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相关的共25个结果:
船舶建造险是一项融合了工程险(船舶建造过程)和船舶险(船舶下水和试航过程)的综合性保险。因此,其保单带有鲜明的船舶险特色。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哪些。
第一,姐妹船条款。
第二,未修理条款Unrepaired damage
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进行修理,可以赔付因此造成的折旧费用,但以不超过修理费用为限。
第三,污染危害pollution hazard
同协会船舶险条款的第7条。承保因政府当局为了防范或者缩小污染而对承保船舶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其遭受损失。当然前提条件是引起政府这么做的原因必须是核保人承保的风险,且政府的行为必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者管理人的未谨慎处理所致。船长、船员、引水员等即使对船舶拥有股权,也不会被视为船东。
这个内容是1983年第一次写入ITC,主要是由于torry canyon所引起的,因为英法政府担心更大的污染,而阻止海上救助,并将船舶予以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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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碰撞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任务艰巨,必须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稍有不慎即可能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船舶防碰安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防碰撞工作不仅受地理环境、航道条件、助航设施、气象因素的影响,而更重要的是与人的工作责任心、业条技术素质、应急应变能力、驾驶专业知识水平、船方于引水员配合、工作经验及当值时人的精力、情绪等息息相关。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就是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吸取以往船舶碰撞的沉痛教训,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使船舶防碰撞管理链环环相扣,才能取得专项整治的效果。
(1)认真研究航行资料,制订进出港操作预案。船长任何时候对船位、航向做到心中有数,不依赖驾驶员的定位。在靠离泊位作业前,事先与引水员沟通操纵计划,交待船舶首尾大副、二副靠离泊港注意事项,互相配合。
(2)制订应急预案,从容应对突发情况。
(3)尽快了解引水员的技术能力和操船水平,对引水员操纵要加强监督,必要时亲自指挥操纵船舶,避免事故的发生。了解拖轮的马力及操纵灵敏度,选用合适的拖缆。
(4)驾驶员要对舵工的操舵情况进行监督,严防进出港口时操反舵引致紧迫局面或发生事故,船长要监督车钟令的正确执行。
(5)进出港口时“常保慢正车”是非常重要的,要提前降速行驶,消除船舶前进的巨大惯性,便于制动,同时可保持良好的舵效。
(6)驾机要密切配合,除保证驾驶操纵的正常用车外,对突发情况下的紧急用车事前约定,尽量满足。要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
(7)在江河航道急弯处要提前减速并鸣笛,按照港章的具体规定,运用良好的船艺操纵船舶。
(8)大风浪后或冰冻季节,航道浮筒有可能丢失,要以陆测定位避免认错浮筒走错航道。
船舶防碰撞工作贯穿于船舶营运生产的全过程,难以预见的面很广,突发情况也颇多。如果在船工作的每一个人都能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按照国际安全体系的要求认真工作和落实,船舶防碰撞一定能取得成效。
看过“船舶防碰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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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人受到宣传教育,人人增强防范意识,人人掌握基本常识”为目标,全面实施消防“大宣传、大教育、大培训”工程,牢固树立消防宣传是消防工作治本之策的指导思想,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1. 船长发布火警警报。
2. 全体船员携带规定装备集合于指定地点。现场指挥点名后向船长报告:人员到齐,请指示。
3. 船长指令现场指挥,查询船员消防职责,并检查船员个人装备,携带的消防器材和急救器材是否齐全。
4. 现场指挥在完成查询和检查后向船长报告:查询职责完毕,请指示。
5. 船长指令现场指挥:关闭火灾区域的有关门窗,通风口通道,清除火场周围的可燃物,切断有关油路、电路电源。并指令现场指挥使用消防水及可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6. 现场指挥风油电切断后,想船长报告:通风口通道门窗已关闭,油路、电路以、已切断,并已开始灭火。
7. 现场指挥报告船长,由于烟雾弥漫灭火人员无法深入火场,灭火效果极差。
8. 船长指令现场指挥,用两条水龙水冷却火场周围,并组织探火,查明火源。
9. 现场指挥在指挥探火人员正确穿戴消防员装备后向船长报告:探火员准备完毕,已进入火场。
10. 现场指挥向船长报告:探火员已安全返回,已探明火源,报告起火原因及火势。
11. 船长指令现场指挥:人员撤离,准备释放固定CO2灭火。
12. 现场指挥重新清点人数后向船长报告:人员全部撤离,并指令三副准备释放CO2.
