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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相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那么贩卖不同的数量是否受到的刑罚也不相同呢?贩卖毒品的量刑是多少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从严惩处,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
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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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毒委于2016年2月18人日上午在北京发布了《2015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报告》指出涉毒犯罪呈低龄化趋势。下面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报告指出,当前全国毒品犯罪中枪毒同流、武装贩毒时有发生,有组织化、暴力化、武装化特点更加明显。2015年全国破获的涉枪毒品案件257起,缴获各类枪支466支,子弹3万发,同比分别上升52%、40.4%和843.4%。
中国境内的海洛因和_片剂主要来源于“金三角”缅北地区,“金新月”海洛因、南美可卡因也有部分流入。报告显示,2015年云南、广西、四川、贵州执法部门缴获“金三角”海洛因7.3吨、_11.2吨,分别占全国海洛因、_缴获总量的83%和93.3%。
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毒品问题呈现出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人员比例下降,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比例上升,吸毒人群覆盖各个年龄段、不同文化程度、各个社会职业群体。其中,以青少年为主体的滥用合成毒品问题突出,吸毒人员低龄化趋势明显,不满18岁的吸毒人员比例已达1.8%。
同时报告也显示,利用网络贩毒问题突出,2015年全国破获互联网涉毒案件1.5万起,关停取缔涉毒网站832家,关停涉毒通讯账号576.8万个,通报工信部门封堵涉毒境外违法网站1471个。
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刘跃进表示,当前全球毒品问题仍处于加剧扩散期,我国毒品形势面临严峻复杂的局面,禁毒工作面临着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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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设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其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或者适用原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中国的立法体制,行政处罚法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规章
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员会依法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如《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规章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处罚法除了以专门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表现以外,大量的是以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和行政处罚专章的形式存在的。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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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制造毒品罪的相关知识。
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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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教唆的相关法律知识。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例如,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但乙到达现场后只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反之,A教唆B实施盗窃行为,但B实施了抢劫行为的,对A仍应认定为盗窃罪。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注意: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与强迫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6)引诱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3、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间接教唆也成立犯罪。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
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根据所教唆的犯罪性质确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对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联系:
(1)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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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你对经济犯罪了解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金融凭证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0000以上。
三、票据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用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四、贷款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贷款的原始合同和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4、犯罪嫌疑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资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帐页等相关证据。复印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五、合同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担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担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或其他证据。
7、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请提供实物样品。
8、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9、其他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六、挪用资金案
1、单位报案的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本人填写的登记表、任命书、犯罪发生期间的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借贷凭证、物品库存、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10000-30000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20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p#副标题#e#
七、职务侵占案
1、单位报案需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一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5000-10000元以上。
八、集资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资金流向。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0元以上;单位500000元以上。
九、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要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提供伪劣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假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生产计划书等物证和书证。
4、提供合格产品的实物或照片、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标准等书证。
5、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地点、数量、价值、销售去向。
6、可能的话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
7、本罪起点:销售金额50000元以上。
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纳税人性质。
4、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或存根联、记帐联,如无则提供发票号码或开票单位、受票单位名称。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税额。
6、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凭证、税务申报资料。
7、本罪起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合法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5、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样品或照片。
6、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样品或照片。
7、提供已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数额依据。
8、尽可能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
9、本罪起点:
A、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B、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
C、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保险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索赔申请材料。
5、已支付的保险金相关凭证。
6、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7、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的证据。
