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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杜万华解读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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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模式的手法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相似,也是通过约定固定收益的方式进行合作,只不过方式变为股权投资,交易完成后资金出借方退出入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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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 最高院专委杜万华对《规定》十大亮点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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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欢迎阅读!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其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就为行政机关能够轻而易举地对法院施加压力提供了某种便利,从而影响了行政审判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自然成为行政审判赢得社会公信力的首选和突破口。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等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也提出:“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从去年上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即着手进行《规定》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认真听取和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司法解释。
二、《规定》的指导思想
一是体现符合党的十七大关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是着眼于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突显的阶段性特征,适应行政审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体现司法改革的方向。既坚持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又注意在法律框架内的灵活性和必要的前瞻性,以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同时,也为将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积累有益的经验。四是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通过适当调整案件管辖,较好地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和保护弱者、追求实质平等的精神。五是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着眼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予以吸收固定,对一些不一致或者不明确的问题予以规范,并且注意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也注意体现灵活性和可选择性。六是把握司法解释的定位。恪守司法解释的权限,充分听取和尊重立法机关的意见,力求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又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有所创新。
三、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规定》坚持的原则
一是力求做到从实际出发。针对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困境和现行管辖制度方面存在的缺憾,法学界和实务部门提出了几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方案一是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方案二是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方案三是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方案四是实行异地管辖。在起草调研过程中大家认为,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或者对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涉及到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的大的改革,并不是一个现实可行的方案。在目前,只能考虑在行政诉讼法的现有框架内挖掘资源。实践证明,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意义重大。
二是以指定管辖为主,以提级管辖为辅。2000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曾经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解释,适当提高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级,有些省份也做过这方面的尝试,但实践证明,提级管辖对行政干预有所减轻,但效果并不明显,而且,采取“一刀切”提高审级的做法,还会产生一些负面效果,比如,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压力会大大增加,基层法院却可能无案可审,审判资源的配置从而受到一定影响;基层法院处理纠纷的天然优势无从发挥,不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违“两便原则”,增加诉讼成本;而且,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也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个普适的标准等。相比之下,异地管辖无需改变现有的司法资源配置,而且改革的成本小、震动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还能在行政诉讼法中找到依据。因此,《规定》最终以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为切入点,着眼于对异地管辖作出具体规定,并对若干解释关于适当提高审级的规定略作修改,作为辅助性措施。
三是重点解决基层法院的问题。考虑到行政审判遇到干扰相对较多的还是基层人民法院。《规定》重点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问题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关于适当提高审级
鉴于适当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考虑到若干解释第八条第(一)项关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憾:一是“不适宜”的概念可操作性差,而且确定是否“不适宜”的主体不明确;二是许多以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实际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这类案件存在的干扰并不严重,而且由于数量较多,都提级到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并无必要,因此,《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对此修改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与若干解释相比并无修改,列举出来是为了保持体例的完整。
在理解适用《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本项规定是对级别管辖作出的调整,除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均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起诉人直接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二,规定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并不是必然除外,规定“可以”,是为了保留一定的灵活性,以避免将一些确实重大、复杂的案件也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即便是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如果确属重大、复杂,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当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第三,对于有些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保证公正审判,也不必一律自己审理。总之,无论作出何种决定,目的都是为了既能够排除干预,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又能够方便当事人诉讼,尽量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关于指定异地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指定异地管辖,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管辖权的转移,则是指经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管辖权由下级法院移交上级法院或由上级法院移交下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在行政诉讼法中都是有立法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人说,管辖权如何规定,不只具有引导行政诉讼程序开始的程序意义,更重要的是具有保障裁决公正的实体价值。实行异地管辖就是如此,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受诉法院和同级政府的直接、密切的联系,法院的中立地位得以确立,法官的压力得以有效排解,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得以体现。虽然异地管辖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略有增加,但是,就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而言,在诉讼成本和司法公正之间,其宁愿选择司法公正而乐意承担适当增加的诉讼成本。况且,如果坚持就近原则,这种成本的增加还尚在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实行异地交叉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本辖区内基层法院人员配置和案件受理情况掌握总体平衡。行政诉讼法尽管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
《规定》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以求对这种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关于管辖权转移,本《规定》只规定了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转移,目的同样是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至于上级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但应当从严掌握。除非案情简单且不致受到干扰,一般不宜随意向下级法院移交。即使有必要移交,原则上也应当指定到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下级法院。
关于指定异地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规定》明确了三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由当事人启动。即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在有些国家,原告对于管辖法院是拥有一定选择权的。本《规定》考虑到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明确赋予原告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权,但对原告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或要求上一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给予了有限承认。当事人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事由分两种情况,一是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即本来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就要考虑案件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复杂的情形;二是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即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异议,只是认为其不宜行使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就要考虑是否确实存在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至于哪些情形属于不宜行使管辖权,《规定》并未明确列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曾经使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表述,此处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方面(如不可抗力)和法律方面(如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两个原因。《规定》关于“不宜行使管辖权”的表述,应当更侧重后一方面的原因。有的法院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种情形:(一)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在当地干扰或阻力较大、依法裁判确有困难的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参与当地政府或行政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后,该政府或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引发诉讼的案件;(三)下级人民法院先行参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后,因该次土地征收、拆迁引发诉讼的案件;(四)下级人民法院违法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且已裁定执行后,因该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诉讼的案件。列举难称详尽,但可以作为参考。适用本《规定》时还应注意,不应在“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举证方面过于苛求起诉人,只要当事人存在这方面的疑虑,一般就应当予以考虑。
《规定》虽然在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启动上赋予了当事人一定选择权,但最终是否要实行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仍然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至于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规定》列举了三种方式:一是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决定自己审理;三是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种顺序上的安排,表明了一种取向,即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处理时,应当首选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确有必要的才决定自己审理,以保持管辖上的常态;如果认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也可以书面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里强调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是为了防止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扯皮。
