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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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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方面有何新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决定”和“执行”程序分别设为独立的一节,内容包括:处罚的决定机关、行政拘留的折抵、当事人的权利、治安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办案期限、处罚的执行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新规定:
1、赋予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
3、取消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处罚;
4、缩短了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5、增加了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的义务;
6、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7、取消了复议前置,赋予了被处罚人自行选择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8、取消了被侵害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审查权;
10、明确规定了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投所执行;
11、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二、决定治安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何折抵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一项规定:“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四、如何运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
根据全国人大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以予以收容教育。对其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其改掉恶习。
七、如何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八、如何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有关送达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如何适用听证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二项规定:“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p#副标题#e#
十一、如何适用治安案件的简易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十二、如何理解被处罚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四项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对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处罚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复议机构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十三、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赋予被侵害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剥夺被侵害人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被侵害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依法获得法律救助: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被侵害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其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被侵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十四、行政拘留如何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三项规定:“送达拘留所执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将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并交付执行,拘留所依法办理入所手续后即为送达。
十五、如何当场收缴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6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有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十六、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有哪些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被告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七、如何处理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如何处理交纳保证金后逃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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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那么它有什么新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赋予被侵害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剥夺被侵害人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被侵害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依法获得法律救助:(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被侵害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其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被侵害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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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吃饭不给钱的无耻逃单行为,这种吃“霸王餐”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一些常见的套单现象和一些防止逃单的方法。
9月18日,淇滨区华山路某饸饹面馆内,一名男子领着孩子去吃饭。饭后,这名男子对服务员说:“孩子要尿尿,我让孩子上完厕所后再来结账。”可谁也没有想到,这名男子一出饭店门就打算骑车离开。幸好,服务员发现得及时,将该男子拦住。“后来,经过我们了解,这名男子是忘了带钱。”该饭店老板时先生对媒体说,类似事件在他的饭店里时有发生,一些顾客会假装接电话或上厕所,走出饭店门后迅速离开,以达到逃单的目的。
时老板告诉媒体,后来,遇到这种情况,他会安排服务员跟随顾客,避免逃单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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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跳楼讨薪是这么多年来的一种讨薪现象,当事人的境遇确实可怜,但这并非是可以随意上演跳楼讨薪戏码的理由。跳楼讨薪涉及到警方出警、治安管理等问题,讨薪应该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一些相关资料。
昨日上午9时52分,合肥井岗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有人报警,有多位农民工在蜀山区樊洼路上的XX老年公寓,又说要跳楼。井岗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农民工一方因为工资纠纷到该老年公寓吵闹。
民警当场平息吵闹场面,告知农民工一方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并把工地的一名负责人叫来跟农民工方协商,随后后民警离开现场。
当天上午11时16分,井岗派出所再次接到XX老年公寓因经济纠纷,现有农民工在6楼楼顶扬言要跳楼。井岗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楼顶上的人还是第一次出警到该公寓闹事的那批人。
民警当即指令楼顶上的人下来,但他们拒不服从民警指令。整个过程,农民工方共有8人一共在楼顶上待了有一个小时左右,引来了众多人员围观。后来经过多次法制宣传,加上农民工家属做工作,楼顶上的人才陆续下来。
当晚,8名农民工加上一名包工老板,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警方处以5日、7日不等的治安拘留,并在今早被送往拘留所。警方提醒,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可采取极端方式维权,因为用跳楼方式讨薪不仅危害自身,还妨碍公共安全危害公共秩序,建议广大民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维权。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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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而制定。适用本法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知识。
一、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根据2005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故意毁坏财物的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
