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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文书证,是指公文书证之外的书证。私人制作的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是基于职权而制作的文书,该文书作为书证是即为私文书证,你对私文书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私文书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私文书证真实性被否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私文书证真实性的否认包含两重含义,第一种指当事人对私文书证形式真实的否认,第二种指当事人对私文书证实质真实的否认。
第一种含义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多为当事人对其个人签章真实性的否认;对私文书证实质真实的否认,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对其私文书证上的签章没有异议,但主张系其先在空白文书上签字盖章后补写内容形成的私文书证,或者当事人主张私文书证系其受胁迫所立,或是主张私文书证经过了对方当事人变造等情形。
“抗辩者承担证明,否认者不承担证明”是源自罗马法的证明分配原则,也为学界所承认,私文书证的真实性认定应区分民事诉讼中被告(本案反诉中的原告)对原告(本案反诉中的被告)的主张是进行抗辩亦或是否认,进而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的证明力的法律认定
(一)被告否认签章真实性时由使用私文书证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1] 杨某某与禧福公司借贷案
2012年9月8日,杨某某向禧福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载明从禧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21535元并将此款项直接支付给福建天和建设有限公司,以此款项支付农民工工资。禧福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某还款,在庭审质证环节,杨某某对借条有异议,称签名为其哥哥而非其本人。法院对借条是否符合形式真实的判断因杨某某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以及其个人检材而肯定其形式真实。
通常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庭内部会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借条上虽然签署了被告当事人的名字,但现在被告否认了该签名的真实性,因而原告的证明责任没有完成,原告必须进一步提供证据以证明借条上签名确为被告所签,只有在证明借条签名真实性的前提下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因此,应该由原告继续承担证明责任,由其提出鉴定申请;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原告提交了借条,已经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官业已形成了临时心证,证明责任应转移至被告,如果被告否认其签章的真实性,理应由其申请鉴定证明签章的非真实性,如果被告不申请鉴定,无法证明签章的非真实性,理应由被告负担证明责任。
应由原告承担证明签章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即由原告申请鉴定,被告存在提供检材的配合义务。其实,私文书证署名的真实性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早有相对一致的定论。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57条明确规定:私文书应由举证人证其真正;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2款规定:对文书的真实性或署名的真实性有争议的,将该文书作为证据方法使用的人应证明该文书的真实性。我国在实务和理论上对此存在一定的误区,是因为没有正确的认识和区分抗辩和否认这两个概念。
对方当事人对于私文书证其个人签章真实性的否认无疑属于对私文书证提出方当事人主张的否认而非抗辩。因为其个人签章要么是真实的,要么是不真实的,二者是不可能并存的,也即就个人签章是否真实这个事实不可能存在两立性,因而其与抗辩存在明显的界分。故而在对方当事人对个人签章真实性否认的情况下,应由私文书证的提出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被告存在提供检材的配合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二)》第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书证为对方书写或签名,对方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否认方提供有关笔迹材料予以核对,否认方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书证为否认方书写或签名。
在此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私文书证的提出者与否认签章真实性的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正确的,私文书证的提出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对于签章真实性否认的情形下可以依靠多种途径进行证明,诸如依靠人证或者申请鉴定等方法。对于后者,否认方当事人当然有配合鉴定提供检材之义务,否则可推定为其所立,由其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益。#p#副标题#e#
(二)对方当事人对私文书证提出方的主张进行抗辩应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巾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德日学界通说认为实体抗辩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及权利,针对相对方的权利主张,提出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权利阻止之主张。
因而当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对其私文书证上的签章没有异议,但主张系其先在空白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形成的私文书证,或者当事人主张私文书证系其受胁迫所立,或是主张私文书证经过了对方当事人变造等情形时,其实质构成了对方当事人对原告主张的实体抗辩。在民事诉讼辩论主义模式的构建下,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91条之规定,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权利形成要件事实负担主观证明责任,提出抗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对权利障碍、权利消灭、权利制约等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
私文书证的实质真实是由私文书证的形式真实进行推定的,且这种推定在很多国家(地区)将其划分至法律推定之范畴。在我国由于对于书证方面法律规范相对粗糙,没有相关的法规范支持私文书证形式真实将推定其实质真实。但是由私文书证的形式真实推定其实质真实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判断,因而满足了事实推定在经验法则的涵摄下从基础事实推断推定事实的内在逻辑要求。
“对于推定受益方而言,推定的适用既减缓了其证明负担,减轻了其诉讼义务,同时也赋予推定受益方一种诉讼权利,即推定受益方可以通过证明基础事实进而适用推定规则得出推定事实。”
因而以被告主张受胁迫所做私文书证为例,原告只要证明私文书证的形式真实这一基础事实,根据推定的法律效果,当前原告无需再对私文书证的实质真实承担证明责任。反观被告在以受胁迫事由抗辩时,对其证明应达致的程度不仅要求其提出证据,而且必须要达到本证的证明程度,因为对于己方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进行证明而提出的证据或所实施的证明活动被称为本证。而对于本证的证明程度必须使法官存在内心确信,而非动摇其临时心证即可满足。“即让法官更加确信该事实的真实性,否则便未实现其目的。”
二、私文书证复制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
对文书是否真实的判断依赖于对文书原本的审查,这符合一般的生活经验,因为原件是文书真实的基础。司法实践中,当原件遗失或是当事人提出原件存在困难时,书证原件无法获得就成为事实认定的客观障碍。
