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广告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食品药品安全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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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信用网”作为专业网络服务信息技术平台,旨在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通过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信用服务,搭建政府、企业和公众沟通、互动和服务的信息桥梁,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培育社会药品安全信用意识和行业自律的道德风尚,促进食品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应用水平,形成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的药品监督体系,逐步形成以法律为基础、以道德为支撑的药品安全信用环境平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药品安全信用网络平台和统一开放、规范有序、 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药品安全信用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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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那么在朋友圈中的虚假广告该如何处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如前所述,自然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在社交媒体发广告也属于《广告法》管理的范围,那么,自然人也有可能被罚一百万的罚款了。那么,可否理解:在朋友圈里发了一个自己也不知道的虚假广告,就有可能被罚款一百万呢?这个理解就有偏差了。
《广告法》规定的罚款也属于行政处罚,也应该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说,罚款数额的多少要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致的:
首先,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属于虚假广告而发布或者转发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即在追究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许有人有这样的疑问:我怎么知道你怎么想的,你究竟知不知道只有你自己知道。其实,当法律把主观心理状态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要件的时候,就需要寻找证据来证明这个心理状态了。如果无法证明,则不能做出行政处罚行为。
其次,要考虑行为的危害程度。微信朋友圈毕竟是一个封闭的圈子,如果好友就那么几百来人,发个虚假广告点赞的也就两三个,很难说明会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应该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微信朋友圈里主要应该纳入执法审查的一是通过腾讯发布的广告,二是公共微信号。现在已经有企业与腾讯合作发布广告,发布之后大家不但都可以看到,还能评论。这种广告应该被纳入执法审查的范围。另外,一些公共微信号影响力很大,粉丝很多,文章传播的速度很快,范围很广,突破了微信朋友圈封闭性的特点,这类广告应该被纳入执法的范围。
再次,有收费的情况下才有处罚。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罚款是根据广告费的数额来计算的,即使所称的”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偏低“的意思也是有广告费,只是难以计算或者偏低,而非没有广告费。从严格执法的角度来看,对于只发布了虚假广告,但是没有收取广告费的,只能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了,而无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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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广告中的虚假宣传的相关法律知识。
1、A公司主观上无违法故意。通信公司开展的各项优惠活动中,有些项目内容会重合,比如“购机送话费”“预存话费送话费”等。按照行业惯例或通常的理解,消费者不可以同时参与优惠项目内容有重合的优惠活动。事实上,同时参与两种优惠活动,并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有时让消费者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但对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增加。A公司的广告,本意是向消费者介绍其近期推出的优惠活动,吸引有意向者前来咨询、办理,其主观上没有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2、广告不是合同,不能要求面面俱到。在本案中,A公司的广告并未构成完整的格式合同,叙述不够详尽之处,消费者可以要求A公司解释和说明。法律也没有要求经营者在广告中必须完整表述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比如电视广告往往只有几秒,报纸广告只是寥寥数语。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全面的规定,并不等同于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全面。经营者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贯穿于整个经营活动中,除广告外,还有其他多种途径可以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作出更加具体、详细、全面的说明,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不能要求仅依据广告就获得经营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所有信息。在本案中,A公司在廖某提出办理优惠活动时及时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并没有刻意隐瞒或误导其参与活动,A公司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4、在客观上,消费者不会因为A公司的广告行为遭受实际损害。对未参与购机优惠活动的消费者而言,该优惠活动包含的“利益”既不是法定权益,也不是双方约定的权益,A公司的广告行为不会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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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你对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般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多围绕有关商品或服务方面的信息,集中体现在对商品或服务的特 征、商品的产地、价格、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况,虚假广告内容与一般广告一样广泛,可以涉及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各种状况,虚假广告经常涉及的内容有:
1、商品的特征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诈广告经常把商品的特征大加美化,夸大商品的效能,经过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费者的信赖。
2、商品的原料决定商品的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种原料的比例。
如是同一种原料构成的,看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等等。虚假广告采用的手法多种多样,比如,商品由两种原料混合而成,广告便以天然原料来招来顾客,有时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广告却故意加上一个美名来掩盖低档原料。
3、商品的来源作为广告内容之一,主要是从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它对于驰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广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
凡是以明确表示一个特定地理概念的广告称之为直接产地广告。如果广告里没有明确表示一个特定的地理概念,但在交易中,消费者通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知道有关商品的产地,这种广告即称为间接产地广告。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都关系到商品的声誉,所以不正当竞争者常常拿假冒优质商品产地做广告诈欺消费者,有些劣质商品虽没有假冒他人的商标而不受商标法的禁止,但却假冒名牌商品的产地来迷惑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禁止这种欺诈行为。由此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起到的作用有时商标法是无法代替的。
4、商品的价格在广告中任意变换,
借以招来顾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其花样可谓难以捉摸,为了吸引顾客,竞争者通过广告把商品(或服务)宣传得完美无缺,但他们不标价格,不愿把令人生畏的价格(或收费)暴露出来,他们即便在广告中标上价格,也往往标上“引诱价格”而已,这种引诱价格形式很多。比如,表面上告示降价,但实际上价格未变或略有降低,有的广告以降低价格来招来顾客,但实际商品的次要部分降了一些,重要部分未降低,甚至比原来还要高。
5、企业的历史渊源及规模。
例如,在广告中给商店冠以“百年老店”的称号,但实际只有数十年历史。只有几个人开设的合伙企业,仅有几辆小汽车经营出租业,在营业广告上自称出租公司,规模甚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却以“公司”或“集团”向消费者宣告,如果“商场”和“中心”之类名称不符合实际规模,那么这种广告无疑是欺诈广告,欺诈广告除了会涉及上述商品(或服务)特征、原料来源以及价格等以外,还会涉及有关营业活动的全部情况,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等级。企业及企业领导的经营状况,这些都可以作为广告所涉及的内容,欺诈广告往往将这些情况大力夸张,以蒙骗顾客,还有虚假的还本销售,谎称免费的虚假宣传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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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你对于行政处罚有什么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中国的立法体制,行政处罚法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规章
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员会依法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
