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行政法衡量性原则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的实质是行使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 比例原则被学者们誉为公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并被视为人权保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的实质在于规制国家正确行使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本文以一个案例作为出发点,对比例原则的内涵,地位,作用进行探讨,旨在为行政执法提供一些参考,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理化。
关键词 行政比例原则 自由裁量权 公权力
案例索引
一审: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2008年7月3日)
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2008年11月25日)
案情
原告:郭建军
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
2001年3月开始,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赵四自然村村民郭建军在拆除老房的基础上,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重建东面一间40.96平方米的住宅。2002年11月16日,诸暨市人民政府向郭颁发了诸暨集用(2002)字第1—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06年2月7日,诸暨市人民政府以郭提供的房屋权源证明失实为由,对郭建军作出诸政行决字(2006)第1号行政决定,撤销诸暨集用(2002)字第1—1327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由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更正登记。郭建军不服,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5月28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郭于2006年6月19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诸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维持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郭建军不服,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3月22日,诸暨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于2007年9月11日,向郭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11月28日,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郭建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郭作出责令其退还在暨阳街道东三村郭庄处非法占用的40.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诸土资监罚(2007)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建军不服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8年1月28日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8年4月20日,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诸土资监罚(2007)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郭建军不服,诉至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1)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2)撤销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诸土资监罚(2007)第169号行政处罚决定。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郭建军在拆除60多平方米老房的原宅基地上,重建一间40.96平方米的住宅,并未多占其他土地面积,也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从庭审调查情况及双方提交的证据看,上诉人所建房屋是否违反城市规划及所在村区域是否有具体的规划要求,被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从实际状况看,上诉人的重建房屋与其他房屋在结构上已联为一体。
可见,上诉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比于其他未经审批非法占地行为相对轻微。考虑上述特定的基本情况,首先选择最小侵害的方式,在此方式不具备条件时,可再考虑更严厉的制裁措施。也就是,农村村民宅基地原拆原建,不改变土地利用性质,不扩大土地利用面积,不违反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虽未经审批,但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比于其他未经审批非法占地行为相对轻微处理方式,应有所区别。否则行政裁量不符合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被上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维持不当。行政机关必须选择相对成本最小的执法手段,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最小侵害的方式,从而使行政执法的成本与执法收益相一致。
一、比例原则的应有之义
比例原则最早产生于德国,源于19世纪末期的警察国家观念。德国的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Otto mayer)在其《德国行政法学》一书中最早明确的提出比例原则,即“行政权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侵害之方法。”①比例原则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借鉴和移植,目前已成为公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作用在于规制公共权力行使的手段和方法,引导国家机关审慎地行使国家权力,协调好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发展至今,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可以定义为: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学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台湾著名的行政法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 “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所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款’当不为过”。②德国行政法大师奥托•麦耶称之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
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
1、适当性原则(suitability)。适当性原则又称目的性原则,或适合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必须适当,如果采取的行政措施不能实现行政目的或无助于达到行政目的,那么就违反了适当性原则,也就违反了比例原则。可见,这一原则是从“目的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
2、必要性原则(necessity)。又称最小损害原则。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如果要造成对公民利益的侵害,那么必须采取可供选择的各种措施中对公民权益限制或损害最小的措施。例如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3、狭义的比例原则 指行政行为所追求的公益价值应当和所侵害的公民权益之间保持一定平衡性,公益价值应大于实现公益价值所侵害的公民权益。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损害或成本巨大,而所要实现的行政目的很小,行政机关是不得采取行政措施的。对于这一原则,德国学者mayer.kopp 曾讲到:警察为驱逐树上的小鸟已无他法,只有使用大炮时,虽可达到驱鸟的目的,但使用大炮的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违反比例原则不得为之。③
总之,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目的与手段,权力预期的公共利益与损害的公民权利之间进行权衡,从中寻找最佳途径的一个可操作性的准则。
二、比例原则在德国的起源与发展
比例原则在德国具有悠久的历史。1882年,普鲁士的最高法院(Oberverwaltungsgericht)就判决,国家干预公民权利需要特别的“许可”,即行政行为必须受制于司法审查,以保证警察行为不超过对实现目标有所必要的力度。当时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必要原则”:行政机构只能“采取对维护公共秩序必要的措施。”(ALR第10接第Ⅱ部分第17段)只有在保护公共秩序必要的条件下,个人自由才能收到限制。二战以后,比例原则被发展为“比例原则”,并获得了宪法化。④联邦宪法法院曾在案例中指出:“干预对实现目的必须合适并必要。他对有关个人不得施加过分负担,且因此相对其效果必须合理。”
作为一项超越的法律规则,比例原则也开始进入到德国其他法律领域。刑法领域,这项原则表现为对刑事制裁的限制:如果某一类行为对社会并没有真正的危险,就不应该定罪;如果没有绝对必要,个人行为,不应定为重罪。只有处罚导致冒犯的行为的发生频繁,而且没有其他更有效地方法的时候,才可以施加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在私法领域里,比例原则会作为解释工具调和私人权利之间的矛盾,是不同的权利达到最优化。从这一个角度讲,比例原则作为一项首要的公法原则,已经渗透到立法的各个领域。
三、我国行政执法中比例原则的重要性
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上的“帝王条款”、“皇冠原则”已经在德国等一些国家得到了深入发展,在我国尚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笔者认为,可以从行政执法与比例原则的关系中得出,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执法的不可或缺性。
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承诺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⑤现代法治要求行政权的运作要最大限度地尊重人民的权利,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必须符合比例关系。
1、比例原则有利于行政执法中更好的保障公民权益。行政权力的行使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容易为了公共利益而忽略公民的权益。比例原则恰好强调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它的实质在于促使国家正确行使权力以维护社会利益,保护公民权益,从而为实现行政目的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均衡提供方法,最终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2、比例原则可以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力,它普遍存在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中,也是行政机关面对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的需要。但行政权具有天生的扩张性,自由裁量权也极易被滥用,这就需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比例原则的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更易发现某些行为是否滥用裁量权。
当然,比例原则也不是尽善尽美的,也有它功能的局限性。但它起码为我们实现行政法治,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在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应该把比例原则与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结合起来,既达到实现公共秩序的目的,同时也维护好公民的权益。
注释:
①叶俊荣.论比例原则与行政裁量.宪政时代.1986(3).
②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59-62.
③陈新民. 中国行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④张千帆,赵娟,黄建军.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⑤唐建华.行政执法实用教程.法律出版社,2009,(1):16.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大进程。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因本文专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目的是寻求一种计较合理的制度安排,故本文是从“制度论”角度出发。
行政赔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部分,对行政赔偿的其他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力。
违法责任原则是以职务行为是否违法作为确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瑞士为代表的采用违法归责原则体系。瑞士联邦在1958年3月14日通过了《联邦责任法》确定了违法责任的制度。违法责任原则明确地体现着法律规范的功能与价值,具有鲜明的特色。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运用到大量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不少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确保公民权利的享有,尽量的把对公民的损害降低到最小范围而行政强制法在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机关必然要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与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因其正当行使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部分公安机关滥用行政强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避免这种情况,应当借鉴行政强制法确立公安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原则。
关键词:公安行政强制法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贯彻。行政合法性原则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行政主体要实行行政强制必须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权,并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4条,该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据此,公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大体包括:
实施主体法定是指有权对相对人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才有权行使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并结合公安实践,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公安行政主体,这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志之一,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和第51条的授权取得了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资格;交警支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作出强制行为;公安边防检查站根据规定,可以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人实施强制行为。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是法律程序的两大基本要素。行政强制除了从实体上加以规制外,更需要从程序上加以规制,以便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行政主体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散见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诸多公安特别法律规定当中。但《行政强制法》详细的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运用到公安执法中就是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必须要报公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得到批准后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强制执法人场,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需告知行为人享有的权力义务以及救济途径,并且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并有行为人签名,如果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补办批准手续。可见实施程序法定在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是指行政强制权的创设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创设,其他机关都不能创设,尤其是行政主体更不能自己给自己创设行政强制手段。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体现。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牢牢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制行政主体通过设定权扩张行政强权,进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没有统一的规定,使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很不明确,但是《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有了明确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应当遵循该规定。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以及强制手段内部手段时必须基于正当的考虑,并尽量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选择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有效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简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够实现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而不能与法定目的相背离。
有效性原则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人民警察在适用继续盘问时必须符合:切实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违法嫌疑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违法嫌疑人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见,继续盘问适用于案件性质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情况,如果公安民警对没有达到上述条件的人适用继续盘问,那么就是明显违背立法本意,违背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的。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众多能够相同有效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有数个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同时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够实现目的时,行政主体无从选择,则该原则无法适用。必要性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使用强制措施时是否是有必要的,强制措施由于关系的公民人身财产等重要的权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时才能够进行强制措施。也就是说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不能够达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而且公安机关在对公民或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尽量温和,采取对公民或财产损失最小的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如公安机关在进行专项整治斗争中,要充分预先做好调查取证,运用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事先制定计划,选取合适的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强制措施。
比例性原则是指行政手段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利益。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某项行政权力、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前,必须将其对相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实现行政目的可能获得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时才能采取,反之,则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则要求公安机关适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在多种措施的选择过程中,必须衡量当时的客观因素,如危险或危害发生所获得的实际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险发生所获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较。这些条件为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提供了标准,比如对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对现场人员进行劝阻,实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时候强行驱散、强制带离现场等多种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就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评估对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带来的后果进行权衡。《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50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比例原则的确定为公安行政执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即通过比例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这强制措施。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既要体现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又有贯彻教育被执行对象自觉守法的精神,实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行政强制法》第6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强制不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在公安执法领域,许多法律、法规均体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如《戒毒条例》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治疗、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在社区戒毒中,规定了“戒毒知识辅导”等措施,又如《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规定“因卖淫嫖娼备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有本法第67条、第68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既劳动教养。可见,“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教育功能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行政强制的实施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结果是对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正因为这样强制措施不能够滥用,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权的高度,尽量避免强制行为的运用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把行政强制行为更好的作为一种补充备用的行为。把教育与强制融合在一起,就是说首先进行教育,当教育行为不能达到目的时才运用别的强制措施。而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并不意味着就是要片面的减少强制措施的使用,教育与强制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经教育仍无效的,应当实施行政强制。其实本质上强制本来就是一种教育,强制的目的就是教育行为人能够改正错误,所以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公安行政执法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强制法》注重相对人权利保障与救济。第8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安行政主体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仅要遵守《行政强制法》中有关权利保障的实体与程序规定,同时还要严格按公安特别法的规定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的工作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在检查时,不需要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证,但是应当向被检查人说明检查的原因、内容和法律依据。需要对公民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没有检查证或者不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任何人都不得对公民的住所进行检查,公民也有权拒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当中应当时刻以公民的权利为第一位,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保证强制措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避免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利脱离法律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权。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说,欲实现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之间的互动,前提条件是二者在本质属性上应为一致,只有确立了此种前提,才能保证互动的合法性,才能保证互动不是由“法律规范”流向“其他社会规范”,不是变相的侵害人权。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互动刍议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互动刍议全文如下:
摘要: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领域“规则之治”转而“原则之治”的时代课题,与正被学界广泛关注的“软法”概念,二者在生存背景、本质属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且二者是互动的。前者往往在软法运行机制中扮演精神指导的角色,而后者亦以“无须司法作为保障”为优势,成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实践应用的缓冲方法。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软法;精神指导
论文正文:
面临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行政法学研究的面向需要有所改变,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的兴起以及晚近“软法”现象的萌芽,便是理论对现实的呼应。在二者兴起至僵化的变迁中,笔者观察到这一现象: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在“生存背景、本质属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且二者是互动的,前者往往在软法运行机制中扮演精神指导的角色,而后者亦可以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实践应用的缓冲方法。
(一)研究困境与相互需求。
新世纪的国内行政法,基于秉承大陆法系“确定性”之要求,与正在全面渗透的“新公共服务理论”之间的矛盾已经日渐明显,早期为缓和这一矛盾而兴起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以及近日倍受质疑的“软法”概念,二者在致力于“弥补”、“进化”的路径上虽然有所成就,但同时亦遇到了自身困境:
1.替代“严格规则主义”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理念,难以摆脱国内法律文化的约束,“法律解释体制上的禁锢??
以及真正意义上判例制度的缺失”[1](P310-311),使得现阶段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与实践结合所能做到的最大延伸,仅仅只是从一些经典案例的解读中加以暗示,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面临着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困境,而学者基于这一观察提出的“赋予法官解释权”、“建立判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因为涉及到司法改革这一沉重话题,成为现阶段无法逾越的障碍,于是寻找可以规避司法改革的缓冲方法成为必须。颇有意味的是,这一内在要求与晚近兴起的软法理论品格恰好契合,与司法改革相对的是,软法立法目的、价值取向的实现并不需要司法作为保障,软法机制更多依靠“自愿规则”得以运行,它不需要强制力的介入,它强调的不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对抗关系,而是多方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倘若利用软法机制诠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应用之道,可以很好地绕开“司法改革”的藩篱。
2.对于软法而言。尽管批判逐渐减弱,理论界亦开始对其渊源、运行机制等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关注。然而,软法理论本身深化的趋势却很缓慢,这主要是因为:
(1)它没有可靠的理论基础,国家和司法实践方面也少有支持;
(2)“软法理论通常以彻底的主观主义的立法观念为预设前提。依这种观念,国家可以制定任何它们所希望制定的规范,软法规范也是如此”,[2]这暴露了软法机制的最大缺憾――精神指导的模糊性(非理性化)。
而更加为难的是:“软法理性化”并不能依靠其自身,其更多取决于宪政的统摄,但“宪政”这一话语固有的不确定性,却使得于此之下构建“精神指导”存在空洞的可能,于是在公法领域内寻找到一个具体替代机制便是当务之急。在众多理论游说中,笔者观察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应性,正如学者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承载着人权、民主、法治宪政基本价值和精神”,[3](P146)如果我们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软法制定、实施的指导精神,一方面可以对软法偏离法治原则、违背法治精神等不利现象予以源头上的治理,实现理性化;另一方面亦可以避免“宪政”话语的不确定,使其更具操作性。
(二)互动的合法性保障。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说,欲实现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之间的互动,前提条件是二者在本质属性上应为一致,只有确立了此种前提,才能保证互动的合法性,才能保证互动不是由“法律规范”流向“其他社会规范”,不是变相的侵害人权。申言之,本质属性是否一致的核心论调应该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皆应属于法的范畴。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大致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法的关系,对此,学术界并无争议,一般认为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而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后者――软法与法的关系。事实是,现阶段软法为法的本质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和担忧,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始终认为缺少“强制力”这一基本因素的软法论调,很难取得传统概念上的认同。
于是,针对这一问题,软法学者从法社会学角度做了细致的推演,他们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有些规则根本没有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机会,(但是)人们没有理由将这些规则视为非法律。”[4]比如行业自律规范,柔性法律文本等等;并认为法是“由那些旨在型构或裁定大量人类行为的模式或者尺度构成的,而不是由那些处理单一的个别情形的瞬变且具体的指令构成的。”[5](P250)无论如何让渡于灵活性之目的,软法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属于法的范畴的,是不同于道德和习惯的。软法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软法不是对人们的内在心理,而是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从而这种约束力是外在的;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方式制定或认可的,从而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6]软法完全契合法的基本要素,软法首先是法。
通过以上分析,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互动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同时需要注意,这一互动事实并不以本文为起点的,事实上,在过去发生行政活动中,就已经存在着。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软法的隐性精神指导。
一般认为,软法渊源主要包括:政法惯例、公共政策、自律规范、专业标准以及弹性法条。[7](P189-201)笔者认为,在既已存在的软法规范中,“行政法基本原则”时常扮演软法规范制定的精神指导角色:(1)要求软法规范的制定必须具备相应程序,如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草案讨论等等。“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征求《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对于“征求意见”本身为硬法制定的必经程序,但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这一软法制定中亦有相应体现;(2)在软法规范中直接规定基本原则的内容。
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等。”其分别体现了行政法定、行政均衡以及行政正当原则;(3)作为软法实施的过程指导。
如南通市工商局港闸分局《南通工商局港闸分局二〇〇七年法制工作意见》中就规定:“在执法过程中所有的内部程序、外部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软法规范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参照软法规范执法,要遵守“告知”、“送达”等程序,这实质上是“行政正当原则”对软法实施的渗透。
(二)软法作为“基本原则实践操作”的缓冲方法——以“禁止过度原则”为例。
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如果否认软法机制的存在,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得到合法性支持,于是它会主动将软法机制作为其链接实践的缓冲方法,这里我们选取行政均衡原则之子原则——“禁止过度原则”为例加以说明,“禁止过度原则”主要包含两个要素:“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我们所说的软法缓冲亦是在此二者中发生:
(1)、就“必要性原则”而言,其要求如果国家还可以采取其他具有同样效果但使公民负担更轻的手段的话,则现行手段即为不必要(nicht erforderlich)的。[8](P42)对此以软法视角加以理解,即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时,可以采用典型行政行为的方式,同样也可以采用非强制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之软法方式,即软法手段可以作为“禁止过度原则”链接实践的考虑方向。例如福建省泉州市德化洵中有7 个加油站没有营业执照,当地工商局并没有依照传统做法加以取缔,而是运用行政指导的方法要求停业整顿。最后,有5 家加油站完善了手续,恢复了营业,得到当地政府的充分肯定;[9]
(2)、就比例性原则而言,其要求行政主体“若有必要采取行动,其行动手段应该尽可能柔弱,其严厉程度应与其要达到的目的相称或成比例,而不能轻易而随意地动用严格法手段”。[10](P138)应当尽量运用“合作”、“协商”等软法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因为软法手段固有的灵活性、协商性等特点,可以使得过程和结果之间的比例达到最优,如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强拆1241 个报刊亭,导致市民无法买报”,便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①
三、精神指导的限度与缓冲方法的扩展。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软法予以精神指导的限度。
从学科分野的角度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才真正属于公法的视野,而“软法”仅仅只是行政管理(尤其是新公共管理)中的概念。“公法关注宪政与类宪政的价值、等级秩序、正当程序、规则与标准、体系的一致性、制度实践的方式与稳定性。而新公共管理则关注灵活性,它假定国家太大、花费太高。”[11](P142)罗豪才先生在总结软法存在非理性状态时也这样说道:“软法先天的非理性其实只是潜在的、微弱的”[12](P79)这提醒我们: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追求的价值存在明显的紧张,我们一方面需要以基本原则为指导,将软法纳入社主义法治轨道;同时也要察觉软法与传统公法之间存在的差异,尊重软法本身的属性空间,软法“外在”的非理性,并不等于基本原则的精神指导可以无孔不入。相反,我们要尊重软法灵活、协商、主动纠错等方面的价值,只有在软法违背自由、公平等基本法律价值时才予以干涉。如果我们在这种互动关系中过于苛刻,会直接影响到软法本身之灵性,那么互动的实质便成为对软法的否定了;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软法缓冲方法的扩展。
必须承认,上文所述的抽样分析仅仅只是对实践的深度解剖,大部分的执法主体并没有主动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应当允许软法其在合理范围内延伸,扩大对实践的操作。
1.软法对“行政法定原则”的扩大诠释。随着二战德国形式主义的法治国走向实质主义的法治国,法治国的工具主义思想早已融入了实质主义的法治国思想之中,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已是行政法定原则的必然趋势。然而,“实质主义法治”的外延究竟有多大,“实质”之意是否包括政策?是否包括行政惯例?是否包括专业标准等等?如果说否定这些软法渊源,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而依照上述软法渊源所作行为便有悖于“行政法定原则”呢?从传统理论上来说,这一推论是成立的,但这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例如2006 年三月,江苏省南通市下属的启东市公安局出台了一个具有软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维护社会治安有功行为奖励办法》(简称《奖励办法》),文件规定驾驶员如果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社会治安管理,可以根据立功程度相应扣减其交通违章处罚记分,从传统理论角度分析,这一规定和行政法定原则相违背的,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章必须扣分,《奖励办法》本身有悖《立法法》。但事实上该行为得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类似做法。这便需要以社会需求为基点,从软法角度扩充理解行政法定原则的内涵。笔者认为,于公共治理模式下的“行政法定原则”,其行为依据不仅包括“硬法渊源”,在软法渊源完全具备基本的理性要素时,应当将“软法渊源”纳入其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实践对“行政法定原则”的理解。
2.软法对“行政正当原则”的理念更新。在法律对行政控制模式的选择上,“行政正当原则”以其过程监控为优势而倍受青睐。按照传统理解,行政正当原则主要包括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三项内容,具体表现为听证、避免偏私、告知等程序。笔者认为,在硬法模式下的行政正当原则,由于过程和结果之间的分割,实质上是很难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如每年举行的价格听证会以及《行政处罚法》听证制度的僵化等等。
在行政管理理论中,“硬法”调控下的法的程序结构是反应型的、防卫型的、封闭型的,相对人所谓的“参与”,实质是“协作”,而不是“合作”。②协作的实质是相对人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被动地、机械地完成行政机关的程序要求,从而使行政机关避免由此而造成的诉讼事件。但是,“合作”是不能被强制的,合作所表明的是对生产关系、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制度的主动建构。因此,我们需要补充对“行政正当原则”的认识,在传统基础上加入“软法理念”,加入软法实施机制中的“定期交流程序”、“学习和批评程序”、“自我评估程序”等等,从而将治理模式下的程序模式,构建为“前摄型的、事前的、开放的、宽容的”合作结构[13](P138),变“协作”为“合作”,变“单向度的社会控制”为“合作式控制”,变“僵化程序”为“开放协调”。
3.软法对“行政均衡原则”的实践保障。“行政均衡原则”一般包括平等对待原则、禁止过度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基于上文已经将平等对待原则进行抽样分析,故而此处不獒。笔者从软法角度对余下两项子原则的实践路径予以重新探讨:
(1)平等对待的原则。在平等对待原则的逻辑框架中,存在着制定法与习惯法界分,从而构成“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内容。笔者选取后者加以分析,所谓行政自我拘束是指行政主体如果曾经在某个案件中做出一定内容的决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类案件中,行政主体都要受前面所做出的决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对有关行政相对人做出相同的决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14]
其主要意义在于“要求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未有明确、具体规定情况下,应受行政惯例的约束。”[15](P218)可以看出,其实践路径并不涉及“硬法”内容,更多是依靠软法渊源中的“行政惯例”。故而,在软法话语未出现时,学者对此慎言道:“在公众将行政机关视为自由的威胁而非权益的保护者,是异己的力量而非信赖的对象的情况下,引入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社会效果是值得怀疑的。”[16]
(2)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本质上属于一种基本的道德准则。[17](P228-231)其作为一种“法律义务”与道德之间存有密切联系,对其实践操作的终极手段依靠的亦是行政主体的道德感悟(如诚信政府)。尽管有学者提出以“民主机制”、“法制化”、“司法审查”三位一体模式,从外部环境上建构诚信政府,落实信赖保护原则。[18](P276-285)但却难以在“行政主体主动性”上有所作为,究其原因,在于硬法模式下法律与道德的清晰界分。然而,这一不足在软法机制中却是可以避免的,软法规范是自我实施的,一定程度上“依靠社会认可、讥讽、信誉等来执行”,它大部分“可以转化为个人道德,人们出于负罪感和羞耻感而自觉遵守它。”[19](P265)因此,采用软法机制的作用,可以使行政主体出于自身的道德律,主动遵守信赖保护原则。
总之,“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软法”是公法领域内两个不同的理论主题,理论发现仅仅是对既定实践的事后考察。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互动研究具有双重意义,其对于软法而言,可以利用在判例中总结和成长起来的行政基本原则,予以全方位精神指导,提高软法本身的理性精神,扩大软法理论研究的范畴,更好地实施“公共治理”;同时,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而言,可以运用软法无须“以司法作为保障”、“充分体现合作精神”、“完善行政主体的主动精神”等优势,拓展基本原则的内涵理解,提高基本原则本身的可操作性。
①2009 年2 月25 日,无锡市城管局在没有经过听证程序的情况下,以“未经合法审批”为由做出决定,关闭、拆除市区1241 个报刊便民亭,引起市民强烈不满。参见“江苏省无锡强拆1241 个报刊亭,市民无法买报”[N].现代快报,2009-2-25.
