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相关的共53个结果: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你对直接故意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直接故意的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看过“判断直接故意的程度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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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又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那么你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相关法律知识。
审查起诉要确定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证据足以认定被追诉人具有实施被追诉的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予以审查确定。从认识因素来看,要审查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被追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对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明知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断:
1.现有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被追诉人对实施的行为危害性认识上是清楚的。
2.有证据证明被追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神志是清醒的,没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存有精神障碍。
3.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任何外界因素阻碍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性质的判断。
4.有证据表明被追诉人在某一领域接受过专门教育,或者根据被追诉人对某领域的熟知程度,或者根据被追诉人的工作性质,可推断被追诉人能够分辨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性质,并能判断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
当然,对被追诉人主观认识因素的判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追诉人的状况,决定具备上述一项或者几项,方能判别被追诉人是否能够认识到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
从意志因素来看,要审查被追诉人对危害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是否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不管。主观意志是人的内在心理活动,必然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故被追诉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可通过其实施的外在行为审查确定。
看过“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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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直接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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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关法律知识。
(1)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看
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看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3)从特定危害结果看
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
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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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有的家长去医院给自己宝宝检查,遇到自己宝宝胆红素高的情况,那么胆红素到底是什么?宝宝胆红素高到底应该怎么解决呢?下面小编来给大家支招。
总胆升高。总胆红素增高常见于:(1)肝脏疾患:急性黄疸型肝炎、急性黄色肝坏死、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等。(2)肝外的疾病:溶血型黄疸、血型不合的输血反应、胆囊炎、胆石症等;(3)见于中毒性或病毒性肝炎、溶血性黄疽、恶性贫血、阵发性血红蛋白尿症。红细胞增多症、新生儿黄疸、内出血、输血后溶血性黄疽、急性黄色肝萎缩。
间接升高1、溶血性黄疸。由于一些溶血性疾病,能够使红细胞毁坏过多,招致血中的间接胆红素增加;2、肝细胞性黄疸。当肝细胞发作病变时,因胆红素不能正常地转化成胆汁,因肝细胞肿胀,使肝内的胆管受压,排泄胆汁受阻,使血中的胆红素升高。3、输血错误。血型不符输血,能够招致溶血,使大量红细胞毁坏,而招致大量间接胆红素释放到血液中。4、重生儿型黄疸。主要是由于母子血型不合或重生儿先天性胆道畸形等缘由惹起的血中间接胆红素升高。
直接升高1、阻塞性黄疸。主要是由于胆道阻塞惹起的(如胆石症、肝癌、胰头癌)。2、惹起肝细胞毁坏过多一些疾病,如急慢性肝炎、肝细胞性黄疸、肝硬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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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光是人眼所能承受的2000倍,并有大量的紫外线等有害光线,对眼睛的损害非常大,所以不能直接看。如果不戴墨镜看电焊,这样会得电光性眼炎,就是平常所谓的“打眼”,因此不能用眼睛直接看电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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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你对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看过“要如何识别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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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拘传吗?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拘传的相关法律知识。
1.强化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拘传。
在执行工作中,表面上无财产可执行的单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常以躲避执行人员作为逃债手段,其他人也借口不了解情况,不配合调查,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对此,拘传无疑是很有效的强制手段,让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身感受法律的强制措施,并通过这一措施的多次适用,威慑其嚣张气焰,震慑其蔑视法律的心态,并通过降低其形象,使其无所遁其行,必将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2、多用拘传,慎用拘留。
由于拘传的效果要好于拘留,因此在执行中,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适用拘留。只有在反复适用拘传失效后,才能适用拘留。
3、充分发挥拘传作用。
