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关于死刑的辩论相关的共18个结果:
你对死刑复核有多少了解?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知识。
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 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 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 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看过“死刑核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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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死刑复核吗?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看过“死刑复核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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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死刑复核吗?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合理有度”到“程序紊乱”原因分析
程序正义的理念被置之不顾
从立法到司法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使得在“从重从快”地与犯罪作斗争时,程序正义的理念被置之不顾。
立法司法解释的模糊
刑诉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于96年和98年两次作出《关于执行〈 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均回避了这一问题。仅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 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 上诉,人民检察院不 抗诉的,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对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死刑案件如何处理则未作规定。
程序设计的缺失
死刑复核制度在程序设计上的不足,如审理采全面审,核准没有期限限制等一些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要求的程序漏洞长期得不到弥补。在恶性犯罪增加,死刑案件急剧上升需要下放核准权来提高效率的情况下,程序发生混乱也就在所难免了。
看过“死刑复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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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你对死刑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两国仍然保留死刑。
现如今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仅白俄罗斯例外)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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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你对贪污受贿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贪污受贿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
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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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醉驾的相关法律知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醉酒驾驶一律吊销驾照五年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22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为了有效惩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其中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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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两国仍然保留死刑。现如今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仅白俄罗斯例外)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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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老年人犯罪的死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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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死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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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庭审中可以适度运用形体的语言的技巧,可以对律师表达观点起辅助作用,使庭审辩论更有感染力和说服力,同时还体现出律师的自信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律师庭审技巧的相关法律知识。
节奏和重音是根据语言的内容和人的情绪自然体现的。有丰富庭审经验的律师,他的声音必定饱满而富有表现力,能自如运用语速的快慢和重音的强弱去感染人和表达观点。(评书)如果语速始终如一又缺少重音变化的声音,可能就象和尚在读经文,即使讲得再有道理,也会让人昏昏欲睡。当然,为使书记员便于记录,在陈述事实时最好使用稍慢的语速。
发声:演员训练时,要求站在台上表演,第一排观众听起来不觉得震耳,最后一排观众仍然听得清脆,要求将每一个字“送”到每个观众的耳朵里。语言的艺术都是相通的,律师在庭审中使用的声音也应当清晰地送到审判室内每一个人的耳朵里去而不觉得刺耳,庭审不是表演,但可以向表演借鉴。当然演员受过专门的训练才能达到那种效果,对律师来说,运用一点朗诵发声的方法,可以让声音更有力、更清晰,还能在长时间的开庭之后嗓子不会太累。比如,采用胸腹呼吸法呼吸,胸腹呼吸法是指吸气后两肋扩大,横膈膜下降,小腹微收,呼气时注意气息深、匀、细、长。如果喜欢到卡拉ok唱歌的话,可以有意识地使用这种呼吸方法练声,相信长此以往会对庭审时的音色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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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法律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策略的相关法律知识。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作辩护人等。但有三个限制:1,只能在法律指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2,委托的人最多为两人;3,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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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知识。
2006年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所有死刑案件复合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 云南、 广东、 广西、 四川、 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⒈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⒉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⑴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⑵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⑶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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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的核心词汇就为一个“辩”字。那么,辩论赛辩论有什么技巧呢?
攻击的技巧
1)设置两难。即设置两难的问题,无论对方怎么回答都会落入设下的圈套。但要把握好辩题,不要偏离主题。
(2)主动引申。即将对方的某个事实、某句话加以扩大化的引申,为本方赢得主动,并使对方陷入被动之中。
(3)以矛攻盾。即将对方论点和论据间的矛盾,抓住对方队员队员与队员之间的矛盾,并连续追击迫使对方紧紧跟随本方牵着对方打。
(4)简问深涵。即问题很简单,但涵义很深刻,与辩题密切相关。一定要以最精炼的语言问出最深刻的问题。使对方无法快速回答,在气势上压倒对方。
(5)熟事新提。人往往对于身边、自身很熟悉的事物却不经意,或非常熟悉却只知道大概却不明白它的详细。一般对这类事情提问,也很容易让对方陷入被动。
(6)多方追问。即从几个方向、几个侧面、几个层次上同时问一类问题。但是要注意的是,这类问题必须对准一个核心,即辩论的主要立场和观点,以造成合围的阵势,使对方没有招架的能力,更没有回手的能力。
(7)夹击发问。即两个回多个人同时问同一类或一个问题,造成夹击态势,使对方顾此失彼。
(8)问题同异。即面对同一个问题,以不同的角度提问,使对方难以自圆其说,应接不暇。
(9)异题同问。抓住对方的不同问题、不同表述加以归纳,概总而问,从问题的深度与高度上使其无法把握,无力应答。
(10)反复逼问。对本方提出的对方非答不可的问题,对方闪避了,就可以反复逼问 ,但是一般不能超过三次,不可以无限发问,那样反会造成无题可问、或令听众厌烦的负面效果。
(11)同义反复。即同一个问题,用不同的语言方式(或角度不同,或问语不同)发问。这类问题,多为辩论的主要立场、观点方面的问题。
(12)激情提问。即用心理暗示的手段,直击对方情绪层,使其激动,引发情绪连动,从而淹没对方的理智。但是要注意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也不要胡搅蛮缠。
(13)布陷发问。也就是布置一个陷阱,让对方来钻,使用连环的技巧是对方一步一步走进陷阱。
(14)长抽短吊。即忽然提这样的问题忽然又提那样的问题,不离辩题却又忽东忽西 ,用跳跃性的思维来打断对手的节奏。
(15)充分煽情。在提问或回答的时候尽量以幽默诙谐的方式引起公公的共鸣,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充分调动观众,在气势上打压对方
1、 辩论赛开始,宣布辩题
2、 介绍参赛代表队及所持立场,介绍参赛队员
3、 介绍评委及点评嘉宾
4、 辩论比赛
5、 观众自由提问时间
6、 评委及点评嘉宾退席评议
7、 评委入席,点评嘉宾评析发言
8、 宣布比赛结果,辩论赛就结束。
注:辩论赛程序由辩论会主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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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也叫论辩赛,还叫做辩论会。辩论赛的核心词汇就为一个“辩”字。那么,辩论赛有什么技巧呢?
