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相关的共84个结果: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为法定抵销。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销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其一,抵消使得当事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便了债权满足的途径,节省了费用。如抵消权的行使不必经过拍卖手续,即可迅速获得债权的满足。
其二,有担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清偿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将自己对对方的债务与对方对自己的债务相抵消。这样就可以迅速地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避免将来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自己清偿了对方的债权,而对方却失去了清偿的债权的能力。
另外,在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当事人为履行所交付的财产,将被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人的诸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行使抵消权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原则。
实践中,有这样的一个问题:企业欠银行的钱超过了诉讼时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为由不予保护给予驳回。但如果企业恰好又在银行帐户中存有一笔款,银行是否可以自己对该企业的超诉讼时效债权来进行抵消﹖关于此问题,我国不少学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于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对此,笔者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可以和相对人的等额债权通知抵消,无论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1、在理论上,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为自然债,银行对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行使抵消权完全不违背自然债的法律属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自然债的定义是:“自然债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由于诉讼时效的届满,债权人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可以得到法律的确认。已经履行的也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返还。”可见,自然债的本质属性在于“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因为起诉权仍然存在,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不自愿履行但双方当事人互付到期债务,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抵消权行使权利。如前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导致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不排除其通过别的途径实现其权利。在双方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况下,一方行使抵消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只须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当然,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一方并非债务人的债权人,本不享有抵消权,却将自己已过时效期间的债权,转让给债务人的债权人,由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抵消,应当确认无效。
2、从立法实践上看,国外立法一般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用来抵消,而不问主动抑或被动。如日本民法典第508条规定:“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如果于其消灭之前适合于抵消,其债权人可以实行抵消。”再如德国民法典第390条第二款规定:“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在其尚未因时效而消灭时适合于抵消者,也得为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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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你对追索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追索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
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看过“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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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如追认行为、授权行为、撤销行为、弃权行为)即能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那种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形成权行使的限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形成权之类型从不同角度观察有多种分类,作一分析:
其一,法定形成权和约定形成权。这是依据形成权的产生原因而作的分类。法定形成权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形成权,可以说,民法上的大多数形成权属于此类。约定形成权指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产生的形成权,如合同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基于私法自治可有较大自由空间。
其二,产生法律关系形成权、变更法律关系形成权和消灭法律关系形成权。这是根据形成权行使效力而作的分类。产生法律关系形成权,又叫积极形成权,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也有学者认为取得无主物也属于此类。笔者认为,取得无主物的行为为事实行为,而形成权之行使属于法律行为,故取得无主物的行为主体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但作为形成权的主体则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变更法律关系形成权,如选择之债请求权。消灭法律关系形成权,又叫消极形成权,如撤销权。
其三,财产法上形成权和身份法上形成权。这是依形成权的内容或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财产法上形成权包括债权性形成权和物权性形成权。前者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后者如物权抛弃、典物回赎权等。身份法上形成权也包括两类:一类是身份财产性形成权,如遗产分割权等;另一类是准身份形成权,如离婚形成权、婚生子女否认权、撤销收养与终止收养权等。
其四,单独形成权与形成诉权。这是依据形成权行使方式所作的分类。单独形成权指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大多数形成权属于这种类型。形成诉权指权利人须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形成判决而创设形成权的效力。如台湾地区民法中的暴利行为的减轻给付,否认子女之诉;大陆民法中的受欺诈,胁迫行为的撤销之诉。
其五,直接形成权与间接形成权。这种分类与单独形成权、形成诉权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直接形成权,亦即权利人可自行创设(权利的设定、移转、终止、内容变更及负担)的形成权;间接形成权,亦即透过法院创设的形成权,如离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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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外汇有资金限制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做外汇资金限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QDII2试点渐近 资本账户开放又下一城
中国政府继沪港通之后进一步放开资本市场,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将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的举措是以2007年出台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
人民币曾受到严格控制,海外游客仅限使用外汇券,虽可以基于交易目的自由兑换货币,但跨境投资仍受严格遏制,但这一点也将通过这一系列程序加以改变。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资本账户开放又下一城。
一、QDII2申请条件:
1、年满18岁
2、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
3、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
5、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
二、QDII2可投资领域:
