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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 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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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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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拒绝强制交易,即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求偿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
(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2)服务的接受者;
(3)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的内容包括:
(1)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
(2)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推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消费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的长久和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专条加以规定,是对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切实实现至关重要。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力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10.个人信息权。又称消费者隐私权,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住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血型、病史、消费习惯等所有私人信息不被非法收集和非法披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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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阪的城市风光主要是一些大厦、瞭望观景台、博物馆、美术馆等景点。寺庙主要包括一些历史古迹和当地的寺庙,如大阪城、天王寺等。商业类型主要指城区内的商业街、摩天轮、主题娱乐公园等景点,如日本环球影城、道顿堀商业步行街、天保山摩天轮等。大阪是全日本最有名的“吃货天堂”,让人眼花缭乱的美食为市井气息浓厚的大阪增添了很多人气。今天小编带给大家的是日本旅游攻略,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第一天行程
1.从北京抵达东京成田机场
乘坐全日空NH956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第三航站楼至东京成田国际机场第一航站楼
2.成田机场至酒店
JR成田特快:Narita Airport Terminal 1——Narita Airport Terminal 2——Narita——Yotsukaido——Chiba——Tokyo
(5880日)
東京メトロ丸ノ内線:東京——銀座
東京メトロ日比谷線:銀座——東銀座——築地——八丁堀(東京) ——茅場町
(共160日)
3.横滨地标塔空中花园
東京メトロ日比谷線:茅場町——人形町——小伝馬町——秋葉原
(160日)
JR京浜東北線(快速):秋葉原——神田(東京)——東京——有楽町——新橋——浜松町——田町(東京)——品川——大井町——大森(東京)——蒲田——川崎——鶴見——新子安——東神奈川——横浜——桜木町——関内——石川町
(540日)
(二)第二天行程
1.浅草寺
東京メトロ東西線:茅場町——日本橋(東京)
東京メトロ银座線:日本橋(東京)——三越前——神田(東京)——末広町(東京)——上野広小路——上野——稲荷町(東京)——田原町(東京)——浅草(東武?都営?メトロ)
(共190日)
2.上野公园
東京メトロ银座線:浅草(東武?都営?メトロ) ——田原町(東京)——稲荷町(東京)——上野
(160日)
3.日本博物馆
从上野公园走路大概5分钟
4.新宿御园
JR山手線(内回り):上野——鶯谷——日暮里——西日暮里——田端——駒込——巣鴨——大塚(東京)——池袋——目白——高田馬場——新大久保——新宿
(190日)
5.银座
東京メトロ丸ノ内線:新宿——新宿三丁目——新宿御苑前——四谷三丁目——四ツ谷——赤坂見附——国会議事堂前——霞ケ関(東京)——銀座
(190日)
(三)第三天行程
1.台场
東京メトロ日比谷線:茅場町——人形町——小伝馬町——秋葉原
JR山手線:秋葉原——神田(東京)——東京——有楽町——新橋
(共190日)
ゆりかもめ:新橋——汐留——竹芝——日の出——芝浦ふ頭——お台場海浜公園——台場
(310日)
2.御台場海浜公園
从电车站下车后,顺路标御台場海浜公園,大概10分钟
3.日本未来科技馆
御台場海浜公園一直走过去,大概20分钟
4.秋叶原、涩谷、原宿、东京皇居、六本木Tokyo City View
ゆりかもめ:台場——お台場海浜公園——芝浦ふ頭——日の出——竹芝——汐留——新橋
(310日)
東京メトロ银座線:新橋——銀座
(160日)
(四)第四天行程
1.东京到京都
東京メトロ日比谷線:茅場町——八丁堀(東京)——築地——東銀座——銀座
東京メトロ丸ノ内線:銀座——東京
(共160日)
JR新干线光号Hikari:東京——品川——新橫濱——豐橋——崎阜羽島——米原——京都
(13020日)
2.京都站到酒店
京都市営地下鉄烏丸線:京都——五条(京都市営)——四条(京都市営)——烏丸御池
京都市営地下鉄東西線:烏丸御池——京都市役所前
(250日)
3.二条城
京都市営地下鉄東西線:京都市役所前——烏丸御池——二条城前
(210日)
4.京都御苑
京都市営地下鉄東西線:二条城前——烏丸御池
京都市営地下鉄烏丸線:烏丸御池——丸太町
(210日)
5.哲学之道
京都市営バス?204号:丸太町御前通——丸太町七本松——千本丸太町——丸太町智恵光院——堀川丸太町——府庁前——烏丸丸太町——裁判所前——河原町丸太町——丸太町京阪前-熊野神社前——岡崎道——岡崎神社前——東天王町——真如堂前——錦林車庫前——浄土寺——銀閣寺道
(220日)
(五)第五天行程
1.三十三间堂
京都市営地下鉄東西線:京都市役所前——三条京阪
京阪本線:三条(京都)——祇園四条——清水五条——七条
(200日)
2.伏见稻荷大社
京阪本線:七条——東福寺——鳥羽街道——伏見稲荷
(200日)
3.金阁寺
京都市営バス?59号:烏丸今出川——今出川新町——堀川今出川——今出川大宮——今出川浄福寺——千本今出川——千本上立売——乾隆校前——千本鞍馬口——ライトハウス前——千本北大路——金閣寺道——金閣寺前
(220日)
4.仁和寺
京都市営バス?207号在四条烏丸/市バス下車換乘京都市営バス?26号
京都市営バス?206号在烏丸七条/市バス下車換乘京都市営バス?26号
5.祗园、八坂神社
回到酒店走到祗园、八坂神社,大概20分钟
(六)第六天行程
1.京都去大阪
京都市営地下鉄東西線:京都市役所前——烏丸御池
京都市営地下鉄烏丸線:烏丸御池——四条(京都市営)——五条(京都市営)——京都
(250日)
JR特急HARUKA 21號:京都——新大阪——天王寺——關西空港
(3490日)
2.关西机场到酒店
步行至hotel nikko kansai airport
3.心斋桥奥莱
JR関空快速:關西空港——心斋桥
4.难波
JR関西本線:天王寺——新今宮——今宮——JR難波
(七)第七天行程
1.大阪关西机场乘坐当日往返长途车到奈良一日游,奈良公园站下车后,徒步进入奈良公园、春日大社、东大寺,返回大阪;
(1100日)
或者
2.JR特急HARUKA :関西空港——天王寺
(1030日)
JR関西本線:天王寺——奈良(共15站)
(350日)
(八)第八天行程
1.大阪城天守阁
JR特急HARUKA :関西空港——天王寺
(1030日)
JR大阪環状線(内回り):天王寺——寺田町——桃谷——鶴橋——玉造(JR)——森ノ宮——大阪城公園
(160日)
2.天满宫
出了大阪城公园徒步前往天满宫
3.关西机场展望台
机场1号巴士站乘坐免费巴士6分钟左右即到
(九)第九天行程
