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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其中以山寨居多,常常令人哭笑不得,然而笑过以后你有没有想过商标侵权后的赔偿事宜?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问题探讨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l、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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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你对商标侵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问题探讨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
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l、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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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商标侵权导致的纠纷案例数量不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侵权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具体表现内容如下: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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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商标侵权吗?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高额利润的诱惑。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政策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3、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其实,社会发生了分工,商标开始异化,"PRADA"、"LANCOME"等一些国际知名企业认为设厂不经济,便把加工的任务交给了其他生产者,公司则全力创立品牌,并且也不一定做整个市场的营销。但一些消费者只重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品质和内涵,从而导致一些打擦边球的产品得以在市场上走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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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和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六个确定的保护范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驰名商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用性是指商标应当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商标的通用性,是由商标自身的功能需要在不同的载体和环境中展示宣传商标的特点所决定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商标在不同环境下的通用性。从商标的识别角度来讲,要求商标能通用于放大或缩小,通用于不同背景和环境中的展示,通用于不同媒体和变化中的效果。也就是说,一个成功的商标无论是被放大或者缩小、无论是在近距离还是远距离、无论是在繁杂的环境内还是空旷的空间中、无论是在动态环境还是静态环境中,都可保证观者能及时迅速地识别商标。
(2)商标在包装设计中要具有通用性。商标应当在产品造型、包装装潇等方面具有通用性,这就要求商标的造型既要美观实用,还要注意使商标能与特定的产品性质以及包装装演特点相协调。
(3)商标在平面印刷、宣传媒体上要具有通用性。要求商标不仅能适用于制版印刷,还能适用于不同材料载体的复制工艺特点。比如,商标的形象不仅要适用于金属材料的刻、塑、陶、锻等复制工艺还要适用于不干胶材料、霓虹灯材料等复制工艺,以及适用于电视屏幕的复制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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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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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连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夸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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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又是怎样的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商标侵权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案件的受理。
需要把握的是案件的管辖法院,即案件在哪个法院立案、审理,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这是需要选择和确定的,以便于后期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当事人的诉求是什么?
在商标侵权中,一般会涉及到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公开声明、诉讼费用的承担等诉求,但落实到具体案件,则显得较为复杂,一般当事人是很难把握和细化其中诉求的,因此就需要代理律师的法学功底和诉讼经验。
1、停止侵权的范围问题。商标权纠纷在侵权形式和范围上具有多样性,既有可能在侵权商品上,也有可能在广告宣传、LOGO、公司网站、直营门店、销售代理商门店、专卖加盟门店等,因此,在诉讼请求一项中必须明确停止侵权的载体内容及方式,防止漏缺,避免重复起诉或者单次诉讼不能解决类似侵权问题。
2、赔偿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对于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失,原告提起诉求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是需要代理律师作出相应的指导和计算的。
3、维权费用问题。对于这项费用,在商标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的合理开支具体包括哪些,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案件受理费用等是否包含在内,具体的数额应该是多少,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代理律师作出相应的判断和预测。
(三)收集、组织证据、草拟诉状准备起诉。
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为了确保证据的有效性,最先考虑的应该是证据保全工作,建议提前与公证部门进行沟通,收集侵权人员相关的侵权证据,通过公证的形式予以保存下来,制作相应的公证文书。同时准备好相应的商标权属证明,以此证明原告是合法商标权益人,比如商标证书、商标转让证明、国家商标网上的商标信息等。
(四)案件受理后的庭审准备工作。
在案件被法院受理确定开庭后,代理律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在庭审中如何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细化:
1、被告所使用的商标是图形、字母还是两者的组合,与原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达到足以以假乱真,混淆视听,扰乱购买者的判断能力;同时可以商标读音方面与原告的商标读音进行比较,读音是否相同,是否用英文字母代替汉语拼音进行混淆。
2、被告将其使用商标的产品是否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一样,为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被告的侵权行为地址与原告的经营地、销售地、厂房距离是否相邻,被告一般会为了依托原告在该片区域的影响力,利用原告在该地拥有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地理优势,以此达到混淆市场、鱼目混珠的目的,侵占原告的市场份额。
4、被告实施侵犯商标权的主观目的。被告为什么要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购买者对其的信任,搭乘原告长期经营市场所带来顺风车,借助原告品牌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变相销售其商品,以此达到进一步抢夺原告的市场份额,造成了市场上的极大混乱,非法目的及动机显而易见。
(五)案件庭审后的律师工作技巧。
1、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及补充意见。有些当事人及代理人在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后,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后就认为该项工作已经完毕,等待法院判决就可以了,而事实上却缺少书面的代理词或意见书,这样有利于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清醒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思路,可以便于法官判案及书写裁判文书,起到庭审后提醒法官作出判决的作用。