还应指出一点,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在起草过程中,曾经加上“符合受理条件”这一限制,考虑到本规定解决的是管辖问题,并不是起诉与受理问题,在定稿时删除了这一表述。尽管没有作此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当然要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本条规定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之后,相关法院如果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当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但是,如果发现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处理,不应再无谓地兜圈子,否则,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也浪费司法资源。
第二个途径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启动。即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这是指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对于可能存在影响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情形的案件,应当主动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报请也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一)报请的理由成立,且宜于由自己审理的,决定自己审理;(二)报请的理由成立,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就能解决问题的,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报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有的省份法院对于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除了考虑影响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的因素之外,对于类型较新、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或者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裁判来统一执法尺度的案件,也要求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意在通过管辖权的转移,探索逐渐取消行政案件的内部请示制度。应当说,这种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关于“改革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的规定精神。
第三个途径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即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指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主动依职权提级审理。提级以后,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前一种情况属于管辖权的转移,后一种情况则属于转移之后的再转移。
除了以上规定,《规定》还在第三条对诉权保护作出特别规定。即: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此前,若干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曾有类似规定,这次重新规定,对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作了进一步明确。
五、《规定》中的程序问题
为了便于操作,规范和统一各地的做法,《规定》还对指定管辖的方式和程序作出必要规定。
第一个程序问题,是明确了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的,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二个程序问题,是明确了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所谓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根据若干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若干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指定管辖不涉及无管辖权的问题,而是属于管辖权在法院之间上下或横向转移的问题,指定管辖裁定一经送达指定管辖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而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既不能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也不可以对指定管辖裁定提出上诉。
第三个程序问题,是明确了审理期限问题。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六、贯彻执行《规定》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在执行《规定》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由于司法解释的体例所限,不便一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一些问题进行强调。比如,兼顾方便诉讼与案件平衡。指定管辖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就近原则。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困难和负担,必要时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还应注意通过指定管辖,适当均衡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再如,防止法院之间固定对应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量避免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规律性的固定对应管辖,防止因此而产生负面效应,影响指定管辖作用的发挥。
通知还对立案和审判机构协同配合问题提出要求。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和管辖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鉴于行政审判庭对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的把握较为熟悉,对辖区法院的司法环境、行政案件质量及行政审判力量配置等情况更为了解,在决定案件管辖问题时,立案庭和行政审判庭要加强沟通配合,对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立案庭应当在主动征求行政庭意见后作出决定。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案件管辖工作分工和衔接问题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此外,为了规范和统一案件管辖相关司法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本通知的同时,还附发了与《规定》相关的司法文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看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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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后第二大民事纠纷类型,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所引起的“万众瞩目”也就不难理解。《规定》中的条文虽仅仅三十三条,但其对于市场上日益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影响是巨大的,对于固守多年的裁判理念和规则更是极大的突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民间借贷新规定。欢迎阅读!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司法认定关系到市场自由与市场管制的再平衡。法律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认识是有一个发展过程,从事金融业务须具有资质,是维护市场金融秩序的一个大前提,但同时需要考虑银行复杂的贷款手续与企业急需资金之间的矛盾。《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以认定该合同的效力。
但是,解禁不等于全面放开,放开是有限度的,仅限于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为的是解决企业短期的资金周转,决不能为贷而借,让借贷成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影响国家金融安全。《规定》也就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规定了五种情形(第十四条),旨在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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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也意味着1991年版本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正式被废止。《规定》将从今年的9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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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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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部回应课间10分钟被约束问题是怎么回事
近期,不少家长、学生和网民反映中小学校课间10分钟学生活动受限制,比如“都待在教室”或“限制在教室门口活动”,“连楼道都不可以去”。对此,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中小学校安排课间休息十分重要、十分必要。
可以做室外望远、跳绳、踢毽子、跳皮筋、散步等活动。
室外望远。眺望远处的树木或建筑物,对放松眼部肌肉,预防近视大有益处。散步,边走边做深呼吸,同时用力摆动双臂,再做前后屈体及转体等腰腹部运动。这样,既活动了全身肌肉,又使血液循环加强,增强了新陈代谢。做些体力负荷不大的游戏,既能活动身体,又能调节神经。跳绳、踢毽子、跳皮筋。这类活动适合在冬天进行。
有时候,课间十分钟也可以充分利用,进行适当的学习,提高自己学习效率,合理利用休息时间学习。
课间十分钟是学生自由活动时间,是每节课下课后的休息时间,学生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每个学校都会在每节课之家安排十分钟休息,为的是能让学生更好的提高学习状态,提升学习效率,总之,我们需要合理规划这十分钟的自由活动时间,保持更好的精力投入学习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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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英语考场作文要想拿高分,需要注意避免写作中常见的一些句子和语法等问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考英语写作常见问题,分享给大家!
一
词性误用
词性误用常表现为:介词错用为动词,形容词错用为副词,名词错用为动词等。
例:They earn some money so that they can independence.
他们挣钱是为了自立。
解析:independence是名词,句中误用为动词。
改为:They earn some money so that they can be independent.
二
修饰语错位
英语与汉语不同,同一个修饰语放在句子中不同的位置,可能会引起句子含义的变化。这一点常被同学们所忽视,因而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
例:I believe I can do it well and I will better know the world outside the campus.
我相信我会做得很好,而且我将对校园外的世界有更好的了解。
解析:better位置不当,应置于句末。
改为:I believe I can do it well and I will know the world outside the campus better.
三
句子不完整
在口语中,交际双方可借助手势、语气等来理解对方的意思,不完整的句子也完全可以被理解。可是书面语就不同了,句子结构不完整会令意思表达不清,这常常发生在主句写完以后,学生又想加些补充说明的情况下。
例:There are many ways to know the society. For example, by TV, radio and newspaper.
了解社会的途径有很多,比如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
解析:本段后半部分“For example, by TV, radio and newspaper.”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仅为一些不连贯的词语,不能独立成句。
改为:There are many ways to know society, for example, by TV, radio and newspaper.
四
主谓不一致
英语的谓语动词在人称和数上必须与主语保持一致。由于受汉语的影响,许多同学在写作时经常忽略句子的主谓一致关系,从而出现错误。
例:Once one have time, he can do what he want to do.
人一旦有了时间,他就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解析:one是单数第三人称,因而本句的have应改为has;同理,want应改为wants,本句是典型的主谓不一致。
改为:Once one has time, he can do what he wants to do.
五
指代不清
指代不清主要指代词与被指代的人或物关系不清,或者先后所用的代词不一致。
例1:Mary was friendly to my sister because she wanted her to be her bridesmaid.
玛丽和我姐姐很要好,因为她要她做她的伴娘。
解析:读完上面这一句话,读者无法明确地判断两位姑娘中谁将结婚,谁将当伴娘。如果我们把容易引起误解的代词加以明确,意思就一目了然了。
改为:Mary was friendly to my sister because she wanted my sister to be her bridesmaid.
例2:We can also know the society by serving it yourself.
我们还可以通过亲身参与、体验的方式了解社会。
解析:句中人称代词we和反身代词yourself指代不一致。
改为:We can also know the society by serving it ourselves.
六
重复累赘
同学们在写书面表达时应尽量做到简洁:写句子没有一个多余的词,写段落没有一个多余的句子。
例1:In spite of the fact that he is lazy, I like him.
尽管他很懒惰,我还是喜欢他。
解析:本句的“the fact that he is lazy”系同位语从句,我们可按照“简洁”的原则加以简化。
改为:In spite of his laziness, I like him.
例2: For the people who are diligent and kind, money is just the thing to be used to buy the thing they need.
对于勤奋善良的人来说,钱只是用来购买所需东西的工具。
解析:整个句子可以大大简化,重复累赘过多。
改为:Diligent, caring people use money only to buy what they need.
七
句子不连贯
句子不连贯是指一个句子内部前言不搭后语,或是结构上不畅通。
例:The fresh water, it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s of the earth.
淡水是地球上最重要的东西。
解析:The fresh water与逗号后的it不连贯,it与things在语法上不一致。
改为:Fresh water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n the world.
八
结构混乱
句子结构混乱主要是受汉语思维方式影响而导致的。同学们在日常学习中应多加练习,培养语感。
例1:There are many students are playing basketball on the playground.操场上有许多学生在打篮球。
解析:上面的句子中出现了两个谓语动词,不符合英语的语法习惯。
改为:Many students are playing basketball on the playground.
例2:The girl is standing over there is from a big city.站在那边的女孩来自一个大城市。
解析:一个简单句中不能有两个谓语系动词,结构混乱。
改为:The girl standing over there is from a big city.
九
句型单调,缺乏过渡
一篇文章如果简单句过多,句型单调,即使语法错误较少,思路较清晰,看后也会使人感到乏味。同学们应学会单句、复句交替使用,经常变换句型,尝试使用一些较复杂的语法结构及句型,适当运用过渡词,使文章更加连贯。
例:They sleep fewer than eight hours every day. It has great influence on their health.
