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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吧数量不断增多,网吧的消防安全现状也随之引起了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高度重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网吧消防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加大对网吧的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切实提高网吧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网吧的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坚决查处违规违法经营的网吧,从源头上控制网吧火灾隐患,减少火灾事故。网吧经营业户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管理制度。
(二)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网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网吧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网吧的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的管理等工作。至少每半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并使其不断完善。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当对网吧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并拉闸断电。
(三)大力开展“四个能力”培训。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要发挥“三员”作用,指导网吧业主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和火灾发生规律,安排相应课程,对网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集中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工作概论、消防法律法规、初起火灾的扑救、火场自救逃生、组织人员疏散、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使从业人员能做到自觉进行网吧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熟知网吧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严防火灾发生。
(四)教育网吧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网吧内电器线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敷设,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线和其他配电装置;做好电脑的更新换代,对故障频出的机子,要及时予以更换,严防引发火灾事故;严防超负荷用电;要严格控制明火,禁止乱丢火种;营业期间,严禁将门上锁,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及时、迅速疏散。
(五)网吧内应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其完整好用。针对网吧的不同特点,应按标准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六)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窗、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在营业时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并有足够的照明,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或搁置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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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吧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网吧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那么你对网吧消防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网吧消防安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当值网吧管理员发现火情时,迅速拨打119求救,并且消除各种障碍,及时疏通各个通道,为消防部门的灭火员进入现场扑救创造条件,并于车辆、医疗、物管部门联系、为伤员救治、物资供应管理等做好准备。
2、当值店内消防人员应迅速做出反应,及时切断电源,并及时用店内灭火器把火势控制在初级阶段,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3、当值网吧管理员应立即通知业主尽快增加援助。
4、发生火情后,立即通知全体人员设法逃生,同时各个安全出口应产即到位、一名安全员或工作人员应携助做好疏散工作,并切记做到按顺序疏散,避免因慌乱拥挤而出现事故。
5、为更好并应对紧急情况当值网吧管理员应,听从并协助消防工作人员的现场指挥。
6、店内的管理员就以高度的负责态度,发扬危险面前临危不惧的精神,根据火情接受最高的指挥。
7、网吧内工作人员应做好事发现场的保护工作,为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方便,协助主管部门查清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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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公务员到底有多少?“官与兵”比例又是什么情况呢?下面小编带大家一同看看吧。
中国首次披露公务员人数:700万人在吃财政饭?
公务员716.7万人,是多还是少?
中国的公务员到底有多少?据人社部5月30日发布的《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下称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
具体是指哪些人?跟国外相比,这个数据是多还是少?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是否面临膨胀的压力?在以来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由于公众对于中央规范公务员队伍抱有很高期待,这些问题自然地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任何一点关于公务员的风吹草动都能引发公众强烈的关注。记者梳理人社部发布的历年公报发现,这是首次在公报中公布现有公务员人数,在此之前的公报中,披露的仅为录用公务员的人数。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告诉记者,人社部公布的公务员总数,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政府系统工作人员,范围是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除工勤外的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公务员人数并不高。”
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竹立家的判断逻辑是:美国2015年总人口是3.2亿,政府公务员人数是2800万左右;而中国是13亿人口,公务员才716.7万。中国总人口是美国的4倍,而公务员人数仅为美国的1/4,“怎么比都是不多的”。
单看716.7万这个数字,与我国13亿人口和接近8亿劳动人口来说,比例确实不算高,即便跟发达国家的美国、欧盟等国的公务员人数相比,这个数据也不是很高。但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仙芝指出,由于各国对公务员的定义不同,每个国家公务员的范围不一样,因此可比性并不强。