13. 在三副准备释放CO2完毕报告后,现场指挥报告船长:准备释放CO2完毕。
14. 船长指令现场指挥:释放CO2.
15. 现场指挥指令三副释放CO2,三副模拟释放CO2,完成后报告现场指挥。
16. 现场指挥向船长报告:释放CO2完毕,火源已扑灭,无复燃现象,请指示。
17. 船长指令现场指挥:集合讲评。
18. 现场指挥在完成讲评后向船长报告:讲评完毕,请指示。
19. 船长指令现场指挥:演习结束,将所有使用器材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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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船舶碰撞吗?船舶碰撞,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过着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65条、170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知识。
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又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
广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代表当首推《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作出的定义,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任何水域中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广义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就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船舶碰撞只能发生在船舶和船舶之间,按照《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构成船舶碰撞,必须有一方是海船,故此处所说的船舶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海船和海船、海船和内河船,且不论是在航或沉船。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碰撞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如码头、防洪堤、灯船等)之间的碰撞。
2、船舶和船舶间发生实质性接触,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在船舶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或直接的触碰,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同时占据了同一空间而产生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对抗的物理状态,包括一船和作为他船组成部分的船舶属具,否则就不能归结为碰撞事故。
由此,间接碰撞或浪损就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所谓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接触,但却导致了与直接碰撞相同的客观效果。所谓浪损,则指一船虽然没有直接触碰他船,但由于其掀起波浪使另一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并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
3、碰撞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凡发生在海上、与海相通的水域、不与海相通的内水水域,也不论是否允许公众航行的水域,均属船舶碰撞。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
狭义说
狭义上,船舶碰撞通常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船舶碰撞狭义说和广义说主要区别在于:狭义的船舶碰撞适用的船舶范围小于广义的,限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狭义的船舶碰撞适用的水域范围小于广义的,限于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
看过“何谓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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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有些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即"法定条款"也包含其中。你对保险条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条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条款
是指 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 保险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附加条款
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 保险合同双方 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满足 投保人的需要。通常, 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 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粘贴在保险单上。
法定条款
是指 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法定条款的内容包括: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 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 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 合同的年、月、日。
任意条款
是指 保险合同 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 投保人和 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 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通常,任意条款也由 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订入保险单条款,如人身保险中对 保险金额加以限制等。
霸王条款
2004年,中消协公开征集保险业的不平等条款并邀请各方面专家反复论证后,在年底提出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4条 寿险和6条车险点评意见,被媒体称作保险业的十大"霸王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涉及免除保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方面。保险作为极具专业性的一个领域, 保险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享有制定格式 合同天然优势的 商业企业,利用自身的"专业"和"优势"制定一些有利于己方获取商业利益的显性的"霸王条款"。
保险业利用立法的不完善而制定的"隐性的""霸王条款"正在成为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合法利器",在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保险业的诚信、 商业道德也在被质疑,成为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羁绊。修正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应该成为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业共同的愿望,当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确的行使保险合同审查权,同样会促进和缩短"霸王条款"回归公平与合理的进程的与期限的。
看过“看懂保险条款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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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船舶碰撞侵权吗?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过失船舶碰撞