拘传时可以通知新闻媒体参加,将其藐视法庭、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增强拘传的效果。在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后,要让其如实陈述其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作出履行计划,可以通过开庭,让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拥有财产的线索,可以让被执行人质证,如果被执行人不予质证,或者其反驳不能成立,就可以根据证据规则认定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履行,从而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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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危机,严格来说就是指一个人的心理状态出现了严重失调的情况,在内心当中有一些矛盾很难解决,即将进入到精神崩溃的状态。那么,在心理健康专家看来,心理危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公干、旅游、探亲等短期出国者较少发生心理危机,留学、移民等长期居留国外者较易出现心理问题。国与国之间的文化背景差异和社会心理冲突多发生在少数人群身上,如旅游者、移民,但旅游者往往走马观花乘兴而归,而探亲者因有亲人接应,不会因语言不通而产生孤独感,公干者多结伴而行并自带翻译。长期居留国外者的心理状态大多经历3个时期:第一是兴奋期,觉得终于实现了夙愿;第二是失望期,失望的原因一般是语言交流障碍、生活方式、价值观念、衣食住行上的差异;第三是思乡期,往往因为以往的技艺用不上,劲使不出,觉得前途渺茫。这3个时期一般需要3年,到第四年,适应能力提高,大多能走出心理危机期,安居乐业了。
在生活中,我们得病了自然要吃药,可是很多人生活中即便是自己身体很健康也要吃药,尤其是一些补药。而专家认为,对药物产生的这种依赖也是心理危机的一大表现形式。此外,吸毒、酗酒等等都是心理危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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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一般有三层含义: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你对股份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份的相关法律知识。
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缴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看过“股份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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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尿酸原液可以直接抹脸吗?玻尿酸原液的用法
玻尿酸原液是一款推出时间并不长的护肤品,但是它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就拥有了一大批粉丝,足以看出它的功效。你知道玻尿酸原液可以直接抹脸吗?不知道的话就来看看吧。
在敷面膜之前,先全脸涂抹玻尿酸原液,再敷上面膜,你会感觉肌肤在嗖嗖嗖的吸收水分,敷完之后特别的水润饱满,补水效果直线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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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是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称资产收购)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直接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1)资产范围不同 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指兼并公司使用现金、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购买目标公司全部资产以实现兼并。以购买资产式的兼并,所购买的资产转移的是合并中解散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能把财产的一部分排除在外,因为这同合并使解散公司即时消灭而不需清算不相容。资产收购不发生财产的概括转移,可以只转让“实质全部”的财产。
(2)债务承担不同 公司兼并的效力之一是债务承继,即被兼并的公司的全部债务通过法律的规定自动转给存续或新设公司。资产收购中,除买方公司在合同条款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方公司只要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卖方公司的任何债务。
(3)股东地位不同 公司兼并时,被兼并的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成为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中,资产转让的对价归属于卖方公司自身,即使对价是股份,卖方公司也可以作为持股公司自己持有股份,卖方公司的股东的身份不会变化。
(4)法律后果不同 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的后果使被兼并方的主体资格消灭,而且,被兼并公司可以不经过清算手续即时消灭。这种消灭是固有的法律效力。资产收购中,即使是全部资产转让,也不发生卖方当然消灭的法律效力。如果需要解散,则要由卖方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履行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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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你对故意杀人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故意杀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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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醉驾的相关法律知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醉酒驾驶一律吊销驾照五年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22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为了有效惩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其中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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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也叫国际直接投资,它以控制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是与国际间接投资相对应的一种国际投资基本形式。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你了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在吸收外资中占有相当比重。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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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做肝功能检查时,检查单上会出现直接胆红素偏高。但都不太了解直接胆红素偏高的原因是什么?在这里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下。
直接胆红素又名结合胆红素,是间接胆红素在肝细胞内转化与葡糖醛酸结合形成的,有关直接胆红素偏高的原因请看由四川华西肝病研究所专家的详细介绍。
1、溶血性黄疸:当红细胞大量破坏,间接胆红素升高,超过了肝脏的转化能力,使间接胆红素在血中滞留,这时叫溶血性黄疸,继而引发直接胆红素偏高。
2、阻塞性黄疸:如果肝外胆道受阻,经过肝脏加工的直接胆红素不能顺利通过胆道入肠道,而逆流入血中,此时,血中的直接胆红素偏高也会升高。