他根据自己多年的研究得出结论:从历史上看,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已不少,膨胀压力很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就业的热门领域,面临巨大的进人压 力,如每年都需接纳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等新增就业人员,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消化渠道不畅,主要是自然减员,数量十分有限,基本上是出少进 多,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存在扩张趋势。”沈荣华说。
相比公务员人数的多寡,公务员队伍中“官与兵”比例失调是个大问题。
有媒体记者从某省直机关了解到了一些人事信息。如该省科技厅,按编制数,正厅级1人,副厅级8人,县处级44人,科级8人,科级以下21人。
也就是说,全单位82人,科级以上61人,没有职务的普通公务员只有21人。
此例,绝非偶然。记者查看湖南省政府各厅的人事信息。该省商务厅领导人一栏显示,正厅级1人,副厅级10人;该省教育厅领导人一栏显示,正厅级1人,副厅级12人。
“什么叫官多兵少?这就是典型。”竹立家告诉记者,在中国的省直机关,一般一个厅局下设十几个处室,每个处室配置一个处长,一两个副处长,一两个具体做事的科长或者普通公务员。处室里的具体业务,基本都落在办事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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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植物园内,有不少人放生了几千只麻雀,这些麻雀不断死亡。有许多还不会飞,只能在地上行走。有不少麻雀到马路上觅食,不知躲避,死于车辆之下。那么,小麻雀放生会不会死,放生麻雀好吗?麻雀放生批量死亡真的吗?为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揭秘。
麻雀放生批量死亡,近日,在青岛植物园,数千麻雀被放生后批量死亡,令游客感到震惊。原来,有不少人来到该公园放生了几千只麻雀。这些麻雀未能适应新环境,最终出现了大片死亡的现象。盲目放生是在杀生。据了解,这些被放生的麻雀并不是野生的,而是人工驯养,有人特意在公园放生这些树麻雀。它们被放生后许多还不会飞,只能在地上行走。
有不少麻雀到马路上觅食,结果却因不知躲避,被过往的车辆碾压惨死。对于放生麻雀的行为,不游客表示难以接受,人为公园根本就不适合放生,这样做法实在太盲目了,不知道是放生还是杀生。
野生动物保护者一直呼吁市民,不要以为放生是一种善行,这种行为等于在杀生。放生是一种善举,但也要讲究科学方法。
无序放生会诱发对动物的滥捕和非法买卖;放生的动物如果属于外来物种,生存下去的可能性也很小。此外,一些动物身上可能携带放生地没有的病菌,一旦当地的动物感染,就可能导致“放毒”的悲剧。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放生动物需要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科学放生。一些人把买来的动物盲目放生,实际上恰恰是一种变相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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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中,死亡保险也分为很多的种类。下面一起来了解死亡保险的种类及理赔知识吧。
定义
定期人寿保险只提供一个确定的保障时期,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5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主要特点
保险费相对较为低廉。由于定期人寿保险不含储蓄因素,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有确定期限,所以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人寿保险保险费低于其他寿险,而且可获得较大保障。
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许多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单所有人在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延长保险期限。
可以变换保险类型。同样有很多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不论健康状况如何,具有把定期人寿保险变换为终身人寿保险或两全保险的选择权。不过,这种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65岁以前。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有比较严格的选择。在人寿保险中,身体健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人,往往积极地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人寿保险。为了使承保的风险掌握在控制范围内,保险公司选择投保客户的措施通常有: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户的身体作全面、彻底的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工作的保户提高收费标准;对年龄较大身体又较差者拒绝承保。
投保对象
比较适宜选择定期人寿保险的人,一是在短期内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二是家庭经济境况较差,子女年岁尚小,自己又是家庭经济主要来源的人。对他们来说,定期人寿保险可以用最低的保险费支出取得最大金额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定期人寿保险没有储蓄与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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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宣告死亡吗?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宣告死亡的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人:吴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人,______省______县______局干部,住______县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秦_____,男,_____岁,汉族,______省人,原______省______县______局干部,住县政府家属院___号楼___门______室
请求事项
因秦______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秦______从原所在单位______县______局辞职,开办______贸易公司,因其资金不足,从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约定于______年______月底以前归还。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秦______到______市进货在返回的途中,其乘坐的小货车不幸翻车坠入______河,司机都___当场遇难,秦______下落不明。______月______日,秦______家属及______市交警大队组织多人谷出事地点沿河打捞寻找,但既没有发现秦______的尸体,也没有得到任何音讯。以后,又多次在沿河村镇寻找,仍然没有其下落的消息。
从______年______月到______月份,申请人曾多次向秦______之妻黄______要求归还申请人早已到期的借款,黄______声明秦_____个人借款与自己无关,拒绝归还申请人借款。
现秦______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以其遗产及时清理其债务关系,使申请人借款得以清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______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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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你对交通事故逃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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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那么,网吧火灾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网吧火灾的的防范对策有哪些?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网吧火灾发生的原因吧!