2、庭审后的调解工作。案件经过法院主持庭审,双方充分地答辩、论证后,彼此之间对案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更清楚该案件最终的发展方向,在法院适当的提醒或引导的情况下,有可能双方会达成调解意向。因此,在对委托方有利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可以就本案作出调解的利弊分析,把握好调解的有利时机,从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终结,赔偿损失的挽回和落实,也有利于彼此关系的恢复和发展,发挥调解机制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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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侵权中的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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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 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 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存在第三人加害行为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加害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基于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疏于采取措施预防危险发生、消除和控制危险、防止损害后果扩大等。而第三人则是因为其实施了加害行为,该加害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均违反了法定义务,其侵权行为产生了竞合,应各自对受害人负担相应的给付义务。因第三人直接对受害人实施了积极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故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为第一顺位责任。而安全保障义务人一般只是因为消极不作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客观上为直接侵权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条件,间接地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
因此,安全保障义务人属于间接侵权人,其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应为第二顺位责任。即在第三人明确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仅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其只能先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第三人不明确或不能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才能请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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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中国法律上含义是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民间称呼为“小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实体法层面:
(一)完善配偶权保护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办法,在分则中夫妻的人身权利中明确纳入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与此同时明确规定违反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其次,明确规定配偶权的概念和性质。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是绝对权,明确配偶权的性质内容才能对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救济,为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
(二)明确规定“第三者”为赔偿义务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受害配偶的求偿权限定于有过错一方配偶,从法律上认可了该行为侵权性质,作为共同侵权人的“第三者”也应该承担对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连带侵权责任。这不仅是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要求,也是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途径。
(三)将身份权中配偶权纳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赔偿解释》第2条的内容,明确了在监护关系,亲属关系和亲子关系中,对监护权、亲权、亲属权的保护,明确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抚慰金,由此确定了特定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不包括配偶权,致使“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给受害配偶造成精神损害,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无法可依。建议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根据公平、适当补偿和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四)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建立起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的责任系统。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2)过错方对受害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形
(3)过错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5)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其次,程序法层面:
(一)完善举证、取证制度
考虑到原告取证举证难的现实情况,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其次,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但法律对于取证的方式和手段,不应苛求,在可控范围内允许以特定的方式来取证。
(二)明确婚内与离婚时都可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我国现行《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的是对配偶权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存续相对立的制度。原意在于夫妻之间婚姻关系未破裂时大部分财产为共同财产,一方赔偿给另一方配偶无意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但“第三者”为婚姻关系外的他人,一旦“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时构成侵权时,不论是否导致离婚,法律即应该赋予受害配偶向“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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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侵权的相关知识。
一般来说,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一下四个要件:
(一)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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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第三者插足夫妻婚姻的案件都会在讨论夫妻双方的态度、离婚的细枝末节,却很少去谈论第三者的责任,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相当于蔑视婚姻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第三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实体法层面:
(一)完善配偶权保护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办法,在分则中夫妻的人身权利中明确纳入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与此同时明确规定违反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其次,明确规定配偶权的概念和性质。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是绝对权,明确配偶权的性质内容才能对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救济,为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
(二)明确规定“第三者”为赔偿义务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受害配偶的求偿权限定于有过错一方配偶,从法律上认可了该行为侵权性质,作为共同侵权人的“第三者”也应该承担对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连带侵权责任。这不仅是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要求,也是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途径。
(三)将身份权中配偶权纳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赔偿解释》第2条的内容,明确了在监护关系,亲属关系和亲子关系中,对监护权、亲权、亲属权的保护,明确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抚慰金,由此确定了特定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不包括配偶权,致使“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给受害配偶造成精神损害,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无法可依。建议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根据公平、适当补偿和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四)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建立起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的责任系统。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2)过错方对受害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形