②协作和合作之间存在很大区别:协作是强制性的,但合作不能被强制;合作是建构性的,而协作则是构成性的。合作表明的是对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的主动建构,而协作仅仅是发生在这些关系和制度之中的总体上被动的行为。(参见张康之。论社会治理中的协作与合作[J].社会科学研究,2008,1,49—53.)
[1][3][15][17] 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2] 魏武译。冗余的软法[J].行政法学研究,2008,(2):124.
[4] 刘星。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J].外国法译评,1995,(3):23.
[5] [美]E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 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J].中国法学,2006,(2):27.
[7] 宋功德。公域软法规范的主要渊源[A].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8] [德]伯阳(Bjorn Ahl)。德国公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9] 莫于川。行政管理革新与法治政府建设——应以法治和发展的眼光审视当下的行政管理新举措[M].南都学刊,2008,(4):41.
[10][13] 瞿小波。软法概念与公共治理——软法与公共治理之关系和软法概念之证立的初步理论[A].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1] 韦德·麦克兰奇兰。公共服务法与新公共管理[A].迈克尔·塔格特主编。行政法的范围[C].金自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2] 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A].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4] 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理论依据[J].法商研究,2003,(1):69.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他认为自然正义是从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发展而来的,要求人类追求善,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以实现社会福利。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普遍起支配作用,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下,将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有的“善”,自然正义之具体要求,可因时因地而变化,惟自然正义本身有普遍的支配力,而其支配作用可产生具体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全文如下:
摘 要:自然法始于希腊哲学,以理性主义为出发点。自然正义则是批判是否合乎公平正义的依据。自然法相信绝对价值的存在,追求普遍妥当的法律原则或正义标准。故自然法已成为“实定法”之指导原则、批判标准与衡量内在正义之准则,是在法律秩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两方面所需要的最低条件,并成为检证“实定法”本身妥当性的基础。本文就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实现和运用进行阐述。
关键词: 自然法 自然正义英美法
1.1自然法与正义
在这里,我基本上是将正义与公平在同一层面上使用了。自然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应当是首先必须解决的。一般说来, 自然法理论是从用来区分合乎自然的人类的行为,所谓“自然” (Nature),可从“人性” (Nature of man)、“社会性质”(Nature of Society)甚至是事物本质(Nature of Things)而演泽出人类行为完善无缺的规范。H.Kelsen认为自然自然法论者所主张的“自然”因时代与地域的差异而有不同。有时是指神,有时则指人性、历史、社会的法则,且都主张绝对的价值或正义存在于自然之中。
自然法思想渊源久远,自希腊哲学,经罗马时代、中世纪、宗教革命,而至近世,每一时代的自然法论者均有其独到见解。归纳其共同点,可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所适用的行为规则,并不限于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在国家所制定的行为规则以外,存在有更普遍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时间与空间及不同社会之中。这种人类行为规范并非由任何人所创设,而是根据理性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故可被人的理性认识。[②]这是一切个别行为规则之源泉;并构成批判一切人为规则内容的善恶与公平的准则。换言之,自然法学者均承认有一种较高或理想之“法”存在,并认为它是“实证法”(也可称为“制定法”)的终极目标,且承认其绝对价值而追求绝对的正义。近代由于自然科学的勃兴,经验科学取代了理性运用,自然法思想因而趋于没落,由法实证主义取而代之。然而,法实证主义的观点却狭窄而偏激,导致法律最终成为统治者的意志表现,使元首的意志成了法律与正义的根据,导致武断与罪恶的法律产生。至“二战”后,自然法思想卷土重来,自然法由追求绝对正义转而寻求可适用于当前环境的理想标准,这种标准成为制定法的指导原则,甚至成为批判制定法的依据。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人们习惯于将正义区分为“平均主义”与“分配正义”。前者支配私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契约当事人间的自然正义原则,后者被理解为全体(国家、集体)对个人尤其是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原则。即平均正义要求在对等的两人间寻求双方共同适用的均衡点,分配正义则重在众人财富或利益之分配。Cicero所称的“使各得其所”,目的是使所有人得到公平的待遇,即对于相同事物享受同等对待,不同事物为不同对待。而Thomas Aquinas则在亚里士多德的两种正义之外,再加上共同的“善的正义”,赋予正义追求善(Good)的功能。至JohnRawls以理性人为基础,从社会契约的观点批判功利主义,认为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他提出了“正义即是公平” (JusticeasFairness)的概念。其内容包括:平等的基本自由权、自然事物的调整、机会平等、程序正义、产生自己与他人,良心自由、忠诚履约等[③].JohnRawls强调“正义即公平”,坚信正义首先就是公民享有自由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而公正和连续性为正义的起码要求,也即形式正义(FormalJustice);而实质正义似应包括:分配上之差异补偿、利益公平开放给所有社会成员,每个社会成员均可凭自己之能力及努力发展潜能、追求成就,形成社会阶层重新分配的效果、新生人性尊严或人道精神[④].只有正义才是人类共通的善的秩序,在具体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之具体现实化,而在社会进化中不断演进。正义以平等为其核心,就其排除任意性而言应比单纯之平等更重要,应包括合理性、客观性、一致性、公平性、平等性与中立性等相关概念。
1.2正义与法的关系
在自然法概念下,正义为法的指导原则。其与法的关系依日本学者井上达夫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要求法律本身的正确适用。正义是法律内在的要求,若有欠缺则属恶法。任何法律以其存在为限,以所赋予它一般准则之公平适用为正义价值成立之意义。第二、任何法秩序均标榜正义之具体表现。法律本身不正,即无强制人民遵守的效力。可以说事实之陈述须符合“真理要求” (Wahrheitsanspruch),同样地法律须符合“政府要求”(Gerechtigkeitsanspruch)。第三、法律须符合正义要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等,对现在法秩序的批判根据已有的种种价值与目的,故法律须追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才符合正义的要求。[⑤]
1.3自然法下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他认为自然正义是从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发展而来的,要求人类追求善,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以实现社会福利。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普遍起支配作用,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下,将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有的“善”,自然正义之具体要求,可因时因地而变化,惟自然正义本身有普遍的支配力,而其支配作用可产生具体内容。自然正义不论何时何地均具有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
在立法方面,自然正义是指导原则和依据。在司法方面,在追求法律安定性与妥当性上有相同的功能。自然正义对下列事项均可以发生作用:第一、法官造法(Judicial Law Making)。从权力分立观点,司法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在创制法令,仅在阐时事物的真正内涵,在发生疑义时给予权威性解释。这种见解与英国习惯法的传统相符。然而在事实上,“习惯法的大部分为法官于社会所流行的情绪与民众所接受的习俗,或惯例中发展出来”[⑥].第二、解释法律。解释之目的在于探索或阐释法律宗旨,而法律最终目的则在于规范社会生活。然而规范本身并非终局目的,执行法律规范常在于追求某些基本价值,而追求正义的实现。第三、形成法理。法理有补充法律解释的功能,也有监督法律或习惯妥当性的作用。而法学理论的基本功能既在补充法律及习惯之下,使执法者自立于立法者的地位,寻求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则,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调和社会生活各种对立的利益,法理应是指自法律精神演绎出的一般法理原则,与条理、自然法、法律通常之原理并无不同。然而,实定法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以求符合正义理论。所以,自然正义实为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为法官造法提供制度上的保护,避免了多数人利用民主原则所发生的政治专断。
综上所述,自然法始于希腊哲学,以理性主义为出发点。自然正义则是批判是否合乎公平正义的依据。自然法相信绝对价值的存在,追求普遍妥当的法律原则或正义标准。[⑦]故自然法已成为“实定法”之指导原则、批判标准与衡量内在正义之准则,是在法律秩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两方面所需要的最低条件,并成为检证“实定法”本身妥当性的基础。当实定法欠缺或不明时,必须以自然正义为法官造法,法规解释及补充漏洞的法理准则。当实定法抵触自然正义时,如果任意宣告实定法的无效,则与法的安定性抵触自然正义时,如果任意宣告实定法的无效,则与法的安定性不符合。此时可参照考赖特布鲁(Gustav Radbruch)的见解——原则上法的安定性优于自然正义;若违反自然正义达到无法忍受的程度时,则应认为实定法无效。至于要到何种程度时,则应认为实定法无效。至于要到何种程度始为无法忍受?一般认为侵害人民基本权,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或其他宪法之精神时,即应认为无法忍受,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优先。
2.1概说
自然正义原为英国法之支配(Rule of Law) (或译为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据以控制公行为(Public Behavior)及行政行为(Daministrative Action)之方法。这一概念植根于英国普通法,是由大宪章(The Great Charter:MagnaCharta)所衍生的基本原则[⑧].自然正义原则为英国法院用于监督行政措施与决策及外国裁判与习惯的承认。内容包括: (1)习惯的合理标准为“是否公正、适当及合理的、诚实的、正常的人会采纳他”,或者更直接与自然法相联系,“是否与是非的基本原则相调和”。(2)用禁止命令或移送命令控制行政机关违反自然正义的行政行为或准司法决定。(3)在国际私法领域引用外国法或承认外国交易时,如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如公平审判、人身自由、行动自由等)将不被执行。
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特征表现在:任何意见均可公开表达,并公正地被听取。在Byene v. Kinematograph Renters Society案中,Harman法官认为,(1)控诉人了解控诉的本质;(2)给予了陈述的机会;(3)法院诚实地作为,符合自然正义原则[⑨].关于自然正义原则与法律之关系,法院认为议会创制法律是为了使行政权依一定的公正程序原则来行为,因此认定制定中已经隐含了自然正义因素。法院在解释及适用法律之时,也必须适用明示性的制定法程序,分别适用普通法与制定法,并以自然正义原则作为解释法律和补法律漏洞的指导原则。
2.2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
学者们都认为英国的自然正义相当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不得就自己的事件为自己的事件为裁判原则” (偏见排除原则),与“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听证原则)等两个普通法上原则。二者原本仅适用于司法判决,适用范围极为狭小。然而到了20世纪初,逐渐发展成为一般法院监督行政权超越法理的重要原则,并以其作为拘束具有司法性或准司法性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对于体现行政程序的正义非常重要。而英国的衡平法(Equity)本质上仍源于自然主义。从16世纪开始就将其称为“衡平与良心的规则”,依自然正义、衡平观念及良心的命令,适合于每个具体个案进行裁量时形成判决。
2.2.1内容
自然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为排除偏见原则,当对法院审判公正性有怀疑时,法官就不得作出任何有效的判决。这一原则对行政法院或行政许可机关这类行政组织有拘束力。或不具资格者参与了决定则该决定无效。对此原则有两个固定的限制:第一、若法官因偏见而回避,但当事人的代理者不能从事法律性的行为时除外。第二、行政机会首长从公益立场支持某项政策时,不得以行政首长有偏见起诉。此在美国称为“制度性决定”(the institutional decision)。自然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为双方听证原则(也可直接称为听证原则),乃要求公正听取双方意见的权利。[⑩]在这个意见上,其与美国“正当程序”条款完全相同。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规定为宪法基本权利。正当程序的文字意义为公平程序,保证国家给予个人基本的公平待遇。如没有听证(没有给予辩护机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听证原适用于司法程序中,后用于立法程序中。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也具有强制性,如行政立法与行政司法,所以,当行政行关行使职权而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权利时,即应进行听证。
简单说来,英国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作出不利益处分时,保障适当的告知与听证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然正义原则为普通法上的原则。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作出不利益处分的权限时,即使法律就有关正当程序没有规定,法院仍可以权限滥用之类型——逾越权限之法理而判决无效。
2.2.2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法相关案例中的运用
自然正义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英国表现得比较多。如Ridge V. Baldwin(1996.A.C.40)一案,表现在公务员的免职处分方面。具体案件是:1957年10月Baldwin市警察署长Bridge,因涉嫌受贿被捕并受免职处分,其后以证据不充分被判决无罪。Ridge以该处分欠缺事前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而请求废除该处分。第三审以上诉人的免职处分完全欠缺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违背自然正义原则而认为前述处分行为无效。以前的法院都未曾就公务员免职程序是否适用自然正义原则表示意见,该判决以该主管行政机关之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而适用自然正义原则。[11]
在University of Ceylon v. Fernando(1990 LAII.E.R.631)一案中,关于大学生的惩戒处分问题。若对重要证人没有给予反对询问的机会时,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法院认为已经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但本案实际情况是并未完全剥夺其反对询问的机会,所以,法院最后以本案原告未申请反对询问而判决原告败诉。[12]
关于行政程序是否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在Erringtom v.Minister of Health(1935 IK.b.249)一案中,由于贫民区(slum)清除处分案的主管承认迟误有关事项之公告且异议人未出席公听会,而复审采用了未经听证程序的新证据,因此该处分有程序上的瑕疵,该处分案因此被认为违法,法院明确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判决行政程序违法。[13]故在行政程序方面,英国以自然正义原则保障听证权利,并排除偏见介入。并且依照越权原则(ultra vires)的法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行政机关的行为属准司法性质者可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即法院对受到行政机关直接侵害的权利或利益,适用自然正义原则规范行政机关公权的行使,故认为自然正义原则在此难以适用。因此,英国法似偏向于程序法则的公平,而忽略了实体问题。然而判例法的发展,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法则及自然正义原则,提供法院验证不法程序或欠缺实体妥当性的标准,使自然正义原则更趋于成熟。
总之,英国是议会政治发源国,一直以“议会至上”为原则,认为国家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归属国会,法院对立法行为的审查较为消极。拒绝承认国会有权违背自然正义原则,仅要求依自然正义来解释国会立法。反之,英国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审查方面则扮演较积极的角色。对于行政行为之违反自然正义原则,视为违反议会所定正当程序或属权限滥用,依越权法理则认为该行为为无效。此外,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强制命令、宣未性裁判、中止命令等方式请求救济。能以自然正义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包括准司法行为、行政听证程序、公务员免职处分、对学生之惩戒处分、行政计划程序等。其行政决定前后的各种程序,都必须排除偏见并听取双方当事人之意见,以符合公开、公正、公平之要求。综上所述,英国根据具体个案,在行政法中山下而上建立了自然正义原则,落实法的支配(即法治)。
2.3自然正义与正当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范以普通法为主,盛行司法造法(即法官造法),法律常处于变动不定的状态。因此,自然法的概念在普通法中发挥了很大影响力,而分别衍生出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英国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正当程序原则均发源于英国昔通法与(英国大宪章》。其在行政法上的适用都依据控制行为程序的正当性与妥当性。当然二者也有以下不同点:第一、自然正义适用范围超过正当程序。自然正义在英国适用不区分国家行为与私人行为,故包括公行为与各种私法人及工会活动。而正当程序在美国仅适用于“国家行为”。第二、在英国,基于自然正义原则对公布涉及人民自由权利的法规时,要求该行政机关对于影响人民利益的法规规条款负有协商义务(Duty of Consult)。但美国行政行为与行政规则的区分还不明确,“行政规则”既可一般适用也可特别适用。故二者不便从适用范围的广义和狭义上来区分,也难说“行政规则”的形式必须具有“立法形式”。[14]第三、对于程序的正当性,其核心有三点,即通知(Notice),评论期间(A Comment Priod)或听证(Hearing),陈述理由(Statement of Reason)。英国自然正义的概念仅包括第二者,而忽略对事实理由的陈述,以避免行政决定程序而带来的负效应。总之,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二者概念相类似,适用的情形也属相似,所以在同时承认两者时难免发生疑义。然而如何区分而使两者能分别适用以审查公法上行为,使其更臻完善,自有其必要性。一般说来,自然正义原则实为确保正当性与妥当性的最后一道防线。
2.4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
自然正义必须适用于社会生活,因其本身具有的伦理性而无法避免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然而为避免该原则的滥用而妨害了行政目的与行政功能,故其适用应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如能维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避免法官的主观恣意。可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
2.4.1法定程序
所有法律都明文规定当实施涉及人民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运行。这种程序包括通知、听证、告知理由,等等,这样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如果立法者没有按照理智来判断事物本质以及考虑其他充分理由,而规定应履行的程序,就属于“恣意”(Willkur)行为。而立法者为避免不理智的立法后果,就必须斟酌各种待规范事务的本质及其他充分的理由,考虑到公益或立法政策,才能设立规范。这里的法定程序,是理智判断后明确规定的法律程序,所以其为自然正义原则的首要判断标准。
2.4.2事物的本质
事物的本质(Nature der Sache)原为法哲学上的概念。本质(Natur)本来就有“自然”之意,它是源于自然法的概念。所以事物本质为制定法之外的一种价值表现,在于各种不同事物中寻求合乎自然法的正义。一般说来,事物本质可分为三部分:一为事理或法理,是事物当然之理;二为一般社会生活的事物本质,是作为评价对象的文化现象,山此寻找法律上的规范要素:三为事物本身的属性,如男女之别,昼夜之分,事物的差异等自然现象。事物本质在H.Coing确定的法秩序中应有的位置。法律的目的在于让正义在人间真正实现,把事物本质作为实现正义的基础,适合于事物本质的类型中,事物本质所含的伦理性要素是能避免立法者或法官的恣意。而具有伦理性因素的事物本质概念,则提供法律的当然内容[15].事物本质的运用须具有法律规范客体的性质,一方面要求其符合法规范的要求,同时不与社会生活脱节。另一方面,合乎事物本质者才能符合事理,而事理存在于社会生活关系之中,是正义的基本标准,等同于具体自然法或衡平法,是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
2.4.3综合宪法理念的判断
自然正义原则与公平正义的理念相贯通,同为价值判断。而宪法也是充满价值判断的理念,而对立法者的权限产生拘束力。其基本精神为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如平等权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在实质平等的要求下,非绝对禁止差别处置,可斟酌具体案件事实上之差异及立法目的。也就是说,宪法明文规定的或宪法基本精神所推导出的价值,立法者可作出合宪性的判断。而我国宪法在法治国及福利国理念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强调法的稳定性、适当性,维护公益与私益的均衡,这是其基本精神。故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应综合上述各种宪法理念,根据具体个案事实来作出判断。
自然正义适用的对象是社会生活现实,故其判断标准应求诸一般理性人的社会经验或价值标准。而社会经验价值标准,应根据行为当时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风俗习惯与社会变迁等具体情况,考虑具体个案的事实而依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及宪法精神宋判断。
总之,自然正义原则是从正义的理念发展而来的。在英国是从程序方面入手,而成为审查行政程序正当性不可或缺的原则,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一样,其判断标准,在形式上,以法定程序为判断依据;在实质上,则必须依照一般人的经验、价值、事物的本质及宪法的理念参照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确保行政的功能与目的,维持法律的正当性与妥当性,避免法官的恣意裁决行为。法治国家均强调分权原理和依法行政原则,认为国家行为须有可预测性,行政裁量不能滥用或越权裁量,必须注意比例、诚信、符合行政目的与公共利益等原则。就程序而言,不允许立法者借助专断的程序侵害人民的自由财产,也不得借国家权力透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对人民造成侵害。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正当性的要求,排除行政的恣意性要素。[16]
自然正义原则给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公正陈述意见的机会。在实体方面,禁止专断性政治权力的行使,排除恣意性及产生专断的可能性。此外,立法、行政与司法均须具有法治主义观念与平等思想,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
结论:日本英美法学名家和田英夫教授认为英美法有四个重要特征:一是法之支配,二是判例法主义,三是陪审主义,四是普通法与衡平法。[17]这四个特征的精神与本质所在则是自然正义原则,强调法律重要性及其对人民自由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民主国家司法的要务。故民主国家司法的真正使命不仅仅是维持国家秩序(Aufrechterhaltung der Rechtsordnung),而是保障基本人权为核心的“法之支配” (Rule of law)。由此可知,应认为审判的目的在于“公平正义” (Justice)的实现。对自然正义原则可作出如下结论来:
(1)、自然正义原则原为制定法外的概念,是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基本精神,是法之支配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用以控制行政行为的方法。(2)、行政法上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依据要求正当程序的进行,要求给与当事人辩解的机会,获知决定的理由,以追求公开、公正、公平。(3)、法定程序是履行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方式,结合听证的进行,要求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4)、自然正义原则在实体上要求对个案进行判断时,必须依社会通用的价值标准,参考具体个案的差异,排除恣意,以符合事物的本质。 (5)、宪法价值的实现,为自然正义追求的目标。借宪法理念的判断,方可使自然正义原则达到追求法治国家的理想。(6)、自然正义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可为立法指导、法律解释及适用的标准及判决的依据。其判断可参考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宪法精神来进行综合评判。[18]
自然正义原则是绝对正义及永恒价值的追求,为超越制定法的概念,是评断制定法的正当性与妥当性的依据。因此,透过自然正义原则以检验国家行为是否符合事实,是否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成为实现正义的最佳方法。而自然正义原则在“正义可无止境追求”的观念下,不仅仅限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正义实现,更应积极追求个案的实质妥当性,才符合现代行政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维护人性尊严,维护行政公益的目的。
[1] 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杜2001年版。
[3] 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
[4] 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 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7] John Rawls(罗尔斯) :A Theory of justice(正义论)。
[8] Dennis Lloyd,The ldea of Law,《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1984年5月初版。
[①] 自然正义有两个主要原则:a.任何人就自己之诉讼不得自任裁判官(Nemo Judex in Sua Causa);b.任何人之辩护必须被公平地听取(Audi Alteram Partem)。
[②] 姜明安编:《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135页。
[③] John Rawls(罗尔斯):A Theory of Justice(正义论)
