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按城镇居民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关的共179个结果:
城镇居民现泛指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在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行二元体制时,也专指拥有城镇户口、享有粮油肉等配给、招工等权利的居民,即城镇定量户口的居民,也简称“市民”。若在工矿企业工作,则被称为“城镇职工”。那么损害赔偿中的“城镇居民”是什么意思?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城镇居民的相关法律知识。
就目前人身损害案件中关于“城镇居民”认定的争议,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二个倾向: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人身损害解释》的条文进行审理案件。这部分人认为在中国,人权平等是实质的平等。农村和城镇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所追求的也是一种实质意义的平等。
另一种意见认为要将“城镇居民”扩大解释,“城镇居民”不仅包括原来的“非农业人口”,也包括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农业人口。他们认为依据《人身损害解释》“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这种理解是合理合法的。
依照第一种意见合法,但于理欠妥;而第二种意见于理可情,但于法无据。
首先,《人身损害解释》第三十条所提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是关于此地(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和彼地关于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收入标准的适用问题。
例如,一个经常居住在福建的城镇里的江西农民工,如果受到人身损害,那其标准可以参照福建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不是用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是如此。
其次,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诉讼,在《人身损害解释》中不能直接适用。而且用居住一年时间的标准来确定一个人的是否是城镇居民,过于简单,实际难以操作。
另外,许多与江西吴友金人身损害赔偿案相似的案件,是政府行政干预或媒体舆论介入的结果,是法律的泛政治化和泛社会化,影响法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综上,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严格将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并照此标准进行赔偿,的确是对“农业人口”不公,尤其是那些长期工作生活在城镇中的 “农业人口”。这些人是城镇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人实际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事实,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
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已在城镇居住三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不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在诉讼时能提供其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
《人身损害解释》开篇就定义了“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修辞立其诚”,贵在名正言顺。与其相对,和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关系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没有定义。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征询国家统计部门,就“城镇居民”提出一个明确的标准;如果是因为政治经济因素而不好界定词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可以就司法实践提出指导性意见,各省依法进行相关规定,以便于法官的裁量,实现社会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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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现泛指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在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行二元体制时,也专指拥有城镇户口、享有粮油肉等配给、招工等权利的居民,即城镇定量户口的居民,也简称“市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陈镇居民的相关法律知识。
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此次会议把制度建设和创新作为农村改革的首要目标,紧紧围绕当前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农村制度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
中新网10月19日电新华社今日全文播发《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中提出,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该文件提出,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
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
文件提出,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该文件由为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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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那么你对伤残赔偿标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伤残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主旨
本条是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和期限的规定。
本条规定在理论上采用“相对的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规定应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予以斟酌平衡,故其采用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结合“收入丧失说”的“相对的劳动能力丧失说”作为评价残疾赔偿的理论依据。
赔偿期限按照二十年的固定期限,实行定型化赔偿。
看过“关于伤残赔偿标准提高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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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你对行政赔偿请求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条件有:
(1)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2)损害事实必须是由具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
(3)致害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被诉行政机关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直接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赔偿诉讼的原告可以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对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则直接作出确认判决。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是新的诉讼请求,由于诉讼请求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原审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和判决。
根据赔偿请求的性质,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调解。调解不成,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行政赔偿部分重新向原审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例如,个体户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对工商局乱收费的行政行为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又提出赔偿之诉。二审法院可以就赔偿部分调解;调解不成,王某应就赔偿问题向原审法院提出新的诉讼。
看过“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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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是司法行为违法的确认,对于司法赔偿程序,具有法律规定的操作流程。接下来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赔偿程序的操作流程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因此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但是,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可概括为:
(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务侵权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有关,公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实际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互分离。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4)赔偿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其次,证据规则不同。国家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第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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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国家赔偿吗?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看过“国家赔偿范围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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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司法赔偿复议吗?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赔偿复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提起司法赔偿确认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院司法行为侵犯他的合法权益,造成他的损失。
(2)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不予纠正,即是否违法侵权处于未确认状态。
(3)司法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是案件终结以后才进入确认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赔偿解释)。以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有四项:
一是违法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如违法罚款、拘留;
二是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即采取保全措施错误;
三是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如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
四是违法造成人身伤害。如以暴力殴打致人伤亡等。
赔偿请示人对以上四种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确认,被要求机关即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示人有权申诉。但并非申请人一经提出就一律要进入确认程序,这里涉及一个视为已经确认的依据问题,依据最高法院赔偿立案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视为已经确认。
1、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经纠正的,纠正的法律文收视为对原侵权行为的确认。如执行中查封了案外人财产,案外人提出异议后,裁定解除了查封,解封裁定书视为对原来查封裁定违法行为的确认,造成案外人损失的,不用再申请确认而直接申请赔偿。
2、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等决定,当事人对这些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定、决定视为已确认依据,造成损失的可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3、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提出后或自行发现后已依法予以纠正的,纠正的行为也视为对原来错误执行的确认,造成损失的可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以上几种视为确认的情形均不用进入确认程序,而可以直接申请赔偿进入赔偿程序。确认违法程序和赔偿决定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两者有密切关系,确认工作是赔偿工作的基础、前提,赔偿是申请确认的目的。凡是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司法行为如查封或执行等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而侵权法院认为不违法的,均可申请确认。
看过“司法赔偿复议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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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那么你对国家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因此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但是,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可概括为:
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务侵权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有关,公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实际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互分离。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4.赔偿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
