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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对于中国融资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见解。下面一起来浅析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知识内容吧。
1)实体资产证券化
2)信贷资产证券化
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证券资产证券化
4)现金资产证券化
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具体而言,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简而言之,就是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
其中,最先持有并转让资产的一方,为需要融资的机构,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都是由其发起的,称为“发起人”(originator)。购买资产支撑证券的人“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减少融资成本,在很多情形下,发起人往往聘请信用评级机构(rating agency)对证券信用进行评级。
同时,为加强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会采取一些信用加强的手段,提供信用加强手段的人被称为“信用加强者”(credit enhancement)。在证券发行完毕之后,往往还需要一专门的服务机构负责收取资产的收益,并将资产收益按照有关契约的约定支付给投资者,这类机构称为“服务者”(serv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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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撑证券化是8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新型融投资工具,它可以把沉淀的资产变为可流动的资产,实现套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资产支撑证券化的相关法律知识。
相比其他证券产品,资产支持型证券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1、具有吸引力的收益。在评级为3A级的资产中,资产支持型证券比到期日与之相同的美国国债具有更高的收益率,其收益率与到期日和信用评级相同的公司债券或抵押支持型债券的收益率大致相当。
2、较高的信用评级。从信用角度看,资产支持型证券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之一。与其他债务工具类似,它们也是在其按期偿还本利息与本金能力的基础之上进行价值评估与评级的。但与大多数公司债券不同的是,资产支持型证券得到担保物品的保护,并由其内在结构特征通过外部保护措施使其得到信用增级,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债务责任得到实现。大多数资产支持型证券从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得到了最高信用评级——3A级。
3、投资多元化与多样化。资产支持型证券市场是一个在结构、收益、到期日以及担保方式上都高度多样化的市场。用以支持型证券的资产涵盖了不同的业务领域,从信用卡应收账款到汽车、船只和休闲设施贷款,以及从设备租赁到房地产和银行贷款。另外,资产支持型证券向投资者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将传统上集中于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多样化组合。
4、可预期的现金流。许多类型资产支持型证券的现金流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都得到了很好的设置。购买资产支持型证券的投资者有极强的信心按期进行期望中的偿付。然而,对近期内出现的类似于担保的资产支持型证券,有可能具有提前偿付的不确定因素,因此投资者必须明白,此时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就不那么准确了。这种高度不确定性往往由高收益性反映出来。
5、事件风险小。由于资产支持型证券得到标的资产的保证,从而提供了针对事件风险而引起的评级下降的保护措施,与公司债券相比,这点更显而易见。投资者对于没有保证的公司债券的主要担心在于,不论现在的评级有多高,一旦发生对发行人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评级机构将调低其评级。类似的事件包括兼并、收购、重组及重新调整资本结构,这通常都是由于公司的管理层为了提高股东的收益而实行的。
资产支持型证券的信用评级与信用品质
资产支持型证券通常由以下一家或几家评级机构进行评级:标准普尔、穆迪、惠誉或达夫费尔普斯评级公司。这些评级机构决定所需的信用增级程度,以便获得可用于与具有相同评级的公司债券比较的信用评级。绝大多数的资产支持型证券在发行时就获得两类最高级评级中的一种:3A级或2A级。
评级机构做出的所需信用增级的决定取决于资产支持型证券担保的特征以及在严峻的压力条件下(特别是在假设的“衰退”情景下)的表现。除资产池所面临的所有信用风险之外,评级机构还关注与资产支持型证券相关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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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在投资领域中,许多投资者总是把焦点放在盈利上,于是就忽视了对债券知识的学习。这类投资者往往会在投资的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从而影响了交易的进行,最后亏损而归。那么,投资者该怎样才能够得到市场的青睐呢?其实,只要投资者能够主动积极的去学习一些债券知识,那么就能够在不断的学习当中发现盈利的机遇。所以,今天我就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资产证券化,以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资产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并且它在本质上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它的出现促进了很多企业的进步和发展。在投资市场上,商业票据、抵押债券、股票等都属于这种形式的资产证券化,并且这些资产证劵化就是一种融资的表现。那么,它是怎样进行融资的呢?其实,它是通过向市场发行资产,将贷款资产进行处理与交易,最终实现融资,帮助很多的企业获得发展的资金并促进其自身的腾飞发展。它的推出改变了很多企业的命运,并且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推动银行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除此之外,资产证劵化还有其他的智能,比如它可以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对商业银行的竞争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转移资产的过程。具体来说,是是指银行将旗下的个人消费信贷资产,转移给有资质的投资机构,此后由投资机构再将这部分资产,以债券或股票的形式卖给投资者,最后投资者凭借于此而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利益。但是,归根到底,还是投资机构首先获得利润,然后再进行分配。在分配的过程之中,资机构再将所获得的利润,根据事先与银行约定的比例交给银行一部分,这样自然就增加了银行的资金量,而且促进了投资市场的进步。
资产证券化的分类
(1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1]:
1 )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 )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 )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 2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 )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 )。
( 3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 ),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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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方式在我国主要是指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投融资的决策方式、投资筹措方式和投资使用方式(的总称,它是投融资活动的具体体现。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投融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政府背景的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有如下: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投融资增值服务平台——ICON盈创动力,采用政府、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三方创新运作模式,通过建立“企业发展咨询中心”和“金融理财中心”,实现为园区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证券、基金、专利、战略、财务、产权等交易及咨询全方面服务。同时,通过构建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创业研究所、财富俱乐部、信息化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为实现和支撑服务功能,成都高新投资集团与涌金集团、申银万国、毕马威等百余家国内外知名投融资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关系并实现部分入驻或通过信息平台进行远程服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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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如品牌、商标等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下面读文网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专利权的评估。专利权是指经政府依法批准的发明人对其发明成果的创造、使用和销售等方面,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对专利权的评估,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专利本身的一些基本情况。包括:(1)专利的类型是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被我国专利法确认为“发明”的有三种: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他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从法律地位和重要性来讲,后两项专利远不如发明专利,在评估时应密切注意。(2)专利权的残存有效期限。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能续展。由此可见,这一因素就显得非常重要。(3)专利权人是否按规定缴纳年费。因为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专利费用可能导致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4)该专利有无涉及侵权诉讼、无效诉讼。如卷入这类诉讼,尤其是该诉讼尚未终审裁决,那么专利权的价值就应大打折扣。