无过失船舶碰撞,是指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其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各方自己承担。根据《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无过错的船舶碰撞,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自然外力和社会因素,如台风、海啸、战争、暴乱等,导致船舶碰撞他船。
2、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又称意外原因造成的碰撞,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即自危险局面形成之前直至碰撞发生或将发生为止的整个期间,船舶已恪尽职责,运用了通常应有的驾船技术,未违反航行规则,但仍不能预见或避免潜在事件造成的碰撞。
其中,由于第三方侵权造成的碰撞,无论是第三方直接碰撞两船,还是一船因第三方外力侵害被动地碰撞另一船,两船间互不赔偿,但对于侵害的第三方,两船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其索赔。
3、无法查明的原因,是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一方犯有过错,或无法证明过错与碰撞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适用无过失船舶碰撞确定法律责任时,各方须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具以证明,排除一切的法律推定。
共有过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于双方的过失造成的,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应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损等。在航船之间的碰撞,极少有单方过失引起。(过失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上的过失和船舶驾驶上的过失。)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应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应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员已尽到谨慎责任、无违章,并充分运用了良好的驾驶技术,仍不可避免碰撞的发生。即发生船舶碰撞不是驾驶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致船方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是指发生碰撞的船舶在驾驶上不存在任何失误,双方都不能举证说明碰撞原因,主管机关和专家也鉴定不出原因。
看过“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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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那么你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过失船舶碰撞
无过失船舶碰撞,是指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其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各方自己承担。根据《海商法》第167条的规定,无过错的船舶碰撞,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
1、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自然外力和社会因素,如台风、海啸、战争、暴乱等,导致船舶碰撞他船。
2、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又称意外原因造成的碰撞,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即自危险局面形成之前直至碰撞发生或将发生为止的整个期间,船舶已恪尽职责,运用了通常应有的驾船技术,未违反航行规则,但仍不能预见或避免潜在事件造成的碰撞。
其中,由于第三方侵权造成的碰撞,无论是第三方直接碰撞两船,还是一船因第三方外力侵害被动地碰撞另一船,两船间互不赔偿,但对于侵害的第三方,两船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其索赔。
3、无法查明的原因,是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一方犯有过错,或无法证明过错与碰撞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适用无过失船舶碰撞确定法律责任时,各方须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具以证明,排除一切的法律推定。共有过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于双方的过失造成的,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应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
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损等。在航船之间的碰撞,极少有单方过失引起。(过失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上的过失和船舶驾驶上的过失。)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应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应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员已尽到谨慎责任、无违章,并充分运用了良好的驾驶技术,仍不可避免碰撞的发生。即发生船舶碰撞不是驾驶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致船方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是指发生碰撞的船舶在驾驶上不存在任何失误,双方都不能举证说明碰撞原因,主管机关和专家也鉴定不出原因。
看过“关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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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无过失船舶碰撞吗?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过失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知识。
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2.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4.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一)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二)需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
1、碰撞需发生接触
2、碰撞需发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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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权纠纷中最普遍、专业性最强、审理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毫无例外地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你对船舶碰撞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
