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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中,银行卡却于凌晨在异地被支取数万元。持卡人认为银行应偿还损失,而银行却并不认同。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银行卡异地消费引发的金融纠纷二审案件。
近年来,因银行卡遭盗刷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屡有发生,对簿公堂的结果也各有输赢。究竟谁该为这“不翼而飞”的钱款买单?又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针对上述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小姐有责任提供初步的证据证实其银行卡不在山东省昌乐县发生刷卡取款行为的现场,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因此,不能断定山东省昌乐县取款人所使用的卡片确系伪卡。魏小姐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银行存在无法辨识伪卡或泄漏信息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魏小姐的诉请。
魏小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报案时间与系争交易发生时间确实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但不能就此认定存在人卡分离,而且将证明是否伪卡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由其承担不合理。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农业银行偿还其储蓄存款损失44700元、手续费损失357元及相应利息。
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法槌落下,支持了魏小姐的诉请。二审法院认为,系争交易发生地与魏小姐所在地相隔甚远,发生时间也是非正常的取款交易时间,并在发现异常后的合理期间内报警。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认定魏小姐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对系争交易是否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此时应由银行就其主张的真卡交易进行举证,但银行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魏小姐所主张的伪卡盗刷情节,依法予以采信。
本案主审法官盛宏观表示,当储户与银行之间就某项交易行为是否系伪卡所为发生争议时,就举证责任而言,应由储户首先就其主张提出初步证据,比如系争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持卡人的生活、工作区域,持卡人当时所处的地点,真卡的位置,向银行提出异议的时间,向公安报案的时间等,其证明程度不必达到确定无疑地证明伪卡的存在,亦不必对上述所有内容均进行举证。
“一旦储户提供的证据达到上述证明标准,即应由银行提供反证,证明系争交易确系真卡所为,若银行不能就此尽到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盛宏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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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增加了“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广告主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那么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负什么责任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法律要求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在行政处罚案件当中,广告主拒不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或者自称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广告内容虚假时,法律并未对其设定直接的惩戒措施。因此,广告主的这一责任更多是鼓励性而非强制性的。对此问题,可以参照刑事诉讼当中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拒不供述的情况下,不能推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公安机关仍然负有查实案情的义务。对拒不供述的犯罪嫌疑人,法律并未规定任何直接的制裁手段,否则有悖于当事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如此,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时,工商部门只能“自力更生”,通过合法程序收集证据,而不能像民事诉讼中那样,在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对其不利。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工商部门要证明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说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这一职责是强制性的,如果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就不应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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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包括电瓶车在内的交通处理办法吗?电瓶车上路发生事故如何处理?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电瓶车的相关车辆法律知识。
为图方便,吕某将重型半挂车随意停放在常熟东南开发区黄山路边,没料想车辆被电瓶车追尾,骑车老人陈某倒地受伤。吕某要否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最近,他被常熟法院判决担责35%,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早晨,六旬男子陈某骑电瓶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山路,撞上吕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车所牵引的挂车,陈某倒地受伤,造成右锁骨中段骨折,电瓶车损坏。经常熟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电瓶车驾驶人陈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半挂车驾驶员吕某负次要责任。
之后,陈某经骨科手术,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才得以康复。
因双方对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于去年7月将驾驶员吕某、实际车主陆某以及无锡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48909.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办理了不计免赔。且事故的发生与吕某乱停机动车的行为存在一定联系。因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3425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20649元损失,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担责比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35%的责任比例赔偿陈某7227元,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负。
法官提醒说,不少人认为机动车辆熄火停在路边,即使发生事故也不必承担责任,其实不然。本案中,吕某随便在主干道路边停车,对追尾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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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原属北京 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碰瓷被网友广泛运用而受到关注,碰瓷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在碰瓷时真的被司机直接碾压的现象该如何处理?谁该负责任?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的知识。
在画面上看,女司机很可能是没有看到有人“碰瓷”倒地,才径直碾轧过去,如果是这样,“碰瓷”者就白伤了或白死了。这种可能性最大,因为车子本身是存在视觉盲区的,其中以车前立柱“a柱”最为明显,每当汽车在转弯或者进入弯道前,司机视野都会被“a柱”部分遮挡,所以,女司机没有看到“碰瓷”者完全存在可能。这种情形下,女司机造成“碰瓷”死伤,是不负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可能,女司机是看到了“碰瓷”者倒地,但一紧张还是碾轧了过去。这种情况区分二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如果车子本身没有停下来,碾轧是一瞬间连贯性的动作,这种死伤主要就是由“碰瓷”者故意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女司机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是,如果女司机是看到了“碰瓷”者倒地,车子已经停下来了,但是,因为心中害怕,一紧张又加油碾轧了过去,这种情形下就可能存在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问题了,因为,女司机存在过失。至于具体承担多大的责任,这需要交警结合当时的情形和双方的过错,进行具体认定。
