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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船舶碰撞吗?船舶碰撞,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过着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65条、170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知识。
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又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
广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代表当首推《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作出的定义,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任何水域中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广义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就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船舶碰撞只能发生在船舶和船舶之间,按照《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构成船舶碰撞,必须有一方是海船,故此处所说的船舶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海船和海船、海船和内河船,且不论是在航或沉船。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碰撞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如码头、防洪堤、灯船等)之间的碰撞。
2、船舶和船舶间发生实质性接触,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在船舶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或直接的触碰,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同时占据了同一空间而产生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对抗的物理状态,包括一船和作为他船组成部分的船舶属具,否则就不能归结为碰撞事故。
由此,间接碰撞或浪损就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所谓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接触,但却导致了与直接碰撞相同的客观效果。所谓浪损,则指一船虽然没有直接触碰他船,但由于其掀起波浪使另一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并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
3、碰撞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凡发生在海上、与海相通的水域、不与海相通的内水水域,也不论是否允许公众航行的水域,均属船舶碰撞。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
狭义说
狭义上,船舶碰撞通常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船舶碰撞狭义说和广义说主要区别在于:狭义的船舶碰撞适用的船舶范围小于广义的,限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狭义的船舶碰撞适用的水域范围小于广义的,限于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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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船舶碰撞侵权吗?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过失船舶碰撞
无过失船舶碰撞,是指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其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各方自己承担。根据《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无过错的船舶碰撞,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自然外力和社会因素,如台风、海啸、战争、暴乱等,导致船舶碰撞他船。
2、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又称意外原因造成的碰撞,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即自危险局面形成之前直至碰撞发生或将发生为止的整个期间,船舶已恪尽职责,运用了通常应有的驾船技术,未违反航行规则,但仍不能预见或避免潜在事件造成的碰撞。
其中,由于第三方侵权造成的碰撞,无论是第三方直接碰撞两船,还是一船因第三方外力侵害被动地碰撞另一船,两船间互不赔偿,但对于侵害的第三方,两船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其索赔。
3、无法查明的原因,是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一方犯有过错,或无法证明过错与碰撞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适用无过失船舶碰撞确定法律责任时,各方须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具以证明,排除一切的法律推定。
共有过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于双方的过失造成的,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应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损等。在航船之间的碰撞,极少有单方过失引起。(过失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上的过失和船舶驾驶上的过失。)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应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应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员已尽到谨慎责任、无违章,并充分运用了良好的驾驶技术,仍不可避免碰撞的发生。即发生船舶碰撞不是驾驶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致船方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是指发生碰撞的船舶在驾驶上不存在任何失误,双方都不能举证说明碰撞原因,主管机关和专家也鉴定不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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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那么你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过失船舶碰撞
无过失船舶碰撞,是指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其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各方自己承担。根据《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无过错的船舶碰撞,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自然外力和社会因素,如台风、海啸、战争、暴乱等,导致船舶碰撞他船。
2、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又称意外原因造成的碰撞,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即自危险局面形成之前直至碰撞发生或将发生为止的整个期间,船舶已恪尽职责,运用了通常应有的驾船技术,未违反航行规则,但仍不能预见或避免潜在事件造成的碰撞。
其中,由于第三方侵权造成的碰撞,无论是第三方直接碰撞两船,还是一船因第三方外力侵害被动地碰撞另一船,两船间互不赔偿,但对于侵害的第三方,两船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其索赔。
3、无法查明的原因,是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一方犯有过错,或无法证明过错与碰撞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适用无过失船舶碰撞确定法律责任时,各方须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具以证明,排除一切的法律推定。共有过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于双方的过失造成的,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应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
