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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程序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汇总4篇)

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是司法行为违法的确认,对于司法赔偿程序,具有法律规定的操作流程。接下来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赔偿程序的操作流程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司法赔偿的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因此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但是,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可概括为:

(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务侵权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有关,公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实际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互分离。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4)赔偿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其次,证据规则不同。国家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第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司法赔偿的特征

司法赔偿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本质上是对因司法权违法行使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而司法权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行使的,因此侵权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

(1)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行使检察权(仅限于刑事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3)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4)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此为司法赔偿的形式特征。

第二,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治安行政管理与刑事侦查两种职能,分别体现为行政权行使主体与司法权行使主体,其在履行治安管理过程中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时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产生司法赔偿责任。

第三,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范围很窄。在刑事赔偿中,只对无罪被羁押者以及错误判处死刑并已执行的人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被超期羁押的不予赔偿。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国家只对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对因错误判决造成的损害以及其他诉讼行为造成的损害则不予赔偿。

第四,司法赔偿以独特的非诉讼程序进行。该程序分为侵权机关及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我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的操作流程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才能申请复议。

1、司法行为违法的确认是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

错误拘留的确认是公安机关发给被害人的释放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错误逮捕的确认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撤消逮捕决定,撤消案件决定,和起诉过程中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消逮捕决定和无罪判决。

错误判决的确认是再审改判的无罪判决。

对因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构成犯罪的,以刑事判决书为依据,不构成犯罪的,由实施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文书予以确认。

司法机关侵犯财产权的确认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无罪判决。

对于司法机关违法扣押、冻结、查封、追缴财产,或者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的确认由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确认。

当事人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如果复议决定撤消或者变更了原裁定或者决定,则原裁定和决定的违法得到确认。

通过申诉程序确认。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如果不予确认,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

2、司法赔偿请求的提出。

A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B赔偿义务机关适格;C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请求赔偿要求、请求赔偿的项目予金额;

(三)要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

(五)申请的年、月、日。

(六)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的附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损害证明材料。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D请求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请求期限为两年,从损害行为违法性确认之日起。

3、司法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A申请人是否适格;B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C赔偿请求是否属于法定的司法赔偿范围,是否属于国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D被请求的机关是否为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E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作出。

4、赔偿义务机关初步审查。

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赔偿请求后,应对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A对不属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请求,应作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B对于无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C对于不属于不属于赔偿事项范围的赔偿申请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申请;

D对于申请书所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遗漏的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E对于赔偿请求已经过赔偿时效,应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F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受理赔偿请求后,受害人可以撤回赔偿请求,受害人要撤回赔偿请求,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后于受害人达成放弃赔偿请求权的书面协议,否则受害人在撤回赔偿请求后,可以再一次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受理。

5、司法赔偿请求的处理。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全面地审查案件材料,再受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规定作出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证明材料不足或不能证明有关赔偿事实的,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关部门补充证明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于请求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并制作赔偿决定书。

曾经参与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司法赔偿请求的处理。申请人也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但是,赔偿义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可以询问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其陈述意见

司法赔偿的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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