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存在哪些问题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你对司法鉴定有多少了解?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看过“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哪些问题”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你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众筹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金蜂财富网、人人贷、拍拍贷等P2P就属于此类)
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
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
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我给你钱你什么都不用给我。)
一般众筹平台对每个募集项目都会设定一个筹款目标,如果没达到目标钱款将打回投资人账户,有的平台也支持超额募集。
看过“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关于认定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一般采取的标准主要是“国籍”标准。你对涉外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涉外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看过“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是什么”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涉外合同吗?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涉外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 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第六,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看过“我国法律对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要求结婚的男女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就是确立了婚姻关系。但是现在婚姻家庭的问题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以下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司法鉴定被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但是在司法鉴定上,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是人们去解决的。下面一起看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看过“组织领导传销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研究拟定广告业务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对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广告经营审批及依法查处虚假广告;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是广告监管司的职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广告监管的相关法律知识。
综合处:
1)协助司领导综合、协调司内工作,负责综合性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及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2)负责重要文件、报告、计划、总结的起草及司发文、代拟局发文的核稿工作。
3)负责文件的收发、运转工作。
4)提出本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并协助组织实施;指导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考核及认证工作。
5)承担广告管理统计和广告管理系统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及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工作。
6)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广告企业的日常监督。
7)负责办理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8)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9)组织、指导开展公益广告活动。
10)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告管理处:
1)研究拟定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规范广告市场交易行为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2)审批管辖范围内的广告经营单位、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
3)拟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市场准入标准,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
4)组织、指导网络广告经营审批登记。
5)组织、指导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等特殊广告媒体(形式)的登记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范围内特殊广告媒体(形式)的登记监督管理。
6)组织、指导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工作。
7)指导查处涉及广告经营活动方面的违法案件;协助办理广告经营活动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
8)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对广告服务收费备案的指导管理。
广告监督处:
1)研究拟定广告发布标准及广告发布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2)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建立完善广告审查员制度。
3)负责管辖范围内特殊广告内容的审批。
4)指导广告出证行为。
5)组织、指导广告发布活动监督和案件查处工作。
6)协助办理广告发布活动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
7)组织、指导广告监测工作和广告法律咨询机构的业务工作。
8)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看过“浅析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原因”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
(三)、遗产在外国。
(四)、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仅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至少要有一个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个涉外因素。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现今社会全球化发展迅速,各项业务也纷纷与国际接轨,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的合同,也需要国际化。那么涉外合同适用哪些法律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在过去,所谓大学生称为“天之娇子”,而今部分大学生如何说明他们就是“大学生”呢?不关爱健康和生命,无视生活规律,懒散任性,虚度时光,“潇洒”地玩,“过把瘾就死”,整日精神不振,且习惯难改。这种现象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因为大学生这些行为习惯潜伏着危机,阻碍着他们健康成长,影响着他们成功、成才。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大学生存在的礼仪问题,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兼职种类多,技术含量低
大学生选择兼职的种类较多,但多为派传单,服务员,工厂生产线工人,促销员,家教等,其中派传单和服务员更占46.39%以及35.05%,这些兼职的技术含量偏低,未能使大学生们从兼职中学到更高层次,更有深度的知识。
没有协调好两者的时间
在大学期间,我们还是一个学生的身份,应当以学业为重,不能主副业不分,为了兼职耽误学习了。
与专业相关程度低
同学们选择的兼职大多与自身所学的专业并没有什么关系,兼职中并没有用上自己所学。
安全问题
关于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例如:网上兼职受骗,工资被坑,个人信息泄露等等。
权益保护意识弱
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些同学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不是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消防执法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我们平时应该怎样去落实好相关的消防措施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执法存在的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活动板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城南新区以及全国相关火灾案例的总结分析,当前施工工地活动板房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均明文规定不适用于活动板房等临时建筑。2011年8月,国家发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工地活动板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对前期审批、竣工验收以及监管主体均未作具体要求,谁来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没有明确,执行力度不大,因此没有真正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甚至失控漏管。近年来,虽然各地也针对性地开展过一些工地活动板房消防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发现整改了一批火灾隐患,但有些先天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有的甚至要求拆除重建,整治效果不明显。
