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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清明小长假即将来临,随着天气转暖,绿草茵茵花开遍野,正是自驾出游的好时机。不过,骤然增加的出游人数,交通事故发生率容易升高。自驾出游虽好,也不要忘记了风险的存在。车辆若是在异地出险,应该怎么快速顺利地获得理赔?
记者采访了解到,异地出险后最常见的定损方式为“异地定损”。但难免遇到节假日,保险公司定损人手不足,部分车主不愿意等待,直接开回保单所在地后定损的情况。
太平洋财险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这种情况,车主需要注意的是,若是不就地定损,需要事先报案并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可能被保险公司视为错过报案期限处理。另外,损失较大或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车辆就必须在事故当地完成查勘。
“遇到一些大型交通事故后,需要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尽可能用相机或者手机拍摄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为事故现场勘查留下足够的证据。”上述负责人表示,尤其是遇到一些较为严重的三方事故时,一定要通知交警,不要轻易破坏现场,最终交警开具的定责证明,对于保险公司理赔时至关重要。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均已实现全国通赔的服务,异地事故后只需拨打保险公司统一的服务电话,就可以在指引下快速完成异地报险、定损,随后的理赔也可在异地完成。
还有不少保险公司开通了微信自助理赔服务,可以实现接报案、查勘、定核赔、支付等理赔流程合为一体的“一站式理赔服务”。消费者只需跟进提示,即可实现。
不影响行车安全时,可以“应急”修车。但应该请保险公司拍摄车辆损坏的照片并定损后再起程,否则保险公司无法确定出险当时的损失情况。
而如果事故损失在不影响行车安全以及不会引发车辆扩大损失的前提下,也可回到承保地维修,但车友定损单上的定损内容一定要写得比较仔细。
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事发后派查勘人员赶至事故现场,如果车辆不能行驶,应等待车辆救援。尤其是采取“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或者私了的消费者,也需要在48小时内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超过时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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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险后应该怎么做?下面一起随小编来看看相关知识吧。
1、以交通事故造成的施救费用、医疗费用、三者赔偿费用、勘查费、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费用,由客户(即当事人或当事人单位)垫付,等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将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以其它的费用单据交租赁公司保险部。
2、因单方驾驶车辆不慎损坏,如倒车、起步不慎撞伤、车辆在静止状态被他人损坏等情况。应由您出示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证明。
3、在公路上,因单方驾驶不慎撞树,撞隔离礅,撞护栏等公共设施,应出示交通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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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人士总是需要为爱车买一份车险,以防万一。那么出了事故,该如何进行保险索赔呢?进行保险索赔有什么技巧?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通常理赔案件审理,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限为10日,但部分情况除外。比如申请人未及时报案或未尽举证责任的、有关鉴定书或证明未能及时提供的、案件处理结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有争议的等等。
到保险公司领取理赔保险金时,车主须凭领款通知书及出示本人身份证,经核对确认后即可领取。如确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前来领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但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交由车主本人签名认可、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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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车辆保险相关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对于购买了新车者,是否上了车辆全险,就意味着自己可以肆无忌惮地开车了呢?这个回答是肯定的:不!因为据笔者了解,即使新车上了全险,一些特殊情况也是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所以为避免给新车主带来损失,新车主在开车的过程中有些细节还是应该必须注意的。
那么,哪些特殊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障范围呢?主要有四种特殊情况:
不赔之一:收费停车场丢车:
一般情况下,车辆在收费停车场,保险公司都不负责赔付。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放在以上场所的车辆,停车场是有保管车辆的责任的。因此,遇到这种丢车情况,投保人不必再去找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即使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是不会负责任的,而是应尽快争取时间,让保管车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保管人来负责赔偿。
不赔之二:驾驶员故意事故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此即使发生任何紧急状况,如果是驾驶员的蓄意行为造成事故,保险公司都不会负责赔付。所以说,车主一定要遵守这些条款,否则受害的还是自己,当然驾车者也不要心存侥幸心理,故意制造事故,这样不仅得不到赔偿,而且还会为自己扣上骗保的帽子。
不赔之三:车辆内物品丢失
根据保险产品中的保险范围规定,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仅仅是车辆本身,而不包括车内的物品。目前保险公司对车里的物品多数都不承保,只有少数公司的财险产品可以承诺对车内的特殊物品进行赔偿。因此,投保人尽量不要把值钱的物品放在汽车里面,应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或者随身携带,以免遭受不测,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不赔之四:车辆撞了自家人
第三者责任险只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中规定,“第三者”的定义中,不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因此,驾车者如果不小心撞上了自家人,只好自认倒霉,因为这种情况是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的。
