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破产个别清偿撤销的法定情形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行为。你对个别清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个别清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1.申请的意义。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3.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看过“破产关于个别清偿需具备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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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著作权法定许可吗?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知识。
(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发表不许使用声明的不得使用。
较之合理使用,除要支付使用费以外,法定许可还有这样一些特点:
首先,从设定目的看,合理使用的设定主要是从个人使用的角度出发,满足使用者个人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允许其小范围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为了简化著作权许可手续,为促进作品广泛而迅速的传播而设定;
第二,从使用的对象看,合理使用绝大多数情况下限定在已发表作品,个别情况也可以是未发表作品,而法定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己经发表的作品,因为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较大,一旦使用他人的未发表作品,将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第三,从使用目的看,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营利性,而法定许可未作出要求,既可以是非营利性,也可以是营利性,营利性居多;
第四,从权利限制看,合理使用中,著作权人的各项财产权利均受到限制,而法定许可则在精神权利外又为著作权人保留了获得报酬的权利。
看过“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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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吗?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此点应该是债权人接受代物清偿主要的利益所在,因为债务人不得以关于原债务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在代物清偿更容易实现债权。
(二)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因为虽然债
权人有两个债权,但债权人既已同意债务人以新债务清偿原债务,即对债务人负有一定义务,也就是说,应先自新的、独立的债权寻求满足,债务人如履行了新债务,则等于同时履行了原债务。
(三)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代物清偿合同,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换个角度说,即是债务人对原债务的确认,因而,如代物清偿合同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即应中断、重新起算,合同如仅系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不中断。
(四)新债务与原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原债务。债务人如履行新债务时,原债务随同消灭;反之,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时,新债务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随同消灭。
(五)如代物清偿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原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看过“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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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你对罪刑法定原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罪刑法定原则的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认定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法之明文规定是司法活动的前提性根据。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中,首先面临的是找法活动,也就是正确地理解法的明文规定。我认为,法的明文规定不仅是指法律的字面规定,而且指法律的逻辑包容。也就是说,法的明文规定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显形规定;
二是隐形规定。
显形规定是指字面上的直观规定,而隐形规定是指内容上的包容规定。显形规定通过字面就可以确定,而隐形规定则一般通过字面难以确定,而须通过对内容的逻辑分析才能确定。因此,显形规定固然是法的明文规定,隐形规定也同样是法的明文规定。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桥梁,对于刑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解释是有限度的,超越这种限度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解释不能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按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加以解释。
因此,类推解释是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前提的,类推解释使刑法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因而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应予禁止的。同时,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由于解释已经超出刑法条文词义的范围。因而也是违背罪刑法定的,不应允许。
司法裁量
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绝对罪刑法定与相对罪刑法定。绝对罪刑法定是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认为法官应当逐字地适用刑法。而相对罪刑法定则并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容纳司法裁量。
