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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无形资产增资和出资会出现怎样的变化?如何进行操作?新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增资有什么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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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规定?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是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30号)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另外,对股权转让还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4号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52号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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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在最新公司法中,第一百四十八条是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148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在形成解散决议但未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公司董事另设一公司,擅自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给原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此时受害股东和公司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损害赔偿,是审判实践和立法上面临的一个难题。
一、案例
光明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包括张某、朱某、许某等6人,许某任公司董事长,张某和朱某占15%股份。因经营不善,2006年11月,公司董事长许某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张某、朱某未在股东决议上签字。决议形成后,公司未办理清算、注销等手续。2007年5月,许某又擅自注册成立了光辉公司,与光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张某、许某知情后于2007年12月以两股东和公司的名义将许某告上法庭,认为许某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要求行使归入权,将竞业期间所得归入光明公司。许某辩称,承认光辉公司和光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但光辉公司是在光明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后才成立的,成立什么样的公司是其权利,不存在竞业情形,也不存在竞业禁止的说法,同时提出公司无权作为损害赔偿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案例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公司董事要求应以较大的诚信原则运营公司,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往往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故公司法要求公司董事不得竞业禁止。围绕本案董事许某是否违反忠实义务,一种观点认为,竞业禁止发生于公司存续期间,虽然张某、朱某未在决议上签字,但张某、朱某共占30%的股份,通过的决议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决议有效,股东会虽同意解散公司,但公司主体还存在,董事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同类公司相竞争同类业务,明显违反竞业禁止所得收入应归入光明公司。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解散公司形成共同的意思,所以既然股东会上已经决定解散公司,董事所开另一家公司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违反诚产信用之原则,许某的做法应被允许。
二、竞业禁止的内含及其禁止要求
所谓竞业禁止,指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其职责和个人利益冲突的地位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所经营的同类事业。董事一般都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业务、商业秘密等有所知晓,如果其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所经营的同类业务,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财产可能被泄漏、侵吞,以致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董事的竞业禁止是其忠实义务的一个表现,其功能在于将公司高管人员的牟利同公司利益区分开来,建立一条法律上的隔离带,通过隔离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同类业务”的界定
所谓“同类业务”,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者同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同类业务”不仅包括了范围本身,而且也包括了与执行公司营业范围之目的事务密切有关的业务。然而,即使在公司章程所载的公司经营范围的目的事业中,被禁止的竞争业务之内。另外,即使公司章程有明确记载的营业,但公司完全不准备进行的营业以及完全废止的营业并不列入“公司的营业”。因此,在上述场合,即使经营相同的营业,也不属于被禁止的竞争营业。
(二)、竞业禁止的期间
董事不得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有期间有限制,一般认为该禁止发生在董事担任董事职务的整个期间。本案中,股东决议解散公司,但还未消灭公司主体,此时发生的竞业行为是否符合禁止的规定。上面也提到,竞业禁止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存续期间,经委任产生的董事无论是公司营业阶段、准备营业阶段或试营业阶段,,还是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阶段,只要公司主体存在期间董事毫无疑问应禁止竞业。其实,即使董事卸任董事一职,源于诚实信用的后合同义务的考虑,卸任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应竞业禁止。
三、对新旧公司法竞业禁止的立法检讨
旧《公司法》第61条对竞业禁止的规定是: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所任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依据。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新公司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明确并扩大了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旧《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仅仅有董事、经理两类,新的《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有:除董事、经理外,新增加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义务主体范围的扩大,符合世界立法趋势。
(二)、新《公司法》将旧《公司法》中的绝对禁止改为了相对禁止。对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业行为,在合乎程序规定即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义务主体是可以为的。这一重大修正是借鉴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的,克服了旧《公司法》中一刀切的缺陷。如日本商法第264条规定: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营业种类的交易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其交易的重要事实,取得股东会许可。前项许可,应有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为通过。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董事会成员未经监事会同意,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进行业务活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9条也规定: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股东会之许可。