看过“车辆保险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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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教育上,要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安全教育,是做好预防车辆交通事故的基础。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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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驾驶知识是车主能够安全行驶的重要保证之一,因此必须要有安全驾驶知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车辆安全驾驶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在我国各大中城市的周围,都有一些卫星城或小城镇,这些卫星城或小城镇的交通情况各有不同,司机在驾车通过这些小城镇时,精神一定要高度集中,谨慎行驶,随时做好处理各种情况的准备,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小城镇街道一般都不设分道线,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常常混行,行驶中要主动减速礼让,不要开快车,并尽量避免超车。
(2)小城镇一般不设人行横道线,路面也较窄,横穿街道的人很多,加之小摊贩占用街面或城镇居民占用路面摊晒物品等等,必须注意观察、避让,以防止发生压碰事故。
(3)街道两旁的房屋较低,屋檐伸出长,车辆不可过于靠边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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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共交通安全的关键性攻关课题。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车辆安全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不超速;
2、不蛇行穿缩车道;
3、不任意超车、不逞强竞赛;
4、不跑给警察追;
5、不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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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已成为威胁人类公共安全的最严重问题之一,必须要提高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车辆交通安全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交通信号灯的种类
交通信号有灯光指挥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和手势指挥信号三种。
交通信号灯是以不同颜色的信号来实现交通控制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交通信号灯分为以下三类十种。
1、指挥灯信号及其含意指挥灯信号主要用于交叉路口,它分为五种:
⑴绿灯亮。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⑵黄灯亮。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执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⑶红灯亮。不准车辆和行人通行,但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⑷绿色箭头灯亮。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⑸黄灯闪烁。车辆和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以上规定,均适用于列队行走和骑牲畜的人员。
2、车道灯信号及其含意车道灯信号主要用于多车道的道路和路口,有两种颜色。
⑴绿色箭头灯亮。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⑵红色叉形灯亮。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3、人行横道灯信号
人行横道灯信号主要用于城市的主要路口和快速道路,调节人、车混行的人行横道灯有三种:
⑴绿灯亮。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⑵绿灯闪烁。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⑶红灯亮。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二)手势信及其含义
手势信号主要用于交通警察临时指挥车辆通行。手势信号分为三种:
1、直行信号
交通警察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 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左转弯信号
交通警察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3、停止信号
交通警察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交通警察的指挥棒信号和手势信号在交通指挥中具有技术简单和使用方便的优点,也有优先适用的意义,也就是说,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首先服从或只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所有交通信号,包括各种交通信号灯,交通指挥信号和手势信号,其作用在于对平面交通路口各方向同时到达的车辆、行人交通流分配给以最有效的通行权,在时间上将互相冲突的交通流进行短暂分离,以便它有效地通过路口。
一切车辆和行人都必须遵守具有严肃法律性的交通信号指挥。
看过“车辆交通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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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驾驶,就是要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开文明车,行文明路,以实际行动争做交通安全、文明行车的模范,做一个懂法守法的驾驶员。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通过交通安全培训,体会到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了人们的主要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在大家赞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
一幕幕悲惨的画面虽然只是在交通安全教育的宣传片中看到的,但我知道这一幕幕却是真实地发生着,而且悲剧还继续着。每天,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人丧命于那无情的飞奔的车轮底下,有多少人因交通事故而失去自己宝贵的生命,有多少幸福美满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呢?“交通安全”这是全世界真切呼吁的话题,这大多数的车祸却都是由于肇事者无视交通法规而造成的。这一幕幕惨剧是可以避免的。车祸,车祸,似乎每天,我们的眼前都会掠过车祸这个令人惊心动魄的词眼。
宽阔的马路,先进的道路安全设施,一直在更新的交通法规,难道真能对交通安全起到持久稳固的作用吗?如果是,那为何交通事故还是年年不断的频繁发生?可见交通安全保障并没有达到真正的效果。而这究竟又是谁的错呢?国家给了我们交通安全的保障,我们往往却只顾自己的方便,只顾自己的利益,并未能好好的遵守交通法规。大家想过如此的后果会是怎样的吗?