他们每天睡眠少于八小时,这对他们的健康有很大影响。
解析:这段话中使用的全部是简单句,句型比较单调,可以改为定语从句或加入插入语。
改为:Actually, they sleep fewer than eight hours every day, which will,no doubt, have great influence on their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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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问题源于20世纪70年代,是包括中国、文莱、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在内的“五国六方”争议。南海问题涉及国家多,关切的国家利益复杂,近年来有持续升温的发展趋势。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南海问题的由来及现状,看看南海争议的由来与现状是怎么回事?还有中国南海问题分析。
南海,也称南中国海,是世界第三大海,所属的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等四个群岛,统称为南海诸岛。南海位于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北靠中国华南沿海大陆,东邻菲律宾、西濒越南和马来半岛,南连马来西亚和文莱。南海海域总面积约360万平方公里,域内包括海上通道、岛屿、海峡水域。南海地区北有台湾海峡,西南有马六甲海峡,连接西北太平洋和澳洲大陆,形成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海上要道,是联系世界各国的天然纽带。南海蕴藏着巨大的海洋资源,油气资源十分丰富。冷战时期,东南亚是美国和苏联争霸的重要目标之一,南海地区一度成为冷战的前沿阵地,局势动荡不安。冷战结束后,周边国家不顾南海自古就是中国领海的历史事实,抢占岛礁、开采油气。美国、日本、印度等国乘机挑拨离间,使这一地区矛盾冲突加剧。研究南海周边安全形势,把握斗争策略,既十分重要也十分迫切。
南海问题源于20世纪70年代,是包括中国、文莱、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在内的“五国六方”争议。南海问题涉及国家多,关切的国家利益复杂,近年来有持续升温的发展趋势。特别是美国重返亚太地区,越南、菲律宾将问题国际化、多边化的举措,加剧了南海的不稳定性。面对复杂的南海问题,各国之间的利益博弈需要我国在南海问题上,一是要坚持南海群岛及其海域是中国固有领土的主张;二是坚持和平解决的战略方针;三是强调南海问题不应国际化,区域外势力的介入无益于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
一、新时期南海问题所面临的挑战
我国是海洋大国,日益突显的海洋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主张管辖的海洋面积300万平方公里,在广泛的海洋利益背后,面临着严峻的海洋问题。南海问题源于20世纪70年代,是“五国六方”的海洋争端。虽然南海局势整体处于稳定状态,但近年来,区域外势力的干涉,不稳定因素的增多,让南海问题的不可控性增加。因此,维护南海稳定、和平是新时期中国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一)海洋利益冲突加剧,周边国家强化了南海主权声索
南海问题出现以来,南海岛礁一直处于争议的状态。各当事国家纷纷发布主权声索,宣誓南沙岛礁主权。并且,随着海洋战略利益的日益凸显,南海争端的“争议”状态也逐步发生转变,转而以“管辖权”的争议发展。无论是2012年的“黄岩岛事件”,还是2012年越南将“南海”纳入所谓的主权范围,都说明南海问题越演越烈。各周边国家对南海岛礁及附近海域的主权声索,甚至是主权管辖,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南海局势的不稳定性。
(二)美、日等的介入加剧了南海的政治竞争
近年来,南海问题有升温的趋势,特别是美国等区外势力的介入,让区域性的南海问题国际化。美国区域战略的调整,同盟战略关系的缔结,无形中加剧了南海的政治竞争。美采取“分而治之”的亚太政策,在防范与排挤中国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自己在亚太的军事影响力,进而使南海问题成为牵制并制约中国和平、稳定发展的重要“抓手”。到2020年,美国60%的军力将部署于亚太地区,通过与菲律宾、越南以及新加坡等国家形成战略合作关系,部署前沿军事,进而对中国形成包围的政治态势。
(三)南海问题国际化、多边化,不稳定局势加剧
南海问题国家化、多边化是新时期南海问题的发展趋势,特别是菲律宾、越南等国试图依托“东盟”,实现对南海主权的声索,进而形成“东盟一体化”,对中国实行牵制。菲律宾、越南等国通过与区域外的大国建立多边协商机制,将南海问题推向国际化,从而借助区域外大国的力量,与中国进行抗衡,进而获取所谓的“主权”。殊不知,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南海问题的解决、南海局势的稳定,反而加剧了南海局势的不稳定性,对于当事各国的战略利益都有一定的损害。
因此,南海问题的错综复杂,区外势力的介入,美国亚太战略的再调整,这些都让南海问题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加剧。菲律宾、越南等国家试图国际化、多边化,让南海问题更加扑朔迷离,无论是借助南海问题牵制中国,还是借助南海问题加剧区域的不稳定性,这都对南海问题的解决带来巨大的挑战,不利于维护地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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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很多民间艺术,你知道哪一种民间艺术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民间艺术的作文,希望大家喜欢!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中国人民的民族精神来源于源远流长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孔孟给我们礼的教育,老子给予我们道德的追求,司马迁给我们历史的寻索。
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关于和谐的文化思想,如孔子关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中和”主张,《礼记·礼运》中关于“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大同”社会的主张,以及孔子“小国寡民”的思想等等。应当说,中国古代思想家们的这些关于和谐文化思想是极其宝贵的,构成了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去年5.12汶川地震中可看到,受灾人民的坚强意志和全国救援人员的英勇与奉献无不体现出中国的优良道德传统;2008年成功举办的奥运会在世界历史上留下璀璨的足迹,中国健儿们为祖国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世界为这个礼仪之邦所折服;在今年全球都紧张的金融危机下,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值此艰难时刻,关键是鼓起勇气和信心,危机是挑战,也是机遇。政府扩大内需,增加就业率,尽量减轻对国内的冲击;甲型H1N1流感病毒今年在全世界迅速蔓延,成为世人一大重点关注问题,中国能快速有效地控制住疫情,把危险系数降到最低,主动及时监测、隔离,保障了人民的安全。
五千年来,我们的祖先用自己的勤劳、意志、智慧品质创建了自己有民族特色的中华文化,经久不衰,这座历史宝库五彩缤纷。只要细细地寻觅,那种浓浓的中国文化会不断陶醉感染你,使你旷然神怡。所以,作为一名中国学生,需要经历中国文化熏陶,胸怀大志,为祖国的繁荣,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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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3日发表《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南海问题发布会白皮书全文内容,欢迎收藏。
白皮书2万余字,除引言外,共包括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中菲已就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共识、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政策等五部分。
白皮书说,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白皮书指出,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核心是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而产生的领土问题。从历史和国际法看,菲律宾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主张毫无根据。此外,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导致中菲出现海洋划界争议。中菲两国曾就妥善处理海上争议进行多次磋商,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达成共识,并在双边文件中多次予以确认。
白皮书说,菲律宾时任政府2013年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违反中菲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协议,侵犯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滥用《公约》争端解决程序。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自始无管辖权,所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反对且不接受任何以仲裁裁决为基础的主张和行动。
白皮书强调,中国一贯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定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尊重和践行国际法,在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同时,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坚持通过规则机制管控分歧,坚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赢,致力于把南海建设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白皮书表示,中国坚持与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坚定维护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积极倡导域外国家尊重地区国家的努力,在维护南海和平稳定问题上发挥建设性作用。
(一)菲律宾企图扩大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侵占
(二)菲律宾一再扩大海上侵权
(三)菲律宾企图染指中国黄岩岛
(四)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是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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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发表《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并于当日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郭卫民介绍白皮书有关情况和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立场,并答记者问。下面小编带大家看看南海问题仲裁的中国立场是怎样的吧。
主持人 郭卫民:
谢谢刘副部长。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的时候,请报一下你所代表的新闻机构。今天我们发布会的全程做同声传译,外国记者朋友可以用同声传译设备,提问部分交互翻译。
2016-07-13 10:23:45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们看到,仲裁结果出来之后,有国家表示“这个仲裁裁决对当事双方都是有效的,都有约束力”,我想请问,中国如果不执行裁决,对他们来说是“违反国际法、将会损害国际声誉”,中方对此是怎么看的?
