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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增资规定有什么具体内容【汇总3篇】

《新公司法》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无形资产增资和出资会出现怎样的变化?如何进行操作?新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增资有什么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公司法全文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无形资产增资

一、新旧公司法中有关无形资产的解读

原《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经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内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

此次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70%比例的限制,企业注册时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这样放开后就使得知识产权可以100%作为注册资本注资,对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新公司法对企业无形资产增资意愿的影响

新公司法实施后,国家层面将大力推进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同时,招投标、申请资质等对注册资本的硬性要求越来越高,企业通过无形资产增资节税的作用也将越来越突出。

三、无形资产增资的优势

(一)招投标业务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必须在众多竞争者里面脱颖而出。其中招投标业务就是最重要的一方面。

注册资金是对企业技术的一种认可,是一个信号,同时也标志着企业在招投标中自身资质的体现,为中标带来更大的砝码与机会。

(二)所得税利益

企业股东用自己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增资可以长期递减企业所得税。这一点对于致力于长期发展并有强烈盈利动力的企业来说,有着毋庸置疑的吸引力。

(三)减轻货币增资压力

企业股东增资主要为:“货币增资和非货币增资两种形式。”运用无形资产增资可避免股东一次性筹集大额货币资金的压力。并且操作灵活,成本优化。

(四)申请国家补贴与基金

因为当今国家极其重视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是高新技术企业重要标志。对企业未来获取国家补贴和基金都起着相当的加成作用。例如:创新基金等。

四、根据新公司法进行无形资产增资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增加公司股东以知识产权增资相关事宜。

新制度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新制度同时简化了出资手续,明确要求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说明根据新的公司法可以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百分百出资,但必须经过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才可以作为出资依据。

第二步:变更备案登记

公司按照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备案登记。新公司法的变更注册资本手续非常简单,一般只需要提交申请表、证件、章程修正案等基本书面材料,不需要当场提供验资报告、转让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三步:知识产权评估

公司股东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照章程修正案规定的出资时间及时完成知识产权转让到公司名下。

第四步:信用信息公示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司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工商管理部门按照进行变更注册资本及股东增资等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年报。在工商部门监管抽查时,出具章程修正案、评估报告、转让证明等材料。完成上述流程,时间通常要一个月左右即可合理合法地完成增资。而且没有任何“垫资”所有的法律风险和工商税务的麻烦。

五、使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规划

企业用无形资产增资后,如果使用无形资产对外进行投资,通常可以采用下面几种方法进行税务方面的操作:

首先,可以采用资产评估的方法来对税务进行筹划。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企业使用无形资产对外进行投资,首先必须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对同一件资产而言,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评估价值也会随之不同。无形资产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清算价格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一般未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资产评估增值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应选择评估价值高的评估方法。这样对于作为投资方的企业而言,可以节约投资资本,而且在转让、处置该投资资产时,提高了转让收入的扣除成本,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还可以使其多列无形资产的摊销价值,缩小所得税税基,同样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其次,可以利用分享收益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分享收益的方式不同会影响企业营业税的缴纳。如果企业按占股比例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则不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固定地获得投资收益,属于将无形资产出租给受资方使用的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所以,当被投资方经营较为稳定,投资企业每年分得的利润也比较稳定时,免除营业税的筹划方法是不要在投资合同上注明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即使事后实际上收取的利润较为固定,也不要在投资合同上注明。

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公司法实施后,以技术为核心的“轻资产”企业将迎来用无形资产增资大好时机,无增资和出资或出现井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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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新规定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2014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根据2014年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议,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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