(二)建筑先天性隐患突出。一是建筑材料方面。目前,大多数工地活动板房是采用由外层彩钢板和芯材EPS聚苯乙烯或聚胺脂泡沫塑料组成的彩钢夹芯板。其中,芯材EPS聚苯乙烯或聚胺脂泡沫塑料是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点低,易发生燃烧,着火后,释放出大量使人窒息的有毒气体,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而外层彩钢板导热系数大,耐火性能差,当遇高温或芯材裸露遇火时,芯材就很容易被点燃,并且产生烟囱效应,迅速蔓延,火灾危害极大。此外,发生火灾时,火焰在彩钢板内部燃烧,消防员只能把水打到彩钢板上进行降温,不能直接扑救夹芯部位的火灾,扑救效果差、难度大。二是安全疏散方面。有的多层活动板房,不管面积多大,都只设置1部疏散楼梯,有的楼梯疏散宽度还不足。三是消防车道方面。有的活动板房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有的已设置消防车道但被堆放的建筑材料占用,消防车无法近距离到达现场。四是防火间距方面。有的板房之间防火间距不足,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五是消防设施方面。有的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发生火灾后,很难在第一时间处置初期火灾,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
(三)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从实地检查情况来看,目前大部分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不能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有的虽然制定了却往往流于形式,责任不明确,措施未落实;二是电气管理不规范,电线私拉乱接,安装位置、安装方式不规范,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等现象较为普遍,2013年11月份城南中南三甲医院施工工地活动板房火灾正是由于电器线路故障引起;三是火源管理难度大,卧床抽烟、乱扔烟头以及小孩玩火现象时有发生,蚊香、蜡烛等使用不慎也易引发火灾,而这些因素往往是动态存在的,监管困难。
(四)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建筑工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主要有以下因素:一是素质限制。目前,建筑工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不了解、不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不会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扑救初期火灾,大部分人还抱有侥幸心理,对活动板房的火灾危险性没有清楚的认识。二是职业限制。由于长期从事体力劳动,一天工作下来往往非常劳累,睡后不易醒,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发现不及时,极易酿成大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此外,建筑工人流动性较大,尤其是外来民工,往往是工程结束后就走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效果不明显。三是宣传乏力。施工单位往往忽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宣传往往仅限于挂宣传条幅、喊口号,无专业人员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农民工培训平台教育面依旧不够广泛,且多数地区仍未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平台。
二、工作对策
(一)从监管上下功夫,严查消防违法行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应由各级政府牵头,制定出台相关地方标准或政策文件,明确建设、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职责,切实把好活动板房源头审批关。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对发现施工现场活动板房消防安全不达标、消防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造成事故酿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尽可能做到隐患早消除,措施早制订,设施早到位,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到实处。
(二)从源头上下功夫,切实消除先天性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切实加强活动板房的安装和验收工作。要合理规划活动板房的消防安全布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如办公用房及宿舍等活动板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成组布置时,组内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8米;活动板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应选用岩棉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芯材;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当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车道、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确保发生火灾后,能在第一时间有效控制初期火灾。
(三)从管理上下功夫,严格落实责任机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当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订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用火、用电和用气管理,所有电线应明敷并穿不燃管槽,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过负荷用电、以及生明火煮食、躺在床上吸烟、随处乱扔烟头等不良行为。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看过不少的大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那么,大学生人际交往存在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大学生人际交往存在问题的原因吧!
(1)自身因素的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尚未完全成熟,且从学校到学校,社会阅历肤浅、思想意识单纯。学习内容多集中于书本与理论知识,虽掌握了较为扎实的理论与书本知识,但因生活阅历简单,心里承受能力差。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教育多以学习为基点,被幸运的光环所笼罩,往往过誉自己。但在正确分析自己、恰当地处理同学关系的问题时,极易产生困惑与错觉。此外,自我适应环境、自我认知、人格健全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在影响大学生的人际交往。
(2)家庭因素的影响。当代大学生多位独生子女,自幼受到父母宠爱,习惯于自我为中心,缺乏迁就他人、理解他人、关爱他人的意识。从小受到父母的过多保护、控制,致使缺少与人交往的原则以及个人的心理空间,对与人交往中的许多问题不知所措。社会贫富的分化,经济条件的差异,致使有些学生悲观退缩,也成了大学生间交往的障碍。
(3)学校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学校在高考的指挥棒下,过分追求分数与成绩,而忽视了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导致大学生智商高、情商低的现象。往往处理不好与他人相处、沟通、交流等问题。高校教学方式的相对滞后,致使大学生在人际交往方面没有机会得到有效的指导与帮助。
(4)社会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日趋加剧,人际间无利害关系,温情共处的状态,被无情的竞争所取代,导致人际关系疏远,人情冷漠,产生了人际交往的壁垒。过去那种重义轻利的传统观念,依然是中国社会所弘扬和提倡的,但市场经济中追逐利润是客观规律。金钱、财富在人们观念中的地位得到提升,物欲、功利意识浓厚起来,致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嫌贫爱富”、追逐名利的思想意识。青年学生嗅觉敏感,容易接受新思想、新观念、新事物,因此,功利意识在大学生人际交往中体现较为明显。“穷学生”与“富学生”间产生了交往壁垒。
(5)网络因素的影响。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高度发展,打破了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交往上的限制。但虚拟的网络交往代替了人们之间直接的情感交流。网络在快速传递知识信息、提供娱乐游戏的同时,也为大学生发泄不良情绪、寻求精神寄托、逃避现实生活提供了场所,导致大学生人际交往中的封闭和交往能力的下降。一些学生沉迷于网络交往,从而忽视现实生活,遇到问题习惯于舍近求远。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对拘留有多少了解?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拘留的相关法律知识。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执带拘,把拘留作为考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请人作一交待的方法,违反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
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同时执行人员“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往往自己径行到异地进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会激化矛盾,遭到围攻,执行人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异地拘留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法院配合和协助。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对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而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5、提前解除拘留事由必须合理。根据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承认并改正错误”作为解除拘留的唯一条件规定的过于笼统,有的法院只要被执行人出具一份具结悔过书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象征性履行一部分义务也提前解除。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当进一步严格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必须在被拘留人全部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后方得解除拘留;对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被拘留人,一般不提前解除拘留。
总之,司法拘留既不是一种执行手段和措施,也不是解决执行难的灵丹妙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同样蕴涵着一个法律价值追求的问题,我们应该端正认识,切实把握法律实质,在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司法拘留,打击和惩罚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看过“我国拘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