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该如何承担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你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应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应当,如违约,重大过失,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不应当,那么仅以其在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看过“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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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清算吗?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计算应收回债务和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付差额的轧抵。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清算的相关法律知识。
被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应当注意“清算企业的财产”与“清算财产”是会有所差别的。
①清算企业的财产中如果包括企业用于对某些负债进行抵押担保的财产,对于这些财产,其相应的债权人往往有优先的处分权,因而这些财产不能如同其他资产一样,用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或分配给企业投资者,而是从企业财产总额中扣除被抵押的财产,扣除数额以相应的债务额为限,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部分则归属于企业清算财产,可见,企业的清算财产此时是小于企业的财产额。
②企业在清算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视其取得方式来定是否列入清算财产。
一般说来,企业一旦进入清算,便不应继续从事与企业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判断一项活动是否与企业清算相关,主要是看这项活动的开展是否有利于企业清算。
A、如果某项活动有利于企业清算,则可以认为它与企业清算相关,因此而取得的资产则应该计入清算财产。例如,某企业在清算期间,继续生产一些末完工的产品,并按正常的经营方式销售库存产品,显然,这些活动有利于企业资产变现,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的清算价值,因此可以认为是与企业清算相关的活动,由此取得的资产,如收入的现金、应收帐款等将被计入企业的清算财产。
B、如果企业在经营期间期间,为维持或扩大经营而购置各种资产,特别是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赊购或取得贷款,使得企业的财产关系更为复杂,从而增加企业清算的难度,企业通过这些在清算期间被明令禁止的活动所取得的资产,应该单独地加以处理,而不被计入企业的清算财产,这时,企业的清算财产显然也小于企业的全部财产总额。
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的清算财产也不可能大于企业在清算时全部财产的财面价值,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清算往往涉及许多利益关系的变更,而可能有人利用某种职权或其他条件营私舞弊,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制度规定,在企业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各种行为无效:A、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B、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C、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E、放弃自己的债权。
上述各种行为的共同特点就是它们都将损害企业的利益,减少企业实际所拥有的清算财产。因此,如果上述行为实际发生后,一经查明,清算机构便有权追回相应的财产,并把它们计入清算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企业宣布清算时,有关财产已不在企业的帐面上,但实际j回后,清算财产便可超过帐面财产。
在企业清算财产的清理过程中,首先要清理企业的全部财产,列出财产清单;其次要严格审核有关债权人所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以便从全部财产中剔除各种不宜作为清算财产的资产;然后再检查规定时期内企业对财产的处理是否合法,以便追回各种非法处理的财产;最后对所有可以计入清算财产的资产列出清单,以便对它们合理计价并适当处分。
看过“合伙企业亏损应进行清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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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消灭,那么企业的债务将何去何从?企业债权人又该如何追回债款?谁来承担企业注销后的债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告消灭。换言之,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张权利了。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谓清算,就是通过一定程序了结公司对外所有的法律关系,并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的程序。清算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就是由清算组核实债权并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人,由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如果股东履行了清算义务,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但由于股东未完全履行清算责任,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比例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走。两种情形最终均导致原告债权的不能受偿。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是独立形成的赔偿责任。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当中,公司注销,一方面,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应全面认识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并非公司一经注销,一切万事大吉,要特别重视其在公司清算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不当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将可能导致直接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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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营业税吗?营业税,是流转税制中的一个税种,其课税范围和纳税依据可以是商品生产、商品流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等的营业额,特殊情况下也有不计价值而按商品流通数量或者服务次数等计税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营业税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 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损失,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这些单位和个人直接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 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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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你对企业债券债务的清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权利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看过“关于企业债权债务清理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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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债务承担吗?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知识。
协议编号:
当事人
债务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务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乙方受让甲方债务,业经丙方同意。合同正文
第一条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担下列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共计元
1、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甲方尚欠丙方元;
2、其他甲方未向丙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等) 元。
第二条甲方承诺
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本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则甲方仍继续向丙方承担原债务。
第三条乙方承诺
1、乙方通过审查甲方、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
2、乙方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或有事项:如甲方对丙方的原有债务上设有担保,则乙方承诺已办理完毕由于承担甲方债务而发生的有关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了经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四条丙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
第五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款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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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公司设立吗?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知识。