公司法对竞业禁止的修改无疑顺应了公司发展的历史潮流,具有积极地现实意义,但其不完善之处亦十分明显。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提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所谓归入权,又叫介入权或夺取权,是指在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将义务人因此而获利益收入公司的权利。许多国家和地区为归入权设了除斥期间,短期时效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证据的提供,顺应了经济交往迅捷、稳定的要求。如日本《商法》第563条规定,介入权自商号知有违反行为时起一个月,或自行为经过一年不行使而消灭。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特殊时效。另外,当竞业禁止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是否有赔偿请求,我国公司法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回答。
四、完善竞业禁止法律规定的几点建议
日本商法第264条规定: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营业种类的交易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其交易的重要事实,取得股东会许可。前项许可,应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为通过。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董事会成员未经监会同意,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进行业务活动。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9条也规定: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股东会之许可。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并结合立法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关于归入权行使的时效期间
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而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本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行为时,该行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即股东可以决议将该行为的所得视为公司所得,董事应向交付竞业行为所得的金钱、物品、报酬等,转移该行为所取得的权利。关于归入权行使的时效期间(即除斥期间),各国立法规定有所不同。《日本商法典》第264条第3项规定与韩国相同,为自董事进行交易(也就是董事为了自己或第三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一种类的交易)之时起1年后消灭。《德国股份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归入权自其余的董事会成员(即不包括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知悉归入权产生之时起3个月消灭;不问对此知情否,归入权自产生之时起经5年内消灭。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9条第3款规定为自所得起1年内行使。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违反其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但对归入权行使的时效期间却并未规定。笔者认为,《德国股份法》的规定较具合理性,可以借鉴。
(二)、公司应成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对于我国公司法是否已经将损害赔偿作为公司对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救济措施,目前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的归入权,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不公规定了公司的归入权,而且还规定了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后一种观点及其解释,笔者不敢苟同。我国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董事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执行公司职务时”,董事从事竞业活动难道全部发生于“执行公司职务时”?譬如说,董事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自己投资创办了一家与其所任职务时违反了其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显然不能。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对公司的保护明显不利,应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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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部分条文的修改,并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国施行新的《公司法》。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有哪些修改内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一、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简化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简化解读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
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
这就导致了,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
(一)《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二)《方案》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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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设立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与章程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1.公司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法定代表人 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1、批准权,依照章程规定分别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批准金额,依照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或担保总额及单项金额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职权 法定+约定,特别注意如下两个职权:1、修改公司章程2、规定股东会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股东会定期会议时间 定期会议时间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6.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时间 法定15日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7.