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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三篇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中,对于技术成果归属问题是人们需要注意的。下面一起来了解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技术开发合同的分享原则

(一)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的申请权。

(二)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 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 技术成果的 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

1、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科研开发工作并产生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第二,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2、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委托开发合同中,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归合作各方共有,但合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研究成果为非专利技术的,其使用转让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合作各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第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3、技术开发中的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⑴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⑵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⑶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⑴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⑵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⑶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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