2016-07-13 10:24:06
刘振民:
关于这个仲裁裁决是否有约束力,中国政府已经表明立场,外交部声明已表明立场,这个声明是“没有约束力、无效、违法,中国不会承认,也不会执行”,为什么这样说呢?在中国外交部声明当中,以及今天发表的白皮书当中都做了系统性的阐述,我今天想重点就仲裁庭是不是一个合法的国际法庭问题给大家做一个说明,目的就是要撕破仲裁庭的面纱。
2016-07-13 10:25:35
刘振民:
第一,这个仲裁庭不是国际法庭,与位于海牙联合国系统的国际法院毫无关系,与位于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有一定关系,但不是海洋法法庭一部分。与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PCA)也不是一个系统的,有点关系,为什么呢?因为常设仲裁法院为仲裁庭提供了秘书服务,仅此而已。这个仲裁庭在庭审的时候使用了常设仲裁法院的大厅,仅此而已。仲裁庭绝不是国际法庭,这一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
2016-07-13 10:26:56
刘振民:
第二,这个仲裁庭的组成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操作的结果。这个仲裁庭是由5名仲裁员组成,除了菲律宾自己指定的仲裁员,就是来自德国的沃尔夫鲁姆教授外,其他4名仲裁员是由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先生指定的,他是何其人也?他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现在还是,同时也是日本安倍政府安保法制恳谈会会长,他在协助安倍解除集体自卫权,挑战二战后国际秩序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他也曾是日本驻美国大使。据各种消息证明,这个仲裁庭的组成完全是他操纵的,而且在后来仲裁庭的运作过程当中,他还在施加影响。
2016-07-13 10:28:39
刘振民:
第三,这个仲裁庭的组成有很大的问题。媒体朋友也看到了,仲裁庭的五位仲裁员,四位来自欧洲,一位来自德国,一位来自法国,一位来自荷兰,一位来自波兰,都是欧盟成员。另外一位法官来自加纳,国际海洋法法庭最初成立的时候担任过庭长,但他长期居住欧洲。这样一个法庭有没有代表性?他们了解不了解亚洲文化?了解不了解南海问题?这是几十年来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在1945年签订《联合国宪章》、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时候,有一条说“国际法院的组成必须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时也有这个要求。为什么呢?就是要确保以后的法庭有代表性、有权威性。国际法院有中国法官,国际海洋法法庭有中国法官,常设仲裁法院也有中国的仲裁员,我本人也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我们中国有四位仲裁员。但是这个仲裁庭的五位法官没有一位来自亚洲,更不用说来自中国,他们了解亚洲吗?他们了解亚洲文化吗?他们了解南海问题吗?他们了解亚洲复杂的地缘政治吗?他们了解南海的历史吗?他们凭什么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2016-07-13 10:30:47
刘振民:
第四,这个仲裁庭的运作很有意思,让国际法学界大跌眼镜,有些法官原来的观点使人相信他们会维护中国利益,但在仲裁庭运作过程当中,完全背弃了他们原来坚持的学术观点,这些法官是什么观点、什么立场,写学术文章的时候是一种观点,到了仲裁庭上是另一种观点,他们有没有一种既定立场?包括仲裁庭使用的证人,有一位证人在著作里讲“南沙群岛至少有12个海洋地形是岛屿,可以主张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但是到仲裁庭作证的时候却说“一个都没有”,哪有这样的专家?可悲的是,仲裁庭不做任何调查,不做任何辨别,就采信他的建议。这个仲裁庭是谁支持的?他们是挣钱的,谁支配他们?谁支付他们?是菲律宾或者其他国家。这个体制跟国际海洋法法院完全不同。
2016-07-13 10:35:41
刘振民:
国际法院的法官、海洋法法庭的法官,他们的酬金、薪水是由联合国支付的,目的是保证他们的独立性、公正性,这五名法官是挣钱的,挣的是菲律宾的钱,可能还有别人给他们的钱,不清楚,他们是有偿服务的。所以说,这个案子是公约生效以来第一个所谓依据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临时仲裁庭,但这个仲裁庭的运作出乎当年公约制定者们的期待和预料,创造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去年我也讲过一句话,这个仲裁案可能会成为国际法史上一个臭名昭著的案例。这个仲裁庭的表现也证明,强制仲裁程序很难取得成功,这个仲裁庭是失败的。这样的仲裁庭做出的裁决能有效力吗?能有公信力吗?它能做到公正吗?有的国家说,这个裁决是有约束力的,有关当事方要执行,这是骗人的鬼话。这么没有公信力的裁决,谁会执行?
2016-07-13 10:39:34
主持人 郭卫民:
从裁决的内容,整个仲裁的过程,包括发布的时机,有专家说菲律宾政府也是给了钱的,中国政府是依法根据排除性条款不参与,可以看出这样仲裁内容毫无公信力可言。我们继续提问。
2016-07-13 10:47:08
路透社记者:
中国下一步打算采取怎样的措施,是否会向南海地区派更多的军事设备或军事设施,是否会在南海设立防空识别区?
2016-07-13 10:47:29
刘振民:
中国海军在南海活动,是很正常的,因为这是我们的海域。但是大家看到的是,有一个国家派了庞大的航母舰队在南海活动,你们自己去评判吧。仲裁之后,中国政府对裁决的立场很明确,我们不会执行、不会裁决。因为它就是一张废纸,不会得到执行,希望大家把这个裁决搁在纸篓里或者搁在书架上,放到档案馆留起来就完了,最后结果还是要回到谈判的轨道上来,中国希望和菲律宾能够回归到双边谈判的轨道上来。
大家看到,这个白皮书发布的主题就是《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这是白皮书的主题,这是中国政府的政策,我们也希望跟南海周边国家,包括跟东盟国家,一起按照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同维护好南海的和平稳定,维护我南海的航行与飞越自由,这个政策没有变,也不会变。至于中国会不会划设南海防空识别区,首先我们要说清楚的是,中国有这个权利,防空识别区制度不是中国的发明,是其他一些大国的发明,中国在东海划了,在南海是不是需要划,要根据我们受到威胁的程度。如果我们的安全受到威胁,当然有权划,这取决于我们的综合判断。我们希望其他国家不要借机来威胁中国,希望其他国家能够与中国一起努力,相向而行,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不要把南海变成一个战争的发源地。中国的目标是希望南海成为“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
2016-07-13 10: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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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记者:
中方为什么专门就中菲南海争议发布白皮书?希望通过白皮书传达什么信息?谢谢。
2016-07-13 10:51:02
刘振民:
中国政府发表这个白皮书想传递几个信息,表明几个立场,一是我们要澄清一些事实,因为在三年半以前,菲律宾时任政府提起这个仲裁的时候,它的仲裁请求中很多事实被歪曲了,很多法理被他们曲解了。在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当中,也歪曲了很多事实,包括在适用法律方面歪曲了很多,所以我们首先一个目的是澄清事实,包括要说明中国的南海主权和海洋争议是历史形成的,不完全是按照公约的。这是一个方面,澄清一些事实。
2016-07-13 10:53:03
刘振民:
第二,中菲之间是有协议的,谈判解决南海争端是唯一出路,这既展示出中国的一个政策,也是想发出一个积极信息,向国际社会、向南海周边国家,也向我们的邻居菲律宾展示,中菲南海争议也好,整个南海争议也好,只有通过谈判来解决,没有别的出路,不要以为一个仲裁庭能解决问题。所以大家要好好读这个白皮书。
2016-07-13 10:53:50
英国广播公司记者:
中方一直在说希望通过达成共识来解决南海的有关争议,那么中国是否愿意同其他国家一起分享南海的资源,包括渔业资源和油气资源?是否有相关一些机制比如说国家之间直接达成双边协议来分享这些资源,中国是否打算这样做?