股东会会议表决权 法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或者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三个事项强制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资或减资;(3)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依据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0.董事任期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1.董事会职权 法定+约定与股东会职权相对比,注意如下潜在冲突:1、影响公司投资决策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计划)和投资计划(方案);2、影响公司运作成本的,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3、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的,制定公司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主要指执行董事)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3.经理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执行董事职权 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6.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章程可以规定禁止或允许股权继承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股权转让的规定可以自由约定思考:股权转让的价格、条件、时间等均可以自由约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根据章程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19.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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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中国最新公司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1、报表风险
在兼并过程中,兼并双方首先要确定目标企业的兼并价格,其主要依据便是目标企业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方面但目标企业有可能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故意隐瞒损失信息,夸大收益信息,对很多影响价格的信息不作充分准确的披露,这会直接影响到兼并价格的合理性,从而使兼并后的企业面临着潜在的风险。
2、评估风险
对于兼并,由于涉及到目标企业资产或负债的全部或部分转移,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但是评估实践中存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问题,以及外部因素的干扰问题。
3、合同风险
目标公司对于与其有关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严,或由于卖方的主观原因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况,这些合同将直接影响到买方在兼并中的风险。
4、资产风险
企业兼并的标的是资产,而资产所有权归属也就成为交易的核心在兼并过程中,如果过分依赖报表的帐面信息,而对资产的数量资产在法律上是否存在,以及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有效却不作进一步分析,则可能会使得兼并后企业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从而影响企业的有效运作。
5、负债风险
对于兼并来说,兼并行为完成后,兼并后的企业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原有债务,由于有负债和未来负债,主观操作空间较大,加上有些未来之债并没有反映在公司帐目上,因此,这些债务问题对于兼并来说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风险。
6、财务风险
企业兼并往往都是通过杠杆收购方式进行,这种兼并方式必然使得收购者负债率较高,一旦市场变动导致企业兼并实际效果达不到预期效果,将使企业自身陷入财务危机。
7、诉讼风险
很多请况下,诉讼的结果事先难以预测,如卖方没有全面披露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以及诉讼对象的个体情况,那么诉讼的结果很可能就会改变诸如应收帐款等目标公司的资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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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中国最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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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个条款,具体的修改内容是什么呢?读文网小编把整理好的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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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朋友会疑惑:外资公司的法定代表是哪国人?是中国人吗?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注册外资公司法定代表可以是中国人吗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责任见公司章程,和法人代表聘用协议。
一、如果仅仅是投资者是外国人,法人是中国人,这种是形式在国内成立的公司属于外资企业
二、外国自然人跟中国自然人是不可以成立公司的,需要以公司形式合作成立中外合资企业
三、注册资金是没有要求的,需要根据不同行业要求不一样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
置。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2.外资企业的终止
3.外资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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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大家都不陌生了,中国移动的企业文化是什么呢?看完读文网小编整理的中国移动企业文化与管理理念后你就会明白了!
--持续为社会、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
价值观是企业及其员工对自身存在意义的评价标准和对行为价值的选择标准。
中国移动通信的企业价值观,还包括对于企业内部价值信念的要求,强调企业员工秉持敬业、诚信、共同发展的信念。
持续为社会、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
中国移动通信是社会以及企业自身价值的创造者。企业处于各种利益群体所构成的社会之中,这些利益群体组成一个互动的利益共同体,共同分享发展的收益。中国移动通信在这个利益共同体中作为一个内外互动的有机系统,起到了协调上述相关利益群体取得共赢效果的关键作用,是社会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作为价值创造者的中国移动通信,将以卓越的技术创新、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为组成社会的各个不同利益群体创造共性的价值和个性的价值,通过为社会持续创造价值来实现企业价值的不断增值。
以持续地创造价值作为企业的价值观,意味着中国移动通信必将是一个历经风雨而长盛不衰、享有盛誉而依然有光明前景的"常青"企业。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要持续创造价值,中国移动通信必将具有技术创新、业务创新、管理创新的能力和快速应变的能力,具有保持资源的高效配置和高效运转的能力,从而在任何环境变化下都能获得持续发展。
坚持持续创造价值的价值观,使中国移动通信能够把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相结合,把企业的价值创造和社会利益增加相结合,关注于持续性的服务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从而与社会共同成长,成为社会各界永远可以信赖和依靠的伙伴,使企业的价值得到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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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创业,不管是学生还是工薪族,亦或是中年人都时刻关注着创业环境,现在中国的创业环境跟以往相比有了什么变化?一起来看看现在的创业环境吧!