1、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
2、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
3、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
三、QDII2办理流程:
未来在试点的六个城市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只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核定材料;签署开户申请书、境外投资资 金合法性承诺函和投资风险自担承诺函等材料通过银行审核后,就可以开通境外直投专户,含1个人民币专户和1个外汇专户,用于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收付、结售汇业务。
国内投资人可直接购买海外保险、股票、债券和房地产,而不是像现在只能从少数政府批准的外国共同基金中挑选投资对象。
据参与相关试点筹备的知情人士透露,QDII2的推出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满足境内居民全球化资产配置的需求,二是缓解外汇储备增长对管理效率带来的压力,三是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
可见,国家此举措是在鼓励境内居民资产配置全球化,分散单一币种投资存在的汇率风险。放宽国内投资人的投资额限制,可以直接购买海外保险、股票、债券和房地产,投资不再受额度限制。
啥是QDII?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是在资本账项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地区),让当地投资者投资海外的机制,投资者必须通过该机制,才可进行买卖,以便国家监管资金流向及规模。QDII可以通过成立闭端式基金(即基金到期后,方可一次性取回本金及回报,期间不可买卖),设定年期及投资金额上限,让投资者认购,并由基金经理负责投资。以上形式容许外汇管理局监管资金流向,保证资金重返国家。
QDII2将释放41万亿投资
海外投资领域的开放即将再下一城。未来,个人跨境投资通道有望打开,一旦QDII2得以推出,无论是自主投资还是通过机构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的范围都将扩大。
六城试点
新华网消息称,继QDII、沪港通和RQDII之后,QDII2也呼之欲出,国际金融业界十分看好中国资产“全球化配置”带来的机会。首批试点QDII2的城市共有六个,分别为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凡居住在试点城市年满18岁的境内个人,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者,即可以申请QDII2.
也就意味着,不同于以往借助公募或私募基金等曲线投资,QDII2放开后,国内投资者有望实现对海外市场的直接投资。“从需求的角度看,投资者进行海外资产配置的主要目的有两点,一是在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二是在全球范围内追求稳定的高收益。”普益财富研究员匡宸郗表示。
事实上,对于QDII2的推出,早在2013年的亚洲金融论坛上,时任证监会主席的郭树清就提出要改善投资环境,适时推动QDII2。进入2015年,监管层的频频表态预示QDII2的“呼之欲出”。今年三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公开场合透露中国人民银行正在考虑放宽中国居民个人海外投资限制及其他一些规定。而在此前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也曾表示,中国要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QDII2正在研究,在不久的将来可以考虑放得更开;六月,央行在《人民币国际化报告》中称要打通个人跨境投资的渠道,考虑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境外投资试点,随后不久,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又称,目前央行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出QDII2.
在业界看来,种种迹象表明QDII2的推行已经提上日程,“经过两年多的研究与准备,QDII2整体实施的基本框架应该基本拟定完成,并适时推出。”匡宸郗称。
这符合时下投资者的需求——对于海外资产配置的兴趣渐浓。《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5年,已拥有境外投资的高净值人群占比从2013年的33%上升到37%。
海外“避险”
自8月11日央行宣布完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以来。关于“汇率”的探讨愈演愈热,加之国内股市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对于海外市场投资机会的思考随即增多。有调研称,伴随近期境内股市和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加剧,中国本土中产家庭境外资产投资意愿大幅增长。
与居民海外资产配置的旺盛需求不匹配的是,可供选择的渠道和供给相对不足。通常,为了减小汇率波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个人投资海外的方式主要包括购买海外货币、海外资产等。但由于现行的监管框架给予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正当途径较为有限,多数投资者只得通过国内现有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最为常见和直接的途径是QDII。诺亚研究的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8月13日,我国公募基金市场共有31家基金公司发行了QDII基金,总量96只(不统计B/C类基金),规模共831.27亿元人民币。
在人民币贬值预期充分的背景下,QDII的吸引力将会继续增强,原因在于,人民币贬值会带来一定的汇兑收益。据诺亚研究的统计,从人民币贬值后所有与美股、港股指数关联的QDII基金净值增长情况来看,此类QDII在8月11日和12日的表现因汇兑收益的存在均优于标的指数。
此外,由于当前资本外流的形势不容乐观,如何让资本流动变得合规、可控,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位资金交易人士这样形容,“有些时候客户想把钱投出去,几乎是各显神通,总有解决的途径。”即便有严格的监管控制,非正规资本流动依然漏洞,而这些非正规的资本流动存在巨大风险。业界认为,QDII2是化解干戈的途径之一,让合格的境内投资者在一种透明、有序的环境中操作,不仅监管方面有迹可循,投资者的自身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同台竞技
虽然QDII2推行的具体时间表还不得而知,但根据中金公司经济学家梁红的预测,如果该项目在全国推广,理论上将释放出约41万亿元人民币可用于海外投资的国内财富。庞大的市场蛋糕面前,外资金融机构已经跃跃欲试,期待抢占中国QDII2的开放先机。不久前,丹麦盛宝银行集团相关负责人曾透露,他们正关注相关政策改革进程,希望今后可以获得申请审批,为中国投资者进行全球市场投资和跨境交易提供服务。
由于需要与国外金融机构同台竞技,如何能在资本完全开放到来之际,迅速实现转型,提高自身资产管理经营能力,把握本土高净值客户资源,成为了我国金融机构必须面临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正在从传统的利差模式向多元化的资管计划迈步,其资产管理能力,无论是在投资标的、市场规模,还是在投资经验和投资结构方面与发达的欧美国家金融机构都相差甚远。”匡宸郗称。
好在,短期内可以有赖“稳健”的开放政策。根据普益财富的推测,即将开放的QDII2不仅只会在个别城市进行局部试点,而且还会对汇兑总金额在总体上进行把控,在初期,QDII2对于国内金融机构的冲击较小,国内金融机构还可以把握住投资机遇。对此,匡宸郗表示,“海外发达市场虽然是完善的资本市场,但对于国内的投资者而言较为陌生,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更依赖于国内的金融机构进行海外资产配置。同时,由于地域、语言、税收、法律等方面的影响,国内的投资者更有可能先在香港的资本市场试水,在这种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还是可以发挥本土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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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强制执行权吗?强制执行权又称执行权、司法执行权、国家执行权,顾名思义,当属“权力(power)”的范畴,而权力最主要是一种支配力,体现为“一种组织性之支配力……是制定法律、维护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执行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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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那么辩护人有什么权利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辩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8.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是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者监察员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1.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会委员期间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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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但是,公证书也是具有一定的时效限制的。一起来看看公证书的时效限制的的相关法律知识。
()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ХХХХ(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与ХХХХ(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ХХХХ与ХХХХ年Х月Х日,在ХХ(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ХХХХ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Х年Х月Х日