2016-07-13 10:55:10
刘振民:
应该说,从1982年公约签署以后,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陆陆续续成为公约缔约国了。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的海洋争议也就呈现到了台面上。为了处理这些争议,中国与各个南海周边国家都建立了双边沟通的渠道,比如说我们跟越南启动了关于海洋划界谈判,实际上中越之间通过多年努力,2000年签署了《北部湾海洋划界协定》和《北部湾渔业管理协定》,中越之间的海洋划界谈判,海上共同开发的磋商,低敏感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等很多机制都在有效运作,两国2011年还签署了关于解决中越海上问题的指导原则协议。中菲从1996年开始一直保持双边的沟通,有渔业方面的沟通,还有建立信任措施工作组,在阿罗约总统时期,中国与菲律宾还就中菲有关争议海域进行过海洋地质勘探的合作,后来越南加入,也曾进行过三方勘探的合作。我们当初是期待三方海洋地震勘探结束以后,三方能够把合作转到下个阶段。后来菲律宾政府更换了,我们的合作伙伴的立场也变了,这个合作就停下来了。
2016-07-13 10:55:36
刘振民:
中国与马来西亚、中国与文莱都在保持双边的沟通和合作,实际上,中国也好、南海周边国家也好,都知道解决南海争议的复杂性,它不是短时间能够解决的,一直在探讨合作的问题。中国也是最早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国家。实际上,针对南海周边国家,当年中国是最早向菲律宾提出的要就南海争议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国这个政策没有变,有关中菲之间的合作是阿基诺三世政府提起仲裁中断了。为什么我希望这个仲裁结束以后能够翻过这一页,仲裁裁决肯定没有效力,也不会执行,大家还是回到谈判之上,通过谈判解决争议,回到合作的轨道,通过合作来分享共同利益。
我想,无论渔业的合作也好、油气资源合作也好,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是可以达成协议的,我们有这个信心,这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我们也有这个信心。
2016-07-13 11:02:16
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记者:
有人认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仲裁庭提起的仲裁事项是否有管辖权应由仲裁庭自行决定,中方认为仲裁庭没有权力审议中菲南海争议,您认为依据是什么?谢谢。
2016-07-13 11:03:03
刘振民:
有人是这样说过,仲裁庭有的法官也这样说过,但这就是这个仲裁庭滥用公约、滥用权力的一个表现。为什么呢?公约第15章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能孤立地来看。首先,仲裁庭应该明白,领土主权争议不是公约调整的事项,它是属于传统国际法调整的。第二,根据298条,缔约国是有权将海洋划界争议予以排除的,中国也排除了。如果有人想利用这个所谓“强制解决争端程序”提出申请的话,仲裁庭也应该按照公约的有关条款、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他要考虑第280条、第281条,也就是说要首先考虑当事国是不是就解决争端达成协议了。中国政府一直认为,中菲之间的协议明明白白地放在那儿,有很多声明、很多条约放在那,中菲之间是达成了协议的,是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仲裁庭无视这些中菲协议,没有有效适用公约第280条、第281条。仲裁庭滥用了公约的第288条,即“即使你遇到了一个所谓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议,仲裁庭也应该去查清当事国是不是就解释适用的问题进行过讨论”。很遗憾,仲裁庭这一点没有查明。所以说,它是在无视很多事实、无视很多程序的基础上,最后决定说根据第288条第4款,他有权裁定管辖,他完全是滥用程序的过程,这是一个无视中国的权利,滥用公约的过程,所以这个仲裁庭的公信力问题表现在各个方面,它没有公信力,仲裁庭不能这样裁定的,适用程序上要必须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程序要求走到,它没有走到。你不能拿出一条来说你有权就做这个事,法律没有这样的,法律既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你不能说只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仲裁庭在这个问题上裁定管辖权的时候,想行使权利,但是没有有效履行义务,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义务没有履行到。
2016-07-13 11:03:37
主持人 郭卫民:
我们最近也接触到一些国际海洋法方面的专家,他们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大家肯定也看到了一些媒体的报道,包括在海牙的资深海洋法专家,都认为仲裁庭这种受理、这种仲裁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它不应该有这样的管辖权,大家可以查一查,这样的报道很多,这样的情况也挺多,我们也接触到了不少这样权威的专家。下面继续提问。
2016-07-13 11:06:29
深圳卫视记者:
现在有舆论形容南海仲裁案的判定是一张废纸,但是真的有相关国家执行这张废纸的话,刘部长,中方如何应对?
2016-07-13 11:07:47
刘振民:
国际法上有个规则叫做“非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效力”,以此类推,无效的判决也不可能得到执行,不会有约束力。一张废纸的裁决,也没有人执行。我想南海有关周边国家也好、域外国家也好,他们应该深刻认识到这一点,那个裁决就是一张废纸,没有约束力,是无效的。所以谁要想试试,按照这个裁决去执行,去实施他们的行为,我想那也是会构成新的不法行为,中国政府也会采取必要的手段阻止他们。因为我们希望各国在南海的活动、各国在南海的行为、各国在南海的主张,回归到这个仲裁裁决之前的现状,大家通过谈判来解决,大家通过合作来管控争议,大家通过合作来分享利益。这个裁决不可能得到执行,谢谢。
2016-07-13 11:08:33
主持人 郭卫民:
好多国家的政要,包括支持鼓动这个仲裁案的一些国家的政要,他们也认为这个仲裁其实是不会发生效力的,他们有的时候在不同场合表达,希望中国要克制,或者要什么,希望这件事情就这么过去了,实际上世人都知道,这是一张废纸,实际上起不到任何法律效果,也没有任何执行力的。下面继续提问。
2016-07-13 11:09:27
CNN记者:
您刚才说到白皮书主题是继续通过谈判和菲律宾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想问一下,由于申诉是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裁决已经做出,尽管中方表示不承认、不执行、不接受,如果菲律宾作为申述人的观点得到了裁决的支持,是不是中方必须要菲律宾也同时不接受裁决,才作为重启谈判的先决条件呢?如果重启谈判之后,因为中方坚持对所有南海诸岛及相关水域的主权,是不是也绝对不能谈主权方面的问题呢?因为裁决当中也表明了支持菲律宾申诉的一项就是中国的有些行为已经侵犯到了菲律宾主权相关的利益。谢谢。
2016-07-13 11:10:27
刘振民:
有些问题是属于谈判过程中解决的问题,有些问题可能是谈判过程中搁置的问题,但是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怎么谈判的问题,能不能回归到谈判的问题。我想,中方的愿望、中方的政策是希望菲律宾新政府能够相向而行,认识到这个裁决是一张废纸,不可能得到执行,能够放下裁决,把裁决搁到一边,回到谈判桌上。谈判的基础是在尊重历史事实基础上,按照国际法进行谈判,这是各国谈判的基本原则。多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都是按照这个原则来进行双边沟通的,所以谈判也不可能是按照裁决来谈判,按照裁决来谈判的话,中国也不会去谈。所以我们要明确,我们白皮书的主题是“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菲南海争议”,是要把仲裁裁决搁到一边,回归到谈判上。裁决也表明了,裁决解决不了争议,所以不要期望按照裁决去谈判来解决争议。我们要让菲律宾的朋友们认识到这一点。我希望菲律宾的朋友也都支持中方立场,不要在里面搅局,好像鼓动菲律宾一定要执行裁决。搅局不会有好结果,搅局只会进一步激化南海周边国家、东南亚国家之间的相互矛盾。
2016-07-13 11:11:05
主持人 郭卫民:
这个问题也可以看出这个仲裁案的效果是什么,第一是没有公信力,第二是加剧了问题的处理难度,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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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最近有一些东盟国家明确表示反对这个南海仲裁案,中方如何看待后仲裁时代中国和东盟之间的关系?
2016-07-13 11:12:39
刘振民:
首先要说明的是,南海争议是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之间的问题,不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的问题,因为所谓的声索国就是几个,东盟有十个成员国。但是坦率地讲,由于这种争议的存在,中国与东盟的关系、合作,或多或少受到一些干扰。但是中国的政策和愿望来讲,我们希望中国和东盟的合作不要受到影响,我们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努力的。所以过去三年多来,我们在应对菲律宾仲裁案的过程当中,也在积极推进中国与东盟的合作。
2013年在出席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的时候就提出了中国-东盟合作的2+7合作框架,这个2+7合作框架还在落实过程当中。在访问东南亚的时候提出了“打造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倡议,中国-东盟的合作总体来讲没有受到南海争议太大的影响,但受到一定的干扰。客观地讲,我们是坚持把南海问题放到《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框架内,由中国和东盟国家一起来处理,争议由当事国谈判解决,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中国和东盟干什么呢?谈合作。中国是东盟最大的贸易伙伴,东盟也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与东盟的合作,过去25年,特别是过去十年取得快速发展,这个合作对中国、对东盟国家是互利共赢的。我想随着中国的发展,我们希望也会带动整个东盟国家的经济发展。
2016-07-13 11:12:57
刘振民:
今年我们是纪念中国-东盟建立对话伙伴关系25周年,今年9月将在东盟轮执国首都万象举行中国-东盟纪念对话伙伴关系25周年的峰会,中国和东盟领导人会出席。我们希望也借这个中国-东盟对话伙伴关系25周年纪念的契机,进一步提升中国和东盟的合作,深化中国和东盟的合作,希望南海问题不要影响中国与东盟的合作。这也是为什么中国政府一直坚持说,我们把南海问题要留给《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进程去处理,不要让它影响与东盟的合作,我们希望东盟国家与中国相向而行,共同朝着这个目标努力。
2016-07-13 11:14:16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有观点认为,裁决结果的出台有助于各方澄清声索,缩小分歧,并将成为有关国家通过外交方式解决争议的基础,刘部长怎么看?