[④] [台]张泽严:《从罗尔斯的正义论谈成人终身教育的社会意义》,载《空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一期。
[⑤] 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第278、279页。
[⑥] Dennis Lloyd, The ldea of Law ,《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1984年5月初版,第234、250页。
[⑦] 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第150页。
[⑧] Paul R.Verkui:英美行政法的分流,法治斌译,载《宪政时代》第13卷。
[⑨] Z.W.Nedjati & J.E.rice:English and Continental Systems of Administrative Law,North-Holland,1978,P.108
[⑩] 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412页。
[11] David Foulk,Administrative Law,London Butterworths,1986,6ed.,P.223
[12] D.C.M.Yardley,supranote28,PP.110-111.
[13] [日]山口幸男:《行政裁判——行政手续自然正义的原则》,载《英美判例百选》,有裴阁1946年,第24-25页。
[14] 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378页。
[15] [台]高文琦:《事物本质之概念及在法学上之地位》(台大法研硕士论文,1979年6月,第5页。)
[16] 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415页。
[17] [日]和田英夫:《英美法概说》,有斐阁1990年版,第9页下。
[18] [[1 ]罗尔斯。 正义论[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07页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管理是人类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有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工商行政管理原则与维度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工商行政管理原则与维度研究全文如下:
迄今为止,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大致经历过三个阶段:一是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组织效能建设阶段,认为提高组织垂直管理效能,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垂直管理的有利作用,实现管理目标与管理质量、管理效率的最佳结合①。二是提高执法效能和规范行政行为阶段,认为提高执法效能和规范行政行为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商工作全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大自身建设力度的需要②。三是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阶段,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包括服务发展效能、市场监管效能、消费维权效能和依法行政效能;效能建设是以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为目标,是能力目标与职能目标的统一③。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的内容、目标和边界日益清晰。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以往研究成果较多,视角多维,内容丰富。
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影响因素和实现途径两方面:
一是影响因素,主要包括队伍素质、管理资源、体制机制、监管环境、工商文化和信息技术等因素④。
二是实现途径,分为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和综合层面。宏观层面包括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⑤;在微观层面上,通过改进行政审批、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和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制度等⑥;在综合层面上,通过加强思想、作风、业务、制度和能力等建设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本文以镇江市工商局为例,通过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理论,进而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建设水平的测量原则与维度。
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与工商行政管理功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等概念相互联系、相互区别,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这一体系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理论的分析框架。研究这个概念体系,首先应辨析“职能”、“功能”和“效能”等概念的含义及其关系。
一是“职能”,一般说来,人们往往将“职能”简单地理解为“作用”,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也都有其作用,但只有当社会、组织和事物的“作用”融入人的主观能动因素且产生了应有的效果,“作用”才能理解为“职能”。
二是“功能”,“功能”是一个系统科学概念,能反映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功能是由结构决定的,但结构相对不同的环境会表现为不同的功能。由于系统科学包括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因而社会系统有其“功能”,但不一定能将所有“功能”都称之为“职能”,只有当其所发挥的功能与该组织所要实现的目标,即推动社会进步相一致时,“功能”才表现为“职能”。
三是“效能”,“效能”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发挥内在能力,促进事物发展的“有效功能”。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组织的内在能力在一定条件下的外部表现。行政效能与行政功能的区别在于:行政功能只是组织系统内部结构的外部表现,还没有对这种表现产生的结果作出评价,而行政效能则包含对其功能的评价。效能的“效”是指功能的效用,“效用”是指人们希望达到组织在实现预期目标中所起的作用,包含组织目标。功能导致目标实现,“目标实现”是功能转化为效能的关键⑦。
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可以看出,当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发挥的功能与组织所要实现的目标一致,即工商行政管理功能表现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时,工商行政管理功能才转化为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是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及其活动对实现国家赋予其行政目的所发挥的有效功能,是实现行政目标的保证。“功能”与“能力”对应,“能力”是“功能”发挥的前提和基础,“能力”与“功能”成正比;“目标”与“有效”对应,“目标”与“能力”没有必然联系,只有“有效能力”才能促成“目标”实现,并实现功能向效能转变。工商行政管理“组织能力”(或行政能力)与“行政目标”构成了测量效能的两大因素,测量的内容就是两者的正向契合程度。具体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能力,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的主观条件和潜在能量,是组织资源、管理资源和环境资源及其相互结合的产物。
组织资源包括队伍素质、财务资源、物质装备、信息技术、权力权威等;管理资源包括体制机制、规章制度、组织文化、价值伦理等;环境资源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社会心态等。2.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履行职责所期望实现或达到的行政成果。不同于私营企业利润目标的单一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是政治目标与管理目标的统一,复杂且多维。层级不同、部门不同甚至阶段不同,行政目标也不同。3.“组织行政能力”与“行政目标”的正向契合程度,也称组织能力或行政能力的有效性,是指能够发挥组织职能、促成组织目标实现、实现功能向效能转变的能力。组织行政能力与行政目标的正向契合程度越高,组织行政能力越有效,效能也就越高。
工商部门是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其行政目标是政治目标与管理目标的统一。为说明其行政目标与行政能力结构,我们以江苏省镇江市工商局为例进行分析。组织内,该局纵向可分为本级、县(区)级和基层工商所三个层级,横向可分为办公室、法规处、财务(审计)处、人教处(老干部处)、机关党委、监察室、信息中心等对内管理部门和公平交易处(经检支队)、消保处、市场合同处、注册处、个企处、外资处、商标处、广告处、食品处等对外职能部门;组织外,纵向有省工商局直属领导,横向有市政府直属领导以及其他平行兄弟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特定时期、层级和政治环境内,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责的行政目标,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对内管理能力和对外资源动员能力是相对稳定的,但在具体任务环境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层层细化,逐级分解,最终形成行政目标和行政能力价值链体系。
(一)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特征
行政目标与行政能力的复杂性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的复杂性。一是效能的复合性。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包括内部效能、外部效能和综合效能,具有动态性、多样性、整体性、统一性等特点。动态性是指其内容和标准随着政治制度、时间、空间和条件等变量的变化而变化;多样性是指其目标、因素和层次多样;整体性反映了其必然体现一个整体;统一性是其质和量、功能与价值、主观与客观的统一⑧。二是测量的间接性。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是通过行政目标的实现程度来测量行政能力的有效程度。作为一种预期成果,抽象行政目标可以演绎、分解和转换成具体管理目标,而作为一种潜在的主观条件、素质和能量要求,行政能力只能依靠其相关载体来体现。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能力一般是指履行职责的要求。要测量的实际上是行政能力载体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经济和政治特性⑨,是管理目标与能力载体之间的具体比较。
(二)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原则
为进一步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原则,我们将镇江市工商局组织内的工作任务,以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为两极的横坐标,组织可控制度低与组织可控制度高为两极的纵坐标,组成四个象限的坐标体系(如图1所示)。通过分析,可以找到若干工商行政管理效能测量原则。
1.职能原则。
在纵坐标的左右两侧,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分成从事资源汲取和与能力配置的组织内部管理工作和从事市场监管和与行政执法的组织外部履职工作。组织内部管理工作是组织外部履职能力的基础,组织外部履职能力是组织内部管理质量的体现。一般说来,组织内部管理工作的目标清晰、程序稳定、资源常规,如行政接待、政务公开、报表统计报送工作、信息化建设、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等工作,管理目标清晰,管理程序规范,适宜用“花较少钱,办更多的事或办同样事,花更少的钱”、“费较少时间,办更多的事或办同样事,花较少的时间”等经济性或效率性来测量;
相反,组织外部履职工作目标抽象、程序性不强、资源变动大,如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査处取缔无照经营、农资市场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有形市场监管、消费维权、12315信息平台建设、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等工作,强调行政价值、行政伦理和社会价值取向,适宜用“最后结果是什么?”、“是否体现机会、结果公平?”等效果性或公平性指标来测量。
2.过程原则。
在横坐标的上下两端,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分为强调过程的常规性工作和强调结果的灵活性工作。强调过程的常规性工作,目标清晰、程序稳定、结果可预期,如内部管理的财务流程,每个环节的标准都非常清晰;外部履职的市场主体准入,整个流程都非常稳定。这类工作比较适宜用经济性和效率性来测量其效能。而强调结果的灵活性工作,目标抽象、程序要求不高且相对不固定,结果变化数较大,如内部管理的行政效能监察、违纪人员的查办和信访处理等。外部履职的消费维权、传销案件查处和市场监管等要求工作人员或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应变能力以及依法行政能力,因而比较适宜用效果性和公平性来测量效能。
3.目标原则。
在横坐标和纵坐标的四极,根据组织可控性和内外部工作属性,可以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分解成管理目标的层次体系,上层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目标,下层是具体管理目标。涉及行政目标,如商标发展目标,强调对知识产权保护、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每年新发展商标数以及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数等,环节管理要求相对不清晰,因而适宜用效果性与公平性指标去测量。涉及管理目标,如案件查办,检查、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执行、实施强制措施、暂扣罚没物品管理、案件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听证等工作,每一环节的管理要求都非常具体,因而适宜用经济性和效率性来测量。
4.层级原则。
在市、县(区)和基层工商分局(所)三个层级中,每个层级的工作重点不同。市级工商部门侧重宏观规则的制定、内部体系的高效运转、在公众前塑造公正高效形象;而县(区)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则更侧重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具体对外职能的执行。因此,市级工商部门适宜采用效果性、公平性等定性指标,而基层适宜采用经济性、效率性等定量指标来测量。
(三)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测量维度
能力载体主要涉及静态资源和动态管理。静态资源涉及物质装备、信息技术、财务资源、队伍结构等,动态管理涉及内部管理、外部协调、资源动员等。行政目标经过层层分解,最终形成具体管理目标。能力载体的多样性与行政目标的层次性决定了效能测量的多维性。行政效能包含着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及公平性等多维架构⑩。
1.经济性。经济性是指在保证适当质量的前提下,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等特性。工商行政管理效能的经济性测量是从获取资源的角度来评估行政职能的价值的,经济性评估强调的是节省程度,追求的是成本最小化。经济性测量的目的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树立成本意识、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如测量特定会议、项目的成本与投入,具体层级行政开支与业务开支的比率,具体部门人均行政费用支出等。
2.效率性。行政效率是指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所投入的行政资源与取得的行政成果之间的比例关系。行政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信息和时间等资源。行政成果包括有形的物质成果和无形的精神成果。行政效率类型包括决策效率、管理效率和执行效率。如工商行政管理费用测量法(衡量行政费用开支与使用是否合理,包括单位费用测量法、人均费用测量法、计件费用测量法等),行政职能测量法(衡量是否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要素评分测量法(衡量各种要素的贡献)等。在各种测量法的运用中,应采用既定标准进行衡量、评估。
3.效果性。效果性测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执行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目标,实现程度如何,产生了哪些效果。效果强调的是实际效果与预期目标之间的关系,通常指产出对最终目标实现所作贡献的大小,目标实现程度如何。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准入管理质量、市场监管质量、行政执法质量、消费维权质量,公众满意度和目标实现度等。
4.公平性。公平性是一种政治诉求,主要是衡量监管对象、服务对象和普通公众对工商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时是否滥用公权力,是否对监管对象、服务对象一视同仁,大家是否都受到公平待遇,弱势群体是否得到保护等的一些主观感受。如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程序、机会、依据、处罚结果是否平等。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法治原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世界各国在长期的行政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也是我国行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要正确运用这一原则就必须深刻了解它的内涵,并按照它的要求去做。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法治原则内涵及其适应性演进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适应社会发展之需要,该原则的内涵也在不断演进与转变。在我国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如何充分发挥行政法治原则的作用,解决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难题,需要更宽广的视角来探索新的路径。
【关键词】行政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 市场经济 演进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原则在拉丁文中有起源、基础、开始等含义,在英语中也有相近之意,原则相比于规则具有基础性、稳定性的特点,作为规则的来源和依据,它不仅贯穿于作为规则直接载体的具体规范中,而且指导着法的制定,规范着法的运行。它既高高在上,统领规则,又低入尘土,甘做基石。法律原则一定程度上是政治道德的体现,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依据或出发点”①。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原则未设定特定的实施状态,不与具体的权利义务挂钩,它能够广泛地覆盖法律领域,在基础之上进行根本性地调节和规制,其抽象性也意味着需要与具体的法律规则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基本原则又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的宣示和确立需要通过成文法,是有具体条文可寻的,而基本原则通常是以观念、法理性思想存在于立法者和国民的意识中,其外在表达则要借助于法律人的概括归纳和法律作品的承载阐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②,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基础性规范”,行政法上的具体规则和更细的原则皆产生于此,是它的具体表现。此外,它还具有一个特性,即调整和指导整个行政领域,不仅包括执法活动,还包括立法活动。以基本原则的姿态立足于行政法之中,行政法治原则随着时间的演变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开放的、高涵盖体系,其内容不断充实和增加,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不断调整。
行政法治原则的内涵可以从公权力、行政职权的产生、运行和监督三个角度来概括:
首先,从公权力、行政职权的产生角度来看,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行政主体管理行政事务、行使权力的来源必须是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法治的第一要求是行政必须处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相应的,作为行政行为主要依据的法规和规章,必须牢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不得僭越。
其次,从公权力、行政职权的运行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行政权的行使不可逾越法律,法律对公权力的运行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第二,行政权的行使应当正当合理,既要符合信赖保护原则,即行政主体应当保持诚信,不能随意变更自己的行为,背离先前的承诺,无论这一行为或承诺是负担性的,还是授益性的。要坚持比例原则,实施的行政行为需要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将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和范围之内;第三,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程序正当;第四,行政权的行使需要坚持权责一致,法律授予的职权不得放弃,否则就是失职、不履行义务、不作为,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从公权力、行政职权的监督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法律监督,即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认为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督、获得救济;第二,内部监督,即行政主体内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纠正下级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对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的各项行为予以监督和指导;第三,社会监督,包括媒体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等。
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得包括法学在内的诸多学科共同讨论与关注与公共领域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正如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及的,政府所选择的公共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一个社会的兴衰③。
政府干预的理论起点在于,市场经济的公平自由竞争并不是万能的,当供求、商品与服务等要素出现异常或偏离时,市场的自我调节会十分无力,此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加以干预,其所起的作用十分显著,尤其是在限制垄断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同时在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福利事业方面,更需要政府加以调节,以确保高效有力。
政府干预也不是万能的,权威有力的行政权力在提高效率、有力调控的同时,会产生滥用的可能,政府也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出现腐败、寻租、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为了保障政府干预的适度和稳定,必须将权力的运行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而为其指定范围的就是法律。“即由法律为政府行为确定规则、圈定尺度,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而为,行政法治乃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行政法治能为市场提供稳定的法律秩序,使市场经济成为一种体制化的可持续性创造活动。”④
要使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有效融为一体,必须更好地理解市场经济的内涵与特色。市场经济是从多个角度丰富和发展契约精神的制度,如能将契约理念引入到行政法之中,则会使行政法治原则的内涵得到更大的拓展,也为行政法治原则更好地适应转型社会的复杂性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和新的思路。
契约精神可以从以下角度来理解:第一,独立与平等,即缔结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强制、逼迫或者服从的关系;第二,意思自治,即理性的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缔结契约,并有权利选择与谁、何时、何地签订与结束契约,就特定权利义务内容进行约定;第三,互利互惠,即契约是一种协作的产物,目的是解决双方各自需要,如果缺乏互利精神,契约就难以实现其预期的效果。
契约所体现的平等、自由的精神,既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所必需,又可以为行政法治原则的发展与演变提供动力,对契约精神的解读可以有效帮助我们寻找制度管理的新路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行政法治原则正在也应当向着以下几个方向演进,以更好地应对社会转型期的理论困境与实务难题: 第一,将平等之观念融入到行政合同之中。行政合同在目前转型期大量出现,但在理论上我国始终对其存在争议,为应对实际中不断发生的行政合同争议,应当更多的纳入契约精神,而非意味机械刻板地坚持行政机关的主导性地位。契约的平等意味着双方都有维护自身权益之权利,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只接受行政主体作为被告,对于相对人在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中违约的行为,不提供诉讼上的救济。从长远来看,行政诉讼对行政合同也将全面放开,不仅受案范围需要扩大,也急需解决只有行政主体能够成为被告的问题。在控制公权力的过程中,摒弃机械和死板,平等也意味着对行政主体的保护。
第二,将自由之理念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相对人的参与和配合,也离不开对相对人的考虑和尊重。双向的互动才能促成公众参与,过去流于形式的听证活动、大众用沉默而非质询表达失望等现象,需要通过行政法治原则的演进和转变进行调整,需要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改革的进程。
第三,将诚信之理念与信赖保护相结合。政府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首先需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已有之权益,法治国家的法律被视为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的契约,更强大的一方更需要加强和重视对契约的遵守。信任虽然是一种无形的东西,却存在着有形的力量。转型社会时期,大量的政府部门无视相对人的权益、违法撤销相对人已有之利益的行为必须予以根除,才能保证法治的正常运行。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因此,发展行政法治原则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第一,法治应该是一种全民追求和信仰。一个政府对于公共政策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左右社会的兴衰。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整理和分析公众对某一公共政策的意见。因此,经济学与法学等社会科学都关注诸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公共政策的制度等问题。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由上层建筑启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所涉及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给我国带来社会转型的尝试,更带来了政府管理理念的创新,行政法治原则作为一项行政权力运行的准则,由此被大众所关注。在现代文明社会,法治应该是一种全民信仰,人们以法律为行为准则。在社会运行的各领域,如政府管理、文化发展等,都迫切需要一种稳定可靠的价值理念与行为准则,这就是法治。党的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的要素,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要让法治充分地被人民信仰起来,化法治为国家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和强大动力。
