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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及安全管理建议【推荐八篇】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对于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对三无船舶的安全管理建议。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及安全管理建议相关知识吧。

“三无”船舶的现状

“三无”船主要分布。目前张家港港内存在“三无”船100多艘,主要分布在福姜沙南水道从事小买卖、收旧及私自载客等活动。部分“三无”船,采取游击战术,流窜于沙钢港区和福南水道之间,沙钢厂方码头值守松懈时,大量盗取码头废钢,严厉打击废钢偷盗时,又回到福南水道。大部分“三无”船已在双山岛租用民房作为暂住地。部分船主已在本地生根落户,长期居住。

“三无”船船舶状况。“三无”船属于“三无船”(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一般为安徽境内芜湖等地内河木质船体,船长8-10米,船宽1.6-2米,除船头、船尾部分外设置拱形遮蔽,作为货物存放及人员休息场所,船尾设置挂桨机作为船舶动力,一家几口基本吃住在船上。航行时了望困难,也没有船舶通常使用的高频电话,“三无”船之间通过手机联系,普遍缺少必要的航行安全设备、航行安全技能、救生设备。

“三无”船经营活动范围。一是挂靠码头、系浮筒、抛锚船舶特别是吸附外轮舷侧,从事烟酒食品买卖;二是作为私渡船从事船舶的人员交通;三是船舶废旧物料回收;四是为船员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便利,影响极坏。

“三无”船经营作业手段。为了牟取更大利益,作业手段也由刚开始的交易谈判发展到部分船舶使用绳索飞钩,擅自攀爬登上外轮,抢夺盗窃外轮船舶物资,或与外轮船员勾结,盗卖船舶器材物资、转运走私物品等多种违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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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并非必然为禁止流通物。

根据违法内容和程度不同,“三无”船舶可分为“程序违法”和“实质违法”。前者指缺少相关证书,但依照一定程序申请并能办妥相关证书的“三无”船舶,主要是指船舶符合安全检验要求,确系在船舶证书换发期间因故未申请等情形;

后者是指船舶本身不符合检验要求,无法依照一定程序予以辅证,使其变成合法船舶的“三无”船舶,比如从事营运的超龄船、进口的废钢船等。“程序性违法”的“三无”船舶通过程序补正后即可转为合法船舶,进入船舶交易市场。

在海事实务中,海事法院与海事部门经常互相配合,对符合条件的“三无”船舶集中进行审查,判决确认船东对其享有所有权,并由海事部门集中办理船舶登记手续,不仅有利规范水运秩序和船舶交易市场,也为高效审理可能发生的船舶所有权纠纷奠定基础。即使是报废的“三无”船舶,船东亦可将其作为废钢材转让他人,并在其督促下由买受人拆解。

在肯定船东对“三无”船舶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船东与他人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亦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自交付时起,所有权亦随之转移,在交付与登记发生冲突时,交付优先于登记。退一步讲,即使否认“三无”船舶的所有权,根据物权区分原则,债权合同效力独立于物权行为。

因我国对“三无”船舶的相关规定仅系取缔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仍合法有效。根据权利瑕疵担保理论,买方可向船东主张违约赔偿责任,相比确认合同无效,更有利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假冒它船船名船号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之所以产生“三无”船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三无”船舶的危害

1、典型案例简介

连续多年来,每年都有“三无”船翻沉、落水、死亡事件。如长江张家港段福姜沙南水道53号黑浮北侧近岸边,一小“三无”船与一小货船碰撞,小“三无”船被撞成三截,船上4人全部落水。张家港海事局接报险情后立即组织展开水上搜救行动,救起了2人,2人失踪。后经全力搜寻,于2日后发现2名失踪人员尸体。

2007年7月12日19∶36时在长江56号浮一小“三无”船因风浪较大,船舶摇晃剧烈,船上一名50多岁的妇女由于站立不稳而不幸落水,当时指挥中心立即派两艘海巡艇和几艘过往船舶进行了大量搜索,但由于事故报告不及时而延误搜索,其老伴在情急之下,纵然跳入江中寻找,结果也沉入江中,造成了两人死亡的悲剧。

2005年10月18日18∶14时一“三无”船载客4人由北向南自双山开往港区渡口,航速较快,开航前未发布船舶动态、开航后未显示灯光信号。驶至约江宽1/3处时,发现“张港6号”在船艏前5-6米稍偏右位置处下驶,“三无”船立即左转避让,由于距离过近,航速过快,18∶15时船尾与“张港6号”船艏发生碰撞,“三无”船继续驶出约50米后沉没,船上人员落水,后均获救。

