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_应对反倾销的措施有哪些汇编5篇
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的外贸出口,成为中国出口的障碍。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吧!
临时反倾销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应对策略
(一)从政府角度分析
1、增强本国利用反倾销手段的能力
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也很有效果。现今,国外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也多是以反倾销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国政府应当认清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作自我检讨,而应主动参与、利用好反倾销诉讼,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推进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和吸收国外和国际的成功经验。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另外,应该注意反倾销立法中的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最后就是,应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以及建立完善我国的反倾销诉讼体制。
3、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力争“市场经济地位”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化运营,然而有些国家却无视客观现实,妄加臆断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不确定的“替代国”标准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先决条件不解决,中国多数出口企业就将仍旧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
(二)从企业角度分析
1、加大科研投入,优化出口结构
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鼓励优质产品出口,优先出口优质产品,限制劣质品出口等。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这样经过长期的努力就能创造出我们的世界名牌,使我们的产品就可以真正走向世界。此外,要实现贸易多元化战略。以多样化商品出口替代少数几种主要商品出口数量的扩大,在巩固和提高现有国际市场的前提下加强对东欧、非洲、拉美、独联体等市场的开拓,这样可以避免短期内出口的增长速度与绝对数量增加造成倾销侵害。
2、建立有效的跨国经营战略,企业要“走出去”
反倾销问题暴露了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层次不高的问题,它呼唤真正的中国跨国公司的出现,跨国公司能够有效规避国外反倾销制裁。因为成为名副其实的跨国公司后,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网络化生产、研发、销售体系,这样不仅提高竞争档次,而且可以通过海外投资、以及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规避反倾销问题。另外,还可以利用投资国政府和社会对企业的依赖度,万一遭到反倾销诉讼时,有机会减小损失。
3、企业要学法、懂法、用法和培养反倾销人才
我国企业应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同时,可以通过驻外机构、向外国资本输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业,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反馈给我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网,完善我国预警机制,为打赢反倾销诉讼作好充分准备。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5、加强与本国企业,政府,协会或商会的联系与合作
国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不仅仅是针对个别企业,而是针对所有中国企业而言的,因此中国企业必须联合起来,一致对外;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因此,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协作才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处于国际化经营低层次的中国企业尤其需要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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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程序内容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产品同类的产品产业或者代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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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遭遇反倾销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有利地位,中国产品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调查,情况令人担忧。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5%猛增至目前的20%以上,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尤其在我国2001年加入WTO以后,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对华反倾销活动甚嚣尘上,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约450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在裁定倾销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
(一)自身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
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我国出口产品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此类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人工费用占很大比重,出口产品的最大特点是批量大、价格低。廉价的劳动力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这也是我国的国情。劳动密集型产品威胁了进口国更多的就业职位,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
2、出口企业秩序不规范、恶性竞争,政府宏观调控偏向
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3、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的消极应对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反倾销案件的国外律师费用较高,涉案企业的经营金额相对较小,很多经济领域又没有商会或行业协会,无法形成整体的应诉实力,加之对国际商贸和WTO规则不熟悉,所以一些企业宁愿放弃涉案产品的出口也不愿应诉。
(二)中国经济迅速崛起导致中外经贸领域摩擦加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对外贸易获得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第2大贸易国,因此,一些国家便会想尽办法来削弱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地位。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一旦被调查的我国产品被征以高额反倾销税后,将会失去价格优势,对于缺乏品牌效力的国货来说其竞争力便会大打折扣。
(三)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外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来对待中国的商品是极不公平的,这本身就带歧视性和不合理性。相比之下,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价格就显得低得多,反倾销的必要条件似乎也就具备了。只要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认可,进口国的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这一点来使用反倾销武器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四)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对中国虎视眈眈,他们不愿意坐视一个社会主义中国强大,在经济上试图压制中国的发展。另外,反倾销也可以打击中国产品在其国家的市场占有率,减少本国经济以及社会对中国的依赖,限制中国可能在其国家所获得的政治筹码。这些经济纠纷的背后都有一个终结原因——国家利益。要想中华民族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努力发展自身的实力是不二途径。这一点或许也是我们在寻求如何解决反倾销纠纷这一问题上的根本答案。
反倾销术语释义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