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在专业水平上有什么阻碍(实用2篇)
众筹融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你对众筹融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众筹的兴起发展
众筹最初是艰难奋斗的艺术家们为创作筹措资金的一个手段,现已演变成初创企业和个人为自己的项目争取资金的一个渠道。众筹网站使任何有创意的人都能够向几乎完全陌生的人筹集资金,消除了从传统投资者和机构融资的许多障碍。
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便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者不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而可以来源于大众。
众筹自2009年成立以来,在国外已经发展了三年多,业内认为他们经历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用个人力量就能完成,支持者成本比较低,在最初更容易获得支持,第二阶段是技术门槛稍微高的产品。第三阶段则是需要小公司或者多方合作才能实现的产品,这个阶段的项目规模比较大、团队最专业、制作能力最精良,因此也能吸引到最多的资金。
看过“众筹融资在专业水平上有什么阻碍”
众筹融资在专业水平的阻碍
一、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股权众筹投资方式是互联网化投资的高级阶段,比P2P等投融资平台需要更专业的投融资水平。平台承载了综合化的服务体系:
通过发现审视功能挖掘股权融资对企业的影响,选择适合企业和投资者的股权众筹平台;
通过发行准备功能完成估值、股权结构优化;
通过企业营销来确定合适的推介方式及其合法性、合规性;通过股权转让系统处理资金划转;
通过投后服务完成传递信息。
为了提供上述服务内容,需要股权众筹平台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而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的专业水平在以下方面有所不足。
(一)领投人队伍专业化程度有待加强
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大多依靠天使投资人的领投作用,以完成股权投资的审慎调查、风险初控、投资协调等工作。但是,为了扩大平台发展的宽度,对天使投资人要求普遍不高。对于一个平台来说,领投人尚且如此,建立在领投基础上的跟投及跟投人利益保护就更无从谈起,整个平台投资人的投资能力不可高估。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1、纵观股权众筹在国外的发展阶段
在发展早期,项目进入门槛较低,筹资过程格式化,以便于筹资者筹资,平台及其投资者可凭借自身完成投资过程,项目融资获得支持概率更大;
然后,项目的门槛逐渐提高,平台需要其他方式来辅助完成融资和投资过程,项目融资的难度逐渐加大,不能认为所有步骤都可以在线完成,也不能期待项目发起人能自己完成筹资过程的大部分工作;
近年来,平台推介和展示投资项目越来越专业化,分工更加细致,项目之间竞争度加强。
2、我国股权众筹存在服务体系不完善的缺点
众筹平台应该吸收传统投资项目的优点,保证创业者在项目发展顺利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后续融资,而不是当前投资者对于创新项目投资的不确定。
在具体实施阶段,需要更多地尝试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整体打包服务,从而为创业者提供完整配套的创业解决方案。
(三)投资反馈机制有待加强
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如何来对分散的投资人提供及时的反馈信息关系到投融资各方的利益。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资金的盈利情况可能会影响其日后的投资决策;对筹资者来说,本轮融资是下次融资的参考,所筹资金过多或过少会对下一轮融资产生不同的影响。
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处于起步阶段,重点放在如何吸引投融资双方进入平台并保持活跃度,而投资后的服务水平尚有提升空间。
二、知识产权缺乏保护
股权众筹平台相关各方不仅包括投资者,还包括创业融资者。创业者将项目和企业信息发布于众筹平台,向社会大众开放其创业信息,这将创业者暴露于被抄袭和模仿的风险之下,对于高新科技型项目的影响最为严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有待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创业者来说尤其是如此。
作为最为珍贵的企业家精神和创造力,创业者将其精华浓缩成融资计划,但平台无法保证所展示项目不被他人无偿“所用”。
其负面影响在于,创业者不敢将项目信息毫无保留地在平台上披露给大众投资者,或选择不参与线上股权众筹。所以,创业者也要考虑到项目被抄袭的风险,谨慎选择融资方式和股权众筹平台。
为了既达到保护知识产权又吸引创业者参与股权众筹平台的双重目标,鉴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创业者应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在获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再将项目内容发布于股权众筹平台;或者与平台签订保密协议,由平台负责融资成功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或者由平台提供相关指导,寻求其他方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监管部门也要加大对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在事前尽量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并加大对抄袭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剽窃知识产权的负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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