2、“三无”船的严重危害

“三无”船已经对通航安全、人员安全、水域清洁安全、港口安全等方面构成了严重危害。这些船舶随意在港口、航道、码头、锚地船舶中间穿行,当发现经营目标后,犹如蚂蟥一般吸附在目标船舷旁,在危及船舶和人员自身安全的同时,严重影响水上通航环境秩序。“三无”船船体小、船质差、强度弱,经受不住风浪的影响或外力的撞击,船上无船用通信设备,一旦发生险情,自救能力弱,通信不畅容易延误最佳救援时机,易发生船毁人亡事故;船上未配置防污染和救生设备,发生事故易造成水域污染事故;驾驶人员未接受过任何航行安全方面专业知识培训,盲目、强行穿越于船舶间,经常引发紧迫局面,扰乱正常通航秩序;登上外籍船舶强买强卖、索要抢夺、偷盗船舶物品,勾结船员从事违法勾当,有逐步向群体性、非法性抢夺、盗窃船舶财物等涉黑性质转变的趋势,严重影响张家港港作为国际化商港的形象和声誉,容易引发重大涉外事件。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定义

(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

1、船东将船舶证书予以保留,仅将船体转让他人,即“卖船不卖证”;

2、船东由于疏忽或者经济原因,未及时更换船舶证书导致船舶证书过期;

3、向他人购买报废或将要报废船舶,无法办理船舶证书;

4、船东对购买的船舶私自进行改装,无法通过船检部门的检验而投入营运的船舶。由于“三无”船舶存在诸多隐患,一直是行政部门重点监管对象,也出台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其规范。但在审判实务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针对“三无”船舶,能否享有所有权?

其一,赋予“三无”船舶所有权不符合我国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三无”船舶未经过船检部门检验,未取得船舶相关证书和登记,因具有先天违法性而不享有物权法上的物权;

其二,赋予“三无”船舶所有权将导致对其过度保护,不利于航运秩序的维护。

“三无”船舶的来源

“三无”船的船主绝大多数为外省籍人员,主要来自安徽芜湖、无为等地,无固定生活来源和住所。在80年代初,港口对外开放后,就有“三无”船从事用烟酒食品换取钱物获利。在经济效益示范效应带动下,逐步带动原籍人员加入,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三无”船已形成目前相当规模。活动内容也由当初的纯货物买卖,扩展到货物买卖、以货易货、私渡载客获利,甚至登轮强买强卖、索要抢夺、偷盗船舶物品,以求谋取更大利益。

“三无”船舶管理的难度

“三无”船其特性造成了监管上的难度:海事管理机构无法从发证等源头着手管理;由于船体小,机动灵活,海关、公安、边防无从下手管理;船主在发生事故后,往往采用撒泼、哭闹等手段,难以管理。

“三无”船的管理一直是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三无”船也是张家港港区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府曾组织开展数次专项打击行动,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后续的管理安置等措施未跟上,特别是未能有效解决港内水上相关人员交通,及船舶物资便捷供应等配套措施,未能落实“三无”船人员疏导安置等政策,因此港内“三无”船依然大量存在。“三无”船船主绝大部分属于外省籍人员,难以从源头上深入管理,已经形成“打击――沉寂――反弹――再打击”的循环态势。

“三无”船舶的安全管理建议

鉴于“三无”船给张家港长江水域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和负面影响的实际情况,为了维护国际大港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保障港口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辖区安全形势稳定,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联合打击力度,取缔“三无”船。

明确主管部门为地方政府,由当地政府出面牵头,由当地港口管理局具体组织相关单位实施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公安艇、海巡艇及现场执法人员进行大规模拉网式的彻底清理行动,将“三无”船集中到内河港池或船闸内进行统一清理。

大力宣传、营造气氛。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做到专项整治与宣传工作齐头并进。通过多层次、全方位、多形式广泛宣传本次执法行动的目的和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打击超载船、“三无”船的氛围。

落实后续配套措施,由港口局商定港口服务船舶及船舶主管单位,服务船舶经登记注册,纳入公安、边防、海关、海事日常管理工作,由服务船舶提供港内食品、日用品供应及人员交通服务。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或经济扶持,确保港内服务船舶满足港口发展需要。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订相关措施,发布服务船舶许可规定文件,作为今后管理港内服务船舶管理依据。在港及过往船舶不得同水上从事货郎、收旧等“三无”船舶交易。在打击取缔“三无”船舶的同时,对为“三无”船舶提供停泊、作业、经营的码头、设施、船舶给予责任追究。

“三无”船的整治是一项长期工作,清理整治结束后,由于利益的驱驶,过一段时间“三无船舶”又可能死灰复燃,但只要海事部门常抓不懈,使船民认识到国家对“三无”船整治的决心,在整治行动中随着情况的变化,进一步探索“三无”船长效管理方法,总结吸取有效管理经验,使清理整治制度化、规范化,“三无”船舶一定可以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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