一、创业环境的基本内涵
创业环境是指特殊环境,是一般环境的特定层面和组成部分。创业环境大约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主要指的是国情,而自然环境是指创业者面对的地理、资源、气候等自然状况。它们作为开创活动的宏观背景,对创业活动产生着巨大的不可抗拒的影响。创业者只能利用它们,但却无法改变它们。
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内部环境是指创业组织内部各种创业要素和资源的总和,它是创业者的家园,是创业活动的根基。外部环境是指创业组织外部的各种创业条件的总和,对创业组织的发展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是创业组织发展的保证。创业组织要适应的正是这种环境。
融资环境与投资环境。融资环境是创业者为了扩大创业实力的需要聚集资金的社会条件。投资环境特指创业者资金投向的项目、行业及地区的情况。
生产环境与消费环境。生产环境是指创业者的资金转化为产品过程所需要的各种要素,消费环境是指创业者的商品转化为货币的过程。
二、大学生创业的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
1.大学生创业的宏观环境。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开发程度、政府的国际地位、信誉和工作效率、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与否、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形成了新创企业的外部宏观环境,对新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具体来说,创业的宏观环境包括:政治法律与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科技与教育环境,简称PEST分析。
政治、法规与法律环境指的是党和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与政策等,可以分为大政策环境与小政策环境,前者是针对所有创业者而言的,后者则是针对某一特定人群的。比如大学生创业者。以大学生创业者为例。大政策包括民营企业的地位转变;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科技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向西部倾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等。小政策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为鼓励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有利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包括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发改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团中央等针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经济环境指的是国家或地区的整体经济状况,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经济体制、宏观经济政策、物价水平、劳动力情况等。比如为了科学协调发展我国经济,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正处于调整时期。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已被列为我国政府新时期的主要任务之一,国家已经相继出台了诸多政策扶持措施。国务院还批准设立了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这类项目应该是大学生创业具有优势的项目。
社会文化环境主要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族特征、人口状况、社会阶层、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伦理道德、文化传统等的总和。大学生在刨业时。要对自己产品的消费对象有一个清楚地定位,应当密切注意人群特征以及发展动向,不失时机地辨明和利用人口状况带来的市场机会。比如北京某大学2005年调研报告表明。70%的大学生愿意创业,但是走上创业之路的不足3%,其中原因耐人寻味――家长的约束占了很大比例,一些家长根深蒂固的保守求稳的思想影响着大学生创业。随着我国民众思想的不断解放,创业的文化环境会得到不断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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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教育环境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发展水平、国民受教育程度、人力资源的开发程度以及教育方式等。比如,我国职业教育学校中的广告设计专业的学生,他们即使在计划经济年代也绝大部分选择自主创业,是因为他们的学习模式是边学边做,理论课课时只占其教学计划20%,而实践课课时却占到了80%,学生走出校门已是一个有着创意的职业人。
PEST环境系统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在创业者周围形成了影响合力。其中地区和行业环境对于创业者来说其影响更为直接、也更为具体。如省市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社区政策等;还有公众压力集团,如当地居民、环保组织、其他利益集团的态度等。而行业分析,典型的方法是波特的五力模型。