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损等。在航船之间的碰撞,极少有单方过失引起。(过失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上的过失和船舶驾驶上的过失。)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应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应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员已尽到谨慎责任、无违章,并充分运用了良好的驾驶技术,仍不可避免碰撞的发生。即发生船舶碰撞不是驾驶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致船方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是指发生碰撞的船舶在驾驶上不存在任何失误,双方都不能举证说明碰撞原因,主管机关和专家也鉴定不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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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无过失船舶碰撞吗?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过失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知识。
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2.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4.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一)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二)需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1、碰撞需发生接触
2、碰撞需发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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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权纠纷中最普遍、专业性最强、审理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毫无例外地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你对船舶碰撞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
此外《海商法》第170条还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规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础上,同时又融合了《里斯本规则》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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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件通常是指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船舶碰撞事故,以及因该碰撞事故引起的一系列司法索赔。那么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认定是怎样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海商法,如果和外国船只碰撞的话,可能还牵涉到国家规则,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等,这里列举海商法第8章关于船舶救助的规定。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五条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关于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第一百六十七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第一百七十条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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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件的赔偿原则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海商法 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一)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二)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中,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过失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过失方追偿。这种追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船舶碰撞,一般应适用该国的法律并由该国法院管辖。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发生在公海的船舶碰撞,根据碰撞船舶的国籍不同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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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碰撞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任务艰巨,必须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稍有不慎即可能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船舶防碰安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防碰撞工作不仅受地理环境、航道条件、助航设施、气象因素的影响,而更重要的是与人的工作责任心、业条技术素质、应急应变能力、驾驶专业知识水平、船方于引水员配合、工作经验及当值时人的精力、情绪等息息相关。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就是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吸取以往船舶碰撞的沉痛教训,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使船舶防碰撞管理链环环相扣,才能取得专项整治的效果。
(1)认真研究航行资料,制订进出港操作预案。船长任何时候对船位、航向做到心中有数,不依赖驾驶员的定位。在靠离泊位作业前,事先与引水员沟通操纵计划,交待船舶首尾大副、二副靠离泊港注意事项,互相配合。
(2)制订应急预案,从容应对突发情况。
(3)尽快了解引水员的技术能力和操船水平,对引水员操纵要加强监督,必要时亲自指挥操纵船舶,避免事故的发生。了解拖轮的马力及操纵灵敏度,选用合适的拖缆。
(4)驾驶员要对舵工的操舵情况进行监督,严防进出港口时操反舵引致紧迫局面或发生事故,船长要监督车钟令的正确执行。
(5)进出港口时“常保慢正车”是非常重要的,要提前降速行驶,消除船舶前进的巨大惯性,便于制动,同时可保持良好的舵效。
(6)驾机要密切配合,除保证驾驶操纵的正常用车外,对突发情况下的紧急用车事前约定,尽量满足。要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
(7)在江河航道急弯处要提前减速并鸣笛,按照港章的具体规定,运用良好的船艺操纵船舶。
(8)大风浪后或冰冻季节,航道浮筒有可能丢失,要以陆测定位避免认错浮筒走错航道。
船舶防碰撞工作贯穿于船舶营运生产的全过程,难以预见的面很广,突发情况也颇多。如果在船工作的每一个人都能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按照国际安全体系的要求认真工作和落实,船舶防碰撞一定能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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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被誉为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孵化器,可以通过价格发现、引入风险投资、私募增资、银行贷款等方式增强挂牌企业的融资能力,同时,通过规范运作、适度信息披露、相关部门监管等,可以促进挂牌企业健全治理结构,熟悉资本市场,促进试点企业尽快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要求。那么你对新三板挂牌上市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必须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6、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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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人受到宣传教育,人人增强防范意识,人人掌握基本常识”为目标,全面实施消防“大宣传、大教育、大培训”工程,牢固树立消防宣传是消防工作治本之策的指导思想,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1. 船长发布火警警报。
2. 全体船员携带规定装备集合于指定地点。现场指挥点名后向船长报告:人员到齐,请指示。
3. 船长指令现场指挥,查询船员消防职责,并检查船员个人装备,携带的消防器材和急救器材是否齐全。
4. 现场指挥在完成查询和检查后向船长报告:查询职责完毕,请指示。
5. 船长指令现场指挥:关闭火灾区域的有关门窗,通风口通道,清除火场周围的可燃物,切断有关油路、电路电源。并指令现场指挥使用消防水及可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6. 现场指挥风油电切断后,想船长报告:通风口通道门窗已关闭,油路、电路以、已切断,并已开始灭火。
7. 现场指挥报告船长,由于烟雾弥漫灭火人员无法深入火场,灭火效果极差。
8. 船长指令现场指挥,用两条水龙水冷却火场周围,并组织探火,查明火源。
9. 现场指挥在指挥探火人员正确穿戴消防员装备后向船长报告:探火员准备完毕,已进入火场。
10. 现场指挥向船长报告:探火员已安全返回,已探明火源,报告起火原因及火势。
11. 船长指令现场指挥:人员撤离,准备释放固定CO2灭火。
12. 现场指挥重新清点人数后向船长报告:人员全部撤离,并指令三副准备释放CO2.
