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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对“两权”运行中的廉政风险进行自我控制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措施的总称。税务系统内控理论源自对党的反腐倡廉理论的落实、对税务部门实际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内控理论在税务工作中的具体运用。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从明确目标、完善领导体制、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入手,进而规范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风险管理、强化信息沟通、注重文化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加强与外部控制的有效衔接,等等。
[关键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反腐倡廉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同志在2010年全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2010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突出重点,完善内控机制”。要“把完善内控机制作为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载体,全面推进。”如何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摆在我们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一项全新的重要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应当对其理论渊源、制度结构内容和构建方式等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一、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渊源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多年来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特点,“将内部控制理论引入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而创造的一个全新的专有名词,是税务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对税务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中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自我发现、自我防范、自我控制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措施的总称,是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理论创新的一个标志:也是税务系统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方向和思路。
1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党中央关于预防行政理论的继承、创新和具体应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对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以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我们党对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调整和一系列重大决策的部署和实施,表明党中央对预防****的理论认识越来越深刻,对反****的实际工作越来越重视,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思路越来越清晰,对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越来越明确。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系统内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部门的工作特点,将在企业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引入到税务系统的反****倡廉工作之中,形成系统的具有部门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思路和方法。应当说,这是我们党关于反腐倡廉理论与税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相结合的产物,是对反腐倡廉理论的继承应用和发展创新。
2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对税务系统多年来反腐倡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多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注意与税收业务相结合,积极探索,创造了一系列与税收工作相匹配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为了加强对税务干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行为的发生,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就改“一人进厂,各税统管”,为“征、管”两分离或“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新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又经历了以“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为标志的税收征管模式。在注重对税务行政执法权监督制约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90年代中期又提出要加强对于部人事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等税务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制约,形成了有税务部门特色的“两权监督”理论,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建立法制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战略,结合税务工作的特点,建立并实施了以细化税收执法岗责体系,统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为特点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体系,强化了对税务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对违法、违纪、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力度。在此过程中,一些税务机关还积极学习、借鉴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将流程再造理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理论和方法引入到税收管理之中,通过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再造,强化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使目标管理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岗位和环节,进而达到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目的。税务机关的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运转流畅的内部控制积累了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理论是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在税收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和进一步拓展。内部控制理论近年来发展迅速,在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制止营私舞弊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证管理权力的顺畅运行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理论的目标、理论方法、技术措施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机理是一致的,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和反廉倡廉的目标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当认真研究、学习和借鉴内控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将内控理论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一系列具体方法应用到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并结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特点,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p#副标题#e#
二、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框架结构的具体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指出:“要把内控机制建设作为税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税制、征管、内部行政管理等改革,积极完善内部岗责体系,优化流程,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风险。”这无疑为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指明了方向。
结合当前税务系统的工作实际和对内控理论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当前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坚持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体系为目标;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监督部门的组织作用,各有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根据现有的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模式,以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岗责体系为基础,明确各个工作岗位权力和责任;以优化税务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为主线,以完善税收工作程序和规范税务工作行为为重点,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强化信息传递、沟通;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对税务系统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制约。进而构建起工作岗位标准化、权力责任明晰化、办事程序化、监督实时化、追究及时化的体制机制,体现出分权制衡、流程制约、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风险管理功能,实现对税务系统“两权”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内控机制,保证各级税务机关“两权”运行的规范、透明、高效。
1明确内控目标,把握内控机制的建设方向。依法治税,用法律的手段指导和规范我们的各项工作,是多年来税收工作取得成功的经验总结,是党和国家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执法为民的政治保障。因此,将依法治税和反腐倡廉设定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总体目标,将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预防****体系为内控机制的具体目标,为内控机制的建设指明了方向,为内控机制框架的构建和功能设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2完善内控机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党组书记负总责,纪检组长(或者责成一名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副局长)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是责成督察内审、巡视、法制等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中的一个部门)作为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共同实施内控。才能有效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内控实施方案,协助党组具体分解和落实内控任务,并对内控机制运行过程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梳理工作规范,落实具体内控工作任务。
3全面梳理权力事项,明确岗责体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对本级机关各部门的权力事项,特别是税收业务管理权、人财物管理权、税收执法权等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权力清单”。按照机构设置和征管模式,严格划分不同岗位的权力的使用范围,针对不同类别权力的特征和作用,建立职权清楚、责任明确的岗责体系,同时,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每一个岗位,实现权力、岗位、责任、义务的有机结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优化工作流程,科学配置权力。在坚持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部门的权力事项和用权方式,简化权力运行程序,下放行政权力,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具体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下一道程序对上一道程序进行控制,每道程序之间互相制衡。在“简、放、提、优”的基础上,科学配置权力,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事项的运行程序、行使依据、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以图示的方式表达出来,通过流程图将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固化,使每项权力的行使过程都做到可视可控。
三、构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路径选择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当前,为了建立和完善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应当理清思路,明确工作方向,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完善制度,规范税务人员行政行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人员每一项行政行为都要进行梳理、分析和研究,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规范,使所有的工作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紧紧围绕“两权”运行轨迹,全面清理整合工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总结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进行规范和固化,并上升为制度。建立起一系列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要求的工作制度,既明确规定应当怎么办,又要规定违反规定后如何处理,形成一整套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保证行政权力的和谐有序运行。”
2实施科学的风险管理,实现对风险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追究的防范和控制。从分析权力运行风险人手,对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种信息进行识别,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行政执法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一般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审批、税款核定、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等环节;行政管理权力风险查找的重点是干部任用、资金分配、项目决定、资产处置,以及许可权、审批权、征收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权力比较集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风险点的查找,应当按照“对照岗位职责——梳理岗位职权——找准权力风险点——公示接受建议”的统一流程,由部门和个人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查找,并将查找出来的结果集中公示。对查找出的风险,要按照权力运行频率高低、人为因素大小、自由裁量幅度的高低、制度机制漏洞的多少、危害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对风险点进行分级评估,明确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健全防控措施。要把风险排查、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和具体工作环节,使风险管理真正科学、实用。
3充分利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强化程序的严密性,弱化人为因素,遏制随意性,形成机器控权的制约机制。要依托综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将以审批事项为重点的各类权力运行纳入信息化管理,使各类信息互融互通,便于沟通和监控,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做到全程留痕,可查可控。要进一步运用好现有的监控决策、执法考核、执法监察等信息系统,切实掌握各类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信息,做到实时监控,全程制约。
4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培育、塑造以法治文化、廉政文化为核心的内控环境。税收内部控制机制的顺畅运行,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包括管理理念、组织机构、岗责体系业务流程等要素构成的内控环境。在内控环境中,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为所有的制度都需要有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人来执行,这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人的思想理念和能力素质。因此,必须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将依法治税、廉洁行政的观念和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思想内化为税务干部的思想观念,成为全体税务工作人员的共识,并将这种治税思想和管理理念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引导全体税务人员加强对依法治税思想和科学内控管理理念的认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观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为税务系统内控机制的顺利运行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5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办税制度,对各部门的权力进行汇总统计,审核认定,编制目录,明确公开的要求、时限、范围,实现权力、责任、流程、制度、风险“五个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规范地运行,不断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拓展监督渠道,促进内部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
6加强与外部控制的联系和有效衔接,促进内控机制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分别运用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侧面对税务机关“两权”运行进行监督,这两种不同的监督控制机制又可以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在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与外部控制的沟通、联系和衔接,更好地发挥两种控制机制的合力作用。税收内控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内控机制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注意与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外部控制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内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部门把明确权责、规范流程、风险排查、完善制度等要求落实到位,发挥内控的作用。积极学习、借鉴外部控制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我所用,促进内控机制的不断完善,更好地发挥内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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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从本质上来说是许多公司以共同的发展为目的而结合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虽然集团公司的说法并不是《公司法》中明文确认的正规说法,但是集团公司的出现却也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的生命力与活力。所谓集团公司,是一种与一般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行独立会计核算、自主承担一切经营生产风险的经济实体,集团公司是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以及全球化市场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出现的具有多层次经济组织的经济实体结构。集团公司具有一般公司的特点同时又因为具有超大型的生产经营规模、市场份额以及庞大的人员数量,所以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更多更广,但是正是因为集团公司的庞大与复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立就更显重要。
目前我国集团企业在内部控制管理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现实生产运营及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我们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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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的道德素质在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价值导向、内驱激励、行为自律等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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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思考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道德目标,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这对我们在实践中进行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这个目标,需要我们多管齐下,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将道德建设奠基于坚实的基础之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基本形成,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旧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受到强烈冲击,但与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没有相应地建立,道德建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及凸现的弊端日显突出。加快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已成为我国道德建设面临的迫切任务。
十六大报告指出,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关键阶段。道德建设要适应这个要求,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积极作用提供更有利的道德观念环境。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极端重要性。
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一段时期以来存在的道德失范的需要。我国社会的道德状况总体是向前发展的。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开放的逐步扩大,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思想精神状态带来了积极的影响。我们冲破了精神桎梏,肯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增强了对外开放的观念,树立了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观念,增强了自主、自立、自强的主体意识,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已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这是道德建设的主流。
但在另一方面,在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滋长蔓延,不讲诚信、假冒伪劣泛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黄、赌、毒等一些社会丑恶现象再度蔓延,屡禁不止。如不能有效遏制这些现象的发展,不仅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人心涣散,而且必然会损害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危害我们的党,危害我们的社会、民族和国家。只有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才能够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存在的道德失范的问题。
构建道德建设长效机制是扬弃传统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先进文化的需要。道德属精神文明,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道德风貌直接决定社会精神文明的程度和状况,道德的性质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某种文化是先进还是落后。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核心是要对道德建设进行导向,旗帜鲜明地表明鼓励什么,反对什么,并且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加以落实。我们的民族有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在这个过程中孕育发展了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塑造了我们的民族精神,推动了社会进步。传统文化的糟粕造就了我们的“国民劣根性”,妨碍了社会进步。传统道德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族有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需要我们传承。与此同时,我们要坚持继承传统美德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使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既体现优良传统,又反映时代特点,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继承什么道德传统,弘扬什么时代精神,需要我们通过道德建设机制加以选择,进行导向,在这个过程中,逐步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这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来完成这个过程。
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是确立新的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新的发展观不仅对社会提出了全面发展的要求,而且也对人的全面发展提出了要求,即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和人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人来建设;另一方面,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条件,能够造就全面发展的人。
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的。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的道德素质在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价值导向、内驱激励、行为自律等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当社会成员把既有利于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个人价值实现,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繁荣发展的价值体系,内化为理想、人格和良心,通过自律以激励自身的道德实践和道德追求,通过他律以评判是非、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就既实现了个人的全面发展,又推动社会健康向前。在我国基本实现小康,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着力提高人的文明素质,加强公民的道德修养更具有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道德建设机制包括自律和他律。要促进以内省为核心的自律,构建以约束为核心的他律人在社会中总要对他人和社会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人们要履行义务需要把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内化为内心的道德感和行为准则,形成我们所说的“良心”,根据“良心”指导自己的行为选择。内省的根据就是“良心”。以“良心”为核心的内省会指导人们进行合理的行为选择,促使人们积极履行自己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如果是非、善恶、美丑混淆,道德标准紊乱,道德责任感下降,人们的内省缺失,势必“肆无忌惮”,必然造成社会道德防线的溃决和社会的无序。
要增强公民的自律,必须加强思想修养。教育为本,能从人的价值观、道德标准等根本上解决问题。教育、思想修养的目的就是要净化人的灵魂,提升人的气质,陶冶人的情操。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对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意义。思想教育对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忽视和放松思想教育工作,道德建设就得不到有力的支撑,人们的自律下降或缺失,社会道德风气就会出现混乱状态,最终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许多领导干部就是从自律缺失开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出现错位,观念伪饰,价值虚构,最后,一步一步走向人民的对立面,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但是,道德建设仅仅依靠自律是不够的。在缺乏外部制约的情况下,人的自觉性会下降,会破坏人心中的道德屏障。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强化他律,就应从完善和加强监督、制约、惩罚入手,用法制等外部规范重建道德屏障。
道德建设必须强化他律。道德的发展过程表明,在一定时期,道德的发展并非自发。在道德的萌芽和发展过程中,通过自然分工和社会分工的催化作用,禁忌逐渐形成,善恶观念逐渐产生,道德亦即形成。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道德演化为阶级的道德,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更是运用各种手段在整个社会推行并强化本阶级的道德意识。他律对道德的发展和导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中国封建社会的某些朝代就将道德要求纳入对官吏的选拔和管理中,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结构急剧变革时期,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攻坚,新的利益重组正在进行,社会道德秩序相对紊乱,在社会由震荡到新秩序的建立完善期间,更需要强化他律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他律主要包括法律的强制、行政的导向、经济的奖惩、舆论的监督。法律的强制对道德建设的作用重大。法与道德虽分属不同的领域,但两者的联系非常密切:违反法律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则有可能向违法发展。法律与道德之间并非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当一个社会的道德不足以维持整个社会生活的秩序时,就可以将道德要求通过立法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反之,当某些法律规范的行为要求已经内化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时,法律就事实上完成了向道德的转化。之所以需要运用法律的强制推进道德建设,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人在追求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时,常常肆无忌惮,突破道德底线。
