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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税收特点是什么热门三篇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 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其中,具有不同其他税种的税收特点。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营业税的相关法律知识及税收特点吧。

营业税的基本术语

纳税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4)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

(5)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二是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三是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者为纳税人。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5、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扣缴义务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 也应纳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用文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这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权,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从2011年试点到现在,2015年进入收官之年。

2015年5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

2015年下半年后,中国或将全面告别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收特点

征税范围广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 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

计算方法简便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三者统称为营业额), 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收入比较稳定。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

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是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八)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海归人员、农民在本土创业及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以创业

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在市(地)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市)所属区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营业税的立法原则

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就其性质而论)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地方税体系(就其收入归属考虑)中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立法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广泛筹集财政资金

营业税的征收面比较广,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发 生应税行为,并取得营业额,就要纳税。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 逐步增长。因此,营业税在广泛筹集财政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

营业税按不同行业的经营业务及其盈利水平,确定征免界限,设计差别税率。对一些有利 于社会稳定、发展的福利单位和教育、卫生部门给予免税;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采用低 税率,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适用3%的税率;而对营业收入较高的歌厅、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部分项目适用20%的高税率,充分体现营业税既保证财政收入,又促进与 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精神,以便较好地发挥税收对第三产业的调节作用。

(三)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营业税按行业设计税率,同一行业同一税率。由于对同一行业采用相同税率,所以企业取得 的营业额相同,所缴纳的税金也相同。如果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企业利润就会增 加;反之,成本费用上升,企业利润就会下降。因此,经营管理好的企业,税负不提高,有利于激励企业不断开拓进取;经营管理欠佳的企业,税负也不降低,有利于鞭策落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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