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两篇)
你听说过清算吗?公司清算是企业在终止过程中,为终结企业现存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清算的法律相关知识。
破产清算程序
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关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2000年10月19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后由于乙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双方于2002年1月又签订了借款协议,由乙公司继续借款,借款期限至2002年6月30日。
到期后乙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于2004年5月25日,向原告甲公司作了还款计划,承诺分期还款:于同年8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分三次归还甲公司30万元。
但乙公司到期后分文未付。 因乙公司未参加工商年检,于2003年下半年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乙公司由A、B、C、D四股东组建,原告甲公司遂以四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
乙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其股东自行组织清算,但其未清算,故甲公司要求四股东对乙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归还欠款,如不清理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
遂判决乙公司欠甲公司借款30万元,应由被告A、B、C公司及D村民委员会以乙公司的财产清理返还原告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清理,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以四股东未清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股东赔偿30万元。
执行过程中,四股东成立了清算委员会,但在清算过程中,既未通知债权人,也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在清算说明中称原会计等管理人员已离去,财务账目残缺不全,宣布清算完毕,并以此向法院提出已清理完毕的执行异议。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的财务账册已残缺不全,四股东实际上已无法对乙公司的资产作出清理,也无法以清理所得财产返还申请执行人,应认定其不履行清算义务,裁定驳回四股东的执行异议,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
公司被吊销执照撤销后,法人资格已经消亡,经营资格随之终止,其股东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资产、令其保值及追索债权、偿付债务的义务。
因股东未尽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清债秩序混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其行为性质是违背法定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所以应该是一种侵权责任。
在责任追究上,一方面,股东在公司撤销后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无法清算的,应根据其过错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股东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债权人因无法申报债权而未能实现其债权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律赋予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立人格,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制度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对公司的债权人明显不利。
因为股东对内部的管理,债权人无从得知,如果公司解散后股东“金蝉脱壳”,债权人囿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只能向徒具空壳的公司主张权利了。
为加以防止,法律规定公司终结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不论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均给债权人造成了利益损失,已符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应按民事法律的规定,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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