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婚前协议结婚后有效力吗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两个人由相爱到结婚,除了法律上必备的条件外,还有哪些基本的要求呢?大千世界茫茫人海,相爱的人很多,但并非所有的人最终都能牵手步入婚姻的殿堂。有的人只是适合恋爱而并不适合结婚,因为适合做夫妻得满足一些基本的要件,否则即使勉强结为夫妻也将难有幸福的生活。即将结婚的新人们,来看看结婚前的礼仪,让你们更好的了解自己的感情哦!
一、彼此是谈得来的朋友。
作为夫妻,最基本的应该是朋友,而且应该是好朋友或知已,除非你们只是纯粹生理意义上的传宗接代型的夫妻,否则连朋友关系都达不到怎么做夫妻,即使勉强做了夫妻也将无法幸福。
二、有共同的人生价值观。
物以类聚,朋友间都应该在人生观世界和价值上有基本一致的认识,至少能彼此默认对方的人生价值观,否则怎么做朋友?朋友尚且如此,要长期生活在一起,当然更得有共同的人生价值观。追求的人生和生活目标不一致,对事物的看法存在严重的分歧,婚姻怎么进行下去?
三、彼此能充分了解信任。
了解对方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前提,而要想做夫妻,了解当然是最最基本要做到的。对对方不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性格脾气、个性特质、生活习惯等等,这些都应该充分了解,至少得有基本的了解。
了解当然还远不够,在了解之后,如果你能接纳你所了解的这些东西,你还得充分的信任对方,没有信任就没有交往,夫妻尤其如此。
四、遇事彼此容易沟通。
人与人之间当然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矛盾,夫妻当然也一样,而且因为天天在一起,发生摩擦冲突的可能性还更大。有矛盾不可怕,可怕的是彼此无法沟通而让矛盾发展激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所以做夫妻的一个重要且基本的要件就是遇事彼此很容易就能沟通。
五、彼此有奉献牺牲精神。
夫妻之间是一种典型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但得到的东西和你付出的东西并不会总是成比例,也不可能完全相等。夫妻的一方总是会付出多些,而另一方可能付出少些,作为夫妻当然不能斤斤计较,要有奉献牺牲精神。
婚姻中没有谁欠谁的,也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甘于牺牲付出也是做夫妻基本的要件之一。
六、彼此能做到宽容大度。
人都会犯错,人都有缺点,夫妻之间由于是近距离的接触,更能发现错误和缺点,因此作为夫妻更应有一颗宽容大度的心,能正确和理性地看待对方身上的缺点和所犯的错误,既不吹毛求疵,也不无原则地纵容。
宽容小的和无关紧的缺点和错误,帮助对方改正大的错误和缺点。
七、志趣要能基本相投。
人各有志,但夫妻则应保持基本的一致,有兴趣志趣方面能大致相同的看法观点,唯如此才能步调一致而不会越走越远甚至离心离德。志趣基本相投才能在一起长期生活,貌合神离的夫妻不可能幸福。
八、彼此能坚定支持对方。
婚姻不同于恋爱的重要一点就是,婚姻得面对更多的现实生活压力和问题,婚姻也更烦琐甚至乏味,因而遇到的困难和难题也多得多。
无论是妻子还丈夫,无论是生活中还是工作中,都会遇到不可预期的一些难题,这并不可怕,关键是要能得到对方的坚定支持。如果一遇到问题就退缩,这连朋友都不如,以后的婚姻生活将无法进行下去。
九、彼此接受对方的家庭。
很多年轻的恋人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认为婚姻是两个人的私事,可以不考虑其他,这当然是一种天真的浪漫主义。
婚姻是两个年轻人的事,也是双方父母和两个家庭的事,夫妻除了彼此的相爱,还必须要能接纳对方的家庭,假如你根本无法忍受对方父母家庭的一些作为,而他们又无法做到毫不过问你们的事,那么你今后的婚姻生活将会后患无穷。
十、有基本的物质经济做基础。
适合谈恋爱并不等于适合结为夫妻,因为婚姻除了浪漫更多的是柴米油盐醋的现实生活,没有一定的物质经济作基础,婚姻生活不可能进行下去,所以两个过于具艺术家气质的人可能不适合做夫妻,因为他们极可能都沉于浪漫的艺术生活而不知道如道生活和赚钱养家。
所以说做夫妻就要具备彼此谈的来,价值观,兴趣,基本都要相同!很多年轻的恋人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认为婚姻是两个人的,可以不考虑其他,这当然是一种天真的浪漫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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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仲裁协议吗?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仲裁法仅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机构及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间作出了规定.《解释》则对我国仲裁法未予明确规定的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件的管辖及程序要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司法审查权。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的管辖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的管辖及程序要求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仲裁机构的管辖。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权并赋予仲裁机构在“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的情况下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终局决定权:
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8」27 号中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解释》再次明确了法释「1998」27 号的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最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裁定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以仲裁法法释「2000」25 号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即首先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对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时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管辖法院以仲裁协议签订地的中级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而对于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则不仅可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还可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则应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扩大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管辖法院的范围,有利于当事人提起仲裁管辖权异议诉权的尽快实现。
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程序要求
我国仲裁法对于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要求未予明确规定。因而《解释》从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要求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看过“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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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你对婚前协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前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西方,婚前签订关涉财产、离异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已非常普遍,毕竟,谁都不希望大家在分开时为诸事闹得剑拔弩张,最后成为冤家。当然,签署这么一份协议,自然不是什么浪漫事儿。更多的恋人在结婚前,压根就不会想到这档子事,认为太伤感情。