一次又一次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永远提醒着人们千万不
要忘记惨痛的教训,千万不能把生命当儿戏。短暂的一瞬间,肇事司机成千古恨,亲人们沉浸在悲剧之中,呼喊毫无意义,最后剩下的只有一辈子的悔恨和泪水,生不如死的痛苦。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人让车,让出一片温情,让出一片秩序;车让人,让出一片安全,让出一片理解。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人与车互相谦让,才能尽可能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死亡的人数,珍爱宝贵的生命。
我觉得这次讲座可以挽救更多的生命,提升文明交通的意识,让交通更加顺畅、让出行者更加安全、让人类更加幸福!让更多市民来重视生命,关注文明交通、安全出行,反思以往的行路驾车的陋习,认真审视并改正不文明的交通习惯,把宝贵生命从无情的车祸中解救出来,尊重人的生存价值和生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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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疏导和广大市民的积极配合,市中心区道路交通运行平稳,未发生严重交通拥堵。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辆交通安全方面的措施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装设备,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看过“车辆交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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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车辆交通安全风险致因的基础上,建立车辆交通安全模糊事故树法风险识别模型,提出采用模糊事故树法对车辆交通安全风险进行识别。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目的:加强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驾驶人员
具体规定:
一、遵规守纪,规范驾驶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车辆管理和员工守则等规章制度。
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驾驶操作规程,谨慎驾驶,恪守职业道德,严守企业密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程序规范,证件齐全
1、驾驶员出车应严格执行派车制度,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或用车辆教他人学驾。
2、驾驶员应根据车辆行驶情况记录车辆行驶路线及里程。
3、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已到保养公里里程,应及时保修和保养。
4、驾驶员对自己车辆的各类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随车携带齐全,对各项规费要提请及时缴纳,因证件到期未及时办理,属于驾驶员疏忽造成的一切罚款和违规,费用由驾驶员执行承担。
三、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1、驾驶员要严格落实“八查”措施。八查:查车辆转向、查车辆轮胎、查车辆制动、查车辆灯光、查车辆悬挂、查罐体及车体有无破损泄露、查有无配置消防器具。
2、驾驶员要严格依法驾车、安全文明行车,做到“六不二检”。六不:不驾手续不全车、不驾报废隐患车辆、不驾超载超速车辆、不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车辆、不准驾驶准驾车型不符车辆、不驾未经安全检测车辆。两检:出车前检查车辆有无隐患故障、行驶中检查驾车有无违法不规范行为。
3、驾驶员应服从安排,准点出车,对坐乘人员应热情、文明,车内严禁吸烟,驾驶员应礼貌宣导。
四、有奖有罚,奖罚分明
1、外聘驾驶员如不能遵守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服务态度差遭到投诉达三次或表现不能胜任司机岗位,单位将予以辞退。
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若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扣除保险公司赔款,本人负责全部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的,本人负70%经济损失;负同等责任的,本人负50%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本人负30%经济损失;无责任的,本人不负经济损失。
3、驾驶员因个人行为违章或证件不全导致的罚款,一律由个人负责承担。
4、考核内容:a、未发生交通事故和违章;b、车辆当月未发生车内碰刮等事故,车辆技术状况良好;c、驾驶员当月未遭到用车投诉;d、遵守本规定内容。
5、单位依据上述管理规定每月对驾驶员进行考核,根据各单位制定标准,给予行车补助或者其它标准奖励。累计情况优良者推荐公司参与年终红旗驾驶员的评比。
单 位: 车牌号:
委托人: 驾驶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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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尤其是城市交通是当今各国的大问题。那么车辆交通告知书是怎样的一个形式,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车辆交通安全方面的告知书,供大家参考。
尊敬的家长朋友:您好!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出行安全无时无刻牵挂着我们大家的心.随着家庭生活条件的不断提高,道路上的车辆也越来越多,优越的生活背后也隐藏着安全隐患.为了使安全与孩子同行,我园将进行为期一周的“交通安全活动周”,诚挚希望得到您的配合与支持,家园共筑幼儿交通安全的长城,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孩子!
一、配合幼儿园教育自己的孩子:
1、不在马路边、车辆多的地段玩耍.
2、与孩子共同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线;红灯停,绿灯行;遵守右侧行驶规则.
3、过马路前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您的千叮万嘱将会让孩子多一份安全意识,您的行动是孩子最直接的榜样.
二、拒绝乘坐未取得许可手续的非客运车辆,不乘坐报废车、无牌车、故障车和超载车.
三、幼儿上下学必须由家长(监护人)亲自接送,并请您做到:
1、要经常检查驾驶车辆情况,尤其是电动车及自行车的车铃与刹车,确保车辆本身安全.
2、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时请戴好头盔,减速慢行,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3、接送孩子的路上,不为赶时间而超速违章驾驶;人行道前礼让行人,给孩子做好示范榜样.
4、请您在接送孩子时,服从保安指引,自觉整齐停放车辆,保证幼儿园门口交通畅通,保障幼儿入园、离园安全.
5、千万不要因为其他原因,让您的孩子在幼儿园门口的道路中间下车或跑动;为了保证孩子的安全,请您一定要将孩子送至幼儿园班级老师手中,因为您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孩子平安的保证.
6、平日乘车出行要教育孩子不抢先、不拥挤.
7、入园领着孩子进门,严格做到和老师当面交接幼儿,并认真遵守接送卡交接制度.