刁钻的选择性提问,是许多辩手惯用的进攻招式之一。通常,这种提问是有预谋的,它能置人于"二难"境地,无论对方作哪种选择都于己不利。对付这种提问的一个具体技法是,从对方的选择性提问中,抽出一个预设选项进行强有力的反诘,从根本上挫败对方的锐气,这种技法就是釜底抽薪。
当然,辩场上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要想在论辩中变被动为主动,掌握一些反客为主的技巧还仅仅是一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反客为主还需要仰仗于非常到位的即兴发挥,而这一点却是无章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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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是指把对人进行考查后所作的鉴定加以认真分析。那么,辩论有哪些技巧呢?
1、启导技巧。对于那些喜欢滔滔不绝有演讲欲而又容易动情、不易冷静理智的辩手,表现欲特盛的辩手,语词罗嗦繁复的辩手,在回答问题时不妨巧妙启发他的教导意识,任由其滔滔不绝地讲,其直接效果是消耗了对方的规定时间。
2、揭弊技巧。在回答问题时,巧妙合理地揭示其弊端。如同一个人陈词与发问中的弊病与矛盾,前一个问题与后一个问题的矛盾,两个或数个人问题中的矛盾等等。揭示其弊端与矛盾,使其问题本身站不住脚,防守便转为攻击,目的自然也就达到了。
3、激怒技巧。即是答问时巧激其怒,使之心理由理智层进入情绪层,无法冷静,无从自控,就可望令其自己乱自己心绪。但是切忌不可使用人身攻击,这是犯禁行为。
4、评价技巧。即不正面回答问题,而是对其问题予以评价,指其目的,断其归路。
5、闪避技巧。即对那些一两句话难以答清的问题,采用合理闪避的方式,其基点是不离开辩题的立场。
6、反复技巧。即以同义反复的方式回答。也就是意思一样,但语言不同。
7、类比技巧。即面对对方的问题,不做正面拦截,而是用同类比较的方式,把问题抛回给对方。
8、陷阱技巧。既在答问中巧设陷阱让对方来钻,然后在下一个回合中予以指驳,使对方露馅。
9、联动技巧。即本方二人以上联动,回答问题问题时一唱一和,此唱彼和,你呼我应,以整体的优势对之。
10、侧击技巧。即不正面回答问题,而从侧面引出相关问题,反请对方来回答。
11、连环技巧。即在答问中故设连环,环环相扣,将对方的问题定格在某一环中,将其扣死。
12、组接技巧。即将对方自己的立场或陈词、反问、答问中的语言予以组合回答,即让对方自己打自己嘴巴。
13、名言技巧。即恰到好处的巧借名言、警语、格言、民谚、诗歌、歌词、流行语等来回答。当然也可以改头换面,重组搭配来回答。
14、错接技巧。即有意错接问题,反让对方判断,以之主动防守。
15、引申技巧。即将问题引申开来,揭示其实质与要害,再一口咬破,直断其喉。
16、节奏把握:自由辩论的时间不长,但是由于争锋剧烈,对抗性强,故往往呈现出很强的快节
四、控辩总结:总结要全、准、狠。
1。可以开阔学生是思维,锻炼辩者的口头表达能力,查找资料的能力,搜索的能力,统筹分析的能力等。
2。可以让辩者开动脑筋,从多方面去考虑问题,发散思维。
3。可以加强辩论团体之间的默契、团结协助能力,增加友谊。
4。让大家对辩论问题有一个新的看法,追求真理。
5。让比较胆小的辩者在辩论中锻炼自己的勇气,在众目睽睽之时可以侃侃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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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文网网小编:在商务洽谈中,提问技巧常常是谈判者用来弄清某些事实,把握对方思想脉络,表达自己意见或调整自己谈判策略的重要手段。恰到好处的提问不仅可以启发对方思维,激发对方的兴奋点,控制交谈言路的方向,也可表达自己的感受,帮助自己获得新的信息和资料,在商务洽谈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提问必须问得适当而又有礼,体现对对方的尊重,才有利于洽谈的顺利进行。
(1)提问的方式要适当。在洽谈中提问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封闭式提问、开放式提问、婉转式提问、澄清式提问、探索式提问、引导式提问、协商式提问、强迫选择式提问等。但不管采取哪种提问方式都得符合礼仪要求。① 问话的方式要委婉,语气要亲切平和,用词要斟酌,不能把提问、查问变成审问或责问,咄咄逼人的提问,容易给对方以居高临下的感觉。使之产生防范心理而不利于洽商。② 提问的内容和角度要慎重选择,既要有针对性又不要使对方为难。不要尽提对方难于应答的问题。如提出的问题使对方面有难色或露出不悦的神情,就不必追问而要及时变换话题。③ 对需要向对方提问或查问的问题,应事前列好提纲,而且越详细越好。如果不作准备,贸然提问,是不尊重对方的表现。
