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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部队士兵休假最新规定(汇编三篇)

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休息休假规定较为严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部队士兵休假规定相关规定介绍,仅供大家参考!

军人休假休假现状

现状——欲说休假好困惑

以沈空某部为例:该部两年来符合休假规定的各级干部中,休满假的占47%,未休假的占33%,未休满假的占20%;在士官休假方面,以某工兵团为例:全团士官中,去年未休假的占25%,未休满假的占11%。调查显示,休假难,主要难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官休假难

实话实录空军某部干部处杨副处长:部队有句话形容各级主官是“两眼一睁,忙到熄灯;两眼一闭,提高警惕”。各级主官工作千头万绪,基本是整日连轴转。不光忙工作,而且怕出事,因为“年初出事影响全年,年中出事否定全年,年底出事白干一年”。神经老是这么绷着,根本没时间休假,也不敢休假。近两年,我们部队师旅一级主官70%未休假,团级主官50%未休假,个别的甚至连续5年没休假。

2、“能人”休假难

实话实录某团军务股孟股长:越是“能人”越难休上假。比如,机关能写的“笔杆子”,要经常写材料、“推”典型、搞总结汇报,越能写机关越离不开,有时加班加点都不赶趟儿,哪还有时间休假?再比如,连队的技术骨干,先进装备的操作、维修和保养全靠这些技术骨干,就像机器上的重要部件一样,只要“机器”在运转,就得死死“铆”在那里不能动,不然“机器”一旦趴窝可咋整?

3、典型休假难

实话实录某工兵团班长小薛:我们班是个老典型,作为这个班的班长,我当兵6年一共只休了8天假。说实话,不是我不想休假,也不是领导不让休,而是典型的身份让我张不开口。从2003年以来,我们团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有15人,受集团军以上表彰的有115人。6年来,这些大小典型休过假的占了60%,没休完假的10%,没休假的有30%。

4、机关休假难

实话实录某部装备部政治部孙副主任:这些年,各级抓基层休假问题的力度比较大,推出了机关干部代职等举措,相比之下机关干部,特别是师、旅、团机关干部休假比例显得更低。从去年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团级机关干部55%休了假,师旅级机关干部只休了37%。症结——掀起你的盖头来

症结之一法规意识淡薄,官兵休假成“假休”。“两个规定”明确各级政治机关和司令机关要制定军官和士官休假、探亲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但记者发现,很多单位计划制定了,抓落实的力度却不大,出现“纸”上休假的现象。另外,有些单位常常因为上级来检查、考核等原因,就随意将正在休假的官兵召回。

症结之二“五多”现象突出,官兵只得“罢休”。调查发现,部队“五多”现象依然没有根除,机关“乱忙”导致基层部队“忙乱”。据统计,某团去年迎接各级工作组达60多次,无形中加大了部队的工作量,官兵整天忙得脚打后脑勺疲于应付,有假也不得不“罢休”。

症结之三担心影响进步,让官兵欲说还“休”。某团汽车连二期士官李红已经连续两年没休假了。2007年底,因父母身体不好,他很想休假回去看看,但就是张不开口。小李之所以吞吞吐吐,原因是他面临改选三期士官,他怕自己提出休假会影响自己士官晋级。抱有小李这种思想顾虑的官兵不在少数,一方面他们符合休假条件确实想休假;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主动提出休假会在领导心中留下不好的印象。

症结之四导向不科学,让官兵奋斗不“休”。有的领导一味强调官兵要任劳任怨,却忽视官兵的休假权益。尤其是在典型材料中,习惯把放弃休假、舍小家顾大家,作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事迹大加宣扬。于是,许多官兵对自己的假“休”于启齿,长年奋斗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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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休假规定

一、婚假

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假有:

1、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享有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课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3、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二、产假

女职工、女军人生育时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晚育规定的,按各地不同规定增加产假。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三、休假

(一)军官的休假

1、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2、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1)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3)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4)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3、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4、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二)士官的休假

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

1、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2、士官探亲假的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异地休假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四、探亲假

(一)军官的探亲假

1、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2、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3、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4、军官的休假和探亲假只能择一适用,且不得跨年度累及,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二)士官的探亲假

1、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2、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3、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4、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5、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1)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3)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

(4)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6、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原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原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7、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8、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

修改完善部队休假探亲规定的出发点

1、休假不再区分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只按服役时间、服役地点、工作岗位等情况区分;

2、《休假探亲规定》要化繁为简,将休假、探亲统称为休假,将条款逐一列出,符合哪几项条款一目了然,休假时填写:符合第X、X条,应休假XX天,现请假XX天;

3、继续沿用现行《现役军官探亲休假规定》的部分规定,重点保障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官兵的休假权益,以此激励毕业学员和新兵到此类艰苦地区服役;

4、体现出对一般艰苦地区、高山海岛部队官兵的关照,体现出对军人的父母、单亲军娃的关爱,体现出对家属未来队官兵的关照。

5、继续沿用现行《现役军官探亲休假规定》的部分规定,对在舰艇和飞行岗位工作的、在涉核岗位工作的、在边海防一线工作官兵,要体现出关爱,适当增加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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