尊敬的家长,孩子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的希望,孩子的交通安全是我们最大的幸福.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家园携手为孩子撑起一片平安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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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单:
我是高唐县第二实验幼儿园 班 小朋友的家长 ,我已经认真学习贵园《
上下学交通安全告知书》,我孩子的上下学接送方式为 (家长接送、步行、乘坐别人车辆、坐公交等),我将严格遵守幼儿园要求,亲子接送孩子上下学,当面和老师交接孩子,并遵守接送卡交接制度,确保孩子上下学交通、交接安全.
班 小朋友的
监护人(父母)签字: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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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教育上,要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安全教育,是做好预防车辆交通事故的基础。那么具体的知识是什么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车辆交通安全教育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我们不少同学上学、放学每天几次乘坐车辆。然而乘坐车辆也应该讲究社会公德和掌握应有的乘车常识,以保障人身安全。
1、乘车须在站台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上车后主动让座给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或怀抱婴儿的乘客:下车后,应随即走上人行道,千万不要在车前或车尾急穿马路,以防被车撞倒。
2、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因为在车行道上招车妨碍交通,很容易被你招来的以及路上来往的车辆撞倒自己。甚至会造成因被招呼的车突然导致后车追尾相撞事故。所以,在人行道或路边招呼出租车才能保证安全。
3、不准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这些物品会受热、挤压或意外情况引起或爆炸,造成人身伤亡和车辆损坏。
4、机动车在行驶中,乘车人要坐稳扶牢,防止紧急刹车,不得将头、手伸出窗外,以免被来往车辆擦伤自己。不准在车辆未停稳时急忙下车。
5、乘坐大卡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否则,如遇车辆紧急刹或转弯时惯力或抛出车外。乘坐大卡车时,应蹲下,并抓牢车厢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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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安全的禁令大家了解多少呢,还有它到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车辆交通安全方面的禁令,供大家参考。
我们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新世纪的接班人,不仅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而且要做爱路护路的好少年。
因此,大家必须努力做到:
1、保护道路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要跨、跳、蹬、钻、翻越人行道护栏和车行道护栏,不要在护栏上倚、坐或晾晒衣物等。
2、路上的岗亭、岗台、候车棚、交通标志等都是为保障车辆、行人安全服务的,应得到保护和护理。不得推、摇、扳、拆,发现有人损坏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使之得以保护和修理。
3、不准向公路上抛物,如:果壳、垃圾、砖瓦、石块等,不准在路上打场晒粮或放养牲畜。
4、不准向行驶中的车辆身弹弓,掷危险物品以及水果、易拉罐、砖瓦、石子等杂物。
上述违章行为都将危害交通安全,希望同学们不仅自己能够遵守交通规则,还要积极宣传交通法规,让全社会的人都来维护交通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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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安全资料有哪些,我们具体应该掌握哪些重点内容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车辆交通安全方面的学习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司机上班时要认真保存好车钥匙,出车必须带好相关证件(驾驶证、行驶证)。