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如《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规章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处罚法除了以专门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表现以外,大量的是以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和行政处罚专章的形式存在的。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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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你对假冒专利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假冒专利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但也有的是出于损害他人的声誉,破坏他人专利权益的目的。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手段恶劣、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给专利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所有权。专利可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这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在国际上被列为工业产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
国家对专利统一管理,形成专利制度,用以保护技术发明权利,鼓励发明创造,促使技术发明推广应用。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专利制度,也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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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累犯吗?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累犯的相关法律知识。
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两次必须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
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
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
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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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对于犯罪未遂你了解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知识。
未终了未遂和终了未遂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如甲潜入仓库盗窃,在刚刚打开保险柜,尚未来得及往外取财物时,即被保卫人员抓获。
实行终了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具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刑法规定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的犯罪停止形态。如乙为了杀害丙,用木棍猛击丙的头部5下,以为丙已经死亡而逃离现场,但丙被路过的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
就离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来看,实行终了未遂要比实行未了未遂离犯罪既遂较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不能犯未遂还可继续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错误认识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如将白糖当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图毒死他人。所谓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而未能完成犯罪导致的未遂。如将野猪当作人射杀。
一般认为,就实际造成犯罪结果的可能性上来讲,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量刑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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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虚假广告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广告管理法律制度。虚假广告罪,正是从根本上侵犯了国家的广告管理法律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这是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前提条件。
2、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设计、制作、发布虚假的商业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商业广告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则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处理,只有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商业广告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3、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特定的。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只能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4、虚假广告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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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是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广告发布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告发布的一般标准管理包含的主要内容是: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这是广告的最基本原则。
广告发布标准规范了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禁止和限制。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表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消、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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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一部国家法规,针对涉及广告多方面的事宜进行法律规范,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广告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明确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不论对广告活动主体还是执法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广告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均未涉及具体的虚假广告认定标准,在执法中依据的认定标准主要是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1]确定了两个认定标准:
一是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或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的宣传内容)是否真实。
凡是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列举了三种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情形:
一是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的批复只属于普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的位阶太低,而且范围过于狭窄,仅对不实广告的认定做了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做的列举远远不能穷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情形,而且“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判定依据都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可见,在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显滞后。
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是美国治理虚假广告的主要法律规范。美国的虚假广告认定标准有三个:
一是必须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表述、遗漏或活动。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的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实质性特点的,不管它是否造成消费者受骗的事实,只需要认证其“有能力”欺骗即为虚假广告。
二是必须从具有行为理性的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审议行为或活动。这项标准主要用于评判消费者的理解或反应是否合理。当广告或销售活动针对儿童、老年人或病人等特定受众群时,联邦贸易委员必须从目标群体的理性成员的角度审议广告或销售活动。
三是表述、遗漏或活动必须是实质性的。在判断一项广告内容是否是实质性内容时,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某些种类的信息比其他信息更为重要。关于一项产品的特征的表述性内容始终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关于健康与安全的广告内容通常被推定为实质性的。涉及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特征的信息一般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关于产品或服务的用途、效用或成本的信息同样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关于使用期、性能、担保或质量的广告内容也被认为是实质性的。
