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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医疗事故赔偿吗?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 .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看过“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公证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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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医疗事故赔偿金吗?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赔偿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
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
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看过“关于医疗事故赔偿金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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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你对医疗事故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人身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看过“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与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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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你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损害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人身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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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侵权赔偿金额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上海玄霆娱乐公司与北京幻想纵横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赔了300万元的赔偿,这可能是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案件。本案原告提出了高达1200万元的赔偿诉请,并且提供了看似合理的计算依据,比如:原告认为,按涉案作品《永生》在被告网站以及移动阅读基地网站上的点击次数(超过2亿次)乘以原告网站的收费标准,原告损失至少为4.2亿元。被告无法预测法院是否会采纳原告的主张,因而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在此压力之下,被告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永生作品在中国移动阅读基地收入明细》,以表明其从涉案作品中的获利远远不及1200万元。本案就是通过“言之有据”的高额计算方式进行索赔,迫使被告感受到巨大压力后不得不自证实际收入。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赔偿诉请,但以被告提交的前述“收入明细”为主要依据,判赔了数额仍然较高的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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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常人一定会想到寻求医疗事故赔偿。那么就会涉及到一个举证的问题,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各方的举证责任,准备充分的证据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无过错举证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即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失医疗行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成立,其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首先要证明的是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那么,何为医疗过错呢?目前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医疗行为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即为过错。
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义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审查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等的规定,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医疗机构就存在过错;
二是专业的注意义务,由于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这个职业对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的要求,首先要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标准,如果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尽到了上述专业注意义务,则可以免责。
三是特殊情况下的最善之注意义务,医护人员作为特殊职业群体,医疗方做出的医疗判断和措施不仅应当符合一般专业医疗标准,而且必须是达到最佳判断。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时,只有医疗方依照其专业能力做出最佳判断,尽到“最善之注意义务或者完全之注意义务”之时,医疗机构方可免责。另外,还有特殊紧急情况以及特殊患者等原因,作为医疗机构必须依靠其专业知识、能力等,最大限度地减低和避免风险,才能算是尽到“最善之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在无过错责任举证中,必须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那就要承担一定地责任,至于过错责任程度,决定地只能是责任的大小,而不能决定责任的有无。