注:1、此格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各类国内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2、内容符合《ХХХХ法》援引上述法律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
3、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4、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5、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公证书内容
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此外,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注意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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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你对竞业限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看过“侵犯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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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你对留置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留置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优先受偿权
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看过“行使留置权需要满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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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你对票据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该类抗辩的特征为,
一、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
二、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
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包括:
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更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它包括:
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
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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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作首次制作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你对音像制作者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音像制作者权限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则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到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地域性
地域性是除非国家间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在特定地区依特定之法或程序产生,也只在该地区生效。
时间性
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看过“关于对音像制作者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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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你对著作权限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限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对著作权的限制,其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
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看过“关于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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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著作权限制吗?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限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并且这种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利和财产权。
值得指出,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围之外,即法定许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权人声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有以下情形: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其他报社可以转载摘编(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作者事先申明不许使用);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广播、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
看过“著作权限制有哪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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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你对网络著作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网络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网络著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可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网络著作权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看过“网络著作权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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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你对后履行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后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 租金。
2、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3、应当先履行的 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会。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交付了八千吨大米,尚欠二千吨,买方应当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付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看过“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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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你对著作权诉讼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看过“著作权诉讼时效设立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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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目的是平衡双方的利益,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是关键。 你对竞业限制协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甲方:(企业) 营业执照码: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1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三、违约责任
3.1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3.2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看过“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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