尽管私文书证复制件因为种种原因(例如技术原因、欺诈等情形)而使其与原件的实质内容可能会出现偏差甚至是背离,但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特别在原本无法获得,其他证据又少的情形下,私文书证复制件也成为法官了解案件,发现真实的重要根据。私文书证的复制件效力需要从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层次进行评判,前者决定了复制件能否进入诉讼质证环节,后者决定了复制件能否成为法官定案的根据。
对于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首先应较为宽松的认定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其次,能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与原件无异的复制件得推定其内容实质真实。无法核对或无其他证据证明无异的复制件必须在补强证据的证明内容与复制件的证明内容存在相互印证时,才可肯定其证明力。
(一)较为宽松的认定复制件的证据能力
『案例2』冯某、冯某某与济南美丰商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案
冯某二人提供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制件,载明出租方为槐荫公司,承租方为美丰公司。该出租房屋因槐荫公司执行债务由冯某二人经拍卖所得。该复制件列明美丰公司年租金55万元。
美丰公司提出了一份与槐荫公司之间年租金15万元的租赁合同且为原件。冯某二人欲证明美丰公司与槐荫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伪造合同侵害其民事权益的行为,且有拍卖行证人证明该复制件在拍卖卷宗中即存有。初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证人证言肯定了复制件的证据效力,否定了美丰公司提出的合同原本的效力。
我国当前对于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定没有保持逻辑一致性。对于复制件证据能力的规定有前述《民事诉讼法》第70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在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唯有在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或是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情形下方可提出复制件。
因而就条文规定而言,复制件当然具有证据能力,实际上只是确定了书证原件与复制件先后顺序的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表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其真意恰恰肯定了在有其他证据对复制件的形式真实和内容真实加以补强的情形下,可以肯定复制件的证据能力。
《新民诉法解释》第111条规定了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交书证复制件的5种具体情形,同时规定了在此5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而《新民诉法解释》与《若干规定》69条存在一致性,也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但是《若干规定》第10条又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果提交原件、原物存有困难,可以提交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以及《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当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情形下方可提出复制件。
实质都是部分否定了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因为只有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方可进入证据的质证环节,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能进入质证环节,又如何进一步认定案件事实,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而原则上应较为宽松的认定复制件的证据能力,但无法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制件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对事实进行认定。
在冯某案中,法院在对待私文书证复制件时尝试性的使其脱离原本而赋予了其证据能力,这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法院在确认其证据能力时要注意复制件不得单独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经核对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与原件无异的复制件可被推定为实质真实
一般私文书证在文书签章真实的前提下可推定其书证本身的真实,进而肯定其对于文书内容有完全的证明力。依此演绎推理,与原件无异的复制件在文书签章真实的前提下自可同等适用推定以确定其内容实质真实。与原件无异的复制件既应包括能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制件,也应包括虽无法与原件核对,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
但是对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因其形式真实的不确定性遮断了对其内容实质真实适用推定,对于此类复制件,必须由其他证据材料对其证明内容补强证明,且必须是其他证据材料的内容能够与复制件的内容形成相互印证,存在共同指向,方可实现其补强证明的目的。
因而,对于复制件的证明力补强规则包含两个方面:一者是对于其形式真实的补强,有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复制件与原件无异,即可适用推定肯定复制件的实质证明力:二者对于其实质真实的补强,即要求其他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能够与复制件欲证明的待证事实形成印证,方可肯定复制件的证明力。
冯某一案的初审法院没有正确认识和运用复制件的证明力补强规则,因为该案中对复制件真实加以佐证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复制件的客观存在,既不能证明该复制件与原件存在一致性,其内容又无法与复制件的证明内容进行印证,实质上对于原件没有任何补充证明。因而凭借证人证言的证据补强肯定复制件的证明力的判决是欠妥当的。
三、瑕疵私文书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
与私文书证相比,公文书证会由制作主体依特定的制作流程制作,一般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因而公文书证通常不会出现瑕疵。反观私文书证,因为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经验缺乏或者缺乏注意,对于其制作又没有一定的程序和格式要求,随意性较大,因而较公文书更易产生瑕疵,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表现。
对瑕疵私文书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首先应明确瑕疵书证的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瑕疵书证在不能消除瑕疵异议时,瑕疵书证不具证明能力:消除瑕疵之私文书证得适用推定判断其证明力,或瑕疵没有消除,但可由其他证据材料的内容对瑕疵私文书证内容进行补强。
(一)瑕疵书证仅指具有形式瑕疵的书证
对于瑕疵书证范围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书证的形式、内容、收集等方面。有学者认为瑕疵书证宜界定为书证外观形式上的缺陷,包括载体的残缺、修补,内容中文字的涂改、删除、增添,签字、印章的缺失等。
对于收集方式存在瑕疵的书证,因其瑕疵程度不同可以分为轻微的瑕疵证据和违法的瑕疵证据。违法的瑕疵证据因其不具有合法性,应归入非法证据排除之列。而对于轻微瑕疵的书证,其形式、内容的完整性都不影响其证据能力的判断,只需对其收集的程序作出合理解释即可,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与一般书证本无差异,因而收集方式存在瑕疵的书证不能归入瑕疵书证之列。
内容存在瑕疵的书证是指文书形式外观完整,文书表面无毁损、涂改痕迹,但其内容使用了产生歧义、多义、意思表示模糊的词语等而导致书证能够产生多种解释。但是该书证的形成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其内容存在欺诈、错误或者歧义等情形涉及的是实体问题而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与否的问题。
