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吧猝死网吧需负责任吗(通用两篇)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 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 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保障义务的安全引导
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 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桑那浴、浴室应当做出“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皮肤病人、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这样的警示或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所必要,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之要求。
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说明,对于有违安全的消费者应当进行劝告,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当消费者在经营者的服务场所受到外来侵袭发生危险时,经营者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比如帮助消费者共同对付发生的危险或正在侵袭的歹徒;拨打急救电话120或匪警电话110等)。
另外还有较多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经营者有这类义务。比如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经营者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宾馆、饭店各楼层值班人员,在火灾经济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住客迅速安全转移。
另外为了避免由于消费者人数太多在发生危险时能够及时逃生,还规定餐厅、舞厅、酒吧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都必须按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得超员。
男子网吧猝死网吧应负部分责任
案情经过
徐某某与秦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徐某。徐某于2015年3月在北京市通州区某网吧内进行上网,后在网吧内死亡。
二原告称,其子猝死时未接到网吧的电话,直至次日才接到派出所通知。原告认为其子上网至死亡均在该网吧内,该网吧在不具备任何网吧开设条件的情况下违法无照经营,网吧不仅违反了24小时营业规定,且网吧应该有告知和救助的义务。原告认为网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1670438元。
被告辩称,原告之子徐某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控制责任。网吧方面不同意进行赔偿,对于原告失去孩子表示遗憾和理解。“网吧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参与救治及时拨打120及110,没有延误徐某抢救时间,已经尽到了充分注意、积极救治、尽量挽救的责任。”
男子网吧猝死网吧需负责任吗
被告方认为,徐某自身患有疾病,死亡的症状可能是心脏病发作,在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中鉴定结论显示徐某不排除疾病死亡。
双方在法庭上争论十分激烈,双方各执一词。经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网吧上网的过程中猝死,经鉴定死亡原因“不排除疾病死亡”,原告徐某某在公安机关自述徐某十多年前曾患有心脏疾病。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达36小时不间断上网,致其身体过度疲劳,最终导致死亡。对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自身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虽然网吧通宵营业并不违反规定,但徐某连续上网36小时之久的情况下,网吧工作人员无任何一人对徐某上网时间过长进行人性化提醒,故网吧作为经营主体对徐某猝死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二原告主张网吧未尽到救助义务的意见,法院认为徐某猝死事发突然,在临近就坐的张某第一时间发现并已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的情况下,网吧工作人员在旁等候120急救人员,并在急救人员到场抢救后报警,网吧已经对徐某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网吧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赔偿二原告共计人民币96025.8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什么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通常来讲,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归人们的良心管辖,是自愿行为,在有能力救助的条件下选择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会道德的谴责,无强制性义务。比如一个会游泳受过救助培训的人路过河边遇到一位陌生人掉到水里,但他并不伸出救助援手时,人们所能做得是从舆论上谴责他,但是并不能要求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有强制力的,如果负有救助义务人没有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伴随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而行为人没有完全履行该义务所导致的。
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救助义务,也可以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成年人没有照看好,小孩溺水死亡,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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