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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大家有多少了解呢?今天读文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看过“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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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权代理租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民法通则》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未经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对狭义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依此规定,就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订立合同行为而言,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处于未定状态,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民事责任,自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可见,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就其效力而言,为效力待定合同;就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则取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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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 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 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 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桑那浴、浴室应当做出“醉酒者和精神病人、皮肤病人、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这样的警示或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所必要,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之要求。
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说明,对于有违安全的消费者应当进行劝告,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当消费者在经营者的服务场所受到外来侵袭发生危险时,经营者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比如帮助消费者共同对付发生的危险或正在侵袭的歹徒;拨打急救电话120或匪警电话110等)。
另外还有较多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经营者有这类义务。比如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经营者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宾馆、饭店各楼层值班人员,在火灾经济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住客迅速安全转移。
另外为了避免由于消费者人数太多在发生危险时能够及时逃生,还规定餐厅、舞厅、酒吧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都必须按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得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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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代理人又称“次代理人”。代理人基于复任权,为行使其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本人)所选任的代理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复代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又称“次代理人”。代理人基于复任权,为行使其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本人)所选任的代理人。
代理人复任权的来源有3:
(1)被代理人的授权或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2)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
(3)在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利益所必须。代理人复委任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代理事务,从而实现或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复代理人的代理权应等于或小于代理人的代理权,否则,超出部分为无权代理。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复代理人不同于转代理人。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不成立合同关系,复代理人也不代替代理人地位,代理人有权依约定请求复代理人对于自己为给付或依法律规定请求复代理人向被代理人为给付;
转代理人则是委托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所选任的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代委任行为不仅为被代理人选任转代理人,并且设立被代理人与转代理人之间的直接代理关系,其转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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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议非法收取公众存款刑法罪中申诉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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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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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是采用人工方法而不是自然交配方法,将精液输入雌性的子宫或子宫颈的授精过程。人工授精的出现使得很多家庭有望延续后代,但人工授精带来的法律关系却令人头疼,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工授精的相关法律案例。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事实。该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确裂,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可予准许。孩子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孩子现已超过10周岁,经征求孩子意见,其愿随母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7月15日判决:
一、准予原告严某与被告汤某离婚;
二、孩子由原告严某抚养教育,被告自1996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3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无争议。
宣判后,严某与汤某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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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⒈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全面查明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因为在许多刑事案件,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以及侵犯财产罪的许多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造成物质损害以及造成物质损害的程度,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
⒉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其一,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收集证明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这有利于减轻被害人在民事赔偿部分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降低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其二,规定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一并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及时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害。因为如果不实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害必须等到刑事案件结束后再向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这样往往会因为时过境迁,导致有关损害事实难以查清,或因被告人将财产转移、隐匿,导致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⒊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执行中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查明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的态度,从而正确判断被告人是否悔罪及悔罪的态度,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这对于在定罪量刑时正确执行中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⒋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避免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别处理必然产生的调查和审理上的重复,从而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对于附带民事原告人来说,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其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就刑事、民事部分一并陈述和辩论,就刑事、民事部分一并提起上诉和提出申诉,从而避免分别处理时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后又要参与民事诉讼的麻烦。对于刑事被告人来说,有利于通过一个法庭、一次审判同时解决应当承担的两种责任,避免因一个犯罪行为受到两个法庭、两次审判的麻烦。对于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也有利于避免参与两个法庭、两次审判带来的讼累。
⒌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避免由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处理刑事和民事问题可能出现的对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的问题,从而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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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据了解,目前哈尔X市的公交车票价里一般不包含保险费用,发生乘客被摔伤等事故,一般是由司机、车队和受伤乘客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一旦车队与司机互相推诿,乘客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媒体从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到,他们都有针对公交车承运人的保险品种,可是这种保险销售的并不理想。据一家保险公司团险部的负责人介绍,几年前该公司就推出了公交车内保险,其中,客伤险和座位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车辆急刹车、急转弯或交通事故造成的乘客摔伤、碰伤、骨折等伤害情况。只要乘客一登上公交车,保险即起效;当乘客下车时,保险随即终结,保额为1万元。
媒体了解到,哈尔X市目前约有4000辆公交车,一般仅参保国家规定的交强险,这其中只有一部分公交车投保了上述“车内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既然可以将承运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那么公交车“车内乘客意外伤害险”为什么没受到公交车队的追捧呢?
