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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醉驾的相关法律知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醉酒驾驶一律吊销驾照五年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22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为了有效惩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其中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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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服用药物,严重得甚至可能导致死亡,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错误服用致死的药物,仅供参考。
此类药物可补充人体内的电解质,在临床上被广泛用于治疗电解质失衡及其并发症。电解质失衡患者若是过量地使用此类药物,非但无法治疗其固有的疾病,还可损伤其心脏的功能,使其发生死亡。
⑴患者若口服或注射了过量的氯化钾,就会引发室性异位心律,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扑动和心室纤颤等症状,进而可导致其死于心脏停搏。
⑵患者若口服或注射了过量的葡萄糖酸钙,就会引发高钙血症,出现心动过速或过缓、心律紊乱、房室传导阻滞等洋地黄中毒的症状,进而可导致其死于心室颤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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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死刑复核有多少了解?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知识。
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 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 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 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看过“死刑核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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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死刑复核吗?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看过“死刑复核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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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死刑复核吗?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合理有度”到“程序紊乱”原因分析
程序正义的理念被置之不顾
从立法到司法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使得在“从重从快”地与犯罪作斗争时,程序正义的理念被置之不顾。
立法司法解释的模糊
刑诉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于96年和98年两次作出《关于执行〈 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均回避了这一问题。仅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 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 上诉,人民检察院不 抗诉的,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对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死刑案件如何处理则未作规定。
程序设计的缺失
死刑复核制度在程序设计上的不足,如审理采全面审,核准没有期限限制等一些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要求的程序漏洞长期得不到弥补。在恶性犯罪增加,死刑案件急剧上升需要下放核准权来提高效率的情况下,程序发生混乱也就在所难免了。
看过“死刑复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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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你对死刑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两国仍然保留死刑。
现如今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仅白俄罗斯例外)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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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你对贪污受贿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贪污受贿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
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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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醉驾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常有发生,你对醉驾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醉驾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修订后的最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交管局负责人解读,醉驾行为后果如下的:
●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已担任将被吊证或者开除公职;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已经录用将被开除公职;
●入党将受影响,已是党员将被开除党籍;
●不得入伍;
●不得担任新闻记者;
●影响就业,已经就业将面临失业;
●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
●面临经济惩罚;
●面临定期禁驾,甚至终身禁驾;
●不能担任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移民、出国签证、留学等事宜时,也会遭遇麻烦,一些国家对于有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往往会被外国使领馆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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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两国仍然保留死刑。现如今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仅白俄罗斯例外)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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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是指妊娠20周以后,胎儿在子宫内死亡。那么,什么原因会导致死胎?如何避免死胎?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吧!
1、重视产检
要想避免死胎的出现,首先要做的就是重视产检,通过合格的产检,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腹中胎儿的生长情况,如果发现胎而停止生长也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危害降到最低。
2、禁止滥用药物
在很多孕妇看来生病吃药是再正确不过的事情了,但是,殊不知就是这个她们认为再正确不过的事却断送了腹中胎儿的性命,所以,小编建议,在孕妇生病需要药物时,应该到正规的医院听从医生的用药建议,切不可随意盲目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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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老年人犯罪的死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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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死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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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还未自然娩出,为什么会突然死亡?什么原因导致死胎呢?死胎的预防方法有哪些?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吧!
