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对于劳动者而言相关的共41个结果:
小动脉、小静脉、毛细血管出血该怎么去正确止血是日常生活的治疗常识,那么你对出血止血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相关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指压动脉止血法: 适用于头部和四肢某些部位的大出血。方法为用手指压迫伤口近心端动脉,将动脉压向深部的骨头,阻断血液流通。这是一种不要任何器械、简便、有效的止血方法,但因为止血时间短暂,常需要与其他方法结合进行。
1、头面部指压动脉止血法:
(1)指压颞浅动脉: 适用于一侧头顶、额部的外伤大出血,在伤侧耳前,一只手的拇指对准下颌关节压迫颞浅动脉,另一只手固定伤员头部。
(2)指压面动脉:适用于颜面部外伤大出血,用一只手的拇指和示指或拇指和中指分别压迫双侧下额角前约1cm的凹陷处,阻断面动脉血流。因为面动脉在颜面部有许多小支相互吻合,所以必须压迫双侧。
(3)一指压耳后动脉:适用于一侧耳后外伤大出血,用一只手的拇指压迫伤侧耳后乳突下凹陷处,阻断耳后动脉血流,另一只手固定伤员头部。
(4)指压枕动脉:适用于一侧头后枕骨附近外伤大出血,用一只手的四指压迫耳后与枕骨粗隆之间的凹陷处,阻断枕动脉的血流,另一只手固定伤员头部。
2、四肢指压动脉止血法:
(1)指压肱动脉:适用于一侧肘关节以下部位的外伤大出丑,用一只手的拇指压迫上臂中段内侧,阻断肱动脉血流,另一只手固定伤员手臂。
(2)指压桡、尺动脉:适用于手部大出血.用两手的拇指和示指分别压迫伤侧手腕两侧的桡动脉和尺动脉,阻断血流。因为桡动脉和尺动脉在手掌部有广泛吻合支,所以必须同时压迫双侧。
(3)指压指(趾)动脉:适用于手指(脚趾)大出血,用拇指和示指分别压迫手指(脚趾)两侧的指(趾)动脉,阻断血流。
(4)指压股动脉:适用于一侧下肢的大出血,用两手的拇指用力压迫伤肢腹股沟中点稍下方的股动脉,阻断股动脉血流。伤员应该处于坐位或卧位。
(5)指压胫前、后动脉:适用于一侧脚的大出血,用两手的拇指和示指分别压迫伤脚足背中部搏动的胫前动脉及足跟与内踝之间的胫后动脉。
(二)直接压迫止血法: 适用于较小伤口的出血,用无菌纱布直接压迫伤口处,压迫约10min。
(三)力口压包扎止血法:适用于各种伤口,是一种比较可靠的非手术止血法。先用无菌纱布覆盖压迫伤口,再用三角巾或绷带用力包扎,包扎范围应该比伤口稍大。这是一种目前最常用的止血方法,在没有无菌纱布时,可使用消毒卫生巾、餐巾等替代。
(四)填塞止血法: 适用于颈部和臀部较大而深的伤口;先用镊子夹住无菌纱布塞入伤口内,如一块纱布止不住出血,可再加纱布,最后用绷带或三角巾绕颈部至对侧臂恨部包扎固定。
(五)止血带止血法: 止血带止血法只适用于四肢大出血,当其他止血法不能止血时才用此法。止血带有橡皮止血带(橡皮条和橡皮带)、气性止血带(如血压计袖带)和布制止血带。其操作方法各不相同。
1、橡皮止血带:左手在离带端约10cm处由拇指、示指和中指紧握,使手背向下放在扎止血带的部位,右手持带中段绕伤肢一圈半,然后把带塞入左手的示指与中指之间,左手的示指与中指紧夹一段止血带向下牵拉,使之成为一个活结,外观呈A字型。
2、气性止血带: 常用血压计袖带,操作方法比较简单!只要把袖带绕在扎止血带的部位,然后打气至伤口停止出血。
3、布制止血带:将三角巾折成带状或将其他布带绕伤股一圈,打个蝴蝶结;取一根小棒穿在布带圈内,提起小棒拉紧,将小棒依顺时针方向绞紧,将绞棒一端插入蝴蝶结环内,最后拉紧活结并与另一头打结固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2023高温对于农作物的影响有哪些-高温对农作物的影响
2023高温对于农作物的影响有哪些推荐给人们进行采纳,而高温是用于气象判断的,指为较高的温度。中国气象学上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就是高温天气,下面是小编进行整理的2023高温对于农作物的影响有哪些,欢迎查阅。
第一,灌水降温。适时灌水能够改善田间小气候,降低株间温度l一2摄氏度。旱作物可以用喷灌设施或喷雾器,将水直接喷酒在作物茎叶部位,通过降温增湿来维持植株体内水分的平衡。在高温期间,一些地区对水稻实行早晨灌清凉水,白天灌深水,傍晚灌跑马水的作法,很有效果。
第二,辅助授粉。对异花授粉作物如玉米、高粱等,可采用竹竿赶粉或采粉涂抹的人工辅助授粉办法,使落在柱头上的花粉量增加,加大选择授粉受精的机会,减少高温对结实率的影响,据试验,人工辅助授粉比自然授粉增加结实率5一8%。
第三,根外喷肥。用尿素、人尿、猪牛尿、磷酸二氢钾水溶液及过磷酸钙草木灰的过滤浸出液,在作物的破口期、抽穗期、灌浆期进行连续多次喷雾,并适量加大水量,既可以增加植株穗部分水分,有利于降温增湿,又能够适时地给叶片提供必需水分及养分,促进籽粒营养的充实,提高饱满度。
第四,加强田间管理。合理调水调肥,能改善农作物的营养状况,增强抵御高温危害的能力,避免和减轻高温的危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一直以为,只要汽车在保修期内,就只能到4S店保养,此番国家质监总局出面就汽车“三包”问题做一些澄清时,对于汽车的保养规定做出了解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一些国家对于汽车的保养规定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4S店保养比较规范,零部件也比较可靠,但价位却普遍过高。比如,小保养换个机油机滤,连材料带工时,比专门的保养店价格差不多要翻番,一些车主感觉太宰人。所以,要想把车主留在4S店里保养,应该把价位调整到合理的水平,而不是靠胁迫手段强行留人。
4S店靠卖车赚大钱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汽车装具和维修保养成了4S店利润的重要来源。为了让客户多在店里消费,4S店还拿“保修”当人质,迫使车主在4S店进行导航、音响、灯光等的升级业务。
比如,某车主买了一款低配车型,想把原车的音响升级成带导航的一体机,店员“负责任”地提醒说:“这些东西最好在我们店里装,我们这里有原厂导航,你要自己在外面装,属于私自改装,整车保修就没有了”。
所谓“原厂导航”“原厂氙气灯”之类,大多不过是在4S店在外面采购的汽车装具,再加价至少一倍卖给车主罢了。这些东西比起整车来不起眼,但卖一台车赚的钱未必有让客户加装几项装具赚的钱多。
现在的发动机比较娇气,而吾国的油品质量比较差,一些发动机闹了毛病,比如EPC灯亮啦、加速没劲儿啦,4S店一般都会跟车主说:你加的油有问题。这里边,一部分确实是油的问题,一部分是发动机本身设计、零部件质量引发的毛病,但厂商一般不愿意把责任揽到自己头上,普通车主又搞不懂,于是油品就成了顺手牵来的替罪羊。
汽油都能当替罪羊,发动机机油这种技术含量更高的东西,自然免不了成为厂商拒保的借口。比如,你的发动机闹了毛病,4S店一口咬定是加了劣质机油所致,普通车主又怎能分辨是否确实如此?即便车主认定发动机故障跟自己换的机油没关系,又如何去证明?
现在,时不时有新车自燃的消息传出,一些车,什么地方都没改动过就自燃,如果车主加装了个导航一体机,就算彻底说不清了。厂商肯定斩钉截铁地告诉你,汽车线路被改动,所以不负任何责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知道带薪休假吗?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带薪休假的相关法律知识。
满足人们需要,便于其时间安排。
40岁以上的中年人一方面表现出对最方便自己的“自由、灵活带薪假”的关注,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对更有利于全家人共同度假的“积累假期集中休闲”方式的喜爱。而十八九岁初离校门或仍流连在大学的青年人仍然表现出对“寒暑假休闲度假”的最高喜好度。单身、夫妇二人加14 岁以下孩子或者夫妇二人加老人这3 种结构的家庭对带薪灵活长假最为青睐,尤其是单身贵族,61.2%的人选择带薪灵活长假。
缓解旅游产业各部门的供求压力,实现旅游资源的有效配置。
由于旅游需求产生的特点和旅游供给实现上的特点决定了旅游产业不能以需求高峰时期来配置旅游供给,所以要同时保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缓解假日集中旅游对民航、铁路、公路、城建、商业、景区、住宿等各部门带来的巨大供给压力,就只能把重点放在“分源”上。
