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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清算吗?公司清算是企业在终止过程中,为终结企业现存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清算的法律相关知识。
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看过“关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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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计算应收回债务和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付差额的轧抵。你对公司清算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清算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启动
200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程序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看过“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要承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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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义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承担的和股东权利相联系的义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股东义务的相关司法商法考点知识。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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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关于保险合同,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保险人需要对主要条款进行说明,保险公司需要尽到审查义务。那么保险合同未尽审查义务,事故发生时由谁承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相关知识。
不计免赔特约险,即是指车险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它属于商业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投保后,车主不仅可以享受到按照保险条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还可以享受到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应自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赔偿。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又分为基本险的不计免赔和附加险的不计免赔。车主在投保时应详细了解,审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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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中我们应该掌握的消防安全知识有哪些,我们具体应该学习哪些有用的知识,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1.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3.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哪些义务?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4.身上着火后怎么办?
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服覆盖压灭火苗。
5.燃烧的条件有哪些?
可燃物、氧化剂、温度
6.发现煤气泄漏怎么办?
迅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迅速报警。
7.常用的灭火器有哪些?
泡?灭火器、清水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8.我国的火警电话号码是多少
119
9.灭火的基本原理有哪些?
冷却灭火法、窒息灭火法、隔离灭火法、化学抑制灭火法
10.报火警要讲清哪些内容?
(1)发生火灾单位或个人的详细地址;
(2)起火物;
(3)火势情况;
(4)报警人姓名及所用电话号码。
11.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怎么办?
可用浸湿的被褥、衣服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12.火场被困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怎么办?
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13.火灾时如果你被困在室内如何待救?
(1)至易获救处待救(如靠近大马路之窗口附近,或与入口较近之房间等,
(2)设法告知外面的人(用电话、手机通知119你受困的位置,或直接以衣物、灯光于窗口呼叫),
(3)防阻烟流串进来。
14.为了自身安全,进入陌生场所应该先了解什么?
(1) 避难逃生方向。
(2)安全门、楼梯位置,以及是否未关闭、是否上锁。
(3)查看消防栓、缓降机、救助袋等各项灭火、避难器具位置。
15.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1)、将安全梢拉开。
(2)、将皮管朝向火点。
(3)、用力压下把手,选择上风位置接近火点,将干粉射入火焰基部。
16.你如何知道煤气外泄吗?
(1)嗅觉——家用煤气中掺有臭剂,漏出时会有自味。
(2)视觉——煤气外泄,会造成空气中形成雾状白烟。
(3)听觉——会有“嘶嘶”的声音。
(4)触觉——手接近外泄的漏洞,会有凉凉的感觉。
17.煤气漏气时应如何处置?
(1)立即关闭煤气开关。
(2)千万不可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开关。
(3)轻轻的打开所有门窗并迅速逃出户外。
(4)打报警处理。
18.使用液化气灶时是先点火还是先开气?
先点火后开气。如果先开气,先喷出的大量液化气就会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这时遇到火源就有可能发生爆炸的危险,因此要先开气。
19.常见的易燃液体有哪些,请说出三种?
汽油、苯、甲醇、乙醇、乙醚等。
20.睡觉前和外出前应做那些检查?
查电气、煤气有否关闭、烟火是否熄灭。
21.消防车和消火栓是什么颜色?
红色
22.室内消火栓箱内有那些常用的器材?
水带、水枪。
23.一盘消防水带的长度是多少米?
20米。
24.汽油着火后能否用水去扑救?
不能。
25.放火烧自己家的房屋违法吗?
违法。
26.高度白酒能否燃烧?啤酒呢?
能。高度白酒属于易燃液体,是可以燃烧的,而啤酒是不燃的。
27.在炒菜时不小心油锅着火了,最简单的灭火方法是什么?
(1)迅速用锅盖盖住油锅,窒息灭火;
(2)把将要炒的蔬菜倒入油锅,覆盖灭火。
28.使用煤气钢瓶应注意什么?
(1)钢瓶请直立,且避免受猛烈震动。
(2)放置于通风良好且避免日晒场所。
(3)不可将钢瓶放倒使用。
(4)钢瓶上不可放置物品,以免引燃。
30.使用煤气前应注意什么?
