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相关的共14个结果: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是与政府对出口的建立制度相联系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节
临时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
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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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1]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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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贴补税),又称反补贴税、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贴税。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反倾销与反补贴的相关法律知识。
临时措施
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承诺
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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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反倾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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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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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法律知识。
为防止最终确定实际交税的时间拖得过长,《反倾销协议》规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倾销税最终估算的数额之后,通常在12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作出决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税的税额超过了最终决定的倾销幅度,则自作出对反倾销税的最终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返还进口其超征的部分。
另一种是欧盟采取的“超前征税”做法,如果欧盟最终裁定对某公司产品征收28%的反倾销税,则自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对该产品一律征收28%的反倾销税,而不管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实际上是否提高或降低。这种超前征收的税额超过该进口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应在当事方提供了有力证据,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而且被批准退款应在90天内完成。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倾销税超过了倾销幅度就产生了一个退款问题,《反倾销协议》对退款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进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
(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
(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4)欧盟从2012年12月12日起取消对进口中国打火机征收反倾销特别关税,结束自1991年起针对中国打火机实行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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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欧盟会对华反倾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吧!
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平均每7起反倾销案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产品,中国一直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也是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受害者。尤其是欧美国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随意选择替代国,从而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损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利益,使中国的经济蒙受严重的损失。以下分点进行具体分析。
(1)在被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以后,我国的出口产品在欧盟市场就会失去竞争力,这样将会使我国对这种商品的出口量减少,使我国的出口产品缩小了在欧盟的市场甚至退出该市场。
(2)在欧盟反倾销胜诉后,其他国家很容易跟风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形成连锁反应。欧盟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区域经济集团,它的行为将被其他国家效仿,这种既可以保护国内市场,又能通过对中国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打击中国出口的事情,很多国家是很愿意做的。但对于中国来说,影响是极其恶劣的。这会造成中国商品出口量剧减,有面临丧失大部分海外市场的威胁,这对专门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打击巨大,或许会面临破产,这也将导致失业人口的增多,由经济问题发展成为社会问题。
(3)面对欧盟带有歧视性的反倾销指控,中国应诉企业胜诉率低,这严重打击了中国应诉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一方面以后面对外国的反倾销可能会产生消极接受的情绪和行为,另一方面,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企业可能会转变营销战略,转出口外销为内销,减少对国际市场的开发。同时这也间接挫伤了外国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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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的外贸出口,成为中国出口的障碍。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吧!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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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已成为一国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工具。尤其是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已成为中外贸易的主要障碍。那么,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吧!
(一)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对外贸易受挫
或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如服装鞋帽、农副产品,近年来已经扩大到知识密集型产品,特别是对我国具有优势地位和出口竞争力较强的产品的反倾销指控,涉及产品范围大、且种类多,如机电、钢铁、化工、树脂餐具、打火机、电缆绳、刹车盘等4000多种商品均受到反倾销调查。同时,涉及我国的反倾销案件的金额巨大。80年代,几百万美元的属大案,上千万美元的属特大案,而90年代以来,数亿美元的案件也不稀奇。如旅行包案涉及金额6亿美元,鞋类5亿美元,焦炭案1.4亿美元。
2.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明显偏高,且带有歧视性。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案件往往被裁定巨大的倾销幅度,税率可以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2004年,墨西哥对原产于我国的棉纱、棉布征收高达331%的反倾销税,服装537%,鞋类居然达到1105%的税率,界之最。、、埃及、印,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对中国则是征收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
3.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不断增多。同进口国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必然影响该产品的正常出口。进口商为避免经营风险,也会减少订货或转移贸易对象,这样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就限制了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研发,也减少了我国产品在有关国家市场的占有率,使我国外汇收入减少,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进而影响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此外,反倾销调查易引起连锁反应,使我国同一产品或其他产品遭受多国的反倾销调查,从而导致我国产品退出有关国家市场,对外贸易严重受阻。
(二)冲击了国内市场
一产品在多国受投诉从对我国发起调查的国家来看,其数目愈来愈多,世界各大洲都有。20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以美国、欧共体、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组织为主,进入90年代以后,印度、墨西哥、南非、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急剧增加。2002年,国外对华反倾销立案件中,印度有14起,美国9起,欧盟4起,阿根廷3起。
反倾销也极易引起连锁反应,一旦某国对我国的产品提起指控,部分国家担心我国的产品会转向他们的本国市场,进而也提起对我国的反倾销指控。如1992年墨西哥对我国4000多种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后,阿根廷、秘鲁立即仿效。加拿大对我国出口的女鞋征收反倾销税后欧盟也对我国的胶鞋进行了反倾销调查。
4.对我国产品倾销的裁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
由于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受阻,必然有许多产品要返销国内市场。这些“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大多是借助先进的设备、技术及严格的管理而生产的,无论质量功能还是外观包装均优于国内同类产品,这肯定会影响国内同类企业的生存发展。同时,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出口型企业”也可能面临限产、减产甚至倒闭的可能,而这又会影响我国整个相关产业的健康良好发展。
(三)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多方利用外资,开办三资企业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三资企业作为我国出口贸易一支生力军,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40%左右。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三资企业出口的产品。三资企业产品大多含有很高的附加值,在遭受反倾销制裁后,不同程度地减少甚至是失去了国外市场,部分企业减产、停产或转产,随意性。西方一些国家在确定倾销问题上,并没从倾销构成的要件出发,而是只要本国企业提出倾销的指控,便认为存在倾销,随之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倾销的幅度有多大,以及对其本国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多深时,西方国家也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恰恰又带有很大从而削弱了外商在华投资的积极性和信心,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四)阻碍了我国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的提高