推行带薪休假制度,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出游时间和地点,客观上能够起到从空间和时间上分流短时间内集中的旅游客源的作用。这样不仅能够缓解假日各旅游部门“吃不下”的巨大压力,还能一定程度上解决平时各旅游部门因为客源少而“吃不饱”的问题。从而促进旅游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促使旅游产业提高服务质量,巩固休假人员出游热情。
带薪休假的推行,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旅游客源,减轻旅游产业的成本压力,促使其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巩固休假人员的出游热情,推动旅游客源的稳定增长,从而有利于形成旅游行业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看过“劳动者带薪休假被侵犯的解决办法”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知道劳动仲裁吗?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争议可以且应当适用劳动仲裁诉讼程序。简单讲,所有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呢?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看过“劳动者在劳动仲裁维权中的注意事项”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你对劳动者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1、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叁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
2、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作为就业的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资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法这些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的形式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这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这 面包括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如果企业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其后果不仅是某些权益的丧失,而且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伤害。
5、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6、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疾病和年老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国家负担过重,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合理流动。
7、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越来越依赖于专门的职业培训。因此,劳动者若没有职业培训权利,那么劳动就业权利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8、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该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看过“外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受保护”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也需要证明,你知道如何证明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
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看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你对劳动关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看过“工服能否证明劳动者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对于监护人有什么规定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看过“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对于监护人的规定”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对于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人们要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者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马克思分类法
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显然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的生产即具体劳动,既包括脑力劳动也包括体力劳动。而与之相对应的就是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
由于脑力劳动决定了劳动的目的,体力劳动则决定了劳动的结果,因而将人类一般劳动定义为脑力劳动。但不管怎么说,马克思是肯定体力劳动存在的。而且,马克思关于劳动力的论述以及剩余价值的论述,主要侧重在工人及工人的体力劳动。
在我国经济理论界,甚至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关于体力劳动是个非常熟悉的概念。我们通常把知识分子称为脑力劳动者,而把工人农民称为体力劳动者。[2]
脑力劳动者定义
有3种定义:
1、体力劳动者的对称,指以消耗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行政和经济管理人员、医务工作人员、文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一般说来,脑力劳动是一种质量较高的复杂劳动,单凭劳动者的传统经验是无法完成的,必须具有丰富的文化科学知识才能进行。所以,这种复杂劳动能力的获得,需要较长时间的学习和积累。
2、以智力活动为主要形式创造社会价值的劳动者,如管理人员、科研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经济日报》1988年4月13日)