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坏财物的治安处罚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大家要学会控制自己,不要做出违法行为。相信经过小编的讲解,你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的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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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作为领导的助手,平时接触的都是有身份、地位的人士,着装得体既显示出自己的修养、气质、爱好、也衬托出组织的精神风貌。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浅谈秘书服饰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秘书在办公室着装的服饰应以端庄大方、稳重高雅为宜。因为款式太过时髦,别人光注意看你的服装,会忽略了你本人,只有穿着服装大方得体,别人才会同事注意到你这个人。好的服装质地和好的服装款式,既能够恰如其分的表现你的身份和地位,还能增加别人对你的信任和好感。
秘书除了准备几条颇具品位的深色或浅色长裤,增加一些成熟和干练感觉之外,更多地应该选择穿着裙装,因为裙装比较精神和优雅,行为也方便,而且很有职业女性的味道。但是,在选择裙装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裙子的长度,裙子的长度是视你自己的腿型与膝盖的匀称好看与否决定的。当然,过短的裙装绝不合适在办公室内穿,因为既不方便又不雅观。
办公室内着装色彩不能太艳,否则会影响别人的注意力,明晃晃的容易给人不安定的感觉,影响工作。适宜的色彩是柔和雅淡的颜色如灰色,这会给人一种舒适稳重容易接近的感觉,而且和目前国际流行的办公家具的颜色也较协调。
办公室的服饰还有根据当天的天气情况、个人的情绪、当天的约会安排来设计搭配或选择合适的上班服装。
一件质地精良、手感良好、设计大方的上衣配一条垂坠的长裤,或是配一条做工考究的裙子;颜色可以是单色,也可以是同色系,但全身上下以三色为限,色彩应协调,款式应明快,质地应柔软滑爽或有垂坠感。对于秘书来讲,好的服装是个人及企业形象的标志,是必需品。他能显示出权威性和亲和力,便于和客户之间的沟通,更便于创造与调节办公室内的氛围。
鞋子和袜子被称为脚部时装和腿不是装,颇为重要,合体的鞋袜能增进女士一身衣着的整体美,也就更显示了女性的魅力和内涵。
皮包
对职业女性来说,皮包、手袋是最好的饰物与装饰品。皮包、手袋是职业女性身份的标志,应选择质地优良、款式精美的手提式皮包。皮包的颜色应与季节、服装、场合、气氛相协调。如在严肃社交场合,可使用颜色较暗、形状较方正的提包;夏季提包应小巧淡雅;冬季提包可以是艳丽明快型。
项链
金项链给人一种娇贵富丽的感觉;白玉透亮的珍珠项链给人以清新脱俗之感;雕成花球状的不透明象牙白或骨质白项链会使人产生高雅的美感;宝石项链无论什么款式都会产生雍容华贵的效果。
项链是佩戴时间长、范围广泛的重要首饰,佩戴项链时,要注意与服装、颈项和肤色相配合。如夏季衣着单薄,佩戴金银或珠宝项链都可;浅色毛衫要佩戴深色或艳一些的宝石类项链;深色毛衫要佩戴浅或透明的宝石类项链;矮胖圆脸体形者适合佩戴较细而长的项链;细长脖颈者应佩戴贴颈大珠短链的项链。
耳环
耳环的质地有金银、钻石、珍珠、人造晶体四大类。
选择耳环的色彩应和服装色彩相协调。纯白色的耳环或金银耳环可配任何衣服;色彩鲜艳的耳环应和服装色彩相一致或接近。
钻石耳环或珍珠耳环则应配以深色高级天鹅绒旗袍或礼服。
耳环的造型应和脸型相配。方脸型、圆脸型的人,不宜佩戴面积较大的扣式耳环;下颌较尖的脸型适合佩戴大耳环;宽脸型应佩戴体积较小、形状长且贴耳的耳环;戴眼镜的人最好不戴大的环形耳环。
戒指
戒指质地分金银、钻石、翡翠等,造型分方型、浑圆、雕刻、镶嵌等。
购买时,须选配与手指形状、肤色相配的戒指。手指多肉者,宜佩戴一些没有花纹、体积较小的戒指;手指纤细的,最好佩戴有装饰的戒指;手指短小的,不适合又粗又大的指环;手指过长者,可戴一些有花而两枚重叠型戒指;褐色皮肤的手,戴金戒指比较协调,有高雅感;手背肤色偏黑,可选暗褐色或黑色宝石戒指。
戒指一般只戴一枚,且应与耳环、项链统一造型与质地,否则俗气。
戒指的佩戴已经具有了约定俗成的意义:
戴在食指上,表示无偶尔寻求恋爱对象或表示求婚。
戴在中指上,表示已在恋爱中。
戴在无名指上,表示订婚或完婚。
戴在小指上,表示独身或终身不婚不嫁。
以上从秘书的办公室着装、公务着装、秘书饰品的选择和佩戴上简明扼要的说明了作为秘书所具备的服饰礼仪规范,秘书作为公司高层的门面,在服饰方面的礼仪规范必须是非常得体的,这不仅反映了作为秘书本身的职业素养,同时也折射出这个公司或者企业的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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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桌礼仪,一个在我们身边我们每天都接触可是都不太重视的礼仪,那么你注意过吗?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浅谈餐桌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环境优雅的高档餐厅,我跟那儿大声说笑,一样不合适。
汤很远,怕洒出来,就不去喝。这在某些场合确实是一种礼貌。 但若那汤是亲友精心烹饪的,连尝都不尝一下,这同样也不礼貌。烦请别人帮忙盛一碗或许比较合适。
若长辈不喜欢吃饭文静,那和他们吃家常饭的时候就多说些话,试图让自己显得狼吞虎咽一点。
让同桌的人感到舒适自在才是得体的餐桌礼仪吧。
其实这让我蛮惊讶,因为之前我的餐桌礼仪和原po主基本相同,都是细嚼慢咽这一类型,家中长辈也常教导我吃饭一定不要吧唧嘴。不过仔细想想这位网友的答案还是有一定的道理,只不过这样的餐桌礼仪更像是人情世故的一种。
总结几点大家普遍赞同的:
1、小辈主动坐上菜口这种位置不算太好的地方。这里要说到座次问题,但是可能各地习俗不一样,暂且不表,不过这一点是年轻人需要注意学习的地方。