瑕疵书证较一般书证而言,其重要的判断标准是书证上的瑕疵是否会影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文书内容存在涂改或者签章缺失,这都会影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或完整。因而对于瑕疵书证宜界定为书证外观形式上的缺陷,具体包括载体的残缺、修补,内容中文字的涂改、删除、增添,签字、印章的缺失等。
(二)注重当事人的解释判断
瑕疵私文书证的证据能力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同样分为形式证明力以及实质证明力,对于存在瑕疵的书证,并不当然推定其形式真实,必须由瑕疵书证的提出者承担消除瑕疵的证明责任。
唯有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应当肯定瑕疵书证的形式真实。当对方当事人对书证瑕疵存有真实性异议时,提供人不能消除法官内心怀疑的,应推定对方当事人关于该瑕疵的主张为真实。
提供瑕疵证据的当事人消除法官内心怀疑可以通过提出证据(如证人对瑕疵书证的形式真实进行证明)或者由当事人对其进行合理说明的方式进行。
当事人的说明义务包括说明瑕疵产生的原因、瑕疵产生的经过、以及瑕疵的存在是否影响到书证的证明力等事项。当事人在不能提出证据证明瑕疵书证的真实性时,应尽力履行说明义务来消除法官内心疑惑,倘若提不出合理解释,当事人的解释存在种种矛盾,或是其解释与日常生活经验存在严重背离,法官可以直接排除该瑕疵证据,否定其证据能力。
如果当事人对瑕疵证据的说明不尽合理,但仍达不到法官予以排除的程度,那该瑕疵证据即使具有证据能力,在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中也得不到较高的评价,必然会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三)消除瑕疵之私文书证得适用推定判断其证明力
对于瑕疵书证实质证明力的审查,无论是域外经验还是我国立法规定,大都要求法官依自由心证原则作出裁决。
“瑕疵证据虽然不同于非法证据,但因其证据能力或证明力有瑕疵,达不到定案标准,所以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它证据的支持下或者经过其他证据补充之后,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而对于书证存在的瑕疵,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证明的,或是瑕疵部分不影响欲证明的事实的,书证仍具有证明力。但是如果瑕疵部分影响了对书证证明事实的认定,或是无法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证明的,书证不具有证明力。
一般法官在依心证对书证证明力进行审查时,必须首先判断书证内容与讼争待证事实间是否存在联系,如果不存在联系,自无实质的证明力可言;
其次,注重其他证据对书证瑕疵的补强,其他证据对瑕疵书证的补强证明要求其他证据要么能够完全消除瑕疵,证明瑕疵书证的真实性,即可在文书签章真实的前提下依推定肯定其实质证明力,要么其他证据的证明内容与瑕疵书证能够互相印证,存在共同的指向,提高瑕疵书证的证据价值:再者注重书证提出人的解释,其解释必须满足日常生活的经验或者风俗习惯,能够较为清晰、记忆相对明确的叙述文书瑕疵的产生原因和经过等事实,同时要考量当事人在书证生成、保管、变造等情形下的注意义务以及当事人自身的知识水平。
当事人的解释是无法完全消除私文书证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的解释是主观的,可依合理解释肯定其证据能力。但因其解释的合理程度之不同,也能在法官判断私文书证证明力的心证形成之时起到一定作用,应予注意。
看过“私文书证的证明力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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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仲裁协议吗?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仲裁法仅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机构及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间作出了规定.《解释》则对我国仲裁法未予明确规定的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件的管辖及程序要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司法审查权。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的管辖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的管辖及程序要求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仲裁机构的管辖。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权并赋予仲裁机构在“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的情况下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终局决定权:
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8」27 号中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解释》再次明确了法释「1998」27 号的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最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裁定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以仲裁法法释「2000」25 号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即首先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对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时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管辖法院以仲裁协议签订地的中级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而对于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则不仅可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还可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则应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扩大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管辖法院的范围,有利于当事人提起仲裁管辖权异议诉权的尽快实现。
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程序要求
我国仲裁法对于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要求未予明确规定。因而《解释》从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要求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看过“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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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你对立功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立功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了立功的两种形式:
一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立功。
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
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