再有一种可能,就是女司机是看到了“碰瓷”者倒地,知道来者不善,尽管她车子已经停下来了,但心中一生气,故意加油碾轧了过去,造成“碰瓷”者的死伤。这种情形下,尽管“碰瓷”者过错在先,但女司机主观上存在故意,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可能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种情形下,正如司机很难证明“碰瓷”者是故意造成伤害一样,司法机关和“碰瓷”者也很难证明女司机的行为是故意的。人的主观意图要通过许多外在行为进行表现,证据很难获取,“碰瓷”者可能面临轧了白轧的局面。
不过,无论女司机是否要承担责任,“碰瓷”者只要没有死,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因为“碰瓷”这种讹诈他人钱财的行为,情节轻微就要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里奉劝“碰瓷”者别玩火自焚,搞不好不但可能遭受处罚,还可能丢了卿卿性命,碾了白碾。
当然,为女司机叫好的看客们,也不要盲目去效仿女司机的行为,如果真发现“碰瓷”者,车子又停下来了,那还是赶紧打电话报警,碾轧过去,要承担民事赔偿甚至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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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简单的说就是应对诉讼,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与起诉一样,应诉也首先是一个评价、衡量的过程,据此制定下一步的行动与计划。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详细规定。如何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呢?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第一,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法定的出庭应诉义务。这是该款规定法律层面从无到有所展现出的最重大的法律意义和价值。被诉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已是基本原则,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被诉后,该机关有关领导如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应当出庭应诉。
第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是被诉行政机关的领导。这里的负责人的概念比较明确,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或副职领导,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需要明确。第一种情况,业务部门领导出庭是否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具体业务的科、处、室的负责人有时也会出庭,但因出庭应诉人员并非被诉行政机关正职或副职领导,故不构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当然,其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第二种情况,被诉行政机关中非行政正职或副职的领导出庭是否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践中已经出现这种情况,即被诉行政机关为贯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委派党组或党委中非行政正职、副职的领导出庭应诉。
第三,在具有充分正当理由前提下,行政机关负责人才可以不出庭应诉。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属法律原则,不出庭应诉为例外,故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应具有充分合理的正当理由,至于正当理由是否成立,由法院进行个案考量。
第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情况下,应委托该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且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修改前,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委托律师出庭、委托律师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修改后,在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委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允许“告官不见官”的情况出现。确保原告起诉后,必须能够见到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不允许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实质来看,其解决的是人民群众提起行政诉讼“告官要见官”的问题,在审理程序中行政机关已经按照新行诉法的规定安排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已实现上述立法目的。而定期宣判程序只是公开向当事人宣告法院裁判结果,故不应再强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一定要出庭,若行政机关在前期审理程序中已经委托律师出庭的,在公开宣判程序中仅委托律师出庭并不违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法院可予准许。
第五,“相应人员”的范围无严格限制。实践中,有人提出,除具体业务部门及法制部门外,被诉行政机关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可否作为“相应人员”出庭?笔者认为,这里的“相应人员”并无严格限制,只要是被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只是从诉讼的便利性、专业性来说,委派具体业务部门或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明晰法理,能更好地阐明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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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学车就是学习驾驶技能的简称。车就是“车辆”的简称。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客车、货车、轿车等为机动车;非动力驱动的为非机动车。机动车很复杂,它们内部又细分为很多等级,根据等级的不同,有不同的驾培模式,可以获得相应的驾照级别。一般来说客车为A照,货车为B照,轿车为C照,具体又可以分为A1、A2、A3、B1、B2、C1、C2、C3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学车期间出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支持
就“驾照直考”的我国法律支撑中,有支持“驾照直考”的成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立法目的是社会化、市场化竞争。从该条文中没有具体指明机动车驾驶培训主体是法人还是个人,那么可以推定为:驾驶培训者不但可以是驾校,也可以是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指明驾照许可申请有前置。公安部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只要有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材料就可以报考驾照。
法律障碍
在“驾照直考”的我国法律支撑中,也有不支持“驾照直考”的成分,它阻碍着“驾照直考”的实施与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就其中的“教练车”、“教练员”就不是任何人担当的,有资格条件的。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而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所以,公民在驾校之外,寻找满足上述条件的个人陪练有了难度。再加上这种行为又触动了驾校的“奶酪”。因此向能提供合格“教练车”、“教练员”的驾校索用“教练车”、“教练员”可谓难上加难。
2004年,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中提出“学员申请驾驶证考试,应提供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提出了“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也为“驾照直考”实施增加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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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hosts of others ),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就网友咨询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核心提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三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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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据了解,目前哈尔X市的公交车票价里一般不包含保险费用,发生乘客被摔伤等事故,一般是由司机、车队和受伤乘客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一旦车队与司机互相推诿,乘客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媒体从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到,他们都有针对公交车承运人的保险品种,可是这种保险销售的并不理想。据一家保险公司团险部的负责人介绍,几年前该公司就推出了公交车内保险,其中,客伤险和座位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车辆急刹车、急转弯或交通事故造成的乘客摔伤、碰伤、骨折等伤害情况。只要乘客一登上公交车,保险即起效;当乘客下车时,保险随即终结,保额为1万元。