8、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50000以上。
十三、逃税案
1、书面报案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案的要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4、伪造、变造、隐匿的帐册、记帐凭证、票据、假产品入库单等书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5、偷逃税款的数额。
6、本罪起点:
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B、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C、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十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讲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职务证明。
5、受贿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6、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7、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十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存款凭证、记帐凭证、宣传单、广告、说明书等书证。
3、存款人已取得的资金凭证、尚未取得应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4、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后的资金去向。
5、本罪起点:
A、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B、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C、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D、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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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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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则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到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地域性
地域性是除非国家间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在特定地区依特定之法或程序产生,也只在该地区生效。
时间性
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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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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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这种行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作恶,危害社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罚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
2、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49条、第356条的规定,有如下从重处罚的情节值得注意:
(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2)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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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这是违法的行为,更是丧尽天良的作为。小编在此整理了毒品犯罪的概念与处罚规定,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6、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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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孕妇、哺乳期妇女涉嫌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六、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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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毒品犯罪的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
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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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对于犯罪未遂你了解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知识。
未终了未遂和终了未遂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如甲潜入仓库盗窃,在刚刚打开保险柜,尚未来得及往外取财物时,即被保卫人员抓获。
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刑法规定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如乙为了杀害丙,用木棍猛击丙的头部5下,以为丙已经死亡而逃离现场,但丙被路过的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
就离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来看,实行终了未遂要比实行未了未遂离犯罪既遂较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不能犯未遂还可继续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错误认识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如将白糖当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图毒死他人。所谓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如将野猪当作人射杀。
一般认为,就实际造成犯罪结果的可能性上来讲,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量刑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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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累犯吗?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累犯的相关法律知识。
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
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
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
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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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天是万物成熟收获的季节,也是人体阳消阴长的过渡期。
1、大枣桂莲粥做法
将淘洗净的糯米、大枣、莲子一同入锅加水适量,先用旺水烧开,再转用文火煮熟,待煮至浓稠时加入桂圆肉和适量冰糖,再稍煮一会儿即可食用。
此方具有生津润燥、安神养血之功效,适用于心脾两亏、气血不足、食欲不振、四肢无力、失眠多梦等症,并对阳痿、遗精、早泄等症也有良效。
2、红枣菊花粥做法
材料:红枣5-10枚、黑米100克、菊花15克,
用法:加清水适量煮粥,待粥煮至浓稠时,放入适量红糖。
功效:此方具有健脾补血、清肝明目之功效,常食用可使面部肤色红润,起到保健防病、驻颜美容的作用。
3、薏米红枣粥做法
用料:薏米50克,红枣10枚,糯米100克,红糖适量。
制法:
1、将薏米、糯米分别淘洗干净,用清水浸泡4小时,捞出沥干;红枣洗净沥干。
2、把薏米、糯米一起放入锅内,倒入适量(800毫升)清水,先用大火煮开后转至小火,再加入红枣,熬至米粒糊化成粥状,即可盛出食用,依照个人偏好可加红糖。
功效:暖脾胃,补中益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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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万物复苏、生机勃勃,同时也是阳气生发的季节。中医认为,每个季节都有最适合的食物,适量食用可起到很好的养生功效。
春季吃葱可补维C
葱中的维生素C含量比苹果高10倍,比柑橘高2倍。葱还含有葱蒜辣素,有较强的杀菌之作用。
温馨提示:大蒜250克,葱白500克,切碎加水2000毫升煎煮,日服3次,每次一茶杯,可预防流感;若是胃痛、胃酸过多,消化不良的人可将大葱头4个捣烂,调入红糖200克,连服数日有效。
健脾益气要吃山药
山药尤宜于春季食用,它营养丰富,具有健脾益气,可防止春天肝气旺伤脾;可以补肾益精,可增强人体抵抗力。
温馨提示:大米煮成粥,加入白糖和蒸熟捣烂的山药泥搅匀,可健脾补肺,强身健体,滋肾益精,非常适合体弱多病者和中老年人食用,若再加入红枣煮,则滋补效果更好。
春季杀菌可吃大蒜
大蒜具有很强的杀菌能力。据最新研究发现,大蒜还具有一定补脑作用,富含维生素B1能抵制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危害。
温馨提示:不可空腹生食;肾、肝、膀胱有疾者在治疗期间应免食;心脏病和习惯性便秘者应注意少食;不可与蜂蜜同食。
体弱者吃点大枣
大枣性味甘平,尤宜春季食用。
温馨提示:对于身体较虚弱、胃口不好的人,平时可多吃点枣米饭:即以大米为主,配上点红枣,色泽鲜艳,爽口润甜。
韭菜最利阳气生发
韭菜富含糖、蛋白质、维生素A和维生素C、钙、磷以及挥发油等。另外,韭菜还含有抗生物质,具有调味、杀菌的功效。
温馨提示:俗话说“韭菜春食则香,夏食则臭”。春天气候冷暖不一,需要保养阳气,而韭菜性温,最宜人体阳气。
高血压及便秘者吃菠菜
菠菜的胡萝卜素含量可和胡萝卜媲美,一个人如每天吃50克菠菜,其维生素A就可满足人体正常需要;维生素C的含量比西红柿高一倍多。
温馨提示:便秘、高血压、头痛、面红者,可用鲜菠菜洗净放入开水中烫上三五分钟,取出切碎,用少许香油、盐等伴食,一日两次当菜食用很有疗效。菠菜含有草酸,与体内其他食物中含钙质结合,形成一种难溶解的草酸钙,这就不利于人体对钙质正常吸收。所以不宜过量。
头晕头痛者吃点荠菜
荠菜味甘淡、性微寒,能清肝明目、凉血止血、清热利尿。
温馨提示:高血压、动脉硬化病人,每日用鲜荠菜60克,加水适量,煮开锅后,打鸡蛋3个、吃鸡蛋喝汤,可以改善头晕头痛的症状。
春季补铁吃莴笋
莴笋含有多种维生素,其中以铁含量较丰富。
温馨提示:莴笋叶的营养成分高于莴笋,其中胡萝卜素高100多倍,维生素C高15倍,因此,不宜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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