13. 在三副准备释放CO2完毕报告后,现场指挥报告船长:准备释放CO2完毕。
14. 船长指令现场指挥:释放CO2.
15. 现场指挥指令三副释放CO2,三副模拟释放CO2,完成后报告现场指挥。
16. 现场指挥向船长报告:释放CO2完毕,火源已扑灭,无复燃现象,请指示。
17. 船长指令现场指挥:集合讲评。
18. 现场指挥在完成讲评后向船长报告:讲评完毕,请指示。
19. 船长指令现场指挥:演习结束,将所有使用器材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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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无接触交通事故吗?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就算两车没有接触,但驾驶行为出现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也算是交通事故。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接触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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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对于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对三无船舶的安全管理建议。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及安全管理建议相关知识吧。
“三无”船主要分布。目前张家港港内存在“三无”船100多艘,主要分布在福姜沙南水道从事小买卖、收旧及私自载客等活动。部分“三无”船,采取游击战术,流窜于沙钢港区和福南水道之间,沙钢厂方码头值守松懈时,大量盗取码头废钢,严厉打击废钢偷盗时,又回到福南水道。大部分“三无”船已在双山岛租用民房作为暂住地。部分船主已在本地生根落户,长期居住。
“三无”船船舶状况。“三无”船属于“三无船”(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一般为安徽境内芜湖等地内河木质船体,船长8-10米,船宽1.6-2米,除船头、船尾部分外设置拱形遮蔽,作为货物存放及人员休息场所,船尾设置挂桨机作为船舶动力,一家几口基本吃住在船上。航行时了望困难,也没有船舶通常使用的高频电话,“三无”船之间通过手机联系,普遍缺少必要的航行安全设备、航行安全技能、救生设备。
“三无”船经营活动范围。一是挂靠码头、系浮筒、抛锚船舶特别是吸附外轮舷侧,从事烟酒食品买卖;二是作为私渡船从事船舶的人员交通;三是船舶废旧物料回收;四是为船员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便利,影响极坏。
“三无”船经营作业手段。为了牟取更大利益,作业手段也由刚开始的交易谈判发展到部分船舶使用绳索飞钩,擅自攀爬登上外轮,抢夺盗窃外轮船舶物资,或与外轮船员勾结,盗卖船舶器材物资、转运走私物品等多种违法手段。
#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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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车辆造成的事故。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承办此案的法官张健超介绍,两车虽然没有发生碰撞,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与车辆是否相撞没有必然联系,应当认定艾某受伤系因交通事故所致。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和市民,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才能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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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是指因船舶操纵、海上事故及经由船舶进行海上倾倒致使各类有害物质进入海洋,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其他海上经济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破坏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海洋生态系统平衡遭到破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船舶污染的相关法律知识。
事故性的船舶污染是指运载具有毒害物质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船舶触礁、碰撞、搁浅、爆炸、起火等海上危难事故后,船载的有毒物质逸漏进入海洋造成污染。此种类型的船舶污染发生率虽然在所有船舶污染事件中比例极少,但是因为它具有对局部海域造成重大污染这一特点,特别是事故发生地多在某些国家的沿岸或接近沿岸的海域,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是特别巨大的。
无论是事故性船舶污染,还是经常性操作上的不正当排放污染,都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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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性皮炎是一种常见的皮肤科疾病,接触性皮炎是由于皮肤粘膜接触某些物质后在接触部位发生急性皮肤炎症反应,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原发性刺激和变态反应。那么宝宝接触性皮炎症状有什么呢?小编和您去看看,希望下面文章对您有帮助哦!