媒体了解到,哈尔X市目前约有4000辆公交车,一般仅参保国家规定的交强险,这其中只有一部分公交车投保了上述“车内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既然可以将承运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那么公交车“车内乘客意外伤害险”为什么没受到公交车队的追捧呢?
采访中一些公交车队和司机说出了他们的想法———由于路况差,公交车的维修保养费用较高,再投保势必进一步提高运营成本,仅靠现行的票价会入不敷出,而提高车票价格程序复杂,还会引起市民争议。另外,哈尔X市目前所推行的车内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较低,像张女士这样的事故,即使投保了也作用不大,乘客的一些小伤害如扭伤脚等走保险程序过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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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如果没有签署协议书怎么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协议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被告袁某应按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全南)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托运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并对原告陈某与涂某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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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是采用人工方法而不是自然交配方法,将精液输入雌性的子宫或子宫颈的授精过程。人工授精的出现使得很多家庭有望延续后代,但人工授精带来的法律关系却令人头疼,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工授精的相关法律案例。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该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确裂,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可予准许。孩子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孩子现已超过10周岁,经征求孩子意见,其愿随母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7月15日判决:
一、准予原告严某与被告汤某离婚;
二、孩子由原告严某抚养教育,被告自1996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3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无争议。
宣判后,严某与汤某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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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 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 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 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桑那浴、浴室应当做出“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皮肤病人、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这样的警示或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所必要,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之要求。
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说明,对于有违安全的消费者应当进行劝告,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当消费者在经营者的服务场所受到外来侵袭发生危险时,经营者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比如帮助消费者共同对付发生的危险或正在侵袭的歹徒;拨打急救电话120或匪警电话110等)。
另外还有较多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经营者有这类义务。比如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经营者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宾馆、饭店各楼层值班人员,在火灾经济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住客迅速安全转移。
另外为了避免由于消费者人数太多在发生危险时能够及时逃生,还规定餐厅、舞厅、酒吧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都必须按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得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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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对于企业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的问题,是劳动人民关注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上海 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今年上海最高院的民事法律适用问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应将加班工资剔除. 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的理由: 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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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拖欠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资分配原则,是由立法确认的贯穿于整个 工资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工资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组成部分。
中国 工资分配原则的确定,必须符合两项基本要求:
运用工资这一物质利益杠杆,在全社会构建一种促使劳动者向社会多做贡献的 激励机制,最终促进 经济的发展;
合理协调各种 利益关系,使工资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以实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
按劳分配
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
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 工资分配自主权;
在中国以 公有制为基础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 按劳分配原则是 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中国劳动法的 基本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
在以 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
由于中国多种 经济成份和多种 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 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宏观调控
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并通过下述途径贯彻实施: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增强工资的收入透明度,并使工资增长水平不超过 经济效益和 劳动生产率增长水平;
实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使 消费基金的增长与生产基金的增长相协调;消费与生产比例关系趋于合理;
通过 工资分配立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需要;