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时对地区环境的评价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创业者对该地区的熟悉程度;创业者在该地区内有多大的影响力;拟创立的企业在该地区内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棚5些有影响的地区成员将支持或反对你要创办的企业;创业者有特别的人际关系技能来培养关键的地区关系;采取什么样的实际步骤来加强地区支持、使当地创业机会最大化;采取什么样的实际步骤来减少地区的反对和使当地问题最小化。
任何一个新创企业都必然归类为某个行业或某几个行业,因此,行业分析对新创企业十分重要。一般来说,新创企业的行业环境分析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行业内的竞争程度及变化趋势;二是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美国学者麦克尔・波特的五种力量模型反应了新创企业环境因素。他认为现在市场竞争者、潜在的进入者、供应商、消费者和替代品生产者决定了一个创业的竞争力,构成了行业环境因素。
2.大学生创业的微观环境。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以上介绍了对企业外部环境的分析,其实比“知彼”更为重要的是还要“知己”。因此,创业者在寻找和分析外部机遇时,时刻不能忘记自身的优势与劣势。只有将优势与外部的机遇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创业成功。内部环境是创业组织内部各种创业要素和资源的总称,比如人员、资金、设施、技术、产品、生产、管理、运行等方面的情况。
内部环境是创业者的家园、是创业活动的根基,就是图示1的中心――创业者与创业企业。要从创业团队、资金及其来源、产品竞争力、技术开发水平、生产工艺、市场渠道能力、货源等方面找出自身的优势和劣势。(1)创业愿望是创业者需要开发的第一资源。大量的研究表明,强烈的创业愿望几乎是成功创业的充分条件。只要创业者具有这一强劲的内驱力,那么他就会一次次地寻找商机,充满激情地去创业。创业愿望其实就是创业者“清理过的真实向往”与“清理过的真实现实”的交汇处。
创业愿望是被唤起的初衷,隐藏于创业者心灵深处,是他最初的、最原始的、难以忘怀的心愿;创业愿望是被激发的渴望,是创业者一直想做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始终未能如愿的事业;创业愿望是被挖掘出的价值,它在创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比做其他事业更有价值;创业愿望是理性的选择,是根据创业者真实的现实情况而清理过的初衷、渴望和价值,是创业者激情和理智的选择。(2)创业者有形资源开发。在很多情况下,是创业者的无形资源决定有形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即创业者创业愿望的强烈程度、创业动机与目的的不同和成功创业标准的水平,决定着创业者自身的哪些东西可以成为创业资源。能否将创业者身上的“一根草”变成创业的“法宝”,全在创业者如何将自己的资源优势开发和利用为创业资源。(3)创业者资源检视。作为一个创业者,首先要思考什么是你的创业资源,其次要考虑这些资源在怎样的运作下才能成为优秀,要跳出传统的框框去思考。请运用以上的理念,认真思考填写图表3。这是一个重新组织自己创业资源的过程,要实事求是,有就写,没有就空着,表中所列的各项资源仅供选择时参考,适合就打、不适合就在后面“其他”项目行自行填写。
三、大学生创业环境SWOT分析
大学生创业的优势很明显:对事物较有领悟力,有些东西一点即通;自主学习知识的能力强;接受新鲜事物快,甚至是潮流的引领者;思维普遍活跃,不管是能不能干、至少是敢干;运用IT技术能力强,能够在互联网络上搜寻到许多信息;自信心较足,对认准的事情有激情去做;年纪轻,精力旺盛,故有“年轻是最大的资本”之说;没有成家的高职大学生暂无家庭负担,其创业很可能获得家庭或家族的支持。毋庸讳言,高职大学生创业时也存在一些缺点:缺乏社会经验和职业经历,尤其缺乏人际关系和商业网络;缺乏真正有商业前景的项目。许多创业点子经不起市场的考验;缺乏商业信用,在校高职大学生信用档案与社会没有接轨,导致融资借贷困难重重;喜欢纸上谈兵,创业设想大而无当,市场预测普遍过于乐观;独立人格没有完全形成,缺乏对社会和个人的责任感,甚至有毕业后继续依赖父母过日子的想法;心理承受能力差,遇到挫折就放弃,有的学生在前期听到创业艰难,没有尝试就轻易放弃了。
在弄清了自身的优劣势后,要与外部环境的机遇与威胁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分析,典型的最常见的分析方法是sw0T分析法。该方法是将企业外部环境的机会(Opponun时)与威胁(ThreaI),内部条件的优势(stmngh)与劣势~e&ness)分为纵横两个纬度,加以对照分析,既可以一目了然,又可以从内外环境条件的相互联系中做出更深入的分析评价。
在利用图表3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开始寻找机会与威胁、优势与劣势时,要尽可能多地去挖掘,找得越多越好。当你进行SWOT分析时,你可能已找出很多的机会与威胁、优势与劣势,这时要从每项中找出最重要的那么3~5个因素放在图表3中进行综合分析,不能都罗列进来,那样就没有重点了,也无法做出有效的创业战略选择。
四、大学生如何适应和利用创业环境
金融危机尽管对我国的实体经济和大学生就业产生了较大冲击,但同时也给大学生创业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接受创业教育,培养创业意识。作为高等教育本身,应加强高校创业教育,为大学生创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创业教育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它是―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品质和创业能力。在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背景下,高校要肩负起为社会培养创新业人才的使命,逐步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