这种状况不仅充斥经济生活领域,而且蔓延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弄虚作假、不讲诚信、行贿受贿,甚至不顾人伦等不道德的现象严重泛滥,说明仅靠道德的自觉约束已经无法解决问题,必须运用法律的强制,将一部分道德理想、道德规范纳入法律的范畴,在社会普遍推行。法和道德在内容上有许多一致性,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既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又是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既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原则,又是民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在婚姻法等法律中也体现了法与家庭美德要求的一致性。法律强制就是要在社会生和社会道德秩序。
行政导向是通过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刚性措施对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导向作用。特别是在涉及公共权力行使、垄断性资源使用等方面,必须强化行政法规、制度的约束作用。通过政务公开强化公务员的廉政意识,并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通过招投标,减少暗箱操作,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通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提高企业和社会的诚信意识;通过市政管理法规,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清洁卫生等。
现阶段,行业不正之风危害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最烈。据调查,老百姓最为痛恨的行业不正之风是:用公款大吃大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利用特权索要财物;乱罚款;乱摊派;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财物等。此外,社会诚信出现了问题,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严重缺失,甚至有的地方的政府信用也缺失,加剧了道德失范。这些都需要政府通过法规、制度的建设为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并切实严格制度,执行法规,进行强制约束。政府将社会秩序和道德秩序要求通过法规、制度加以推行,就能使具有较大涉及面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道德规范得以普遍推行,从而推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
经济的奖惩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手段作为调节杠杆,对道德建设发挥正面的作用。对道德高尚、模范守法的个人或集体加以褒扬,并使之得到经济上的实惠;对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要加大惩处的力度,提高“缺德”的成本,使之在经济上受损失,这就是对道德建设的有力导向。比如,对见义勇为等需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行为进行褒扬,并予以经济上的实惠,有助于在全社会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对在公共场合乱吐口痰,乱扔垃圾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对不敬业,办事拖拉,敷衍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对缺乏孝道,不赡养老人,以及其他违反家庭美德的行为;对不讲诚信等不道德的行为要让行为人经济上受损失,提高其违反道德的行为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约束。
舆论的监督包括传媒和老百姓的评议。透过传媒所褒贬的人或事,体现出鲜明的价值观对社会风气有重要影响,对社会道德观念的形成和改变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在现代社会,媒体是个人与现实之间的中介,媒介能不断影响、限定和修改个人的态度和行为。媒介既可以通过媒介真实去影响个人意识,也可通过媒介真实形成社会舆论,影响个人的行为选择。通过舆论的监督,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曝光,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批评,对违反家庭美德的行为进行遣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违反道德的行为。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也可使行为人在从事违反道德的行为时被迫“三思而行”。
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道德建设的重点。党员领导干部道德状况的好坏决定了党风的好坏,党风又影响社会风气。领导干部是公众人物,他们的道德高尚,就有人格魅力,群众就拥护;相反,领导干部品质恶劣,就没有人格魅力,群众就鄙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一些领导干部德行差,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对社会政治生活、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程度的混乱无序,对社会伦理道德的一定程度的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种状况不仅使群众失望,还会使一些人效法,降低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扭转党风和社会风气的重点之一,是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领导干部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是必要的,与此同时,必须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使领导干部不愿、不敢、不能以权谋私。
通过自律和他律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可以概括为:以自律为根本,以他律为手段,实现法律的强制、行政的导向、经济的奖惩、舆论的引导,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重点。
通过他律矫正人的行为,实现对人的道德选择的导向,从而逐渐改变人的道德观,是切实可行的途径。但它只能解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并且只能解决道德选择和道德行为中的部分问题,不能解决道德意识方面的问题。因此,他律只能解决道德建设中带有共性的较低层次的问题,它离高度文明、有修养、有正确的价值观所指导的道德意识在人们心中的自觉确立,还有明显的距离。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条件下,他律作为重要手段无疑是加强道德建设的有效措施。
通过自律和他律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是要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实现道德自觉。我国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差别甚大,人的素质并不一样。针对不同的情况,自律和他律的侧重点应有区别。对一些人而言,加强教育,自律为主,他律为辅,可以收到良好效果。对另一些人而言,要强化他律,以他律为主,教育为辅,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但作为有助于社会运转有序、秩序稳定的重要机制,自律和他律都是必不可少的。
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是要促使公民的道德自觉,这是可以实现的。道德的结构决定了他律可以向自律转化。道德内部有不同层次的结构,可以分为道德意识、道德选择、道德行为。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应该具有一致性,但也常有例外。
主体进行道德选择时,由于种种原因,其最后选择的行为与其内在意识不一致,出现“违心地选择”,这就存在着一种可能:即使人的道德意识没有改变,社会也能通过外部强制力,使人实施道德选择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要求。因此,道德建设也可以从制约人的道德选择入手,使人的行为合乎社会道德要求,再通过长期的培育,使外部规范逐渐内化为人的内在意识,使人逐渐达到道德自觉,从而使道德建设达到更高层次。意识是对存在的反映,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同样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而法律、法规、制度等外部规范作为现实的具体存在的社会现象,构成人的生活和社会环境,影响人的意识的产生和变化,包括人的道德观念的产生和变化。道德实践最终要通过人内心的道德意识来支配,道德自觉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形成人的道德意识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能最终决定道德建设的深度和广度。也惟有构筑道德建设长效机制,通过长期的内化过程,才能最终达到人的道德自觉,从而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固本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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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纳税人的利益仅仅等同于金钱利益,似乎纳税人自由处分权利是没有障碍的,但是考虑到纳税人基本权利对抗的是国家权力,如果无原则地做出让步,最终被伤害的还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也违背了引入税务争议ADR的本意。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
税务争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对税收征管主体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持有异议,从而在两者之间所呈现的一种对抗状态。税务争议的解决即是化解这种对抗状态,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恢复正常的税收秩序。传统的税务争议解决途径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这些途径在实践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由于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本身的复杂性、前置条件、时间过长等因素,纳税人已经不能单靠它们及时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对纳税人利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对纠纷解决机关工作效率的考虑,我们有必要在税务争议传统解决途径的基础上,尝试引入一种新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使其成为传统争议解决途径的有益补充。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也叫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概念源于美国。美国1998年《ADR法》中将其定义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1]
ADR的出现,为现代纠纷解决的法律理论注人一股新鲜血液。但是,正如学界认为,美国是普通法国家,不重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没有行政诉讼的称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诉讼都归人民事诉讼。税务争议虽然发生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受到具有强制效力的税法的约束,但由于该类争议解决已被归人民事领域,[2]所以适用ADR解决税务争议具有天然上的优势。而中国的法律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国家,有着比较明确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各自应用自己的纠纷解决规则,如民事领域的调解、和解等制度不能适用于行政领域这种思想[3]已成思维定势。在此背景下,ADR能否适用于税务争议解决领域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笔者对税务争议传统解决途径进行分析后发现,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着自身短时间难以克服的缺陷,需要引进一种更加高效、公平的解决税务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纠纷解决机制。ADR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在法律实践的边缘地带迅猛发展,反映并促进着一种时代理念和精神变化—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冷战”走向协商,从价值单一走向价值多元化,从胜负之争走向争取双赢的结局。这不仅是文明的进步,也是法治的进步。[4]而在ADR受到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肯定的时候,我们没有理由不去关注并研究这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尝试将之引入税务争议解决领域。
(一)ADR的基本原理
1. ADR的概念及特征
ADR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5]从此可以看出,ADR是一个总括性、综合性的概念,是对各种纠纷解决过程或者解决途径的概括。一般认为,可以从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替代性、当事人的自主合意和选择、解决纠纷的功能等三方面对ADR进行界定,[6]ADR是指纠纷各方自主选择的非通过司法途径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中,并不排斥第三方的协助,而这正契合了美国1998年《ADR法》对于ADR的定义精神。ADR的法律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非司法性。ADR本身并不排斥争议解决过程中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的介入,且往往这些机关的介入会更加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非司法性主要是指纠纷的解决最终不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正式的复议决定结案,结案形式一般是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后一方撤诉或撤回复议申请,或者在有关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后由权威机关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此意义上,也可以把ADR理解为一切正式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以外的所有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其范围是很广泛的。
(2)可选择性。ADR本身并不排斥传统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出现,是让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多元化,更加符合现代法治发展趋势。除在个别情况下出于效率等因素的考虑,需要强制性地将ADR前置以外,大部分情况下争议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是否采用ADR来解决争议,充分尊重争议各方的意思自治,这样也有利于最终争议解决方案的执行。
(3)平等性。ADR的介入需要以纠纷各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为基础,如果各方不平等,且力量对比差异很大,强势一方对于纠纷的解决根本不需要另一方的配合,那么各方之间就没有谈判或调解的余地,ADR自然没有生存的空间。这也是ADR最初的兴盛出现在民事领域的主要原因。民事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而且不涉及公权力的处分,按照私法自治的精神,当事人完全可以适用ADR解决纠纷。而本文所探讨的税务争议ADR则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是公权力,受到诸多原则的限制,除依法律规定外,税务机关不能像私法主体一样自由处分法律授予的权力,而且依传统认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双方力量对比差异很大,这也是传统研究不赞成税务争议适用ADR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简单地根据公权力不能随意处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力量对比差异很大就笼统地认为税务争议不能适用ADR是盲目的,没有注意到具体的税务争议领域问题的复杂性、细微性,没有注意到适当引入ADR去解决税务争议也是符合税法的立法本意的,而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公权力被随意处分的问题。笔者会将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税务争议解决领域所遇到问题、体现的优越性加以具体论述。
2. ADR的类型
ADR包含了司法途径之外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分类方法及本身的类型是丰富多彩的。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或中立第三方可将ADR分为以下几类:[7]
(1)法院附设ADR。即司法性ADR.此种ADR的显著特征就是法院主持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调解或和解。此种ADR区别于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程序,是一种独立的ADR程序。[8]即如果在此程序中纠纷得不到解决,仍可进入诉讼程序,两个程序由不同的法官主持。从主持者的角度来看,这也区别于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体制中的调解。
(2)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纠纷解决机构。即行政性ADR.这种ADR的主持者不是行政机关本身,而是行政机关设立的附属机构,如我国附设于工商局的消费者保护协会,附设于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都具有这种机构的性质。
(3)行政机关主持的ADR。即使在民事领域,我国行政机关以调解者身份出现也并不鲜见。而在行政争议领域,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调解者也是法律规定应有之义,如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调解的规定即是一例明证。
(4)民间团体主持的ADR。即民间性ADR.这种ADR是由民间自主发起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的支持、由民间发起的机构或者性质比较松散的组织,如我国的人民调解、美国的邻里调解中心等。
(5)中介机构主持的ADR。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所主持的ADR会越来越多地出现,成为官方性或半官方性ADR的有益补充。
3.行政争议ADR的认可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对于ADR的研究及应用多限于民事领域,而少有触及行政争议的解决,涉及税务争议的更少。虽然有学者在对ADR的研究中也谈到ADR已经适用于行政领域,但却缺少深入的论证。[9]须承认,ADR首先兴起并普及于民事领域,但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适时引入ADR.令人欣喜的是,行政争议ADR已被法律实践及理论研究所重视。立法方面,如美国在1990年通过(有效期5年)并于1996年重新通过的《行政争议解决法》,该法的目的即是“授权和鼓励联邦行政机关适用调解、协商、仲裁或其他非正式程序,对行政争议进行迅速的处理”。[10]1991年10月,美国总统发布了第12778号行政命令,要求司法部实施民事司法改革计划,而ADR就是其主要组成部分。该行政命令还指示“诉讼律师应该合理地试图在提起诉讼前快捷地解决纠纷。不管在什么时候,只要是可行的,争议应该通过非正式的磋商、谈判及和解,而不是通过任何正式的或已经形成固定结构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DR)程序或法院程序加以解决”。[11]研究方面,学者纷纷著文倡导在正式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12]中引入调解及和解机制。[13]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和解,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已被我国当前立法有限度地采纳。诚然,这种法律实践具有政治考量,但也契合了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符合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公法私法化的趋势。可以看出,ADR进入行政争议解决领域已经具备实践及理论基础,行政争议ADR已成为一种趋势,这为在我国建立税务争议ADR提供了指导思想,税务争议ADR渐露端倪。
(二)税务争议ADR的概念与特征
税务争议ADR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通过双方独立谈判或者在第三方的调解协助之下达成妥协以解决税务争议的过程。其途径包括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当中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和解、调解、仲裁等。税务争议ADR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税务争议ADR需要以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为前提
税务机关在税务争议ADR过程中做出妥协,包含了对公权力的处分。在引入税务争议ADR、提高争议解决效率、注重实体正义的同时,也不能违背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否则将会导致税务争议ADR滥用、权力寻租等负面效应。
2.税务争议ADR需要纠纷各方能够自由处分权利或权力
如果把纳税人的利益仅仅等同于金钱利益,似乎纳税人自由处分权利是没有障碍的,但是考虑到纳税人基本权利对抗的是国家权力,如果无原则地做出让步,最终被伤害的还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也违背了引入税务争议ADR的本意。尤为敏感的是税务机关是否能够自由处分权力?从近期国内的立法看,法规已慢慢认可税务机关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的权限范围内自由处分权力,可以与纳税人达成和解或调解,但是这种认可是与现代ADR发展趋势的契合还是政策的权宜之计,尚无定论。由于允许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和解,与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存在较大的冲突,因而此种趋势一出现即遭到诸多质疑。
3.税务争议ADR不排斥且往往需要第三方的协助
税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己对税法的理解和判断做出一种解释,而两者皆以己方的利益为出发点,难有交集。在此种情况下,第三方的介入能够给争议各方带来一种相对中立的观点。当然,对第三方的中立性没有一个绝对的要求,完全取决于争议各方能否接受第三方给出的解决方案。能够充当第三方的主体很多,包括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民间团体、中介机构等。
4.税务争议ADR需要以纠纷各方的自愿选择为基础
没有自愿选择的基础,很难保证争议各方能够达成一个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案,即使勉强达成一个方案,也难以保证该方案能够有效执行。引入税务争议ADR本身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争议解决效率的考虑,如果因为没有自愿的基础而带来更多的麻烦,显然违背了引入税务争议ADR的本意。
5.税务争议ADR的结果既可具有强制性也可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我国目前行政复议法规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性。而在复议机关进行调解而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具有了强制性,一方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另一方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税务争议ADR的理论支撑
1.公私法融合的趋势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起源于古罗马,最早进行公私法划分的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结构,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14]后经查士丁尼下令编写《法学总论》而把这种划分思想从理论上确定下来,而且确定了公法与私法的范围,即“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15]
在传统理论中私法与公法是截然对立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公私法融合是指私法调整手段与公法调整手段的逐步结合,[16]其主要表现为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在私法公法化趋势下,由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私法日益受到公法控制,私法的传统概念、制度和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按照传统是典型的私法关系,已由新的法律关系所调整,私法的价值取向已由原来的个人本位转变成了社会本位,调整方式也由原来的纯私法调整转变成为混合型调整。[17]在公法私法化趋势下,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衰弱,依靠原来的方式进行管理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私法关系向公法延伸,[18]公法充分借鉴私法领域的概念、规范、理论基础、法律关系以及私法纠纷解决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及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水平。
2.税法的私法化趋向
在近现代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大背景下,税收在本质上反映了公私两类法权的相互交易、相互促进的现代宪政国家存在的物质形式。[19]建立在宪政文明基础上的现代税法,也呈现出强烈的私法化趋势,尤其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更有特殊性。税法大到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小到税法的概念、法律关系,无不流淌着私法的血液,体现着私法的精神。
(1)课税依据的私法化。国家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是其征税的合理性前提。税收是购买公共产品的价格—这种税收交换论已为多数现代化国家认同。
(2)税法概念范畴的私法化。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税收立法中,已经大量借用了民法中的概念,如税法对纳税人的确定,以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为依据,税法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解释与确定必须与民法相一致;税法中经常使用的居民、企业、财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代理、抵押、担保、赔偿、不可抗力等概念都来自于民法,这极大地丰富了税法的理论资源和学科内涵。
(3)税法原则的私法化。诚实信用原则虽起源于私法,但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民主进程的加快,它的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不论在税法理论或税法实践中,都采纳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官根据这一原则做出的判例已经不是少数。
(4)税收法律关系的私法化。长期以来,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占据统治地位的是“权力关系说”。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制定后,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 Albert Hensel)提出了租税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公法上的租税债务关系的崭新理论,指出行政权不应在这种关系中具有优越性,应最大限度地受法律制约,行政机关和私人具有对等性。
(5)税收法律制度的私法化。税法与私法理论和理念上的契合,为税收法律制度的移植奠定了基础。仅以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例,税收优先权制度来自于民法中的优先受偿权,税收代位权制度、税收撤销权制度是从《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代位权制度、撤销权制度移植而来。此外,纳税担保制度、纳税人合并或分立时的继续履行和连带责任制度、纳税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都是对民法中有关制度的借鉴。
3.税收程序法的私法化体现——税务争议ADR
税法私法化不仅涉及税法理念的转变、理论层面的整体思考,而且涉及制度层面的设计。在税法私法化趋势下,税收法律关系作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同私法法律关系有着很大的相同性,现代税法越来越强调税收法律关系双方的平等性以及对于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在税务争议发生后,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均有着较为强烈的对公平及效率的追求。当法治发展到实质法治原则阶段后,尤为尊崇争议各方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更加注重保障争议各方选择的权利,主张在法治的前提下,由争议各方自由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法律只需为当事人的选择提供有效的保障。
税务争议ADR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税法私法化为基础的,如果税法没有出现私法化的趋势,税务争议各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税务争议也就不存在私法争议的特征,也就没有进行和解、调解的基础;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税务争议ADR也是税法私法化的体现,它使税法私法化在税收程序法领域也有了相应的法律效果。而长期以来,在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上正是由于在程序领域无法与“权力说”划清界限才产生了“二元论”。
(一)法治原则对于税务争议ADR的要求
现代法治理论遵循两个路径发展:一个路径是继续形式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传统,另一个则是试图修补形式主义法治缺陷的实质主义法治理论。形式主义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能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20世纪50年代以后,学者开始关心实质法治问题。1959年印度德里法学家大会所通过的《德里宣言》就包括实质法治价值取向,其中明确提出“法治不仅要保障和促进个人的公民与政治权利,且应确保个人合法期望与尊严得以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20]
实质法治看到了法治的本质,更加符合现代法治发展理念。具体到税务争议解决领域,由于法治社会价值呈现多元化、社会主体纠纷解决模式需求多元化、税法呈现私法化趋势,更需要合理分配利用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建立以诉讼和复议为核心、ADR为辅助的争议解决模式符合实体正义要求,契合了现代法治的精神。法治之核心精神在于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滥用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允许使用ADR解决税务争议会不会导致税务机关权力滥用,最终伤害到纳税人权利?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权力寻租普遍,税务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税务争议ADR中该如何运作?是否会违背引入这一机制的初衷?笔者认为,引入税务争议ADR并不背离法治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而是对法治原则与时俱进的发展和完善,税务争议ADR以法治原则作为根本指导思想。本文所期望的是以法治原则为基础,建立起一套符合时代形势的税务争议解决模式,而不是通过ADR压抑人们的权利诉求,最终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法定原则下引入ADR的可能性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确定和征收的依法进行,但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税收的确定和征收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违法进行税收的确定和征收,却不能保障纳税人对此争议要求保护的权利,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只不过是“画饼充饥”而已。由此可见,税务争讼制度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出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争讼制度的确定是税收法定原则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21]当前中国税法实践中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都是十分重要的权利救济制度。但是由于税收法定原则的严苛要求,使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权限主要体现在除纳税争议外的其他税务争议中,而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几乎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似乎也就同时失去了适用税务争议ADR的空间,如《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笼统地从形式上限制了税务机关在纳税争议上自由裁量的权力。当然这一规定也是基于一种十分理想化的假设,即纳税人应纳税收的各个方面都是确定的,证据是充分的。而在税务实践中,满足这种假设的情况是很少的,如果税务机关恣意核定、强制征收、不能进行有效举证,必然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违背税法和税收法定原则的。事实上往往存在一种可能性,即纳税人确实存在应缴税款但没有缴纳,税务机关也已经知晓这一事实,但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来给出一个确定的数额,同时,税法往往是比较原则的,经济情况又具有很大的复杂性,税务机关在无具体法律规定可依的情况下,会倾向于采用法律授予的“核定”的权力,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收。但由于税法的专业性、复杂性,往往容易引起更加复杂的问题,核定不谨慎,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浪费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而此时,就给税务争议ADR留下了适用的空间。
1.税收协议——税务争议ADR的主要表现形式