3、肝细胞性黄疸:出现肝细胞性黄疸时,肝细胞受损,无能力加工间接胆红素,此时间接胆红素滞留在血中,同时也不能将直接胆红素排到肠道,血中的间接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都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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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胆红素(英文缩写DBIL)又称结合胆红素。未结合胆红素在肝细胞内转化,与葡糖醛酸结合形成结合胆红素,结合胆红素用凡登伯定性试验呈直接反应,故将这种胆红素称为直接胆红素。测定直接胆红素主要用于鉴别黄疸的类型。血清结合胆红素的升高,说明经肝细胞处理和处理后胆红素从胆道的排泄发生障碍。
首先,从肝脏病变的原因来说明,当间接胆红素通过门静脉进入到肝脏以后,若此时肝脏损伤比较严重,会使得间接胆红素代谢转化成少量的直接胆红素,而由于肝内的通道受到肝脏病变组织的挤压,使得直胆无法排出滞留在肝脏并和肝脏的其他代谢产物逆流渗入到毛细血管中,使得血液中的直接胆红素升高。
其次,如果如果肝外胆道由于肿瘤或结石发生阻塞,直接胆红素不能排入肠道,受阻就会进入到血液中,使得血液中的直接胆红素偏高,这也是梗阻性黄疸发生的直接原因。常见于胆囊肿瘤或结石、胰头癌或十二指肠病变等。
总之,引起直接胆红素偏高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当出现直接胆红素偏高的情况后,应该检查病因,然后积极进行对症的治疗。在临床中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病是直接胆红素偏高的常见原因,这是应该积极进行抗病毒、保肝治疗,清除肝炎病毒,促使肝功能恢复正常,从而使直接胆红素指标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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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故意伤害的相关法律知识。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办理的漆××等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漆××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漆××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件的卷宗,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关于定罪部分:
辩护人对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证明犯罪嫌疑人漆××涉嫌故意伤害的主要证据有:
1.犯罪嫌疑人漆××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送往开封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戒毒期限三年。(见侦查卷一148页)
2.被害人牛××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送往开封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戒毒期限两年。(见侦查卷一144页)
3.2015年10月26日凌晨3时40分许,牛××出现昏迷,后经开封市第二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见侦查卷一74页)4.经鉴定, 被害人牛××的死因,既往曾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病,并因肺脓肿行肺叶切除手术,本次尸体检验发现其右肺与胸膜广泛粘连,右肺表面大量纤维组织增生,部分机化,呈纤维板状,右肺广泛性粘连,质地实,支气管扩张,左肺下叶前缘肺大疱,符合原有肺部感染后的继发性改变。上述病变属慢性病变,尚不足以导致短时间内死亡,但对死者的呼吸功能造成一定影响,容易并发肺部感染。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死者两肺支气管肺炎,病变范围较广,符合原有肺部病变及全身软组织损伤、抵抗力下降后的继发性病变。被害人牛××系原有肺部慢性病变基础上,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软组织广泛性损伤,继发急性肾功能障碍及肺部感染死亡;其中外伤系导致牛××死亡的主要原因。(见侦查卷一170-171页)
5.犯罪嫌疑人魏×供述:2015年10月24日,魏××安排漆××看护和照顾牛××,24号晚上殴打牛××的时候,漆××当时站的位置和当时的行为记不清了。魏××是戒室里老大。(见侦查卷二123页)
6.犯罪嫌疑人常××供述:2015年10月24日,魏××是号长,10月22号晚上,开始是那个叫魏×的光头先打他,1号照片是“小兰州”,踢过牛××几脚,打过他几巴掌。(见侦查二145-148页)
7.犯罪嫌疑人李××供述:1号照片是兰州哪个男孩,在24号凌晨和其一起绑的牛××,还跺了牛××。(见侦查卷三17-28页)
8.犯罪嫌疑人漆××供述:2015年10月24日凌晨凌晨,其正睡觉时,牛××将手伸进其的衣服里,其将牛××的手推过去后用拳头超牛××的胳膊上打了几下,之后,李××让其把牛××拉起来,李××用绳子将牛××的手绑住,并让其拿毛巾捂住牛××的嘴,其从厕所拿来毛巾捂住牛××的嘴,牛××在地铺上躺着,没捂住,其与王××把牛××拉起来,又用毛巾捂,并用手拽住毛巾的两个头,后来李××把两个毛巾头绑在了一起,又用绳子把牛××的手和腿绑了起来,绑过后,一会牛××把手上的绳子撑开了,李××又绑了绑,期间还有手打牛××的胳膊,后来李××让我去厕所拿把扫把,我拿过来扫把给了李××,李××就用扫把往牛××嘴里捣棉花,牛××咬着牙不配合,我和王××就帮忙,在这个过程中我和王××对着牛××的腿拳打脚踢。
9.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出具的牛××出院记录证明:牛××肺部真菌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期,肺脓肿切除术后。(见侦查卷五17页)
综合本案证据意见如下:
1.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犯罪嫌疑人漆××在整个过程中仅参与了一次殴打行为,且殴打行为本身不足以造成被害人牛××死亡的后果,且犯罪嫌疑人漆××对被害人牛××的身体健康状况并不知情,本案的发生应属刑法学因果关系中重叠的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的致害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两个原因单独均不足以导致结果发生,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鉴定意见也能充分说明被害人牛××系原有肺部慢性病变基础上,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软组织广泛性损伤,继发急性肾功能障碍及肺部感染死亡;其中外伤系导致牛××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漆××应负担相应的罪责,而非全部的罪责。
二、关于量刑部分
1.犯罪嫌疑人漆××对本案的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嫌疑人漆××殴打被害人牛××的理由是出于厌恶,仅出于教训的目的,并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也不足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故,辩护人认为应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3.本案犯罪嫌疑人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犯罪嫌疑人漆××愿意赔偿被害人牛××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本案中证据存在的问题:
1.辨认照片和辨认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五十九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2.本案直接证据监控视频(关键性证据)欠缺,也未对视频画面进行截取,未让犯罪嫌疑人对视频画面进行辨认。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3.本案中现场提取的物证,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和相关证人的辨认,不能证明现场提取的物品与监控视频中的作案工具相一致。
辩护人:杨帆
2016年4月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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