2016-07-13 11:16:56
刘振民:
我们过去三年里一直讲,这个仲裁庭是没有管辖权的,这个裁决是没有约束力的、无效的、非法的,这样一个无效的裁决、不公正的裁决,怎么能够成为缩小分歧的基础呢?因为大家看到了,这个裁决完全是为了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完全是为了使菲律宾自己的有关主张和有关行为合法化,这样一种极端的、偏激的裁决,怎么能够有助于缩小分歧呢?怎么有助于各当事方澄清声索呢?所以我想,这个裁决的偏见、它的极端性、它的不公正性、它的非法行决定了这个裁决不可能成为缩小各方分歧的基础。缩小分歧的基础还是要回到各方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原则基础上去,大家不是都讲按照国际法办事吗?那么就回到国际法基础上去。怎么办呢?要通过谈判来解决,谈判就是一个大家缩小分歧的过程,谈判的结果也是缩小分歧的一个结果。所以我想,这是中方的一贯政策,也是我们的成功实践,我们跟周边14个邻国有12个邻国划了陆地边界,这就是过程,原来有些主张双方也是不一致的。我们跟越南划定北部湾海上边界,也是双方缩小分歧的过程。所以,缩小分歧、澄清主张,平台就是谈判平台,依据就是尊重历史事实,按照国际法,没有别的途径。谢谢。
2016-07-13 11:17:16
凤凰卫视记者:
回到这次裁决的关键两个角色—中国和菲律宾的关系,菲律宾新任总统在当选和上任之后发表了一些言论,尤其是在中菲关系上也有一些积极的言论,对于这个裁决出来之后,中方如何评价杜特尔特的这些言论,还有这份裁决对中菲关系的影响会是怎样的?谢谢。
2016-07-13 11:20:14
刘振民:
菲律宾和中国是隔海相望的邻居,两国有着上千年的友好关系,文化上,尽管菲律宾是天主教国家,但是传统文化上有很多相近的地方。菲律宾人民所遭受的苦难,中国第二天就也遭受到了,比如说台风,菲律宾一年遭受三到二十五次台风,第二天就刮到我们台湾省和东南沿海了,所以我们是一定意义上命运共同体,是面对自然灾害的命运共同体。中国和菲律宾实际上从1975年建交,不管菲律宾总统怎么换,总体上保持了平稳友好的发展过程。所以我们不理解,为什么阿基诺三世总统当时要提起这个仲裁,侵犯中国的权益。事实上他上台以后不久还访问过中国,所以他的这个作为确实使我们很不理解。我想,幸好菲律宾政府大选之后更迭了,也给改善中菲关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2016-07-13 11:20:26
刘振民:
刚才我也讲了,实际上我们王毅部长昨天晚上也讲了,我们对杜特尔特总统和菲律宾新政府,在南海问题上,在应对仲裁问题上做出的积极表态和姿态是表示欢迎的,我们希望中菲两国之间能够回归到谈判解决南海争议的轨道上去,也为中菲两国关系转圜、加强两国的合作创造更好的条件。我想,经历这场仲裁案的风雨之后,雨过天晴,我们希望这一天很快到来。但是能不能到来,我们还要等待,我们也有耐心、有信心等待。我想,中菲的合作会给两国人民、会给菲律宾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也会为中国与东盟的合作、为东南亚的和平稳定、为南海的和平稳定、为南海的合作做出贡献。谢谢。
2016-07-13 11:21:44
主持人 郭卫民:
我补充一句,我非常赞同刘部长这样一个评论和介绍。我今年3月份也带领代表团到菲律宾进行了访问,参加了10+3新闻部长会议,在那边我也见到了菲律宾的一些官员和菲律宾的广大老百姓,我也深感到,其实中菲之间有着传统的友谊,而且有着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坚强基础,现在每年也有大量的中国游客到菲律宾旅游,菲律宾人民对中国人也怀有友好的感情。但是目前的状况,这个仲裁案完全是阿基诺三世政府,实际上是在一小部分政治势力和一些国家的操纵之下所做的事,背信弃义,完全不顾中菲关系的大局,做出的一个错误的决策,也遭到了菲律宾很多官员和老百姓的反对。我们在接触的时候,他们对阿基诺政府就是持一种非常不满、非常批评的态度,他们也希望中菲加强友好合作。所以刚才刘副部长说了,我们也非常希望菲律宾的新政府能够顾全大局,来推动中菲友好关系的发展。我想,我们相向而行。继续提问。
新华社记者:
请问刘副部长,我们知道中国于2006年就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做出过排除性声明,但是却被仲裁庭判定是不影响它的管辖权,请问对其他同样做出过类似的排除性声明的国家,这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2016-07-13 11:23:45
刘振民:
1982年以前,谈判公约当中,我们的前辈还是很有智慧的,制定了这样一个条款,允许缔约国在批准和加入公约的时候,依据第298条能够做出一个声明,把海洋划界、军事活动等问题排除在强制解决争端程序之外。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公约的目标是为了保持一个稳定的国际海洋秩序。那么稳定的国际海洋秩序怎么维持呢?因为国际法上不承认国际警察,不像国内,国内是有立法机构、执法机构、政府机构,国际法上不承认国际警察,国际法、海洋法是靠各国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协议来解决的,就形成一个传统,海洋划界争议要靠当事国之间共同的合意来解决。所以第298条允许把划界争议、军事活动、执法活动排除在强制解决争端之外,就是出于维护稳定的国际海洋秩序的需要,出于维护稳定的国家关系的需要,这是国际现实的需要,也是国际法的需要。
2016-07-13 11:24:11
刘振民:
公约1994年生效以来,做出这个声明的有30多个国家,包括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当中除了美国之外的其他四个国家,即俄罗斯、法国、英国、中国都做出这个声明了,美国到现在还没有加入公约,美国是在公约之外指手划脚,让我们缔约国遵守公约,他自己不加入。
2016-07-13 11:26:08
刘振民:
在做出声明的三十多个国家当中,他们对这次裁决的结果也非常关注,因为这次仲裁庭裁决的结果不仅侵犯到了中国的权利,也损害到了第298条的法律效力,一定意义上也损害到了公约的完整性,损害了公约所确立的争端解决程序的完整性。你们去好好读一读公约第15章,这个解决争端程序是系统的,不是一条一款,这次仲裁就犯了一个错误,它就按照一个条款来做出裁决,他认为自己有权,他忘了这个程序是完整的一套东西。所以我想,这个裁决损害到的不是中国的权利,损害到的是整个第298条所确立的这个制度的权利,公约的完整性的权利。我想,将来有关国家也会妥善应对这个问题。谢谢。
2016-07-13 11: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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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评社记者:
我们注意到在大陆努力维护在南海的主权和权益同时,昨日台湾当局也发表声明,认为在南海享有国际法和海洋法之上的权利,也认为这个判决不具有法律效力,想请问刘部长您对于台湾当局的这一声明有何评价?另外未来两岸在共同维护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权益方面还可以做些什么?谢谢。
2016-07-13 11:27:38
刘振民:
来自香港的记者,应该说是“内地”,台湾的同胞们讲“大陆”,这是中国两岸四地之间特有的相互称呼。这是说笑话了。
您讲的这个问题,媒体的朋友都关注到了。台湾方面昨天也就这个裁决表明了鲜明的立场,他们反对这个裁决。因为这个裁决侵犯到的是所有中国人的权利,维护南海的主权、维护南海的海洋权利,是海峡两岸中国人的共同义务,共同的责任,就是维护我们的祖产。两岸这种分离状态是历史造成的,两岸迟早会同意,但是南海祖产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共同的义务,这一点两岸是有共识的。两岸之间在国际法学界方面的交流非常广泛,我想在这一点上,两岸的共识是不会变的,我们也希望和台湾同胞一起共同努力,维护好我们的主场。谢谢。
2016-07-13 11:28:05
东方卫视记者:
刘副部长,如果菲律宾不肯回到谈判桌上,我们有没有一些其他的后续措施?谢谢。
2016-07-13 11:28:32
刘振民:
两国关系就像婚姻一样,双方要相向而行。我想,如果菲律宾方面不愿意回到谈判桌,中国和菲律宾的关系必然会受到影响,目前这种状况就很难改变。这就是为什么,经过三年多以后,菲律宾许多领导人、菲律宾政府、菲律宾许多朋友都认识到,如果不回到谈判轨道,中菲关系会持续受到影响。谢谢。
2016-07-13 11:29:09
主持人 郭卫民:
就像搞仲裁案一样,有什么意义呢?对菲律宾有什么意义,对菲律宾人民有什么好处?对东南亚、对我们地区和平稳定有什么好处?要认清大势、看大局。最后一个问题。
2016-07-13 11:29:15
中国新闻社记者:
我的问题是,裁决出台以后,中方如何看待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作用?会不会停止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进程?