2、如果是圆转桌吃饭,小辈不要转,要让长辈转。在别人夹菜的时候不能转。
3、普通情况下吃自己跟前儿的菜就好,不要特意站起来吃远的菜。
4、敬酒或被敬酒,小辈的杯沿儿要低于长辈的杯沿儿,这一点可能会被忘记,所以应该说出来提醒一下大家。
6、吃饭别玩手机,餐桌上是很不礼貌的。
7、剔牙要捂着嘴,吃剩的食渣要放在餐盘里。餐具之间尽量不要发出敲打声。
8、 多人聚餐,家庭聚餐要长辈或者说话最有分量的人动了筷子或者发动大家吃再动筷子;单位聚餐要领导先开动自己再应和这是肯定的也是最基本的。
9、 有眼色。这个比较笼统,具体要多观察,多练习,才会做到滴水不漏以及自然而然。比如,领导的饮料洒到桌子上了,不要大惊小怪惊呼,迅速且自然地拿出纸巾替他擦干净,如果面积大,迅速叫服务员处理,并递给领导纸巾让他处理身上的污渍。切忌不要亲自替领导清理身上的污渍,尤其是异性,很不礼貌。(这里只是举个例子,具体很多细节需要多观察,多做)
其实中国人喜欢热闹这是几千年下来的文化传统,而饭桌文化是传统文化最直接的最具化的形式之一。很多场合其实只是借助于吃饭的形式,来达成一种沟通。所以总结一下,小编觉得还是要多长眼色,提高自己的情商。家人之间虽然随意一些但依然还是要讲究个礼貌问题,朋友同事那更要注意了,其实细节还是很体现我们的教养的。
推荐大家学习金正昆教授的礼仪讲座,附一个视频连接,希望我们共同学习礼仪之道,成为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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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的电话礼仪中表示,电话作为现代通讯联络的手段,在企业运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客户第一次打电话到某公司时,秘书明朗的声音。清晰的吐字、礼貌的语言和适度的措词会给对方留下深刻而又美好的印象,同时也会使对方对该公司产生深刻而美好的印象。反之,对方就会对接电话者甚至该公司产生不好的印象。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浅谈秘书的电话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记准电话,以免打错
如果拨错号码,应礼貌地向对方道歉,不可随手挂机,然后向对方说:对不起。
选择恰当的拨打时间
如无紧急情况,一般白天应在8点以后(假日在9点以后),夜间则在22点之前,以免打扰他人休息。有午睡的季节,不应在中午打电话,一般通话时间以3~5分钟为宜,伎俩提高通话效率,减少占用时间。
拨打电话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
通话以前,应对谈话内容与目的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避免词不达意,结结巴巴的通话。
发传真时的礼节
如发传真,而对方使用的又是电话/传真两用机,也就是两种机器使用同一个电话号码,你可先拨通对方号码,通知对方:您好,请打开传真机,我有传真件发给您,谢谢。待耳机中听见尖利独特的传真记号时,便可发送传真件。
代拨电话的礼节
如果是为上司或同事代拨电话,接通电话后先确认对方身份,然后客气地请对方稍后,告诉对方谁要和其通话,然后把电话转给有关人员或用手捂住话筒请委托者来接电话。
在办公室内避免打私人电话
不可占用公司电话谈个人私事,更不允许在工作时间通过电话与亲朋好友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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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吃饭的时候要注意很多餐桌礼仪(テーブルマナー),比如,筷子的使用就大有学问---筷子取出后,筷袋应纵排于事物左侧,或放置座垫旁。筷子则横摆,用餐中途要将筷子放回筷枕,一样要横摆,筷子不能正对他人。筷子如果沾有残余菜肴,可用餐巾纸,将筷子擦干净,不可用嘴去添筷子。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浅谈日本的餐桌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使用筷子的禁忌有很多,这些筷子的使用方法给人一种不敬或不洁的感觉,在日语中统一称为“嫌い箸”(筷子使用禁忌),现在列出几个较常见的“嫌い箸” (筷子使用禁忌),不知大家在吃饭时有没有注意到没呢?
插筷(刺し箸):向拿叉子似的,将筷子插向食物;拖拉筷(寄せ箸):用筷子将远处的盘子拖向自己;舔筷(舐り箸):用舌头舔粘在筷子上的食物;泪筷(涙箸):从筷尖儿往下滴汤汁;扒筷(かき込み箸):将碗放在嘴边,用筷子将食物扒拉到嘴里;疑筷(迷い箸):不知道“该吃什么好呢”,而拿筷子在餐桌上四处游移;咬筷(噛み箸):用牙齿咬筷子的前端。
在日本人家就餐时一定不要犯上面的那些忌讳,去日本人家做客,进餐时,如果不清楚某种饭菜的吃法,可以向主人请教,尝完一道菜,要有礼貌地作出评价,如:美味しいですね(真好吃啊!)。饭不够的话,可以向主人提出加饭,但是一定要适量,因为剩饭剩菜在日本是一件很不礼貌的事儿。一般到日本人家做客时最好带上礼品,不一定要很贵重,重在表达心意,比如说红酒,自己亲手做的沙拉,点心或是鲜花等等都是比较好的选择。日本人认为送一件礼物要比说一声“谢谢”的意义大很多,因为它把感激之情用实际行动表达出来了。
1. 筷子
在日本,食用大多数日本料理时皆会使用筷子。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必须知道一些使用筷子的基本规则。首先,你不能将筷子插在饭碗里,这是个忌讳,因为会使日本人联想到丧礼。在日本,此习俗也称为Tsukitate-bashi(突き立て箸)。
将你的筷子放在碗旁,不要插在里面。此外,你也不能跟其他人用筷子来传递食物。这也与日本丧礼的传统仪式有关。
2. 表达
或许许多人都已对此礼仪十分熟悉了。当我们即将开始用餐前,日本人会说「Itadakimasu!」。当用完餐后,你可以说「Gochiso sama deshita!」。这些用语代表你感激他们招待的所有食物。
3. 干杯!