(3)过错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5)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其次,程序法层面:
(一)完善举证、取证制度
考虑到原告取证举证难的现实情况,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其次,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但法律对于取证的方式和手段,不应苛求,在可控范围内允许以特定的方式来取证。
(二)明确婚内与离婚时都可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我国现行《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的是对配偶权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存续相对立的制度。原意在于夫妻之间婚姻关系未破裂时大部分财产为共同财产,一方赔偿给另一方配偶无意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但“第三者”为婚姻关系外的他人,一旦“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时构成侵权时,不论是否导致离婚,法律即应该赋予受害配偶向“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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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来源”,很多人都好奇其中的认定标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侵权案件的相关知识。
一、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基本分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掺合在一起的情形,有时候你认为是商标侵权,但很有可能只是不正当竞争,所以在碰到出现可能的侵权时应当进行认真的分析,作为原告要选择好起诉的点,作为被告呢要看清对方起诉的点,这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稍有选择不当都有可能对整个维权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寻找法律依据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在确定了起诉的点后,就要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此处所谓的法律依据,应细到注册商标的基本信息,被告或原告商标的注册的情况,以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有关规定,必要的时候还要收集《商标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对这一快,准备工作越充分,后面的起诉或应诉才会更有针对性。
三、准备证据材料
在确定了法律关系并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后,接下来就是证据材料的准备,法律实务中,证据是对事实真相最有力的说明,证据材料的准备应当围绕可能的争议焦点来全面选择和确定。收集证据时,必须充分考虑涉及到的所有证据。整理证据时,应根据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理由之间的关系,以想要证明的内容为主线,将证明分别编组并编号。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常见的证据有需要的证据有证明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合法持有商标及该商标的声誉和市场价值或被告对商标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据;证明被告产品名称、产品包装各自与原告商标、产品包装相近似的证据或证明被告所使用的商品与原告不相同或不类似和所使用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不相同或类似的证据;对原告而还应当提交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产品销售损失的证据;其他案件需要的证据。在证据材料的准备上应尽可能的充分,这样才会让整个的诉讼更加的有利。
四、诉讼中的两个关键问题
1、商标近似的判断
对商标近似的判断,必须充分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判断是否存在近似。在判断商标的近似上还要围绕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商标整体或主要部分的对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原则。对比的时候还要注意是单独对比,对比过程中,是否会做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也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应当予以充分的注意。
2、类似商品的判定
对商品是否类似后进行判断,是认定商标使用是否侵权的关键,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对类似商品的判断就显得非常的重要。那什么是类似商品呢,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实践中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首先是商品的功能、用途;其次是商品的原材料、成分;三是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四是商品与零部件的关系;五是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及消费习惯,还有其他影响类似商品判定的相关因素。总之对商品近似的认定,应当综合的考虑以上的各个因素,但并不是要求都要具备。
五、小结
商标侵权是企业的一件大事,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对于原告而言可能是自己进一步扩大自己品牌的好机会;对于被告而言,这会牵涉到企业做了多年的品牌能否继续使用或者使用是否适当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讲,这会涉及到企业生死的问题,因此在面对商标侵权问题的处理上,需要各方予以充分的重视。而且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还是非常专业的问题,切忌想当然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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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青年节的确定2024_五四青年节的意义
青年节不仅在国内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在国际上也逐渐得到了认可和推广,成为世界各国青年交流和学习的平台。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五四青年节的确定2024,供大家参考学习。
6月11日,陈独秀等人到北京前门外闹市区散发《北京市民宣言》,曹、陆、章相继被免职,总统徐世昌提出辞职。
6月12日以后,工人相继复工,学生停止罢课。
6月28日,中国代表没有在和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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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决定其发展方向的关键问题。那么你对商标法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商标法知识竟赛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第五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通过的。
A.1982年8月23日 B.1983年3月1日 C.1993年2月22日 D.2013年8月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进行了( )修改。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四次会议于( )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后的新《商标法》自( )起施行。
A.2013年8月30日,2013年8月30日 B.2013年8月30日,2014年5月1日 C.2013年8月30日,2014年1月1日 D.2013年12月1日,2014年5月1日
4.( )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A.国家知识产权局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5.新《商标法》第七条要求,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 )原则。
A.合法 B.自愿 C.平等 D.诚实信用
6.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罚款。
A.三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
7.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 )告知委托人。
A.无须 B.应当明确 C.可以 D.可选择性
8.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抢注情形,而仍然接受其委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罚款。
A.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三万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二十万元以下
9.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10.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1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 )的商标。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D.相关各方抽签确定
12.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13.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三个月 D.一年
14.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
A.五年 B.七年 C.十年 D.二十年
15.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 )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 )的宽展期。