乘坐全日空NH990 大阪关西机场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第三航站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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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伤残、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你对人身保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身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居安思危不仅体现在对物质补偿的需求上,而且发展到越来越多的人寻求养老的保障、死亡的怃恤、伤残的给付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医疗、待业、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等,都使人们对人身保险有了进一步的需求。
1、开展人身保险是对国家社会保障措施的必要补充。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不同形式的人身保险,可以满足人民的要求,促进社会安定。
2、俗话说的好,人有旦夕祸福。人的一生中无法避免疾病、年迈和死亡,人身保险可以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无论对家庭还是个人,都可以提供各种保障,解决经济上的困难,解除后顾之忧,使人民安居乐业。
3、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身保险的潜力很大,将分散的、小额的保险费积少成多,并利用寿险资金长期性的特点加以充分运用,使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可靠保障。因为通过资金运用,进一步壮大了保险基金。
看过“消费者购买人身保险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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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搭售,又称强行搭售,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你对强制搭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搭售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规定强行搭售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具体实践中可以援引该法第20条的规定,使其承担责任。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受侵害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看过“消费者可能遇到强制搭售保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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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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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你对我国的卫生法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卫生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方面,国家必须加强立法活动,这是我国加入WTO后保证卫生行政行为符合WTO规则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适应国际形式、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可以建立起以卫生法律法规为龙头、以部门规章为必要补充、以政策作临时调整的卫生法律体系,从而保障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使自己国家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要求相适应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每一成员国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是WTO规则对各成员国法律制度内容上的原则性要求。因此,国家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对成员国的法律制度的原则性要求为依据,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就使自己国家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要求相适应,从而保证自己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法。
第二,为我国的卫生事业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实行以法治国。既然是以法治国,那么首先是应当让社会“有法可依”。要做到“有法可依”,就首先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为人们营造完善的法制环境,否则,以法治国就无从谈起。正是基于此,我国才加强卫生方面的立法;而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又可使人们有法可依;而只有法可依,才能要求人们有法必依,也才能对违法者追究责任即实现“违法必究”。这样,国家就可以通过卫生立法,建立起以卫生法律法规为龙头、以部门规章为必要补充、以政策作临时调整的卫生法律体系,从而保障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看过“关于我国卫生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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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包销 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你对证券包销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包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包销协议本身不是买卖合同,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一般交易条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的基本关系。明确出口方与包销商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包销商应自筹资金买断商品,并自负盈亏进行销售。
包销的商品、地区、期限。协议应规定包销商品的种类或型号,并对包销商享有经营权
的地理范围作出规定,这些都按出口商的营销意图和包销商的销售能力和所承诺的销售数量,由双方商定。包销期限即为包销协议的有效期限、通常规定为一年至两年,也有不规定期限,只规定中止条款或续约条款。
专营权。专营权包括专卖权和专买权。前者指出口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向包销地区内的其他客户出售包销商品。后者指包销商承诺只向协议出口方购买该项商品,不得向第三者购买同类商品或有竞争性的替代商品。其中专卖权是包销协议必不可少的内容,是区别于一般经销协议的主要条件。
包销商品的最低数量或金额,也就是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包销商必须向出口人承购的最低限额。也有的包销协议对此不作规定。
包销商品的价格和一般贸易条件。包销商品的价格可以一次性规定,也可以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按市场行情商定。一般贸易条件是指适合于协议期间每一笔交易的条件,如支付方式、检验索赔、保险,以及不可抗力等贸易条件,可在包销协议中予以规定,以简化日后买卖合同的内容。
看过“证券包销的概述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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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指的是以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你对消费者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消费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意义