一方面。高校要结合当前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创世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努力培养其吃苦耐劳、勇于面对挑战、自信心和诚信等良好的创业^,格,为创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另一方面,高校的创业教育应建立在对教学内容和教育方式改革的基础E,注重创新和实践。要继续深化课程体系改革,加大创业教育课程以及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比重,建立健全相应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将创业教育贯穿于大学生培养的全过程。此外,高校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界的联系,建立大学生创业教育实习基地。邀请社会上的一些创业成功人士到学校开设创业讲座,灌输创业理念,激发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拓宽大学生的创业知识面,增强大学生的创业自信心。
要挑战自我,不断提高创业素质。所谓人的素质,通常是指人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内在基础条件的总和。客观地看,不说一心求学、不谙世事的大学生,就是那些在社会上摸爬滚打多年的创业者,身上也或多或少地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素质缺陷。关键的是,大学生对待自己的素质缺陷,要有一种科学的态度。要认识到提高素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一个艰苦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完善。
应对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不断变化的复杂社会环境的挑战,在书本中学到的知识远远不够,在实践中增长的才干也未必能保持终身的优势。因此必须树立终身受教育的观点,不断地更新知识结构,不断地尝试各种创业、守业的方式,不断地完善自身素质。要克服一定要具备了完整的创业素质才开始创业的狭隘观念,要将自身素质的提高与寻求他人的支持有机地结合起来,协作竞争,合作取胜,共同发展。
要抓住机遇,顺应时代环境。大学生面临着一个创业的好时代,这个时代有更多的机会让人们去选择自己的命运,去改变自己的命运。
当机遇来临的时候,要注意从社会的需要中发现机遇,并围绕这种需要进行创造,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满足社会的需求。要通过踏实的工作来驾驭机遇。通过艰苦而诚实的劳动去获取成功。要在洞察和分析时代环境中创造机遇,并在进与退、得与失、成与败之中进行选择与整合,以便在新的需求即将出现的时候,或者市场的游戏规则即将改变的时候,抓住时机率先进入,以此获得先机及丰厚的回报。
要把握地利,善用地域环境。无论是处于好的地域环境,或者是处于差的地域环境,都可以利用地域的特点和有利之处进行创业。在一些发达城市,创业空气浓厚,对创业的支持包容度大,许多大学生创业者就是利用了这种地利,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获得了事业的成功。
但是,地域环境差的地方也有地利,是最需要建功立业的地方,穷乡僻野有时也会变成创业的肥沃土壤。地域环境的地利,有的是比较明显的,有的则比较隐蔽。对于明显的地利要敢于利用、善于利用;对不明显的地利,也要去挖掘,去使用。比如当地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历史沿革、风俗传统等等都要明了于心。具体怎么利用,要依据自己的创业目标而定。
要善于经营,构筑物质环境。在现代社会创业,必须以经营为手段,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物质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与使用,只有这样,创业才能得以健康发展。要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法规获得物质上的实惠。要善于经营自己的“知本资源”,懂得“知本”作价和股权比例等具体问题的操作程序,了解其中的游戏规则,以知识优势和技术成果去获取经营产权。
要善于利用金融支持体系的支持,虽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备,二板市场尚未建立,但是,随着高科技创业的兴起,境外风险投资商开始在国内投资,国内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也开始为大学生创业注入资本,民间投资、风险投资将更为放开,二板市场也会很快建立,创业的资本环境会更加完善。
综上所述,大学生创业离不开良好的环境支持。我国大学生创业的发展历史较短,还存在诸多不利的环境因素,制约了大学生创业的健康发展,亟需采取措施加以改善。由于大学生创业环境涉及多方面因素,因而其完善必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高校和社会等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同配合,积极构建良好的大学生创业环境建设体系。
在全社会营造起一种创业型的社会文化,形成鼓励创业、尊重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文化氛围。为大学生创业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从而激发更多的大学生投身创业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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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人力资源证考试内容(原创)
关于对3级人力资源证考试内容,本文将围绕3级人力资源证考试内容,3级人力资源证报名入口,3级人力资源证报考条件,3级人力资源师证报名时间,3级人力资源师考试内容,进行解答论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报考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条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学历方面的要求,二是职业实践方面的要求。
1.大专学历:需要具备有相关相关专业的学习经历,并满足相关的从业经验。