此外《海商法》第170条还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规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础上,同时又融合了《里斯本规则》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看过“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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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件通常是指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船舶碰撞事故,以及因该碰撞事故引起的一系列司法索赔。那么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认定是怎样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海商法,如果和外国船只碰撞的话,可能还牵涉到国家规则,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等,这里列举海商法第8章关于船舶救助的规定。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一百六十五条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关于机动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第一百六十七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第一百七十条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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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案件的赔偿原则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海商法 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一)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二)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中,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过失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过失方追偿。这种追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船舶碰撞,一般应适用该国的法律并由该国法院管辖。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发生在公海的船舶碰撞,根据碰撞船舶的国籍不同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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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对于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对三无船舶的安全管理建议。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三无船舶的归属问题及安全管理建议相关知识吧。
“三无”船主要分布。目前张家港港内存在“三无”船100多艘,主要分布在福姜沙南水道从事小买卖、收旧及私自载客等活动。部分“三无”船,采取游击战术,流窜于沙钢港区和福南水道之间,沙钢厂方码头值守松懈时,大量盗取码头废钢,严厉打击废钢偷盗时,又回到福南水道。大部分“三无”船已在双山岛租用民房作为暂住地。部分船主已在本地生根落户,长期居住。
“三无”船船舶状况。“三无”船属于“三无船”(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一般为安徽境内芜湖等地内河木质船体,船长8-10米,船宽1.6-2米,除船头、船尾部分外设置拱形遮蔽,作为货物存放及人员休息场所,船尾设置挂桨机作为船舶动力,一家几口基本吃住在船上。航行时了望困难,也没有船舶通常使用的高频电话,“三无”船之间通过手机联系,普遍缺少必要的航行安全设备、航行安全技能、救生设备。
“三无”船经营活动范围。一是挂靠码头、系浮筒、抛锚船舶特别是吸附外轮舷侧,从事烟酒食品买卖;二是作为私渡船从事船舶的人员交通;三是船舶废旧物料回收;四是为船员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便利,影响极坏。
“三无”船经营作业手段。为了牟取更大利益,作业手段也由刚开始的交易谈判发展到部分船舶使用绳索飞钩,擅自攀爬登上外轮,抢夺盗窃外轮船舶物资,或与外轮船员勾结,盗卖船舶器材物资、转运走私物品等多种违法手段。
#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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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是指因船舶操纵、海上事故及经由船舶进行海上倾倒致使各类有害物质进入海洋,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其他海上经济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破坏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海洋生态系统平衡遭到破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船舶污染的相关法律知识。
事故性的船舶污染是指运载具有毒害物质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船舶触礁、碰撞、搁浅、爆炸、起火等海上危难事故后,船载的有毒物质逸漏进入海洋造成污染。此种类型的船舶污染发生率虽然在所有船舶污染事件中比例极少,但是因为它具有对局部海域造成重大污染这一特点,特别是事故发生地多在某些国家的沿岸或接近沿岸的海域,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是特别巨大的。
无论是事故性船舶污染,还是经常性操作上的不正当排放污染,都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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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船舶受让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于一定期间内主张其优先权;若不依法主张的,则该船舶上的优先权消灭,该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则成为普通债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海事法院准予申请后,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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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当事人的自然状况。法律对船舶抵押权人没有特别的要求,但抵押人必须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海商12条1款)。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船舶所有人都可以出抵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船舶,依法在中国设立的“三资企业”也可在其所有的船舶上设定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可就其享有的份额设置船舶抵押权,也可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整体设定船舶抵押权,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外,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海商16条1款)。
2.抵押船舶的自然状况。船舶抵押一般以债务人所有的某一船舶为标的,但也有以船舶所有人拥有的所有船舶为标的的情况,即“船队抵押”。建造中的船舶也可用于抵押(海商14条1款)。何为建造中的船舶,我国海商法未作规定。在我国台湾,是指安放龙骨以后至船舶下水以前,尚未完工的船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包括已建成的船舶部分,以及已经确定的、将用于建造该船舶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船舶完工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可以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船舶抵押权。