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尤其是在空白罪状和概括条款的情况下,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当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只有这样,罪刑法定原则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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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是指一国公民经本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和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及途经国家或地区的许可,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签证,通过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从本国出境进入其他国家地区,或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返回本国境内。你知道我国的出入境规定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中国公民出入境的相关法律知识。
出入境管理是国家一项重要的行政职能,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为指导出入境管理的各项事务,依据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实践,在执行出入境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四个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出入境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行为准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在出入境管理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主要体现在对出入境人员的管理上,出入境的国内外公民,流动于国内国外,不可避免地会对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甚至构成威胁,因此,出于对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考虑,国家在维护公民出入境权利的同时,必须对某些出入境人员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这一原则亦为国际法所承认。
依照本国法律对外国人实施管理,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核心内容,一个国家有权决定允许或不允许外国人入境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入境,有权对在其境内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有权阻止或限制在其境内的外国人出境,或强制出境。出入境管理中,中国公民出入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
依法管理
出入境管理属于公安涉外管理,鉴于管理对象和管理范围的特殊性,依法管理更具有其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出入境管理不仅要依据国内法管理,还要遵守中国已经参加或缔交的国际条约,遵循国际惯例。依法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实施。非法律授权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这种权力。
二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行使出入境管理职权,必须在国家制定的各项有关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与出入境管理范围无关的事务,不能借助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三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对出入境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目的、情节、危害程度,在法定的责任范围内确定法律责任。
四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程序是指手续行为方式和时效。无论是出入境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还是出入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公安机关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如果程序上违法,将使出入境管理中的执法活动失去效力。
保障出入境者的正当权益
保障出入境者的正当权益,主要是司法保障和法律适用。中国规定的司法保障手段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司法保障手段,另一种是司法程序保障手段。行政司法是指公安机关对中外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出的的申诉、要求所作出的裁决、裁定等处理活动的制度。
司法程序是指中外公民为了保护其法定权益,可以运用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中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对保障中外公民合法权益都有明文规定。这是既指保障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又指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方便往来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相互往来越来越频繁。为了适应国际关系需要,为了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对外开放是中国必由之路,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方便往来的目的,在于促进中外人民友好交流,利于对外开放的深入开展,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
近年来,随着出入境的中国公民逐渐增多,改革了过去的繁琐的审批手续,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大大方便了公民的出入境活动。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交往与合作越来越广泛,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不断简化手续,方便人员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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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1. 它是一个整体的责任
2. 它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