法治的灵魂在于法的执行力,良法是善法的前提,而善法则在于有法必依。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各族人民几十年不懈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我们已经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任重而道远。这既离不开激励、教导、惩戒和监督,也离不开人民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和信仰。只有人民心目中信仰法治,社会规则中浸透法治,法治才能成为有本之木、有源之水,法治才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而一个社会形成法治精神,社会中的人民形成对法治的追求和信仰,并不需要作为成文法的法律条文多么的严格缜密,也不在于社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透彻深刻的理解领悟,而在于人民的观念和平时的行为有没有法治的意识、精神和观念指导。
第二,依法治国、保障人权,重在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人民生活的幸福需要有物质和文化的充裕和富有,但更取决于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法律之于人权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使人权从应然权利明确到法定权利,并赋予其国家意志的属性从而进行周全的保护。作为法治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与法治是不可分离、唇齿相依的,公平正义得不到保障的法治是虚伪的法治,而没有法治作为基础的公平正义也是虚幻的假象。所以,要想保障人权,实现公正,唯有依靠依法治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重要的是规范和限制公权力的行使,因为这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而依法治官、依法治权更是其中的突出方面。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及法治观念的不断形成,政府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自觉依法办事的意识逐渐增强,但是以言代法和以权压法的现象还是不断出现。
如果要做到切实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及基本政治权利不受到公权力或特权的非法侵害,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是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途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文化传统中缺乏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的思想,缺少法治传统的历史积淀。传统的全能集权式的政府治理理念,直到现在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府的行政法治理念转变即将面临挑战和机遇,行政法治原则在政府行政时的完全应用任重而道远。运用行政法治原则保障私权利不受公权力的非法侵害,需要一个完备且操作性强的理论作为指导。当前在我国,学界对行政法治原则的研究尚未完善和系统化,为了实现对行政权更规范的控制,我国的行政法治原则应该是系统的和立体的,应该同时在实体和程序上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控制。
第三,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控制。行政法治原则需要做到的一大突破是:将“法治”的界限予以扩大,实现从形式上的法治到实质上的法治之突破。法治的应有之义是政府的一切行为皆有法可依,但在当前,社会的渐进变革给法治带来许多难题,对于法律落后或超前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法律适用难题,不宜太过形式主义与机械化。法律作为一种被应用的制度,既要避免被束之高阁,又要避免被僵硬性地理解与适用。让法律使行政陷入瘫痪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被视为基本原则的行政法治不应当走向极端。这就涉及到了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控制的问题。
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政府要消极适用法律,而是根据社会与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积极、适时、高效、合法的应对。自由裁量是现代社会所必须,防止自由裁量的滥用是法治的要求,如何促进自由裁量的充分行使又防止其滥用,就是依法治国语境下行政法治原则发展的重要问题。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历史就是强化自由裁量权与控制自由裁量权两种此消彼长的历史。⑤此外,根据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现代社会中的风险结构实际上已然成为了一个‘风险网络体’,人类面对的风险呈现出日益增加而且愈加复杂等特点”。⑥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规避因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广泛以及对自由权滥用的可能而引发的风险,都成为了依法治国语境下发展行政法治原则需要考虑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对行政合理性进行更深入的探索,如何处理其中的“均衡”问题,需要智慧和胆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谋划了崭新的篇章,只有把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机结合,坚定信念,深刻理解,积极投身依法治国的实践之中,才能让每一个公民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行政法治原则指引我们在通往法治的路上不断探索,法治的理想鼓励我们不断审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问题,这些问题要求我们既要从法律的品性、社会的阶段来讨论法治,更要从实际出发,探索我国法治自身的生长逻辑和建设方略。
(作者为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①向本阳:“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规则诉求”,《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3期。
②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5页。
③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梁小民译,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页。
④胡肖华,徐靖:“创新与突破―社会转型期中国行政法治原则嬗变”,《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
⑤袁曙宏:《行政处罚法的创设、实施和救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
⑥朱茂磊:“行政法治原则的再审视―基于风险规制的要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年第2期。
相关文章: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管理现代化是我国政府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它有着突出的实务操作性特征,同时又必须有强大的理论进行支撑。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是整个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因此,为了企业能够提高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更高效益,必须大力加强行政管理。想要提高行政管理单靠规章制度的约束的不够的,必须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员工自觉遵守企业相关制度,企业才能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行政管理作用
新钢集团公司建厂57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成为了一个千万吨级省属重点企业。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管理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没有良好的行政管理做后盾,企业的发展也是短暂的不长久的。正是认识到了行政管理的重要性,集团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管理制度来约束激励员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和不足。对于企业的管理制度员工也只是在表面上遵守,内心里并没有认同。这对大型钢厂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企业是由人组成的集体单位,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付出与贡献。思想政治一人为前提进行思想强化。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潜移默化,可以让每位员工更加了解企业,认同企业文化,从面达到统一思想,激发干劲的作用。因此,在行政管理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十分必要和必须的。
一、思想政治教育是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首先,笔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是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我们都知道企业必须拥有良好的人文环境以及拥有稳定的员工队伍作为基础才能发展好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我们都知道一个企业要开展好行政管理工作,企业员工的思想和行为必须与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相适应,与企业的发展目标一致,反之企业将无法长期生存发展下去。新钢集团公司通过制作企业文化手册、利用新钢管理杂志及新钢每日新闻等宣传媒介做好广大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自觉地建立起自身内在的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在思想上形成统一,在目标上达成一致,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其次,笔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是行政管理工作的指明灯。通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让员工充分学习企业文化知识,用教育者的思想影响广大员工的思想,使员工将企业思想转化为个人思想,从而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等工作中,在公司内部建立起精神激励机制,帮助员工树立崇高的理想,倡导“创新、奉献、超越”的企业精神,提高员工的思想觉悟,维护内部的安定团结,创造一个“明事理、晓道理”的稳定环境促进生产经营。最后,笔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有助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良好的人际关系即符合创建和谐社会的时代理念要求,也是人心所向、众望所归的心理需求,是一门系统的学科。集团公司就是一个小社会,拥有2.6万名员工,在员工中建立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形成一种融洽、愉快的氛围,营造和谐相处的环境,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过不去的险关,有利于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思想政治教育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起着导向的作用。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当企业行政为了企业更好地发展而做出的重大变革时,往往会引发企业员工的聚众议论,造成不稳定因素,甚至引发安全生产设备事故,这就需要通过各种媒介或管理团队做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发出正面的声音来引导员工,帮助员工正确认知,让员工认识到与企业同心、把工作做好就是对企业、对自己最大的负责,进而发挥其在改革发展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帮助企业行政顺利完成一系列举措。其次,思想政治教育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起着调节的作用。行政管理工作表面上看具有强制性,都是通过各项行政管理制度来实施的。实际上大家都明白“弦过紧,易断”的道理,集团公司只有通过对员工进行不断地思想政治教育,用学习、互动、沟通等方式来达到对员工情绪的有效调整和人际关系的有利协和的目的,这样的方式方法比直接用行政管理制度来约束来得更有成效,也更有说服力,温和的说教、与员工探讨的结晶更能增强集团公司的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第三,思想政治教育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起着保障的作用。行政管理制度对企业正常运行起到约束和管理的作用,但如果企业发展仅仅依靠制度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合理的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能够为员工提供无偿地心理疏导、增长员工见识、扩大员工知识面,有效防范员工的逆反心理,并且在员工内心深处塑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形成与企业血脉相连的命运观、亲情观,员工自然而然地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为行政管理制度的实施保驾护航。第四,思想政治教育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起着激励的作用。员工的行为一方面受到行政管理制度的约束,思想上又存在消极、被动地接受这些制度的怪象,如何转变达到心口一致,只有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正面说理、精神激励,只有企业好了,员工才能得到更多的福利和保障,企业承诺的“与员工共享发展成果”才能变成现实,员工才能为企业的发展壮大不遗余力地奉献一切。
参考文献
[1]唐文玉.当前中国社会管理创新向何处去?——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视角[J].思想战线.2012(01)
[2]张艺.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研究——以社会管理创新为背景[J].人民论坛.2012(02)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高校在办学定位和教育目标上都在不断适应社会新需求,如亲产业化、产学研合作、高素质人才培养等。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指出:“管理不只是一门学问,还应是一种文化,它有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工具和语言”。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高等学校的生存与发展。[1]高校的行政管理是实现其教学、科研两大社会功能的基础。近几年,我国涌现出不少新建本科院校,这些新建本科院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诸多问题,使得新建本科院校的快速发展质量和办学效果受到了影响。如今,我国对高等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要求,高校教育改革正向较大规模和较深层次转型,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和质量提升,在此情况下,新建本科院校应建立起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以适应这种高校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因此,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素质队伍建设也成为高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建设的现状与目标
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学校有三要素———行政管理、教育和研究。高校行政管理队伍改革成为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高等学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高校内涵建设的需求,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队伍也需要与之匹配。高校行政管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高校教育的健康发展,只有全面提升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才能有效提升高校行政管理水平。[2]对于新建本科院校而言,教师队伍和行政管理队伍对高校教育目标和办学理念的实现影响更为重要,是支撑学校发展的支柱。在当前情况下,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面临着自身素质提高的需求,如需要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应变能力和政治素质,需要具备新理念和掌握新的信息管理工具。而由于新建本科院校在建设初期发展基础薄弱,教师队伍和行政管理队伍参差不齐,影响到高校工作运转的效率和执行力,甚至影响到高等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和高水平建设。高校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高校的现代化进程。[2]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应在高校教育大目标下,立足于高校办学目标和行政管理要求,以效率、质量、专业为目标,以业务、服务为导向,构建开放性、特色型、服务型、专业性行政管理队伍。
二、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与原因
新建本科院校发展时间短,发展之后又面临着办学困境,在科研能力方面难以和研究型大学相比,在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方面难以和高职院校相比,在办学质量提升、特色凝练、人才培养、教工队伍建设、转型升级等方面面临许多现实性问题。在新形势办学目标下,应不断深化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管理改革,提升行政管理人员办学理念和创新理念,紧跟时代发展和办学目标需求,是新建本科院校提升竞争力和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队伍仍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4个方面:
1.管理方面如新建本科院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参差不齐,管理队伍建设水平低下,管理效率低下,一些新建本科院校为招揽人才,纷纷打出解决人才家属的招聘条件,将人才家属放置在行政管理岗位,导致行政管理人员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到教学、科研和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贯彻执行。
2.观念方面如在高校教育改革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管理理念滞后,缺乏现代管理意识,制约了教育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与企业相比,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意识薄弱,业务专业化程度不够,服务意识改革和理念更新相对比较落后,这与高校的竞争环境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心态有关,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教育机构,高校和企业面临的环境有很大不同,也导致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缺乏以服务为中心的理念变革,难以适应新的教育改革发展和需求
3.激励问题如新建本科院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待遇与贡献不匹配,行政管理人员岗位工资细化程度不够,行政管理权力泛化、存在双肩挑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待遇与教师差距较大,与新的办学理念有差距等等。这些问题客观上影响了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改善的动力。
4.业务问题如行政管理人员缺失专业系统学习和知识培训,学历层次相对较低,业务技能不足等,影响了高校整体办学目标的发展。
三、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策略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高校办学理念的社会化和市场化,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专业化是世界各国高校建设的一种必然趋势。如今的高校办学,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在不断上升,因此,新建院校的办学初期就应重视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建设以提高办学管理水平和办学的经济效益。本文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认为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素质提升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该系统涉及目标层、建设层、实施层和评价层。其中,提升策略对应实施层,是一种带有具体操作的提升策略,受到目标层和建设层的指导,应以评价层为依据和信息反馈,使提升策略更加有成效。
1.建立基于分类管理的激励机制
以办学目标为要求,以分类管理为出发点,构建基于分类管理的激励机制。当前,新建院校在薪酬激励机制方面都沿用高校的旧体系,导致对行政管理人员激励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基于分类管理的激励机制的目的在于使薪酬体系与行政管理人员的水平、能力、责任和贡献相挂钩,注重行政管理服务薪酬水平与学校发展水平、地方政绩的协调增长,对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分类分系列制定岗位责任、业绩、贡献挂钩的绩效薪酬,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尝试推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资体系并存的工资体系,增强薪酬待遇的吸引力,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素质。
2.完善行政管理人员的保障机制
黄剑青指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激励存在的困境有:“行政管理工作本身缺乏吸引力、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社会地位不高以及考核机制不健全。”[3]保障机制的构建应立足长远,强调行政管理人员的长远性发展和整体素质提升,因此,前期投入成本可能会大,这就对高校提出了一些新要求,要制定长远计划安排,以保障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如带薪培训、绩效福利等,甚至脱产学习,从而为行政管理人员素质水平提升解决后顾之忧。
3.引入企业式人员素质提升策略
新建本科院校应以企业为师,不断增强竞争服务意识,重视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水平提升,可以逐步推行资格要求和岗位证书制度,如轮岗制、带薪培训、资格认证考核,对优秀贡献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增强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以企业式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素质。
4.加强岗位聘用和岗位考核制度建设
以岗位聘用和岗位考核为基础,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人员聘用、考核、评价机制等改革,突出业务服务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以岗位职责为核心实行目标管理,树立以业绩、成果、贡献、能力为导向的岗位考核意识,采取差异化行政管理人员评价方式,建立岗位适应的多系列行政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分级流转、优胜劣汰的动态聘任管理机制。慎重引入行政管理人员,除了对现有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外,新建本科院校还应该重视对行政管理岗位的资格要求,严格考核新聘行政管理人员,而不是将行政管理人员简单地作为一种招聘教师的附属搭配,从而降低了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
5.加强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的信息管理能力建设,满足高校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要求
当前,信息管理成为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新建本科院校应不断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信息管理水平,注重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实施岗位轮换和业务交流,加强行政管理绩效考核的评价标准和实施量化管理,提高信息化能力,适应高校信息化管理要求,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能,建立多目标的激励和管理发展机制。
6.推行基于业务内容的行政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机制
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的考核是激励机制的关键,应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推行基于业务内容的行政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分系列管理制度,明确各系列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择优聘任,竞争上岗,实行不同内容的支持模式,鼓励行政管理人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岗位作用。
四、结论
行政管理人员素质提升是高校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需要从激励机制、培训方法、管理体制、保障机制、考核机制等多方面入手,进行系统性改善和提升才能取得效果。基于此,本文从建立基于分类管理的激励机制、基于业务内容的行政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机制、企业式行政管理人员素质提升策略、岗位聘用和岗位考核相结合、信息管理能力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的激励保障机制等多方面,提出新建本科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素质提升策略。
浏览量:10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管理现代化成为当前人们关心的话题之一,如何实现我国行政管理现代化的目标成为行政管理部门所要思考的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1.疗养院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的原因
1.1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些疗养院的行政机构过于庞大臃肿,不仅无法有效执行行政职能,还出现重复管理的混乱局面。虽然提倡“精简”的口号一响再响,但仍然有增无减,过大的行政机构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
1.2权力集中缺乏制约
