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精选2篇)
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目的是平衡双方的利益,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是关键。 你对竞业限制协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甲方:(企业) 营业执照码: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1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三、违约责任
3.1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3.2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看过“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定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往往限制劳动者离职后就业。劳动者履行义务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然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又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之后,有些甚至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似乎存在一个冲突,作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基础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为何劳动者却仍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义务?
这其实涉及到竞业限制协议的性质及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处理问题。依《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由此来看,立法者显然是将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从合同来看待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也就无从谈起。需要注意的是,此规定也另有一层涵义,即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恰恰是竞业限制协议开始履行的起点,作为从协议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显然具有独立性。
对于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具有独立性的从合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未使司法实践产生统一认识。而劳动法司法解释四的颁布,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对竞业限制协议性质的把握更为清晰,今后对竞业限制协议性质的认识将会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统一。
因此,我们需要对竞业限制进行重新认识,特别是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行重新认识与把握。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
如何认定或把握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实际是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熟轻熟重的问题。以往的司法实践,有一种普遍的认识,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须以支付经济补偿对价为条件或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对价,司法实践中多认定竞业限制协议为无效或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显然,这种认定实际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体现了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侧重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却往往因为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签约瑕疵或偶尔疏忽支付经济补偿而导致无法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法律效果并不好。
劳动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作了重大改变。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竞业限制对价的,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又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规定把竞业限制的效力与履行作了区分,并推翻了竞业限制有效须以支付经济补偿为对价的原有认定,今后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约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仍自成立时生效,而支付经济补偿问题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问题,属于劳动者的请求权。
这种认识与我国鼓励交易、尊重契约自由、无效范围缩小的合同效力制度发展趋势相适应,体现了《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精神;今后司法实践评判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将以《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为主要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会轻易否认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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