2.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专业背景上并没有要求,只要是相关专业的应往届毕业生都可以报考。但是,需要注意毕业前需要参加相关职业的实践考核,通过后方可取得报考资格。
3.职业实践: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报考要求中,对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的劳动者,均规定了相应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基本要求,这些都需要在相应的实践考核中表现出来。
以上为三级人力资源证的报考条件。注意在报考时还需准备好一些报考材料,并按照报考程序进行操作。具体的要求和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相关机构获取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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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考试内容(最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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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北京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考试时间为9月17日,采用线下考试形式。
其他各地区考试时间如下:
1.广东:9月24日。
2.山东:9月24日-25日。
3.四川:11月5日、6日。
4.河北:11月7日。
5.安徽:11月13日、14日。
建议您查看各地考试公告了解具体考试时间。
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考试内容为本网站原创作品,不得擅自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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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二级考试培训内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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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的难度较大,涉及的专业知识范围较广。考试涉及的工作不仅需要管理知识,还需要掌握各项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知识。
此外,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考试的内容包括企业管理、组织行为、人力资源规划、薪酬管理、员工关系等方面,需要考生有较深厚的管理理论基础,以及对各项实践工作的熟练掌握。
总体来说,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证书需要考生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和技能,需要考生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努力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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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驰名商标有什么方法,我们为什么要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对于被驳回的商标, 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对于提起驳回复审程序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
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5、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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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驰名商标需要准备好材料,那么这些材料究竟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材料”,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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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不同于炒菜,不可能等所有的配料都准备齐之后才开火做饭。看看那些创业青年的事迹,激励自己的创业斗志,在创业道路上一帆风顺。那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分享的中国青年创业事迹,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方依依:开旗袍私人定制店定位高端赢在气质
身高一米七五,硕士学历,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模特大赛中获奖无数。90后美女方依依有足够多的光环。不过,除了表演外,她的兴趣更多集中在服装设计上。
方依依的外婆就是家乡小有名气的服装设计师,专门设计旗袍。她4岁那年,喜欢上外婆的一件旗袍,外婆欣然改好后送给了她。人生的第一件旗袍,就此在她心间种下服装设计师的梦想。
大三开服装工作室 一年积累数百客户