行政管理权力主要集中在领导者手中,并且缺乏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导致一些领导者肆意忘为,官僚之风甚重,严重影响了决策民主化、管理科学化的进程,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降低了行政工作效率。
1.3行政法律和体制不健全
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将其上升到法律规制层面,没有健全的法律支撑,势必无法很好的执行。因此,行政管理体制不全,机构设置不合理,规章制度不科学、不完善,以及对现代社会新的科学技术方法推广应用不力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1.4行政机构运行不顺畅
由于部门或环节过多,运行起来显得十分不顺畅,在处理一些问题上存在扯皮现象,致使工作效率低下。如在解决一些客观问题上,总有一部分人会提出反对意见,如果得不到解决就会一直僵持下去。在某些问题上会触及一些部门的利益,这些部门常常寻找一些借口拒绝执行。
1.5行政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疗养院行政工作人员的选拔、录用、考核、奖惩等人事机制不健全,缺乏竞争、激励意识。行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办事能力有限,符合自身利益就干,否则就拒绝执行,直接影响到行政效率的提升。
2.疗养院的行政管理创新与变革策略
2.1以理念创新为切入点,贯彻先进的行政管理理念
要想搞好疗养院行政管理,首先要彻底改变传统的观念,在观念上进行创新,在思想上进行转变,认真在疗养院内部贯彻先进的行政管理理念。就目前来讲,很多疗养院经营者和管理者缺乏先进的思想观念,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不强。因此在疗养院内实行观念性的理念创新对疗养院来说是基础的行政管理创新,其他一切创新都应该以此为源泉。理念的创新对原来的、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形成了有力冲击,有利于以全新的视角、管理思维看待疗养院行政管理,进而不断提升自我,不断改革与强化管理,使疗养院的经营之路走得更远。
2.2以组织创新为切入点,不断调整和创新组织结构
当前疗养院组织结构已经很难适应时代发展之要求,进行组织结构创新势在必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扁平化组织机构。将原来的垂直多层的组织结构进行扁平化调整,减少管理层次,使信息传达和反馈更加迅速。二是建立柔性化的组织结构。原有结构对疗养院行政管理束缚很大,我们要采取柔性化管理达到灵活运用的目的,如设置临时性组织,以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的需要。三是建立虚拟化的组织结构。利用网络技术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运用网络技术优势将知识、信息、人力等资源高效动态地结合起来,进而更好地实现疗养院的战略目标。
2.3以人本创新为切入点,实行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
代疗养院行政管理的首选。关心和尊重员工,重视员工的生活改善和职业生涯发展,努力为员工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重视对员工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激励,为员工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提高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力。疗养院行政管理创新需要人才,人本管理可以吸收和留住人才;人本管理可以为员工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让他们产生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激发工作潜能,为疗养院的行政管理提供保障。
2.4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规范化表格、图表等,从而建立起行政部门的法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加强行政管理法规的建设,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2.5向企业学习先进的管理模式
在行政管理方面,现代企业是做得最好的,疗养院应放下架子,广泛吸收企业行政管理经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通过将企业管理讲求投入和产出、讲求成本核算的精神引入企业行政管理之中,可以提高疗养院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提高行政效率。
一、办公室文秘应具备的素质
(一)较强的大局意识
不管是给领导拟写各类发言稿还是为单位写各类综合性材料,办公室秘书都要站在领导的高度上去审时度势。亦或是组织本单位开展活动,代表本单位对外联络,都要时刻树立大局意识,时时刻刻在大局中定位,在大局下行动。吃透上级精神,维护集体利益,为领导当好参谋,为集体保驾护航。
(二)坚决的服从意识
人们都说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其实办公室秘书在工作中也应该有强烈的服从意识。无论在工作安排上还是在任务分配上,尊重领导的决定。只要不是特别离谱的决定,只要符合大政方针,符合发展要求,要坚决服从领导决定。努力建立良好的上下级关系,促进集体的和谐发展。
(三)较强的学习意识
身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理念不断更新。办公室秘书只有不断学习,更新观念,树立自觉学习,不断学习的理念,把学习当成一种责任,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敢于突破老观念,老方法,创新工作方式,才能提升自身的素质,从容面对各种新的要求,新的挑战。
二、办公室秘书应具备的基本技能
办公室秘书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要人员,其能力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办公室工作是否能顺利开展。有人说“能说会写,能吃会喝,能吹会侃”是办公室秘书必备的技能。虽然有戏说成分,但是,一定程度上注重培养办公室秘书基本技能,是办公室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办公室秘书应注重以下几种能力培养:
(一)扎实的文字写作功底
文字写作工作是办公室秘书综合能力的主要方面。无论是起草文书,修改文稿还是撰写各种综合性材料,都需要良好的驾驭文字能力,这就需要办公室秘书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只有功底扎实,才能适应各种各样的文字材料,从而使办公室工作更加自然顺畅。
(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口头表达能力是办公室秘书同单位内部、个单位间日常交际的基本能力。优秀的秘书要有好的口才,要能说会道,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达最丰富的内容,还要富有幽默感,善于与人沟通交往。只有做到三言两语把复杂的问题讲透彻,才能激发调动单位成员情绪,使单位成员和谐相处。
(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办公室是组织协调本单位工作的枢纽,所以协调组织能力是办公室秘书必备基本功。办公室秘书工作大部分是安排领导活动,组织召开会议,办理接待来信来访,对外联系以及购置、保管本单位日常办公用品等。这都要求办公室秘书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干事办事能力。只有具备这种能力,才能把办公室琐碎工作系统化,复杂问题简单化。
三、办公室秘书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办公室秘书这一岗位尤其专门的职业要求和条件,在不同时代背景下,虽然要求各不相同,但是对于专业知识的这一要求从未改变。新时期对办公室秘书的专业知识要求更高,不仅要有深度还应该有广度。在办公室专业知识的要求上,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岗位业务专业知识
办公室作为一个单位的综合办公部门,职能几乎涉及了各个领域,其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办公室秘书应具备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不仅熟识理论知识,还应在工作中完备自身的专业实践知识,了解办公室秘书的一系列性质和职责等熟悉其常规做法和应急措施,做用理论武装头脑的专业办公室秘书。
(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
办公室工作面临情况错综复杂,千变万化,这就使得办公室秘书要不断拓宽知识面,开阔视野,更新知识结构。通过学习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尤其是管理学、经济学、法律等专业知识,增强决绝问题的能力,从而适应办公室瞬息万变的工作要求,做优秀的办公室工作者。结语办公室秘书工作性质重要,内容琐碎。只有具备过硬的素质、良好的基本技能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才能有条不紊的推进办公室工作,切实将办公室打造成真正的“员工之家”。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我国行政管理改革创新是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科技革命影响的复杂背景下进行的,其基本趋势是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走向柔性管理、高效管理和方法创新,重点是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研究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的必要性
(一)为提高我国高校行政管理水平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把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之首。随着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有增无减,对高校的教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高校的行政管理水平是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不断发展的需要。高校要提高教学质量,除了需要建立高素质的教师人才队伍,加强校内教学设施建设外,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一些高校的行政管理水平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学生要完成一个手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严重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要提高高校的教学质量,必须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组织气氛决定了组织的发展。对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的组织气氛维度进行研究,有利于管理者了解高校行政管理组织的内部组织特点,从而为制定具体措施来改变和影响组织气氛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
(二)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研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截止2014年7月9日,我国的高等学校共计2542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246所(包括民办普通高校444所),增长率为2.18%,比2013年下降了0.63%;民办普通高校444所,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19.77%,呈逐年增加趋势。数据显示,我国的高校数量非常大,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研究的结果具有非常高的实用性。另外,从2014年的我国高校数据来看,未来民办普通高校的数量还会不断增加,在高等学校的比重也会逐渐上升。民办普通高校的加入推动了教育市场的改革,加大了公办高校的竞争压力。公办和民办高校要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就要重视行政管理,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制度。
二、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的研究
(一)研究思路
首先,将国内外的组织气氛维度的学说进行比较整合,选择其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气氛维度因素。其次,根据选择的气氛维度因素制作调查问卷的题目。考虑到调查的深度,此次调查的维度因素控制在5个左右,调查问卷的总题目数控制在40道左右。再者,选择合适的样本高校,向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最后,回收问卷进行统计,分析调查结果得出结论。
(二)研究方案
1.组织气氛维度因素选择。根据对国内外的学说研究中的因素进行对比,发现领导支持、领导方式、士气、激励、冲突、绩效、人际关系、管理制度、控制过程九个因素的出现频率比较高。本文选择这九个因素来进行研究。然而,根据研究思路,需要缩减到5个因素,因此要对这九个因素进行研究。从性质来分析,冲突属于人际关系中的范畴,而领导支持其实是领导方式中的一部分。从因果关系分析,士气是激励的结果,绩效是激励的出发点,因此冲突可以归入人际关系当中,领导支持可以归入领导方式中,而士气、绩效都可以归入激励的研究范围。经过合并后,九个因素可以缩减成领导方式、激励、人际关系、管理制度和控制过程五个因素。
2.调查问卷阶段。首先,根据选择的五个维度因素,制定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题目设置为40道,平均每个维度因素8道题目。其次,考虑到群体组织气氛维度在一定区域内的稳定性,调查对象要选择同一个区域内的高校来进行,对象数量尽量比较多。最后,在进行问卷调查时,从各高校中的行政管理群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向调查对象发出调查问卷,记录问卷的发出数量。回收问卷后清算问卷数量,清除不合格的问卷。在对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数据结果。
三、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研究结论的应用
(一)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选取五个维度因素,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对一个区域内的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的组织气氛维度进行研究。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本区域内的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的组织气氛维度对组织气氛的影响力排比分别是:控制过程>领导方式>人际关系>管理制度>激励。
(二)研究结论应用
根据研究的结论,对高校行政管理提出以下的建议:一是高校行政管理中要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管理制度。虽然管理制度在五个因素的影响力排行的位置比较靠后,但是控制过程因素在排行中位于第一的位置,而完善的管理制度是控制过程的前提。控制过程因素要求高校行政管理具有明确的管理制度,严格依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最终实现管理过程民主化。首先,要制定完善的高校管理制度,制定过程要民主公正。完善的高校管理制度是实现民主管理的前提。制定高校管理制度的方式要民主,制度对各部门的职责规定要明确,工作分配要做到公平公正。其次,要严格依照制度进行管理活动。严格按照制度进行管理活动有利于减少管理过程中的失误,加强管理部门对高校行政活动的监督,避免出现互相推脱的局面,提高高校行政活动的效率。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要遵守高校行政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高校各级领导要坚持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管理权限,实现科学管理。最后,要加强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因此,控制过程因素要求高校行政管理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程序,加强行政管理监督力度,实现民主管理。二是高校的领导要注意领导艺术,使领导方式要更加科学化和人性化。在研究的五个因素中,高校领导的领导方式对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的影响仅次于过程控制,因此,要营造良好的组织氛围,高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自己的领导方式的科学性与人性化。首先,高校的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行政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只有了解行政人员的生活需求,才能实现决策科学化和人性化。其次,高校各级领导要加强与基层人员的联系,建立起相互信任的感情基础。领导与工作人员的感情基础越强,领导决策推行的阻力就会越小,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会越高。最后,高校各级领导要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领导者素养的层级水准,关系到管理的效果。领导者要采纳适宜特性的领导艺术,在平日之内的管理强调基层人员的主体作用,做到以人为本,尊重基层人员的权益,关心基层工作人员的生活。在高校行政工作的日常管理中,不应当是单向领导的特性,而是经由互通及协商,获取各方管理意见,预留足量的选择空间而做出的。
一、高校行政管理中实行绩效管理的意义
大学的发展必须要有“大师”,高校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依靠的是人才。高校行政管理中实行绩效管理,提高了行政管理质量和水平,促进了高校的内部和谐,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广大教职工就会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工作,不断开发出自身潜能,提高教学水平,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产生更多的“大师”,从而促进学校的发展壮大。同时,良好的工作环境、优厚的工作待遇不但能留住人才,还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这些,都有利于高校核心竞争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原”有根本之意,“则”为规则之意,原则即处理问题的根本规则。高校行政管理中,面对面对一系列复杂的关系,构建绩效管理体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首先应遵循科学性原则,绩效管理体系设计要体现高校发展的战略目标,科学合理,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的利用等各项指标要客观公正,全面体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最大限度的激发教职工的工作潜能,促进高校健康发展。
(二)普遍与特殊原则
如前所述,高校的工作千头万绪,各个岗位都有自己的特点,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必须遵循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对不同的岗位要设置不同的指标体系,对学校战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业绩要重点强调,充分发挥权重的导向作用。同时,还要注重普遍性,做到整体均衡,避免出现两极分化。
(三)可操作性原则
可操作性是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必须遵循的另一个原则,这就要求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构建中,各种相关信息的取得要便于操作,同类信息之间要易于测算,评价程序要具体规范,评价方法要科学、具备可操作性。同时,可操作性原则还要注意避免“大民主”的操作方法,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家”管理。
三、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的具体举措
(一)进行深入细致的岗位分析
岗位分析是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的基础环节,是绩效管理有效实施的保证。进行深入细致的岗位分析,首先要分析岗位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岗位的性质特点、岗位任职条件及职责,最终形成具有科学性的、可量化的书面报告。深入细致的岗位分析,为绩效标准的确定提供了直接的依据;科学性和客观性岗位说明,使得每一个具体人员对自己所处岗位的工作内容更加明了,对自己的工作行为有了依据的标准,更有利于绩效管理落到实处。同时,岗位分析也为绩效管理的进一步改进完善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实现科学定岗定编。在进行岗位分析时,必须考虑每个学校的战略发展及具体的办学目标,这样的岗位分析才能真正成为绩效考核的可信赖的依据。
(二)明确绩效目标
现阶段,我国不少高校对行政管理的绩效管理很少考虑,加之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常常以“管理者”自居,因此,高校行政管理中只是规定了抽象的工作职责,缺乏明确的绩效目标。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要求从部门职能出发,根据岗位的性质、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行政管理部门每个人员的具体绩效目标。每位行政管理人员应在把握学校战略发展及办学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分析所在部门在学校的地位及其作用,根据学校确定的岗位职责,明确自己的工作要求及实现目标的计划。绩效目标的确定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要有服务大局意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确定的整体目标来制订各自的管理目标,个人要要按照本部门的管理目标来制定自己的绩效目标。其次,目标的难度要适当。绩效目标的制定,要考虑学校确定的整体目标、本部门的管理目标,根据岗位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来制定,不能太高,以免没有可执行性;也不能太低,否则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具体目标要难度适当,具有可行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还要有一定的挑战性,目标确定后必须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再次,注意目标的协调性。各部门的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部门之间要避免重复,以减少资源的浪费;部门之间的绩效目标还要避免交叉,防止出现推诿扯皮,降低行政效率;同时,部门之间的绩效目标还必须互补,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避免出现有事无人管的局面。
(三)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价办法
绩效考评在绩效管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考评能够检验前期岗位分析及行政管理部门、个人绩效目标是否合理、有效,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另一方面,科学有效的评价办法,能够发现各部门及个人绩效表现与其制定的绩效目标之间的差距,进而进行奖惩,实现有效的绩效管理。因此,构建高校行政管理绩效管理体系,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办法。然而,长期以来,在地方某些高校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绩效评估不够重视,加之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难以量化,致使许多高校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评价仍停留在一年一度的年度考评,考核的随意性很大,是否优秀并没有和实际工作挂钩,且考核结果除了优秀,几乎都是称职。这种流于形式的绩效评价办法,很难达到奖优惩劣的作用。笔者认为,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价办法,应注重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为表现,对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胜任力进行评价,建立基于胜任力特征的高校行政管理绩效评价办法。首先,确定胜任力指标及其权重,具体指标及其权重为:一是行政管理人员自信心、灵活性、情绪控制等个性特征,权重占15%;二是行政管理人员的人品、奉献精神、纪律性、责任心、进取心等价值观,权重占25%;三是行政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科研能力、理解能力、创新能力等认知水平,权重占20%;四是行政管理人员与同事之间的关系、接人待物及沟通协作等人际关系,权重占15%;五是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工作主动性、工作效率等工作能力,权重占25%。其次,建立多维开放的考评方法。打破主要在部门内考评、根据部门的建议确定评价结果,建立部门内部考评与部门间的互评相结合,部门领导考评与服务对象考评相结合的多角度、全面的考评方法,力求考评的客观公正性,为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服务质量。
(四)有效运用考核结果
绩效管理是一个持续性过程,绩效考核不仅是对过去的总结,更是为了在未来取得更好的工作绩效,绩效管理的关键是对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评结果的反馈与有效运用。然而,不少高校缺乏考核结果反馈与运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以后就万事大吉,结果束之高阁,或者人为淡化考核结果,使绩效管理大打折扣。为使绩效管理体系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必须有效运用考核结果。首先,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于考评对象,注意与考评对象的交流、沟通,督促考评对象总结经验及不足,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充分发挥绩效考评的作用。其次,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有效激励机制,除了采取直接奖励的激励外,还要将考核结果与每一位人员的薪酬多少、职位晋升、教育培训、干部任用等事宜挂钩,另外,还要注意近期激励与中远期激励相结合,为满足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规划提供机会,使绩效考评真正成为引导行政管理人员行为的“风向标”,不断提高行政工作的质量与效益,从而提高学校的整体绩效。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管理手段由粗暴走向人性化体现了行政法治的进步,是行政管理指导思想和行政管理理念的重要转变,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要素。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的特征
《档案法》第六条有明确规定,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行为实施,通过作用指导的对象产生预期的效果得以实现。它具有下列特征:
1.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法律意志的体现,必须行使不得放弃,否则构成失职。
2.指导是一种行政行为,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这种行政行为与法制监督行为虽然同属于行政行为,但比后者缺乏程序性、要素性和约束力,作用的对象具有宽泛性的特征;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遵守指导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法律责任,通常通过示范和引导的功能实现行政行为的所追求的效果。
3.指导以业务规则和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通常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非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通行的档案学理论为主要依据。
4.在管理成本上指导以不加重作用对象负担为原则。指导作为一种行政的行为是公权服务的体现,不得加重作用对象的经济负担,否则丧失其服务功能,背离立法原意。
二、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的对象具有紧迫性
当前,不少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我国档案实行的是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毫无疑问,凡属本行政区的档案事务,都在本行政区档案行政机关业务指导范围之内。这个职责是非常明确的。这个观点存在具有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但这个观点是不正确不符合实践的,必须抛弃!