也许是观念差异,由律师们起草的标准婚前协议在国内就像当初的夫妻间 AA制一样,很难受到准新人们的广泛认同。相反,一些模仿婚前协议格式,但内容却更为温情浪漫的别样“协议”却受到年轻人的热捧。
全社会离婚率属上升态势,如果能事先就财产的处分达成一致,显然可以简化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财力。婚前财产约定在西方国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国传统婚姻观有一定冲突,很多人在山盟海誓的鼓舞下,对未来无限向往,对婚姻危机没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而签订 婚前财产协议这种 未雨绸缪的做法,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财产的界定主要通过相关财产凭证,例如存折、 有价证券的交割记录、 房产证等等,举证原则主要还是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主张财产属于自己的一方,不但要证明财产存在还要证明财产属于自己,最后还要证明财产在什么地方。法院对民事纠纷所能够采取的措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财产的所在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提供详尽资料和证明。
婚前财产范围比较广,既可以是房屋、车辆、工资、奖金,也包括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股票、股权等。而婚后共同财产主要看财产取得的日期是在结婚日前还是结婚日后。如果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在结婚证颁发的日期之后,就是共同财产。
这一部分财产的分割原则同样可以在财产协议中予以明确,比如双方各占多少比例,甚至具体的某一个特定财产权益属于谁,都是可以在财产协议中 言明。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下列财产仍然归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看过“婚前订立的协议婚后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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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协议结婚吗?协议结婚,指的是只要事先签订并遵从协议,男女就可以同去登记结婚,开始“名誉夫妻”的生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协议结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1、既然有人想出“协议结婚”这个名词,说明它也很符合现在日益壮 大的单身族的心理需求:孤单时也希望有人陪,但不希望因为结婚断送了自己拥有的自由空间,真是“鱼,我所欲;熊掌,亦我所欲也”。
2、也许现在的人工作忙碌,生活自得其乐,以为自己的小圈子已经画得很圆了;也许现在的人害怕被伤害,不肯付出和牺牲,那自然没有收获。一些铁了心的不“不婚族”,竟想出“协议结婚”的招数来应对父母和社会的压力。但是如果“协议结婚”族能够把这份协议履行得很好的话,那么他们也应该有能力经营好真正的婚姻。其实 婚姻正是两个人的一份约定,结婚证便是一份协议书,这份协议里如果有了宽容、信任和责任的条款,我想它的期限会是一辈子。
看过“协议结婚有什么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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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目的是平衡双方的利益,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是关键。 你对竞业限制协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甲方:(企业) 营业执照码: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1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三、违约责任
3.1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3.2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看过“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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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或者伴侣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但是协议结婚却处于结婚的法律边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协议结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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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遗嘱都是财产所有人在生前立下的财产处理案排,那么你知道遗赠与遗嘱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赠与遗嘱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遗嘱是 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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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仲裁协议有多少了解?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1]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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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给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这能否作为个性化“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江苏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 罗利军说,夫妻双方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是有明确规定的。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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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结婚不成,婚前受赠的房子也算是不当得利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刘女士继续享有该房屋产权有悖《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所以刘女士应该将所获房屋返还给遭受损失的唐先生。
首先,父母为结婚赠房,后双方结婚未成,刘女士继续享有房屋一半所有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获有利益,损失和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四者缺一不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