采访中一些公交车队和司机说出了他们的想法———由于路况差,公交车的维修保养费用较高,再投保势必进一步提高运营成本,仅靠现行的票价会入不敷出,而提高车票价格程序复杂,还会引起市民争议。另外,哈尔X市目前所推行的车内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较低,像张女士这样的事故,即使投保了也作用不大,乘客的一些小伤害如扭伤脚等走保险程序过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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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如果没有签署协议书怎么办?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协议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被告袁某应按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全南)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托运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并对原告陈某与涂某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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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也叫经纪人或“授权代表”,指自然人根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或口头约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费),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权单位,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依据我国现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需具备下列资格:
一、有被代理人或授权单位的书面授权,或者契约约定代理的范围、期限等;
二、需具备一定的资格和相关的技能;
三、代理人依其代理对象之多寡可分为专属代理人与普通代理人。如:保险、股票、税务、诉讼之类的代理人,属专属代理人。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代理人只有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才能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应认真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据客观情况随时给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代理人应尽报告义务与保密的义务。若代理人未尽到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i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判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否维护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标准,因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对于委托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管利益;对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观利益。
代理人不可以以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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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意见第68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69条)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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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hosts of others ),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就网友咨询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核心提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三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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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增加了“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广告主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那么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负什么责任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法律要求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在行政处罚案件当中,广告主拒不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或者自称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广告内容虚假时,法律并未对其设定直接的惩戒措施。因此,广告主的这一责任更多是鼓励性而非强制性的。对此问题,可以参照刑事诉讼当中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拒不供述的情况下,不能推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公安机关仍然负有查实案情的义务。对拒不供述的犯罪嫌疑人,法律并未规定任何直接的制裁手段,否则有悖于当事人不得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如此,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时,工商部门只能“自力更生”,通过合法程序收集证据,而不能像民事诉讼中那样,在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对其不利。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工商部门要证明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说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这一职责是强制性的,如果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就不应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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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学车就是学习驾驶技能的简称。车就是“车辆”的简称。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客车、货车、轿车等为机动车;非动力驱动的为非机动车。机动车很复杂,它们内部又细分为很多等级,根据等级的不同,有不同的驾培模式,可以获得相应的驾照级别。一般来说客车为A照,货车为B照,轿车为C照,具体又可以分为A1、A2、A3、B1、B2、C1、C2、C3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学车期间出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支持
就“驾照直考”的我国法律支撑中,有支持“驾照直考”的成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立法目的是社会化、市场化竞争。从该条文中没有具体指明机动车驾驶培训主体是法人还是个人,那么可以推定为:驾驶培训者不但可以是驾校,也可以是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指明驾照许可申请有前置。公安部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只要有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材料就可以报考驾照。
法律障碍
在“驾照直考”的我国法律支撑中,也有不支持“驾照直考”的成分,它阻碍着“驾照直考”的实施与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就其中的“教练车”、“教练员”就不是任何人担当的,有资格条件的。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而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所以,公民在驾校之外,寻找满足上述条件的个人陪练有了难度。再加上这种行为又触动了驾校的“奶酪”。因此向能提供合格“教练车”、“教练员”的驾校索用“教练车”、“教练员”可谓难上加难。
2004年,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中提出“学员申请驾驶证考试,应提供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提出了“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也为“驾照直考”实施增加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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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客户在买香港保险前都会有这样的疑虑,到底是应该找一个专注于一个香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还是应该找一个站在更广的角度的保险经纪人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人委托而存在的,是保险环节中关键的一环。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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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一种无形产品,卖的是一份承诺,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这正是保险代理人得以存在、不可替代,且为渠道重中之重的根本原因所在。那么保险代理人有什么作用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合格的保险代理人能以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服务,解决购买过程中的难题,比如:会向客户详细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提醒各种应注意的事项,帮助了解投保单等保险合同的内容,建议合适的保费支付方式,并代收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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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原属北京 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碰瓷被网友广泛运用而受到关注,碰瓷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在碰瓷时真的被司机直接碾压的现象该如何处理?谁该负责任?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的知识。