1.《档案法》第六条是高度抽象的概括,立法以来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理解与执行的时候,由于地域不同、实际不同、知识结构不同,理解起来存在不同,执行起来各异。从实践来看,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范围是做不到的。硬性去做,指导就会流于形式,起不到良好的效果,就违背了立法的原意,这样的指导有选择的抛弃是最好的选择。
2.从指导的性质来看,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指导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不可诉的非行政强制行为,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被指导对象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指导,可以执行指导意见也可以不执行指导意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制约措施有限。如果一味强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这个面,那么指导的质量就下降,与立法的原意提升整个社会的档案事业的水平的立法原意是相违背的。3.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来看,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纯的指导行为对被指导对象并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但是进行指导的时候仍然有其他的有力的因素影响的指导行为的执行。这些有力因素的发生以被指导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主管关系为前提。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影响力大打折扣甚至为零。例如现在的非公经济,当地政府都不进行行政上的指导而是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监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凭着法律的规定去指导经营活动中一个小的档案部分,这种影响力是极其有限的。为此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的范围违背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4.从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存在的社会环境来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只要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存在和发展,它们的档案是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存在的副产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它们可以自行处置和销毁,它们的档案工作如何开展只要不违背法律是他们自主的事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本质上是一种干扰市场经济的行为!
5.站在历史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档案法》颁布实施的时候是1988年1月1日,距今已经有26年,那个时候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绝对的主导地位。《档案法》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而现在非公经济已经占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而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革,有些纳入国家机关的序列,有些要改制为企业,客观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档案事务的手段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死扣法律条文不变,将被时代所抛弃。
三、档案行政管理指导的对象
档案行政管理指导是行政机关(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包括政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行政的一种,行政机关行政以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为原则,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例外。例如档案执法行为以地域管辖为主,并不需要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当地政府行使档案事业领域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的对象即管理的对象,管理对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管理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
2.管理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的部门存在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比如省档案局对市国土局进行业务指导。省档案局与市国土局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存业务主管关系,但是省政府与市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市国土局与市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此时市国土局就成为省档案局的管理对象。
3.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笔者认为不是管理对象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去指导,这是一种越权行政,无效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上列三种关系部门除非法律授权,否则指导是一种非法行为,都会构成职权的滥用(积极的滥用如提升档案水平,消极的滥用借指导谋取部门利益)。非国有经济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档案不得纳入指导的范围。例如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定位为一种指导关系。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与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与业务主管关系。对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政府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的单位纳入指导的范围,重指导重监督;对没有上述关系的单位纳入法制监督对象,重在监督,非经其本身同意不得主动指导;即使指导,这种指导仅仅限于档案业务技术指导。
一、加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化已经成为体育部门发展的一个方向,在行政管理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能够有效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不断扩大体育领域,增强体育实力。党的建设是保证体育产业坚持正确的方向,并为体育产品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理论支持,只有做好党的建设工作,才能防止体育产业功利化,在促进体育产品发展的同时,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公开,既有利于企业经济利益的提高,也同时促进了体育事业的发展,实现双赢。
二、加强体育工作的措施
1.提高思想觉悟和思想认识
搞好行政管理中的体育工作,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到加强体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首先要求部门管理者和员工从思想上提高对体育的认识。从局党委到普通党务工作者到所有员工,都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行政管理工作中加强体育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和谐理念,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此外,要注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等理论的学习,从思想上不断加深认识,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切实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2.加强党风和团队作风建设
党风的好坏对团队作风有着直接的影响,好的党风能够给员工和运动员带来正能量,增加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而坏的党风则不利于部门工作的开展,对整个体育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加强党风和团队作风建设,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注重从基层抓起,并不断完善党委管理制度和体育训练比赛规章,对重大决定要倾听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第二,部门党员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为其他人员树立良好的榜样,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三,做好员工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形成遵守纪律、敢于创新的良好作风,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
3.建立健全党内规章制度
在新形势下,体育工作在体育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体现在党内严格的规章制度,这是保证行政管理有序进行的前提。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于党内生活要严格管理,要积极开展教育活动,例如,举行党员座谈会、开展主题演讲活动等,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提升其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在党内人才选拔上,应选择思想素质高、党性强以及具有良好业务能力的人员。另外,要积极探索体育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科学的评选制度。
4.不断创新丰富体育工作内容
在行政管理工作要不断丰富完善体育工作内容,将体育成果与体育工作相结合,丰富体育工作内容,提升体育工作成效。作为一个体育部门,应当注重对运动员的培养和训练,确保运动员能够在大型比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同时,要确保体育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完善体育竞技机制。在创新体育工作内容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要充分尊重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反映,多与他们进行思想沟通,做好思想教育以及合同、工资、稳定等监管工作。要积极做好体育工作宣传,使广大员工和运动员认识到体育工作的重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体育工作在体育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搞好党的建设工作,能够增强运动员和员工的凝聚力,更好的为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服务,取得更好的竞赛成绩。同时,能够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大有裨益。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企业行政管理职业化的目标就是全面提高企业行政管里人员的职业素质,建设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行政管理职业大军,形成能够支撑中国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力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企业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企业在行政管理科学化方面仍面临着严峻的问题和挑战。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必须不断完善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因此,要选择合适的规范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从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发积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新体系,进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一、企业行政管理之理论思考
1.企业行政管理的内涵。企业行政管理指的是在企业正常的运作过程中,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系统为了能够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而通过一定的法律、原则、制度和方法对企业进行职能性管理的总和。详细来讲,行政管理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从狭义上来看,企业行政管理就是在企业发展中,企业行政管理者和工作人员从企业发展实际出发、企业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流程对企业的生产和发展进行有效的管理。广义企业的行政管理指的是总经理作为企业的最高负责人,行政副总对管理工作进行负责,进而把总经理制定的企业发展目标和方向传达给各部门并得以贯彻实施的一个完整的体系。
2.企业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首先,企业行政管理的实时性。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企业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手段非常直接,对于企业工作具有很大的针对性,进而能够在企业发展中作出实时的反应。同时,企业行政管理在处理日常事务的过程中,行政管理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其次,企业行政管理的强制性。通常情况下,企业行政管理的强制性决定了企业行政管理的实时性。在企业的发展运行过程中,一旦企业发展遇到一定的问题,企业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就会从企业利益出发下达各种指令和命令,下级组织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从而保证企业各个环节的顺利运行。再次,企业行政管理的纵向性。一般而言,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企业行政组织内部的隶属关系进行自上而下的纵向指挥和协调,是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的要求,这体现了企业行政管理的纵向性。再次,企业行政管理的盈利性。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益,企业行政管理亦如此。企业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行政管理活动,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商品和服务而谋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
二、当前企业行政管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分析
1.加强企业行政管理能够提高企业的发展和适应能力。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发展运行的中枢神经,在企业发展中的意义重大。企业行政管理涉及到企业运行的整个过程,是行政管理者和企业员工相互联系和沟通的桥梁。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激烈,企业行政管理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企业应该不断加强企业管理,不断创新企业行政管理理念,提高企业的发展和适应能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重要的前提基础。
2.加强企业行政管理能够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国内有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企业之间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因此,对于当前企业的自身发展来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我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企业行政管理,努力打造学习型企业,强化企业成员的学习,使企业积极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经营理念和科学技术,并且将其转化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稳定运行。
3.加强企业行政管理能够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通常情况下,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企业行政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功能:第一,计划功能。企业行政管理的计划功能就是确定管理内容的目标和决定如何达到这些目标;第二,组织功能,企业行政管理通过完善企业不同级别之间的职责关系,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效合作,实现行政管理工作的稳定运行;再次,指挥功能,指的是采取具体措施,调动和协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控制工作,即对指挥工作的各项措施进行监测、控制与调整。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系统为了能够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而通过一定的法律、原则、制度和方法对企业进行职能性管理,通过以上各个功能的有效组合,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三、新时期创新企业行政管理的路径
1.创新企业行政管理体制。首先,积极优化企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在当前企业的发展运行中,现代行政管理最为核心的特征是法制化的管理。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管理发展的大趋势,健全行政管理法规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法律保证。所以必须加强行政管理法规的建设;其次,大力深化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企业行政管理新体制,就是要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学原理,按照科学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从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出发,以自身的发展目标为立足点,不断完善企业自身的行政管理体制;再次,要积极完善行政机构。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力推进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2.创新企业行政管理方式。在当前企业的运行中,一些行政管理人员对企业业务不熟悉、不了解,在实施管理时,难以结合部门实际。同时,企业行政管理的方法还比较陈旧,不能够适应当前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因此,在当前的企业行政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创新企业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法,加快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可以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社会活动,必须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用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人工智能设备处理公文、传递储存信息。推进电子政务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提升,实现企业的稳定运行。
3.创新企业行政管理体系。首先,完善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力体系。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对企业行政框架进行有效设计,不断强化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进而实现企业组织力量的有效整合,完善各种职能划分和岗位设置,保证企业行政管理权力体系的有效运作;其次,完善企业行政管理的技术体系。企业行政管理需要技术支撑,实现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行政的监督和控制;再次,完善企业行政管理的事务体系。构建企业行政管理新体系离不开其事务体系的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事务体系包括办公室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会议管理、总务后勤管理、企业行政信息系统管理。通过不断优化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总而言之,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的作用是企业参与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不断创新企业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力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管理体系不健全
电力企业,从内部管理这个层面来讲,实际上仍然没有脱离计划经济的枷锁,很多管理模式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管理人员不能按照市场的需求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提出更先进的理念,采用更符合市场机制的管理模式,而是以党带政,因而企业的发展受制于电力主业的行政干预。企业的高层管理干部也缺乏进一步创新的精神,把过多的精力投入到企业事务性活动范围内,而不去深入探究电力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哪种营销管理和行政管理更能保证企业稳步发展以提高经济效益。
1.2行政机构人员过剩,人员配置不合理,工作效率低下
电力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头,其企业多、分布广,由于其具有这样的特点,电力企业的行政机构更是需要大量的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做的事情虽然繁琐复杂、千头万绪,但是过多的人员会导致行政机构臃肿,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与利用,这就要求行政管理机构在对人才结构的调整上面花功夫,但是,往往经过很多的调整和精简还是无法改变管理的缺陷造成的“有增无减”现状。行政机构的部门和环节的设置和配备有些不尽合理,有些部门和环节会重复,遇到某些大事或者关键时刻,往往会导致企业在管理方面运转不良、信息错误或者逻辑颠倒。还有审批程序的复杂,过多的请示汇报,导致行政效率低下。
1.3管理认知的不足
电力企业对行政管理的认识往往停留在“管理”这个层面上,而忽略了“协调”和“服务”这两个重要的功能。行政管理者不单单就是在日常事务中做领导的好帮手,还必须要在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策略、企业精神、企业文化等重大问题上有自己的思考。很多行政人员不能充分发挥好“协调”与“服务”的功能,只能简单地传达领导的命令,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而不能完成各部门之间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好协调。
1.4行政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电力企业行政工作人员的人才招聘录用考核等基本人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力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一些素质不高的工作人员没有学习的心态,对自己的职务不了解,不熟悉,不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甚至出现了“该管的不管甚至没管好,不该管的脱离实际”这种现象。另外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法推行,其他部门对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信任、反感和排斥。行政人员又没有及时与相关部门相沟通,使行政效率大大降低。
二、提高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策略
2.1使用合理有效的行政管理模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企业管理者应该提高认识,重视行政管理工作,建立更好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大胆发扬创新精神,不断地使管理模式符合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保证企业有关决策得到迅速贯彻执行。按照企业规范化要求,按实用性和科学性原则适当调整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管理职能,让它们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为企业服务的功能。
2.2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合理的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它能看出一个企业发展的前景,因为它能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一个发展得很好的企业都会有一整套完整的合理的规章制度,比如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与操作制度,工作流程以及一系列文档的规范模式,从而建立起一个企业的法治秩序。
2.3提高对管理认知的水平
电力企业对管理认知的不足,就要求管理者要加强对行政管理知识的普及,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和“服务”三个重要的职能。行政部门在管理上要做到站在“战略家”的视角上想问题,在协调上要做到上与下,左与右、里与外的沟通。在服务上,要做好甘当幕后英雄的角色。
2.4全面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
建立一个行政人才选拔聘用和培养机制,方能改变目前电力企业人才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在人才的招聘方面,一定要有计划地进行,提前做好各方面准备,制度相关的培训提拔政策,对人才的选拔,录用要严格把关,通过层层考核吸纳一些企业所需要的行政管理人才。建立和完善考评和激励机制。
三、结语
综上所述,要提高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效率需要做的事还很多,但我们只要充分运用好合理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和重视企业管理工作,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那么电力企业行政管理效率肯定会逐步提高以激活企业的活力,最终促使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浏览量:7
下载量:0
时间:
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发展运行的中枢神经,在企业发展中的意义重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行政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企业行政管理
1.1企业行政管理的现状
当前我国企业在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企业行政管理理念陈旧落后,不适应新时期经济环境。在大多数企业,行政管理类似于政府机关的管理,在性质,目的,方式等方面如出一则。出现了衙门作风,人浮于事,人员冗杂,机构臃肿等问题。二、行政管理的内容狭隘,只是简单将管理工作关注在办公室管理,文件存档,后勤事务的管理,没有将行政工作上升到企业整体发展的层次。三、企业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行政工作只是围绕具体的事务展开,对行政人员和工作没有系统的培训和安排。这些问题都决定了在新时期企业行政管理亟需探寻一条新路子,方能适应新的经济和竞争环境。
2企业行政管理新思路
2.1企业行政管理创新的重要性
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发展运行的中枢,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管理涉及到企业运行的整个过程。当前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激烈,企业行政管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在竞争中更好的成长,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更新行管观念,从而提高企业的发展和适应的能力,为企业长远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企业应该通过建立新的行政管理体系,强化企业成员积极学习新知识,管理阶层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改善企业经营,从而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在行政管理工作展开新思想,加强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合作,充分发挥行政工作的效用,可以更好实现企业短长期目标。
2.2企业行政管理创新的路径
2.2.1建立新的管理体制。
这是企业行政管理改革首要任务。企业管理者首先要改变行政管理旧的理念,完善企业型管理制度,加强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建设。现代行政管理要求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的前提,也是行政管理工作有效的保障。其次领导者要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建立新的行政管理体制。这需要决策者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市场以及规范的要求不断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再次、领导者要不断完善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利体系。对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要大刀阔斧的改革。有效设计企业行政框架,对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进行强化,有效整合企业组织力量,清晰划分岗位设置和职能,确保权力体系的有效运作。最后,行政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需要技术的支持,只有不断完善技术体系,方能加强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只有做到以上几点,企业行政管理才能不断进步。
2.2.2创新行政管理的方式。
