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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
(三)、遗产在外国。
(四)、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仅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至少要有一个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个涉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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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一般采取的标准主要是“国籍”标准。你对涉外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涉外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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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全球化发展迅速,各项业务也纷纷与国际接轨,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的合同,也需要国际化。那么涉外合同适用哪些法律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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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就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举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坐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看过“举证规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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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最高额抵押吗?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债务清偿,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其中包括抵押物经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以清偿债务,和抵押物经过依法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以及债务人以其他方式偿还了债务。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依存的债权已经消灭而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二)抵押物灭失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笔者以为,抵押权是从属于特定物上的他物权,必须依靠一定的物存在,如果没有了物,也就没有了依附于物上的抵押权。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对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所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费用可以用于清偿债权人(抵押权人)的债权,也可以作为继续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如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认为是重新设定抵押担保,原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对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应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三)除斥期间的经过而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消灭。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最高额抵押权得除斥期间,但依照我国其它法律规范中关于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消灭的规定,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应无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
看过“浅析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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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期待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你对继承期待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继承期待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不可转让的。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看过“继承期待权有什么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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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你对物业服务合同有多少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又是怎样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1、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作出确认和记载。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条款。这是物业管理合同最为重要的条款,具体内容又因为管理事项类型的不同而呈现差异,一般有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物业管理和出租经营与委托管理并重的区分。
3、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的。这一般除了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以外,各地的地方性规章也大都进行了底限性规定,但各地规定的情况参差不齐,可资参考的是国际健康组织(WHO)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设定了安全、健康、便利、舒适的居住环境基准,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点:
(1)火警防范,如加强消防设备、防火设施的管理;
(2)清洁维护,定期清除垃圾,清理水沟,外墙洗刷等;
(3)公共设施维修,水电机械维护、公共电梯、空调设备的定期检查;
(4)花木整理,修剪花草树木,随时更换枯死的枝叶等。这四点基准也应该是物业管理的标准要求。
4、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方法,物业管理合同皆为有偿合同,因而价金和酬金条款是其自然的主要条款。
5、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费用分配办法。此为物业管理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为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管理义务的方便计。
6、维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条款。维修费用一般独立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独立开来,其收取方式主要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
7、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终止事项及合同终止后相关事宜主要是物业资料的移转。物业管理服务的终止与一般合同的终止存在差异,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不允许随时随意解除合同,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8、违约责任、解决纠纷的途径。物业管理关系虽然仅在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但由于物业管理关系存在特殊性,物业所在地居委会、城建部门和相关市政部门也对其享有一定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因而物业管理关系的纠纷解决及关系结束也与其他合同存有差异。
9、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其他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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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船舶碰撞吗?船舶碰撞,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过着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65条、170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知识。
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又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
广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代表当首推《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作出的定义,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任何水域中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广义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就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船舶碰撞只能发生在船舶和船舶之间,按照《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构成船舶碰撞,必须有一方是海船,故此处所说的船舶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海船和海船、海船和内河船,且不论是在航或沉船。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碰撞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如码头、防洪堤、灯船等)之间的碰撞。
2、船舶和船舶间发生实质性接触,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在船舶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或直接的触碰,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同时占据了同一空间而产生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对抗的物理状态,包括一船和作为他船组成部分的船舶属具,否则就不能归结为碰撞事故。
由此,间接碰撞或浪损就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所谓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接触,但却导致了与直接碰撞相同的客观效果。所谓浪损,则指一船虽然没有直接触碰他船,但由于其掀起波浪使另一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并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
3、碰撞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凡发生在海上、与海相通的水域、不与海相通的内水水域,也不论是否允许公众航行的水域,均属船舶碰撞。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
狭义说
狭义上,船舶碰撞通常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船舶碰撞狭义说和广义说主要区别在于:狭义的船舶碰撞适用的船舶范围小于广义的,限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狭义的船舶碰撞适用的水域范围小于广义的,限于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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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涉外继承吗?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涉外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全国人大会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继承法》的上述规定作了如下解释: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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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代位继承吗?“代位继承”是一种继承制度,和“本位继承”相对应,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
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1]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看过“代位继承遗产份额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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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涉外合同吗?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涉外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 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第六,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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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标纠纷主要是指在商标竞争中,涉及类似商品的判断、近似商品的认定以及其他具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所引发的纠纷。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商标异议,二是商标争议,三是商标侵权。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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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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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称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禁止反悔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常所称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其含义是,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包括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或者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异议、再审程序)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美国,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要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限缩必须是以书面方式进行的,并记录在官方的专利审查档案中。因此禁止反悔原则在美国又称审查档案禁反言(file wrapper estoppel)。此外,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解释的著名判例Festo Corporation v Shoketsu Kinzoku Kogyo Kabushiki,该原则又被称为Festo estoppel。
在司法实践中,禁止反悔原则和 捐献原则一样,一般是作为对 等同原则的限制性规则来适用的。该原则禁止专利权人(或其他有权主张专利权者)对通过审查过程中为了获得授权而放弃的内容适用等同原则。其宗旨在于防止专利权人采取出尔反尔的策略,即在审查过程中为了容易地获得专利权而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各种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或者强调某个技术特征的重要性,在授权之后的侵权诉讼中又试图取消这些限缩或者声称该技术特征可有可无,以图应用等同原则来覆盖被控侵权物。
在中国,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了规定: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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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它与夫妻阵雨有什么联系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规定共同财产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规定个人特有财产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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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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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的并显示有支付金钱义务的凭证,广义上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你对票据纠纷了解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一条 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于出票人制作票据,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未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持票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情形而接受的,可以适当减轻出票人或者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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