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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一)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的常住居民,即户籍在本辖区内);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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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须提交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当一致。
(二)登记程序
1、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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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方式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两种方式都有相关的程序流程规定。那么起诉离婚程序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费用?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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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工商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受理。
二、办案人员将举报、申诉、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当事人交待、执法人的
检查材料等搜集登记并进行必要的初步核查。
三、立案
四、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材料,办案单位领导签署“同意办案人意见,拟由×××,×××承办此案”意见后,加盖单位印章,报主管局批准。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的,签署“同意立案”,由×××,×××承办此案。
五、调查。
工商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六、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办案人员调查时要先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时,要制作能够反映现场全貌的《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时应要求当事人在场,同时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询问有关人员时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要求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在笔录最后一页注明“经审阅无误”或者“以上笔录我看(或听)过,和我说的一样”字样;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制件(复印件或抄件),调取复制件时,当事人应在复制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同时表明出处,并签名或盖章。
七、行政强制措施。
八、依法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财物清单》后再实施。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与《财物清单》一致,解除强制措施,同时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实施。
九、调查终结报告。
十、案件调终结后,办案员应抓紧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写清案件的由来和简要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额、危害后果等)、案件性质、处罚建议等。定性和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要写清条、款、项的具体内容。
十一、核审。
十二、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县局法制机构核审。
十三、审批。
十四、核审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时应签署具体处罚意见。
十五、告知。
十六、主管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后,办案员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中的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必须引用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十七、决定。
十八、告知三日内当事人未对拟对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或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建议成立。当事人提出申辩的,将申辩材料连同办案人的答辩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告知其到法制科申请听证,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材料和案卷报主管领导审批。
十九、送达。
二十、处罚决定作出后,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员依照送达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十一、执行。
二十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制员做好书面答复或应诉准备。
二十三、立卷。
二十四、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在15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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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作为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2.行为罚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由于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
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改进工作。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不剥夺相对人行使权利的资格,相对人可以在继续生产或经营的同时进行整顿改进。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缴销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适用于对有经济收人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以及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让其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其特征是:罚款是增加被处罚人的财产义务或财产负担,并通过货币形式加以实现。罚款数额由行政法规规定,一般规定具体的数额或幅度,行政处罚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处罚数额。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等所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没收非法财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训诫罚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其特征是: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内容的处罚形式,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具有对被处罚人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
5.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法条中:6类以列举方式全部列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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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调解则是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而进行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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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知识。
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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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你对服刑人员离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服刑人员离婚的法律相关知识。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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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行政处罚吗?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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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是指行依法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听证决定,有着特定具体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听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1、程序特征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
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2、听证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
3、听证主持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
4、听证的举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5)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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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离婚也叫非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通过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你对行政离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1、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虚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来讲,这里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进行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其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在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的违法离婚行为。
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虚假离婚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虚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3、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要求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这种情况,根据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号批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4、对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离婚问题,依照《民法通则》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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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推出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那么你对药品行政保护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药品行政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
(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
(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
(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第二章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六条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
第八条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申请人的国籍;
(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四)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
(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
(六)申请文件的清单;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p#副标题#e#
第十三条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
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一的规范用语。
第十四条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接受: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
第十七条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
第三章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是指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第十九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公告事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在药品行政保护期内,药品独占权人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其药品独占权持续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依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及地址;
(三)被请求撤销的药品的名称及授权号;
(四)请求撤销的理由及证据。
一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受行政保护的药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药品独占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被请求人没有如期陈述意见的,不影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请求审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维持药品行政保护的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在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日前获准进行临床研究,且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同一药品,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之后,可以在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四章侵权处理
第二十五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二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药品独占权人申请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
《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国籍;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三)被侵权的药品的名称及行政保护授权号;
(四)请求处理事项;
(五)侵权的事实及证据。
《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备具副本。
一项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第二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制止侵权申请,应当受理,并将《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由制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侵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就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
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制止其侵权行为。
第三十条因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引起的经济赔偿问题,药品独占权人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侵权认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第三十一条在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该项药品行政保护提出撤销申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止侵权处理程序,待撤销程序终结后,再根据情况恢复或者终止侵权处理程序。
第五章费用
第三十二条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或办理其他有关事项,应当分别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
(二)审查费;
(三)年费;
(四)公告费;
(五)证书费;
(六)请求撤销费;
(七)侵权处理费;
上述各种费用缴纳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递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的同时缴纳申请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公告费和审查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四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药品独占权人应当在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公告费和当年的年费;在药品行政保护有效期内,应当于每年度最初的两个月内缴纳当年的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视为自动放弃行政保护。
第三十五条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在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同时缴纳请求撤销费。
第三十六条申请制止侵权行为的独占权人应当在递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的同时缴纳侵权处理费。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费用由代理机构代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第一日不计算在内。
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前所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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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行政处罚有多少了解?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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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行政赔偿程序吗?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和形式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赔偿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主体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赔偿原则
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违法
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造成损害
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
首先,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没有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减免税,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剥夺的是相对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其次,行政侵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不举行听证但未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或者该行政损害不是由该行政行为造成,如由于相对人本人过错造成,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行政主体由国家设立,其职能属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但正如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政职权一样,行政主体也是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代表即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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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吗?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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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许可程序,法律上有着特别的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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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对于法院调解离婚的步骤,可能很多人都不太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院调解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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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根据调查,80后离婚率较高,这是怎么回事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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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前台这个岗位可以说是企业的一张名片,来访的客人或者求职者首先看到的就是前台行政,因此行政前台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整个企业形象。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准备的公司行政前台礼仪,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1、岗位概要
配合人力/行政做好前台接待工作,负责客户接待与日常电话的转接,各部门传真的转发,树立公司对外形象,接待日常客人,日常用品的保管等。
2、主要工作职责(仅供参考)
1协助人力行政经理做好日常辅助工作;
2接待回复、来放客户、搞清楚来访目的,引导其至相应地点,回答问题并提供相关信息;
3负责电话、传真、信件和报刊的登记、分发服务工作;
4复印、分发各部门交代的各种文件和管理表格;
5公司人员通讯录的编制与更新经审核后转发至各相关部门;
6快递公司的联络,信件包裹的手法和登记转发;
7协助人力行政组织和安排公司大型活动和各种会议;
8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关键绩效指标(仅供参考)
1各项信件、传真、报刊等转发的及时性;
2.客户服务满意度;
3工作的差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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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说为什么我们搬到新家后就开始天天吵架,最后你离婚呢?是性格不合吗?还是....其实小编我想说,离婚和风水也有关系的,不信接着往下看。
沙发无依:家居中客厅的主位沙发务必注意两点,其一是沙发不可靠窗等形成后空;其二沙发后不可装镜子形成后虚,否则,即构成了家居风水学中的沙发无依之象。沙发无依意味着家中主人易犯桃花、不想归家,这自然最终会导致夫妻关系的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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