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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4月后再犯罪的处罚认定汇总2篇

你知道累犯吗?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累犯的相关法律知识

累犯的特征

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

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

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

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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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4月后再犯罪的处罚认定

案例介绍

桂某出狱后不思悔改,短短4个月内又走上犯罪道路,通过诈骗和盗窃非法牟利2万余元。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桂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退赔违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桂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2月出狱。同年6月,桂某在刘某处以每天200元的价格租赁一辆小车,并将该车开到蕲春县高某处,慌称车主因赌博输钱需要将车抵押借钱。高某信以为真,遂交给桂某16000元。后因桂某未还车,车主刘某通过车辆定位装置持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8月29日,桂某故技重施,慌称帮林某联系生意,将林某一辆电动车骑至某典当行以1000元的价格典当。此外,桂某还于同年七八月间两次进入宾馆房间盗窃他人财产。


出狱4月后再犯罪的处罚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同时通过秘密窃取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桂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桂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部分已退,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普法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如何认定?

(一)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应当属于“累犯”;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刑罚没有执行,就不算“执行完毕”,因此就不算“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据建议对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是否属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释。

(二)特别累犯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时间上没有限制。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

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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