1、加强学习,以练促干。三级消防管理制度虽然存在较早,但真正纳入管理并付诸行动的时间还很短,基层民警普遍存在不清楚怎么查,查什么,如何发现存在的问题,如何提出整改措施,又没什么实践经验。这就要求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民警的培训,以训代练、以练代查,可以在实践中指导基层民警。
2、强化宣传,落实责任。基层派出所要利用案例、发放消防知识宣传单等方式对辖区的网吧业主、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宣传和培训;指导、督促其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做到警钟长鸣;定期对网吧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规范制度,严格把关。在网吧内禁止使用明火作业;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要定人、定岗、定设备;网吧内禁止吸烟;营业期间,禁止将门上锁,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一旦发生火灾上网人员能迅速逃离。
在此,合浦消防提醒广大网民:文明上网,牢记网吧八点防火事项。
一、莫让小烟头,造成大隐患。网吧本身是休闲娱乐的场所,不少网民朋友喜欢边玩游戏、看电影边抽烟,然后随手将烟头扔在过道或者电脑机箱的夹缝中,然后继续紧张刺激上网冲浪。殊不知,网吧电脑摆放密集,电脑线路缠绕复杂,一个小小的烟头在不留意的情况极易造成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不要在上网过程中抽烟,如需抽烟应前往网吧吸烟处。
二、了解网吧环境格局,明确安全通道位置。通常网民朋友来陌生网吧上网交好费用后便随意找寻位置坐下,对于陌生网吧的消防安全通道位置,是否通常全然不知,对于墙上悬挂的消防安全逃生示意图更是不予理会。殊不知,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有效地时间内不能及时逃生,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在去陌生网吧上网前,应花点时间观察网吧的环境格局,不清楚的地方甚至可以向网吧工作人员及时询问。
三、随身物品要检查,不带易燃易爆物品进网吧。有部分网民朋友去网吧上网时,不经意间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比如酒,充电器,打火机等等,往往携带这些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很难引起网民朋友的注意。殊不知,在网吧人员密集的环境下一旦发生燃烧爆炸,极易引起网吧电脑线路、桌椅起火,造成群死群伤的事件发生。因此,去网吧上网前,要清理随身携带的物品,不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确保自己和其他网友生命财产安全。
四、从业人员“三懂四会”。人员密集场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做到“三懂、四会”。“三懂”即懂得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自查整改火灾隐患;“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五、制定预案定期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个从业人员的责任,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及时组织演练。加强巡查工作,做到及早发现火灾险情。
六、规范设置疏散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走道的长度、宽度及疏散楼梯等疏散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占用、阻塞疏散楼梯间,楼梯间和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七、电气异常立即检修。电气线路应用套管保护好,有可靠的接地保护;照明灯具应远离可燃物,潮湿地方应采用防潮灯具;安装在可燃构件上的电气设备及控制设施,应加垫不燃材料,做好防火隔热处理;对空调、制冷和加热等大功率设备应加强日常检查,如有异常,应立即停用检修。
八、定期保养消防设施。人员密集场所通常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各类消防设施。应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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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是人们关心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方某是一名制造五金器材的技术工人,易某是阳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15 日方某与易某签订五金器材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由方某依照阳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加工图纸制造水暖五金器材,主要是三分水器和两分水器,按月向易某交付1000件;易某于每月30日向方某支付货款。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止。经双方签名盖章后,合同订立,一切如约定履行。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10月13日,方某因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撒手人寰。因阳光五金器材公司与其他多名个体商户签订了供货合同,每月定期向其提供水暖五金。现方某突然辞世,一方面方某与阳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的合同陷于不可继续履行的停滞境地,另一方面阳光五金器材公司与其他个体商户的合同履行也因此受到影响。
【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方主体死亡,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七种法定情形,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亦不属于列举的七种情形中,“法不禁止即自由”,如果合同各方主体未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无论是出于法定或是约定的情况而言,合同并不因一方主体死亡而归于终止,可由其继承人对该合同概括性继受,其继承人继续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及享有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仅对合同主体产生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这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既然主体死亡,而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自然,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终止,即合同的法律效力亦终止。
【律师分析】
深圳市知名合同纠纷律师马成认为,合同一方主体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否应该继续履行,要视情况分析,应区别对待,分纯财产性质的合同和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两类。
对于纯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主体死亡,合同的效力不能因此归于终止。我们尊重合同的相对性,尊重主体的相对性,但从诸多法律规定中,也存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性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代位请求权,第七十四条的撤销权,第二百二十九条的买卖不破租赁等。其例外存在的必要一方面是维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是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举个例子,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死亡,如果此时合同效力归于终止,将给承租人带来极大的损失,这对承租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关于这种情形,《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则须一并继承相对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继续履行出租人的义务。如果是承租人死亡的,虽然大多情况下是以承租人个人名义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但是与其共同居住的共同居住人,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租赁权继承的条件,其共同居住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出租人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可见,上述情况就属于合同一方死亡,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形。