2016-07-13 11:29:40
刘振民:
我要说明的首先一点,非常不幸,仲裁庭在审理过程当中否定了DOC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否定了DOC第4条规定的“由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义务的法律效力。这个解释,我们有关一些文章、中国国际法协会也进行了批驳,他们仲裁庭否定DOC效力,否定DOC承诺的这个法律效力,是有违国际惯例的,有违国际法院作为最权威的国际机构的判例原则的。所以我想,这个裁决也引起了中国和东盟国家对DOC的关注和关切。我们和东盟国家过去两年多来沟通当中非常鲜明,我们希望东盟国家不要因为这个裁决而放弃DOC,东盟国家一直在重申说DOC仍然是东盟国家与中国共同应对南海问题的地区规则。DOC就是中国和东盟国家应对南海国家地区规则。我过去五年一直在负责这方面的事,负责落实DOC的协商以及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工作。应该说,我们有关的磋商进程都是在往前推进,DOC总体看不会受到影响,东盟所有国家都跟我们承诺,说DOC不会受到影响,因为DOC是当年11个国家的外长一起签字的,签了字的是有效力的,所以不会因为裁决受到影响。我想,我们也会继续与东盟国家一起,来推进全面有效完整地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也会继续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争取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早日达成南海行为准则。谢谢。
2016-07-13 11:32:45
主持人 郭卫民:
最后我再想说一个观点,有人说仲裁案的公布会使中国受到孤立,我想这样的情况是不会出现的,这个目的也不会实现的。我们外交部、我们不同方面都发布了一些信息,我们掌握的一些情况,来自各大洲有七十多个国家的政府已经表明支持中国政府的立场,已经有90多个国家230多个政党或者政治组织表明支持中国政府的立场。我们在接触到的很多媒体朋友,包括一些智库、专家学者,他们也用不同形式表达了支持中国政府的立场,也有媒体说他们希望了解有关具体情况,我想如果需要,适当时候我们会给媒体朋友们提供更多的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今天的发布会就到此结束,谢谢振民副部长,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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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问题是怎样由来的?为何中国领土的南沙群岛会形成主权争议导致如此复杂的南海问题呢?下面读文网小编分享了南海问题的由来,南海问题分析以及南海问题的应对策略,一起来了解吧。
1.中国不接受、不参与南海仲裁案,不承认、不执行仲裁结果是违反国际法?
面对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诉诸仲裁的做法,中国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四不”立场,然而,外界有关中国此举违反国际法的声音从未停止。
南海问题包含两个层面的争议:一是主权和领土争端,二是海洋权利争端,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只对后者有裁决权。众所周知,中国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等方面的争议排除在《公约》规定的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之外。换句话说,南海问题并不在国际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之内。所谓中国违反国际法的说法,已然不攻自破。
国际仲裁庭在明知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仍然受理菲律宾的诉求,将这两个层面的争议混合起来仲裁,无疑是一种危险的“越权”行为。面对不宜通过司法解决的争端,仲裁庭要维持其合法性,应该避免就南海问题进行“越权”裁决。
可以预见,南海问题不会因为仲裁庭的裁决而得到解决。相反,中国的“双轨”思路,即由直接当事国谈判协商解决争议、中国和东盟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组织的认可和支持。因此,宣布“本庭无法裁决此案,请有关各方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这或许不失为仲裁庭可选的最理想裁决结果。
2.南海“九段线”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近代以来,中国人的海洋意识逐渐觉醒,南海是中国管辖面积最大的海域,中国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和相关权利。南海“九段线”的划定与公布,正是中国人海权意识觉醒的现实体现。早在1948年,中国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就标绘了南海断续线,确认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相关权益。《公约》多处提及“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等,显然是对历史性权利的尊重。
此外,中国是《公约》谈判的推动者,也是《公约》的践行者。中国对南海岛礁的主权历史远远早于《公约》签署的时代,符合《公约》中提到的“历史性所有权”,这种历史性权利又岂能因为菲律宾发起的仲裁而动摇?
3.中国对整个南海提出主权声索?
外界对南海问题的误解,很大程度上源于媒体的错误报道,其中包括“中国声索整个南海主权”等论调;同时在中国国内,也有媒体和民众认为整个南海都属于中国,这是事实性错误。这种误解和错误导致公众产生中国要把南海变成“中国内湖”的印象,从而产生中国试图规制南海范围内所有活动的错误认知。
事实上,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不等于“中国对整个南海提出主权声索”。
南海争议的核心是南沙岛礁领土主权争议和南海部分海域的划界争议。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国家对海洋的权利基于大陆,即海权基于陆权。要确定领海,先要建立领海基线,要划领海基线,先要定领海基点。领海基点必须是主权无争议的岛屿或大陆。整个南中国海海域的面积为350万平方公里,其中南海九条断续线之内,中国主张拥有主权、管辖权的海域面积为200多万平方公里。实际上,目前中国的南沙岛礁大部分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非法侵占,为了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中国政府至今尚未公布南沙群岛领海基线。在争议得到解决之前,中国主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但毫无疑问的是,一方面,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管辖权的立场从未有所变化;另一方面,中国始终以南海断续线为主张拥有主权、管辖权的范围,从未将此主张扩大化。
4.中国威胁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
按照艾尔弗雷德·马汉的《海权论》,“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从历史上的西班牙、荷兰、英国到现在的美国,这一理论似乎放之四海而皆准。然而,若据此将中国海洋意识的觉醒及其在南海的维权行动当成是威胁海上航行和飞越自由,则显然是受到地缘利益和海洋秩序之争的蛊惑,也低估了中国遵守国际法的决心。
实际上,中国的海权实践远没有达到追求“海洋权力”的阶段,更不是追求霸权意义上的海洋权力。然而,中国无海洋不能立国,海运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南海更是中国的海上生命线。现代中国作为一个开放的经济体,有70%-80%的国际贸易途经南海,如此说来,中国难道不应该是南海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最大受益者和自觉维护者吗?这片海域也是中国和周边国家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因此,中国始终认可并支持国际航海与飞越自由的规则,并将承担责任和提供公共品,来维护保障这种自由。
中国当然也可以接受美国海军舰只和飞机在批准同意或合法通报的情况下无害通过,并且可以为美国舰船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有人认为中国想“把美国排挤出亚洲”,“让南海变成中国内湖”,那一定是很严重的战略误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美国以“捍卫航行自由”等理由为其在南海的军事抵近侦察行为辩解,很容易让中国人民联想起19世纪欧洲侵略者的炮舰停留在长江口耀武扬威的行为。中国人民和政府始终对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抱有极强的敏感性,在时势危迫、旦夕千变的南海局势下,中国又岂能犹豫延缓,坐误光阴,使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屈从于外部压力,美国能理解中国人民思想最深处的自尊吗?