3. 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民法通则》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侵权领域中有7种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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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解除条件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错误观点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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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支付标准_五一劳动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劳动节的庆祝活动丰富多彩,不同地区和文化群体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庆祝方式,体现了世界各地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4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供大家参考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即五一小长假期间,5月1日当天加班按三倍工资算,假期其余时间加班按二倍工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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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元宵节不是法定节假日(含元宵节的由来及传说故事)
元宵节是一个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时刻,人们在庆祝节日的同时,也会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的精髓。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为什么元宵节不是法定节假日,供大家参考学习。
相传,在西汉时期有一位叫做元宵女子在当地卖汤圆,她做汤圆非常好吃,相貌也与众不同,因此生意非常兴隆,后来连一些远在异地的人都来品尝她煮的汤圆。而这件事也传到汗武帝耳里,而汉武帝也就立即召她进宫,让她做汤圆。
最开始她是不愿意去宫里给汉武帝做汤圆,毕竟她家里也有妈妈和姐姐,如果元宵进宫了就必须和她妈妈、姐姐分离。可是皇帝已经下指令,元宵不得不进宫服侍汉武帝,不然会因为违抗圣旨全家人都会被杀死,所以元宵也就只好进宫。
到宫里,元宵既是皇帝宫女,也是皇帝御用厨师,只要皇帝想吃汤圆,元宵就去做,日子一天一天就这样过去,转眼间他在宫里生活三年,和她姐姐和妈妈都没有任何联系,元宵看到春节大家都喜气洋洋就只有元宵独自一人,想要自杀,被人制止。汉武帝知道后非常愧疚于是就让元宵出宫。因此元宵节,是汉武帝为记念元宵而来对一个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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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元旦法定放假时间安排(含调休)
元旦,是中国的传统节日,也是庆贺新年的开始,欢度元旦可说是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元旦节的习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4元旦法定放假时间安排(含调休),欢迎参阅。
草莓
草莓所含的维生素C和多酚物质非常丰富,帮助养颜抗氧化、清除自由基的同时,还有利于铁的吸收。除了含有多种维生素和多种矿物质之外,草莓最突出的优点是含有大量的维生素C,其含量比西瓜、苹果、葡萄高10倍左右。草莓的营养成分容易被人体消化、吸收,多吃也不会受凉或上火。
香蕉
多吃香蕉可以缓解腹胀。香蕉富含膳食纤维,可以刺激肠胃的蠕动,帮助排泄。虽然卡路里很高,但香蕉脂肪却很低,而且含有丰富的钾,既饱腹又低脂,有效减少脂肪和多余水分在下身积聚。
橙子
橙子是一种营养价值非常高的水果,含有非常丰富的维生素C、钙、磷、钾、柠檬酸等物质,热量非常低,含有天然的糖分,能够代替正餐或者蛋糕等,这样就能够满足人吃甜食的欲望。更重要的是橙子含有大量的纤维素,有助于人体排便,将人体内部积聚的毒素排出体外。
猕猴桃
猕猴桃中特有的猕猴桃碱可以加速消化,让吃掉的蛋白质更易被吸收。在富含蛋白质的饮食中,适当吃些猕猴桃,可有效促进消化、保护肠胃。
苹果
苹果中含膳食纤维,有利于肠胃蠕动、肠道清洁。苹果酸可代谢体内热量,防止下半身肥胖;果胶还能调节机体血糖水平。苹果含有丰富的钾,可缓解和因摄取过量的钠而引起的水肿,还可利尿。
橘子
喝酒前半小时内服用维生素C、维生素B或吃上几个橘子,可预防酒精中毒。多吃柑橘,还可以预防肝脏病和动脉硬化。柑橘中含有丰富的类胡萝卜素,在人体血液中浓度越高,人的肝功能越正常,患上动脉硬化的危险就越低。
木瓜
木瓜中含有天然的酵素,不仅可以分解蛋白质、糖类,更可分解脂肪,这可以说是木瓜最大的特色,通过分解脂肪可以去除赘肉,缩小肥大细胞,促进新陈代谢,及时把多余脂肪排出体外,从而达到减肥的目的,还可以整肠助消化,有治疗肠胃炎、消化不良、预防消化系统癌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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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元旦法定放假多少天(具体时间)
元旦,即世界多数国家通称的“新年”,是公历新一年的第一天。元,谓“首”;旦,谓“日”;“元旦”意即“首日”。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2024元旦法定放假多少天(具体时间),希望大家喜欢!
元旦期间,人们会购买一些必需品来庆祝新年。其中,新衣服和年货是必不可少的。新衣服是为了迎接新的一年,表达辞旧迎新的祝福;而年货则是为了准备一些美食和礼品来庆祝新年。此外,还有一些糖果、巧克力等糖果类零食也是元旦期间的热销商品。
古代我国的元旦日,并非如今通用的“格列历”——公历的一月一日。从殷代定农历十二月初一为岁首,到汉代定在农历正月初一为岁首,曾有多次反反复复的改变。到民国时孙中山于1912年1月初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时为“顺农时”、“便统计”,定农历正月初一为春节,改公历1月1日称为岁首“新年”,但仍没称“元旦”。直到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统一使用“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将公历1月1日规定为元旦节,并决定全国在此节放假一天。同时为区别农历和公历两个新年,又鉴于农历二十四个节气中的“立春”,恰在农历新年前后,因此改农历正月初一称为“春节”。
“元旦”的“元”,指开始,是第一的意思,凡数之始称为“元”;“旦”,象形字,上面的“日”代表太阳,下面的“一”代表地平线。“旦”即太阳从地平线上冉冉升起,象征一日的开始。人们把“元”和“旦”两个字结合起来.cOM,就引申为新年开始的第一天。元旦又称“三元”,即岁之元、月之元、时之元。元旦一词最早始于三皇五帝,唐房玄龄等人写的《晋书》上载:“颛帝以孟春正月为元,其时正朔元旦之春。”即把正月称为元,初一为旦。南朝梁人兰子云的《介雅》诗也云:“四气新元旦,万寿初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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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是法定节假日么_为什么元宵节不是法定节假日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元宵节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和文化魅力,也为人们带来了一个又一个美好的回忆。这个节日让我们感受到中国文化的源远流长和博大精深,也让我们更加珍惜家庭、友谊和幸福的生活。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元宵节是法定节假日么,供大家参考学习。
元宵节是重要的民族传统节日,有一部分意见建议将其也设立为国家法定节日,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目前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不宜再增加,而元宵节距离春节较近,中秋节虽然也与国庆节相邻,但相比之下中秋节影响更大,因此此次暂不将元宵节增设为法定假日。
元宵节到底是吃汤圆还是吃元宵
中国素有“北元宵,南汤圆”的说法,不少人认为,这只是南北叫法不同。但实际上,元宵不是汤圆,它们的差别老大了!