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
其次,证据规则不同。国家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看过“请求国家赔偿需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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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国家赔偿吗?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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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读文网小编给大家收集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区别的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1、计算方法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方式相同。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额=55(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合计+财政补贴+存储利息)÷139。无论男女均是通过足额缴费后,到龄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2、待遇领取及参保缴费方式
1)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县户籍人员不用交费,可按月领取每人每月55.00元的基础养老金,直至终身。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可能会对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无论分家与否)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必须参保后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度连续缴费至60周岁,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允许补缴,补缴的年限不得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龄满45周岁以下的人员参保,应按年度连续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即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3、资格认证(待遇领取人员)
按照省、地规定,县、乡级社保机构应在每年3--5月对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由村(社区)协办员向上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在规定认证时间、认证方式等。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持《资格认证表》、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后,4月30日前到乡镇人社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户籍地乡镇人社中心寄发《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异地居住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经待遇领取人员现居住地街道(乡镇)人社中心或县级社保机构审核盖章后,在4月30日前寄送回户籍地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内进行确认,继续发放其待遇。至每年4月30日止,仍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县级社保机构从5月起,暂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4、参保情况查询
凡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群众,均可以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到所辖乡镇人社中心或县级社保机构查询个人账户、财政补贴、利息及缴费情况等。也可以登录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明细相关信息和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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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相信大家对社保都有一定的了解。下面读文网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珠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二十条 参保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从申请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年满60周岁。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4)未定期领取其它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趸缴15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在缴清费用并申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在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月继续缴费,也可一次性趸缴至15年;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月继续缴费,但不得一次性趸缴。
按月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的养老保险费补贴,趸缴期间不享受政府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符合领取条件的,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5元。在领取养老金时具有本市户籍满15年的,可全额发放基础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发放60%,当具有本市户籍年限达到15年时,从达到15年的次月起按100%发放。基础养老金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养老金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死亡。
(2)户籍迁出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
(3)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按月继续缴费或趸缴。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按下列办法结算:
(1)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结存额全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转 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参保人户籍迁出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全额退还给本人;已领取养老金的,停发养老金。
(3)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按月继续缴费或趸缴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全额退还本人。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跨本办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在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时,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结存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核定待遇。
(2)未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在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本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核发待遇;未达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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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查询吧。
1.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个人帐户对帐单
每年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对帐单发到每一个参保人员手中,通过个人账户对账单查看缴费和帐户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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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缴费吧。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今后随国家政策调整)+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个人账户总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和个人资助+上述金额产生的利息;
计算系数=139(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数相同)。
假如你今年46岁,每年按100元标准缴费,连续缴费15年,个人共计缴费1500元,年满60周岁时的月养老金标准=[55元+0(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100+30)×15年+0(集体补助、社会及个人资助等)]+利息(本次测算是按银行最新利率3%的不变数计算的复滚利息)}÷139= 72.39元。年养老金合计868.68元,不到2年就能收回全部个人缴费,按人均75岁寿命计算,15年可领取养老金13030.20元(个人收益11530.20元)。若你每年按2000元标准缴费,连续缴费15年,个人共计缴费30000元,月养老金标准为326.62元,年养老金合计3919.44元,7年多就能收回全部个人缴费,按人均75岁寿命计算,15年可领取养老金58791.60元(个人收益2879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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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会有网友咨询该如何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那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1、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
2、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1-20日到申报地社保所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初审;
4、乡镇社保所对养老待遇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社保局居民养老科,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复审;
5、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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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相关政策呢?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吧。
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缴费现行标准:每年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2500、3000、4000、5000等16个档次。以后依据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3、参保人自主选择。在当年交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时,当年享受政策补贴。它是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对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5、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可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要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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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范畴的一个险种。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险。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吧。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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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退款申报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上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退款申报的相关信息吧。
1、申请人到办理机构办理缴费退款申报,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退款申请表》。办理机构初审未通过的,将《告知单》送达申请人;初审通过的,办理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区(县)经办机构复审。
2、复审通过的,予以退款,办理机构将签署意见的《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退款申请表》送达申请人。
3、复审未通过的,办理机构将《告知单》送达申请人。
4、其他:缴费退款由经办机构直接汇入个人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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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申报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上上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申报的相关信息吧。
1、缴费标准为十挡: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2、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无需到办理机构申报。
3、个人须在扣缴日前(每月10日或20日)将缴费资金足额存入指定银行个人实名制银行卡中。
4、每年12月20日为本年度缴费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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