3.担保的债权数额及其受偿期限。这里的债权数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4.权利义务。合同中一般约定:
(1)船舶保险,如合同中对船舶保险没有约定,则由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海商15条)。
(2)抵押船舶的监督管理,如抵押权人对抵押船舶的监督管理权限、抵押船舶的主要营运方式及营用范围等。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海商17条)。此外,当事人往往还就登记费用的承担、抵押权可否转让等事项作出约定。
依我国海商法,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13条1款)。
船舶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债权。因此,抵押权人将被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海商18条)。但应通知船舶抵押人,签订书面的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船舶抵押权产生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船舶抵押权主要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被担保的债权消灭。
2.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依法申请拍卖被抵押船舶,已从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
3.抵押权到期。
4.被抵押船舶灭失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但抵押权人对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海商20条)。这一规定和海商15条的规定相互补充。立法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船舶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抵押船舶就是将船舶这一财产作为抵押物,因而对船舶灭失的保险赔偿金也是担保物,或者说是担保物的转化形态。在实践中,抵押合同往往规定以抵押权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或者共同保险受益人,而且将保险单抵押在抵押权人处,以保障抵押权人对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的优先受偿权。
必须注意的是:
第一,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其担保的债权并不随之消灭;
第二,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海商16条2款)。这一规定体现了船舶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海商2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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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船舶保险?船舶保险怎么办理?都有哪些分类?下面读文网小编来为你介绍。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险种之一,一般为内河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船舶保险一般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程保险单。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各种水上风险。具体有以下几项:1、海上灾害,即在海洋运输中所遭遇的恶劣天气、海啸、沉没、碰撞、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2、船舶失踪,指船舶在海上航行,因遇大风或其他海难中失踪且通过委请有关方面进行搜寻,仍无法确定船舶去向和下落,只要超过规定时间,即可按推定全损处理;3、碰撞与碰撞责任,是指船与船相碰、船与码头和其他固定建筑物碰撞等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船舶碰撞责任则是由于航行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碰撞责任的划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可抗拒力所致,如台风造成的失控,碰撞船舶与被碰撞船舶双方损害自负;二是由单方面过失所致,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过失方承担,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港内行使或锚泊等过程中;三是互有过失所致,其损害赔偿责任要按每一方的过失程度的比例,各自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对船舶碰撞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对船舶碰撞责任的保险则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
船舶保险的几项特殊规定条款如下:
姐妹船条款。姐妹船是指两条或数条船舶同属一个船东所有。姐妹船之间的碰撞或救助不构成法律责任,因此不产生赔偿责任或给付救助报酬的义务。但实际上同一船东的船舶相撞或救助总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对姐妹船可视同分属两个船主所有,对它们之间发生的碰撞,按照裁定的责任负责赔偿,对他们之间产生的救助,也按照一定救助惯例支付救助费用。但对此必须由仲裁人作出公断。
碰撞与碰撞责任条款。碰撞指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人只承担其本身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指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人对被碰撞船舶以及其他物体应负的赔偿责任。
运河搁浅条款。保险人规定船舶在一些特定运河和运河联结点的搁浅不按搁浅论,如巴拿马、苏伊士、曼彻斯特运河等。
船舶出售条款。船舶保险不同于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单不可以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船舶保险单是记名保险单。条款规定:被保险的船舶出售以后,如果不向保险公司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航行中,船方、货方及运方的利益在遭遇共同危险而存在损害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这种损失将由受益人即船方、货方或承运方按获救价值比例摊付。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项目有三大类:一是船舶在航行中遇险的情况下,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如抛弃货物以解除危险,这种牺牲应属于共同海损牺牲;二是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危险和意外事故,为使船只脱离危险状态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也应属于共同海损费用;三是如果能节省原应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为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即被保险船舶由于承保风险遭遇海难,依靠本船的力量无法摆脱困境,只好委请第三方给予协助,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属于救助费用。
在船舶保险中,保险人一般不承保下列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
2、不具备适航条件;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4、超载、浪损引起的事故损失;
5、保险船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磨损、朽蚀、本身故障;
6、停航、停业及第三者间接损失;
7、木船、水泥船的锚链(缆)、子船的单独损失;
8、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
9、保险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的损失等。