1、皮疹有糜烂渗液者,可选用5%硼酸溶液、1%硫酸镁、0.1%明矾溶液、醋酸铝溶液作冷湿敷,合并感染者可用1∶5000~10000的高锰酸钾冷湿敷。
2、皮诊无糜烂渗液者可用上述方法治疗,或外擦炉甘石洗剂。
3、皮疹呈慢性湿疹样皮炎者,可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软膏,如醋酸氢化可的松软膏、醋酸氟氢可的松软膏、醋酸地塞米松软膏、去炎松软膏或肤轻松软膏等。
4、丘疹为主者,可用三黄洗剂、炉甘石洗剂,外擦,或和青黛散冷开水调敷,每日4~5次。肿胀糜烂渗液较多者,可用蒲公英60g,桑叶、 生甘草各15g,水煎待冷后湿敷。并可用10%黄柏溶液,生理盐水,3%硼酸水湿敷。糜烂结痂者可用青黛膏,或清凉膏外擦每日3~4次。瘙痒者可用粟树叶洗剂、黑子脱每洗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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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船舶受让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于一定期间内主张其优先权;若不依法主张的,则该船舶上的优先权消灭,该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则成为普通债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海事法院准予申请后,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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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当事人的自然状况。法律对船舶抵押权人没有特别的要求,但抵押人必须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海商12条1款)。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船舶所有人都可以出抵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船舶,依法在中国设立的“三资企业”也可在其所有的船舶上设定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可就其享有的份额设置船舶抵押权,也可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整体设定船舶抵押权,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外,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海商16条1款)。
2.抵押船舶的自然状况。船舶抵押一般以债务人所有的某一船舶为标的,但也有以船舶所有人拥有的所有船舶为标的的情况,即“船队抵押”。建造中的船舶也可用于抵押(海商14条1款)。何为建造中的船舶,我国海商法未作规定。在我国台湾,是指安放龙骨以后至船舶下水以前,尚未完工的船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包括已建成的船舶部分,以及已经确定的、将用于建造该船舶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船舶完工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可以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船舶抵押权。
3.担保的债权数额及其受偿期限。这里的债权数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4.权利义务。合同中一般约定:
(1)船舶保险,如合同中对船舶保险没有约定,则由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海商15条)。
(2)抵押船舶的监督管理,如抵押权人对抵押船舶的监督管理权限、抵押船舶的主要营运方式及营用范围等。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海商17条)。此外,当事人往往还就登记费用的承担、抵押权可否转让等事项作出约定。
依我国海商法,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13条1款)。
船舶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债权。因此,抵押权人将被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海商18条)。但应通知船舶抵押人,签订书面的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船舶抵押权产生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船舶抵押权主要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被担保的债权消灭。
2.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依法申请拍卖被抵押船舶,已从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
3.抵押权到期。
4.被抵押船舶灭失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但抵押权人对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海商20条)。这一规定和海商15条的规定相互补充。立法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船舶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抵押船舶就是将船舶这一财产作为抵押物,因而对船舶灭失的保险赔偿金也是担保物,或者说是担保物的转化形态。在实践中,抵押合同往往规定以抵押权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或者共同保险受益人,而且将保险单抵押在抵押权人处,以保障抵押权人对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的优先受偿权。
必须注意的是:
第一,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其担保的债权并不随之消灭;
第二,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海商16条2款)。这一规定体现了船舶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海商2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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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险是一项融合了工程险(船舶建造过程)和船舶险(船舶下水和试航过程)的综合性保险。因此,其保单带有鲜明的船舶险特色。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
第一,姐妹船条款。
第二,未修理条款Unrepaired damage
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进行修理,可以赔付因此造成的折旧费用,但以不超过修理费用为限。
第三,污染危害pollution hazard
同协会船舶险条款的第7条。承保因政府当局为了防范或者缩小污染而对承保船舶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其遭受损失。当然前提条件是引起政府这么做的原因必须是核保人承保的风险,且政府的行为必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者管理人的未谨慎处理所致。船长、船员、引水员等即使对船舶拥有股权,也不会被视为船东。