在画面上看,女司机很可能是没有看到有人“碰瓷”倒地,才径直碾轧过去,如果是这样,“碰瓷”者就白伤了或白死了。这种可能性最大,因为车子本身是存在视觉盲区的,其中以车前立柱“a柱”最为明显,每当汽车在转弯或者进入弯道前,司机视野都会被“a柱”部分遮挡,所以,女司机没有看到“碰瓷”者完全存在可能。这种情形下,女司机造成“碰瓷”死伤,是不负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可能,女司机是看到了“碰瓷”者倒地,但一紧张还是碾轧了过去。这种情况区分二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如果车子本身没有停下来,碾轧是一瞬间连贯性的动作,这种死伤主要就是由“碰瓷”者故意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女司机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是,如果女司机是看到了“碰瓷”者倒地,车子已经停下来了,但是,因为心中害怕,一紧张又加油碾轧了过去,这种情形下就可能存在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问题了,因为,女司机存在过失。至于具体承担多大的责任,这需要交警结合当时的情形和双方的过错,进行具体认定。
再有一种可能,就是女司机是看到了“碰瓷”者倒地,知道来者不善,尽管她车子已经停下来了,但心中一生气,故意加油碾轧了过去,造成“碰瓷”者的死伤。这种情形下,尽管“碰瓷”者过错在先,但女司机主观上存在故意,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可能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种情形下,正如司机很难证明“碰瓷”者是故意造成伤害一样,司法机关和“碰瓷”者也很难证明女司机的行为是故意的。人的主观意图要通过许多外在行为进行表现,证据很难获取,“碰瓷”者可能面临轧了白轧的局面。
不过,无论女司机是否要承担责任,“碰瓷”者只要没有死,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因为“碰瓷”这种讹诈他人钱财的行为,情节轻微就要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里奉劝“碰瓷”者别玩火自焚,搞不好不但可能遭受处罚,还可能丢了卿卿性命,碾了白碾。
当然,为女司机叫好的看客们,也不要盲目去效仿女司机的行为,如果真发现“碰瓷”者,车子又停下来了,那还是赶紧打电话报警,碾轧过去,要承担民事赔偿甚至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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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包括电瓶车在内的交通处理办法吗?电瓶车上路发生事故如何处理?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电瓶车的相关车辆法律知识。
为图方便,吕某将重型半挂车随意停放在常熟东南开发区黄山路边,没料想车辆被电瓶车追尾,骑车老人陈某倒地受伤。吕某要否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最近,他被常熟法院判决担责35%,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早晨,六旬男子陈某骑电瓶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山路,撞上吕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车所牵引的挂车,陈某倒地受伤,造成右锁骨中段骨折,电瓶车损坏。经常熟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电瓶车驾驶人陈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半挂车驾驶员吕某负次要责任。
之后,陈某经骨科手术,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才得以康复。
因双方对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于去年7月将驾驶员吕某、实际车主陆某以及无锡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合计48909.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办理了不计免赔。且事故的发生与吕某乱停机动车的行为存在一定联系。因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3425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20649元损失,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担责比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35%的责任比例赔偿陈某7227元,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负。
法官提醒说,不少人认为机动车辆熄火停在路边,即使发生事故也不必承担责任,其实不然。本案中,吕某随便在主干道路边停车,对追尾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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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简单的说就是应对诉讼,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与起诉一样,应诉也首先是一个评价、衡量的过程,据此制定下一步的行动与计划。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详细规定。如何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呢?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第一,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法定的出庭应诉义务。这是该款规定法律层面从无到有所展现出的最重大的法律意义和价值。被诉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已是基本原则,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被诉后,该机关有关领导如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应当出庭应诉。
第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是被诉行政机关的领导。这里的负责人的概念比较明确,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或副职领导,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需要明确。第一种情况,业务部门领导出庭是否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具体业务的科、处、室的负责人有时也会出庭,但因出庭应诉人员并非被诉行政机关正职或副职领导,故不构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当然,其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第二种情况,被诉行政机关中非行政正职或副职的领导出庭是否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践中已经出现这种情况,即被诉行政机关为贯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委派党组或党委中非行政正职、副职的领导出庭应诉。
第三,在具有充分正当理由前提下,行政机关负责人才可以不出庭应诉。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属法律原则,不出庭应诉为例外,故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应具有充分合理的正当理由,至于正当理由是否成立,由法院进行个案考量。
第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情况下,应委托该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且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修改前,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委托律师出庭、委托律师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修改后,在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委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允许“告官不见官”的情况出现。确保原告起诉后,必须能够见到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不允许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实质来看,其解决的是人民群众提起行政诉讼“告官要见官”的问题,在审理程序中行政机关已经按照新行诉法的规定安排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已实现上述立法目的。而定期宣判程序只是公开向当事人宣告法院裁判结果,故不应再强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一定要出庭,若行政机关在前期审理程序中已经委托律师出庭的,在公开宣判程序中仅委托律师出庭并不违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法院可予准许。
第五,“相应人员”的范围无严格限制。实践中,有人提出,除具体业务部门及法制部门外,被诉行政机关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可否作为“相应人员”出庭?笔者认为,这里的“相应人员”并无严格限制,只要是被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只是从诉讼的便利性、专业性来说,委派具体业务部门或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明晰法理,能更好地阐明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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