税收协议是指税法上各种与纳税问题有关的协议。总体上来说,由于受税收要素法定和税务合法性的约束,税务机关只能依法征税,纳税人也只能依法纳税,改变法定义务的税收协议在税法上是不允许存在的。有学者认为公法上的契约关系更符合法治的要求,对税务机关凭借行政权力所建立的命令服从关系心怀反感。但德国学者Tipke Lang认为,课税权力服从关系并非只是稽征机关的恣意,而是在法律之下的服从关系。如果允许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订立契约,或允许法院进行调解,则将无法达到课税的公平。合法性和公平性禁止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订立违背法律的协定,或进行非法的同谋与合作,所以反对任何形态的税收协议。[22]不过,在不改变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税收协议还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肯认,只不过不同的税收协议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而已。[23]
学界将税收协议分为四种形式:税收担保协议、纳税人之间就承担税负而达成的协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事实难以查清时签订的协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针对关联企业的预约定价。对于第一种和第四种形式,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由于税务机关的行为受税收法定原则的限制,因此除了法律直接规定和授权之外,税务机关不能指令纳税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违背法律规定与纳税人达成法律之外的预约定价安排。对于第二种形式,按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法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税务机关无权变更,纳税人也不能随意变动。而第三种形式则接近于纳税上所发生的税务争议ADR.[24]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事实难以查清时签订的协议,主要因为在税收稽征实务中,有时查清一个事实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它既需要税务机关的大量付出,也需要纳税人的通力配合,对双方来讲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为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为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才有可能就收入金额、必要费用等达成协议,以免除双方今后的争议。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就课税事实的妥协,而不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就某种税法上的效果进行合意。税收法定主义的范围只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归属、课税标准等法律评价,确定课税事实是否发生不在其内。[25]故税收协议是纳税上税务争议ADR的主要表现形式。
2.程序保障——引入税务争议ADR的税法依据
税收法定原则能否得到良好的体现,不仅取决于其实体内容的完善,程序保障也必不可少,因此税收法定原则还要求有良好的程序设计。程序保障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完善的规定。这样既可以使征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意识。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程序法及税收实体法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关于程序保障原则,即使在税法研究较为发达的日本也尚未进行充分的研究,[26]但其基本含义告诉我们,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程序性保障,税务争议ADR不是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没有原则的“和稀泥”,而是在尊重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一种合法的妥协,以有效解决税务争议。税务争议ADR不是对税务争议解决程序的任意选择,而是在充分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经过理性思考,依法做出的一种法律抉择,争议各方可以选择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选择税务争议ADR.无论进入怎样的争议解决程序,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各方尤其是纳税人的权利都是受法律保障的,而不是对权利或权力的恣意处分。
(三)依法行政原则对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税务争议的解决既属于税法的研究内容,也属于行政法的研究内容,并且很大程度上要借助于行政法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依法行政原则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规范以及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税务争议适用ADR,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和解、调解,在现行法律规定上已经有限制地被允许,但仍有一定的障碍,如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虽然已明确鼓励和解撤诉,但是法律还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
(四)各国对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1.美国对于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如前所述,美国适用ADR解决税务争议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1925年以前,美国法院对ADR一直持排斥态度,ADR被接受始于1925年《联邦仲裁法案》的颁布,蓬勃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进入90年代得到广泛的支持。在推动利用ADR解决纠纷方面,美国行政当局一直不遗余力。1991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行政命令,规定律师在合适的案件中应该建议当事人使用ADR . 1992年,美国司法部发布了《联邦法院诉讼中替代性纠纷解决适用指南》。1995年,美国司法部发布了《促进更广泛合理地运用ADR方法》的行政命令,该命令的宗旨在于更广泛、合理地运用ADR,以使所有美国公民获得正义并使得涉及政府的纠纷获得更有效的解决。1996年10月,总统签署了《行政争议解决法》,允许行政部门利用ADR解决其合同纠纷,承诺政府机构遵守仲裁协议的约束。1998年10月30日,总统又签署了《ADR法》,该法要求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应该允许所有的民事案件使用ADR.正是因为诸多的ADR程序以及美国法院较为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使得美国只有不到5%的起诉案件真正到达审判程序,甚至从量上而言,ADR“反客为主”,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27]
2.英国对于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英国的ADR历史悠久,其最大特色在于设置了大量的法院外纠纷解决机构—裁判所,而裁判所所解决的纠纷就包含了税收纠纷。裁判所通常是根据议会法律设立的,它们是作为某些行政运作的组成部分而设立的,所以往往也被称为行政裁判所,但就行为和组织而言,大多数裁判所实际上是司法性而不是行政性的,具有类似法院的职能。裁判所被认为是司法性的根本理由在于,裁判所是独立的,对于任何特定案件的裁决,裁判所都不服从行政干预,任何接受外来影响所做出的裁决都是无效的。裁判所制度的另一特征是,它的程序是对抗式的,同法院一样,是在两种主张的对抗中居间裁判,而不是自己主动调取证据处理案件。同时,裁判所具有专业知识,如其中的所得税专员即由税法专家出任。专业化裁判所能够更为熟练和迅速地处理各种专门案件。但根据普通法,裁判所要受到法院的监督,在大多数案件中,议会都赋予事务争议当事人对任何法律问题从裁判所向法院上诉的权利。
3.法国对于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在法国,通过ADR解决税务争议与通过行政司法机构或普通司法机构实施的法律诉讼在解决税收争端上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根据法国现行法律,税务争议根据其争议事项的不同性质可划分为四类:一是由税基确定引发的;二是关于税款缴纳的;三是由税务行政机关越权行为引起的;四是有关税收法律责任的。对征纳双方由于税基引发的争端,除了通过最为常见的由上级税收行政机构实施复议来解决之外,法国税法还规定了两种ADR机制:[28]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予以减免法国税法规定,在直接税方面,纳税人可以因自身经济困难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应支付罚款的请求,税务机关对是否给予纳税人减免上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国议会专门通过立法设立了争议解决委员会,职责是针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请求问题向税务机关提供咨询意见。纳税义务可以得到减免的另一种途径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协议”减免只适用于纳税人应支付的罚金,而不适用于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本身;这种减免是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由税务机关承担纳税人应支付的罚金数额的义务(但不包括延期支付的利息),作为对价,纳税人则于协议生效时放弃其对已承担的纳税义务提出诉讼的权利。通过达成协议这种类似于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税务争议,在法国税法上被认为具有终局的效力。同时,法国税法对达成协议的程序做出较为灵活的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可以在税款交纳之前或之后主动向对方提出达成税收协议的请求,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
(2)税务咨询机构的仲裁咨询机构的功能在于预防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或者对该争议事项提供仲裁。“直接税与营业税地方委员会”和“地方税收协商委员会”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组织。前者由地方行政法院的法官、税务机关派出的具有相当于主要税收调查官地位的人员以及纳税人代表共同组成。该委员会主要针对有关税务争议的事实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后者由地方税务机构的主任官员,隶属于经济、财政与工业部的税务总局派出的三名官员、三名纳税人代表、一名公证人以及普通法院的一名法官共同组成。该委员会主要针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印花税征缴过程中,对有关交易价格的确定或估算方面发生争议时提供咨询意见。
(一)转型期社会的特征
当前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从法律角度来看,即是从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变。在政治国家,法律是实现公权力的工具,权力把法律当作自己的奴婢,权利是权力对公民的一种施舍;市民社会,其经济表述是商品社会,其政治表述是民主社会,其法律表述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需要法律控制公权力,权力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和服务,[29]权力应该尊重权利,权利对权力进行有效制衡和监督。从法学角度来看,转型期社会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转型期社会权利救济需求增加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关系多元化,社会主体利益冲突在所难免。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越来越多,甚至动辄引发“群体性事件”。虽然税务争议出现大规模争议的几率比较小,但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增强,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以及税法体系的完善,纳税人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寻求有效的权利救济,便是一种很经常的选择。救济权是救济权利的权利,是最后的权利。如何使纳税人最后的权利得到保障,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仅仅靠法院及复议机关维护税务机关权威的思想显然已落后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法院及复议机关的中立性及公正性尚且不言,案件本身的数量亦足以引起“诉讼爆炸”。所以,我们需要对纳税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做更多的思考。
2.纳税人对传统争议解决途径存有疑虑
当诉讼或复议的机制出现某种障碍,诉讼和复议的结果表现出不确定性时,纠纷主体会对诉讼或复议产生规避的心理,从而表现出“厌讼”倾向,对司法权威或复议机关的复议产生怀疑。当前税务争讼中存在的复议前置、维护税务机关权威等制度和思想即是纳税人权利救济的障碍。尽管有学者反复强调需要对饱受诟病的复议前置制度进行重构,[30]但重构之路障碍重重,纳税人权利救济亟需保障,在此情况下另辟蹊径,引入税务争议ADR,无疑是一种兼顾效率及公平的选择。#p#副标题#e#
(二)中国调解传统的影响
1.中国具有调解传统
调解,是指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调解是传统中国法律生活中最经常、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是古中国最具文化代表性和最富于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其内涵之丰富与深邃远非其他司法形式可比,是中华民族亘贯古今、最具有生命力、也最为世界所注目的法律传统。[31]根据学者研究,中国传统调解十分成熟,形成了受理纠纷、对当事人进行劝导、促成当事人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等一般程序,包括官府调解、官批民调、民间调解等形式,遵循着息事宁人、道德教化等主要原则。[32]
2.调解传统与当代解决纠纷的思维
一定时代纠纷解决思维的形成,受显型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要素的影响,但隐型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对纠纷解决思维方式的形成起决定作用。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存在显型和隐型两个层面上的分离,即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与西方国家别无二致,但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的变革却极其缓慢,并没有迅速跟进显型层面的进步。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庸思维是纠纷各方惯有的一种思维方式。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思维方式是复杂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介入,法律判断因此有了比较大的讨价还价的空间,司法者及纠纷解决各方原本应具有的法律思维难以显其个性。属于经验层面的法律规范、制度与其背后所承载的价值与文化不相协调,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随着现代法治思想的发展和完善,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中庸思想与西方ADR相结合,似乎这种调解传统又在慢慢地显示出它自身的优势。
3.调解传统与现代ADR的契合
当我们去研究ADR并倡导将之引入税务争议领域的时候,应当关注中国的调解传统。传统调解与现代ADR皆希望通过一种非正式的手段解决争议,形式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都是争议双方之间独立或在第三方协助之下达成和解,或者在权威机关的协助之下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都比正式的判决等纠纷解决方式能够节约社会资源;都具有比较旺盛的生命力。
在中国古代,调解是保障人伦秩序和社会和谐的工具。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儒家教义,统治者所向往的社会目标是宗法等级社会秩序的和谐。古代诉讼制度的纠问化倾向和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也增加了调解对民众的亲和力。尽管中国古代调解具有单一的价值取向,但它在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并恢复其中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上,具有不可抹杀的作用。而现代ADR虽然和古代传统调解具有很大的形式相似性,但其着眼于权利的救济和保障,而非一时的息事宁人,用一种既有文化底蕴、又富现代生机的形式告诉争议各方:人们在权利上的斗争和斤斤计较并不一定有利于实现和保护权利,某种程度的忍让和和睦交往会促进人与人之间秩序的和谐和权利的真正实现。
(三)税务争议ADR的现实作用
当代中国转型社会的特征以及中国所具有的调解传统,是笔者认为中国当前社会应当引入税务争议ADR的重要理由,当然,税务争议ADR本身的现实作用也值得我们重视。
1.减轻争议解决机关的负担及争议解决成本
有学者指出,ADR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确实是法院出于缓解诉讼压力的动机推动的,但ADR的意义绝非仅与“诉讼爆炸”相联系,其价值也不仅限于降低诉讼成本。否则,一旦“诉讼爆炸”的事实被否定,ADR的价值和必要性也会随之受到质疑。减轻诉讼压力、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并不是ADR产生和发展的唯一原因,现代社会和当事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更多的选择权。因此,即使在诉讼压力并不明显,法院的诉讼程序运作良好,或者社会主体并不积极利用诉讼的情况下,ADR也仍然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33]我国行政诉讼尤其是税务行政诉讼从数量上来讲实在称不上是“诉讼爆炸”,[34]但ADR还是受到争议各方的欢迎。出现这种现象,有转型社会过程中的政治考量,同时也是争议各方对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选择的一个体现。
2.便利人民接近正义
为使法律所宣言的权利从“本本”之上落实到生活之中,各国扩大对国民的正当程序保障,正当程序保障条款呈宪法化、国际化发展趋势。不仅法律规定之“可诉”领域以及诉讼主体范围全面扩张,各种限制公民诉权的理论学说被重新检讨、修正乃至放弃,国家也采取各种便民措施,为国民提供切实可行的权利救济渠道。朝着这一方向迈进的改革措施被学者冠以一个响亮的口号—“接近正义”。而本文所倡导的ADR即属于“接近正义”改革的范畴。[35]
3.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ADR的解决较之法院的判决能够提供经过深思熟虑的创造性解决方法,其纠纷解决过程强调意思自治,未经当事人合意,不得发表有关纠纷的一切信息,在为当事人提供调解与和解服务时,中介机构作为中立者为双方保守秘密。其主要程序是调解,采用非对抗形式,由双方分别阐述自己的主张,调解人认为其论点不明确时,可要求做出说明。
(一)我国税务争议ADR的立法现状
从目前我国对于税务争议解决的法规及政策来看,我国对于税务争议ADR的态度是有一定的宽容度的。近年来的立法,逐步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引入了和解及调解机制,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引入了和解撤诉制度。[37]
2007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 28号),提出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强调“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调解”,并总体地给出了“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调解原则。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不断创新诉讼和解的方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机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ADR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认可,将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机制正式纳入到了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38]
2007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定义、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协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使行政争议ADR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更使得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进行行政案件和解工作的上海有了一个专门的行政和解规范。[39]
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其中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和解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第50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该规定又对行政复议过程中一定范围内的调解的合法性[40]予以确认。
2008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第3条指出,在被告“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原告的自愿申请撤诉。司法解释确认了原告自愿撤诉和行政诉讼和解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41]对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达成和解后的撤诉予以程序性保障。
上述文件,虽带有政治考量的痕迹,但亦契合了现代法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税法私法化发展的趋势,为税务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也为税务争议ADR的建设和完善打开了突破口。
(二)我国现行税务争议ADR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具体统一的立法
从当前法律体系来看,立法中并没有明确采用ADR这种表达方法,对ADR这种名称的使用多出现在理论研究领域。类似ADR的一些争议解决方式比较分散地出现在各种法规当中,从整体上笼统地构成一个ADR体系,缺乏具体统一的规定。如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和解、调解,在《行政复议法》中几乎没有被提及,而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种没有上位法支撑的立法的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首先需要对上位法进行修改,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下位法的立法。
《行政诉讼法》仍然对行政诉讼过程中适用调解持否定态度,基本处于禁止状态。而和解与调解有很大的共同之处,一方面大力鼓励和解,一方面又禁止调解,很让人费解。和解与调解都是以纠纷各方能够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或权力为前提的,笔者认为,在能够接受和解的权限之内,接受调解的空间是存在的。当然,我国法律目前明确规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禁止适用调解,我们在修改法律之前需要对法律予以尊重,同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作出一定的修改,使之符合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趋势。
2.税务争议ADR参与主体单一
在目前的税务争议ADR实践中,参与主体除纠纷各方外,很少有比较专业的第三方有效介入,多数为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等和政府关系密切的主体在主导税务争议ADR.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一些专业中介机构因其多不具备政府背景,因而所出具的意见很难被较为强势的税务机关所接受,税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还有比较强烈的排斥情绪。
(三)完善我国税务争议ADR
针对我国税务争议ADR面临的主要问题,建议在现有体制基础上,整合和完善原有规范制度,引进国外先进经验,使之系统化、理论化。
1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
一项制度的建立,需要有一个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基础。当前我国关于税务争议ADR的规定还比较零散,需要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需制定和完善具体的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和解、仲裁规范等,最高人民法院也需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必要的时候最高立法机构可以考虑制定《税务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所有税务争议ADR相关的规定集中到一部法律之中。
2.发挥律师在税务争议ADR中的作用
税务争议一旦发生,由于税法本身之专业性,不是靠生活常识就可以进行简单判断的,当事人很容易陷入迷茫状态,此时,律师等中介角色往往是争议当事人的第一个倾诉对象和知情者,律师给出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案,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思路和决策。因此,充分发挥律师等中介角色在税务争议ADR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律师在税务争议ADR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模式从税务律师的业务实践来看,可以把税务争议分为四个阶段,即税务稽查、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目前,律师已经从形式上入到税务争议的各个阶段,但所起作用甚微,形同虚位。在引入税务争议ADR以后,税务律师需要在传统业务实践的基础上,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第一,律师谈判。税务稽查阶段,律师可以受纳税人委托与税务机关进行谈判。税务稽查本身并不表征被稽查的纳税人就一定存在税收违法问题,但税务稽查会对纳税人的正常运营、公众形象产生不利影响,而且由于税务问题专业而复杂,税务稽查短时间内无法结束。律师可以利用税务知识及从业经验与税务机关进行谈判,如果存在问题,可以与税务机关在受托权限内达成妥协,以早日结束稽查,恢复纳税人正常运营。
第二,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与律师谈判不同的是,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在纠纷的处理上必须保持独立和中立的地位。但对纠纷的处理仍然是将纠纷转型,在纠纷的转型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充分的信息资源,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任何一方不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做出错误的让步。在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阶段,律师首先接受纠纷双方的委托或是法院的指定,对纠纷进行法律上的限定,调查有关证据材料,初步了解案情,确定双方争执的焦点;然后提出评价意见,对纠纷在诉讼上的可能结果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尽可能追求接近判决的结果;最后,可以中介机构的身份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对纳税人行为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为税务争议的解决提供参考方案,或者作为复议、诉讼代理人在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向复议机关或法官发表中立性法律意见,促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达成和解、调解。在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的纠纷解决范式中,律师依据法律对纠纷进行预测和评估是整个纠纷解决过程的核心环节。纠纷能否通过ADR解决,取决于纠纷当事人对律师提供的评价意见能否接受。
无论是律师谈判还是律师作为纠纷解决的第三人,律师的行动一方面是依据法律的规定限定和评价纠纷,另一方面又促使当事人放弃法定的权利而寻求实际利益。对当事人来说,权利维护与实际利益的矛盾冲突往往令当事人处于两难境地。因此,律师促使纠纷当事人选择诉讼外途径解决问题,是在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帮助当事人寻求权利与利益统一的结合点,使这个结合点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符合社会的价值评判标准。
(2)律师介入税务争议ADR的评价理念若司法权威的信仰危机导致纳税人在纠纷解决的方式上选择了税务争议ADR,那么人们崇尚法律权威的结果,必然使人们在利用税务争议ADR时对税务争议ADR提出特殊的要求,纳税人期待在税务争议ADR中能获得与法律规定相当的结果。即使未曾遭受争议解决效率折磨的纳税人,也不一定要求亲身经历争议解决的过程或准确地理解争议解决过程的含义后才利用税务争议ADR.如果税务争议ADR能提供法律规定相当的结果,当事人会欣然选择。在律师参与的税务争议ADR中,律师面对纠纷有足够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判断和衡量,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预测,这就是ADR的评价理念。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从而使律师对于纠纷的评价意见更可能“接近正义”,这是纠纷当事人所期盼得到的信息。借助律师对纠纷解决做法律上的预测和评价,主观上迎合了纠纷当事人对法律权威的信仰需要。这种需要是当事人在利用ADR时急切之所在,并且,越是崇尚法律权威,这种需要就越为迫切。因此当事人对ADR评价性作用的需求,是对法律权威的间接寻求,集中体现了法律权威在税务争议ADR中的地位和作用。[42]
当然,就整个社会而言,在纠纷的解决中以法律为主导,体现法律规则的价值评判标准,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种客观的要求,使ADR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强对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的重视。并且由于评价性理念的运用,为律师参与税务争议ADR提供了理论基础,甚至促使税务争议ADR的整体格局向具有评价性的方向发展。
3.引入税务争议仲裁机制
仲裁多出现在商事领域,非常灵活,只要争端当事人双方均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并且这种同意要以仲裁协议作为承载,仲裁机制即可启动,是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法,[43]它是一种可以产生公共效果的私人程序。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可诉诸于仲裁,只有具有可仲裁性[44]的争议才可诉诸于仲裁。某一特定问题究竟能不能通过仲裁加以解决,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此做出的规定,或一国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做出的认定。[45]
目前,可仲裁事项呈扩大化趋势,涉及公法领域的部分争议不再是仲裁的禁区。在税务争议救济程序中,案件审理者的独立性经常受到纳税人的质疑,而仲裁程序对纳税人来说,更能彰显程序上的公正,更容易被接受。因为仲裁程序中,纳税人有权选择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按照现有法律和已有约定审理税务争议。[46]受上述趋势及因素的影响,部分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自接受国际税收仲裁后,也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允许采用仲裁解决特定的税务争议,[47]且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税务争议ADR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建立一套有效的税务争议仲裁体制。
税务争议ADR是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法治秩序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手段来达到,只有综合运用各种纠纷解决手段,才能使整个国家达到法治状态。有关税务争议ADR的立法会越来越完善,强调依法办事就必然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需要在充分利用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传统救济途径的基础上,引进、建立和完善税务争议ADR,使传统纠纷解决途径与现代纠纷解决途径相结合,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兼顾效率与公平,有效提高税法执法和守法水平,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1]该定义的原文为:A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includes any process or procedure, other than an adjudication by a presidingjudge, in which a neutral third party participates to assist in the resolution of issues in controversy, through processes such as early neutral evalua-tion, mediation, minitrial, and arbitration. Se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1998,Sec. 651. (a)。
[2]熊伟:《美国联邦税收程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3]在笔者论及的税法领域,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中能否适用调解及和解的问题,论者多持否定态度。如认为“不适用调解原则”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之一(参见徐孟洲主编:《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7、486页);认为“税法是一种强行性法律,对税收债务不承认和解”(参见杨小强:《论税法与私法的联系》,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第36页)。
[4]刘艳:《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载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海洋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页。
[5]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6]前引[5],第139页。
[7]前引[4],第17-18页[8]前引[4],第16页。
[9]如在前引[5]一书中,范愉教授仅在该书139页简单提及ADR的纠纷已扩展到行政争议领域,在261页、268页提及ADR的应用包括“处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且多局限于“与民事责任相混合的行政纠纷”。
[10]杨建生:《基于美国ADR对我国行政争议解决的思考》,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6期,第54页。