德国198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行为人从事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德国在判断虚假广告时采用的是交易相对人原则,判断引人误解的标准有两个:
一是交易相对人的观点具有决定性意义。由于广告是针对交易相对人发布的,因此,在判定一则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时,应当以交易相对人对广告内容的理解为准。只要交易相对人对广告内容的理解存在错误,即不符合事实,那么该广告就是虚假广告。
二是只要一部分交易相对人对广告发生误解即可认定。也就是说,对发生误解的交易相对人的数量没有限制。并且,在判定广告是否虚假时,不要求真正发生了误解的结果,消费者无须证明自己的购物决定与该虚假广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他们对虚假广告认定标准的表述存在着差异,但是其核心标准是一样的,即“虚伪不实”和“引人误解”。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保留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并在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中明界定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同时还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四种常见情形:
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这种原则性宣示与具体情形列举相结合的安排,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将有利于对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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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根据其造成的结果严重程度将对欺诈人处以不通程度法律裁决。广告语向来夸张博眼球,什么时候广告语会构成欺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广告语欺诈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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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刑法第239条),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绑架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2、结合犯:“杀害被绑架人”。
(1)绑架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其中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其中的杀人,是指在绑架的机会中又独立于绑架之外的杀人。
(2)结合犯的未遂。绑架他人后,出于某种动机,故意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行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绑架杀人中止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规定。
3、数罪并罚:
(1)绑架人在看守被绑架人时,随手扔烟头导致火灾,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应以绑架罪与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2)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等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3)行为人为了绑架他人使用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只成立绑架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4、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认定:
共同犯罪人分别以绑架罪故意和非法拘禁罪故意、抢劫罪故意、敲诈勒索罪故意、故意杀人罪故意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敲诈勒索行为、杀人行为的,在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杀人罪范围内认定成立共犯,分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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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教唆的相关法律知识。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例如,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但乙到达现场后只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反之,A教唆B实施盗窃行为,但B实施了抢劫行为的,对A仍应认定为盗窃罪。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
(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
(4)妨害作证罪(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注意: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与强迫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6)引诱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3、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间接教唆也成立犯罪。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
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根据所教唆的犯罪性质确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对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联系:
(1)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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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性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骗婚行为的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美籍华人石先生2015年1月通过某知名网络相亲平台认识了长期在深圳工作的香港籍刘小姐,二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婚前女方以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石先生借款300万元现金,但未签署借条;6月石先生全款出资1600万元在深圳购置两套房产,全部登记在女方名下。之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女方立即出售上述房产,直至石先生当面咨询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深圳涉外离婚律师,刘小姐已成功出售其中一套房产并携售房款和借款金额逃至香港。另一套房产在挂牌销售中。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刘小姐是否构成“婚姻”诈骗罪,石先生报警后警方是否应当受理,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刘小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本案涉及财产本属于石先生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刘小姐取得他人财物后迅速出售转移甚至逃离至国外,其主观上具有排除被害人占有并继续使用、受益和处分财物而不予归还的意愿,其显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其次,刘小姐在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的欺骗行为,且其之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了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刘小姐的借款及与石先生结婚等欺骗行为正是导致被害人石先生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财产处分的原因,二者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欺骗行为,被害人是不会同刘小姐恋爱结婚,更不会将房产登记至其名下。
最后,被害人石先生基于认识错误而将自己的现金转账给刘小姐及买房至刘小姐名下是一种“处分行为”,被害人是因刘小姐的欺骗行为而处分上述财产的。
综上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刘小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犯罪,本团队深圳涉外离婚律师在接受石先生委托后与团队专业刑事诉讼律师联手制定详尽方案,指导其收集取证并控告刘小姐,现案件已成功立案侦查。
诈骗
【律师提醒】
我国刑法并未将婚姻关系规定为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即便办理了结婚登记,还是有“婚姻”诈骗的可能性。随着我过单身男女比例的增加,婚姻诈骗的案例越来越多,尤其是处在急于想结婚而又苦于找不到对象阶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注意并加强防范:
第一,在结婚登记前,最好不要有经济往来,特别是大笔的经济往来,如大额的借款等等。
第二,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对刚接触、不太了解的人,要多留个心眼,保持警惕,注意鉴别对方的许诺和自我介绍。骗子在行骗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绽的,只要稍作留心,并审慎调查,就能从中发现问题。
第三,不要轻信各种报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广告,如果认识了想与之结婚的异性,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帮忙。对于初次认识的异性,一定要审查其身份证。
第四,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把材料以书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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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飞速发展,信息多如过江之鲫,社交平台的发达不仅助长了虚假信息的滋长,也令到接触信息的人都无法分辨真假。那么发布虚假消息会受到何种处罚?不知内情随手转发虚假信息也会被处罚吗?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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