A.六个月,六个月 B.十二个月,六个月 C.六个月,三个月 D.十二个月,十二个月
16.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自( )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A.转让合同签订之日 B.转让合同生效之日 C.商标局核准转让公告之日 D.提出转让申请之日
17.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三个月 D.六个月
18.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侵犯自己在先著作权的,该著作权人可在(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A.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一年内 B.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C.自该著作权人知道之日起两年内 D.著作权保护期内任何时间
19.驰名商标所有人以他人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他人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情况下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内作出裁定。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十二个月
20.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的,经( )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A.商标局局长 B.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C.商标评审委员会 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1.依法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
A.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B.自宣告无效的决定或裁定生效时起终止 C.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D.自宣告无效的决定或裁定作出时起终止
22.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且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由( )撤销其注册商标。
A.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C.商标评审委员会 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3.自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因期满未续展而被注销之日起( )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24.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 )处理。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商标法 C.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D.反垄断法
2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 )罚款。
A.违法获利额五倍以下 B.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 C.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 D.三百万元以下
2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处( )罚款。
A.五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下 D.二十五万元以下
2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A.两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B.三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C.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D.五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28.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新《商标法》对其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十五日 B.六十日 C.三个月 D.两年
29.新《商标法》第六十二条授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行使查封、扣押职权。
A.县级 B.县级以上 C.设区市级以上 D省级以下
30.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等方法所确定数额的( )确定赔偿数额。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三倍以下 D.五倍以下
3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的赔偿。
A.五十万元以下 B.一百万元以下 C.三百万元以下 D.五百万元以下
32.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 )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A.两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33.商标注册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A.证据保全 B.查封 C.扣押 D.责令停止有关行为#p#副标题#e#
34.商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依法处罚该商标代理机构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的罚款。
A.一万元以下 B.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十万元以下
35.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由( )记入信用档案。
A.商标代理行业组织 B.律师协会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司法行政部门
36.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 ),予以公告。
A.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B.处以罚款 C.吊销其证照 D.予以训诫
37.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对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如果不返还商标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 )。
A.赔偿损失 B.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C.全部返还 D.给予适当补偿
38.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 ),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A.美感 B.内涵 C.声誉 D.显著特征
3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基于被控侵权人提出的抗辩而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法定期限内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据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在此期限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就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误导公众的,商标局应当认定该他人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进行保护 C.人民法院有关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在相关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前已经执行完毕的,即使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属恶意抢注并造成他人损失,该商标注册人也无须予以赔偿 D.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无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都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40.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B.有不良影响的标志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C.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D.与“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
41.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括( )。
A.卷烟 B.有包装的烟丝 C.人用药品 D.兽药
42.根据新《商标法》的明确列举,能够区别商品来源,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有( )。
A.文字、字母、数字 B.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 C.气味 D.声音
43.我国注册商标包括( )。
A.服务商标 B.商品商标 C.集体商标 D.证明商标
44.与( )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B.中华人民共和国军旗 C.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 D.“红十字”的名称、标志
45.下列地名中,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普通商标使用的包括( )。
A.乡镇名称 B.县级行政区划地名 C.香港 D.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46.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包括( )。
