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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有哪些法定不允许出境的情形(推荐2篇)

出入境是指一国公民经本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和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及途经国家或地区的许可,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签证,通过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从本国出境进入其他国家地区,或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返回本国境内。你知道我国的出入境规定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中国公民出入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出入境管理的原则

出入境管理是国家一项重要的行政职能,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为指导出入境管理的各项事务,依据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实践,在执行出入境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四个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出入境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行为准则,是正确贯彻执行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在出入境管理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主要体现在对出入境人员的管理上,出入境的国内外公民,流动于国内国外,不可避免地会对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甚至构成威胁,因此,出于对国家主权、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考虑,国家在维护公民出入境权利的同时,必须对某些出入境人员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这一原则亦为国际法所承认。

依照本国法律对外国人实施管理,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核心内容,一个国家有权决定允许或不允许外国人入境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入境,有权对在其境内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有权阻止或限制在其境内的外国人出境,或强制出境。出入境管理中,中国公民出入境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

依法管理

出入境管理属于公安涉外管理,鉴于管理对象和管理范围的特殊性,依法管理更具有其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出入境管理不仅要依据国内法管理,还要遵守中国已经参加或缔交的国际条约,遵循国际惯例。依法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实施。非法律授权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这种权力。

二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行使出入境管理职权,必须在国家制定的各项有关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与出入境管理范围无关的事务,不能借助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三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对出入境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目的、情节、危害程度,在法定的责任范围内确定法律责任。

四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程序是指手续行为方式和时效。无论是出入境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还是出入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公安机关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如果程序上违法,将使出入境管理中的执法活动失去效力。

保障出入境者的正当权益

保障出入境者的正当权益,主要是司法保障和法律适用。中国规定的司法保障手段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司法保障手段,另一种是司法程序保障手段。行政司法是指公安机关对中外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出的的申诉、要求所作出的裁决、裁定等处理活动的制度。

司法程序是指中外公民为了保护其法定权益,可以运用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中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对保障中外公民合法权益都有明文规定。这是既指保障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又指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方便往来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相互往来越来越频繁。为了适应国际关系需要,为了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对外开放是中国必由之路,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方便往来的目的,在于促进中外人民友好交流,利于对外开放的深入开展,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

近年来,随着出入境的中国公民逐渐增多,改革了过去的繁琐的审批手续,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大大方便了公民的出入境活动。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交往与合作越来越广泛,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不断简化手续,方便人员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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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法定不允许出境的情形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批准其出境申请: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中国公民有哪些法定不允许出境的情形

行政处罚.

(一)对伪造、涂改或转让、出售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持用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持用伪、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手段获取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游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四)对为申请人获取出入境证件出具假证明的单位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

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处,可以单独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弄虚作假、欺骗上级审批机关的非法经营劳务的外派单位的处罚

《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欺骗上级审批机关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由外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停止外派劳务,直至取消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处罚;

外事部门将暂停或停止为外派单位派出的劳务或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颁发因公护照;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副标题#e#

刑事处罚.

(一)骗取出境证件及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9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及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0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及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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