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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未尽审查义务由谁承责(实用2篇)

合同审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关于保险合同,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保险人需要对主要条款进行说明,保险公司需要尽到审查义务。那么保险合同未尽审查义务,事故发生时由谁承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相关知识

法官提醒:

不计免赔特约险,即是指车险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它属于商业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投保后,车主不仅可以享受到按照保险条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还可以享受到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应自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赔偿。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又分为基本险的不计免赔和附加险的不计免赔。车主在投保时应详细了解,审慎选择。

案件详情:

2014年8月19日,张某为其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保单下方载有“请详细阅读承包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和附则。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责任的免赔 10%…”。2015年5月15日,张某驾驶的货车与周某驾驶的自行车相碰撞,致周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到医院治疗,长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84万余元。2015年8月,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张某负同等责任,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免赔10%”。张某认为该条款属保险公司单方免责的霸王条款,对其不适用。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约定关于10%的免赔率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10%的免赔率。据此,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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