1、孕期慎重用药:许多药物可以通过胎盘进入胎体,进入胎体的药物是否会对胎儿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多大,这和用药的剂量、持续时间、药物种类、给药途径、胎儿易感性等因素有关。一般说来,用药时间越早、持续用药时间越长、用量越大,则危害亦越大。
2、避免病毒感染:孕初期2-3个月,胎儿对病毒十分敏感,因为一些病毒如单纯疱疹病毒、麻疹病毒、乙型肝炎病毒、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流感病毒等均可引起胎儿畸形。因此孕早期应尽量少去公共场所,预防病毒感染,增强体质,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孕妇要避免感冒。
3、避免有毒化学物质:放射线、同位素、化学工业毒物如苯、氯丁二烯、亚硝胺、铅以及剧毒农药均有致畸作用。从事化工生产或接触有毒化学品的孕妇,应尽量调换工作。
4、忌烟、酒,控制浓茶和咖啡的摄入量:准妈妈吸入或在烟雾缭绕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可招致流产、早产、胎儿发育不良,甚至畸形,如先天性心脏病、免唇、腭裂、无脑畸形等。吸烟孕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发生率也较非吸烟孕妇高。怀孕后吸烟或被动吸烟,可使胎儿发育延缓,还可造成流产、早产、死胎。
5、坚持规律产检:产前检查能及早发现并预防疾病,保护准妈妈和胎儿的健康。产前检查可以及早发现畸形,适时终止妊娠,也可以了解胎儿生长发育是否正常,适时给准妈妈以生活、卫生、保健指导。
6、如何及时发现:可利用胎儿心跳监视器以及超声波检测胎儿的心跳,在胎儿出生之前发现胎死腹中状况。孕中期以后的胎死腹中,通常准妈妈自己也会感觉到某种异常。最明显的感觉是胎动消失,完全感觉不到胎动。另外的征兆包括子宫不再随着怀孕周数变大,体重没有增加反而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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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怀胎那么久却变成死胎,准妈妈很难接受这个事实。为了避免死胎情况的发生,就应该了解导致死胎的原因。那么,什么原因导致死胎?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吧!
1.孕期慎重用药
许多药物可以通过胎盘进入胎体,进入胎体的药物是否会对胎儿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多大,这和用药的剂量、持续时间、药物种类、给药途径、胎儿易感性等因素有关。以用药时间为例,如果在初孕4~6周的胎儿器官形成期,往往最易致畸。一般说来,用药时间越早、持续用药时间越长、用量越大,则危害亦越大。
2.避免病毒感染
怀孕初期2~3个月,胎儿对病毒十分敏感,因为一些病毒如单纯疱疹病毒、麻疹病毒、乙型肝炎病毒、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流感病毒等均可引起胎儿畸形。如果患活动性结核病、肝炎,宜终止妊娠。因此孕早期应尽量少去公共场所,预防病毒感染,增强体质,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孕妇要避免感冒。
3.避免有毒化学物质
过多接触洗涤剂容易造成流产,也应引起注意。放射线、同位素、化学工业毒物如苯、氯丁二烯、亚硝胺、铅以及剧毒农药均有致畸作用。从事化工生产或接触有毒化学品的孕妇,应尽量调换工作。农村孕妇不要喷洒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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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死精会影响到后代的孕育。那么,什么原因导致死精?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导致死精的原因吧!
1、死精症的针灸治疗方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采用中强刺激,刺关元时针尖向下,使针感传到外生殖器的方法来有效的进行治疗。
2、气功治疗主要是以练意为主,加强人静的锻炼。常用的人静法有默念法、数息法、意守丹田法等,以意守丹田法最为适用。每晚睡前采用坐姿式或仰卧式,气沉丹田,从而排除杂念,达到人静状态。
3、推拿疗法预防死精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可以有效的采用拇指或手掌按摩下腹部气海、石门、关元穴位的方法来有效的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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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精导致男性不育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导致死精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死精的原因吧!
预防死精症首先要掌握一定的生理知识,了解男性生理特征和保健知识,如果发现睾丸有不同于平时的变化,如:肿大、变硬、凹凸不平、疼痛等,一定要及时诊治。
睾丸非常脆弱,它的工作温度要比人的体温低1度左右,如果温度高,就会影响精子的产生,所以任何能够使睾丸温度升高的因素都要避免,如:长时间骑自行车、泡热水澡、穿牛仔裤等。
导致死精是什么原因?导致死精的原因比较多,比如前列腺炎、附睾炎、精囊炎等生殖炎症,不良生活习惯等,男性朋友平时一定要注意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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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法律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策略的相关法律知识。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作辩护人等。但有三个限制:1,只能在法律指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2,委托的人最多为两人;3,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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