所有制企业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是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企业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不能提供伪劣残次品,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对企业来说,生产的产品只有满足人们的需求,才能销售出去,企业提供的劳动价值才能实现,企业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都是工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企业就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名称一是能标明企业的性质和面貌,二是能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专门制定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一定的空间进行,没有场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资金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必备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企业必须有资金;二是这些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三是设立企业所需的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企业的组织机构是指企业的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对外代表企业承办各种事项,对内实施管理活动。没有组织机构,企业也是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财务部、生产部、人事部等,以及职工代表大会。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企业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界定。明确的经营范围也限定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国家将经营范围作为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是国家管理的需要,也是明确企业权利义务,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的需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是指一些特殊要求,如环保、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等。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两种情况:一是通常情况下,法定股东数须是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p#副标题#e#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实缴的出资额,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资本。在中国,法定资本又称为注册资本,既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又是企业承担亏损风险的资本担保,同时也是股东权益划分的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于外界监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及议事的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项与清算办法、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公司设立名称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经营地。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它们都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设立公司的起码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同时还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人民币5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
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4]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5]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字样为XX研究院;XX研究所;XX中心;XX经营部;XX社;XX部 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注册资金
看过“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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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合伙企业财产有多少了解?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看过“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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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有限合伙企业吗?有限合伙企业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知识。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看过“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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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那么你对有限合伙企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知识。
有限合伙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巾具有适应性强、灵活多变的能力。投资人的二元责任形式。在出资者责任上,公司中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责任有限原则虽有利于鼓励投资,但不利于增强公司管理者的责任感。
相比之下,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使其不再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后顾之忧,从而愿意投资有限合伙企也而对于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普通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更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责任心。
浅析有限合伙企业的适应性
避免“双重”赋税。众所周知,公司制一般都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这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而有限合伙制则可以合法的规避“双重”赋税,因为合伙企业并不构成税法上独立的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据此,有限合伙企业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有限合伙中的全体合伙人而言,他们只须按照自己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融资方便。我国目前中小企业所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资金短缺,企业筹集资金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由于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没有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后顾之忧,所以为了获得最大化的经营利润,其有对有限合伙企业加大投资的动力,这样一来,有限合伙企业不仅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足够的资金,也为日后企业的规模扩大解决了资金来源问题。利润分配方面的优势。
公司实行税后利润分配制,按出资比例分配,不利于阑动投资者的积极性;而有限合伙的利润可立即分配给有限合伙人,且普通合伙人可获得比其出资额高出许多倍的利润,这有利于激励风险投资家的管理积极性。风险投资机构的‘‘双赢”组织形式在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中,有限合伙制约占80%。
而目前我国的250多家风险投资企业,多为公司制。国外风险投资机构之所以主要以有限合伙为其组织形式,这与风险投资机构对风险规避、融资规模、运营效率以及激励与约束等不同方面,较之一般企业所具有的不同要求有密切关系,而有限合伙也将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一种“双赢”的新型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的责任形式,恰到好处地解决了风险投资的极大风险性和融资规模性的要求。有限合伙责任形式的二元性,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对于采用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由于有限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这不仅拓宽了融资渠道、也分散并降低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而其中的普通合伙人,多是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世管理机构或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投资机构的运作管理。
这种结构及责任形式既强化了对有限合伙的各方投资人的激励,又使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进一步深化,从而使合伙更具有凝聚力。有限合伙制在更好地解决了民间集资问题基础上,还可以降低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根据“合伙企业法》,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允许最多有49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资金,不承担日常经营管理,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另外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并以个人和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运作既有灵活性,又具稳定性。
在运营方面,有限合伙的组织机构简单,不存在复杂的层级制结构,投资策略的制定和具体的投资管理活动由普通合伙人即风险投资家操作,内部沟通与决策便捷,策略意见较易整合,故更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作效率。