2、无因果关系举证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的另一个需要证明的是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因此对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争议颇多,但目前的通说认为医疗侵权纠纷中的因果关系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即只要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相当的关系,不需要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关系,就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学说的理论基础在于盖然优势的可能性,而与其对应的另一种学说是必然因果关系则强调的是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一种现实性。作为医疗机构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是应当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比较遥远。
医疗事故发生后,请记得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证据,诸如住院病历、门诊费等等。如果您对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规定不是很了解,在诉讼时不妨请一个专业律师帮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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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需要方法,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学习才能事半功倍。接下来,读文网小编具体了解下最高效的学习方法,希望能帮助朋友们。
第一:要学习好,首先要制订一个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古人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按计划进行学习,就能合理安排时间,得当分配精力(重点学科、难点学科重点投入,但绝对不能偏科)。只有按计划才能使学习做到心中有数,不会打乱仗,长此下去,可以使生活、学习规律化,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大大提高学习能力。
第二:掌握好高效的听课方法。课上集中精力听课,是掌握知识的捷径。听讲时,思想上必须与老师讲解的思路保持一致,听老师对事物是怎样分析、推理;听老师解决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技巧;听老师对问题有哪些提问和解释。这样才能把握住听课的重点。听讲中,要把自己在预习中的理解,和老师讲解的相比较,看自己和老师有哪些相同点和区别点。
第三:合理安排复习时间很多科学家通过研究发现,有几个时间段有利于巩固记忆:一是学习后最初几分钟内,电生理活动引起蛋白质的合成;二是学习后在48小时内复习;三是一周之后脑突触发生永久性变化。根据人在学习过程中这一生理变化,采用复习加强记忆就显得特别重要了。如果我们能够在学习的内容即将忘记时进行复习,那么复习的效果最好,效率也最高。著名的心理学家艾宾浩斯通过实验发现了人的记忆与遗忘规律。实验证明:在学习仅过了20分钟后,就忘记记忆内容的42%,1天后忘却量已经达到了66%,到了第31天,忘却量高达79%。他根据实验结果,画成了著名的遗忘曲线。并表明遗忘的规律是“先快后慢”。这条规律提示我们,—定要尽早、及时地对所学知识进行复习,以便在知识还在大脑内时就加深印记,否则大脑中已经没有痕迹了,只能再费精力重学。合理安排复习时间特别重要并且必要,制定复习计划,严格按精英特计划执行,并力求形成习惯,是我们每一位学生都应该力求努力做到。
我们为什么要复习呢?因为我们记忆效果没有那么好,不可能过目不忘,所以需要重复、增强记忆。同时,复习的进展也有利于学习效率的提高。我建议你可以学习一下“精英特速读记忆”,我中学那会儿训练过,对学习、复习、考试帮助都特别大。具体的我就不说了,你具体搜了看看。
第四:做作业的科学方法这里有七种做作业的技巧:
1、先复习后做作业。复习是做好作业的关键,只有复习得好,作业才能做得好。做作业前先把老师这一节课所讲的内容认真地看一看,弄清楚基本原理和概念后再去做作业,作业才能做得既快又好。
2、认真审题。 做作业最关键的—步就是审题,连题都判断错了,作业内容就全错了。首先第—步要弄清楚题目的内容,所给的条件,什么要求,需要联系哪些知识等等;其次是考虑好解题思路、方法、步骤,要善于把—道题分成几部分,化大为小、化难为易、分清其中的已知和未知,弄清各部分的联系,设计好整个解题步骤,—定要让自己做到不明白题意不做题,不清楚方法步骤不下笔。
3、细心的做题。 做题是表达思路的全过程,这个过程要求既动脑、又动手。做题的关键是要保证“规范”、“准确”。要做到这两点就要求学生认真的抄好题,书写格式必须正确、规范,严格按照各类题的解题要求,仔细演算解题的每—步,得出正确的结果。只有平时做题认真细致,步骤完整,思路正确,表达严密,准确无误,考试时才能按照这种良好的习惯进行。
4、要认真检查作业。做完作业后认真检查,是保证作业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作业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漏洞和问题,因此,作业做完了之后,—定要认真检查之后再交上去,这样就避免了作业中的差错和漏忘。作业检查—般分四部进行:—是检查题目是否抄对;二是审题是否正确;三是运算是否正确?四是方法、思路与步骤是否正确。平时做完题要认真检查,养成习惯,考试时方能如此。
5、做完作业后要耐心思考。作业完成之后,—定要耐心的再思考—遍,想一想做这一道作业题用了哪些概念、原理、公式,这道题和例题有什么关系,和哪些题有联系,有什么特点、规律可寻,稍加变化还能变成什么样的题,是否还有其它的解题方法等等。这样才能把学习的知识融会贯通,达到系统掌握,触类旁通和举一反三的目的。
6、认真分析批改后的作业。老师把作业批改发回来后,—定要尽快翻阅,认真分析、耐心反思。对做对的题目,想—想是采用什么样的思维和方法做对的,以后遇到类似的题能不能触类旁通;对做错的题,要找出做错的原因。是由于慌张、马虎、粗心大意而搞错,还是基础知识没有掌握,弄错了概念、定律、公式,或者是思路不对?属于第一种原因,就要警告自己以后做题时多加小心;属于第二种原因时,就要在预习、听课和复习上下功夫牢固掌握所学知识后再去做作业;属于最后一种原因者,就要认真钻研和分析例题,明确解题方法。只有经过分析反思,才能吸取经验教训,避免今后再有类似的错误发生。
7、改掉作业拖沓的习惯。有的学生是因贪玩而拖沓作业;有的学生是对学习无兴趣而拖沓作业;有的学生是因为能力限制完成作业有困难而拖沓作业。无论是属于哪些情况,都不能养成拖沓作业的习惯。当天的学习当天完成,明天还有明天的学习任务,困难只会越积越多。克服作业拖沓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天天督促要求自己当天办完当天的事。
第五:重视错题积累在学习的过程中,同学们可能遇到过一错再错的现象。
究其原因,多数是由于在学习中不求甚解,不注意总结积累所致。那么,该怎么办呢?实践证明,自编一本“易错题集”是避免做题一错再错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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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需要方法,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学习才能事半功倍。接下来,读文网小编具体了解下最高效学习方法,希望能帮助朋友们。
在学习的过程中,同学们可能遇到过一错再错的现象。究其原因,多数是由于在学习中不求甚解,不注意总结积累所致。那么,该怎么办呢?实践证明,自编一本“易错题集”是避免做题一错再错的最好办法。
所谓“易错题集”,顾名思义,是指每次考试或测验之后,将做错的试题记录下来,分析错误,找出原因,使自己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如果学生在平时学习中重视这一环节,及时总结得失,对学习效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高三复习阶段,大量的练习,题海浩 瀚,如果想把所有做过的练习全部复习一遍,一则时间不允许,二则眉毛胡子一把抓,抓不住重点。如果你手头有一本“易错题集”,复习时主要看曾经做错的习 题,针对考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再进行认真分析,弄清原因,脑海里就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再加上学而时习之,何愁不能避免错之再三的现象?到了最后临考复习,你会发现,这绝对是一本只属于自己的宝贵的资料。