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两种: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定期保险是船舶保险期限的主要形式。定期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最短不能少于3个月。起讫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责任期满时,如被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若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讫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空载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到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在任何情况下,航次保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天。如果要超过90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交付额外保费,此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船舶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按船壳、机器、锅炉或特种设备(如冷藏机)等保险标的在投保当时的市价和保险费的总和计算。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船舶保险费率应根据船龄、船型、船舶种类、航行范围、船舶承载货物、船级、船舶状况、船队大小、保险金额、船壳和机器市价、承保条件、免赔额、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状况和以往事故损失记录等因素来制订。
相信通过上面的学习,您一定对这个知识点有所了解,希望您能多学习这方面的知识,这样的话才可以在投资市场上如鱼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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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必须按时收听本地和前方地区的天气预报以及水位通告, 特别是台风和暴雨警报。要根据台风和暴雨的发展趋势, 影响大小和本船的抗风等级以及所在地区的条件, 早做安排, 果断决定。在台风和暴雨到来前,对船上货物和暂不使用的工属具及其它可移动物件采取收存、解下、缚牢、紧固等措施,检查船舶装载情况,保持船舶装载平衡,紧闭各处门、窗、盖,以策安全。
二是严格遵守防风防台和船舶抗风等级规定。航行船舶凡在风力增强前不能驶抵目的港或前方锚地时, 均应就近选择码头靠泊或安全水域抛锚避风。选择码头靠泊时,应增加靠把垫,加强系缆;选择避风港锚地锚泊时, 应单船单泊,与其它锚泊船舶保持适当距离,严禁多船系带在一起锚泊。锚泊时, 应松足锚链, 一般为水深的6--8倍, 必要时抛双锚。船舶锚泊后,应加强值班,经常检查泊位、锚泊情况,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根据情况备车待用。发现本船或他船走锚时, 要及时采取防止碰撞、触礁、搁浅等措施,并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三是受台风和强降雨的影响,长江水位高、水流急、不正常水流多;河道许多岸坪、滩地被淹没,失去了航行中的岸形凭据及自然物标;航标极易飘失或移位,信号灯易与岸上灯光混淆;水上飘流的杂物多;弯曲河段,相邻两河弯的航标容易混淆,夜间灯光的远近位置不易分清;桥下、架空电线下的净空高度随水位上升而缩减等等。另外,在恶劣的通航环境下,满载的船舶,操纵性能差,容易造成横倾;空载的船舶,受风面积大,船舶操纵不便,特别是在靠离码头时,容易造成碰撞事故。因此,船舶驾引人员,应根据大风浪对通航环境的影响和所驾船舶的船性,在航行中加强了望,选择安全航速,与它船保持适当船距,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四是在大风、大雨中抢险, 必须穿紧身雨衣, 腰和袖口要扎好, 防止被风鼓起; 行走时, 注意防滑; 必要时, 须戴救生索, 防止人员落水。
五是台风警报解除或大风过后, 应对船体结构、主要设备及工属具等进行检查, 符合适航状态, 方可续航; 续航时, 要警惕风后潮汐异常和航标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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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的附加险,主要是罢工险、运费保险、战争险等等,附加险不能够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了全损险或一切险后才能投保附加险。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船舶保险的附加险的内容。
险种简介
罢工险是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斗争的人员,采取行动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对于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也予负责。对各种行动和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也由保险公司赔偿。罢工险负责的损失都必须是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是不负责任的。例如,因为罢工劳动力不足,或者无法使用劳动力对堆存在码头的货物,遇到大雨无法采取罩盖防雨布的措施而遭淋湿受损;因为罢工,没有劳动力对冷冻机添加燃料致使动力中断冷冻机停机,而使冷冻货物遭受到化冻变质的损失等。
除外责任
此外,对罢工引起的费用损失,如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港口卸货,改到另外一个港口卸货引起的增加运输费用,均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中专门有一条罢工险除外条款,明确对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等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予负责。但如加保了罢工险则对上述罢工险除外的责任予以负责,并应将罢工险除外条款打上删除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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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是要求要定期修理的,修理船还有保险大家知道吗?修理船的保险叫做船舶修理保险,那么,什么是船舶修理保险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船舶修理保险的险种特点有哪些。
具体表现在:
船舶修理保险的险种特点有哪些(1)船舶修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船舶修理人。
船舶修理保险的险种特点有哪些(2)船舶修理保险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保险单,也可以在船舶保险单中以加保船舶修理条款的形式出现。
船舶修理保险的险种特点有哪些(3)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船舶修理保险的险种特点有哪些(4)该保险的其保险价值不应低于该船舶修理之前的市场价值与修理费估算额之和。因为,被保险人若因为船舶在修理期间的危险性较航行中为低,而故意将保险价值压低,必然使保险人收益减小。当然,基于船舶修理的风险性低于航行,该保险收取的保险费较低。
船舶修理保险的险种特点有哪些(5)由于被保险船舶的价值会随修理工作的进行而增加,因此,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修理的程度所需的修理费数额,加上该船舶在着手修理之前的市场价值之和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根据。
船舶修理保险的险种特点有哪些(6)船舶修理保险的适用,一般是在购买成船后即予以修理或改装,或者是在所投保的船舶保险合同即将届满之时修理该船舶。不过,其条件是在投保的船舶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未发生全损。如果是在定期船舶保险合同期间,船舶进坞维修的,船舶所有人不需另行投保船舶修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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