5.中国试图改变南海“现状”?
何谓南海“现状”?至少在2012年以前,南海问题只是中国和南海周边部分国家的一般性海洋权益摩擦。但从2012年起,南海问题突然跃升为亚洲乃至世界的热点问题,究其原因,南海问题的发展与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实施不无关联,美国对南海问题关心之切、介入之深,都让中国感到“受宠若惊”。
中国一直努力奉行“和平崛起”的战乱,在崛起过程中不断借鉴学习西方崛起大国的经验教训,避免陷入大国挑战守成霸权国的“修昔底德陷阱”。因此,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主张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实际上是以新型理念探索出“大国政治悲剧”的破解之道,摆脱国强必霸的历史逻辑。
在南海问题上,中国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而且为了避免事态扩大,并未进行实际有效的开发。可以说,中国付出了巨大的诚意和牺牲。中国维护其合法海洋权利的种种努力和其间遇到的种种挑战,方才是南海的现状。
6.中国南沙岛礁是“人工岛屿”?
中国的岛礁建设依托于拥有主权且作为南沙群岛组成部分的有关自然地形,与《公约》中所称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着本质区别。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法理上,南海相关岛礁本身即构成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无需通过岛礁建设予以强化。
相反,某些国家罔顾基本事实,企图通过“低潮高地+扩建活动=人工岛屿”的偷换概念公事,将中方拥有主权的领土曲解为《公约》中的“人工岛屿”,是以此否定中国的主权。
7.中国的南沙岛礁为“低潮高地”,不具领土地位?
按照国际法,南沙地物,不论是岛屿、低潮高地、水下地物,均是构成南沙群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这实际上是试图通过否认岛礁地位在海域划界中的不可分割性、人为割裂“海域权利”与“海域划界”的密切关系等方式,规避海域划界争端例外方面的管辖权障碍。
菲律宾基于其对南沙群岛的“切割”处理,完全无视中国对南沙群岛整体所享有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以图主张其仲裁诉求中所选南海部分岛礁仅仅是第121条第3款意义上的岩礁、低潮高地或水下地物,最多享有12海里领海的海洋权利,是歪曲滥用《公约》涉群岛条款,否认群岛在一般国际法、历史性权利等方面的依据。
8.中国寻求南海“军事化”?
自“亚太再平衡”战略实施以来,美国介入南海问题的核心切入点始终离不开指责中国在南海和南沙群岛进行所谓“军事化”部署和行动。然而,美国并非南海的利益攸关方,中国在南海的行动也并不危及美国的国家安全,后者却在背负着19万亿美元公共债务、国会连续削减军费预算的情况下,在南海花费巨资投入不必要的纠葛中,逐渐从幕后走向前台推动南海“军事化”,反映出中美两个大国之间缺乏战略互信的现实困境。
中国目前的海权实现能力尚未“溢出”其主权范围,在主权范围内的南沙岛礁建设,也是履行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的权利,同时中国也有义务提升海洋服务能力,为过往的国际船舶和飞机提供补给、导航和救援,更好地维护航行自由,这是国际法框架下的国家义务。
9.中国南海岛礁建设破坏南海生态?
指责中国南海岛礁建设破坏南海生态,实际意图是将中国的维权行动置于破坏海洋生态的污名之下。中国古语有云,“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再次提醒我们,除了埋头苦干,在南海问题上中国还应该更主动地争取话语权。
中国周边海域珊瑚礁占全球珊瑚礁总面积的2.57%,居世界第八位。近年来,由于全球海水升温、海水酸化、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以及海岸带开发等原因,出现了全球性珊瑚礁退化趋势,而为了做好南沙群岛的生态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国从1995年开始组织开展了大量科学考察和研究工作,对区域内的珊瑚礁生态系统特征有了清晰认识。
中国在南沙部分岛礁的扩建工程,不仅进行了科学评估与论证,而且执行了严格的环保标准。而科学评估与论证的数据资料直接来源于自1995年开始至今60余年对南沙岛礁生态系统特征、地质、地貌的综合考察和研究的积累,以便从中选择最佳建设方案。
2015年8月14日中午,经过4个小时的海上颠簸,三沙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调研组登上了鸭公岛
10.中国在南海变得具有攻击性?
随着南海局势的复杂化和尖锐化,有关“中国进攻性行为”和“中国进攻性填海作业”等表述开始频繁见于报端。在这类“话语霸权”之下,中国在南海的维权行为很容易被贴上“以大欺小”和“进攻性”的标签,将中国在南海的维权行为置于敌意的审视和质疑之下,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事实上,近代以来西方国家曾对南海周边国家进行殖民统治,上个世纪日本军国主义的铁蹄曾践踏这里数年,美军也曾发动越南战争。历史告诉人们,中国是温和、克制的和平主义大国,但现在西方国家几乎在以“海禁”的标准衡量中国在南海的合法行动,造成南海周边国家同中国的对立,强化争议国对中国崛起的焦虑感,更加背离了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南海问题的初衷。
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并非等同于武力相向。当前,中国与南海周边各国面临的最重要课题就是实现持续快速发展,这需要和平稳定的环境,这是地区国家的“最大公约数”。我们仍然相信,通过南海各方的不懈努力,南海问题暂时的紧张不会影响这片海域及周边和平、稳定与发展的主旋律。我们仍然相信,通过中美两国之间各层级的对话,中美之间能够消除误解,减少误判,管控分歧,着眼长远,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为亚洲的和平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也为所有人的“太平洋世纪”贡献力量。
南海问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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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7月13日(星期三)发表《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并于今日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和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言人胡凯红介绍白皮书有关情况和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立场,并答记者问。
白皮书2万余字,除引言外,共包括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中菲已就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共识、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政策等五部分。
白皮书说,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白皮书指出,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核心是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而产生的领土问题。从历史和国际法看,菲律宾对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主张毫无根据。此外,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导致中菲出现海洋划界争议。中菲两国曾就妥善处理海上争议进行多次磋商,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达成共识,并在双边文件中多次予以确认。
白皮书说,菲律宾时任政府2013年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违反中菲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协议,侵犯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滥用《公约》争端解决程序。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自始无管辖权,所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反对且不接受任何以仲裁裁决为基础的主张和行动。
白皮书强调,中国一贯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定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尊重和践行国际法,在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同时,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坚持通过规则机制管控分歧,坚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赢,致力于把南海建设成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和合作之海。白皮书表示,中国坚持与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坚定维护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积极倡导域外国家尊重地区国家的努力,在维护南海和平稳定问题上发挥建设性作用。
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是二战后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发布会上,刘振民副部长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中国人民在南海活动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和命名南海诸岛,最早开发经营南海诸岛和南海,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管辖,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各项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确立的。
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曾经非法侵占南海诸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战后国际文件规定,日本应将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所以战后中国收复了台湾、澎湖列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原属于中国的领土,恢复了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后,也绘制了标绘有南海断续线的有关地图,并于1948年妥为公布,昭告世界。刘振民同时强调,断续线1948年以来就存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进一步维护对于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南海的相关权益,中国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的巡逻执法、资源开发和科学考察等活动从未间断过。海诸岛属于中国是二战后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构成了战后领土安排和国际秩序的组成部分。而战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百科全书、年鉴、地图也都记载和标绘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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