2、商标权的评估。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包括专有的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取得信誉卓着的商标权的产品或商品往往能使企业赢得大量顾客,因而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在对企业进行商标权评估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注册的商标。因为商标权是由注册而产生,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容易发生侵权行为,使用意义甚微。特别是国家规定必须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商品,不得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②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否已接近续展期。对已接近续展的商标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商标的合法性。因为商标在续展时,可能因违法而被撤销。二是在注册商标转让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由何方负责办理续展,续展费用由谁来承担。
③该注册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否是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驰名商标。判断注册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应从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时间、商品质量、销售区域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3、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准许某一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国有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权利,经营管理者依法可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这种无形资产得到充分的体现和重视。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财政部曾于1995年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使用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并单独立账反映。对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不作调整。
4、商誉。商誉一般是指某一企业由于技术先进、产品质量优越、历史悠久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价值。对商誉进行评估一般采用两种方法:直接法和残值法。
第一,直接法。此种方法认为商誉与超额收益密切相关,由于为商誉所支付的代价,实际是对预期的、超额的未来收益的付款,所以有必要把超额的未来收益变成它们的现值。这种计算商誉的基本公式是:商誉=(预期的未来年收益该行业典型性的不变年所得率×企业的资本额)÷商誉的本金化率。
第二,残值法。这种方法是先把一切个别的有形资产和负债项目及可辨认的无形资产项目,用现行价值计算,各项净资产的现行价值与购价相比的差额,即为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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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于7月1日公布生效。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为:新3号令)。新3号令相比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老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国有企业定义、交易行为批准、转让交易规则、增资规程、资产转让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动,它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发挥重大作用。
【君按:明确资产转让需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
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君按:将资产转让进场的范围交给了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决定资产的种类和金额。】
第五十条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君按:本条按照不同的转让底价设定两种公告期间,资产价值高的公告期就长。但是没有规定资产打包的标准,如何防止将资产人为拆分,而有意缩短公告期,这是未来的难题。】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君按:资产转让原则上不限制谁买,但有例外情况。】
第五十二条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君按: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分期付款,但是原则之外的是什么情形?如何审批?需要实践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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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于7月1日公布生效。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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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或32号文),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研究认为,这是在国有混合所有制改革变化较关键时期一个重要政策,其对市场影响深远。下面小编带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分析,欢迎阅读。
研究发现,实际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在进行着连续的改革,近年其配套政策也体现出一个密集态势。据《上海证券报》信息显示: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日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介绍国资改革情况时表示,目前已相继制定出台13个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还有9个文件正在履行相关程序,相关配套文件即将全部制定完成。
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时机来看,正逢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一个重要期,供给侧改革及相关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国有资产交易有一个明确而适用的政策,可以说这构成了《办法》出台的重要因素。
我们观察发现,《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第一部分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本条前述两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和信研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两个层面给以了重要规定,即资产交易与信息公开。其对未来相关企业此类行为将形成较大促进,对于相关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国资保护与信息公开将形成重要影响。
我们研究发现 ,《办法》对环节信息披露规定更加明确。比如披露日期、相关方披露信息的内容、定价原则等均有明显的界定。比如资产转让方面的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等。由此研究来看,根据《办法》,国资交易在评估、定价、挂牌、调价、付款等众多环节都有了具体规定,并且,核心环节的公开信息披露时间也得到明确。例如:产权转让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还有增资部分,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等。
总体研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文,对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进行了多方位的规范,强化资产交易与信息披露,使得国有企业交易处于依法规范、阳光交易的大背景之中,因此未来法律层面与资产评估、相关中介机构业务形成重要影响,其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保护职工、债权人利益的一个重要政策,其对相关上市公司影响较为深远。