无独有偶。据许多考上北大、清华等重点高校的高考状元们透露,他们在高考复习中一个最重要的致胜法宝即是建立这样一个“易错题本”,该错题本不仅总结归纳了 他们在平时复习、练习、测验、模考中容易犯错、命题新颖、实战性强的典型习题及解题思路,而且还涵盖了诸状元在涉猎大量课内外辅导资料、报刊的过程中搜集 到的经典题目。这种“易错题本”与众不同之处在于:①覆盖面广;②选材独到;③针对性强;④区分度大;⑤切题率高;⑥实用性好。正因为如此,众多高考状元 们在高考复习中事半功倍,受益匪浅,避免了许多弯路及回头路,从而大大提高了资料的利用率和复习效果,进而在高考中一举夺魁。
【错题本的复习方法】:
1、每周把该周错题本中记录的题目快速浏览一遍;
2、每月把该月错题本中记录的题目再快速浏览一遍;
3、每个季度把错题本中三个月记录的题目再快速浏览一遍;
4、大考前把该错题本中所有题目认真复习一遍,确保题不二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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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需要方法,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学习才能事半功倍。接下来,读文网小编具体了解下最高效的英语学习方法,希望能帮助朋友们。
英语有句谚语"Repetition is the mother of skills(重复是技能之母)"。你可以回忆一下你学习任何一种技能的过程。无论是游泳还是骑自行车,都是重复同一类动作的过程。 任何技能的获得,当然包括英语这项语言技能,均来自重复。一种事情重复多了,便产生了感觉和深刻的把握。因此,在发展英语技能时,也应该遵循重复原则。比如,在阅读时,当你读过20本初级读物后,就要在这20本中找出一本自己最感兴趣的来读10遍甚至20遍。同样的,当你读过20本中级水平的英语读物后,就应该在这20本中找出一本自己最感兴趣的来读10遍甚至20遍。学习听力和口语也要遵守重复原则。比如说,在听了20盘初级英语听力磁带后,就要在这20盘已听过的磁带中选出一盘,再把这盘磁带听上20遍。在刚开始学习英语口语时,重复原则就更为重要。因为,刚学习英语口语,背诵一些英语后,就找同伴来练,反复重复已学内容。 "重复原则"与"量的原则"缺一不可,要有机地把两者统一起来。学习英语中的任一项技能:阅读、听力、口语、写作,都必须在量的原则的基础上,再反复重复。英语中一定有一些你理解的很透并且已经掌握了的单词或句型,你可以灵活自如地使用它们来交际。请注意,这些熟练掌握了的词和句型一定是你重复过无数遍的,这些被重复的东西已经变成了你的一部分,因此你能把它们运用自如了。重复是人记忆的最重要途径,重复使人准确、深刻理解事物本质、内在规律。 量的原则要求你多读多听,多说多写,强调一个"泛"字。而重复原则要求你将同一件事做很多遍,也就是强调一个"精"字。如此看来两者相互矛盾。但是矛盾是必然存在的。我想世界上最好的东西一定是矛盾的。因为只有两个矛盾体,才能产生最大的动力使主体前进。好的英语学习方法也应力求矛盾的统一。既要有数量的积累,把面铺开,又要同时将一本阅读书、口语书、一盘磁带、一部电影学透彻。在量的基础上把部分内容学"精",这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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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那么你知道医疗事故和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和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看过“医疗事故和解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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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国家赔偿吗?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看过“国家赔偿范围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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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国家赔偿吗?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看过“国家赔偿与近似概念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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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检、高检院或高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及其会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你对最高检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最高检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2]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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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司法赔偿复议吗?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赔偿复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当事人提起司法赔偿确认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院司法行为侵犯他的合法权益,造成他的损失。
(2)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不予纠正,即是否违法侵权处于未确认状态。
(3)司法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是案件终结以后才进入确认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赔偿解释)。以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非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有四项:
一是违法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如违法罚款、拘留;
二是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即采取保全措施错误;
三是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如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
四是违法造成人身伤害。如以暴力殴打致人伤亡等。
赔偿请示人对以上四种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确认,被要求机关即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示人有权申诉。但并非申请人一经提出就一律要进入确认程序,这里涉及一个视为已经确认的依据问题,依据最高法院赔偿立案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视为已经确认。
1、实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经纠正的,纠正的法律文收视为对原侵权行为的确认。如执行中查封了案外人财产,案外人提出异议后,裁定解除了查封,解封裁定书视为对原来查封裁定违法行为的确认,造成案外人损失的,不用再申请确认而直接申请赔偿。