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分配和 再分配过程;
建立与 工资分配相关的其他制度,克服 按劳分配和用人单位行使工资自主权中可能产生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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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吗?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故拖欠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看过“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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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那么你对拖欠工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拖欠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施工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环节,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之一。如何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管理
强化对建设施工项目资金审验、施工许可、招投标、工程分包等方面的监管。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施工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
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规范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切实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指导、监管。严格实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实名制。工资由建设施工项目部单独列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施工项目,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会同人社部门对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情况进行检查。
人社部门将加强日常巡视检查,与行业主管部门互相配合,指导并督促新开工建设施工项目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企业应预存而未预存的,必须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预存到位。
由业主单位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铁路、公路、水利等政府出资的建设施工项目,其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督促业主单位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对发生欠薪事件的建设施工项目,责成业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确保被拖欠的工资及时足额清偿到位。
及时处置建设施工领域群体性事件。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因欠薪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须督促施工单位积极筹措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协助施工单位核实被欠薪人数及金额,确保工资足额发放至被拖欠的农民工手中。
对以欠薪为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或煽动人员聚众闹事、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甚至发生打砸抢等恶意计薪的行为,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严肃处理。
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企业,并通报人民银行将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曝光,并纳入本行业信用考核体系,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被确认存在恶意欠薪行为的企业,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同时,政府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和清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工资拖欠问题产生的根源。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断完善此项工作的长效机制。县人社部门发挥由各部门组成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落实、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和协调涉及源头性问题的欠薪案件和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的案件。县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专题会议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乡镇、企业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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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工资的因素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种。
1、内在因素
所谓影响工资的内在因素,是指与劳动者所承担的工作或职务的特性及其状况有关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的劳动
关于 劳动,可区分为三种形态,一是潜在劳动形态,也就是蕴藏在劳动者身上的劳动能力,潜在劳动形态对工资的影响在不同工资体系中是不一样的,在职能工资制下,潜在劳动形态比在年资工资制及 职务工资制下得到更为突出的重视。潜在劳动形态发挥的结果首先表现为流动形态的劳动,它可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成为计时工资的依据。流动形态劳动最终会凝结为 物化劳动形态,它可以用生产的产品数量或工作数量的多少来衡量,成为计件工资的依据。#p#副标题#e#
2) 职务的高低
职务既包含着权力,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3)技术和训练水平
原则上,技术水平越高,所受训练层次越深,则应给予的工资越高。这份较高的工资不仅有 报酬的含义,还有积极的激励作用,即促使劳动者愿意不断地学习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水平,并从事更为复杂和技术要求更高的工作。
4)工作的时间性
对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他们所从事的工作通常都是长期的,而另外一些劳动者则从事季节性或临时性的工作,这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无论是以小时、周还是以月计算的,一般都比正常受雇劳动者的工资为高,其基本原因可归纳为三个:
一是,这些人在工作季节或期间过去之后,可能会不容易找到工作,而在 失业期间他们将没有收入来源;
二是,这些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很可能得不到 社会保障的保护,因为雇主或企业通常不需要为他们支付 劳动保险等费用;
三是,这些劳动者很可能不享受企业福利,所以,工资支出应适当高一些,以为这部分劳动者的生活提供一定的缓解余地。
5)工作的危险性
有些工作具有危险性,妨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人的生命,还有些工作具有比较恶劣的工作环境,这样他们的工资就应当比在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的人的工资为高。这种高工资的作用一方面用于补偿他们的体能消耗、耐力和冒险精神,另一方面,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也是一种鼓励和安慰。
6)福利及优惠权利。
有些企业办有种种福利或给予职工若干优惠待遇,作为职工工资收入的补充,而没有福利或优惠的企业,则需在工资方面给予适当的弥补,方能维持企业骨干人员的稳定。
7)年龄与 工龄。
从理论上讲,工龄并不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不能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因此工龄不属于 按劳分配的范畴,但在实际上, 工龄往往是影响工资的一个很重要因素,这是由以下几方面的作用决定的:
补偿劳动者过去的 投资。
保持平滑的年龄收入曲线。
减少 劳动力流动。连续企业工龄与工资收入挂钩能起到稳定职工队伍,降低企业成本的作用。
2、外在因素
所谓影响工资的外在因素,是指与工作的状况、特性无关,但对工资的确定构成重大影响的一些 经济因素。与内在因素相比,外在因素更为具体而易见。
1)生活费用与 物价水平;
2)企业负担能力;
3)地区和行业间通行的 工资水平;
4)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
5)劳动力的潜在替代物;
6)产品的 需求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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