2、司机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必须保证通讯工具畅通,不得无故关机,拒接电话;
3、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车辆管理规定,严禁非司机开车和疲劳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用公司的财产做交易。
4、爱护公司车辆,定期维护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5、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准确位置,保护好现场,并急时上报上级领导和保险公司。
6、有意损坏车辆及公司财物者,按损失额赔偿并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7、未经允许,严禁司机开车回家或办私事。
二、随车工具及随车证件管理
1、因工作需要司机更换车辆,必须在上级领导的参与下办好证件的交接(行驶证交接),如有丢失由交车司机负责赔偿;
2、司机有事请假,要向替班司机讲明车辆有关事宜.。(行驶证交接和车辆存在的 一些问题。)
5、如有丢失或损坏车辆随车工具和证件,司机必须立即上报上接领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如系个人原因,当事人按照实际价值赔偿;
6、司机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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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向前进步,驾驶车辆的知识也逐渐被人们所需求,那么你对驾驶车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驾驶车辆基本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车辆自检项目
出车前检查项目:润滑油量、燃料量、冷却水、手、脚制动装置,喇叭、灯光、刮水器、转向装置、仪表、轮胎气压、轮胎螺母等。
行车中检查项目:各种仪表工作情况。转达向系工作情况,手、脚制动器作用是否正常;发动机、底盘有无异响和异味,停车时间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收车后检查项目:检查和补充燃油、油滑油料、冷却水轮胎等。
上下车动作
开启车门之前先环视周围情况情特别要注意后方车辆车在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时开启车门。上车时,左手将车门打开。左手扶着车门玻璃窗下沿,左脚踏上脚踏板,右手扶着方向盘,同时抬起右脚放到加速踏板下方坐好,收起左脚。
进入驾驶室就坐后,开始关闭车门。当车门关到最后约10CM时,顺势用力一次将车门关紧,系好安全带,调整座椅及反光镜,两眼平视前方不能低头看档把、方向盘等。
出驾驶室动作与进驾驶室动作相反,注意开启车门先观察四周情况,尤其是后方车辆,确认无车辆临近时,再开车门。下车后,面向车门左手扳动车门把,轻推关牢车门。
驾驶姿势
驾驶员进入坐席之后,身体应对正方向盘坐稳,两手分别握在方向盘盘缘左、右两侧。头正肩平,两眼向前平视,看远顾近,注意两边,观察上下。上身轻K后背垫,胸部略挺,略收小腹,两膝自然分开,左脚放在离合器踏板左下方(或下方),右脚放在油门踏板上,始终保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的良好状态。
驾驶员座椅的位置对形成正确的坐姿有着重要的影响。若座位过于K后,驾驶时驾驶员上体被迫向前,背部无依托,不但使全身肌肉紧张,而且用车时不易保持身体平衡,影响动作的敏捷、准确。若座位过于K前,加强时上肢和脚部被迫处于弯曲状态,缩小了手脚的活动范围,影响操作,在需要大幅度转向时更不方便。若座位太高,使脚部与方向盘下缘不能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限制了双脚的动作。若座位太低,影响了视线,不利于安全行车。因此,有必要调节坐椅高度或K背倾斜角度,务必使驾驶员坐姿保持正确。
坐姿调节完毕之后,要系好安全带(特别是高速车),并根据个人的体型、胖瘦调整安全带的长短,使之松紧适度。安全带过于松弛,将会降低安全作用;安全带过紧,将会束缚驾驶员必要的操控运动,妨碍驾驶操作。
检查左、右两脚动作是否灵活,先用左脚踩踏离合器踏板,再用右脚试踩称油门踏板和制动踏板,确认两脚是否均能顺利无阻碍地踩踏运动,并检查踏板是否能踏到底和完全放松。必要时还可以适当调节坐椅向前或向后移动(身体矮小的可将坐椅向前移动,身体肥胖的可将坐椅向后移动)。
驾车的视觉和位置
中国汽车为左驾车:由于人是坐在左边,习惯上会有视觉偏差.驾车的正确视线是:车的中心在驾驶员的右脸上.但我们不必去记住这一点,只要知道我们自己的正中心(鼻子)是车中心略偏右一点就行了,也就是:当我们驾车时,右边略宽些,左边略窄些。
车辆慢行驶时(直线行驶),两前轮中心所压走的路线也可从车头所对的地面来判断:车头中间所对的地面为右轮中心:引擎盖挂钩所对的地面为左轮中心. (各人的高矮和坐要的不同会有小的偏差)。
方向盘握法和打法