[11]蔡从燕:《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9页。
[12]主要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13]相关内容文章如蔺耀昌:《行政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6页;陈光宇:《税收和解制度浅议》,载《税务研究》2007年第9期,第71页;潘春兰:《行政复议适用调解方式的正当性与可行性研究》,载《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66页;黄学贤:《行政诉讼调解若干热点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11期,第43页。文著颇多,不一一而论。
[14][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15][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6页。
[16]徐孟州、徐阳光:《论公法私法融合与公私融合法》,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第54页。
[17]赵勇、周柯利:《私法理念与行政法的契合》,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60页。
[18]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8页。
[19]周地:《浅析税收与宪政关系》。
[20]炽亚:《国际法律学家会议发表德里宣言》,载《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59年第5期,第33页。
[21][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页。
[22]陈清秀:《税法之基本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70-71页。转引自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23]前引[22]刘剑文、熊伟书,第122-123页。
[24]前引[22]刘剑文、熊伟书,第122-123页。
[25]前引[22]刘剑文、熊伟书,第122-123页。
[26]前引[21],第63页。
[27]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245页。
[28]李滨:《法国税收法律争端的解决机制》,载《涉外税务》2006年第4期,第49-50页。
[29]徐显明:《社会转型后的法律体系重构》,载《文史哲》2000年第5期,第56页。
[30]熊伟:《税务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91页。
[31]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第20页。
[32]前引[31],第23-26页。
[33]前引[5],第177-178页。
[34]据统计,1994年至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共发生1399件税务行政诉讼案,其中77%发生在2000年以后,年均120件左右。参见陈晶晶:《纳税人习惯法律救济手段》,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7日第7版。
[35]参见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36]前引[27],第250-251页。
[37]在税务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到目前还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有论者认为,和解和调解属于不同的制度,行政诉讼和解是一项现行行政诉讼法所包容的制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广泛的制度空间,行政诉讼和解不等于调解,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能适用调解。参见梁凤云:《行政诉讼和解并未遭遇制度瓶颈》,载《法制日报》2007年5月13日第2版。
[38]周佑勇:《行政诉讼和解的法制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24日第5版。
[39]李bin*:《行政诉讼和解若干问题探讨—上海高院〈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评析》,载《法学》2007年第9期,第142页。
[40]由于没有上位法的支撑,这种合法性更大程度上是给了行政机关和解和调解的实际权力,而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合法”的,仍然是值得研究的,笔者也对此持保留意见。只是此种纠纷解决模式契合了多元化纠纷解决体制的发展趋势,笔者姑且将之作为一种研究对象而对其合法性的深究略过不提。
[41]前引[37]梁凤云文。
[42]林应钦:《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律师角色》,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第61页。
[43]韩迎:《论国际税务争议的仲裁解决方法》,载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8页。
[44]可仲裁性是“国家出于公共政策之考虑,对所有可提交仲裁解决之事项限定一个范围,从而排除那些国家认为因公共政策之原因只可提交本国法院解决而不可以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See Alan Redfern&Martin Hunter,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Arbitration( Second Edition),London : Sweet&Maxwell Publishers, 1991 , p. 137.转引自曾皓:《国际税收协定争议的仲裁解决方法》,载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湖南师范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第2页。
[45]赵秀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第90-91页。
[46]前引[43]。
[47]前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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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图书出版行业具有自身的行业特殊性,正确全面认识图书出版行业道德问题对于全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从道德观念、意识体系、道德行为规范、制度和机制等方面加强我国图书出版行业的道德的机制建设,同时加强图书出版行业人才的培养,完善管理人才的培养措施,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以最终促进我国图书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图书;出版;道德建设
图书作为信息传播的工具和载体,担负着为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提供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方面的信息和文献资料。同时,作为党和政府进行思想宣传、舆论传播的阵地,它又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大力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进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说图书出版行业的道德建设,作为当前我国宏观管理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该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而且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1 我国图书出版行业的道德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图书出版行业在我国有一定的特殊性,要全面、正确地认识现阶段我国出版领域的道德现状。一方面,应当看到,我国的出版队伍主流是好的,他们恪守出版职业道德,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这一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堪称道德楷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另一方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以权谋私等腐朽思想影响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我国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着消极作用。少数出版工作者缺乏敬业爱岗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出版物格调低下、粗制滥造、错误百出,不仅误人子弟,而且污染社会风气;还有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公开或变相地向作者客户索要好处、吃拿回扣;有的人想方设法、挖空心思地买卖书号、刊号、版号,严重败坏出版工作的职业声望;个别人甚至利令智昏,与不法书商内外勾结,参与非法出版活动,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凡此种种,使得出版业道德现状依然存在着不容乐观的一面。具体表现为:
(1)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罔顾社会效益,致使一批粗制滥造、格调低下甚至夹杂、宣扬色情暴力和鬼神迷信思想的书刊音像制品充斥市场,极大地损害了广大读者的利益和健康,尤其是严重地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2)社会责任意识和国家利益观念淡薄,一些损害民族团结、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外交政策等犯有严重政治错误的出版物得以出版,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
(3)公开或变相地出卖书号,依靠行业的特殊地位谋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
(4)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热衷岗外兼职,敷衍本职工作,编校质量低劣,致使出版物舛错讹误比比皆是,质量严重下滑;
(5)以帮助出书为条件,向作者索要好处(费),或者与作者分享署名权,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益和其他权益;
(6)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置若罔闻,以虚假宣传和高定价、高折扣(回扣)手段发行出版物,甚至非法盗印出版物,扰乱出版物市场,损害读者利益。
出现上述这些问题,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有体制建设上的漏洞,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些图书出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意识不强,职业道德情感不深,缺乏坚定的职业信念和良好的职业习惯。
2 加强我国图书出版领域的道德建设
图书出版业担负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的重任,有着特殊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作用。针对我国图书出版业的道德现状和存在的道德问题,面向21世纪,如何进行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又符合图书出版业自身发展规律的图书出版道德建设,是一个涉及观念意识、行为规范和制度诸方面问题的系统工程。
2.1加强图书出版业的职业道德观念意识体系建设
图书是党的思想宣传工作的重要工具,对于形成或影响社会舆论,对于科技、教育、文化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图书出版业必须加强以政治意识和敬业意识为主的职业道德观念意识体系建设,并依此制定全面具体的职业道德准则,牢固树立健康的道德观,具体应该涵盖以下内容:
(1)政治和大局意识。要有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严格把关,把促进团结、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自己的工作的准则和目标;
(2)爱岗敬业意识。爱岗敬业是职业工作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当前,对新闻出版工作者来说,爱岗敬业意味着:忠诚于党的出版事业,恪守职业规范,刻苦钻研业务,兢兢业业,精益求精,自觉地为新闻出版业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3)服务群众意识。图书出版工作者要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通过自己的工作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向上的并为他们所喜闻乐见的精神食粮,绝不能见利忘义,更不能惟利是图。
2.2加强图书出版业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使图书出版业道德建设落到实处
要从根本上解决出版业存在的诸多道德问题,不管是加强职业道德观念意识体系建设,还是进一步制订具体的职业道德准则以利于践履,都是从出版工作的行为自律角度考虑问题的,这也是由道德本身的作用特点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主体缺乏自律精神,再好的道德观念和意识,再细密周全的道德规范,都难以对从业人员的行为产生影响。
为使出版道德建设落到实处,在加强道德建设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新闻出版业的制度措施建设,使出版工作者的自律与他律相辅相成。首先,深化图书出版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图书出版体制及其机制。目前,图书出版业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原有的体制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出版业迅猛发展的需要,而新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或还不完善,难以满足出版业新的需要。图书出版业道德现状中一些令人忧虑的问题就是由新旧体制转换中存在的体制“黑洞”所造成的。只有进一步深化出版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出版体制及其机制,尽早堵住这些“黑洞”,道德建设才能见到成效。
其次,进一步完善图书出版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法制与道德作为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的两大“调节器”,向来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进一步完善出版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是加强出版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需要构建一个以《出版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的相对规范的出版法律体系,将新闻出版业中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由此衍生的责任明晰化、具体化,增强他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还可以考虑从加强出版道德建设的需要出发,对规范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行为的准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立法,以便出版工作者的行为在自律和他律的有机结合中更趋于德性化。
再次,建立健全图书出版道德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出版部门和新闻出版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实行出版道德建设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部署、党政主要领导主抓、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便把出版道德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领导是否重视以及重视程度,是图书出版道德建设能否取得实效或取得多大实效的关键所在。
最后,建立健全图书出版道德建设的奖惩机制。对新闻出版道德建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仅应当从精神上给予鼓励和表彰,还应当在物质利益上给予一定的奖励,特别是在晋职晋级方面,可优先予以考虑;反之,对那些在出版道德建设中落伍甚或出现问题的集体和个人,绝不能心慈手软,该批评的批评,该受到惩处的就一定要加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出版道德建设的严肃性,才能使出版道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收到成效。
3 加强图书出版领域管理人才的培养
图书出版领域管理人员不仅仅是图书资料的某一管理专家或行家,而且也应当是某一学科、专业的行家或专家。因此,培养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图书出版领域管理队伍已迫在眉睫。
3.1图书出版领域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业务素质方面要求:图书出版领域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牢固的图书馆学、文献学基础知识,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运用外语知识为读者查、译外文资料等技能。政治思想素质方面要求:要想充分发挥图书文献信息的作用,就需要每位图书出版领域管理人员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读者需求上来,使图书出版领域的文献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3.2完善培养图书出版领域管理人才的措施
首先,加强图书出版领域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信息观念和信息技术的冲击,对图书出版领域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当前,要从主观上让图书出版领域管理人员认识到继续学习的必要性,从而积极主动地参与继续教育。
其次,建立健全人才竞争机制。在新形势下必须建立健全人才竞争机制,培养每个人的进取心、毅力和创造精神,为图书出版领域的人才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采取适度可行的奖励措施,培养和激励人才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国图书出版领域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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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book publishing industry has its own special nature of the industry, comprehensive correct knowledge of ethical issues for the book publishing industr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rom moral values, awareness systems, moral codes of conduct, systems and mechanisms to strengthen our book publishing industry, the moral mechanism,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training book publishing industry,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talent to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employees in industry to the end of China’s book publishing industry to promote healthy development.
Keywords: books, publishing,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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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作为企业最核心的资源,是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资金管理领域一旦出现问题或缺陷,就会随着"血液循环"扩散至公司的各个方面。通过资金全过程管理全面把握资金流向,实时控制各项资金预算申报执行,增强各项收支活动的计划性和资金调配能力;加强各项款项的回收,保证各单位各部门之间有效配合,不断改进和提升资金流流入的管理水平,提高资金周转率;对资金流流出实行实时监控、流量监督,有效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同时加强规范账户、印鉴等管理,规范整合各单位资金资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而形成一套适合现代企业的资金管理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现代企业资金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设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企业的发展依赖于强大的资金流,资金流量余越充足的企业,越有足够的资本实力进行扩张。企业的资金流就如同动物的血液,人类赖以生存的河流,如果企业资金流断流,对企业而言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企业财务风险的高低受到企业资金量风险状况的直接影响。因此,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十分重视资金流的管理。资金流最能直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也能够反映出企业的运营状况,通常情况下,资金流紧张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压力,资金流充足的企业有着足够的资本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本文将立足于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就构建企业资金流安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制机制进行阐述。
关键词:现代企业;资金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分析研究
任何组织机构要想发展,都离不开资金,企业的发展尤其如此。不管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我国的企业都有因为资金流量锻炼而关闭的例子。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而言,如果资金流突然断裂,而且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够有资金注入,则离其破产倒闭也并不需要太长久的时间。资金就是企业的生命,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融资渠道,企业的资金流的来源日趋多样化,因而企业如何确保自身资金流的安全,如何防范资金流动过程中的财务风险,成为了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道严峻的课题。
我国的中小企业相较于大型企业而言,由于融资渠道相对较小,很多企业为了渡过资金流紧张的危机,通常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对外高息举债,这些行为都加速了大量民营企业的关闭。企业要想取得自身的发展,抛开当下经济环境、国家政策不提,就应当从自身的资金流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就如何增强资金流动性,如何确保资金安全进行探讨。在国内外大量学者的研究中,对企业资金流安全研究的著作和论述是非常丰富的,但由于这些研究多数仍然基于主观价值判断,故而对我国企业的缺乏足够的针对性,无法为我国企业构建资金流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机制提供足够的理论和实践支撑。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结合我国企业客观实际,就构建企业资金流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机制进行深入的阐述,提供研究的一个侧面以供参考。
(一)宏观因素
1.经济基本面
宏观经济影响着企业现金流。当宏观经济向好的时候,由于流动性宽松,企业可以较好地从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从而企业的资金流量会比较充足,也就拥有更多的资金去开展经营活动。当宏观经济基本面存在较大的波动,市场信心亦不足的时候,通常流动性较紧,企业无法较为容易的获得融资,此时的企业可能会铤而走险,采取高息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此时的企业不仅现金流动性差,而且极容易被高息负累,最终,走向破产倒闭的边缘。
2.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对于企业而言最显而易见的影响就是原材料、人力资源成本、管理成本的上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成本的上升,直接导致企业各项费用支出的增加,从而导致资金流的快速流出,而且通货膨胀如果伴随着流动性趋紧的话,更会导致企业资金流的紧张。因此,通货膨胀也会对企业的资金流导致很大的威胁。
(二)微观因素
1.行业发展周期
任何企业的发展都拥有一定的周期。例如,在2010年左右,我国的机械行业在四万亿的刺激下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是到了2012年底,机械行业的寒冬骤然降临,产能过剩异常突出,企业不能从金融机构取得有效地融资,直接导致几个大型机械生产企业股票的跳崖下跌。像这种具有很强周期性的企业,在行业发展好的时候,资金流动性很好,一旦发展周期经过,则企业度日维艰。
2.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于资金流也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有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好,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井然有序,组织效率高,也伴随着企业资金流动性高,有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差,组织结构冗杂,内部沟通成本很高,这种企业通常流动性会较差。
(一)构建资金流安全风险管控体系
企业预防资金流风险的前提是构建一个预防资金流安全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体系。一是企业应当制定资金流进和流出的详细计划,根据制定的计划再设定风险标准;二是对资金流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三是对风险提出具体的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资金流量风险。特别是严格限制企业的盲目扩张计划,很多企业就是在盲目扩张中因为资金链的断裂突然死亡的。
(二)鉴别企业资金流风险
鉴别风险需要在企业资金流的流动过程中进行,当企业资金的净流入量和净流出量出现不一致的时候,企业的现金流就可能出现很大的风险。例如,企业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的比例过大,这说明企业的流动性存在很大的风险。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特别要注重留足风险准备期,即一旦面临资金流风险,应当预备一定的现金,以渡过难关。特别是企业职工的工资、保险等现金应当留足一定的期限,否则,一旦停发工资,对企业的商誉的影响将是十分巨大的。
(三)企业资金流风险的应对
企业在实现对资金流风险管控体系的构建,以及做好现金流风险鉴别工作后,就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应对资金流风险。一是企业应当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加强对现金流净流入量、净流出量的监控,根据企业的特点,结合行业的发展特性,对资金流进行追踪、控制,以便实现资金流风险的最小化。另外,企业应当转变盲目追求利润的惯性,应当着力确保现金流的安全,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风险应对能力。
(一)树立全局管理意识
现代企业应当具有全局风险管理意识,企业的现金流风险管控是企业全局性风险管控战略中的一部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除了日常要加强风险控制的宣导之外,更应当通过自身的行动来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特别是在作出重大经营决策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资金流的现实情况,既要避免发展上的保守,也要避免发展上的冒进、盲目扩张。企业要从上至下树立风险管控的意识,让每一位员工认识到企业经营风险的存在,不能盲目安逸,因循守旧。企业需要随时做好资金流风险出现的准备,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以规避现金流风险。
(二)加强现金流流向管控
现金流的流入流出都有一定的脉络,企业要在资金流动过程中对资金的流入、流向、流速、流出等进行监控,设置资金流动监控日志,以便防范现金流向不合理的地方,这就是资金流量的风险控制。企业应当确保资金流与企业的发展规模、速度相适应,严格杜绝资金的浪费,特别对一项新的生产项目的启动,要充分做好论证,避免项目投资失败。
(三)构建资金流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资金流的风险管控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程,信息共享及信息的及时反馈是企业构建良好的资金流风险预警机制的前提。企业通过资金流的风险预警,及时发现风险所在,决策者通过真实的风险反馈,可以迅速做出应对措施,从而将资金流风险降到最小化。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越来越重视资金流风险的管控,学界对于资金流风险管控的论述也越来越丰富。本文结合我国企业资金流风险管控实践,就资金流风险影响因素,构建资金流风险管控机制,以及资金流风险管控原则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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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隧道内交通安全隐患大,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整条路段都会受到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公路隧道事故特点,事故产生的原因以及隧道照明的要求,提出减少隧道交通事故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隧道事故;隧道照明;光纤照明;预防措施
【Abstract】Large traffic safety hidden danger in the tunnel. Once a traffic accident occurs, the whole road will be affected. In this paper, by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ccidents in highway tunnel, the causes of accident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unnel lighting,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of reduce the number of tunnel traffic accidents.
【Key words】Tunnel accident; Tunnel lighting; Fiber optic lighting; Preventive measures
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地、丘陵等崎岖不平的山区占全国总面积的2/3左右,在这些地区,隧道是最常见的。隧道由于其具有道路情况复杂、封闭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隧道的交通安全问题已引起高度重视。
与一般公路相比,隧道具有独特的道路和环境特征。考虑到隧道消防、安全及路面光照度等方面的问题,公路隧道内一般采用水泥路面,而隧道外多为沥青路面。隧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行车通道,其内部返潮严重,造成路面附着系数下降;通风性能较差易导致车辆排放的废气不易排出,与车辆泄漏的冷却液、润滑油混杂沉积于路面,进一步降低路面的附着系数。另外,山区气候条件特殊,经常降雨、降雪、多雾,导致隧道入口处积水,冬季路面结冰,能见度下降等问题,使公路隧道行车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隧道内交通安全隐患大,隧道内部唯一与外界相通的地方仅有两端的出入口,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整条路段都会深受其影响,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事故后果[1]。
公路隧道内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2]:
(1)隧道交通事故主要有:追尾、撞壁、侧翻等。追尾是隧道事故的主要形态。据统计隧道内发生追尾事故的车型大多是小汽车,由于小汽车速度比较快,在进入隧道的时候“黑洞效应”的时间相对比较长,容易产生追尾;其次是货车,货车由于制动能力差,在交通量较大的路段容易造成追尾事故。
(2)在隧道洞口外100m至隧道洞口以内300m区段,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偏高,多发生在隧道入口段、长下坡段、下坡弯道路段。
(3)南方多雨水地区,水泥路面的隧道交通事故远远高于沥青路面的隧道。恶劣的天气条件会使路面结冰,形成水膜导致路面摩擦系数下降,大雾导致能见度低、驾驶员视线受阻等,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驾驶员从亮处进入暗处即进入隧道,最初看不清任何东西,经过一段时间,视觉敏感度才逐渐增强,恢复了在暗处的视力,称为“暗适应”。相反,从暗处突然来到亮处即驶出隧道,最初感到一片耀眼的光亮,看不清任何物体,只有稍等片刻才能恢复视觉,称为“明适应”[3]。公路隧道出入口易发生交通事故,这与驾驶员的心理、生理变化及隧道口的设计都有关。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4]:
(1)隧道进出口光线明暗变化太快,进出口照明不足,当司机驶入隧道时,由于隧道的“黑洞效应”,往往会先降低车速;待车辆进入隧道后,由于人眼对黑暗适应的滞后性作用,驾驶人会产生短暂的视觉盲区,待适应后再加速。当司机接近隧道出口时,由于隧道的“自洞效应”,司机往往不能准确判断与前车的间距,此时极易引发追尾事故。
(2)路面抗滑性能降低。隧道内外路面摩擦系数不一样,车辆进入隧道的行驶速度稍有变化,车辆容易打滑使方向失去控制,发生撞击侧壁、侧滑与后车或相邻车道行车相撞。
(3)气候条件影响,如严寒地区冬季降雪较大,春融期,隧道进出口路面易出现结冰现象,当司机经验不足、安全意识不够、不注意观察路况,会导致车辆打滑,引发交通事故。
在隧道照明设计方面,许多国家确定了设计原则和标准:如美国IES、英国BS、日本《隧道照明设计指南》、国际照明协会的CIE标准及中国的《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等。共同遵守的设计原则可归纳为以下几点[5]:
(1)隧道内不管是白天或夜间均需设置基本照明;
(2)白天车辆进入隧道时,路面亮度应逐渐下降,使司机的视觉有一个适应过程,将入口段分为引入段、适应段和过渡段;
(3)确定引入段、适应段和过渡段的长度(S),通常按车速(V)以T=2s的适应时间来确定,可用S=VT/3.6(m)来估算;
(4)出口段也应设过渡照明,在双向交通情况下和入口段相同;
(5)夜间出入口不设加强照明,洞外应设路灯照明,亮度不低于洞内基本亮度的1/2;隧道内应设应急照明,其亮度不低于基本亮度的1/10。