区别一:做法不同。元宵是“滚”出来的,汤圆则是“包”出来的。
区别二:口感不同。元宵较硬,有嚼劲;汤圆较软,滑溜溜。
区别三:煮的时间不一样。元宵皮厚馅小,煮的时间长,10分钟左右才能熟;汤圆皮薄馅满,煮3到5分钟就可以出锅了。
区别四:煮熟后的元宵,由于糯米粉多,汤水较浓稠;煮好的汤圆,表面光滑细腻,汤水清淡。
此外,元宵的口味比较单一,一般以甜口为主;汤圆口味丰富,咸甜荤素各不相同。说到这里,可能还避免不了一场甜咸口味之争。
南北元宵节习俗差异
事实上,汤圆和元宵都是雪白球体,糯米包馅,追根溯源,它们是同一种东西。
吃汤圆的风俗始于宋代,只是在演变的过程中,南北方在制作手法上的不同渐渐地形成了两种叫法。
北方“滚”元宵
北方人做元宵时,首先将馅捏成均匀的小球状,放在铺有干糯米粉的箩筐里不断摇晃,不时加入清水使馅粘上越来越多的糯米粉,直到馅料沾满糯米面滚成圆球方才大功告成。
正因为这样,元宵还可以变着花样吃。比如油炸或者蒸着吃。
元宵吃起来表皮儿劲道,馅儿料也有嚼劲儿,煮出来的汤会比较黏稠,有点儿像喝米汤的感觉。
南方“包”汤圆
而汤圆的做法有点像做包子,首先糯米粉加水和成团,放置几小时,然后馅料拌匀放在容器里备用,并不用切成小块,汤圆馅含水量比元宵多,湿糯米粉黏性很强,只能用手揪一小团湿面,挤压成圆片形状,挑一团馅放在糯米片上,再用双手边转边收口做成汤圆。汤圆的馅料有甜有咸,有荤有素,很多地方还用猪肉、火腿、虾米等做馅。
汤圆表皮儿光滑、口感细腻,由于馅儿里水分多,所以汤圆被咬破的那一刹那,馅儿会像流沙一样流出来;此外,汤圆煮出来的汤比元宵清亮。
另外,元宵储藏不能冷冻,只能现做现吃,不能长期保存(放久了会裂开,冷藏也一样),而汤圆则必须冷冻。
其实,无论吃的是元宵还是汤圆,虽然在形式上有区别,但所要表达的寓意都一样,那就是团团圆圆、圆圆满满。
元宵节有哪些习俗
吃元宵
正月十五吃元宵,“元宵”作为食品,在我国也由来已久。宋代,民间即流行一种元宵节吃的新奇食品。这种食品,最早叫“浮元子”后称“元宵”,生意人还美其名曰“元宝”。元宵以白糖、玫瑰、芝麻、豆沙、黄桂、核桃仁、果仁、枣泥等为馅,将馅儿团成形后在糯米粉中滚成,汤圆则是先以糯米粉做成皮儿,再包馅儿而成,做法完完全全不一样。元宵可荤可素,风味各异。可汤煮、油炸、蒸食,有团圆美满之意。
观灯
元宵放灯的习俗,在唐代发展成为盛况空前的灯市,当时的京城长安已是拥有百万人口的世界最大都市,社会富庶。在皇帝的亲自倡导下,元宵灯节办得越来越豪华。中唐以后,已发展成为全民性的狂欢节。唐玄宗(公元685--762)时的开元盛世,长安的灯市规模很大,燃灯五万盏,花灯花样繁多,皇帝命人做巨型的灯楼,广达20间,高150尺,金光璀璨,极为壮观。
宋代,元宵灯会无论在规模和灯饰的奇幻精美都胜过唐代,而且活动更为民间化,民族特色更强。以后历代的元宵灯会不断发展,灯节的时间也越来越长,。唐代的灯会是"上元前后各一日",宋代又在十六之后加了两日,明代则延长到由初八到十八整整十天。
猜灯谜
猜灯谜又叫打灯谜,是元宵节的一项传统活动,灯谜最早是由谜语发展而来的,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谜语悬之于灯,供人猜射,开始于南宋。南宋周密《武林旧事?灯品》记载:“以绢灯剪写诗词,时寓讥笑,及画人物,藏头隐语,及旧京诨语,戏弄行人。”元宵佳节,帝城不夜,春宵赏灯之会,百姓杂陈,诗谜书于灯,映于烛,列于通衢,任人猜度,所以称为“灯谜”。
走百病
元宵节除了庆祝活动外,还有信仰性的活动。那就是"走百病"又称"烤百病""散百病"参与者多为妇女,他们结伴而行或走墙边,或过桥过走郊外,目的是驱病除灾。
随着时间的推移,元宵节的活动越来越多,不少地方节庆时增加了耍龙灯、耍狮子、踩高跷、划旱船扭秧歌、打太平鼓等活动。
逐鼠
这项活动主要是对养蚕人家所说的。因为老鼠常在夜里把蚕大片大片地吃掉,人们听说正月十五用米粥喂老鼠,它就可以不吃蚕了。于是,这些人家在正月十五熬上一大锅粘糊糊的粥,有的还在上面盖上一层肉,将粥用碗盛好,放到老鼠出没的顶棚、墙角、边放嘴里还边念念有词,诅咒老鼠再吃蚕宝宝就不得好死。
迎紫姑
紫姑是民间传说中一个善良、贫穷的姑娘。正月十五,紫姑因穷困而死。百姓们同情她、怀念她、有些地方便出现了“正月十五迎紫姑”的风俗。每到这一天夜晚,人们用稻草、布头等扎成真人大小的紫姑肖像。妇女们纷纷站到紫姑常做活的厕所、猪圈和厨房旁边迎接她,象对待亲姐妹一样,拉着她的手,跟她说着贴心话,流着眼泪安慰她,情景十分生动,真实的反映了劳苦民众善良、忠厚、同情弱者的思想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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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执行终结吗?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执行终结的相关法律知识。
程序
终结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和中止执行一样,都必须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终结执行的原因,执行员和书记员必须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中止执行相同,终结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应送达当事人,并且送达后立即生效,有协助执行人的,也应予以送达或者以一定方式告知。
执行终结的裁定既有程序效力,又有实体效力。程序效力是指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实体效力是指法院不再以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强制性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执行终结的效力