方向盘要用双手轻轻握着时钟指针9-10点(左手)3-4点(右手),拇指不要放在方向盘内侧,而要偏向上方。
交叉打法:以向右打为例,方向盘往右转动时,先用双手往右转动,再用左手继续转动下去,右手到右腿上方时松开方向盘,用左手转动,同时右手到12点位置接住方向盘向右转动,左手这时应仍放回原位(9-10)点。
直线行驶时,运用方向盘以少推少回为原则,转动量要小,遇眉毛弯时,双手同时转动,就能顺利通过。遇角度偏大的弯道时,应灵活运用方向盘,运用交叉打法,不必一次性打过,如果开始打方向发现不够,可再行补足。
油门的使用
汽车发动机的油门,一般是K踏板来控制的,也称加速踏板,是车用发动机控制供油的装置。
油门踏板的操纵应以右脚跟踏放在驾驶室地板上作为支点,脚掌轻踏在加速踏板上,用踝关节的伸屈动作,踏下或放松。踏放油门踏板时,用力要柔和,做到轻踏缓抬。
起动发动机时,油门踏板不要踩到底,略高于怠速油门为好。起步时,加油应略在离合器联动点之前为妥,油门开度取中小程度为佳。操纵加速踏板时,要和操纵离合器踏板的动作配合一致,当踏下离合器踏板时,要及时抬起加速踏板,以防止发动机不必要的高转数,造成磨损机件和浪费燃油。
运行中,加速踏板踏下的高度,应根据汽车行驶情况来确定。加速踏板踏下时发动机转速加快;加速踏板抬起时发动机转速减慢。不允许无故忽踏、忽抬或连续抖动加速踏板。
汽车上坡时不得踏死油门踏板,用低速挡时,油门一般应踏下一半为宜。汽车冲坡时,也不得将油门踏板踏到底。 汽车行驶中若油门踏板踏下四分之三而发动机仍不能相应增加转速时,应换入低一级挡位,再踩下油门踏板进行加速。
汽车在行驶中,右脚除必须使用制动踏板时外,其余时间都要放在加速踏板上。 汽车停驶、熄火前,应先松油门踏板,不得猛轰空油门。
离合器的使用
离合器的作用:是使发动机的动力与传动装置平稳地接合或暂时分离,以便于驾驶员进行汽车的起步,停车换档等操作。
离合器"联动点":当离合器松抬到某一位置(某一点),发动机的动力开始传递给传动机构,这个传力的开始点就是"联动点"。
判断“联动点”的方法:A、抬离合器,发动机声音开始下沉时,即动力开始传动,此点为"联动点"。B、抬离合器,汽车由静止到动先有一段抖动的感觉,此时双手放在方向盘上会感到抖动力量,这时离合器在"联动点"上,也称"半联动"。C、在听发动机声音发生变化,车辆发生轻微震动时的同时,脚也会有感觉发生,这时离合器处在"联动点"。
踏离合器要一下踏到底。松抬离合器的过程:二快一慢一停顿。一快:当开始松离合器时,动作要快。一慢:当离合器松到即将进入接力状态时(初联动),动作要慢。一停顿:当离合器松到进入接力状态时(半联动),动作稍有停顿。第二慢:当离合器即将离开"联动点"位置(全联动)时,动作要慢。第二快:当离合器松至完全结合时(进入离合器的自由行程)动作要快。两快、两慢一停顿,有利于体会离合器的联动点和离合器的结合过程,熟练后达到二快,一慢一停顿的要求。
油离配合:即踩下离合器前要先收油门,抬离合器同时稍加油。
制动器的使用
手制动器主要是汽车停放时防止溜滑,需要时拉紧手制动器操纵杆。
制动踏板(脚制动器)的使用方法:在静止的车辆上,反复制动踏板,体会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有效行程。在行驶状态下练习根据车速和停车点有预见性的使用制动器,运用制动器要有"轻一重一轻"的过程。
加档操作
第一步:将车速升至所需档位的时速 ;
第二步:踩下离合器(踩到底),同时松开油门,还原加速踏板,将变速杆轻轻从低档位推出到空档位,要做到“脚重手轻”;
第三步:将离合器完全抬起并随即踩到底,踩下离合器的同时,轻轻将变速杆从空档位推入高一档位(油门保持松开);
第四步:轻踩稍许油门,同时将离合器抬到接触点稳住,感觉车行驶无拖(拉)现象时,迅速放开离合器。
减档操作
第一步:将车速降至所需换档的时速;
第二步:踩下离合器(踩到底)、同时松开油门,还原加速踏板,将变速杆轻轻从高档位拉出到空档位,要做到“脚重手轻”;
第三步:将离合器完全抬起并随即踩到底,抬离合器的同时将油门踩下(稍重),并随即松开(踩下离合器时),踩下离合器的同时,轻轻将变速杆从空档位拉入低一档位 ;
第四步:轻踩稍许油门、同时将离合器抬到接触点稳住,感觉车行驶无拖(拉)现象时,迅速放开离合器。
车辆转弯
第一步:确定转弯的方向,开启转向灯;
第二步:降低车速,将变速杆推入适合的档位;
第三步:根据道路的弯曲度转动方向盘;
第四步:转弯后再向回转动方向盘;
关键点:车辆转弯时,方向要慢打慢回,注意转弯角度,右转弯进入第二或第三条车道,左转弯小车进入第一条车道,车走第二条车道。
发动机启动与熄火
启动发动机时,先要拉紧手制动器,把离合器踏板踩到底,变速杆挂入空档,稍微踩下加速踏板,把发动机钥匙向右转到底(start)发动机启动后,手马上松开发动机点火钥匙。转动机钥匙,经过5至6秒钟,发动机仍不能起动时,要关掉开关,稍等一下再操作,间隔不小于10~15秒,连续使用不超过3次,防止使用次数过多,烧毁起动机,熄火时,把发动机点火钥匙向左转回。
看过“驾驶车辆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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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已经来到了2016年,距离2009年初次颁布黄标车淘汰政策过去了6个年头,淘汰还在进行当中。在2015年,各地也将要或者已经出台了新的黄标车地方政策。对于各种政策、补贴听得太多,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车辆报废补贴领取标准。看看汽车补贴能拿到多少钱?