光导照明是目前普遍流行的一种新型照明装置,比较成熟的是利用光导管技术为建筑内部提供照明。光纤照明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被人们接受,在欧洲和美国,一些地铁和隧道中已经采用了光纤照明,例如美国马塞诸塞州波士顿的10000多英尺的隧道部分采用光纤照明替代常规灯具,并达到了预想的效果。光纤照明具有安全健康、设计灵活、便于维护、适用性强等优点,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就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各国先后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这方面的研发。[6]
(1)节能。由于光纤照明系统采用的是高效率的进口灯泡作为光源,同等照明效果其对电能的消耗只是原用高压气体灯的额10%。而光纤作为传光介质,它的定向性也是普通照明灯具所不能达到的。
(2)光线舒适。光纤作为新兴的传光介质,已经成为“绿色照明”领域中的重要一员,它的光谱均匀分布,光色平均柔和,滤除了大部分的红外线和紫外线,有效的防止眩光的现象发生。它是最为接近自然光的光源,也就是最为人眼所接受的光源。
(3)先进。作为新型传光材料,它的科技性显得尤为突出。它电噪声极地,没有任何的声音污染,自带的散热系统也可以满足更恶劣的使用环境。
(4)易维护。照明系统是隧道工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维修和更换的成本太高并且影响隧道的正常使用,所以使用易于维护的照明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光纤照明系统解决了这一难题。
通过这一方法,使驾驶员较早地了解行车前方的路段情况,较早地做出反应和调整,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隧道照明的目的与道路照明相同的,均是为了给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视觉环境,保障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通常情况下隧道照明分为接近段照明、入口照明、过渡段照明、中间段照明和出口照明。通过改善隧道不同路段的照明来改善驾驶员的视觉适应性,进而提高行车安全。
由于隧道出入口易发生交通事故,故驾驶员在进出公路隧道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遇到视力疲劳可以停车休息一会儿,或下车活动身体,居高远望,眨眨眼睛。
(2)控制驾驶速度,进入隧道前减速,开启前照灯,增强进入隧道时的暗适应性。在隧道出口处司机切忌加速,出隧道200m内不得加速。
(3)特别注意不应将车停放在隧道口附近。进隧道时不超车,隧道中不超车,出隧道时更要严禁超车。[1]
隧道由于其具有道路情况复杂、封闭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毁、交通堵塞等严重后果,因此隧道的交通安全问题应受到高度重视。新型的隧道照明技术能够改善隧道行车环境,保证行车安全。光纤照明作为新兴的隧道照明设备,它高效、节能的优势克服了传统的不足,是未来隧道照明的趋势,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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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银行监管部门及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强化和创新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也便提到案上。强化和创新是由现有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所决定的,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应建设现代金融企业而产生的。
随着商业银行自身不断的壮大,各项业务的不断拓展,其内控机制的创新势在必行,那么,应如何进行内控机制的创新,才能更为有效地推进内控机制的建设,以此来保证商业银行进入良性、健康的发展呢?笔者在此提出几点拙见:
第一,从推进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入手,对其进行创新,从而有效地增强商业银行的组织控制能力。这里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把国有商业银行改为由国家进行控股的股份制银行,这样更有利于商业银行发挥自身的优势,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使商业银行在运作过程中更为灵活;二是对现有的组织体系进行整改,使其进入有序、高效的状态;三是完善和规范法人授权,明确界定各级主要职能及主导地位,减少管理层次,使商业银行逐步走向统一的法人体制。
第二,在建立健全信贷决策体系,确立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精心构筑“三道防线”。信贷决策体系与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制是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前提和保证,二者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最大风险就是信贷风险,因此,信贷决策体系与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迫在眉睫,但同时,也必须对其原来的制度和体系进行改革、创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三道防线”的建立是降低风险的关键。具体指:(1)制度防线。积极推行三查分离制度,将各级行的贷款调查、审查职能和批准发放、办理职能等分开,并建立贷款相关的各项基本档案,以备商业银行内部随时监查,对有风险的情况能及时做出预警,果断采取措施。(2)舆论防线。加大信贷政策宣传力度,增强信贷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银行与个人、企业、政府等的交流与沟通,促进相互了解,取得相互支持。(3)法律防线。对信贷相关的一切事务,必须依法办贷,所有手续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使其所产生的业务具有法律效力,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第三,转变思想观念,对现行的人事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建议推行行员“淘汰制”。银行在选人、用人方面必须改变传统的观念,要变被动为主动,实行行员“淘汰制”,这样才能不断的优化商业银行的内部结构,培养行员们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不再认为是“铁饭碗”。有了竞争和危机意识,相信商业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工作将会更为出色。
第四,建立强有力的督查机制和内控监督机构。督查机制的建立,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处罚,它主要是建立在自觉执行的基础上,是为了确保有效地防范风险,防弊补漏,减少工作误差,方才可以充分发挥稽核审计在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中的控制作用。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机制,是做好相关业务的评估及审计工作的关键,而内控队伍建设的加强,则是确保内控机制顺利进行的基石。在操作过程中,内控监督机构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必须保持独立。
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控机制,并进行不断的创新和优化,是实现商业银行体系安全与效率的关键。只有不断地对现行内控机制进行改革和强化,商业银行才能具有新鲜的活力和造血功能,是实现我国商业银行蓬勃发展的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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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1]报告把源头治理作为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方式,并提出通过道德约束作为源头治理的主要途径。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制度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的相结合,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固然需要制度的保障,但人的德性是问题的根本,社会治理问题的解决最终还需人的自我约束,这就溯源到人的德性。离开了人的德性,社会治理的源头治理就无从谈起。研究人的德性问题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探讨社会主体的道德问题对于社会治理机制的形成乃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取得了空前的发展,但带来的社会问题却不容忽视。经济多元化引起了利益格局、社会结构的分化,使得全能型的政府社会管理难以为继。不同的利益主体、社会阶层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使社会更加复杂化,加剧了社会治理的难度,源头治理的问题愈显重要。
源头治理是指从引发社会问题的根源着手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源头治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从治理对象上看,指社会矛盾起因的源头治理。二是治理方法的源头,指从提升社会主体的道德水平来积极预防各种矛盾的发生,或者从制度创新上防范各种矛盾的发生。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3年全国信访前十位的突出问题依次为:房屋拆迁、劳动社保、农村土地征用、涉法涉诉问题、出租车停运等交通运输问题、民办代课教师待遇、医疗纠纷、复退转业军人问题、环保问题、涉众型经济案件引发的问题。这些问题单一发生,也许对社会秩序的冲击不会很大。但在社会信任度低、底层焦虑严重、沟通机制匮乏等前提下,一个偶然的事件可能导致这些问题叠加发生,往往演化为危害极大的群众性事件。那么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
首先是贫富差距导致的矛盾。改革开放启动了利益多元化的进程,在这利益格局调整时期,个人的能力、社会地位、制度等因素造就了各种差异,成为社会矛盾的根源。这些差异表现为:一是城乡差距,城市因为公共设施发达、就业机会多、社会保障完善、文化素质高等,收入明显高于农村。二是地区差距,改革开放是以东部地区为起点的,改革初期,国家的政策、资源投向,明显倾向于东部地区,造成了东部发展速度高于中西部地区。三是行业差距,由于长期的收入分配体制的缺陷,不同行业因为权力、资源距离的差异,导致了收入比的不正常化。导致这些差异的根源不在于个人的努力,而是先天因素决定的,会加剧个人对社会的怨恨和社会紧张程度。这种情绪一旦找到突破口,就会转化为泄愤性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
其次是市场经济中的个人自利行为。人总是处在追求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困境中,为了有效地缓解两者的对立,无论道德社会还是法律社会都有一整套机制来协调人类行为。经济学中把人类行为分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两类。“生产性”的行为,是指人类在追求自身利益同时,给社会带来了利益的增进。如专利技术、物质交流、生产服务等。“非生产性”的行为,是指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却把成本外化于社会,损害了社会利益。如环境污染、坑蒙拐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害。对于“非生产性”行为的发生与否,不仅仅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的问题,这背后有一个根源性的问题,即主体的德性问题。个人德性的欠缺,是这类社会问题的根源。
再次是传统文化中的家族主义造成社会成员相互间的信任度低、疏离感强。家族文化强化了以家庭或家族为中心的社会关系模式,走出家族圈子,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度很低,无法形成跨家族的社会合作,对公共利益漠不关心,整个社会缺乏凝聚力,社会秩序处于离散状态中。在共同体内,“宗族之所以能够发挥组织功能,除了传统国家留下了村庄自主治理的政治与社会空间外,更重要的是它能树立村社伦理与准则,保证其实施,并主要通过村庄舆论机制促成村民合作。当然,这种合作空间主要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地缘共同体。传统乡村社会能绵延数千年,实得益于这种村社内部良好的合作。” [2]社会治理所需要的社会基础恰恰是超越家族本位的合作主义,社会成员必须跳出家族的狭隘范围,关注并走向广阔的公共空间,掌握社会治理所必须的信任与合作、沟通与协商、竞争与认同等技巧,从源头上促进社会治理的发展。
在社会治理中,强调源头治理,具有重要的经济与社会价值。第一,源头治理有助于消除社会差别,因为它重视从引发社会矛盾的根源上寻找社会治理的对策,为此,着力与消除社会差别,改善社会底层的福利,缓解贫富阶层的对立。第二,源头治理有助于提高社会认同感,因为它重视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创立,因而社会不同阶层的协商机制得以建立,在协商中增进共识、达成一致。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各种困境,并不是因为我们缺乏现代化的制度体系,而是因为缺乏制度生存以及培育符合社会治理需要的成员的社会生态环境。第三,源头治理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德水准,因为它要求社会主体自我约束,因而使社会主体认识到破坏性行为的不道德性,主动地遵循社会规范。第四,源头治理有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因为社会主体学会了对自身行为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减少不合作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所谓社会治理,当前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恢复社会治理之“道”。这个道,就是精神信仰,就是一种超验的价值观,就是一种伦理,一种终极道德正义性[3]。由于道德规范对人有指令、规导作用,人们一般都会承认,道德文化具有社会治理功能,是一种社会治理工具。道德是通过影响个人的思维与行为方式对社会治理发生作用的,道德规范所强调的认同、和谐等核心原则,恰恰是源头治理所追求的目标。
道德机制是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基于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对人民的社会行为产生的普遍的、自发的调控。道德机制的作用首先需要一套与社会共同的价值目标一致的、得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范体系。道德机制的作用方式是依赖于人们的自觉遵守,表现为社会成员对违反这种规范体系行为的谴责,以及责任人的自我谴责,把任何违背这种规则的行为视为不道德,为遵守共同认可的规则确立心理防线,从而在源头上防范这种行为的发生。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机制,道德机制的发生依赖于一套精密的机制,相互配合,从内心的自我约束到外界的舆论监督,促成了道德效力。
道德机制运作的逻辑前提是拥有一套道德规范体系。在我国古代社会里,儒家思想指导下的社会运作不是依靠宪法和法律制度来规范,而是将儒家的系列道德伦理内化于心来规范的,这些伦理规则核心内容就是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关系,表现为忠、孝、仁、义、信。但这套道德规范体系往往导致民族认同、公民意识、公共道德低下。社会治理的道德规范体系应该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一致的,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高要求。道德规范在不同场合、对不同主体有不同的要求。在公共场合,社会成员拥有共同的道德要求,即公共道德。对于不同职业群体,道德要求表现为师德、医德、官德等。如,儒家的以德治国思想是从治理主体,即君主的角度来阐释的,主要是指君主要施行仁政、爱民,对官吏的要求就是廉洁、奉公等道德原则。又如,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原则“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有效地处理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规则,同时也确立了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
道德机制运作的起点是道德内化。道德来自生活经验的总结、反映了特定区域的人对共同生活秩序的认可,根植于人的意识之中。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机制的道德,在古代中国是依靠“修身”“安人”两套互相配合机制。“修身”是一套自我约束机制,强调自我发展、完善,将道德规范内化于心,形成道德主体内在的道德自律准则;“安人”是一套社会治理机制,强调以德化人、治国安邦。从“修身”到“安人”,正是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宏图的展示。“修身”的根本目的不会停留在自我发展上,“安人”的目的在于施展政治理想。道德内化具体表现为一个人的良心。良心作为道德自律性的最高体现,作为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是道德发挥作用的内部机制,在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良心,即道德内化未能形成,道德机制对其就无法形成调控作用。
道德内化是道德机制发挥效力的内部机制,包括引导、评判、反省、自律等机制。引导,是指道德通过人们日常生活将独特的社会规则潜移默化与社会主体的思维与行动中,自觉地调适自身行为,使其符合共同的规则。评判,就是依据这种规则,对自身行为进行预设、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判断是否符合共同的是非、美丑、道义与邪恶的标准。反省,是指社会主体对自己业已发生的行为不停地反思,提升自身的道德认知能力,提醒、检测、责备自己的行为,以期更加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自律,就是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面临着各种诱惑,坚信自身的道德信念,自觉地遵循道德规范的要求,无需舆论的压力,也无需国家的强制,就实现了社会所希冀的行为方式。
道德机制运作的保障是社会舆论。道德效力的最大特征是自律性、非强制性,并不意味着道德是不需要外部强制的。社会舆论就是道德效力的外部机制,没有社会舆论的压力,道德就是纯粹的教化工具,就失去了自我提升的机会。社会舆论是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凝聚机制,具有公共性、公开性、生活性、群众性等特征,是群众用日常生活的标准来衡量个人行为的真善美丑等,具有浓郁的生活特色。社会舆论的作用依托于生活共同体,一旦离开这个共同体,舆论的效力将失去基础。在流动的社会里,共同体处于不断变换之中,难以形成共识,对于触犯共同的生活准则的人,无法处于共同体中,才能实施鄙视、抨击、冷落等道德处罚手段。因此,在开放、流动的社会里,外部的道德机制建设尤其困难,也加剧了道德内化的能力,从而发生普遍性的道德滑坡现象。
道德机制的形成有助于优化整个社会环境。伴随改革开放而来的社会道德滑坡现象,其根源在于面对种种诱惑自我调控能力欠缺,作出了各种不道德,乃至违法行为。道德机制从根源上让道德主体树立道德防线,从心灵深处鄙视各类不道德、违法行为,自觉地以高道德标准约束自己,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从而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和谐的社会氛围。
道德机制有助于源头治理的实现,许多社会矛盾的源头在于社会成员的道德标准未随着经济社会化的发展而发展,落后于现实生活的需要。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不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这样认为,统治型和管理型不失为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社会治理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即“以人为本”的目标。在这个目标中,自然包括让每一个人发展为一个有道德的人的内容。
道德机制从对社会成员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出发,有助于形成推动社会治理力量社会群体,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从工具化到价值化的转变。
道德机制推动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发展。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治理,是一种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它“与服务这一核心的价值理念相联系,与公共管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及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合作相配套,拥有服务—信任—合作的社会治理机制,是一种服务行政的制度模型、治理工具和行为模式。”[4]在这里,信任成为政府服务和个体社会行为的中介,政府的服务精神与个体的合作通过信任机制发生了互动。在政府的服务理念向个体行为转化与互动环节中,个体的公共道德水准得到了有效的提升。这种道德水准的提升是建立在政府与社会的契约精神中,个体对政府的忠诚、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不是建立在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与效益的考量上,而是将契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由个体与政府的这种信任关系而生成的天然无缝的合作,正是源头治理的目标。
从管理到治理,反映了对人与社会关系认识的进步。在管理型社会里,人被剥夺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高度依附于形形色色的组织,成为一个任人摆布的棋子,失去了人格独立的渴望,个体的道德建构无从谈起,公共道德与个人道德混淆不清,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也必然下降。在治理型社会里,人是独立的、自由的个体,个体可以自由地决定加入何种组织,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存在可以判断的界限。在这种社会里,个人道德、公共道德得以建立,尤其是在公共领域的建构中,道德因素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社会治理中,道德机制的建构过程,实质就是社会治理的形成过程。
第一,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树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道德自律的形成依赖道德主体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的使命感,通过日常的社会活动,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长期循环中,不断加深对道德的认识,修正与规范个体的行为,逐渐形成与整个社会一致的高尚的道德情操。“道德主体与道德规范才能达到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程度;唯有这样,道德的力量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5](P152)。道德教育就实现了这一功能。
教育要回归生活,超越政治。思想教育的有效性关键在于教育与现实生活的关联度。越是与生活关联的教育,越有实效性。联系现实生活的教育才能使受众联想到现实生活,才能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教育所得。同时要重视道德楷模的力量。“榜样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主要通过树立榜样——宣传榜样——学习榜样几个环节加以实现。”[6] 将道德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系起来,宣传两者之间的共性,实现道德教育与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双重效果。
第二,完善社会制度建设,将道德内容内化于制度建设之中。道德自律机制不是必须与他律机制的互补才能得以强化。道德机制建设固然需要以自律为根本,来自外界的他律能促进自律的形成;自律机制的强化有助于提升他律机制的实施效果。他律机制就是国家正式制度体系,强调道德机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不是忽视正式制度的建设。强调源头治理中的道德机制,并非是把所有社会现象归源于道德问题,从道德机制上寻求对策,否则就会沦为泛道德化的批判,忽视了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结构分化带来各种社会问题的制度性根源,忽视制度建设在社会治理建设中的重要性。自利是人的本性,本身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如何约束人追求自利的行为,用制度来规范人的自利行为,这也是社会治理的根本。
第三,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在广泛参与中获得道德实践的机会。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核心内容在于建立政府—社会—个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需要有效的参与,激活社会活力。政党与政府在全能主义主导下,社会失去了参与的空间,社会从属于国家,只能是单极的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社会治理需要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能。强政府自然是需要的,但不能以失去社会自治为根本,合理的社会结构应该是政府与社会力量处于均衡状态。政府与社会之间有各自的权限,在政府权力不及的地方,就有了社会参与的机会。通过参与,社会成员才能得到进一步的道德实践,提高道德水准。只有这样,个体的独立道德才有发展的空间。道德在独自的空间内发挥调控功能,既能强化行政伦理建设,又能塑造社会道德体系。
社会治理转型实质就是把社会治理的责任部分地从国家转移到社会身上,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进程中,个体德性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了。德性为个体参与治理确立了一道思想、行为底线,自觉地调整行为方式、目标,使个体追求与社会要求有机地融合起来,从而实现良好社会秩序的源头控制。当然,强调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不是把制度等同于有效治理。制度本身不一定带来公平正义,制度甚至可能加剧社会正义的失衡。在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社会治理问题也许就是制度带来的,制度建设与道德机制的结合是源头治理的本质要求。在市场经济中,道德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是,道德规范的有效性离不开正式制度的配合和支持。如果一个社会不能通过正式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来有效地抑制、惩戒各种非生产性自利行为,则任何道德规范都将失效。只有基于共同价值观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才能建设精神家园。源头治理增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化的道德底蕴,源头治理依赖道德机制的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把责任、义务等法治精神融入生活,强化了规则意识、契约精神,这些都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支撑。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道德机制建设,的确是源头治理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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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仅有助于完善企业管理,而且有助于推动企业发展。结合企业实际,从教育、内控、责任、监督和奖惩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构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常态机制的建议举措,以防范廉政风险,加强反腐倡廉力度,强化惩防体系建设。
论文关键词:党风廉政;常态机制;廉政风险;反腐倡廉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完善惩防体系,突出反腐倡廉教育实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构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常态机制作出了如下思考。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助于加强企业管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减少廉政风险,但绝不能以抓党风廉政建设替代日常企业管理,两者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本质区别。企业管理的对象是单位人,内容涉及企业的各个方面,不仅包括企业人、财、物,还包括党建、企业文化、人的行为等。相反,党风廉政的对象是自然人,通过教育、监督、惩治人的行为,提高人的思想道德水准,做到自觉遵法、守法、不违法。企业管理水平高的单位也不能保证不会发生违纪违法的事件,但企业管理混乱、薄弱的单位必定会常出事、多出事、早晚出大事。所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现企业管理的不足,在加强企业管理中弄清廉政建设重点。
发展是企业的核心工作,员工队伍的稳定、工作条件的改善、企业文化的建设等都有赖于企业发展。针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如果抓的太多,会影响企业发展的观点,笔者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不仅不会影响到企业发展,反而会对企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排忧解难的作用,可以进一步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地发展;如果抓党风廉政建设真的会影响到企业发展,那不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本意,不顾企业发展而片面追求的“廉政”,是没有意义的党风廉政。因此,通过抓党风廉政建设可以使企业发展中的一些“常规”做法更加规范、更加公平、更加透明,从而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常态机制的构建一般应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综合考虑,根据电力企业特点,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常态机制。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德教为先”、“修身为本”,因此,首先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构建党风廉政建设常态机制的重要内容。一是制订教育计划。每年定期制订反腐倡廉教育计划,大教育计划下再细分领导干部和普通员工两个不同的教育层面。二是提高教育针对性。立足岗位实际,区分不同类型、不同群体,有的放矢,把教育重点和反腐败重点结合起来,教育方法上因人而异,教育形式上灵活多样,可以是单向传统教育,也可以是互动、自律教育,还可以围绕专题开展讨论。三是丰富教育内容。以思想道德教育为主线,对领导干部要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教育,对普通员工的教育则以党纪政纪、典型案例为主。四是实现教育面全覆盖。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要尽可能地扩大教育面,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是教育重点,务必实行会议签到制度,使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覆盖。
党风廉政必须依靠制度建设,才能健康而平稳地开展下去,党风廉政中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需要制度建设不断进行调整和创新。一是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局长办公会的决策范围,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前期经济技术论证、法律把关及过程控制、执行监督、失误追究等相关制度或流程。二是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招投标、物资采购等组织机制,强化权力集中领域的集体决策,使之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相补充,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建立和完善重点岗位轮换交流制度。特别注重建立资金进出的把关程序。三是健全相关专业制度。要加强财务内控制度,尤其要实行财务稽查、年报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队伍选择、大宗物资采购等方面制度,治理商业贿赂,防范廉政风险。
要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仅仅依靠主管部门几个人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将这种压力传递到各层各级。只有各部门、班组看好了自己的门、管好了自己的人,企业党风廉政工作才算有了基本保障。一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责任考核。部门、中心无论大小,均要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党风廉政工作与部门、中心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同检查、同考核、同奖罚。二是建立、修订“管用、能用、实用”的企业惩防体系,落实“一岗双职”,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廉政不分领导干部和普通员工”的工作理念,自觉对号入座。三是按“分层实现,分级负责”的原则,从重要岗位和重点领域入手,将廉政风险管控逐步纳入领导干部、普通员工岗位职责和绩效评价,在工作流程中形成“上一环节对下一环节负责,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监督”的廉政风险监督责任机制。四是把党风廉政执行情况作为干部使用和培养的重点内容,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建立素质全面的企业管理者队伍。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这是被无数事实证明了多次的真理。根据电力企业特点,监督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一是会议监督。根据上一年度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年报、年度审计和当年企业发展规划,定期召开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风险分析会,找出廉政建设的薄弱环节,确定廉政建设的“危险点”,制订“监督”预案。二是集中监督。组织开展反腐倡廉的“反违章”活动,集中人力、时间“查隐患、反违章”,特别是对资金管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物资管理等方面,可进行地毯式自查,制订整改计划,排除廉政风险。三是项目监督。针对企业发展规划,对新上项目、新建工程、新购物资设备等等,必须建立项目效能监察,全过程进行监督、预防。
法律和制度都有限定人的行为的作用,企业建立党风廉政奖惩机制,对大多数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会起到制约作用。企业奖惩机制应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制订“企业党风廉政事故(或异常)奖惩办法”,借鉴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明确规定发生哪一类党风廉政的违纪违法事件,哪一级领导干部、责任人应接受具体处罚,使大家不想为、不敢为。二是制订“企业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办法”,一旦发生违纪事件,要立即召开“事故分析会”,责成违纪事件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主管部门“说清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部门或中心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三是重视来信来访查处,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企业内部。认真对待群众信访,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把企业损失降到最低,努力挽救失足干部、员工。