对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主体死亡,其合同效力自然终止。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之规定,显然,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的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此种合同不能与上述租赁合同作出相同继承的效果。当此类具有人身依附性合同的一方主体死亡,合同出现了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三种不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情形:一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因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本案中,方某与阳光五金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从性质上来看,应属于加工劳务合同,该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合同标的物是需要方某亲自加工制造的,故方某的技术含量才是该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部分,亦是阳光公司与方某订立合同的最主要目的。即便方某未死亡,假设方某因车祸失去了双臂,而双臂是制造水暖器材不可缺少的,基于方某已失去制造器材的能力,合同出现了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此时合同可以约定解除。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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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不作为吗?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作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而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在不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通常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它们一般都被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广义而言,不仅行为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因而也属于法律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由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具有不同于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认定由此构成的不作为时,应当充分关注先行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至于先行行为的性质,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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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饮酒死亡的案例中,对于代理词的书写,是具有规定的格式的,可以参考以下范文。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饮酒死亡案例代理词的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一般说来,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的义务。父母亲必须保护自伤之损害就属于典型的第一种情况。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产生于那些自愿对他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无 合同基础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尽管理论上可以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为合同法上的 附随义务,但是从中国立法的实践来看,法律、 行政法规大量地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法却没有(也不可能)对此做出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因此将中国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确定为法定义务比较妥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建立起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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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5、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第36条规定对丧葬费进行赔偿,并在第3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这也使得各地对丧葬费的实际赔偿标准上差异很大,如山东省每人为800元;重庆市每人为1500元;上海市每人为5000元;而广东省每人为4000元。虽然这考虑到了当地的生活状况,但这种差异太大的标准,还是显得有些不公正。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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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的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医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对患者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医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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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 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 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 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桑那浴、浴室应当做出“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皮肤病人、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这样的警示或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所必要,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之要求。
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说明,对于有违安全的消费者应当进行劝告,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当消费者在经营者的服务场所受到外来侵袭发生危险时,经营者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比如帮助消费者共同对付发生的危险或正在侵袭的歹徒;拨打急救电话120或匪警电话110等)。
另外还有较多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经营者有这类义务。比如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经营者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宾馆、饭店各楼层值班人员,在火灾经济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住客迅速安全转移。
另外为了避免由于消费者人数太多在发生危险时能够及时逃生,还规定餐厅、舞厅、酒吧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都必须按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得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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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通常都会被看做以及认为是“死亡”的代名词,一个人人都谈词色变的存在,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癌症病人的死亡呢?
恶性肿瘤的治愈率,近年来有很大的提高。但仍有大量患者生存时间不长,死亡率仍然不低。为了进一步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研究改进治疗方法,筛选新的治疗药物,总结成败的经验教训等,都是很有必要的;另一方面,研究癌症病人死亡的真正原因,促进治疗措施的前进也是有益的。
人们一听到说自己得了癌症,便日夜不安。天天吃不下,睡不着,生命 的自组织能力没有办法再从事抗癌,相反地帮助了癌肿块的发展,所以,医学家才会说,80%的癌症患者死于恐惧。这就是说,我们做科普时,把不知道的事,当 作已经知道的,普及开来。患癌本来就像疔、疮、痈、疽一样,并不会致人死命的,我们却把它宣传得十分凶恶,结果就使得患癌的病人,活活给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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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也包括由于工作原因遭遇的事故与职业病。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伤的相关法律知识。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5.各省、直辖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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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 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务人死亡的相关法律知识。
多数债务人,是“多数债权人”的对称,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对债权人负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的两个以上人的。可分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和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
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对某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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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学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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