2005年以前购买的黄标车,基本在一两年内就会彻底退出市场,而之后购买挂牌的黄标车最晚也只能行驶到2017年。不过具体的情况,也会因为地区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别,对于京津等地以及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黄标车报废的时间相对会比较早,每一年政府都会有指标,要求这些地区要有大量的黄标车被淘汰出市场。
而同时,为了鼓励车主更换车辆,不同地区也会为车主们提供相应的补助政策,具体的金额和补偿方式,也会因为地区差异而略有不同,在这样的基础上,车主们一定要关心一下自己所在地区,有没有出台2015年适用的相应黄标车报废的优惠政策,同时也要注意规定黄标车的报废截止时间,这样才能做到心里有数。
下面就对收集到的12个地区对于黄标车2015年最新的政策和限行情况进行一下盘点:
1、北京: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外省、区、市黄标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2、上海:2015年4月1日起,在实施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黄标车限行的同时,本市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国I标准汽油车通行。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黄标车、国I标准汽油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
3、天津: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时间从2015年9月30日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并适度提高营运大型客运和重型货运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规定今年12月31日前报废注销全额补贴,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废注销按50%补贴。并且所有黄标车在全市建成区内全时段限行,对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将根据规定处200元罚款。
4、合肥:2015年7月1日起二环路以内禁行。到2016年7月1日,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禁行。
5、长春:从2015年1月1日以后,每日6时至20时,四环路以内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
6、东莞:从2015年1月1日起东莞将扩大环保限行范围到各镇街中心区,对违法进入环保限行区的黄标车驾驶人、未领取环保标志的车辆驾驶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7、山西:山西政府近日发布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规定,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类黄标车在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17年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
8、杭州:根据杭州政策,明年1月1日起淘汰的黄标小客车将不再产生更新指标。这意味着,如果不在年底前完成更新,黄标小客车的车主明年就得参加百里挑一的摇号或者竞价。根据正在实施的《杭州市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提前报废或向省外转出黄标柴油车后,可获得最低2000元、最高2.8万元的资金补助。
9、宁波: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将调整,同一辆车补贴标准将比2015年下降约25%。2015年12月31日之后申请淘汰的黄标车,政府将不再给予奖励补贴。
10、西安:2015年起就只能享受补贴的80%。
11、烟台: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前三阶段即将结束,第四时段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这也是最后一个阶段。
12、嘉兴:在2015年申请淘汰的全额享受补助标准;2015年1至6月期间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助标准的70%,2015年7至12月期间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助标准的50%。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到2015年12月31日截止,2016年及以后淘汰的黄标车不再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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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车主来说,最烦的就是,车子在行驶过程中,还没开多少路程,汽油就快接近尾声了,这都是些啥情况啊?不是昨天才加的油吗?真是件让人头疼的事情啊。为什么车辆会那么废油呢?以下就是读文网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简单的方法, 但由于废油中含有致癌性的多环芳烃等大量有害物质, 若直接排放会造成植物死亡和土壤微生物灭绝. 焚烧法是将废油直接燃烧, 表面上看, 具有较高热值的废油是理想燃料, 但直接燃烧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 再生法是通过精制去除废油中不良组分, 若采用适宜的再生方法, 废油回收率可达 70% 以上, 而能源消耗率仅为从原油提取润滑油的 15% , 因此是废油处理最为合适的办法.
废油再生方法主要有硫酸白土工艺、减压蒸馏加氢工艺、 分子蒸馏工艺、 萃取絮凝工艺等. 由于萃取 絮凝法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等特点, 诸多国内外学者对其展开了大量实验研究. Elbashir等对正丁醇、丁酮和异丙醇等溶剂以再生油 损 失 为 衡 量 指 标 进 行 对 比 研 究; Mohammed等对酮类和醇类等 6 种溶剂的絮凝效果进行对比研究;杨鑫等选择正丁醇和乙二胺的萃取絮凝组合以再生油产量作为评价指标进行废油再生研究. 然而, 目前针对废油萃取絮凝工艺的研究主要采用单因素评价指标, 缺乏对再生油质量和产率的综合评估, 同时对废油劣化原因和程度的全面分析也较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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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要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车辆隐患;严格审查驾驶人从业资格,清退无从业资格的驾驶人,那么具体应该做什么样的工作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客运车辆交通安全方面的须知知识,供大家参考。