构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常态机制,不仅可以加强企业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不流失,而且可以确保干部、员工队伍的廉政安全,推动企业健康、有序、规范、持续发展。惟有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继续加强监督,加强反腐倡廉宣传力度,强化惩防体系建设,才能为助推企业健康和谐发展保驾护航、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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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建筑工程也越来越多。而在进行施工时,建筑工程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建筑质量起到制约和促进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进入信息化时代后,应用信息技术在企业运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管理规范作用,这也促使建筑工程管理人员清醒地意识到应用信息技术的重要性。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分析当前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的重要性,探讨建筑工程中应用信息技术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信息技术应用策略,希望能够更为高效地推动信息技术科学合理地应用。
关键词:信息技术;建筑工程;管理;应用
1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的重要性
1.1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有助于实现实时管理目标
在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建筑物拥有明显的固定性特点,这使得建筑物需要长时间地或者永久性地与地基连在一起,处于相对固定的位置中。因此,建筑施工人员连续施工或连续使用建设设备时,就应该加大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及时性管理力度,这在以前的管理中几乎是不可实现的,而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则能够轻易地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所产生的管理数据及时地发送给项目管理人员,实现实时管理的目的,提升项目管理效率。
1.2全面应用信息技术,有助于达到多样化管理要求
在比较相似的建筑风格背景下,建筑工程实际所处的建设条件、所处的建设环境以及所采取的实际管理方法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也是造成建筑工程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的重要原因,必然会导致建筑工程实际管理工作难度大大提升。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全面应用信息技术,就能够更为深入地了解建筑工程实际的施工环境以及其所相应的施工条件,以便于建筑工程管理人员有所针对性地采取多样化的工程管理策略,以更为灵活地应对建筑工程建设中所发生的各种突发状况。
1.3深入应用信息技术,有助于满足全程管理需求
与其他项目管理相比,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明显的规模大、工期长等特点,再加上建筑工程需要经过不同季节的变化,会加大建筑工程露天施工的难度,这不利于开展建筑工程全过程管理,大大增加其难度。因此,在当前建筑管理中深入应用信息技术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进而更为科学地开展建筑工程全过程管理工作,对于缩短建筑工程工期有着重要的意义。
1.4高效应用信息技术,有助于实现全方位管理目标
因当前国内建筑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再加上建筑工程实际施工环境以及条件难以达到预期要求,假如采取过去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策略,肯定会对建筑工程项目中人力、财力以及物力等资源产生明显的消耗影响,并且难以有效提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因此,高效应用信息技术,有助于协调同一建筑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力、财力及物力,并形成完整的统一体,更全方位地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这对于建筑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提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2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的主要影响因素
2.1企业文化
信息技术想要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得以深入的应用,必然要求信息化建设成为企业文化的核心构成元素。对于建筑工程管理企业而言,信息只是原材料,梳理而成的知识则是其核心竞争力。
2.2管理模式
经过多年对信息技术应用成本的深入分析,企业管理模式是影响信息技术是否成功应用的关键因素。在传统时代所构建的专业分工管理模式,在当前信息化时代其反应过于迟钝的劣势尤其突出。而在建筑工程管理及运营中,要求设计、施工、运营等不同部门间紧密配合。但是,由于不同部门间所存在的壁垒,导致难以顺畅地流动信息,使得信息技术应用的成功可能性大大降低。
2.3应用理念
由于信息技术属于专业性较高的领域,在最近几年里得以高速的发展,持续推出新的应用技术,使得企业管理人员及终端用户难以把握技术应用重点及难点,更多时候是处于自身工作需求提出清晰度较低的需求。但是,由于信息技术属于整体性较高的应用技术,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需求更为突出。这必然要求信息部门结合不同业务需求,提出整体性的信息技术应用方案,满足建筑工程项目不同部门管理需求。假如难以在不同应用部门间协调相应的信息需求,则难以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工作。
2.4人员素质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必然基于强大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理念及管理技能,必然影响到建筑工程管理策略的应用,在信息技术应用领域同样如此。假如对员工缺乏持续有效的技能应用培训,自然难以有效地提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目前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领域中,虽然有很多系统设计及开发实现的质量较高,但是却难以得以有效应用,企业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是重要的原因。
3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所存在的问题
3.1缺乏专业的信息技术人才
在建筑工程管理中深入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必然要求建筑企业打造高素质的综合性信息化专业人才,不仅仅需掌握丰富的建筑工程管理知识,还应掌握扎实的信息技术应用理论。但是,当前建筑工程组织架构存在如下问题:员工数量跟不上发展需求,岗位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亟需提升员工素质特别是信息技术应用技术,高层次管理人才严重缺失。
3.2信息技术应用范围有待扩大
当前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管理前期工作中,包括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预算管理、建筑施工设计,而建筑工程管理中重要的建筑工程项目进度与质量管理、建筑成本核算与控制领域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能够深入应用信息技术,或者所应用的信息平台未进行整体性的统筹、功能同质化严重,未能够结合建筑工程管理实际需求做相应调整,大部分属于低水平的重复性工作。此外,在较短的时间内难以紧密地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内部管理细节高效地进行信息技术应用工作,使得所应用的信息技术不能满足建筑工程管理实际需求,难以发挥信息技术的管理作用。
3.3信息技术应用理念过于落后
建筑工程项目作业中,不同的员工岗位,所掌握的建筑技术有所差异,不同的人处理问题的方法与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大多数人解决问题更依赖于自身工作经验,受传统观念较大的影响。再加上部分工程管理工作人员难以适应当前信息化时代工作要求,缺乏先进的建筑工程管理理念以及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并且建筑工程项目未提及明确的信息化要求,必然造成多数工作人员难以清晰地意识到应用信息技术能够给建筑工程管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3.4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规范性、整体性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紧密结合,具有高可操作性的信息技术应用管理体系是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得以深入应用的重要前提,但是当前部分建筑工程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而导致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难以高效地应用信息技术。目前,国内高校所推出的工程质量监督PDA平台,对于建筑工程管理环节中信息采集与处理,及时跟踪施工进度与质量有较大的帮助,但是在实际推广应用中仍然需要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管理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应用策略。
3.5缺乏统一的地区行业标准
对于国内建筑工程项目现状而言,其分布较为广泛,而且不同地区的建筑行业所构建的行业发展标准也有所差异,这使得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面临着行业标准不同所带来的应用难度,不利于信息技术在当前国内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得以深入应用。
4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对策
4.1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的统一性
由于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管理流程特殊化的特点,因此,在工程立项及招标环节中需采取批量定额的方式,造成管理系统过于复杂、庞大,必然会导致定额增加,因此,如何才能提升建筑工程信息技术应用的灵活性成为当前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关注的重点。在当前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所获取的信息能够为管理机构提供重要的工程成本核算参考数据,在建筑工程施工环节中也会牵涉到不同的管理细节,这必然要求在建筑管理工程应用信息技术时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管理需求,改善工作管理流程,更为科学、合理地监控不同部门的进度及质量管理力度,构建全新建筑工程管理环境。
4.2提升建筑工程数据库的实效性
在当前国内建筑工程领域中,多数是根据设计机构或建设部门所发布的核算信息,采取编制投标报价的方式,然而在实际中体现的却是建筑部门定额,在缺乏考虑市场实际供需以及不良竞争等因素的前提下,中标价格本质上相当于建筑部门所能够承受的最高成本。然而,在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还需担负着建筑工程的其他实际成本,并且在未来的建筑工程管理实际工作中,还需采取各种方式保持自身良好的建筑品牌形象,同时需担负着建筑承包商工作考核等多方面的管理职责。因此,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应该结合建筑工程实际的市场竞争现状,科学、规范地构建建筑工程实际的材料信息库,确定科学、规范的材料编制模块以及合同模板,这样就能够让客户结合建筑工程实际管理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操作,提升建筑工程各个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效率。
4.3推动信息技术的层次化应用
在当前国内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由于涉及到不同部门的经济利益,不同的管理环节紧密管理。因此,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必然要求结合不同利益部门的实际信息技术应用现状与未来发展需求,持续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技术应用平台,以更为高效地推动远程监控管理模式,这对于推进全过程现场施工管理及施工信息的高效获取意义重大。此外,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还应该应用信息技术获取管理所需的信息,形成信息共享的信息技术应用环境,为建筑工程管理提供高效的信息沟通交流平台。
4.4促进信息技术在工程管理应用的适应性
在当前建筑工程管理实际工作中,公路等工程常会受到气候等外在条件的影响,而房屋及市政工程项目常受建筑周期、环保工作需求等方面的约束,需要投入巨大的工程资源,不利于建筑工程进度如期完成,对建筑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也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应该通过参数设置的方式满足多样化应用的需求,以确保应用用户能够结合建筑工程实际的环境设置相应的系统参数,确保信息平台的平稳应用,及时、高效地获取管理信息。此外,在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及质量的基础上,应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建筑成本,这必然要求在信息技术应用中协调好成本核算与进度管理间的关系,结合实际工程量,科学合理地评估工程费用成本,并通过信息技术简便地获取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间的差异,为建筑工程采取成本控制策略提供信息支持。总而言之,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应该符合便捷、可操作性、工作量小等应用理念,才能够确保在减数工程管理中深入地应用信息技术。
4.5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的数据化
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本质相当于不同的建筑工程参与方完成管理信息的交互,在过去的管理模式中,通常是通过传真、电话或者书面的方式完成信息交互,存在信息交互速度较慢,难以协调不同部门工作等问题,难以满足信息交互经济性、高效性等方面的工作需求,难以统一提升建筑工程信息交互质量。实现数据化管理是建筑工程应用信息技术的重要方式,这对于明确员工管理职责、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意义重大。此外,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能够满足建筑工程业务流程自动化的管理需求,改善工作管理现状。
5结束语
历经多年的发展,虽然信息技术在当前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多方面的应用问题,但是对于规范建筑工程管理内容、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仍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未来的时间里,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应该结合当前实际的管理现状及未来管理需求,更为全面、深入地应用信息技术,并做好信息技术应用经验积累与总结,推动后续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工作更为高效、更为科学得以开展,发挥更为重要的应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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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晓燕.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江西建材,2015,35(18):291,298.
一、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一)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
目前,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局限,建筑行业在管理上一直无法实现跨越性发展,管理效率低、组织不合理、管理手段不科学等是建筑行业的常见问题,这些问题容易被人发现但是却找不到合适的方法解决,造成施工工期延长、成本提高,对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二)建筑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
规模扩大和数量增长是建筑行业的主要发展趋势,由于各个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资金实力不一样,所以各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参差不齐。消费者对工程质量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影响着建筑企业的市场动向和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另外,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逐步发展使建筑企业工程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和自动化水平也在提高,为建筑行业的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和未来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建筑行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探索新的管理模式,追求过程质量与解决效益的统一,利用国家提供的技术资源与创新资源,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由此看来,企业的发展前景广阔。但是,如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消费者的需求多种多样,同一个风格不可能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思维、眼光、经济条件都是影响消费者选择居住环境的因素,建筑行业取得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就是进行模式创新,还需要进一步开拓出新的模式才能适应人们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创新模式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的重要性
(一)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经济效益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建筑行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创新管理模式可以增加建筑企业的自身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增加工程的技术含量与技术成分,保证企业设备可以满足工程施工要求,逐步更新企业设备,确保工程质量,降低企业管理成本,适应社会生产发展。
(二)实现企业科学管理,降低人力成本
以科学管理理论为依据,将其运用到建筑工程的管理模式当中,进而降低企业人力投入成本,提高企业生产力。在新形势下,创新企业管理模式对于提高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意义重大,并且科学的管理模式能够提高员工积极性,为企业稳定持续发展提供稳定保障。
(三)优化施工资源配置,明确员工职责
建筑行业管理模式创新可以合理分配企业员工,优化施工资源配置,保证公司资源合理使用,全面提升工程效率,明确在利益分配中的权责关系,确保工程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管理作用。
三、创新模式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实际应用
(一)创新思维,从观念上彻底改变
建筑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审时度势,创新思维,从观念上彻底改变,处理好工程质量与企业效益之间的关系,确定项目管理目标,严格执行项目的各个条款,注意工程效率与工程安全之间的平衡,综合考虑各个方面,优化工程管理方案,落实工程管理条例。
(二)创新企业管理制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建筑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在企业内部实施科学管理,明确规定员工工作内容,做到出事时有人负责,有效调节各方面的矛盾,弥补工程体制方面的缺陷,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增强规避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严格执行施工合同。
(三)创新技术手段,构建信息化管理模式
建筑企业应当利用高科技手段,引进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打破传统管理体制的束缚,积极构建信息化管理模式,提高工程管理质量和效率。同时,工程管理者和施工人员应当提高自身素质,企业应加强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充分发挥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
(四)动态管理,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监控
建筑工程管理应当贯穿工程的始末,从施工准备到施工过程再到施工后续工作都应进行全方位监控,企业当动员工作人员关注施工质量与安全,做好应对一切突发事件的准备,避免工程状况多发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随时纠正工程中的错误操作行为,保证施工秩序。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日益提高,建筑工程的发展有了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建筑行业应该抓住机会,培养一批高素质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积极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工程技术含量与质量,不断创新管理模式,适应社会市场的变化,提高行业竞争力。建筑工程的创新模式管理同时也对其他行业具有借鉴意义,各个行业应当弥补自身的不足,立足企业发展,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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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国际地位的提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效率和造价估价的准确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工程造价不仅与项目的施工成本息息相关,还能够有效地节省开支。本文主要针对建筑工程中造价影响因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影响因素;工程造价;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速度也逐年变快。因此,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将工程造价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十分关键。其不仅能够加快工程进度,还能提高工程质量。所以,应用合理的措施对工程造价进行科学的控制至关重要。
1建筑工程造价影响因素分析
1.1管理,控制等因素的影响
在实际的施工中,工程造价往往会超出预算,主要集中在材料、设备以及劳动力等方面。(1)在材料上,很多时候使用的不合理。在进行施工中,施工人员对于材料采取就近施工的原则,没有进行科学的规划。这就必然导致在材料方面容易混淆,让很多剩下的材料无法得到最为合理的利用,甚至会造成浪费。(2)在人力资源方面,由于员工编制上并不严谨,这就会导致其员工存在大幅度的变动。在工程质量上必然很难保证。(3)在设备方面,很多施工设备都已经陈旧,但是引入新设备需要大笔的资金投入,而陈旧的设备必然会加剧材料的消耗,而且其生产效率也会降低,这也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
1.2规划,设计因素的影响
在进行一项工程项目的过程中,通常要进行图纸设计,在设计时,首先应当拟定出草图方案,而工程造价的初步预算也是根据草图方案进行拟定。因此,草图方案在项目工程的施工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而在现实施工中,草图方案经常会根据需要进行改动,这就必然会导致工程造价的预算不够精确,从而使得预算超支,或者出现预算不到位的情况。
1.3施工建设以及监管因素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应当对整个项目进行统筹兼顾。(1)在现场施工管理方面,应当加强管理,从安全上到施工效率上以及规范施工上都应该加强监管。(2)在施工建设方面,应当不断优化整个工程的建设体系,加强各个部门的统一协调力度,让员工都能够各司其职,而且能够互帮互助,这样工程进度必然能够大幅度提高。
2建筑工程降低造价工程的措施
2.1加强材料管理,控制人力资源
在施工的过程中,设计人员都会尽可能的降低成本。而施工人员通常没有较强的节约意识。基于此,在建筑项目中,应当根据各种不同的物料需求配备相应的物料员,虽然这在人力资源方面会增加开支,但是就总体而言,物料员能够更加专业的对物料进行分配以及整理,这样其在物料浪费方面可以得到很大的缓解,从而有效地节省了物料开支。提高了建筑材料的科学合理利用水平。另外要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的控制,在现场施工中,由于临时工较多,但是过多的临时工往往会适得其反。
2.2加强审核工作人才的储备工作
对于建筑工程造价预算的审核工作来说,人才是完成好任何一项工作的不可缺少重要因素。因为,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融合了对掌握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和具备丰富实际操作经验的条件。同时,由于审核工作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经济利益,如果缺少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造价人才,也就难以确保审核的质量水平。
2.3加强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作为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首先要加强对施工生产要素人的控制,要加强人工管理及人工费控制,合理调配人工,避免窝工、缺工,通过合理的人工管理提高人工效率;然后要加强材料控制,避免材料流失和搬运中材料的损坏;最后要加强机械费的控制,机械的采购、租赁都应当科学合理,从而降低建筑工程造价不合理升高的可能性。
2.4加强竣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工程竣工以及验收阶段,其对于工程造价能够造成较为直接的影响。其不仅要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检验,还要对施工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重点要对工程量进行严格的审核,因为如果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通过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就能够及时的弥补缺陷,从而不会对工程造假造成不可控的影响。
3结语
工程造价的良好控制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十分重要,其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成本输出,还关系到其收益率。因此,建筑企业应当把握工程造价的特点,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具体的分析,并实行相应的解决措施,加强人力以及物力上的管理,才能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地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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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研究以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作为中心,提出了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应该遵循的体系性原则、质量原则、人性化原则,提供了做好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准备工作,做好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细节工作,提高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实际质量等方法和技巧,希望为全面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更好发挥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的价值有所启示。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审核;体系性原则;人性化原则;准备工作;细节;质量
1.前言
在建筑工程整个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是至关重要的,是一个项目是否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基础,是企业是否在建筑业站稳脚跟的关键所在,是社会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无论是大型建筑行业还是小型施工管理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中的造价审计工作。
2.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应该遵循的原则和策略
2.1坚持体系性原则
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应该以建筑产品的质量和工程造价水平作为出发点,要以体系性原则作为平台,要善于总结在施工中存在的体系性问题,对问题进行分析、概括,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将这些经验都记录存储下来,为以后的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所使用。
2.2坚持质量原则
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程序,不定期的对各个环节进行临时抽查,将检测出的不符合标准的环节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工程质量达标,这为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进展提供了便捷途径。
2.3坚持人性化原则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要做到以人为本,激发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更好地完成项目施工工作。而在人性化管理的工程建筑中,工程造价的审计工作就需要拥有一批高素质、高技能、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队伍,要确保工程项目在这样一个健康环境下进展,质量得到有效保证,为企业创造最大价值。在此过程中,工程造价审计人员要客观对待审计工作,公平合理的完成审计任务。
3.提高建筑工程造价审核质量的技巧
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应该结合具体工作过程和审核工作阶段,通过重点审核和全面审查的技巧与方法达到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效果。
3.1做好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准备工作
在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开始的初期应该明确审核工作的功能与价值,要尽力结合建筑工程造价的特点和要求,最大量地收集建筑工程的全面新型和资料,详细掌握建筑工程特点,具体把握建筑工程造价资料,避免建筑工程造价审核过程里因业务、流程、内容方面不熟悉而产生的疏漏、重复、错误等失误出现,预防建筑工程造价问题给建筑工程成本控制带来的影响与损害。在准备工作中应该以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性作为审核的核心内容,落实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的责任,明确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依据和操作标准,使每个部门和个人做到心中有数。在准备工作中应该全面把握建筑工程造价的信息和细节,针对工程数据、施工设计、方案图纸等原始材料展开全面控制,在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形式、规模、特点和流程的基础上,形成准备和控制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的关键流程和重点控制体系。在准备工作中应该以现有的规范和工程资料形成具有数字化的建筑工程造价定额,做到对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成本的全面控制,为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顺利开展提供平台,也为全面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做好相应的准备。
3.2做好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细节工作
在具体的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中应该突出细节和重点,一方面,应该审核建筑工程造价是否出现超标现象。要以建筑工程图纸作为基础,计算和统计工程施工造价,确定建筑工程施工量,以便为审核建筑工程造价工作提供前提,预防建筑工程造价出现超标的问题发生。另一方面,应该以建筑工程施工和项目进展作为基础,认真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进行造价审核,特别要加强施工单价和施工量的审核工作,确保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准确性与高效性。此外,要结合建筑工程实际的进程展开造价审核工作,对实际产生的支出、费用和成本进行全面而系统第审核,制定出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标准,更好地指导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最后,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造价特殊情况的审核工作,要以建筑工程施工实际作为标准,以具体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问题作为对象,以事实为根据,全面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在确保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准确性的同时,维护和处理好建筑工程施工各方面利益和关系。
3.3提高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实际质量
审核质量需要各方面的要素作为基础,经过密切的配合和准确的运作才能达到质量目标的要求。一方面,应该提高建筑工程造价审核人员的素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造价审核人员职业素质、职业道德、职业经验的培养、提升、发展工作,在高素质建筑工程造价审核人员的保障下,提升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实际质量。另一方面,要持续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的建设工作,确保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能够“有法可依”,依靠制度的严肃性和强制性提高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水平,同时以制度的灵活性和协调性提升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质量。最后,应该建立建筑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的评价体系,从工程建设、企业发展、造价控制等更高层级统领评价工作,走到对建筑工程造价审核更为准确地考核和检验,进而为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造价审核质量提供可供参照和借鉴的平台。