3、指从事以脑力消耗为主的工作的劳动者。脑力劳动者主要包括:(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村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教育工作人员、文化新闻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等;(2)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等;(3)办事人员,如行政办事人员、政治保卫工作人员等。总之,脑力劳动者主要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的劳动者。[3]
体力劳动者定义
指从事以消耗体力为主的劳动的人员。他们一般不担任管理工作,主要分布在农业、工业、建筑等以体力劳动付出为主的行业。目前我国的体力劳动者主要包括:商业、服务业的基层工作人员;直接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劳动者;工业、建筑、交通运输、邮电等部门的生产工人等。
第三产业中的服务工作也是劳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人文物质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因此,从事服务工作的劳动者也归类为体力劳动者。
口力劳动者
这是一个社会与时俱进的新分工。
首先提出这个概念的,是口才培训师樊荣强。
樊荣强,重庆西中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兼首席顾问师,重庆经理人当众讲话口才培训中心首席培训师。1992年从政府机关离职南下广东,担任过广州电视台节目总监、康宝家电集团企划部长、财经杂志《新经济》首席记者、李嘉诚旗下TOM传媒集团整合营销高级经理,2004年任重庆金山科技集团副总裁。
樊荣强的理念:古语“君子动口不动手”就是指位高权重者是一个口力劳动者;不要认为只有你自己才害怕当众讲话,其实世界上怕当众讲话的人多过怕死的人。
2009年3月,樊荣强的新书《口力劳动者———经理人当众讲话口才训练手册》出版。
综上所述,所谓口力劳动者首先离不开脑力劳动,正如脑力劳动者也离不开体力一样。但口力劳动者又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脑力劳动者,因为前者更着重于口才水平即口头表达能力的日常训练与临场发挥,其劳动成果更多表现在鼓动、说服和引导效果之上。[5]
胡宏峻在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出版的《成为职业经理人》一书中指出,一个好的职业经理人应该不是脑力劳动者,也不是体力劳动者,是口力劳动者。
广义与狭义
广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狭义的劳动者仅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哺乳假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可以享受每天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哺乳假的相关法律知识。
哺乳假与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是两个概念。
哺乳假是指女方产假期满后服务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于6个月的哺乳假。
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时间,其视作工作时间。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纸条,但并不是所有单位都给员工工资条,有的单位会将工资的各项明细表发给员工,但是有的单位是没有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资条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数额的纸条,一般记录着每个员工的月收入分项和收入总额。虽然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工资条上并没有公司盖章,但工资条有着与劳动合同相同的证明力,也是最能直接证明工人工作期间享受工资待遇的证据。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对工资标准及发放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如果劳资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工资条也是劳动仲裁部门以及司法部门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
相关阅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参加邪教活动的人理应得到处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邪教组织相关知识,一起看看。
全国人大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
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
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如追认行为、授权行为、撤销行为、弃权行为)即能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那种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形成权行使的限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形成权之类型从不同角度观察有多种分类,作一分析:
其一,法定形成权和约定形成权。这是依据形成权的产生原因而作的分类。法定形成权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形成权,可以说,民法上的大多数形成权属于此类。约定形成权指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产生的形成权,如合同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基于私法自治可有较大自由空间。
其二,产生法律关系形成权、变更法律关系形成权和消灭法律关系形成权。这是根据形成权行使效力而作的分类。产生法律关系形成权,又叫积极形成权,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也有学者认为取得无主物也属于此类。笔者认为,取得无主物的行为为事实行为,而形成权之行使属于法律行为,故取得无主物的行为主体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但作为形成权的主体则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变更法律关系形成权,如选择之债请求权。消灭法律关系形成权,又叫消极形成权,如撤销权。
其三,财产法上形成权和身份法上形成权。这是依形成权的内容或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财产法上形成权包括债权性形成权和物权性形成权。前者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后者如物权抛弃、典物回赎权等。身份法上形成权也包括两类:一类是身份财产性形成权,如遗产分割权等;另一类是准身份形成权,如离婚形成权、婚生子女否认权、撤销收养与终止收养权等。
其四,单独形成权与形成诉权。这是依据形成权行使方式所作的分类。单独形成权指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大多数形成权属于这种类型。形成诉权指权利人须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形成判决而创设形成权的效力。如台湾地区民法中的暴利行为的减轻给付,否认子女之诉;大陆民法中的受欺诈,胁迫行为的撤销之诉。