这个内容是1983年第一次写入ITC,主要是由于torry canyon所引起的,因为英法政府担心更大的污染,而阻止海上救助,并将船舶予以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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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船舶保险?船舶保险怎么办理?都有哪些分类?下面读文网小编来为你介绍。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险种之一,一般为内河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程保险单。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各种水上风险。具体有以下几项:1、海上灾害,即在海洋运输中所遭遇的恶劣天气、海啸、沉没、碰撞、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2、船舶失踪,指船舶在海上航行,因遇大风或其他海难中失踪且通过委请有关方面进行搜寻,仍无法确定船舶去向和下落,只要超过规定时间,即可按推定全损处理;3、碰撞与碰撞责任,是指船与船相碰、船与码头和其他固定建筑物碰撞等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船舶碰撞责任则是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碰撞责任的划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可抗拒力所致,如台风造成的失控,碰撞船舶与被碰撞船舶双方损害自负;二是由单方面过失所致,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过失方承担,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港内行使或锚泊等过程中;三是互有过失所致,其损害赔偿责任要按每一方的过失程度的比例,各自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对船舶碰撞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对船舶碰撞责任的保险则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
船舶保险的几项特殊规定条款如下:
姐妹船条款。姐妹船是指两条或数条船舶同属一个船东所有。姐妹船之间的碰撞或救助不构成法律责任,因此不产生赔偿责任或给付救助报酬的义务。但实际上同一船东的船舶相撞或救助总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对姐妹船可视同分属两个船主所有,对它们之间发生的碰撞,按照裁定的责任负责赔偿,对他们之间产生的救助,也按照一定救助惯例支付救助费用。但对此必须由仲裁人作出公断。
碰撞与碰撞责任条款。碰撞指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人只承担其本身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指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人对被碰撞船舶以及其他物体应负的赔偿责任。
运河搁浅条款。保险人规定船舶在一些特定运河和运河联结点的搁浅不按搁浅论,如巴拿马、苏伊士、曼彻斯特运河等。
船舶出售条款。船舶保险不同于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单不可以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船舶保险单是记名保险单。条款规定:被保险的船舶出售以后,如果不向保险公司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航行中,船方、货方及运方的利益在遭遇共同危险而存在损害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这种损失将由受益人即船方、货方或承运方按获救价值比例摊付。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项目有三大类:一是船舶在航行中遇险的情况下,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如抛弃货物以解除危险,这种牺牲应属于共同海损牺牲;二是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危险和意外事故,为使船只脱离危险状态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也应属于共同海损费用;三是如果能节省原应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为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即被保险船舶由于承保风险遭遇海难,依靠本船的力量无法摆脱困境,只好委请第三方给予协助,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属于救助费用。
在船舶保险中,保险人一般不承保下列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
2、不具备适航条件;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4、超载、浪损引起的事故损失;
5、保险船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磨损、朽蚀、本身故障;
6、停航、停业及第三者间接损失;
7、木船、水泥船的锚链(缆)、子船的单独损失;
8、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
9、保险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的损失等。
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两种: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定期保险是船舶保险期限的主要形式。定期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最短不能少于3个月。起讫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责任期满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若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讫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空载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到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在任何情况下,航次保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天。如果要超过90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交付额外保费,此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船舶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按船壳、机器、锅炉或特种设备(如冷藏机)等保险标的在投保当时的市价和保险费的总和计算。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船舶保险费率应根据船龄、船型、船舶种类、航行范围、船舶承载货物、船级、船舶状况、船队大小、保险金额、船壳和机器市价、承保条件、免赔额、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状况和以往事故损失记录等因素来制订。
相信通过上面的学习,您一定对这个知识点有所了解,希望您能多学习这方面的知识,这样的话才可以在投资市场上如鱼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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