使用煤气必须注意是否有臭味,确认无漏气时再开火使用,并注意通风要良好。
31.在厨房中应注意那些消防安全?
(1)烹饪时宜着短袖或合宜的长袖,避免烟火延烧衣物。
(2)烹煮食物时,勿任意离开,离开前须将烟火关闭。
(3)不要让小孩进入厨房玩耍。
32.消防员灭火常用的器材有哪些?请说出两种。
水带、水枪、消防梯、消防水泵、消防接口、消防斧等。
33.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哪些义务?
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34.火灾中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主要是吸入毒性气体而窒息死亡
35.谎报火警要受到哪些处罚?
警告、罚款、10日以下拘留
36.火灾分为哪几类
A类火灾(固体火灾)、B类火灾(液体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
37.今年11月9日消防日的主题是什么?
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和谐社会
38.江泽民同志对消防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是什么?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39.液化石油气火灾属于哪类火灾?
C类(气体火灾)
40.汽油火灾属于哪类火灾?
B类(液体火灾)
41.沥青火灾属于哪类火灾?
B类(液体火灾)
42.什么是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43.什么是燃烧?
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发热的现象。
44.火灾中哪些燃烧产物对人体有危害?(说出三种)
一氧化碳、氰化氢、二氧化碳、硫化氢、烟气、二氧化硫
45.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怎样处理?
处警告、罚款、10日以下拘留
46.引起电气火灾的原因有哪些?
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电火花或电弧
47.干粉灭火器能扑救哪些火灾?
可扑救固体火灾、液体火灾、气体火灾、电气火灾等
48.水不能扑救的火灾有:
(1)碱金属。
(2)碳化碱金属、氢化碱金属。
(3)轻于水的和不溶于水的易烯液体。
(4)熔化的铁水、钢水。
(5)三酸(硫酸、硝酸、盐酸)。
(6)高压电气装置火灾。
49.热水和冷水灭火哪个效果好?
开水的灭火效果要比热水高5倍,比冷水效果高10倍以上。
50.防止烟气中毒最简单的方法是什么?
用湿毛巾捂着口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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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监视居住吗?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看过“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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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世界贸易组织吗?世界贸易组织,即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是全球性的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被称为“经济联合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知识。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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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取保候审吗?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英国称为保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建立保释制度的国家,支持保释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提供的服务为保释制度创造了良好的运作环境。英格兰和威尔士国家缓刑部门在提供专家意见资料和协助法院对被告人制作保释或监禁决定方法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如在法庭上缓刑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提供保释资料服务、有权使用缓刑和保释旅馆、汇报罪犯的情况以协助法院的量刑决定、有权使用社区矫治或提出还押监禁等,在保释程序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保释旅馆于1972年产生于英国,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有个固定的场所,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监督,帮助他们服从社会矫治。英国艾塞克郡资深缓刑监护官GillianHurst介绍说,法院可以命令这些被告人住进保释旅馆,该人可能没有稳定的地址,可能是无家可归或无稳定居住地的人,法院关注他们是否会在保释期间再犯罪。
该人的经常居住地可能不适合作为确定保释的地点,例如他们可能会侵害其父母或子女,如果对审判或处罚的罪行不在社会上进行监督就有可能预示着使公众处于一种危险之中,就有必要指定他住进保释旅馆,这样有利于对保释人的监控。
专门保释支持小组可以了解被告人、嫌疑人的生活背景、心理状态,并提供帮助,恢复其积极生活的信心,向其解释出庭的程序意义,确保其出庭等。英国还有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随叫随到,费用由国家支付,能及时地为嫌疑人提供保释申请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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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就是指因可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那么你对仲裁当事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当事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仲裁保护。
申请人有仲裁请求权;被申请人有答辩权和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2、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既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也可以约定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如果没有约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独任仲裁庭,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委托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应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6、收集、提供证据。
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在庭审中,当事人均可对另一方的举证材料进行质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8、承认、放弃和变更仲裁请求及反请求。
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请求或反请求作出放弃或者变更,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出承认或者反驳。
9、自行和解或请求调解。
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0、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主要义务:
1、当事人有遵守仲裁程序、按期出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案情,在规定期限内实事求是提供证据的义务。
3、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及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的义务。
4、自动履行仲裁调解及裁决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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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的法律特征:
一、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当中。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例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仲裁当事人。以自己名义参加仲裁程序并实施仲裁法律行为,标志着该主体与争议的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同时也是该主体承担仲裁裁决结果的前提。
二、与可仲裁的民事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该主体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正是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才促使该主体提起仲裁程序或介于仲裁程序的内在原因。此外,这种直接利害关系也是该主体承担仲裁裁决结果的基础,即承担仲裁机构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确认的基础。
三、受仲裁裁决的约束,正是由于仲裁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和介于仲裁程序并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为解决争议而由仲裁机构作出的对权利与义务的确认即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看过“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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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你对报关单位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报关单位的相关法律知识。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如贸易公司、外向型生产工厂、仓储型企业