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看过“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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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一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独占经营之目的。这就是即不正当低价销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正当低价销售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起看看。
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与反倾销法上的倾销行为具有密切关系,研究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既具有理论探讨意义,又有助于不正当低价销售的立法与法律适用。
本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雅各部/瓦恩纳(Jacob Viner)最早在其《倾销——国际贸易问题》(Dumping—A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Trade)一书中对倾销做出了下列定义:“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是指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售价不同,即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市场以高价出售,在进口国以低价销售。这种不同不是基于不同的成本,而是基于国内与国外的人为的价格差。这种价格歧视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有损于进口国的工业,应当受到谴责和抵制。其他的一些学者也持类似的观点。如A/F/洛温菲尔德在其《国际经济法》一书中指出:“在这种不公平竞争行为中,卖方不正当地降低其产品价格,以便打入以前不曾占有的市场。”这些主张都触及到了倾销的本质含义,即倾销是一种人为的差价,并不反映由于生产成本或生产效率提高而带来的价格差异,从而构成了不公平竞争行为。倾销的概念包括三项内容:产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此为倾销的前提条件;倾销产品给进口国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正当低价销售与倾销的共同点表现在:二者均属低价销售行为;二者均因不当低价而对竞争产生破坏;二者均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等。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适用的领域不同,不正当低价销售适用于国内贸易,倾销适用于国际贸易。第二,对于“低价”的法律要求不同,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构成条件之一是必须低于成本价销售,否则不构成违法;而倾销则不要求低于成本价销售。第三,关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在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中,商品的成本价是以平均社会成本为基础确定的;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认定的基础是“公平价格”。公平价格有三种计算方法,一是倒算法,即以进口国的销售价格扣除运费成本后,再和出口国的销售价格相比较,高于出口国的销售价格,不视为有倾销行为,低于出口国的销售价格,就可能被认定为有倾销行为。二是以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第三国的销售价格相比较。三是把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估算价格相比较。如果不能采取前两种的计算方式,就估算出一种价格。这种估算价格一般包括生产成本加运输和保险费用、加大约10%的管理费和8%的利润。估算价格高于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可能被认定为倾销行为。第四,适用的法律和制裁的方式不同,不正当低价销售一般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在我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倾销行为一般采用征反倾销税的方法,反倾销税根据倾销的幅度和期限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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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专属管辖吗?专属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
管辖与管辖权、审判权也不同。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此可见,审判权是确立管辖权的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因此,从诉讼理论上不得将三者混为一谈,否则在实践中必然造成错误。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管辖恒定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防止诉讼的延误。
民事诉讼的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将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确定其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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