它为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质量不达标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致命弱点,特别是食品和药品类的质量。
当前质量问题仍十分突出,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抽查2300个企业生产的75类2737种国内销售的产品,合格的1976种,抽样合格率为72.2%,产品质量尽管有明显好转,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一是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问题较大,在抽查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电焊机等13类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中,有70个产品系无证企业生产,仅16个合格,抽样合格率仅有22.9%;
二是部分中小及乡镇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假冒伪劣行为仍十分猖獗,不仅面广量大,而且规模有扩大之势,有些地方甚至已形成产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专业村”、“集散地”。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依照法律有效地治理假冒伪劣。
法律作用
它还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公平、平等的准则规范与调节各市场主体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各自的利益驱动,二者的利益关系并不总是一致的,而常常会出现矛盾,消费者又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其权益总是在不断受到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组织及其职能,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有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等,这就以法的形式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互关系与市场行为作了规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看过“消费者要如何正确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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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消费者申诉吗?消费者申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向国家行政机关申述意见,请求处理经营者违法乱纪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消费者申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申诉和投诉的对象不同:申诉是向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部门,而投诉是向社会团体(如消保委)或平等民事主体。
二、提出申诉和投诉的主体意愿不同:投诉必须是在双方都自愿调解的条件情形下,申诉则只需要一方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三、申诉和投诉的手段不同:投诉只是社会团体(如消保委)或平等民事主体所进行的民事调解,而申诉是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部门除了运用行政调解的手段外,还可以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手段。
四、申诉与投诉所产生的效力不同:投诉仅具有民事调解效力,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反悔调解就无效,申诉则具有行政调解效力,双方当事人如达成调解协议或做出处理决定,一般来说即具有行政执行力。
五、申诉与投诉的目的倾向性不同:投诉只是就双方争议寻求解决,而申诉除了寻求争议解决外,还附带或保留有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制裁或处罚侵权者的权利。
看过“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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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但是,消费者维权的时限是有规定的。下面一起学习消费者维权的时限规定的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到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试想,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如果不能自由选择,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选择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他买到不合格产品而商店拒绝退换,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骗时,他们会是一种什么感觉?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在我国,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么,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就无法生存下去。
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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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消费者维权有多少了解?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那么关于消费者权益维护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消费者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看过“消费者维权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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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那么你对消费者权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消费者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依法向经营者索取赔偿。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虚伪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消费者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索取赔偿的数额应所按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返还。