在许多企业中,一些行政工作者对企业业务不熟悉,在管理中难以与本部门的实际结合,或者有些企业的管理办法仍然比较落后,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以此,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中要采取新的管理方法和方式。行政管理工作是比较一项综合性较强、比较复杂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可使用现代科技成果,如使用计算机和网络办公,使用智能设备存储传递信息,这不仅会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同时也有效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2.2.3创新人才储备
。说到底,企业行政管理最终还是要有“人”来完成。这就对企业行政人才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素质一般包括员工思想心里素质,专业知识,以及工作能力。企业在开创企业行政管理新路径必须将人才因素考虑在其中。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培养和训练人才。如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根据不同层次人才需求,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采用不同的培训方法,致力于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引进先进的管理人员,激励管理者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
2.2.4构建新的企业文化。
在新时期,企业的管理不能仅仅是管理制度的创新,更要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依然需要文化的注入,其中团结协作是要义。因为在企业这个大组织里任何个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都需要成员们之间的相互协作,企业整体的发展。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是约束员工的,只有让每个员工了解企业的文化,感受企业的文化,员工才会由内自外的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为了“家”去奋斗,从而推动企业在和谐的氛围下发展。使得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囊中,经济全球化环境中茁壮成长。
3结语
做好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可以保障企业的持续性发展,保证企业有效参与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运作。当前一些企业在行政管理目标上不明确,或者只是简单为企业营销和生产服务;在行政管理观念上落后陈旧;业行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行政人才缺乏等现象。这要求企业在行政管理上开辟新路径,首先要强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变管理方式,加强人才储备等,这样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实现企业的“中国梦”。
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稳定发展在我国企业的发展历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题,企业员工也会存在一些实践中与思想上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企业的稳定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当前从计划经济体制已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弊端仍然存在,依然存在着政企不分的情况。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国企业需要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多接触,以便争取到更多项目与资金的支持。然而企业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好关系,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企业员工存在的实践中与思想上的难题,让企业走出困境,进而为企业更好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可见,企业行政管理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稳定发展。
1分析我国企业存在的行政管理问题
1.1缺乏企业行政管理的意识
伴随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快速发展和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日激烈,在企业发展中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性越发突出。但是我国企业在其发展历程中,普遍存在缺乏企业行政管理的意识的现象。一是在企业的领导管理层中有关负责人缺乏行政管理的意识,在制定企业规划中,对行政管理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并没有认识到,对其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严重忽视;二是在企业中的工作人员缺乏行政管理的意识,有不少企业的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对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本不熟悉,企业实施的行政管理与其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向背离,无法保障切实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相关措施;三是企业缺乏完善的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没有为各个职能部门搭建好联系与沟通的桥梁,就会造成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无法有效开展工作。
1.2企业行政管理相关人员脱离实际
在企业的行政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行政管理相关人员对企业具体业务不熟悉,在日常管理中与各业务部门的实际脱离,制定的相关规定不切实际,难以贯彻执行或者根本无法执行,使得其他部门对其产生不满和反感。在心理上行政人员给各个业务部门的感觉就是碍手碍脚,总感觉他们管的太宽,非常希望他们永远不要出现在本部门内,以防对自己的工作产生干扰。除非是有些事情必须由行政管理部门出面协调解决,否则宁可不与行政管理部门来往。行政管理相关人员通常也是非常知趣一般都不会去打扰其他部门,或者也存在着一些抵触情绪,有事大家干脆说事,没事互不联系,一旦有了一些官僚作风与习惯,双方就会产生更深的抵触和隔阂。这样就会深陷一种恶性循环中,行政管理部门越与其他部门具体工作接触的少,就越不熟悉具体情况,那么管理就越与实际脱离,而行政管理与实际脱离,各个业务部门对其就越排斥,进而使其更加不熟悉各个业务部门的具体情况。
1.3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企业行政管理的整体环境有两个方面: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外部环境的建设主要是来自于有关机构的支持与政府制定的政策,而内部环境的建设主要依赖于企业内部制度的建设。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就反映出了企业在建设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问题。大部分企业内部都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不仅是在验收计量、员工管理及原始行政管理等方面无章可依,并且在行政程序制度、稽核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及行政部门职责等方面也是杂乱无章。
2我国企业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思路
2.1增强企业行政管理的意识
增强企业行政管理的意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的领导管理层中有关负责人需要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重要性。作为企业管理中重要构成部分的企业行政管理,它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到无法取代的作用。企业的领导管理层中有关负责人需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在制定企业策略的环节中需要充分结合企业行政管理来考虑,保障顺利开展企业行政管理相关工作。二是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相关人员的意识。企业在行政管理中,对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加强他们的行政管理意识,从而为顺利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奠定重要基础。三是企业行政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相关工作人员提高综合素质,就是对企业行政管理进行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式。在企业不断发展的历程中,每个行政工作相关人员都需要努力使自身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尽量将自身的能力水平提升到一个相当高的高度。每个行政工作相关人员只有努力使自身素质提高了,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运行。
2.2企业行政管理需要选择切实可行的模式
企业如果只是要求行政管理部门简单的深入各个业务部门,强化为企业一线人员服务的理念,克服官僚作风与习惯,恐怕难以收到实效。如果企业行政管理相关人员没有找到一个比较合适的切入口来协助各个业务部门开展工作,就会觉得难以融入其中,无法着手开展工作;如果非要强行协助,反而会给各个业务部门增加麻烦,使其正常工作受到干扰,这样恰恰会让各个业务部门引起排斥与反感。当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强化了管理职能以后,行政管理部门就能够顺理成章、自然而然的深入到各个业务部门开展工作。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保证制定的管理制度能够符合实际的要求并且切实可行,为了对各个业务部门所执行的相关制度情况进行考察,从而使得管理有利于各个业务部门开展工作,就必须深入调查各个部门具体业务的进度,并且维系与各个业务部门的良好协作关系。因此,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其管理职能的强化可以深入到各个业务部门工作中,这样就能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例如,通过对各个业务部门的深入,就会更深入、更多的了解到各个业务部门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这显然非常有利于做好员工考核与任用工作。此外,在深入业务中行政管理相关人员可从企业管理的视角给各个部门的业务出谋划策,处理好跨部门协作与上下沟通等事务,这就能够帮助各个业务部门解决靠它们自身是很难处理的难题,甚至其发挥的作用会高于企业高层领导。这些都有助于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与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改善它们之间的工作关系,在企业中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2.3健全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尤其是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需要有一整套完备的行政资料,以便为管理者提供分析过去与预测未来的基础,使得管理者能够看得更远,提高其管理意识。所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强化管理:一是对企业管理中的内部牵制制度予以重视。内部牵制制度指的是涉及企业策划人员与编辑、管理者以及最终决定的每一项工作都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分工处理,以便起到制约的作用。如管理者不能同时兼任策划与编辑或最终决定人员的工作,这样不仅能保障各方面管理的完整与真实性,还能使得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经办人员形成相互牵制的一种机制。二是在内部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行政部门实施再监督。实施内部管理是再监督的一个有效方式,将行政机构与内部管理机构分别独立起来,使得管理人员能够从被管理部门独立出去,这样就有利于差错防弊,以便改善行政管理,从而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三是在行政管理中需要建立相应的权限与签字制度。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管理上的每个决定都要予以明确规定,依据规范化的方法进行管理;规范签字流程中每个决定的结果,需要依据行政管理、管理权限严格完成签字流程,并且还要明文规定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只执行应该做的事情,行政人员对那些没有按照规定完成签字流程的管理应该拒绝执行。这样就能够控制住不合理的管理发生,从而在保障管理的合法性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浏览量:11
下载量:0
时间:
我国的公共行政学学科经过了近30年的历程,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行政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公共行政学作为当前管理学专业和政治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公共行政学的教学对象也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该课程的理论发展速度很快,而理论建设、教材设施和教学方式都跟不上理论的速度。面对这些变化,对学科建设和教师素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以甘肃农业大学公共行政学教学改革为例,探讨公共行政学教学的合理范式。
[关键词]公共行政学;教学改革;甘肃农业大学
一、公共行政学的发展由来
(一)发展过程
18世纪末美国学者W.威尔逊的《行政之研究》一文的发表,标志着公共行政学的诞生。在这百余年时间里,公共行政学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过程,呈现出多范式的理论模式。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或学科,公共行政学特别是以“行政”作为研究对象的政府管理研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从学科起源讲,公共行政学属于“舶来品”。当前中国公共行政学整个学科体系的理论建构和研究方法,几乎完全来自于西方公共行政学成熟并且完善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系统,这是由客观历史原因所造成的。改革开放以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各大院校才得以陆续恢复行政学专业,开展相关领域研究。经过了20多年的学科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与西方的学科建设相比,还存在很多的差距。
时至今日,相当多的中国公共行政学学者仍然将研究重点放在西方公共行政学的理论体系上,对公共行政学的中国化关注太少。“中国行政学就整个而言,还处在引进、消化和吸收阶段,在思维逻辑和理论体系上还没有完全跳出西方行政学的窠臼”。应时代的需要,中国公共行政学界迫切地需要开辟出一条行政学中国化的道路,也就是公共行政学“中国化”的问题。尤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广泛而深远的行政改革,政府面临着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府间关系、政府生产力的提高、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公职制度改革……,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行政学研究者予以充分的关注和回应,也需要理论上的创新做指导。要充分研究当前中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取得的各方面经验与教训,寻找蕴藏于我国社会和各个省市的普适性和特殊性,进而发现和阐释规律,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问题。
(二)课程定位及意义
公共行政学是管理学、政治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也是核心课程,其教学目的和任务就是引导学生掌握公共行政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方法,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从事实际行政管理工作的能力,因为应用面广,目前国内文科类的许多相关学科专业也都广泛开设了这门课程,因此,它是一门研究范围非常广泛的独特学科,在其一百余年的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它是关于公共行政管理的系统科学,它有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特有的研究对象;第二,它是关于公共行政管理的综合科学,它有效借鉴和运用了各个时期的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第三,它是关于公共行政管理的实践科学,它从论证现实行政问题发端,并始终强调理论研究与现实行政相结合;第四,它是关于公共行政管理的创新科学,在它不同的发展阶段上,都不断有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问世。
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目前自2001年成立以来设有文秘教育、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汉语言文学五个本科专业,其中文秘教育、公共事业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均开设公共行政学,是此三门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在专业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公共行政学的传统教学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模式以讲述为主,形式单一
从我校现阶段公共行政学的教学形式来看,教学环节安排过于简单,教学方法单调呆板,基本以课堂讲授以主要教学形式,属于“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整个教学过程以课堂和书本为中心,过分强调授课内容的系统性、完整性。近年来学校虽然引进了多媒体教学方式,但公共行政学理论庞杂,知识体系庞大,涉及的实践问题多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需要教师对理论和社会问题有功能更深层次的理解能力,因此大多教师讲解也基本从现成的概念和原理出发进行演绎和推理,对从复杂现象中进行归纳、分析和综合就缺乏进一步深入,从而导致教学活动流于理论上的抽象说教,使学生学习起来如隔靴搔痒,不能有效地取得分析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
(二)实践教学水平较低
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实践教学水平低的现象,这与当前高校产-学-研难以实现的资金和社会问题有关,也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对理论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相对程度的忽视有关,在类似于甘肃农业大学这样的专业性较强的院校,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也会感受到被“边缘化”的气氛,学习的环境也会导致他们积极性的挫伤。我国当下的公共行政学课程案例教学实践中存在着过去的案例多、现在的案例少,第二手案例多、第一手案例少,西方案例多、中国案例少的“三多三少”现象,影响了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难以做到深层次分析案例,仅仅停留在对事件的浅层次论述上,更缺乏对理论的运用能力。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当前国内高校从事公共管理教学的专业教师大多没有在公共组织从业的经历,公共组织的管理经验匮乏,再加上教学经费有限的制约和学校支持力度的有限,使其调查、收集和整理第一手资料的能力相对缺乏;二是近年来高等学校不同程度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现象,相应的考评机制导致大部分教师将更多地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而不愿投入案例教学及其研究上,这种价值观的取向明显地影响了教师在教学中的积极性。此外,学生的家庭背景和性格特征等因素也影响到他们在案例教学课堂上的参与程度,有些学生即使对讨论的问题有想法也羞于表达或缺乏表达能力,这也影响了案例教学作用的发挥。
(三)内容较多、理论深,对教师的理论水平要求较高 公共行政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的内容是丰富的、交叉性的、广泛的。同时,公共行政学又是一门实用性学科。公共行政学研究的均为行政实践中出现的具体的、常规的问题,否则行政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此外,行政学还对行政现实进行结果的研究,进而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的过程,这一解决问题过程本身是要能够通过教学来演绎推理的,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又必须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实用性与效用性是行政学的生命力所在,是行政学存在的价值所在,而相当多的学生难以在教学中体会到这一价值,反而认为这门学科枯燥而无味,没有实用性,只是在讲政策。除此之外,公共行政学还是一门系统性学科。公共知识体系是建立在对各种行政现象与事实进行系统观察、实验、比较、分析及研究的基础上所获得的系统知识。它的知识并非是零碎的,而是具有一定科学性、完整性、统一性的理论与知识体系。因此,该学科对教师的综合理论运用能力、分析能力与知识的系统性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当前我国高校年龄较轻,本科教学工作大多以年纪较轻(35岁以下)的讲师来承担,缺乏浑厚的知识体系和社会阅历,甘肃农业大学承担管理课程的教师便是本校的新生力量,活力有余而深度不足,使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浅尝辄止。
(四)学生对社会时政缺乏兴趣,课堂气氛僵硬,课堂交流较少
当前学生大多是“90后”独生子女,他们过于以自我为中心,张扬自我个性,相对比较缺乏合作意识和团队忠诚感,人际关系应对力和心理承受力相对薄弱,对身边的社会问题关注较少,热情也不高。而在网络时代形成的速食文化的影响下,学生对传统的以图文阅读方式获取知识的途径表现出急躁和乏味,在社会的快节奏的生活下,追求快、新、奇的生活方式,这更加影响了课堂教学的效果。而甘肃农业大学是农科类院校,在学校的学术氛围和图书资料方面都比文科性大学和综合型大学薄弱,进而使学生的知识采纳能力降低,在课堂教学中也表现得漠不关心,缺乏动力,对课堂的竞赛活动和专题讨论都表现出一种漠视。
三、对公共行政学教学模式的创新思考
(一)丰富教学模式,提高教学水平
除了课堂讲述,应制作高水平教学课件,以素材较多的案例和图形来弥补口头讲述的不足。如今社会网络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它从各方面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生活,高等院校的教学工作,尤其是人文社科教育尤其不能回避这种趋势,而是应该引导学生如何利用和掌握网络资源来开阔视野,了解社会。多媒体教学目前已在全国各大高校推广使用,它的多样性和丰富色彩是传统的黑板教学无法比拟的,任课教师应多方面提高计算机水平,制作优美精致、图文并茂的课件来吸引学生,提高教学水平。还可以与学生通络网络互动来加深学生的参与度,如开通网络教学平台开展论坛进行专题讨论,使用各种聊天工具与学生进行沟通等。
(二)深化案例教学路径
1、教师应转变角色。教师不再是课堂的操纵者,而是案例讨论的设计者、组织者、引导者和仲裁者。教师要以社会热点问题为主要素材,以自己的学识和强烈的热情影响学生,以平等的姿态带学生一起进行时政的分析和研讨,实现教师、学生和案例三者的积极互动。要更加科学地把握案例教学法的内涵,积极启发学生对社会问题的思考,使它们能够自觉地去涉猎知识,关注社会,能在学习和生活中主动关注社会,从而也有助于更好地推进案例教学的开展。
2、精心选择案例,激发参与意识,优化教学过程。
选择公共行政学课程教学案例要充分考虑个案与教学内容的相关性,案例选取要紧跟时代步伐,尽可能贴近我国现实、省情和农业院校的特色,使学生感到与自身的生活休戚相关,激发其学习兴趣,从而实现既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又开阔认识和解决新问题的视野的目标。建立好案例库,对一些经典案例进行讨论,对学生进行分组讨论,以答辩形式进行,以此加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此外,要注重案例富有启发性的总结,注重解决问题的过程和步骤,而不仅仅是为了找问题的“解”,以避免学生“眼高手低”的常见问题。这有助于训练和提升学生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能力,也有助于学生的具体操作能力的提升,以实现应有教学效果。
(三)提高教师的综合教学能力
教师要广泛涉猎除公共行政学以外的相关学科知识,如: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具备跨学科悖论研究的能力,以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表达能力,密切关注时政动态,能理论结合实际,毕竟教师是课堂学习的主导,良好风趣的语言能力和课堂驾驭能力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关键。同时,提高本学科教师的学习能力,既包括学习本学科的新发展和新变化,又包括学习学生的新思想和新动态。除此之外,“教学相长”是教师教学永恒的主题,一名真正的教师应该有勇气承认自己的错误,谦虚接受学生的建议。这不仅需要教师观念的转变,更需要一种勇气。只有兼收并蓄,教师的能力才能与日俱增。
(四)通过目的性教学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要求相关的历史趣味性的课外读物让学生阅读,再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当前的本科生群体以具有“90后”鲜明的时代特征,要想更好地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首先要了解他们的需求。“90后”最大的一个特征就是价值观的务实性,他们更关注知识的社会价值而不是它的理论价值。根据学生的需求,引导出他们的学习目的,从而将教学内容设计成围绕学习目的而展开的教学模式,在完成教学内容的同时实现学生的学习目的,从而达到“共赢”的一种教学。比如在教学中穿插学生的择业观教育、升学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这种目的性教学最适合这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学科。总之,能让学生意识到公共行政学不仅仅是政府公共政策的条款灌输,更是一门具有社会使用价值的学科。
关键词:行政生态学;公共管理模式;创新
摘要:以行政生态学理论为研究视角,根据我国国情和独特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对我国公共管理模式的发展历程、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起点与背景进行了分析,并围绕“一种理念,两个转变,三项提高”的思路对我国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路径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行政生态学是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一门以生态学的方法研究行政现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行政学分支学科。它借用生态学研究生命主体与其环境相互作用的基本理论与方法来研究行政系统与其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弗雷德.W.里格斯是行政生态学的杰出代表。他将行政生态学的研究范围概括为:探讨一国所特有的社会文化以及历史等诸因素是如何影响并塑造该国的公共行政的。他总结出著名的三大行政模式:农业社会的行政模式,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行政模式,工业社会的行政模式川。为此,本文利用行政生态学说所具有的方法论功能来解释我国公共管理模式的转型。
1公共管理模式的发展历程
1.1纯农业社会—传统型政府行政模式
里格斯认为,农业社会行政模式的社会结构是混沌未分的,与之相适应,行政行为与立法、司法、军事、经济等其他社会行为是混杂在一起的,更谈不上专业化的行政机构。因此,其行政效率十分低下。
1.2过渡社会的行政模式
过渡社会的行政模式既具有农业社会行政模式的一些特征,又具有工业社会行政模式的一些特征,明显带有新旧并存的特点。里格斯认为,20世纪,许多传统社会在西方科学技术的冲击下,急速地或缓慢地向现代社会转变。在转变过程中,一方面,这些社会已经从传统社会走了出来,另一方面,又未能顺利地进人“现代”的范畴中去。在过渡阶段中,社会结构、价值系统、行为模式等都进人内发的或外发的巨大变迁之中,各种行政生态环境中都同时融汇着传统生态和现代生态的许多特质,呈现出并存、冲突的态势。里格斯总结出过渡社会公共行政的3个基本特征:异质性,即一个社会在同一时间存在着不同的制度、行为和观点;重叠性,即行政机构的重叠现象,最终导致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彼此排斥等行政行为多元化的恶果;形式主义,即指政府所制定的法令和政策不能付诸实施,形同虚设、徒有虚名。
1.3工业社会的行政模式
里格斯认为,工业社会有着明确的、细致的分工,所以政府职能也是十分明确的。各个行政部门各司其职、互不混杂,讲求的是行政效率与科学性,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密切,社会流动和沟通渠道发达。
2我国目前的行政生态系统
行政生态系统由内部行政系统和外部行政生态环境两部分组成。内部行政系统由行政组织、行政人员、国家行政制度和法律法规等构成。外部行政生态环境由影响行政系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宗教、人口、心理、生理、自然地理等要素构成。全面深人地认识现行的行政生态系统是推动我国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起点和首要任务。
2. 1内部行政系统
行政理念管制化。长期以来,政府总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俯瞰芸芸众生,政府机关就是权威的象征,人们对它总是充满了敬畏,社会氛围处于僵硬的状态。
行政过程暗箱化。政府在履行职能时始终不能做到公开透明,政务不完全公开,或多或少处于幽暗、不明朗的状态。
行政行为人治化。历史的力量是巨大的,长期“人治”的封建社会遗毒一直影响到今天。在我国行政实践中,行政人员缺乏照章办事、依法行政的理念,往往习惯于遵从个人的权威。
行政职能全能化。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包揽了大到国家、小到家庭和个人的几乎全部衣食住行,政府计划十分明确、详尽,虽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仍未能改变全能政府的倾向,行政职能的配置依然十分宽泛。
行政组织封闭化、膨胀化、缺乏活力。政府以规模和等级维护组织的权威,导致行政组织的极大膨胀。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神秘化又使其成为脱离社会环境的封闭系统。组织结构的刚性特征,使公务人员丧失了继续学习的能力和追求成就的进取精神,从而体现出整体的无效和低效。
2. 2外部行政生态环境
行政生态环境是与行政系统有关的各种条件的总和〔al。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政府开启了波澜壮阔的政府改革,政治多极化趋势日益明显,全球化浪潮汹涌澎湃,我国面临的国际环境迫切要求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形成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新规则和新制度。
2. 2. 1经济生态环境: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运作方式。应该说,与之相对应的全能型公共管理模式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发展战略是相适应的,这是其能够在中国形成并持续20余年的主要原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计划经济陷人了严重困境。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至今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达到较为可观的程度。但是由于受计划经济惯性的影响,政府职能配置仍然比较宽泛,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收人分配差距过大,公共服务不到位,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不协调。
2. 2. 2政治生态环境:集权人治—民主法治