风险投资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广泛存在的委托代理风险使有限合伙制成为必然选择。有限合伙以契约为基石,具有激励与约束双重机制,可有效地降低存在于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代理风险,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从“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出发,风险投资家不可能不去努力追求充满诱惑力的数十倍于投资的巨额回报,这种激励成了风险投资家内在的驱动力。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以专业技能、辛勤工作和全部身家取得投入资金的数十倍回报,有限合伙人不需劳心费神,得到的是其他任何理财方式无法达到的高收益,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
采用有限合伙的风险投资机构,由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利益趋同,减少了普通合伙人采取短期自利行为而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有限合伙制度目前还仅是个撼础性的Ij作,该法对有限合伙的运行规则规定得还非常笼统。
比如关于有限合伙的适用范围、有限合伙人的资格、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及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等问题,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些不足有待于日后逐渐完善。但无论如何,有限合伙已被明确地写进了法律,这就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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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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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具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接下来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办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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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合伙企业吗?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知识。
1、注册公司为法人,有永久延续性。而合伙则不是法人,随合伙人丧亡而解散。
2、注册公司与其成员属不同法律主体,两者权利义务不同。合伙企业与和各合伙人唇齿相依,资产和义务互通。
3、作为法人,注册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合伙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无限合伙的合伙人互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4、注册公司的行动准则是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凡接受该大纲和细则的人,可通过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成员。但除董事、经理外,公司的成员并无经营权。各合伙人之间是通过合伙合约联接起来的,没有各合伙人的同意,第三人不能加入合伙。各合伙人(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外)都能代表合伙和其它合伙人经营业务。
5、注册公司成员的变动一般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但无限合伙的成员或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的存亡、变动会导致合伙的解体。
6、注册公司的股东并无保守商业秘密和负竞业禁止的义务,也无绝对信义责任。而合伙人之间则应相互忠诚不欺;
7、注册公司所负责任的债务,只可向该公司追讨,其权利也只可由公司出面执行。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可由合伙的债务被债主直接追讨。
8、注册公司的成员或股东,不视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为受束缚。合伙人可随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外人订约,向外借债。
9、注册公司的商誉属该公司,公司成员不得侵占,也不能擅用。合伙企业的商誉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在拆伙后,可各自用原合伙企业名称。
10.注册公司包括一些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而合伙则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数人之间可以形成另外一种非法人团体的联合,但不能组成合伙。
11.注册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公司条例》详为规定,合伙的组织形式则相对灵活,只要不违反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协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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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你对企业债务重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企业债务重组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
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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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合伙吗?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伙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伙是否为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理论上有分歧。反对合伙成为民事注意的主要理由是,作为一种组织体的民事主体必须是独立的组织、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组织体就是法人。合伙不具备这种条件,因此不是民事主体。亦有学者认为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这主要表现为:
(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合伙拥有自己的字号,独立于各个合伙人。对外,由合伙的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
(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是分离的。
(3)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了上述条件,合伙就能以合伙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认可具备这些条件的合伙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种社会生活需要。反之,不认可合伙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能由各个合伙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便于合伙从事活动,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不便于社会生活需要。
各国民法典多规定自然人和法人为民事主体,将合伙作为一种债规定在债编。随着社会和法律观念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立法增强了合伙的团体性,1978年重新修订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合伙自登记之日其享有法人资格。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更关注合伙的外部特征,认为合伙具有主体属性,承认合伙得以商号名义取得和转让财产。我国学者通说认为,合伙应当成为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
实践中有些合伙虽然有二个以上的人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但是没有合伙名称,组织松散,或者是临时性的,其性质属于合伙合同,没有民事主体资格。隐名合伙也仅仅是合同关系,没有民事主体资格。本节所讲的合伙是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合伙组织,除另有说明的以外,是指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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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又称经营风险,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汇率波动,引起公司未来一定时期内收益发生变化的一种潜在性的风险。对于企业劳动用工的风险,要掌握规避的方法。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如何规避的相关法律知识。
1)经营多样化。是指在国际范围内实现其销售市场、生产基地以及原料来源地的多样化。
2)融资多样化。是指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追求多种货币资金的来源和应用,即实现筹资多样化和投资多样化。
经营风险的特点
因为这种风险不但影响公司在国内的经济行为与效益,还直接影响公司在海外的经营效益或投资效益。
(1)它带有主观意识。
因为它取决于在一定时期内公司预测未来现金流动量的能力,而公司预测这种能力是干差万别的。
(2)它不包括预测的汇率变动。
因为公司管理当局或广大投资者在评价预期收益或市场价值时,已把预期汇率变动考虑进去了。
(3)其风险影响比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大。
《金融危机下企业风险防范与财务管控》
当前金融风暴已严重冲击全球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企业资本运营的风险控制体系是否完备、企业内部控制是否严密、以及企业的财务分析是否完善;这都将对企业能否平稳度过金融风险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企业是否能够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何确保企业资本运营的可靠和安全?如何建立有效的企业管控和风险防范体系?如何确保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如何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如何建立精确的财务分析制度… …企业面临这些实际问题,究竟该怎么办?唯一的办法就是完善企业资本运营风险防范体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精确的财务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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