日本人特别喜欢与其他人一同享受一杯茶、清酒,或其他类型的饮料。若要遵循此传统,我们最好不要只装满自己的茶杯或玻璃杯。
在享用饮料时,日本人习惯为周遭的其他人倒饮料。所以你和你的朋友会互相倒饮料给对方。在所有人的饮料都准备好后,就可以说「干杯!」并开始饮用。
4. 吃面
当你在日本时,吃面一定会是你的主要行程。这里有许多吃拉面的地方,可能是餐厅,也可能是附近的小吃摊。
有一个特别的方式能完善你的吃拉面体验:将面浸在汤汁中,然后尽你所能地大声啜食!让你周遭的人听到你的啜食声。这不只是享用拉面最理想的方式,若你吃拉面吃得太安静,对厨师还是一种彻底的侮辱。
5. 付款
用餐完结帐时,你必须前往收银台。在座位上付帐并不常见。你会在收银机附近发现一个小托盘;你可以将钱放在里面。此外,日本没有给小费的习惯。如果你留一些钱在桌上,餐厅人员很可能会追出来,将这些钱物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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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是现代生活中最常见通讯工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能通过电话粗略判断对方的人品、性格。因而,掌握正确的、礼貌待人的打电话礼仪是非常必要的。下面读文网小编就跟大家浅谈一下打电话的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1)、做好打电话前的准备:做好思想准备、精神饱满;要考虑好通话的大致内容,如怕打电话时遗漏,那么记下主要内容以备忘;在电话机旁要有记录的笔和纸。
(2)、电话拨通后,应先说“您好”,问对方:是某单位和个人。得到明确答复后,再自报家门,报单位和你个人的名字。
(3)、如对方帮你去找人听电话,此时,打电话的人应拿住话筒,不能放下话筒干别的事。
(4)、告知“某不在”时,你不可“喀嚓”就挂断,而应说“谢谢,我过会儿再打”或“如方便,麻烦您转告”或“请告诉他回来后给我回个电话,我的电话号码是……”
(5)、电话拨错了,应向对方表示歉意,“对不起,我打错了”,切不可无礼的就关断电话。
(6)、如要求对方对你的电话有所记录,应有耐心,别催问:“好了吗?”、“怎么这么慢!”
(7)、打电话时,要口对话筒,说话声音不要太大也不要太小,说话要富于节奏,表达要清楚,简明扼要,吐字清晰,切忌说话矫揉造作,嗲声嗲气。
(8)、给单位打电话时,应避开刚上班或快下班时间,因为接听电话的人不耐烦。居家打电话宜在中饭或晚饭或晚上的时间,但太晚或午睡的时间不宜。
(9)、通话应简单明了,对重要内容可以扼要地向对方再叙述一遍,以求确认。
(10)、不占用公司电话谈个人私事,更不允许在工作时间用电话与亲朋好友聊天。
(11)、通话完毕,应友善地感谢对方:“打搅你了,对不起,谢谢您在百忙中接听我的电话”,或者“和您通话感到很高兴,谢谢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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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暇疵担保责任有多少了解?暇疵担保责任又分为权利暇疵担保与拍卖标的物暇疵担保,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暇疵担保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权利瑕疵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标的物所有权一方将所有权利或部分权利移交另一方时,其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
标的物原所有权一方必须承担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
权利瑕疵的种类:
1、所有权;
2、知识产权;
3、其他物权(即标的物所有权以外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4、债权中的租赁权;
5、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
看过“浅谈拍卖中的暇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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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那么你对拖欠工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拖欠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施工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环节,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之一。如何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管理
强化对建设施工项目资金审验、施工许可、招投标、工程分包等方面的监管。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施工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
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规范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切实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指导、监管。严格实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实名制。工资由建设施工项目部单独列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施工项目,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会同人社部门对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情况进行检查。
人社部门将加强日常巡视检查,与行业主管部门互相配合,指导并督促新开工建设施工项目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企业应预存而未预存的,必须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预存到位。
由业主单位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铁路、公路、水利等政府出资的建设施工项目,其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督促业主单位落实企业工资保证金,对发生欠薪事件的建设施工项目,责成业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确保被拖欠的工资及时足额清偿到位。
及时处置建设施工领域群体性事件。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因欠薪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须督促施工单位积极筹措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协助施工单位核实被欠薪人数及金额,确保工资足额发放至被拖欠的农民工手中。
对以欠薪为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或煽动人员聚众闹事、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甚至发生打砸抢等恶意计薪的行为,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严肃处理。