结语
建筑工程造价审核是科学实施建筑管理,全面控制建筑成本,认真审核建筑造价的核心工作,为了确保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合理开支,应该首先明确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各个环节与各项内容,将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在预算和成本的范围内,进而制定出科学的建筑工程造价目标,指导建筑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和重点细节,为建筑企业获得最佳的管理效果和最大的经济收益,从根本上适应市场化对建筑工程造价审核的综合、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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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包括竞标、设计、预算、施工、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是一个比较繁杂的过程,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管理,可见建筑工程管理的管理特性是综合的、专业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异常激烈,建筑工程管理也变得越来越专业化,同时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加强对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控制措施的研究,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控制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存在问题;措施
为提升建筑工程管理的效率,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而促进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深入分析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为建筑工程管理的发展提供参考。
1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建筑工程管理体系不完善,专业化程度不够
建筑工程管理体系不完善,专业化程度不够是当前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之一。一个完善的建筑工程管理体系应该有健全的管理部门及制度,同时根据具体的工作要求配套相应的管理责任人,不同部门的管理人员做好自己相应的管理工作。通过调查发现一些建筑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开支或者本来就不重视建筑工程管理体系的建立,随意压缩管理部门或简配管理人员,这样就会导致管理体系不完善,无法很好的完成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建筑工程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管理人员总体水平较低,特别是具备专业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管理人才缺乏,导致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化程度较低。同时建筑行业的行业模式也存在不少问题,当前模式就是承包企业在前、施工企业在中、劳务作业在后。很多建筑工程除了关键技术性强的部位外其他施工任务基本都是由劳务作业队来完成,劳务作业队的技术力量及施工机械有限,加上施工人员整体素质较低,导致管理专业化程度低。
1.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建筑物的寿命和使用功能,对企业的综合效益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根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明确工程质量目标项目;严把材料质量关;确保主体结构质量;确保装饰质量;抓好关键部位施工。管理者思想上的松懈,建筑行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以及人事、财务等权限的下放使得公司对分包工程的行政约束大大减弱,导致对整个工程质量管理力度的减弱。同时违背建筑程序也会导致质量管理不到位,如不探讨是否可行就拍板定案,使得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混乱;工程竣工不经验收就交付使用,致使不少工程项目留有严重隐患;不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就擅自修改设计,且不按图纸施工等。
1.3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不严格
建筑工程造价贯穿于施工项目的整个过程,其中不仅包括材料、设备、人工、运输等直接费用,还涉及其它间接费用,一旦控制不力,很容易造成成本失控,导致企业综合效益降低。这主要原因是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力度不够,如在投资决策阶段,由于研究报告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引起造价估算脱离实际;在设计阶段,由于施工方案不合理,图纸审查不力等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偏高;在施工阶段由于材料价格不合理、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原因,致使造价超出计划额度等。同时,由于缺少专业人才对设计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某些建设单位常常无法选出最佳的设计方案。由于信息不畅等原因,导致新型材料价格失真。而不良的承包商或供货商借此抬高价格,从而导致工程造价虚增,工程成本失控。
2建筑工程管理的对策探讨
2.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优化配置人力资源
建筑企业要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健全的建筑工程管理体系。一个完善的建筑工程管理体系应该有健全的管理部门及制度,同时根据具体的工作要求配套相应的管理责任人,不同部门的管理人员做好自己相应的管理工作。要提高建筑工程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就需要优化配置人力资源。要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就要有一支高效的工程管理团队。同时建筑企业要有详细可行的计划,再依据制定好的计划制定相应的工程进度计划,确保建筑工程能有序的进行。制定该工程进度计划时还要考虑建筑工程对施工人员的需求状况并进行合理的人员分配,以此来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建筑工程的劳动效率。建筑工程负责人要按照统筹优化及整体性的原则,对施工人员的配置和流向做出全局上的安排,确保相应的施工人员与建筑工程实际需求的平衡,并依据计划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调整,使人力资源配置得到最优化。从传统的建筑工程管理模式来看,总是本着以不变应万变的思想,管理体系缺乏柔性、弹性,因此应当建立一个基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实效和作用。就管理模式层面来看,应当将施工管理、操作权力相互分离开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力度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决策成本;同时,还要建立有弹性的用工管理机制,在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的基础上,采取内部竞标方式。针对当前的形势,笔者认为管理部门应当分工明确,权利逐级下放,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较为灵活的组织管理机构,以此来缩减管理层决策做出的成本。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其有效地落实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2.2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就要建立起科学、完整的建筑质量管理体制,使建筑企业各部门与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良好的完整的整体。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作用非常重要,是实现建筑工程质量可靠、满足合同要求及安全可靠的保障,在建筑工程实施阶段要对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与此同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又是一个技术性强、控制影响因素众多、政策性强的工作,处理起来需要加倍谨慎。为此在建筑工程实施前,要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目标主要是质量控制目标,要在满足建筑工程设计原则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设计。而后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要在施工准备阶段对施工图进行认真的研读,充分领会设计意图,并与各部门充分协调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出措施要求。
2.3强化建筑工程的造价控制
建筑企业为保证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就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因此要重视建筑工程的造价控制。首先应认真进行市场调查,搜集可靠的信息,制作详细、真实的研究报告,作出合理的决策估算,然后综合经济因素和技术因素,选择可行、合理的施工方案,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降低施工成本,同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管理和监督,尤其是要慎重对待材料价格和工程签证问题,从而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3结语
建筑企业的工程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施工质量的优劣与企业综合效益的高低。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异常激烈,建筑工程管理也变得越来越专业化,同时对建筑工程管理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为提升建筑工程管理的效率,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而促进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管理体系,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同时强化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及造价控制,加强技术革新,并充分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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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开展现状
(1)不够规范的建筑市场
对于国家现行的管理要求和行政规范,一些个别地方的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落实到位,严重的甚至并不落实,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而在业主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无论工程层次的高低、结构的难易、工程的范围,都要求一级资质的企业去参加竞标,这样很难形成差异化的竞争,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小的压力,市场的秩序容易混乱。而对于建造师资格证书造假和出借等这样普遍存在的违规违法的行为,实则加剧了建筑市场不规范的运行。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进入市场的门槛比较低,导致市场上有很多缺乏资金的小企业的存在。
(2)贯彻不完全的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体系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体系在多数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程序文件中都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与实施。这样的现象具体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针对性强的施工组织设计都比较缺乏,施工作业指导书是不完善的;材料的实验不到位,这样就会导致使用的材料不合格;很多项目有着搬旧方案的现象;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主要追求工程的进度忽略质量问题,导致形式化的工程技术交接,不规范的过程检验,这些都说明了项目质检的工作人员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都不够规范化,严重的话会出现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质量失控的现象。
2提高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有效举措
(1)建立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思路新体系
就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理论建设还存在不足,影响了建筑工程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所以,现阶段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理论体系已经迫在眉睫。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体系是在借鉴国外建筑行业基础上的,而国外建筑行业的发展领先于国内建筑行业的发展,因此,在很多方面都不能更好的适应我国国内建筑行业的发展,对此,必须在立足国内建筑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工程管理体系,包括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模式,这样才能促进管理工作有条有序的开展,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
我们知道,建筑工程建筑主要围绕具体的施工来开展,所以要想提高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水平,就必须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这就要求我们做到将各方面因素有效结合起来,如建筑施工材料,施工工艺、施工人员、施工设备等因素,将管理工作有条有序的开展,保证每一环节的效率与质量。
(3)提高锻炼部门的执行能力以及不断加强管理法的建设
应该提高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以保证政府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所以,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管理的学习,让监督队伍的素质不断的提高。与此同时,监督手段也要不断的提高完善,增加监督队伍的科学含量,增加先进的检测设备,来实现监督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而从建筑市场的整体趋势来看,市场中存在着不少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3结语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建筑行业发展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但是,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就包括建筑工程管理工作水平不高,而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事关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新时代发展下要将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真正重视起来,不断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理论体系的建设、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部门的执行能力,也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建筑领域的繁荣发展。以上就是结合本人多年工作经验所总结出的几点加强管理水平的措施,希望可以给广大同行业者带来帮助和提供资料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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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环境伦理意识是实现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目标的社会心理基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农村建设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文章以发展农村旅游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影响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发展农村旅游促进农业发展方面的宝贵经验,认为发展农村旅游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促进农村环境优化、拓展农民收入渠道、加速城镇化进程、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实现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等方面。文章认为,应进一步发挥政府在农村旅游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匹配旅游资源承载力的农村旅游经济发展模式,通过培育龙头企业促进农村旅游经济发展、配套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的多层次金融体系等方面,进一步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
[关键词]农村旅游;新农村建设;经济影响;政策建议
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框架内,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对农村进行再造,最终使农村实现经济繁荣、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过程。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知识和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积极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成为世界各国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长期以来,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行业,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日益暴露出产业技术含量不高、经济增加值较低、劳动力存在总量过剩而结构性短缺等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农村旅游是以农村自然生态环境为背景,以农村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为基础,将传统农业资源通过整合、规划、设计、开发,使其具有娱乐、欣赏、健身或体验等功能特征的新型旅游活动。通过发展农村旅游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产业绩效。农村旅游是传统旅游产业与农业的有机结合,是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高效联动,是以创新型思维推动农业产业结构升级、提升农业经济发展质量的科学尝试。因此,分析农村旅游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影响,提出通过发展旅游经济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①②
一、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在农村旅游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外典型国家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如欧盟通过整合乡村中小企业的形式促进农村旅游的发展、澳大利亚利用影视作品加大对农村旅游的国际化宣传力度等,其中以日本和美国在促进农村旅游经济发展方面更具代表性和借鉴意义。
(一)日本农村旅游的实践和启示
日本农村旅游的发展已经具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在发展方向方面日本因地制宜选择了观光农园、民俗农庄、教育农园等多样化的农村旅游发展模式,大力兴建了农机展览馆、动物广场等观光游览设施。经过不断发展,日本的农村旅游在吸引大量游客的同时为农业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不断推动日本农业的产业化和高级化水平,提升了日本农业的经济价值。日本农村旅游的经验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积极进行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从统筹宏观资源和结合当地自然资源、历史文化的角度因地制宜地进行农村旅游发展规划,避免了农村旅游发展中的盲目性和高度同质化现象。第二,政府的积极参与和支撑。在日本农村旅游发展的过程中,日本政府积极参与其中,承担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持、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第三,完备的法律支持体系。为了保障农村旅游产业发展中的合法性,日本政府一方面通过颁布和实施《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等法律制度保障农村旅游发展的合法性,另一方面通过颁布和实施《农山渔林旅宿型休闲活动促进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度加强农村旅游发展中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二)美国农村旅游的实践和启示
美国农村旅游经济的发展得益于其经济的高速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闲暇时间和用于闲暇消费支出在总支出中的比例不断提高,旅游行业成为消费者偏好的新型消费模式。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将旅游产业的发展与传统农业的振兴相结合,提出大力发展农村旅游。在乡村旅游的发展过程中,美国先后在西部地区和自然保护区推出了生态系统旅游模式、人文和自然景观驱动的文化生态旅游模式等。美国农村旅游的经验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政府层面的积极推动。例如,美国在1992年成立了国家乡村旅游基金会,将发展乡村旅游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并以基金会为主体进行农村经济发展的调研、论证和指导。第二,大力加强农村旅游从业者的人力资源开发。美国政府认为,高效的农村旅游产业发展必须依托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素质,美国政府大力加强农村旅游从业者的人力资源开发,国家乡村旅游基金会先后投入数亿美元用于人才培训,并编写《乡村旅游发展培训指南》等用于人才培训。第三,全方位的支持政策体系。为了促进农村旅游的发展,美国从县、州一直到联邦的各级政府对乡村旅游业都有全方位的扶持政策体系。
二、发展农村旅游对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分析
发展农村旅游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促进农村环境优化、拓展农民收入渠道、加速城镇化进程、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实现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等方面。③④⑤
(一)发展农村旅游有助于促进农村环境优化
区域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的实践表明,优良的区域环境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等发展环境的滞后是制约农村投资和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也是农村对外缺乏投资吸引力的原因所在。发展农村旅游的过程中必然需要强化区域内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等配套设施,从而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环境。经济发展环境的提升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区域投资的吸引力,从而促进农村旅游的进一步发展,二者交互提升形成良性循环。
(二)发展农村旅游有助于拓展农民收入渠道
受观念和资源条件的限制,一方面,农民的增收方式主要来源于简单的农业加工,农民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普遍较低;另一方面,农村的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经济主体的发展规模普遍偏小,造成农民的收入渠道单一。通过发展农村旅游,一方面,能够在传统农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农业资源的经济价值、提高广大农民就业率、拓展农民收入渠道;另一方面,在发展农村旅游的同时也丰富了农产品的推介渠道和知名度,从而进一步实现农民增收。
(三)发展农村旅游有助于加速城镇化进程
长期以来,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城市和农村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相互割裂的状态,城市和农村在经济总量、人口生活质量、生活观念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通过加速实施城镇化进程实现城市和农村的协调有序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发展农村旅游,能够进一步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联系和文化交流,通过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缩小城乡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差距,通过人口流动实现城乡在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方面的驱动,从而有助于加速城镇化进程。
(四)发展农村旅游有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主要建立在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经济主体的基础上,农业发展过程中难以实现通过产业规模化发展提高各种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通过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集中,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和利用是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通过发展农村旅游,能够集聚农村旅游发展中的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能够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转变经营方式转变,并通过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和典型示范作用实现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发展。
(五)发展农村旅游有助于实现相关产业联动发展
产业联动是指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通过产业分工的不断深化、产业协同能力的不断提升、产业互补效应的不断增强实现相关产业之间协同发展的经济现象。发展农村旅游的过程中必然涉及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与作为第三产业的商贸、餐饮、旅馆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通过发展农村旅游,能够进一步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促进农业与流通、储运、生态、旅游等产业联动发展,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
三、发展农村旅游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政策建议
发展农村旅游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应进一步发挥政府在农村旅游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匹配旅游资源承载力的农村旅游经济发展模式、通过培育龙头企业促进农村旅游经济发展、配套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的多层次金融体系。⑥⑦⑧
(一)发挥政府在农村旅游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纵观美国、日本等农村旅游经济相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政府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支持等形式在促进农村旅游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农村旅游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一方面,各地政府应深化发展农村旅游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方面战略作用的认识,加强发展农村旅游的战略规划,强化工作职能,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发展农村旅游方面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另一方面,厘清政府与农户和农业企业的功能边界。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通信设施、交通设施等农村旅游经济发展必备的要素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其私人供给缺乏有效性,为此,政府应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更多致力于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环境的营造。
(二)匹配旅游资源承载力的农村旅游经济发展模式
纵观发达国家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的经验,旅游经济模式的选择必须匹配区域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例如西班牙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特色选择了“休闲和海滩”的农村旅游资源开发模式、美国在西部地区和自然保护区推出了“生态系统旅游”的农村旅游资源开发模式。因此,农村旅游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开发模式选择与区域内的人才、文化、自然条件等旅游基础资源相匹配,否则不仅难以实现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甚至会给区域内自然资源和环境带来严重破坏。例如在我国四川等地区可以考虑采用自然生态景区依托型的农村旅游开发模式,赣南地区可以采取体验休闲型的农村旅游开发模式。此外,在农村旅游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和实施方面要特别注意历史古迹和自然生态群落的保护,保障农村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通过培育龙头企业促进农村旅游经济发展
培育具有较强资源优势和资本能力的农村旅游龙头企业,能够进一步集聚农村旅游发展所需的资本、技术和人才资源,提高旅游品牌价值,提升区域内农业旅游的带动能力和影响力。在培育农村旅游的龙头企业方面:首先,加大对农村旅游经济龙头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例如可以采用财政贴息的形式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可以通过税收减免等税收工具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旅游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强企业发展实力;其次,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加强品牌投入和品牌推介,培育市场竞争力;最后,建立农业经济龙头企业动态评价和管理机制,从市场竞争力、品牌价值、融资能力、投资收益率等方面建立评价准则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实现农村旅游龙头企业的进入和退出管理。
(四)配套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支持是开展农村旅游经济的必要条件,特别在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户和农业企业信用能力较低的现实背景下,积极建设多层次金融体系对促进农村旅游经济发展更具意义。在配套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的多层次金融体系方面:首先,积极创新银行金融业对农村旅游经济支持形式,根据农户和农业企业信用能力较低的现实,积极探索集合贷款等金融支持形式;其次,在传统银行金融业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业,形成传统银行金融业的有益补充;最后,以政府为主体积极探索发起设立农村旅游产业投资基金,一方面通过政府的参与和引导大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旅游经济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另一方面通过农村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有效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农业旅游经济。
注释:
①张清、陈智文《吉林乡村旅游与农村经济发展》,载于《吉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年第11期第29至31页。
②李德明、程久苗《乡村旅游与农村经济互动持续发展模式与对策探析》,载于《人文地理》2005年第3期第84至87页。
③苟安经《乡村旅游的农村经济地位与发展前景》,载于《安徽农业科学》2007年第35期第5943至5944页。
④李海平、张安民《乡村旅游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以浙江省湖州市乡村旅游为例》,载于《湖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77至81页。
⑤罗相德《旅游企业对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以银子岩旅游有限公司对小青山村的影响为例》,载于《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3期第19至23页。