2011年2月,还在念大三的方依依决定成立一家自己的服装工作室,主打自己设计的服装。因为,开工作室是她一直以来的理想,并且一直慢慢发酵,到她认为时机成熟之时。“从大一开始,我就一直做模特,这让我有了一定的资金积累,更提高了我的审美品位,让我眼界更宽。”其实,除了做模特外,方依依的积累从大一就无意中开始了。彼时,有绘画和表演专长的她在一家高级会所担任舞蹈老师和茶艺师,该会所里基本都是高端顾客,他们中经常有人对方依依身上的服装表现出兴趣,而这些服装多半是方依依自己设计的。有空时,她就会帮客户设计服装。所以,当她的第一家工作室开张时,就有一些客户主动找上门。“还有些客户是我做模特时认识的朋友,那些从事艺术工作的女孩,对我设计的服装也比较喜欢。”就这样,用最原始的口口相传的方式,方依依的第一间工作室虽然选址于一个普通的小区里,但生意一点也不差,甚至说比较好。短短一年时间,她的工作室便积累了近400名客户。
有了这些客户基础,2013年2月,方依依的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服装店在武汉纺织大学旁的一家酒店里开业,主打两块业务:成衣销售和方依依旗袍私人定制。
随后,她还穿着自己设计的旗袍,拿下了第51届国际小姐旗袍皇后桂冠。
光谷开定制旗袍店 定位高端赢在气质
昨日是方依依第二家店开业的日子,在这家店的经营上,她做起了减法:专供私人定制旗袍。
因为,在第一家店的经营过程中,方依依敏锐地察觉到,该店的客户有七成来自光谷开发区。于是,今年9月,她在光谷玉树临风酒店租下一间房,开始筹备自己的第二家店。“之所以选择在酒店里开店中店,其实是觉得我的顾客都不太喜欢喧闹,他们中更多人都喜欢相对安静、舒适的购物空间。另外,酒店本身给人的氛围比较优雅和礼貌,这些都和我的目标客户的气质高度契合。”方依依告诉记者,虽然酒店的租金比一般的商业街要高,但考虑到顾客的定位,选址时她还是做了多方权衡取舍。
记者在方依依的旗袍私人定制店内看到,该店以经营旗袍为主,辅以一些中式大衣等,相比较一些专柜的唐装而言,她设计的旗袍款式更时尚。“我设计服装会中西结合,在材料和版型上有很大的改良。”方依依说。记者随手拿起一件貂绒大衣,售价4000多元。“我们的定位偏高端,用料大多是真丝、貂绒等自然织物。”
记者了解到,因为前期有客户基础,方依依的定制旗袍店在试营业期间就有了不少客户。除了定做衣服,客户也可以过来喝喝茶。衣服做好后,店员会根据客户的要求送货上门。“把服务的细节做足后,不少客户一年四季的服装都会在我们这里定做。对我们的品牌有一定的忠实程度。”方依依的旗袍店开得很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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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的内容有哪些?薪酬管理的主要内容又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小编为你带来的“薪酬管理的内容”,欢迎阅读!
1.薪酬的目标管理,即薪酬应该怎样支持企业的战略,又该如何满足员工的需要;
2.薪酬的水平管理,即薪酬要满足内部一致性和外部竞争性的要求,并根据员工绩效、能力特征和行为态度进行动态调整,包括确定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和营销团队薪酬水平,确定跨国公司各子公司和外派员工的薪酬水平,确定稀缺人才的薪酬水平以及确定与竞争对手相比的薪酬水平;
3.薪酬的体系管理,这不仅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期权期股的管理,还包括如何给员工提供个人成长、工作成就感、良好的职业预期和就业能力的管理;
4.薪酬的结构管理,即正确划分合理的薪级和薪等,正确确定合理的级差和等差,还包括如何适应组织结构扁平化和员工岗位大规模轮换的需要,合理地确定工资宽带;
5.薪酬的制度管理,即薪酬决策应在多大程度上向所有员工公开和透明化,谁负责设计和管理薪酬制度,薪酬管理的预算、审计和控制体系又该如何建立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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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构成要素的内容是指什么?哪些是商标构成要素?一起来看看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商标构成要素的内容”,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如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同时规定,一切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成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障碍。
但法国在具体的判决上对驰名商标却实行较广泛的保护,其立论基础是,被侵害的商标如果是驰名商标,如果驰名商标被冒用于不同商品上,将使消费者把这些商品误认为是驰名商标权人的新产品而发生混淆。因此,将驰名商标冒用在不同商品上也属侵权行为,可对之提起诉讼。但这种扩大了的保护有一定限度,即以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商品为范围,如果两种商品之间风马牛不相及,根本不致产生混淆,则不可谓侵权。
从根本上讲,法国对驰名商标还是实行相对保护。如法国最高法院曾要求日本东洋工业公司使用“马自达”(Mazda)商标时,应注明“汽车”以区别于美国索恩电气公司的同名“马自达”商标。
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局限于“同一商品与同类商品”,驰名商标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商标是否受到保护,应由两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同一或同类加以判断,对于驰名商标使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德国商标法未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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