2、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等决定,当事人对这些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定、决定视为已确认依据,造成损失的可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3、法院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提出后或自行发现后已依法予以纠正的,纠正的行为也视为对原来错误执行的确认,造成损失的可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以上几种视为确认的情形均不用进入确认程序,而可以直接申请赔偿进入赔偿程序。确认违法程序和赔偿决定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两者有密切关系,确认工作是赔偿工作的基础、前提,赔偿是申请确认的目的。凡是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司法行为如查封或执行等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而侵权法院认为不违法的,均可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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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那么你对国家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因此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但是,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可概括为:
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务侵权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有关,公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实际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互分离。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4.赔偿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
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
其次,证据规则不同。国家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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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你对行政赔偿请求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条件有:
(1)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2)损害事实必须是由具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
(3)致害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被诉行政机关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直接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赔偿诉讼的原告可以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对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则直接作出确认判决。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是新的诉讼请求,由于诉讼请求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原审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和判决。
根据赔偿请求的性质,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调解。调解不成,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行政赔偿部分重新向原审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例如,个体户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对工商局乱收费的行政行为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又提出赔偿之诉。二审法院可以就赔偿部分调解;调解不成,王某应就赔偿问题向原审法院提出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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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是司法行为违法的确认,对于司法赔偿程序,具有法律规定的操作流程。接下来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赔偿程序的操作流程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家赔偿是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的,因此两者有许多共通之处。但是,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可概括为:
(1)赔偿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务侵权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有关,公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实际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2)赔偿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互分离。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民事违法行为人,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相一致。
(3)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4)赔偿程序不同。国家赔偿的程序较民事赔偿更为复杂,其区别在于:首先,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除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外,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不经该决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须经过前置程序。其次,证据规则不同。国家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第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继而,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中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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