看过“立功的情节要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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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对于房屋拆迁补偿,一般都会签订协议,对于无效的情况是具有认定标准的。一起来看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1)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2)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除了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之外,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4)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拆迁条例是在以往旧的拆迁条例基础上定制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迁索要高出实际不动产价值而暴富等一系列拆迁问题经过两三年的调查研究,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起公告宣布实施,与此同时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宣布废除。
新拆迁条例的正式实施宣告旧拆迁时代的结束,那些因行政干预的强拆现象在新拆迁条例中将不复存在,这也正与网络上特别火的自助拆迁模式不谋而合,追求的理念也基本相似,都是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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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与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过程。那么你听说过恶意投保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恶意投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购买品种越多,享受到的保障就越全面
虽然保险的品种多种多样,但是购买时仍要量力而行,并非买的越全越好。根据自己的职业,年龄,家庭结构,身体状况以及经济能力来选择当前需要的品种。专家 给出的建议是:所保的项目的支出,不宜超过收入的10%。
二、 孩子是未来,给孩子投保就好了
在孩子身上的花费是每个家庭的总支出占相对较多的部分。包括平时的吃穿外,还有孩子的教育。有些家长从很早就给孩子设立了教育基金,却忽略了自己才是整个家庭的中坚力量。
一旦给家庭创收的力量减弱甚至消失,那么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影响就会很大。所以,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给家里的顶梁柱先上保险,在有富余能力的情况下再考虑给家庭其他成员买。
三、 买的多,就一定赔得多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产品同质化越来越严重了。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都很相似。于是许多人抱着这样一种想法:我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那到时候的理赔就有很多份。注意,这就是投保的一个很典型的误区。不同的险种理赔的原则是不同的。
这里举个例子:王某因意外摔伤了腿,之前她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费用保险,她以为能得到三倍的赔偿。但是她并不知晓,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
换而言之,不论你在多少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少份医疗费用保险,最终的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投保前首先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理赔渠道,理赔额度,这样出险的时候才能获得预期的赔偿。
看过“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投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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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儿童可谓罪大恶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猥亵儿童罪的知识,一起来看看。
(一)张某系某中学数学教师,2006年国庆节前后,其在教室、宿舍、办公室内先后以大腿内侧或让被害人摸其生殖器的方式猥亵班上女学生小晶(化名,1993年生)、小文(化名,1993年生)、小玲(化名,1992年9月23日生)。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蔡某系某中学体育教师,因中午饮酒过量,其于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安排学生压腿时,从后面搂抱被害人小涵(化名,1994年生)、小春(化名,1994年生)等六名女学生的腰部,直至被害人哭泣才放手。本案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由侦查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三)24岁的男子黄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网上超市的快递员,通过送快递认识了经常网上购物的13岁女孩悠悠,并与女孩微信聊天。再次到悠悠家送快递时,黄某对悠悠进行猥亵,后因女孩母亲报警案发。2016年2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发布,法庭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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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奖销售是指市场经营主体为促销目的,运远高于常规彩票式高额奖金或奖品,鼓励和引诱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从而占有市场的行为。你对巨奖销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巨奖销售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看过“巨奖销售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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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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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你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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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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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你对附期限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附期限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 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 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 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条件,是指 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 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 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 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 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