经营者有上述欺诈行为,又拒不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出控告,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看过“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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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你对公平交易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平交易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它为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质量不达标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致命弱点,特别是食品和药品类的质量。
当前质量问题仍十分突出,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抽查2300个企业生产的75类2737种国内销售的产品,合格的1976种,抽样合格率为72.2%,产品质量尽管有明显好转,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一是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问题较大,在抽查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电焊机等13类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中,有70个产品系无证企业生产,仅16个合格,抽样合格率仅有22.9%;
二是部分中小及乡镇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假冒伪劣行为仍十分猖獗,不仅面广量大,而且规模有扩大之势,有些地方甚至已形成产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专业村”、“集散地”。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依照法律有效地治理假冒伪劣。
看过“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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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么是消费者心理吗?消费者心理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和消费商品过程中的心理活动,是研究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劳务的行为规律的商业心理学主要研究领域之一。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消费者心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含义
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商品的效用。如粮食能充饥,衣服能御寒。商品的基本属性之一。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形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空气、草原等自然物,以及不是为了交换的劳动产品,没有价值,但有使用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 使用价值是一切商品都具有的共同属性之一。任何物品要想成为商品都必须具有可供人类使用的价值;反之,毫无使用价值的物品是不会成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物的自然属性。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使用价值是由具体劳动创造的,并且具有质的不可比较性。比如我们不能说橡胶和香蕉哪一个使用价值更多。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基础,和价值一起,构成了商品二重性。
看过“网上消费者的心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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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市场是指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购买的一切个人和家庭构成的市场,其中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消费者市场的相关法律知识。
按购买习惯
1.便利品。又称日用品,是指消费者日常生活所需、需重复购买的商品,诸如粮食、饮料、肥皂、洗衣粉等。消费者在购买这类商品时,一般不愿花很多的时间比较价格和质量,愿意接受其他任何代用品。因此,便利品的生产者,应注意分销的广泛性和经销网点的合理分布,以便消费者能及时就近购买。
2.选购品。指价格比便利品要贵,消费者购买时愿花较多时间对许多家商品进行比较之后才决定购买的商品,如服装、家电等。消费者在购买前,对这类商品了解不多,因而在决定 购买前总是要对同一类型的产品从价格、款式、质量等方面进行比较。选购品的生产者应将 销售网点设在商业网点较多的商业区,并将同类产品销售点相对集中,以便顾客进行比较和 选择。
3.特殊品。指消费者对其有特殊偏好并愿意花较多时间去购买的商品,如电视机、电冰箱、化妆品等。消费者在购买前对这些商品有了一定的认识,偏爱特定的厂牌和商标,不愿接受代用品。为此,企业应注意争创名牌产品,以赢得消费者的青睐,要加强广告宣传,扩大本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同时要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和维修工作。
耐用程度
1.耐用品。指能多次使用、寿命较长的商品,如电视机、电冰箱、音响、电脑等。消费者购买这类商品时,决策较为慎重。生产这类商品的企业,要注重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同时要做好售后服务,满足消费者的购后需求。
2.非耐用品。指使用次数较少、消费者需经常购买的商品,如食品、文化娱乐品等。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除应保证产品质量外,要特别注意销售点的设置,以方便消费者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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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技术分析方法正朝着综合性、多学科性纵深方向发展,那么你对股票技术分析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股票知识技术分析概述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技术分析是历史经验总结。在长期的交易实践中,交易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总结,于是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分析方法。方法之多,完全可以构成一个技术分析大家庭了。在这个大家庭中,除了有K线分析、形态分析、移动平均线分析、指标分析外,还有波浪理论、江恩理论等。这么多东西,对于初学者而言,的确不是三、五天就能看明白的。不过,只要有心,慢慢地看去,理解起来也不是很难。再加上现在资讯发达,打开电脑中的行情页面,不用你计算,也不用你画图,各种技术分析的东西都可以按照你的需要随时调出来。初学者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将这些方法的含义搞清楚就行了。
K线图形似蜡烛,又称蜡烛图。在K线图中,每根蜡烛代表一个规定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可以是5分钟、60分钟、一天、一周、一月甚至是一年,如果是一天,则称为日K线图;如果是一月,则称为月K线图。K线图中,只保留该时间段内的四个价格,那就是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和最低价。
绘制K线图的规则是:纵轴代表价格,横轴代表时间,开盘价与收盘价形成一个矩形。当收盘价高于开盘价时,这个矩形以白色表示,称为阳线;如果开盘价高于收盘价,这个矩形以黑色表示,称为阴线。有时为了加强视觉效果,还用红色代表阳线,蓝色代表阴线。最高价和最低价的画法是:在相应的价位上作点,然后用线段与矩形相连。这时,最高价与矩形相连的一段称为上影线,最低价与矩形相连的一段称为下影线。
看过“股票知识技术分析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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