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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汇编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对于劳动者享有基本权利,人们要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者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者分类

马克思分类法

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显然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的生产即具体劳动,既包括脑力劳动也包括体力劳动。而与之相对应的就是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

由于脑力劳动决定了劳动的目的,体力劳动则决定了劳动的结果,因而将人类一般劳动定义为脑力劳动。但不管怎么说,马克思是肯定体力劳动存在的。而且,马克思关于劳动力的论述以及剩余价值的论述,主要侧重在工人及工人的体力劳动。

在我国经济理论界,甚至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关于体力劳动是个非常熟悉的概念。我们通常把知识分子称为脑力劳动者,而把工人农民称为体力劳动者。[2]

脑力劳动者定义

有3种定义:

1、体力劳动者的对称,指以消耗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行政和经济管理人员、医务工作人员、文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一般说来,脑力劳动是一种质量较高的复杂劳动,单凭劳动者的传统经验是无法完成的,必须具有丰富的文化科学知识才能进行。所以,这种复杂劳动能力的获得,需要较长时间的学习和积累。

2、以智力活动为主要形式创造社会价值的劳动者,如管理人员、科研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经济日报》1988年4月13日)

3、指从事以脑力消耗为主的工作的劳动者。脑力劳动者主要包括:(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村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教育工作人员、文化新闻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等;(2)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等;(3)办事人员,如行政办事人员、政治保卫工作人员等。总之,脑力劳动者主要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的劳动者。[3]

体力劳动者定义

指从事以消耗体力为主的劳动的人员。他们一般不担任管理工作,主要分布在农业、工业、建筑等以体力劳动付出为主的行业。目前我国的体力劳动者主要包括:商业、服务业的基层工作人员;直接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劳动者;工业、建筑、交通运输、邮电等部门的生产工人等。

第三产业中的服务工作也是劳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人文物质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因此,从事服务工作的劳动者也归类为体力劳动者。

口力劳动者

这是一个社会与时俱进的新分工。

首先提出这个概念的,是口才培训师樊荣强。

樊荣强,重庆西中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兼首席顾问师,重庆经理人当众讲话口才培训中心首席培训师。1992年从政府机关离职南下广东,担任过广州电视台节目总监、康宝家电集团企划部长、财经杂志《新经济》首席记者、李嘉诚旗下TOM传媒集团整合营销高级经理,2004年任重庆金山科技集团副总裁。

樊荣强的理念:古语“君子动口不动手”就是指位高权重者是一个口力劳动者;不要认为只有你自己才害怕当众讲话,其实世界上怕当众讲话的人多过怕死的人。

2009年3月,樊荣强的新书《口力劳动者———经理人当众讲话口才训练手册》出版。

综上所述,所谓口力劳动者首先离不开脑力劳动,正如脑力劳动者也离不开体力一样。但口力劳动者又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脑力劳动者,因为前者更着重于口才水平即口头表达能力的日常训练与临场发挥,其劳动成果更多表现在鼓动、说服和引导效果之上。[5]

胡宏峻在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出版的《成为职业经理人》一书中指出,一个好的职业经理人应该不是脑力劳动者,也不是体力劳动者,是口力劳动者。

广义与狭义

广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狭义的劳动者仅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

劳动者的定义

社会定义

“劳动者”是指一个包括中小资产阶级、公务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工人、农民、渔民和手工业者在内的多阶级政治集合。

哲学定义

劳动者是指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

这个定义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劳动者指的是参加劳动的人它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其二劳动者指的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

法律定义

“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区别于“非法劳动者”,如偷渡者打工。

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

马克思主义定义

生产力三个基本要素之一,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为活跃和最富有创造性的要素,是人民群众的主体部分,推动着历史的前进,创造了人类世界的物质财富,并为精神财富的创造提供了条件。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一、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

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二、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

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建国以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对劳动就业实行统一分配,提倡劳动者“干一行爱一行”。劳动者服从国家的分配,在祖国最需要的岗位忘我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国家统包统分的计划经济模式也存在弊端,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它不能自主地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劳动,同时劳动者不能自主地选择职业和企业,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浪费。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

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三、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

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现实的物质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力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的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宪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工资制度的法规。它们的实施,保证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的各方面初步入引了市场机制。

关于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地行使劳动权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四、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国对休息制度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每周48小时工作制,改为44小时。

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p#副标题#e#

五、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

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导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权益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伤亡,对任何一个劳动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劳动权利的前提,没有生命,享受任何权利都是一句空话。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但有些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安全保护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够,有些则无视对劳动者劳动安全保护的责任,尤其在一些乡镇企业和个别的三资企业出现为追求利润,降低劳动条件的标准,以致发生恶性事故的现象。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

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1986年又增加了待业保险。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国家负担过重,企业负担畸重畸轻,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

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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