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部队探亲休假规定2017【热门三篇】
参军光荣,在我国,军人享有休假探亲的权利。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有关军人部队探亲休假的规定解析,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休 假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探 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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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干部部(处):
为便干部队贯彻执行《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边防一线连队的范围
《规定》中所称边防一线连队,是指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执勤的连以下分队,不含海防连队和边防部队营以上单位。西藏边防一线连队军官休假按照《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二、关于战斗部队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范围
《规定》中关于“战斗部队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是指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不含在医院从事核磁共振仪器操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关于军官休假假期扣除疗养时间
《规定》中明确的军官疗养时间从休假假期中扣除,是指军官持证到疗养院进行保健、康复疗养的时间,不含空勤军官特勤疗养的时间。
四、关于驻西沙群岛部队军官休假探亲的假期
按照总部规定的假期执行,未婚军官每年45天,已婚军官每年60天。
五、关于军官到外地休假
经批准到外地休假的军官,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路费自理。
夫妻均在西藏工作的军官,每年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内地休假,往返路费按照总部有关规定明确的起止地点给予报销。
六、关于军官探望父母的假期
夫妻分居两地的军官,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军官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不再另外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七、关于未婚军官探望父母时一并结婚的假期
未婚军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一并结婚的,其假期按照已婚军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八、关于军官配偶来队探亲
夫妻分居两地的军官,其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按照总部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九、关于军官或配偶调动当年探亲
军官与配偶在一地生活的,因一方工作调动造成分居两地的,当年只允许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军官因调学造成两地分居的,其配偶原则上不享受探亲待遇。
十、关于军官分段探亲路途往返时间计算
军官探亲假期经批准分两段安排或者在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的,第二次探亲或者安排补休的时间均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十一、关于军官未休假、探亲经济补偿
个别确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中止
休假、探亲又没有补休的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对其未休天数进行核实,报经党委领导审定后给予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经济补偿额=本人12月份基本工资÷31天×未休无数)。经济补偿对象应当严格掌握,个人主动放弃休假、探亲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十二、关于军官休假、探亲情况的检查通报
各级对下级落实休假、探亲制度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底前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并对所属单位军官休假、探亲制度落实情况予以通报。对落实制度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好的单位要提出改进意见。
军人探亲休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士官(以下简称士官)探亲、休假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探亲、休假应当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条 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条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第六条 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条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第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九条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司令机关是士官探亲、休假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士官探亲、休假计划,督导所属部队抓好计划落实,办理士官探亲、休假的相关具休工作。
第十一条 一级士官探亲,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并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二级以上士官探亲、休假,由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士官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事假的,其请假时间应当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本人当年12月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假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士官所在团(旅)以上单位自行解决。个人自愿放弃探亲、休假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士官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的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异地休假的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的探亲假,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军队院校毕业士官学员以及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第十六条 在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服役且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士官,以及军队派驻国外、境外执行任务的士官的探亲、休假,按照军队在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在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士官的探亲、休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其他在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