【特别声明】本报告由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资质,本报告为市场分析报告,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我们认为可靠的已公开资料,但我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本报告中的信息、意见等均仅供参考之用,不构成所述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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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项具有普遍性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你对房屋租赁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房屋租赁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户型面积有什么规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以间为单位的集体宿舍或单身公寓,户型面积应以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中等户型严格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项目平均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作为“基本住房”,要求能住得下、分得开,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空间和设施条件。
问:对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有何要求?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严格按照《包头市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标准(试行)》设计和施工,遵循整体设计、整体装修、一次到位、方便使用的原则,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做到环保、节约、实用、安全、舒适。
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如何规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一项目一定价,根据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结合房屋的结构、装修、设施、楼层、建成年代、朝向、地段等因素,进行合理增减调节。
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定价方式有哪些?
答: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市场租金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后报政府审批。
企业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所有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问:市场租金水平发生较大变动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是否进行调整?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公布。
问:租金收入有哪些使用规定?
答: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
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
问:租赁合同期满有哪些规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如承租人仍符合保障条件,可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承租人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承租权。
问: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不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问: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有什么规定?
答:保障对象如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且达到市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经济状况有明显改善,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问:违反规定有什么处罚?
答:对承租人或承租家庭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其他情况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欠租3个月以上的,长期闲置房屋及违规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配租或承租资格,收回承租房,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承租住房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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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房地产融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融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房地产融资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内部融资方式包括:
(1)企业自有资金:包括企业设立时各出资方投入的资金,经营一段时间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主要由接受捐赠、资本汇率折算差额、股本溢价等形成)等资本由企业自有支配、长期持有。自有资金是企业经营的基础和保证,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本比例有严格要求。开发商一般不太愿意动用过多的企业的自有资金,只有当项目的赢利性可观、确定性较大时,才有可能适度投入企业的自有资金。
(2)预收账款:是指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预先收取购房者的定金,以及委托开发单位开发建设项目,按双方合同规定预收委托单位的开发建设资金。对开发商而言,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前筹集到必需的开发资金。其中预购房款主要指购房者的个人按揭贷款,是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的重要来源。
2.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和融资工具有:
(1)上市融资:股份制房地产企业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现已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上市融资包括直接发行上市和利用壳公司资源间接上市。
(2)房地产开发债券:发行债券可以聚集社会闲散资金,为房地产开发带来大规模的长期资金,用于土地开发和房地产项目投资等。当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中有长期的资金需求时,债券是一种重要融资渠道。
(3)银行信贷:从银行借款是开发商的主要筹资渠道,短期信贷只能作为企业的流动周转资金,在开发项目建成阶段,可以以此作为抵押,申请长期信贷。我国的开发商向银行申请贷款,可分为土地贷款和建筑贷款。常见的开发贷款有:短期透支贷款、存款抵押贷款和房地产抵押贷款。
(4)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是采取公司或商业信托的形式,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收购并持有房地产(一般为收益性房地产)或者为房地产进行融资,并享有税收优惠的投资机构。它实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份或收益单位,吸收社会大众投资者的资金,并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它通过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各种不同的房地产证券、项目和业务进行组合投资。
(5)商业抵押担保证券(CMBS):这是一种商业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及将不动产贷款中的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汇集到一个组合抵押贷款中,通过证券化过程及债券形式向投资者发行。
(6)其他融资方式:利用外资、回租融资、回买融资、租赁融资、夹层融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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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基本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融资融券业务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证券市场存在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追涨杀跌现象。融资融券业务引入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或者融券来进行操作,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会增大市场波动性,助长市场的投机气氛。
2、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证券交易更容易被操纵。融资融券业务通过引入信用交易而具有杠杆效应,使得投机资金操纵市场变得更急容易,易引起市场的巨幅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