期限以其作用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始期和终期,以作为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 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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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你对隐私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隐私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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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具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由汇编人享有的,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下面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汇编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在版权法上,有关汇编的英文词有两个:一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所使用的"collection";二是世界贸易组织中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所使用的"compilation"。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这两个词并无实质差别。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中国著作权立法习惯上使用"编辑"代替"汇编",因而中国大陆地区原《著作权法》称这类作品为"编辑作品",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则称之为"编辑著作"。在现代汉语中,编辑更常指出版方面的业务工作,如编辑加工(edit)、责任编辑(editor),因而为避免歧义,中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1]第14条正式将"编辑作品"修改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1996年12月20日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则采用了与TRIPS协议几乎完全相同的文字来描述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从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看,汇编作品中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汇编作品的阅读方式都无关紧要。汇编作品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应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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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你对文书鉴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文书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八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electronic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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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对于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认定各有区别。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区别内容。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
相对保护
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即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
绝对保护
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实际上这种绝对保护也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中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即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主义保护原则。这种做法既考虑并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也兼顾了国际公约。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商标法虽然采取的是混合保护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首先,在中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
其次,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
再次,中国目前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多是国内的,并未完全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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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不过,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具有规定的要求。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1、立法上的确立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立法依据。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2015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遂突破传统立法的限制,正式步入法制殿堂。
2、司法上的确立
新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数量的增长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得到确定,适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不会以“主体不适格”这种理由被驳回。但是,我们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也不能盲目的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依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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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目的是平衡双方的利益,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是关键。 你对竞业限制协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甲方:(企业) 营业执照码: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义务
1.1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劳保等]。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三、违约责任
3.1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3.2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看过“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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