行前准备和检查不能少
出行前,要提前了解行驶路线沿途交通特点及天气情况,尽量避免恶劣天气出行,避开通行条件不良路段。
对所驾车辆进行认真保养,尤其对刹车、转向、灯光、雨刷、轮(备)胎、机油、水箱等关键部件检查到位,确保车况良好。
检查应急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装备是否配齐。在紧急情况下,这些装备能帮助驾驶人和乘客赢得逃生时间,摆脱险境。
认真做好火灾防范
做好车辆消防安全检视,防止供油管路、变速器和转向助力器存在裂缝造成油品泄漏遇明火燃烧;防止发动机上的油污自燃酿成火灾。
充分认识违法携带和运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危害和严重后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
不得载客进入加油站进行加油作业活动。不得在驾驶室仪表盘上放置香水瓶、打火机和手机,以防阳光直射高温诱发爆炸;不得在车内悬挂易产生透镜效应的物体,防止由于物理聚光引发火灾。
自觉抵制超员载客
客车超员后,载质量增加,轮胎负荷加重,制动距离延长,车辆转向性能与制动效能降低,严重超员还会导致爆胎,危及行车安全。超员还会加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驾驶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6分;超过核定人数20%的,一次记12分。
旅游车辆驾驶人应确保车辆载客人数不超过核定人数,自觉抵制超员载客,保障自身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系好安全带
安全带在车辆发生碰撞、紧急制动或侧翻时,能将驾驶人和乘客牢牢固定在座位上,防止人体与风窗玻璃、车体发生碰撞或被甩出车外,造成伤害。有关调查表明,如果系了安全带,在发生正面碰撞时,死亡率可减少57%;发生侧面碰撞时,死亡率可减少44%;翻车或坠车时,死亡率可减少80%。
客运车辆驾驶人不仅要率先规范使用安全带,还要在发车前、行驶中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
途中,密切关注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或不安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维修,不得驾驶带病车辆继续行驶。
中途休息时,重点检查轮胎气压、轮胎表面磨损和轮胎花纹间有无镶嵌物并及时剔除;天气炎热时应检查车轮轮毂温度,若温度过高,应将车停在阴凉通风处自然降温。
高温下行车要注意路面状况
天气高温易导致沥青路面软化或出现虚景。出行前要对沥青路面的“镜面效应”和道路软化带来的后果有一定心理准备,行驶途中多注意路面状况,谨慎驾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意外。
桥洞行驶严守通行规定
通过桥梁时,应及时降低行驶速度,注意桥头附近的交通标志或提示,严格遵守通行规定,尽量避免在窄桥上换挡、制动、会车和停车。
进入隧道、涵洞前,应减速,开启前照灯,注意信号灯,注意交通标志和用文字说明的规定,重点确认车辆高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进入隧道后,应按车道行驶,不要随意变更车道或超车,不准停车。出隧道、涵洞时,也要减速,待眼睛适应后再转入正常速度行驶。
必要时组织乘客下车
客车行经险桥、渡口、危险地段和加油前,要组织旅客下车。
通过漫水桥时,应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让乘客下车步行过桥,车辆在引导下低速通过。若遇洪水或河水漫过桥面时,不得冒险通过。
正确使用车灯
驾车开灯不仅为了看清路况,也是为了让其他驾驶人、行人尽早发现自己驾驶的车辆。应避免不当使用远光灯干扰对方驾驶人视线造成事故。
夜间行车前应检查所有的车灯和镜面,确保车灯正常和镜面整洁。夜间行车,车速超过30千米/小时使用远光灯;车速在30千米/小时以内,可使用近光灯。 夜间会车前,在较远处配合对方车辆变换远、近光灯观察前方情况。当距对向来车150米以外时,及时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也应关闭远光灯,使用近光灯。如果对方来车未关闭远光灯使自己视线不清时,不要斗气开远光灯对照,应及时减速向右侧转移视线,必要时停车让行。
山道行驶留意制动器效能
在山区道路上驾车时,应随时注意制动器的工作效能。气压制动的车辆要经常观察气压表读数;液压制动的车辆要防止“气阻”,感到踏板“软弱”时,及时停车检查。
掌握要领做好应急处置
转向失灵控制车速。驾驶客车如果突然出现转向失灵,应保持冷静,尽快采取制动减速措施,同时迅速将危险警示信息传递出去,告知乘客并提醒道路上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避让。特别注意不要紧急制动,以免发生侧滑,造成车辆倾翻。
制动失效稳住方向。客车在行驶中制动失效时,驾驶人要握稳转向盘,设法避开交通复杂、人员较多的地方。及时告知乘客,并视情况进行抢挡或使用驻车制动器进行减速,紧要关头可利用紧急避险坡道或天然障碍迫使车辆降速、停车。
爆胎切忌紧急制动。客车爆胎时如处置不当会发生侧滑、倾翻、撞击等危险。客车前轮爆胎最危险,驾驶人一旦觉察到前轮轮胎爆裂,要立即握紧转向盘,控制车辆直线行驶,保持车辆稳定。同时,缓踩制动踏板,降低车速后迅速抢挂低速挡。切记不要猛踩制动踏板,以免车辆横甩发生更大的危险。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自身受伤不严重时,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保护现场,将乘客疏散至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严禁让乘客留在车内或在事故现场随意走动,防止同一地点发生两次事故。同时,迅速报警或通知有关部门。
冷静迅速应对火情
客车发生意外,出现火情时,驾驶人应保持冷静,立即减速靠向路边停车,迅速打开车门。当车门无法打开时,要开启应急门,并指导乘客使用应急锤敲击车窗玻璃的四个角,用最快速度敲碎车窗,组织乘客有序下车,向逆风方向逃生。
发动机舱着火时,应从车身通气孔、散热器及车底侧进行灭火,待火势熄灭后,开启发动机罩观察。车辆外部着火,应站在上风处使用灭火器,并与火源保持安全距离,对准火源根部实施喷射灭火。火势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等待公安消防部门救援。如有人员受伤还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看过“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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