3、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威胁。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信用交易,实行保证金体系,这加剧了证券市场的动荡。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对未来有良好预期并一致做多,融资可能导致信贷等资金大量进入证券市场,现货市场产生大量泡沫,积累金融风险;而在经济出现衰退、市场萧条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致做空,融券又使现货市场大幅下跌,甚至引发市场危机。现货市场的大幅波动也会极大地损害股指期货市场,融资融券业务增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加深我国证券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利大于弊。它将改变我国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改善证券市场中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关系,对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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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这个看似普通的日常现象其实还涉及很多税种的缴纳,如果不知道其中到底包括哪些税就会出现比较大的麻烦,现在小编就通过一个小案例为大家讲解房屋租赁收入的涉税问题。
案情简介:
税务人员在对宿迁市区A工业企业2013年涉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2年1月将闲置的厂房出租给B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万元,并在厂房交付B公司时一次性收取,没有缴纳相关税收。税务机关做出如下处理:补缴出租房屋预收租金30万元的营业税30万元×5%=1.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万元×7%=0.105万元,教育费附加1.5万元×3%=0.045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5万元×1%=0.015万元,房产税10万元×12%=1.2万元,印花税30万元×0.1%=0.03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1.5-0.105-0.045-0.015-1.2-0.03)×25%=1.77625万元,并且税款按照滞纳天数按日加收5元/万元滞纳金,并对少缴的税款处以50%的罚款。
税法分析:
一、营业税及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预收租赁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房产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为12%。
2、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3、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财产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合同的当天。
四、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一次性收到跨年度租金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方法,税务人员商得企业同意后可按照配比方法确认跨年度租金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因此2012年预收房屋租金企业选择只确认10万元的应税收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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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屋租赁合同撤销需办理哪些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下面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种条件:第一种是当事人双方约定解除;第二种是出现法定解除情形解除,比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合同期到期等。第三种是违约情况下的解除。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相关知识。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约定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违约情况下解除
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未协商或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长期性,在此过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无法预料情势变更,为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酌情有必要对其解除合同请求予以支持。
二、房屋合同解除协议书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合解字第____号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证号________号,现因甲方欲出售乙方承租的私产房,依照法律规定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乙方放弃购买,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房屋租赁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予以解除。
因解除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大家是否有想过,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约定的租期最长可以是多久呢?关于这点,我国法律上是早有规定。那么,我国对此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年限最长是多久。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 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 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法律规定单位将房子出租给个人,协议约定期限为三十年。出租过程中,双方因矛盾闹上了法院,才知道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日 前,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圆满了结案件。记者昨日通过采访律师了解到,除了不动产租赁有期限外,对于汽车租赁的时间也有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十年。
综上可知,一般房屋的租赁期限最长就是20年。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超过了20年的话,则超过的期限是无效的。同时,像汽车租赁也是有时间规定的,通常情况下不能超过10年。律师365小编为您带来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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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的过程中,难免会碰到想要停租的情况,那么2016年房屋租赁合同什么情况下可取消?房屋租赁合同要什么证件?又该如何去解除合同呢?为了了解清楚这些问题,以免在解约时损失了自身利益,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哪些情况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除方法有哪些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不一定要等到合同期限截止才能解除合同,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出现法定的行为,对方也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产权或房屋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的;
(二)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
(三)其他严重损害承租人权益的。
一般来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第二、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第三、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在我国,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无论是签订、终止还是变更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对房屋租赁登记制度规定不同,以北京市为例,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一般来说,办理出租登记手续需要填报下列内容:
1. 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
2. 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期;
3. 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4. 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此外,出租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个税。个人出租房屋的,可享受优惠税率,各地优惠幅度不同,须自行加以关注。
房屋出租手续包括什么,出租房屋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读过本文,您一定有所了解了。租房子几乎是每个奋斗的年轻人的必经之路,专家提示您一定要谨慎再谨慎,防止上当受骗,自己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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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你对众筹融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Q1.众筹是不是非法融资?