具体到本案,刘女士获得诉争房屋一半的产权是基于唐先生父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刘女士获得房屋产权则丧失了法律上的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其次,本案唐先生父母对唐先生和刘女士的赠与,可以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唐先生和刘女士进行交往之后,双方准备结婚。唐先生父母在此基础上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唐先生可以要求刘女士返还受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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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指把一个家分开,分成若干个家。在分家时签订的协议,怎么样才具有法律效力是人们关心的常见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分家析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 四 ) 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见证人姓名,见证人不是必须的,可以自愿设立;
( 六 ) 立约人、证人签名和手印;
( 七 ) 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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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要准备什么?虽然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婚检,但是建议结婚前都需要做婚前体检,如果发现一些传染性疾病,需要先进行治疗,有的疾病也会影响生育。
1、准备新居,开始装修布置新房。例如要选好家具、装饰品、日用品等。
2、选购结婚戒指和首饰。
3、婚鞋:新娘婚鞋最好也是提前一至两个月准备妥当,买回来后,不要把鞋子束之高阁,新娘子最好多试穿几次,以免婚礼当日第一次穿新鞋不习惯。此外,如果婚纱礼服的裙摆较长,也应在家穿上新鞋练习行走,保证婚礼当日保持优雅仪态。
4、新娘包:容量一定要大。亮色系的最好。而在婚礼的当天,包包里要准备吸管、湿纸巾、笔、巧克力、水、零钱包、一双轻便的鞋、半码垫、创口贴、简单的卸妆护理用品等等,婚礼当天都交由伴娘保管。
5、购买烟,酒,饮料、席卡(餐厅自带可以不准备),拖鞋,睡衣糖,喜糖袋若干、花生、瓜子、茶叶,烟、酒、饮料,水果等。
6、挑选喜贴、喜字、彩带、拉花、喷物等物品。
7、请帖:草拟客人名单,最好想的全一点,再进行筛眩并确定婚礼时间,写好请帖。
6、购买父母以及伴郎伴娘、小花童服装为父母准备些礼物、双方父母胸花,还得准备些红色纸巾,儿子的终身大事父母难免感动,或许用得上。预订鲜花,新郎新娘胸花,司仪胸花。
9、购买录像带、胶卷,电池,胶带胶水,红绳,气球气球充气筒,小红包若干(新郎及父母用)、请柬若干(领导、同事、朋友)、大红包若干(给父母用)、红布1块(坐床用)、小红布红毛巾各2块(包红盆)压床公仔,床头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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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那么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却以夫妻关系进行同居的,适用有关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规定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1、通过欺骗、弄虚做假等手段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
2、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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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Premarital Agreement / Prenuptial Agreement),是指将要结婚的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该如何依法合法签订婚前协议呢?签婚前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写婚前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婚前协议写明婚前财产的范围,包括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房产、车子,其他贵重物品等;
2、婚前协议要明确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男方和女方需要把财产分类,分成男方个人财产、女方个人财产和可疑共同使用的财产等;
3、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要写在婚前协议上,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4、婚前财产生效的条件跟时间要标明确;
5、男女双方必须在婚前协议上签字并写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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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最缺的也许就真是后悔药,每当我们寻寻觅觅的征战了许久,找到一个人许配终身,但随着事件的推移,会发现这样或那样的不如意。心里面明明知道“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但依然无怨无悔的“不撞南墙不回头!”......以下戒条,供正在热恋中的姐妹们参考!
你要过的是长日子,一次给完,以后呢?举例说:这次小叔上大学没钱,你赞助个千八百,下次小姑也有事,你给少了,就麻烦喽。所以保持匀速发展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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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位中国妈妈,正为女儿的婚礼而兴奋,你会做些什么呢?自豪的母亲也许会面临一个这样的任务——梳头。
新娘洗了澡,打扮一下然后哭上一场就算是从“未婚”过渡到“已婚”了,你的任务呢?帮助女儿洗澡(象征性的),给她梳一个“有福气的女人”的发型,整个过程如果请亲友一起参加,会变成一个Party。
洗澡一般并不意味着庆贺什么,但是中国的婚前洗澡却绝不仅是你平常所认为的20分钟泡在浴盆里。水里溶入了文旦(柚子)的气味,或者花草如竹子、松木或艾属植物的芳香,新娘洗完澡,也就洗走了身上的“邪气”,而且还意味着幸运、长寿以及繁荣,除了这些精神上的作用,花草的味道还有助于让皮肤光滑、鲜嫩,许多女人都希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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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结婚前要有哪些心理准备呢?下面读文网小编告诉你。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十七、下列要件应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配偶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配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配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配偶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17、第十七条是对如何理解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解释性规定。
法律补充
《婚姻法》第8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南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婚姻法》第5、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
此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婚前同居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解除婚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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