其五,直接形成权与间接形成权。这种分类与单独形成权、形成诉权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直接形成权,亦即权利人可自行创设(权利的设定、移转、终止、内容变更及负担)的形成权;间接形成权,亦即透过法院创设的形成权,如离婚等。
看过“我国法律对于形成权行使的限制”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举证责任分配应主要由制定法完成,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由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采此立法例。但是,这种做法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尚有合理性,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日益复杂。立法的滞后性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而法律要件分类说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完备的民法典,民法典尚未出台,诸多的民事领域尚无必要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准据法”
缺位现象比较多,这样,无法根据实体法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次种现象捆扰着司法实践。但是有良知的法官不能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所以司法裁量权应运而生。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肯定了法官在一定情况下裁量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权力。《规定》第7条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可见法官在运用司法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法官要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想立法者之所想,(漏洞补充)做立法者之所做(司法立法),与时具进,抱着当时当地立法者相同或相似的公平正义观念,客观坚持公平原则。
2、客观分析案件情况,看当事人是否报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
3、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科以举证责任时,应当是占有或者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一方当事人。
4、衡量当事人对危险领域的控制支配能力,因民法上有关令当事人负责任的法律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故必须规定由加害人就其危险领域内所发生的实情进行举证。
5、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判断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如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则主张该事实发生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在司法裁量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如高级法院来决定,为慎重起见,将举证责任倒置的决定权控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级人民法院呈报的司法裁量举证责任报告,从而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关的各大学说分类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其目的均在于使实体法更能客观有效的运用在审判实践中,更有利于兼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中国民事证据立法虽然宽、浅、粗略、笼统、不规范。但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审判实践中的司法漏洞,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只有结合本国国情,完备法律规范,完善立法,与时俱进,健全法制,才能保障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看过“劳动者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律师(lawyer,solicitor,attorney,a lawyer; a barrister (at law); a counsel; (Am.) an attorney (at law))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律师对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看过“律师对于公司治理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6
下载量:0
时间:
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胜利成果。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中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和真实的基本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1982年宪法是在““””结束、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破除“两个凡是”的思想束缚后产生的,是思想解放运动的结果。它以1954年宪法为蓝本,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根据改革开放的国家总任务和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因此,1982年宪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同前三部宪法比较,有以下的一些发展变化:
1、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这表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国家本身,是对““””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反思的结果。
2、增加了条文,内容也更充实,基本权利保护范围不仅扩大,而且更明确。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款,1954年宪法有14条,1975年宪法减至2条,1978年宪法又增至12条,而1982年宪法则规定了18条。有些权利,过去几部宪法只规定了大的原则,而1982年宪法则作了详细的内容,如宗教信仰自由由原来的一款增加至四款,明确了保护的范围。
3、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这在前几部宪法中都没有规定。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