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企业,并通报人民银行将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曝光,并纳入本行业信用考核体系,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被确认存在恶意欠薪行为的企业,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同时,政府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和清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工资拖欠问题产生的根源。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断完善此项工作的长效机制。县人社部门发挥由各部门组成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落实、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和协调涉及源头性问题的欠薪案件和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的案件。县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专题会议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乡镇、企业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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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工资的因素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种。
1、内在因素
所谓影响工资的内在因素,是指与劳动者所承担的工作或职务的特性及其状况有关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的劳动
关于 劳动,可区分为三种形态,一是潜在劳动形态,也就是蕴藏在劳动者身上的劳动能力,潜在劳动形态对工资的影响在不同工资体系中是不一样的,在职能工资制下,潜在劳动形态比在年资工资制及 职务工资制下得到更为突出的重视。潜在劳动形态发挥的结果首先表现为流动形态的劳动,它可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成为计时工资的依据。流动形态劳动最终会凝结为 物化劳动形态,它可以用生产的产品数量或工作数量的多少来衡量,成为计件工资的依据。#p#副标题#e#
2) 职务的高低
职务既包含着权力,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3)技术和训练水平
原则上,技术水平越高,所受训练层次越深,则应给予的工资越高。这份较高的工资不仅有 报酬的含义,还有积极的激励作用,即促使劳动者愿意不断地学习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水平,并从事更为复杂和技术要求更高的工作。
4)工作的时间性
对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他们所从事的工作通常都是长期的,而另外一些劳动者则从事季节性或临时性的工作,这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无论是以小时、周还是以月计算的,一般都比正常受雇劳动者的工资为高,其基本原因可归纳为三个:
一是,这些人在工作季节或期间过去之后,可能会不容易找到工作,而在 失业期间他们将没有收入来源;
二是,这些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很可能得不到 社会保障的保护,因为雇主或企业通常不需要为他们支付 劳动保险等费用;
三是,这些劳动者很可能不享受企业福利,所以,工资支出应适当高一些,以为这部分劳动者的生活提供一定的缓解余地。
5)工作的危险性
有些工作具有危险性,妨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人的生命,还有些工作具有比较恶劣的工作环境,这样他们的工资就应当比在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的人的工资为高。这种高工资的作用一方面用于补偿他们的体能消耗、耐力和冒险精神,另一方面,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也是一种鼓励和安慰。
6)福利及优惠权利。
有些企业办有种种福利或给予职工若干优惠待遇,作为职工工资收入的补充,而没有福利或优惠的企业,则需在工资方面给予适当的弥补,方能维持企业骨干人员的稳定。
7)年龄与 工龄。
从理论上讲,工龄并不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不能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因此工龄不属于 按劳分配的范畴,但在实际上, 工龄往往是影响工资的一个很重要因素,这是由以下几方面的作用决定的:
补偿劳动者过去的 投资。
保持平滑的年龄收入曲线。
减少 劳动力流动。连续企业工龄与工资收入挂钩能起到稳定职工队伍,降低企业成本的作用。
2、外在因素
所谓影响工资的外在因素,是指与工作的状况、特性无关,但对工资的确定构成重大影响的一些 经济因素。与内在因素相比,外在因素更为具体而易见。
1)生活费用与 物价水平;
2)企业负担能力;
3)地区和行业间通行的 工资水平;
4)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
5)劳动力的潜在替代物;
6)产品的 需求弹性。
看过“浅谈建筑领域拖欠工资的预防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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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物权法定原则吗?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法中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灵魂。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重要特征。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担保分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即担保物权的分类。
看过“浅谈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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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你对商业秘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看过“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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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而质权,亦称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看过“浅谈抗辩事由对抗质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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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其中汉字字体也是一种,你对汉字字体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汉字字体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则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到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地域性
地域性是除非国家间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在特定地区依特定之法或程序产生,也只在该地区生效。
时间性
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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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网络著作权吗?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网络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网络著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可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网络著作权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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