不是。众筹模式从商业和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差别,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Q2.众筹成功的关键
1)筹集天数恰到好处:众筹的筹集天应该长到足以形成声势,又短到给未来的投资者带来信心。在国内外众筹网站上,筹资天数为30天的项目最容易成功。
2)目标金额合乎情理:目标金额的设置需要将生产 、制造、劳务、包装和物流运输成本考虑在内,然后结合本身的项目设置一个合乎情理的目标。
3)支持者回报设置合理:对支持者的回报要尽可能的价值最大化,并与项目成品或者衍生品相配,而且应该有3-5项不同的回报形式供支持者选择。
4)项目包装:有视频的项目比没有视频的项目多筹得114%的资金。而在国内的项目发起人,大多不具有包装项目能力。
5)定期更新信息:定期进行信息更新,以让支持者进一步参与项目,并鼓励他们向其他潜在支持提及你的项目。
6)鸣谢支持者:给支持者发送电子邮件表示感谢或在您的个人页面中公开答谢他们,会让支持者有被重视的感觉,增加参与的乐趣,这点也常常被国内发起人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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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你对众筹融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众筹最初是艰难奋斗的艺术家们为创作筹措资金的一个手段,现已演变成初创企业和个人为自己的项目争取资金的一个渠道。众筹网站使任何有创意的人都能够向几乎完全陌生的人筹集资金,消除了从传统投资者和机构融资的许多障碍。
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便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者不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而可以来源于大众。
众筹自2009年成立以来,在国外已经发展了三年多,业内认为他们经历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用个人力量就能完成,支持者成本比较低,在最初更容易获得支持,第二阶段是技术门槛稍微高的产品。第三阶段则是需要小公司或者多方合作才能实现的产品,这个阶段的项目规模比较大、团队最专业、制作能力最精良,因此也能吸引到最多的资金。
看过“众筹融资在专业水平上有什么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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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向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它具有门槛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依靠大众的力量、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的特点。那么你听说过股权众筹融资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1、准备应对各种提问
一些小企业通常会认为自己对所从事的投资项目和内容非常清楚,但是你还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充分准备,不仅要自己想,更重要的是让别人问。企业家可以请一些外界的专业顾问和敢于讲话的行家来模拟这种提问过程,从而使自己思得更全,想得更细,答得更好。
2、准备应对投资人对管理的查验
也许你为自己多年来取得的成就而自豪,但是投资人依然会对你的投资管理能力表示怀疑,并会问道:你凭什么可以将投资项目做到设想的目标?大多数人可能对此反应过敏,但是在面对投资人时,这样的怀疑却是会经常碰到的,这已构成了投资人对创业企业进行检验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家需要正确对待。
3、准备放弃部分业务
在某些情况下,投资人可能会要求企业家放弃一部分原有的业务,以使其投资目标得以实现。放弃部分业务对那些业务分散的企业来说,既很现实又确有必要,在投入资本有限的情况下,企业只有集中资源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准备作出妥协
从一开始,企业家就应该明白,像自己的目标和创业投资人的目标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正式谈判之前,企业家要做的一项最重要的决策就是:为了满足投资人的要求,企业家自身能作出多大的妥协。
一般来讲,由于创业资本不愁找不到项目来投资,寄望于投资人来作出种种妥协是不大现实的,所以企业家作出一定的妥协也是确有必要的。
看过“股权众筹融资投资者的范围与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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