怎样取得经营权: 进出口收发货人向外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未取得备案登记但需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临时注册登记、获得临时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仅为7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2、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实施直接代理报关或间接代理报关(境内企业法人)
报关企业: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及海关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有两类: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公司、报关行
代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仅能为承揽承运货物报关。
看过“报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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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告知义务吗?告知义务相对应知情权;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告知义务是指拥有知情权的主体要求相对主体履行与之相关的告知的义务,这种告知义务可以是约定的,也可能是法定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相关的告知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法》
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一般来说,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包括: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关于告知的方法法律上并无特别的限制。在实践中,一般是采用书面询问回答的方式,既由保险人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说明即可。并且推定保险人在询问表中所提出的事项,即为有关的重要事实。
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我国保险立法将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归纳为不申报、隐瞒和错误申报三种形式。所谓隐瞒,是指投保人队已知的事实故意不予告知,或者仅为一部分告知,并未说明全部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测定。误告或者遗漏,一般是针对投保人的过失而言,但对保险合同也有同样的重大影响。因此,隐瞒与误告或者遗漏的法律效果相同,保险人都可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看过“行政执法者的告知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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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你对不作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作为犯的相关法律知识。
没有履行是不作为成立的事实前提,已经履行作为义务就不发生不作为的问题。而没有履行又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能够履行是一个履行能力问题。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履行作义务,但根据实际情况,根本不可能履行,仍然不发生不作为的问题。
(1)没有履行
没有履行是指没有履行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因此,在认定有没有履行的时候,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的身体动静为标标准,而是应该以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身体活动,但这一身体活动并非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的作为,因而仍应视为不作为。
(2)能够履行
能够履行是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应当根据事实加以判断。
看过“不作为犯负有什么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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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不作为吗?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那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作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没有履行是不作为成立的事实前提,已经履行作为义务就不发生不作为的问题。而没有履行又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能够履行是一个履行能力问题。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履行作义务,但根据实际情况,根本不可能履行,仍然不发生不作为的问题。
(1)没有履行
没有履行是指没有履行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因此,在认定有没有履行的时候,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的身体动静为标标准,而是应该以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身体活动,但这一身体活动并非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的作为,因而仍应视为不作为。
(2)能够履行
能够履行是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应当根据事实加以判断。
看过“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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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那么你知道什么是拍卖人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拍卖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拍卖人的资格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设立拍卖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拍卖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规定,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拍卖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拍卖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
3、有权要求竞买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竞买资格。
4、有权指定拍卖师。
5、依法主持拍卖活动,不受他人干涉。
(二)拍卖人的义务
1、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有保管义务。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5、拍卖成交后,应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6、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8、不得与委托人串通,损害竞买人利益。
9、不得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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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看过“拍卖人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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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你对公司清算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清算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看过“2017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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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那么你对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东会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
法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在确认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的讨论等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较通常的1/2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扩大了利益保护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六)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七)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无论公司章程有无规定,股东会会议的有关问题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未作规定而章程有规定的,则可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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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但是,人们都疑问隐名股东算不算法律认可的真正股东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隐名股东的相关法律知识,供你参考!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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