定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虽然我国在入世的承诺中允许他国把我国在反倾销调查中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许多国家任意地选择第三国来作我国的替代国来确定产品的价格和正常价值,并不考虑两国的实际情况,使我国在本应公平、公正的国际反倾销调查中处于不利局面。同时西方国家无视我国在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无视我国经济体制发生的重要变化,继续推行对其有利的反倾销措施。据世界银行报告:“中国90%以上的产品是由市场定价,而非政府定价。国外某些国家明知这样的事实却依然我行我素,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进行歧视待遇”。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过多的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指控必然影响我国的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的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也在不断提高之中,而这么多的关于我国的反倾销案件一方面会使我国的产品在国外民众当中留下极其恶劣的印象,从而失去国外广阔的市场;另一面,也会助长一些国家反倾销气焰,满足个别国家对我国的遏制企图。因此,我国必须妥善解决我国所面临的严峻的反倾销困境,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及国际形象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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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反倾销协定吗?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此可见,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不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消失,相反可能会有增无减。中国正面临着被他国反倾销的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我们应从多角度采取措施:
(一)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明确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政府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应该以维护各出口企业公平竞争为前提,否则政府的支持措施就可能成为国外反倾销的把柄。政府应建立国际贸易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从物流、金融、保险、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引导。
2.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地区主要集中于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这种过分集中的市场结构消弱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
3.建立国家反倾销咨询机构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一方面对外传递我国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有关贸易政策的信息,以随时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合理的咨询和审议。另一方面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网络系统,及时公开各国反倾销的法律、法规、政策,各“替代国”的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等,及时向国内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4.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以往国外反倾销调查,企业无法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证明自己是市场经济主体,而被采用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替代国的制度。因此,政府要加快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其管理水平,规范其财务管理,准确反映运营成本,符合国际财会规则。逐渐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
(二)国内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1.企业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产品的价格是竞争的一个重要形式,但并不是企业出口产品价格越低越好。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10.6条以及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4条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反倾销法律将此种情形称为“紧急情况”)。该规定是反倾销税不能追溯征收的一个重要例外规则,也是反倾销法律赋予国内产业对于反倾销措施采取之前,国外产品大量突击进口或者囤积,并将严重影响到最终反倾销措施的补救效果时的一项重要权利和应急手段。
看过“WTO关于反倾销协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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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贴补税,又称反补贴税、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贴税。那么你对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被调查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影响,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影响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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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其实施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那么你对反倾销调查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倾销调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低价倾销之例外:
1、销售鲜活商品
这类商品主要是指农副产品,如蔬菜、瓜果、水产品、畜肉品等。因为这类产品具有保险期短、易变质、易腐烂、销售时间性强等特点,所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故意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商品,同样构成低价倾销。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 、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超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压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积压的商品,往往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行为,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季节性降价
季节性商品是指那些市场需求随着季节变化而呈明显变动的商品,如服装、冷饮、电取暖炉等。一旦过了销售季节,其市场需求极少,还按原价销售,就难以售出。这既不利于企业资金的流动,也不利于资源的利用。如果采用降价销售,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甩卖,过季商品就能很快脱手,可以避免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有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负债累累,为了偿还债务而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是一种不得已的处置措施。
此外,企业基于客观原因而转产、歇业时,也需要尽快处理原有的设备、材料、商品等,在处理过程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如果假借适用例外的规定,而行低于成本价销售之实,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则应当认定为低价倾销。如谎称转产、搬迁、还债等,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来排挤竞争对手,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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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antidumping laws)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行政机关保证执行,为规范进口产品价格秩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要求进口产品相关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那么美国的反倾销法你了解多少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美国反倾销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1.倾销及其确定。倾销的界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的计算。
2.损害及其确定。主要是确定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应当调查的主要事项。
3.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只有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作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4.关于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进口倾销产品和国内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必须属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必须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量的一定比例才有资格作为国内产业的申请人。
5.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以及追溯征缴和退还反倾销税或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6.有关反倾销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反倾销申请、调查、证据、披露、裁决、司法审议、复审、争端解决、公告等。程序性规定是反倾销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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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反倾销吗?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倾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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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那么反倾销措施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倾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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