A.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B.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C.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D.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形状、无显著特征的
47.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 )所决定的标志。
A.该商品生产者的生产规模 B.该商品生产者的技术能力 C.该地区的自然因素 D.该地区的人文因素
48.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 )提出。
A.口头方式 B.书面方式 C.数据电文方式 D.录音方式
49.初审公告的商标被提出异议后,商标局经审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商标获准注册,由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B.异议人不服商标局准予注册决定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申请复审,在此期间该商标尚未获准注册 C.异议人不服商标局准予注册决定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异议人不服商标局准予注册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应当提出注册商标变更申请的情形包括( )。
A.变更注册人的名义 B.变更注册人的地址 C.改变注册商标标志 D.变更其他注册事项
51.对( )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
A.未将注册商标与其注册人相关营业项目一并转让的 B.受让人未付清转让价款的 C.容易导致混淆的 D.有不良影响的
52.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 )。
A.商标注册人的名义 B.被许可人的名称 C.商品产地 D.“许可使用”字样
53.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 )情形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A.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B.缺乏显著特征的 C.三维标志商标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D.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54.已经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在后注册商标无效。
A.任何人 B.在先权利人 C.利害关系人 D.商标局
55.注册商标专用权,以( )为限。
A.核准注册的商标 B.核准注册的商标及其近似商标 C.核定使用的商品 D.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类似商品
56.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情形包括( )。
A.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B.注册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 C.注册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D.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
5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的,对侵权行为人除可依法作罚款处罚外,还应( )。
A.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B.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C.没收、销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D.责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5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行使的职权包括( )。
A.询问有关当事人 B.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簿等资料 C.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D.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查封或扣押
5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 )的,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
A.注册商标权利人与侵权行为人正协商和解的 B.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的 C.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已宣告无效的 D.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时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60.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包括( )。
A.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B.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C.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D.权利人可自由选择按其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
三、判断题(每题1分)
答题规则:答案为“对”的,请将A涂黑;答案为“错”的,请将B涂黑。
6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可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享该商标专用权。
62.我国《商标法》尚未明确允许注册单一颜色商标。
63.经外国政府同意,与该国国家名称、国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可作为商标使用;经我国国务院批准,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也可作为商标使用。
6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一律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65.凡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都不能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66.因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在先商标使用者有权提出异议,商标局对该抢注商标不予注册。
67.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以前善意取得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在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68.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任何商标,如有违反,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受行政处罚。
69.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70.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71.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就商标注册申请内容作出说明或者修正,而申请人逾期未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的,商标局直接终止审查、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
72.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只要不涉及相关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就可申请更正。商标局应当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73.对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的注册商标,任何人都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且不受时间限制。
74.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依法作出即生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告终止。
75.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且不受时间限制。
76.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若所涉及的在先权利必须以法院正在审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确定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77.在商品、商品包装上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无论是否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都属于《商标法》所称的“商标的使用”。
78.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79.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无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都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80.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应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才能进行处理,而不能主动介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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