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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年龄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摘要 本文分析了当前刑事司法中在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年龄认定 刑事司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任何事实的认定都是通过证据进行的。年龄的认定当然也不例外,而年龄证据的采信直接决定着年龄的认定,因此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未成年人年龄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阳历与阴历混淆记载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都是以阳历纪年的。但由于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样,在许多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往往更偏向于阴历纪年,而不采用阳历纪年。例如,在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的时候,很多农村家庭仍然习惯于按照阴历的出生日期为新生儿申报户口,该日期往往被司法机关默认为阳历出生日期,从而造成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中的出生日期比实际日期早一、两个月的情况。这就容易给司法活动中带来混乱,特别是对于年龄涉及犯罪临界点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辩护人在辩护的时候往往会在年龄方面做文章,以期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二)户籍登记信息不真实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信息是确定其年龄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讲,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出生日期,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户籍登记与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等原因,户籍登记信息有时并不真实,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的出生日期。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农村和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认定上,常见情况有:(1)户籍登记信息本身有误。(2)不给超生的居民上户口。(3)户籍信息被更改或篡改。实践中,有些家庭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或者使孩子能够及早入学、当兵、外出务工等,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对未成年人的户籍信息进行更改(其中又以报大居多)。应该说原始户籍登记信息最为真实,是证明居民年龄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对原始信息进行更改,但由于我国各省市、地区差异明显,个别户籍管理民警纪律性不强,对户籍登记信息的严肃性认识不足,经他人请求或者帮助他人更改了户籍信息。这种行为虽然危害性不大、性质尚不严重,但给司法办案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司法效率,增加了司法成本。

(三)户籍证明与言词证据不一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假供述

为了减轻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会自报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同时有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年龄等身份情况,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取得其户籍证明,也无法与其家属联系进而其真实身份及年龄。有时户籍登记信息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会寻找各种理由,例如谎称在户口登记时由于某种原因而报大了岁数,故意作虚假供述,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2.证人出具虚假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以证人身份作证时,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能够从轻、减轻处罚,往往会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报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朋友、邻居等知情人,有的出于哥们义气、有的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威胁或利诱,故意隐瞒实情,不如实提供证言,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作伪证,从而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真实年龄的审查判断。

(四)骨龄鉴定并非完全准确

毫无疑问,骨龄鉴定在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骨龄鉴定也有其自身的弱点:由于受到送验材料、设备条件、技术能力、业务水平等客观和主观多方面的限制,骨龄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有所不同。因此,骨龄鉴定的证明力也存在一定缺陷,甚至有一定的虚假性。故在刑事诉讼中,骨龄鉴定意见只能作为参考性的证据,而不能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只有对骨龄鉴定进意见行补强后才能被法庭所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p#副标题#e#

二、未成年人年龄认定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户籍制度

1.加强对新生儿户籍登记的管理

在城市中,居民生育一般都会选择正规医院,因而新生儿的出生时间会有科学、正确的记录;但在某些农村地区或者偏远山区,由于存在逃避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过高、思想认识落后等一些问题,不少人还是会选择到私人诊所生育或者找接生婆进行土法接生,这就容易混淆新生儿的出生日期,造成户籍登记的不准确。因此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偏远山区新生儿的出生登记管理,即使条件欠缺、无法到正规医院生育,也要准确记录新生儿的出生时间,及时进行户籍登记。


2.统一采用阳历日期进行出生登记

我国存在阴历和阳历两种历法,所以即使是在正规医院出生,由于传统和个人喜好问题,也会出现在出生登记时选择日期不同的问题,有的报阳历生日,有的报阴历生日。而户籍管理部门往往依据家长申报的日期进行登记,不仔细核实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核实,这样必然会造成户籍登记的混乱,难免在日后的诉讼过程中出现差错。因此,户籍管理部门在进行户口登记时,要告知公民一定采用阳历出生日期,并进行检查核对;如果公民申报的是阴历日期,则必须换算成对应的阳历进行登记,以确保户籍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3.完善户籍信息变动管理制度

完善的户籍信息变动管理制度对确保公民年龄的准确性意义重大。全国各地涉及户籍登记、管理的部门、机关均应严格把关,健全户籍信息公开制度,努力使全国的户籍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户籍信息变动的管理,使户籍信息在刑事诉讼中切实发挥其“验明正身”的作用。户籍登记机关对相关户口信息进行变动时,必须要有法定的或合理的理由,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而不能随意变更。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例表明,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比较混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亲属为了使其逃避法律的惩处,找关系、跑门路,擅自改动户口登记信息,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年龄证明,干扰司法机关的工作,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年龄以及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问题难以查证。


(二)建立年龄证据统一参考标准

在当前无法迅速改变户籍登记制度混乱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及时制定统一、科学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参考标准。

公安机关在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的时候,首先应当获取户籍证明,没有户籍证明的,应当获取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并随案移送,同时也应当注意核实法定身份证件的真伪。上述法定身份证件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可以提交复制件,但应当说明来源,原件与复制件均应加盖公章。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出现矛盾的,首先应当及时获取其他证据,例如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医院病历卡等能够证明其真实年龄的书证,并随案移送;其次应当补充、补强言词证据,若补强后的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应当以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的依据,反之则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认定。

由于在具体认定年龄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会搜集大量的年龄证据,而这些证据中很多都会被采纳,无可否认的是,所采纳的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而如何解决矛盾,哪些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在现有的刑事立法中是缺乏相关规定的。在年龄证据领域不妨借鉴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证明力高低的确认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主要建立以下规则:(1)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公安机关制作的身份证以及出具的户籍证明;(2)公安机关制作的身份证以及出具的户籍证明,在缺乏出生证明的情况下,其证明力高于其他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3)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父母证言的证明力一般低于其他证人证言的证明力;(4)原始证据证明力一般高于传来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阴历出生日期申报户口,且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临界点的,如果没有其他可以证明其年龄的证据,又无法合理的排除其辩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如果因未报户口等原因无法获取任何法定身份证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报年龄涉及刑事责任年龄临界点的,还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骨龄鉴定,若骨龄鉴定与其自报年龄、证人证言等基本吻合,可以作为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使用,若骨龄鉴定不能准确确定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则应当根据有利原则,作出有利于被鉴定人的认定。

现有对于骨龄鉴定证据采信规则过于原则和抽象,需要加以补充。主要补充在于:(1)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父母、亲友的证言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将骨龄鉴定结论作为支持一方的补强证据;(2)在无其他证据证实年龄的前提下,如果骨龄鉴定结论可以明确认定年龄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加以采纳;(3)对于结论介于临界点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则主要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认定,若有其他证据,该骨龄鉴定结论就不予认定,而根据其他规则进行认定。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此标准,建立联动和监督机制,互通工作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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