⑥马丽敏《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下的乡村休闲旅游资源开发策略》,载于《农业经济》2014年第11期第64至65页。
⑦宋丹莉、师谦友《乡村旅游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探讨》,载于《农业经济》2010年第5期第28至29页。
⑧闫伟红、李冠喜《连云港市乡村旅游与农村经济发展互动机制》,载于《江苏农业科学》2014年第6期第456至458页。
众所周知,无论做什么事情都需要有基础,决定一件事成败的关键因素也在于有无坚实的基础。如果说把我国新农村建设比作万丈高楼拔地而起的话,那么农村经济持续、健康的不断向前发展就是这座摩天大厦的重要根基。如果基础牢固,农业生产就能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否则,高楼只能是虚幻的海市蜃楼。如果经济发展滞后,那么农民的收入就不可能增加,再美好的梦想也不可能成为现实。
一、农村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要求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所以我国面对农村人口众多的这一不争的事实,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们党最正确的历史性决策,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能否健康、持续、稳定的向前发展,关系着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关系我国政治权利的的巩固。必须切实把发展农村经济,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
二、农村经济发展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需要解决诸多问题
(一)农民的传统思想不能得到有效转变的问题亟待解决
无论做什么事情,思路决定着出路。特别是在我国农民占绝大多数比例的特殊国情下,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如果思想禁锢,始终不能做到解放思想,那么我们的农村问题、农民问题、农业问题就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尤其是农村经济问题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那么就会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为此,政府必须加强积极引导,使我们国家的农民能够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这样才能够带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民相对落后的科学文化素质的问题亟待解决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科技迅猛发展的形势下,农业面临的竞争首先是科技竞争。尽快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科技意识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我国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才能的到有效推广,才能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为此,对广大农民进行科技教育是相当有必要的事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科技下乡等培训工作,将我国最先进的农业科技送到田间地头,使农民实实在在的用科学技术带动农业的发展,从而使其成为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催化剂。
(三)地域的差异造成的各地农业生产方式参差不齐亟待解决
我国是一个地形复杂的国家,很多地方依然存在人工劳作,机械化使用率低的现状,这样的现状使农村经济很难大踏步向前发展,因此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现代社会是要突出在快节奏中取得高效率。为此,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实施机械化作业,实施以节水农业,设施农业,绿色农业等的现代农业生产模式,这样不但节省了人力和时间,而且实现了生产力的解放,这样可以使剩余的劳动力从事其它作业,从而从另外一个角度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此举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
(四)农业环境污染亟待解决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在农村主要涉及的污染有农药、化肥等的污染,造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有些地方的农民科学种田的思想意识不够强,还有就是一些人经济利益的驱使,但是这些人不曾想过他们所得到的这些蝇头小利,正是靠污染环境,透支子孙后代的清洁环境所换来的,从长远考虑,从我国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治理环境污染是造福子孙后代,功在千秋的大事,并且此项工作已迫在眉睫。由此考虑,必须再加强农民的科技意识,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才是治理环境污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这需要从农药、化肥等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把关,做到各个环节的科普教育不疏漏。
(五)农村人口问题亟待解决
农村人口的居高不下,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压力。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地方依然受到传统的老观念的影响,依然存在重男轻女、超生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为此,还需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加大奖扶力度,使广大农民能够破除陈旧的观念,从而使计划生育政策深入人心,得到有效的落实。以少生优生缓解人口压力,促进经济发展。
(六)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最主要的是要弄清市场中农产品的需求,理顺市场的供求关系,这样才能使农业生产与市场的需求相一致。为此,最主要的就需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从而发展出高档次的新产品来刺激市场消费,为农民增收。总之,农村经济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正是为新农村建设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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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它才能真正成为民心工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农村建设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项目,其中经济管理工作变得更为重要。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经济管理模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已经与现代社会发展趋势不适应。信息化技术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元素,其是现代化的代表,其实现了农村经济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借助信息化技术来支持经济管理工作,为此,本文就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经济管理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业经济管理;创新
农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强化新时期的农业建设变得越发重要。2015年2月,由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重视发展“三农”,强调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探究具有现代化特点的农业经济管理模式。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软件来对农业经济进行有效的管理是首要工作。
一、农业经济管理现状分析
(一)经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通过对农业经济管理现状的分析,了解到由于受到环境与管理水平的影响,农村在经济管理上的规范度与严谨度不够,管理制度的设定相对落后,与现代化城市经济管理制度存在着脱轨的现象,经济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制度的威严被无视。例如,农业经济管理中,由于制度不健全,导致部分财务管理人员未能严格履行制度纲要,只是将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记录,并未进行有效的审核与核对,导致经济管理质量下降。
(二)经济管理模式相对之后
由于受到农村发展水平的限制,其经济管理模式大都以人工、手工的方式进行,存在传统的纸笔时代,当然现代化信息技术在不断传入农村,经济管理模式得到创新,但是普及力度却不够,不能满足地大物博的中国农业经济发展。此外,部分农村引进财务信息化设备却不予以使用,只是闲置一边,还保持着传统的经济管理形式,在财务数据的收集、处理与整合等方面的效率不高,且精确度堪忧,制约着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缺乏专业的经济管理人员
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经济管理人员来参与,但在农村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相对匮乏,再加之原有的财务人员对计算机不够熟悉,财务信息化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进而影响经济管理的效率。
二、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经济管理模式的构建策略
(一)完善农业经济管理制度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旨在缩小城乡差距,保证城乡经济的收支平衡,建立完善的农业经济管理制度十分关键。农业经济管理制度应从不同层面予以完善与创新,强化农业经济的宏观调控,加强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支持与保护力度。首先,应针对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现状,对徇私舞弊、私自敛财等现象予以严惩;其次,做好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农业市场运行体系进行有效的完善,强化科技管理服务体系的构建;再者,要打造专业化的经济管理人员,严格规范其经济管理行为,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向现代化。
(二)构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
新时期,为了强化新农村建设,应构建更为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保证财务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对原有的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除了基本的财务管理课程外,还应建立计算机培训班,具备财务知识与计算机操作能力,提升经济管理专业团队的整体水平。新时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全面带动了现代社会的电子购物潮,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购物。因此,为顺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应积极培养电子商务人才,能够数量掌握电子商务的运行流程,邀请专业的电商专家进行专业化培训,模拟生活中逛淘宝、天猫、京东的方式,及时将农产品上传至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新型的农业经济形式,使得农业经济管理变得更便捷、简单。
(三)实现农业经济管理的信息化
信息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代名词,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管理的现代化与信息化,可将信息化平台与农业经济管理相结合[3],实现经济管理的电子化,能够利用电子平台及时收集、获取、处理、整合和传播电子信息,将原本的纸质财务账单转化为电子数据,数据在传输与分享上更具优势性,借助电子平台的加密技术,能够保证信息不被窥探,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在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中,记录着农村的总收入、支出,各类农产品的收入情况、收支均衡度、农业经济增长幅度等等各类财务数据,借助Excel表格等数据处理软件,能够在短短的几分钟内即可实现对数据的筛选、计算与整合,针对经济数据进行分析,以做出下一步的发展规划。同时,为了保证财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应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与维护,做好系统安全与保护措施,保证财务信息的安全性与完整性,提升财务信息的机密程度,进而提高农业经济管理水平。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加强农业经济的管理,应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强化农业经济管理制度的完善,构建专业化、高素质的经济管理团队,创新农业经济管理新平台,实现农业经济管理的信息化与现代化,强化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打造地区专属的特色农业经济运作模式等等,实现农业经济管理的高效性与实效性,顺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对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具有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肯四才.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经济管理措施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4,23:143
[2]陈德强.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业经济管理[J].福建农业,2015,05:21
[3]王丽珍.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业经济管理之我见[J].现代经济信息,2013,02:5
1农业机械化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1.1农机化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生产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先决条件,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而结构调整需要农机化的支撑才能完成。在农业发达,农机实现现代化的美国,一个农民可以养活50个人;而在中国,8亿农民才能养活5亿人。如何将一个泱泱大国转变为产业现代化的农业大国,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民的扶持自然首当其冲,而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农机作业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劳动强度,提高了生产力水平,为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商品化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可以节种、节水、节肥、节药和节省人工,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农业节本增效。如玉米残膜回收起茬机与人工作业相比,提高工效32倍左右,节约人工57个/hm2,机具工作效率0.133hm2/h,残膜回收率97%,根茬起净率95%,新增经济效益819元/hm2。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改善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2农机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
农业机械化水平是衡量现代农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没有农业机械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现代农业靠科技,而农业机械是推广应用先进农业技术的重要载体。如在临夏州的粮食生产方而,小麦膜侧沟播,小麦机收,玉米双垄覆膜种植机械化;围绕支柱产业、特色农产品发展的马铃薯机械化生产,膜侧‘‘双低”油菜、中药材、豌豆机械化;以保护性耕作为重点的生态农业和机械化旱作农机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只有以农业机械化为载体,通过机械动力,才能达到生产要求。农业机械高效率替代人力完成农业生产,实现了人工所不能达到的现代农艺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土地产出率,逐步改变了农业资源利用方式,促进了现代农业文明和社会进步。
1.3农机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
统筹城乡发展是建设新农村的重大方略。自2004年以来,国家设立了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既扶持了农民发展粮食生产,又有效拉动了农机市场需求,加快了农机工业振兴。10年来,临夏州共投入补贴资金17723万元(其中,国家补贴15333万元,甘肃省补贴资金1710万元,州级累加68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878万元),带动农民投入39018万元,投入总量达5.76亿元,全州125个乡镇73442户农民收益,广大农民群众购机积极热情,对发展农业机械化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农机化的快速发展既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稳定转移,又富裕了农民。实践证明,要加快城乡化一体化进程,就必须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民离土离乡,加快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转移。
1.4农机化是加快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
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农机化发展的主体也是农民。农民生活要富裕,就要有宽裕的收入。发展农机化,将直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拓宽农民增收的渠道。一是通过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转移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发展。二是农机化发展给农民开辟了与农机化相关的就业新门路,如农机维修、农机燃油供应站及农机交易市场等。三是通过开展农机技术培训,组织农机科技进村进户,使农民掌握新技术,增强致富技能。四是发展农机大户,创办农业合作钼织,引导农机户走向市场,创业致富。
1.5农机化是改善农民生活环境,保护农村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
实践创新是农机化科技发展的前提。近年来,在农机化发展中推进的保护性耕作技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在改善农民生活环境、保护农村资源和生态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提供了技术与装备支撑。如通过机械化秸秆综合利用不仅使秸秆变废为宝,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从源头上清除了污染源,不仅避免了秸秆乱堆乱放,而且消除了秸秆焚烧引起的火灾隐患。通过机械化灌溉,可减少干旱给农民带来的损失,确保稳粮增收。通过大型农业机械进行土壤改良,坡改梯,深松深耕及水利工程建设,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减少水土流失;通过膜侧沟播、全膜覆盖技术,可增加干旱地区小麦、玉米等作物的产量。这些农机新技术、新机具有力地促进了农业节能减排,增收增效,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生态效益。
2新农村建设如何大力发展农机化
2.1建立符合新农村建设的农机化长效工作机制和农机服务体系
公益性农机推广体系和多元化、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加快科技入户和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新农村建设和科技技术普及的新型服务体系。各级农机管理、鉴定、推广、监理、维修及教育培训等部门和单位,要适应新的期、新阶段要求,健全职能,完善手段,加强建设,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体系建设,引导发展农机协会,农机合作社等,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和机械化水平。
2.2抓住机遇,努力推进农机化跨越式发展
目前,农机化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发展农机化的社会氛围、经济基础、法律法规、技术条件、市场环境和体制机制等条件已经具备。要把握机遇,积极利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化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对农机作业服务实行减免税,免征拖拉机养路费和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等措施。
2.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发展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建立科技示范园区
根据不同区域,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农机化技术和机具。重点探索和示范推广经过试验、示范,不仅符合农艺要求,安全可靠,而且非常适宜农业生产的农机化新技术,创建农机科技示范园区及农机化种植基地。如在临夏州以东乡、永靖县为重点,抓好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以康乐、和政和积石山县为重点加大膜侧中药材、油菜等经济作物的全程机械化;以永靖县为重点,切实做好保护性耕作技术的示范推广等。
2.4建立国家投入为引导,农民投入为主体的资金扶持保障体系
一是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机化的引导性投入和公益性投入;二是加大对农机推广、培训机构等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并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加大对农机执法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四是对农机合作组织绐予优惠信贷支持;五是对农机作业用油给予补贴政策。
2.5加大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要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农”的原则,加大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示范、宣传和培训力度。一是通过新闻媒体和行业商报,召开现场演示会等,多层次、多角度和全方位开展农机宣传工作;二是利用“科普之冬(春)”、送"农机科技下乡”等活动,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机具调试和维修服务;三是依托"阳光工程”项目,对农机操作手、农机服务钼织和农机大户开展技能操作培训。
2.6加强安全监管,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
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机驾驶操作员的守法意识和操作技能,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建立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h,农业机械化作为现代农业的主要标志,将起着基础性、关键性和稳定性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摘要】媒介在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当前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各省级农村报在促进农村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既有物质层面的,也有精神层面的,而后者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农村报 农民话语权 农村传媒生态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韩国人朴振焕在其《韩国新村运动:20世纪70年代韩国农村现代化之路》一书中统计:在1974年―1980年参加过新村运动培训的高级官员及社会精英分子中,按职业来分的话,新闻工作者和作家有602人(总数为10513人),是继教授(2272人)、牧师和僧侣(782人)之后的第三大类人群。作为公益性的报纸,省级农村报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
一、传通信息,搭建城乡沟通的桥梁,让农民成为“传播者”
农村报的存在要打破长期以来大众媒介在城乡之间造成的信息流通不平衡:一是量的不平衡,二是流动方向的不平衡。
信息的获知是农民能做出决策的基础,随着农村经济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农村受众对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表现在:一是信息的量,二是信息的种类。在及时信息的提供上,农村报所起到的作用不及电视和广播,但是面对种类繁多量又大的信息时,报纸内容的持久性则为农民更好地了解各类信息提供了便利。当前,农民已不再是单纯的信息接收者,农村也不再只是信息的收集器,农村报在当前的一个重要作用便是:改变城市――农村单一的传播方向,在城乡之间搭建起信息沟通的平台。
因此,农村报要弥补电视和广播在这方面的不足,在农村受众和农村报之间建立有效的反馈制度以及传播效果评价制度,并且在平时的内容安排中加强与受众的互动。
二、服务“三农”,服务农村社会发展
农村报要在农村站稳脚跟,服务作用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服务主要体现在各类信息、技术和知识等的提供上,比如市场信息的提供,种养信息的提供以及各种健康信息的提供,对卫生知识、法律知识的普及等等。同时还要注重信息的筛选和加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说农业新技术的推广,一定要注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看这种新技术是否适合当地的农民,是否易于被农民所理解和接受,成本和利润怎么样,怎样让农民更好地学习这种新技术,等等。
三、发挥号召力,做“集体的组织者”
由于把握丰富的媒介资源,媒体在号召力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媒体不仅仅是社会环境的监测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更应该充分发挥组织作用,发挥媒介的号召力,参与到社会中去。作为“三农”类媒体,农村报在组织作用上必然不能缺席,这既是时代的需求也是“三农”的特殊性使然,围绕农民的迫切需要和利益,将语言上的表达转化为行动,将为“三农”服务落实到实实在在的行动中。
2009年,金融危机后的沿海沿江地区的一些企业逐渐恢复了生产,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用工荒,而此时安徽的一些农民则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而犯愁,从5月份开始《安徽日报农村版》牵头联手苏浙一带的部分媒体,组织了大型公益活动“为农民工找岗位”,此次活动还特别关注了年轻一代的外出务工者(也就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所说的“新生代农民工”)以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在岗位信息的收集过程中除一般用工信息外还特别注意这类群体的用工信息。作为一家媒体,农村报在发挥了组织作用的同时,还能通过自己的组织活动提供一些对社会有思考、借鉴价值的信息,比如说:通过对用工荒和就业难的分析,可以为各类职业学校以及培训机构提供参考信息。其次,民工对于工作条件的要求(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和权益的保障等不仅为企业招工提供了参考价值,也为相关政府部门就如何做好农民工工作提供了参考意见,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报纸的沟通协调功能得到了发挥。
四、维护农民权益,还农民主体地位
曹锦清先生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认为中国农民的血缘和家族观念非常重,在这种传统关系网络下,他们的一个弱点是不善于进行自我组织和协商,遇到一些涉及到他们普遍利益的问题时,总是希望能有一个有能力的人来代表他们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讲,农村报应该主动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者,这一作用在当前的社会中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对农民权益进行维护,媒体常用的做法就是进行舆论监督,用一种守望的态度来监测社会环境。以《安徽日报农村版》为例,其“民情热线”专版主要是做农民权益维护的,并有专门的记者负责舆论监督。比如说对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对各种坑农害农现象的调查、对农民卖粮“白条”现象调查以及对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一些不好的现象的调查等等,尽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农村的社会环境进行监测,为相关部门了解和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依据。当前,在农民维权上,农村报除了关注单个的农民权益受损案例,还重视那些具有普遍性的权益受损案等重大案例,为决策层提供了参考资料和意见。近些年来,对于外出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以及民工形象的构建也逐渐成为农村报关心的重点,当然“要解决农民工问题,最首要也是最关键的,是要给农民以最基本的公民权利”①,改变“农民”在大众传播媒介中“失语”“边缘化”的状况,维护农民的“话语权”,这也是众多“三农”学者和农村工作者所关心的,农村报应主动承担这份责任。
五、变革农民观念,推动农村社会的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助力
常言道: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智。刘建明教授讲过,“在西部发开发中,媒体不能仅仅满足于一般的沟通消息,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媒体应成为改变西部落后观念的理性力量。”②这一说法不仅仅是针对西部农村,对整个农村社会来说都是这样的。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关键的力量还在于处于建设主体中的“人”,在农村社会的发展及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居于主体地位的,许多学者也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新’主要体现在农民主体地位的确认,而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最关键的是其观念的变革,而不仅仅是外部物质条件的改善。
观念的变革主要通过“教育”,农村报作为纸媒具备这样的条件。首先,与电视和广播相比,报纸内容具有持久性、可保留性,农民读者拿到报纸后,可以自己安排恰当的阅读时间,农村报可以在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做文章,尤其是政策解读、舆论监督以及各类知识的普及。其次,电视和广播的节目内容往往不需要受众进行太多的思考,而且偏都市化的节目安排也导致了农村受众在对其选择时的“娱乐消遣功能倾向”,长期下去对提高农村受众的文化素质和变革农民观念是不利的。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曾经指出,大众媒介具有麻醉人精神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让人沉醉在虚幻满足之中,二是由此剥夺了人的行动能力”③,而且“电视这种媒介由于信息的清晰度太高而恰好缺乏对受众理解需求的满足,更能满足这一需求的反而是报纸”④,电视注重的往往是情感话语,而报纸的话语呈现则更理性一点。
以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理解来看,“作为其建设的主体,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理解更为简单具体,并且集中在住房的规划和改造、生活水平与经济条件的改善、村庄环境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改进等几个方面。”⑤这是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但不是全部,农民对新农村的认识还只是局限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而对“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理解则显得很缺乏,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农民当前对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急切愿望,同时也是受到传统思维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农民在休闲生活的安排上缺乏有意义的文娱活动。《安徽日报农村版》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开设“新农村专版”,涉及到新农村建设的方方面面,在对新农村建设进行了舆论造势的同时,让农民对新农村建设有个具体、完整的认识,通过对新农村建设中的问题的揭示,为相关部门更好地规划和实施新农村建设提供参考。
六、平衡农村传媒生态
平衡农村传媒生态,首要的是保证农民能充分接触各类媒介。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作为三大传统媒体,在面对农村受众和农村市场时,或许“共建共赢”会比“争”更好,通过共同努力去建设农村传媒生态,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三大传统媒体的优势。比如说,从技术层面上来看,电视可以充分利用声画并茂以及直播优势满足农村受众的娱乐需求和对新闻的需求,广播则可以利用其传播的便捷性满足受众对即时信息的需求,而电视和广播有个共同的劣势是“一过性”,且内容的安排是有时间顺序性的,对于农村受众尤其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民来说在收看或收听上不方便。时效性对于电视和广播来说是优势。对于农村报来说则是个瓶颈,但是作为纸媒,农村报可以充分发挥报纸易保存性、内容的持久性和阅读时间的可选择性,丰富传播内容,在传播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做文章。
参考文献
①陈永:《南中国“三农”问题调查――<南方农村报>记者与农民全接触》[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177
②张宁、方晓红,《加强农村传播 服务农村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媒介传播”学术研讨会综述》[J].《新闻记者》,2002.12:67
③张国良:《新闻媒介与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8
④顾炜程,朱娇娇,《社会转型中农村的传播媒介与观念变迁:交往格局的关系研究――以青浦农村家庭调查为例》 [J].《新闻大学》,2007(02)
⑤李小云等主编:《2006-2007中国农村情况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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