随着现代市场精神的逐步浸透,我国政府有意识、有组织地启动了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如改革高度集权,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扩大地方尤其是基层组织的自主权,加强各级政府的民主建设,加强立法建设,促进政治运作过程的制度化、公开化和透明化,等等。
2. 2. 3社会生态环境:真纯单一—复杂多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结构多元化,取得利益的途径多样化,逐利行为也日趋公开化,自由和开放精神愈加深人人心,整个社会逐渐摆脱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疲软状态,进人欣欣向荣的良性发展轨道。但是在目前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重要时期,上层建筑领域的行政体制改革并未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导致社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可见,随着行政生态环境的不断变迁,我国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与行政生态环境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实然和应然之间的差距成为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基本动因。因此,推动公共管理模式的有效转型成为当务之急。
3我国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路径
根据我国国情和独特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本文围绕“一种理念,两个转变,三项提高”的发展思路,对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路径提出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3. 1一种理念
在公共管理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本行政、和谐行政理念,为公共管理模式的创新提供思想保障。和谐是指导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是人类追求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结晶。以人为本要求作为社会大系统的行政系统与行政生态环境和谐。以人为本的和谐行政的理念,其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涵是服务、民主、法治、效能、廉洁、诚信、公平和活力行政;本质是尊重自然、社会的发展规律。以人为本和谐行政理念充分体现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3. 2两个转变
3. 2. 1以有限行政为基础转变政府职能。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一些该由政府管的事没有管或者没有管好。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哪里有了市民生活和市民活动,行政机关的权力就要在哪里告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政府的任何行政活动都必须出自社会、企业和公众的要求,政府职能应定位于弥补“社会不能”和“市场失灵”上,做到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目前,我国政府有4大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实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为全体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3.2.2以责任行政为依托转变政府形象
政府的行政责任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应履行的职责。事实上,行政机关和政府公务人员都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和特殊需要,因此政府内部会不时地表现出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就要求在政府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纪律体系和行政责任控制体系,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切实担负起职能范围内的责任,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防范行政越权和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在具体操作方面,仅仅从职业道德上约束政府公务人员远远不够,还应改革传统的政绩考核制度,确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使政府工作的绩效指标更多地围绕人民生活和政府服务水平来设定,确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政绩观,探索以公众满意度为取向的绩效考核制度,要做到考察干部不仅看GDP增长率,同时还要考察社会保障覆盖率、就业率、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人民收人水平提高、城乡差距的缩小以及环境保护等综合指标,改变官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工作导向机制。唯有如此,才能使各级政府真正关注人民的要求,也才能从行为上解决各级政府“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使其真正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3. 3三项提高
3. 3. 1提高公务员素质—操作层面的人力资源保障
公务员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操作者和实施者,因此,提高公务员素质、建立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是完善公共管理的题中应有之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管理事务越来越复杂,这就对公务员队伍提出了职业化的要求。只有具有较强职业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职业化公务员才能担负起履行政府职能的重大历史使命。首先,公务员要具备强烈的职业意识,包括服务意识、全局意识、科学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公正与效率意识、责任意识、学习意识和危机意识等。第二,公务员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包括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勤政务实,格尽职守,心系群众,廉洁奉公,敬业奉献,勇于创新,要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这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体现着党的宗旨、政权的性质和法律的尊严。第三,要培养公务员的职业技能,包括:政治鉴别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依法行政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等。公务员要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完善知识框架。
3.3.2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合法性层面的效能保障
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就是要正确运用行政权力,有效地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这是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标。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政令不畅、执行不力的问题,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的问题;有的讲排场、比阔气,肆意挥霍国家资财,奢侈浪费严重,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一,强化权力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这是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前提。孟德斯鸿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精辟论述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因此,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二,增强大局意识,确保政令畅通。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执行力弱,也会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中央要把握全局,各地区、各部「丁要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从本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但在政策执行上不能打折扣,更不能各行其是,要确保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
第三,切实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制度,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违法等现象。
3.3.3提高领导者决策水平—组织层面的能力保障
政府政策总是为着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即社会的实际状态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差距。显而易见,领导者的决策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组织的整体实力。要想提高领导者的决策水平,可从领导者个人和行政组织两个层面着手。
就个体而言,领导者要加强两个方面的修养和锻炼:第一,建立正确的价值观。领导者的价值观是制约决策行为的内在根本因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为人民谋取最大的利益作为决策的最高价值准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二,广泛涉猎知识,提高科学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丰富的知识是领导者获得决策信息、控制决策过程、确保决策成功的基础。一名具有战略眼光和远见卓识的领导者,一定要广泛涉猎政治、经济、哲学、科技、管理、文艺、军事、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知识,锻造科学的思维方法,增强分析、综合、决断复杂事物的能力。领导者更要注重培养自身的创新能力。作为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要能不断地研究新情况,提出新思路,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具有登高望远的战略眼光,具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具有突破常规的改革进取精神,不断把事业推向前进。
从行政组织层面来讲,要建立政府决策的信息公开制度、民主参与制度及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使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损失的决策,要严肃追究责任,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有过必纠、过罚相称”;建立健全社会听证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集思广益,尊重科学,减少重大决策失误的几率,使政府决策做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决策更加公开透明。
#p#副标题#e#
一、公共行政演进历程述评
(一)公共行政时期
行政从政治中分离,便异常“渴望”彰显出自身独特的工具价值,即变革传统的组织结构和采用科学管理手段去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理效率。配合上述变革的环境,以理性和高效著称的官僚制应运而生,它以等级分工的形式、非人格化的组织制度、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构成了一种法理型的组织模式,极大地适应了工业社会大生产和公共行政追求效率的要求,为行政的良性、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此,政治―行政二分法和韦伯官僚体制便成了传统公共行政的两大“基石”,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公共行政以追求效率为价值目标,以公共组织的设计、科学管理的原则和先进的管理技术为发展导向,有效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战以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传统公共行政便遭到了不同学派的批判,被直指是漠视民主价值和人性的。为此,传统公共行政也结合时局做出了相应的价值转向和理论修正,但改革并未使其理论根基发生质的变化。20世纪60年代后,以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理论致力于扭转传统公共行政的价值偏向,强调新公共行政的使命是对影响和削弱社会公平、出色管理、经济的和有效率的各种因素以及组织结构进行变革[1]306。但碍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自身理论影响力有限等原因,新公共行政理论并未能从根本上动摇传统公共行政的基础。而随后政策科学崛起,政策科学研究虽在谋求和公共行政结合以及促进政策机构管理性向政策执行公共性转变等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政策科学毕竟只是作为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分支而出现,因此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无法对传统公共行政形成根本的挑战。
(二)公共管理时期
伴随着行政环境的变革,社会由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转换,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使得官僚制的治理弊端日渐显现。诸如指挥―服从的管理方式对人性的压制,科层管理对民主价值的冲击,不合理的分工导致的各自为政,内部封闭的管理造成的体制僵化,都成为了公共行政发展的巨大障碍。同时,政治―行政二分法也受到了诸多置疑。人们逐渐发现,在公共管理的实践中,对二者泾渭分明地划分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可能。针对传统公共行政的种种弊病,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浪潮,使公共行政演进到了公共管理的新时期。公共管理修正了传统公共行政的发展思路和策略选择,积极地借鉴企业和私营部门的管理经验与手段,大力引入市场竞争激励机制,全面地降低管理成本,注重结果和管理者的责任,从而最大化地提升了政府的组织绩效。作为公共行政发展的新模式,公共管理积极回应行政环境发展的需求,致力于解答公共管理中“谁来管理”以及“如何管理”等重大问题,为公共行政学的发展建立了更加全面的知识框架,并在实践中有效地增进了公共利益[2]53。然而,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和实践模式也并非尽善尽美,其内在缺陷也客观存在。其中,最典型的便是难以处理好“公共性”和“管理性”之间的关系,即公共管理一味强调师法企业,过分崇拜市场教义,而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公私部门的现实差异,往往导致公共行政发展中价值导向的偏差和服务对象的失当[3],这种错把公共行政实现的手段作为目的的做法,也使得公共管理在实践中客观上面临着种种困境。通过批判,人们反思到公共行政必须要以民主宪政为基础,应当将其发展目标最终锁定在社会公共福利和公共利益的增进上,而市场的手段和科学的管理只能为上述目标的实现服务。
(三)公共服务时期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对公共管理理论的扬弃。它紧紧围绕公共行政发展的核心属性,以民主公民权理论、社群理论、后现代理论和组织人本理论为其思想渊源,以公民优先、社会公益为其价值理念,强调通过构建政府与公民新型的分权、合作关系,最大化地实现公共利益。公共服务理论要求公共组织的设计和运行要以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为目标,提出公共行政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公共服务型的政府。这种政府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合作协调为服务基础,以满足公共需求为服务导向,其本质是“社会本位、民本位”[4]。而政府的工作重点既不应是“掌舵”,也不应是“划桨”,而是“建立一套明显具有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5]。具体而言,便是政府应当通过权力分放和让渡,不断地进行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充分保障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权,推进合作共治局面的形成,从而持续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品质。公共服务的理论使得公共行政的价值从“效率至上”回归到了“民主至上”,有效地摆正了公共行政发展的航向。
二、公共行政发展规律之阐释
纵观公共行政发展的历史,一条基本规律表明,正是行政生态的变化决定了公共行政的演进特征和重心的变换,即不同的公共行政发展阶段是依据环境变革的特点予以划定的。
西方公共行政发展的三个时期所表现的运行规律,都与当时行政环境变革的要求密不可分。在传统公共行政时期,政治―行政二分的提出,使行政凸显出其独立的价值,其目的在于通过对一般科学管理技巧的借鉴,有效地增强行政管理的效率,这正与当时工业化大生产的客观环境相匹配。工业化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而官僚制的提出一改传统人治行政的种种弊端,构建出了一种法理型的组织体制,实现了理性和高效的组织管理,这与当时工业文明追求技术进步和生产有序的客观要求得以有效对接,因而二者共同构成了传统公共行政的理论“基石”。公共管理运动的发起同样取决于环境的变革。随着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官僚制的管理弊端日益显现,而传统的二分法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可治理性。在上述背景下,公共管理和政府再造的运动势在必行。这种运动直击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之缺陷,以市场化和自由化为取向,采用私营部门和工商管理领域先进的理念与策略,推动了公共管理效率的提升。这场充满着管理主义色彩的改革,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传统公共行政的发展困境。但随着民间力量的崛起和政治民主化、权利多元化的趋势日益增强,公共管理理论也遭遇了强大的挑战。如何在公共管理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和公民需求的充分满足,便成了公共管理自身发展难以攻克的问题。在此环境下,公共服务理论应运而生,它在吸收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合理内核和承继公共管理理论精髓的基础上,提出和建立一种更加关注民主价值、公共利益,更加适合于公共行政实践发展的理论框架,科学地纠正了公共行政的发展偏向。
与此同时,行政环境变化也使得公共行政的价值重心和研究途径发生着转变。在传统的公共行政时期,基于工业社会对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行政管理过程和行政组织的设计都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效率至上”成为这一时期公共行政发展的价值重心和导向依据。而到了公共管理时期,一场以管理自由化和市场化导向的治道变革在世界范围内掀起,它旨在促使人们重新认识管理的价值,并通过广泛借鉴工商界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最大化地提升公共管理的绩效。虽然在此过程中,这种变革强调了公共管理的顾客导向、结果导向和回应性等要求,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传统公共行政时期对效率过分追求的偏向,但没有根本扭转公共行政的效率取向,而更多的是完善和修饰了官僚制的工具理性,因此,最终也沦为一种关注管理过程的粉饰行为。直至此时,公共行政的“钟摆”仍然严重地偏向“管理主义”,这自然无利于社会的协调发展。公共服务理论旨在纠正公共行政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偏差,平衡管理主义和民主主义的价值追求,它明确规定公共行政的发展重心应在于保证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从而使得权力与权利的正常逻辑得以理性回归。与此相一致,公共行政研究路径也突破了管理主义限制,变得更加多元,人们综合采用政治、管理和法律等方式对公共行政的运作与发展加以研究。采用多元的研究途径遂成为环境发展的客观要求①。
三、公共行政发展趋势之考察
(一)政治领域
公共行政发展特征反映到政治领域,最核心的表现便是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间力量的博弈。二者的此消彼长成就了公共行政演进的不同阶段和发展特征。具体而言,在传统的公共行政时期,国家行政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国家公共权力由政府行使,政府权力主导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各国的公权力都非常发达,并广泛采用了科层的管理体制,致力于推进行政管理的有序和效率。而在公共管理时期,随着政府所面对的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其低效率治理成为常态,对此政府逐步认识到调整自身权力关系和管理方式的必要性,即唯有以职能转变为核心,重塑其与市场、社会的权力分配格局,形成权力共享、分工合作的发展状态,方能有效地应对层出不穷的公共问题和最大化地回应公共需求。此时,虽然政府也将公民定位为“顾客”给予提供服务,并以经济、效率和效能等作为公共行政的价值导向,但由于公共管理对管理主义的过度“迷信”和对市场化的过分追求,最终导致其仍无法深刻地认识公民社会的兴起对于公共行政发展的特殊价值,从而依旧陷入了将公共行政实现工具当作管理目标的错误认知中。公共服务理论作为对公共管理理论的修正,科学地调试了公共行政公共性和管理性之间的关系,依托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权力逻辑和博弈之特点,提出公共行政区别于一般管理活动的核心属性在于公共性,明确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权利的授予和让渡。因此,政府等公共部门的根本职责在于服务,即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力量发展所形成的多元化利益诉求。在上述宪制理论的指导下,政府必须彻底抛弃权力垄断和资源统摄的管理方式,科学地调整自身与社会的关系,将职能重心理性地收缩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并在政策制度上积极培育、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与公民力量的发展,促进民众各项民主权利的落实,最终形成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管理、公民参与的善治格局。在权力和权利的博弈中,公共行政不断由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官本行政向民本行政、权力行政向责任行政深刻转变,最大限度地提供高品质的公共产品,满足公众的利益诉求。
(二)管理领域
公共行政发展规律反映到管理领域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从物本行政到人本行政[6]。从传统公共行政时期到公共管理时期再到公共服务时期,是一个行政相对人的价值和需求关注程度持续强化的过程。早期的公共行政过分关注组织、机构、权责关系等物化内容对管理效率提升的作用,而很大程度上漠视了人的积极作用和主导能力,尤其在官僚制层级节制、命令服从的运行模式的制约下,人的需求和创造性更受到了很大的压制。在随后的公共管理运动中,各国普遍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和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人对于组织发展和绩效提升的巨大价值,因而重视人才的招募、引进、培养和保护工作,并通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以及新陈代谢、激励约束等机制的创新,最大限度地实现人力资源的保值、增值。同时,公共管理还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更加重视人的需求,政府将社会公众定位为提供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的“顾客”,而将自身的管理目标确定在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回应之上。在公共服务时期,随着公共部门角色更加清晰,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公民利益的服务者,公共行政更将运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了对公民利益和需求满足之上,努力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第二,组织的封闭管理到开放化、弹性化管理。早期公共行政将组织当作一个封闭型的系统来管理,缺乏对组织与外在环境的关系研究,导致了公共行政发展无法适应行政环境变革的要求,产生了大量的管理弊端。为了消除上述管理缺陷,随后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时期,公共组织便高度重视组织与外界环境交互关系的研究,努力实现弹性化管理。即一方面认真研究环境变化的特点和规律,做到灵活、权变;另一方面,充分把握环境革新所带来的机遇,能动地加以改造,最终实现组织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三,管理从无效走向高效。传统公共行政打破了人治行政和经验行政的枷锁,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显著提高了管理效率。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公共行政的发展困境和现实缺陷日益显现,对此必须有新的发展模式来修正和改造之,以管理自由化和市场化导向为特征的公共管理运动应运而生。它直接瞄准低效行政问题,广泛采用私营部门的成功经验和竞争机制,以顾客为导向,通过重视管理结果和放松规制,最大限度革除了传统公共行政的管理弊端。而公共服务理论在进一步拨正公共管理发展方向的同时,承继了公共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在政府设计上凸显“小而能”的治理理念。在外部,政府组织合理划清职能边界,科学调整与市场、社会的互动关系,采用市场控制和激励竞争的方法,节约行政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同时,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增强自主治理能力,提高其公共服务的有效性。而在内部,政府组织则合理确定行政编制,调整组织结构,控制组织规模,健全制度机制,构建权责体系,减少管理内耗,改变传统的过程控制导向为结果控制导向,实行绩效管理,从而持续提升公共服务的品质和效率。
(三)法律领域
公共行政的发展从法律层面上而言,主要存在以下趋势:第一,公共行政的法律理念经历了从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乃至服务论的演进历程,这与行政环境的变迁和公共行政价值重心的转变相伴而行。在工业社会时代背景下,从政治遮蔽下分立出来的行政,其最独特的价值追求便是管理和执行的高效。因此,如何切实保障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就成了公共行政在法律层面上的主题,“保权”“管理”也成了公共行政的法律价值核心。而随着社会事务日益复杂,世界各国普遍进入了“行政国”的时代。行政权力的无限膨胀和无所不在,致使它在管理和应对公共事务的同时,也时常侵犯着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公共行政演进中的一把“双刃剑”。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证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各国在立法和执法中,普遍调整了法律理念,更多地强调用法律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与行政行为的实施,即从“保权论”转向了“控权论”。但是,过分的控权又往往会使行政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缩手缩脚,并且丧失积极管理和主动行政的热情。为此,各国政府又对公共行政的法律理念进行了重塑,即公共行政一方面应当在立法上保证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执行性,确保其有效地处理公共事务,保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国家应采用法律的手段去规范、监督行政权力合法而正当地行使,避免行政权力异化和无责任状态的发生,从而在管理和控权的协调中实现价值平衡。公共服务理论提出后,使得公共组织最重要的职能落在了公共服务之上。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确保公共组织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并且保障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权利,便自然成为了公共行政存在的合法性基础,而“服务论”作为“平衡论”的升级又成了公共行政更高层次的法律价值。第二,公共行政主体多元化和管理手段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传统公共行政时期,由于行政环境单一和社会力量薄弱,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成为核心的甚至是唯一的行政主体,它依托垄断行政权力分配着社会集体的资源。此时的公共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而所谓的法律规范也主要针对行政权力。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所面对的行政环境日益复杂和多元,社会的不可治理性明显增强。为了化解自身的治理危机,政府必须分放和让渡相应的行政权力,使公共服务回归社会和市场,通过权力共享、责任共担的方式,在合作治理基础上有效地增进公共利益。在上述背景下,治道发生了从单极统治向多元治理的重大变革,行政主体种类由此扩大到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第三部门等。
社会力量日益走上了治理的前台,填补着政府管理的缺位,并在与政府的合作中有效地回应了公共需求。此外,公共行政在具体管理手段的选择上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传统公共行政时期,在官僚体制的制约下,政府在行政事务的处理中往往强调命令服从、令行禁止,这反映在法律层面便集中表现为单方、强制、刚性的行政行为广泛被运用,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而到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时期,社会力量日益崛起,公共行政价值目标转换,客观上要求政府在行政行为的选择上必须充分考虑民众的权利参与和诉求表达,并尽可能在协调与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各国在公共管理的实践中,政府都一改传统的单向管制方式,而更多地引入了柔性的管理行为,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这些行为更加注重政府和公众的合意与协作,既有助于政府更新治理理念,也有助于公众对政府管理思路的理解和认同,从而有效地实现了共赢。第三,公共行政在法律上经历了从神秘化向公开化的转变过程。在公共行政早期,由于以官僚体制为主导,行政组织作为一个封闭的管理系统存在,其回应力和透明度偏低;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法律也没有规定行政组织公开的义务。因此,社会公众往往缺失实质上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行政管理活动就是一个“黑箱”。而随着公民社会的日益成熟和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权利制约权力的逻辑得以正确回归,公共部门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已成为严格的法律义务。公民的监督、建议、批评、表达等权利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确认。各国的法律普遍规定,政府等公共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必须将管理的事务、内容、权限、过程、程序、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并自觉地接受民众的监督和评判,从而确保公共管理在法治轨道上透明、责任化地运行。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