(2)提问的时机要适当。问题即使提得再好,但不合时机,也同样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经验的谈判者认为,提问以选择如下时机为宜:① 在对方发言完毕之后提问。当对方发言时,要认真倾听。即使发现了问题,很想提问,也不要打断对方,可先把发现的和想到的问题记下来,待对方发言完毕再提问。这样,不仅反映了自己的修养,而且能全面地、完整地了解对方的观点和意图,避免操之过急,曲解或误解了对方的意图。② 在对方发言停顿、间歇时提问。在洽谈中如果对方发言冗长,或不得要领,或纠缠细节,或离题太远,影响洽谈进程,可在对方停顿时借机提问:“细节问题我们以后再谈,请谈谈你的主要观点好吗?”“第一个问题我们听明白了,那第二个问题呢?” ③ 在自己发言前后提问。当轮到自己发言时,可在谈自己的观点之前,对对方的发言进行自问自答。例如:“您刚才的发言说明什么问题呢? 我的理解是… … 对这个问题,我谈几点看法。”在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之后,为了使洽谈沿着自己的思路发展,可以这样提问:“我们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就是这样,您对此有何看法呢?” ④ 在议程规定的辩论时间提问。聪明的谈判者,在辩论前的几轮洽谈中,总是细心记录,深入思索,抓住谈判桌上的分歧进行提问;不问则已,一问就要问到要害处。此外,还要注意问话的速度应快慢适中,选择对方心境好的时候,并给对方以足够的答复时间等。
(3)注意正确使用语言。商务洽谈是谈判者运用语言表达意见、交流观点的过程,语言的运用往往决定洽谈的成败。谈判人员在运用语言的过程中除要注意谈判语言的客观性、逻辑性、针对性以外,尤其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灵活性。① 洽谈语言必须坚持文明礼貌的原则,符合商界的特点和职业道德的要求。无论洽谈中出现何种情况都不能使用粗鲁、污秽的语言或攻击性的语言。② 洽谈用语必须清晰易懂,口语尽可能标准化,不用地方方言或黑话、俗语等与人交谈。③ 洽谈语言应注意抑扬顿挫、轻重缓急,避免吐舌挤眼、语不断句、嗓音微弱或大吼大叫等。谈判者应通过语调的变化显示自己的信心、决心、不满、疑虑和遗憾等思想感情。同时,也要善于通过对方不同的语调来洞察对方的感情变化。④洽谈语言应当准确、严谨,特别是在磋商的关键时刻,更要用严谨、精当的语言准确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⑤ 有时如确需使用某些专业术语,则应以简明易懂的惯用语加以解释。一切语言均要以达到双方沟通、保证洽谈顺利进行为前提。⑥ 洽谈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应当丰富、灵活,富有弹性。对于不同的谈判对手,应使用不同的语言。如果对方谈吐优雅,很有修养,己方语言也应十分讲究,做到出语不凡;如果对方语言朴实无华,那么己方用语也不必过多修饰;如果对方语言爽快、直露,那么己方语言也不必迂回曲折。总之,要根据对方的学识、气质、性格、修养和语言特点及时调整己方的洽谈用语。这是迅速缩短洽谈双方距离,实现平等商讨的有效方法。
(4)坦诚回答与耐心倾听。一个谈判者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答复问题的水平。被提问者答话时,要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针对提问者的真实心理,实事求是地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不应闪烁其词,态度暧昧,“顾左右而言他” 。如果对方对某个问题不甚了解,应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不可流露不耐烦的神情。如有些问题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则应委婉说明,避免出现令人尴尬或僵持的局面。当对方回答问题时,提问的一方人员应耐心倾听。不能因为对方的回答没有使自己满意,就随便插话或任意打断对方的话。在商务交际中,任意打断对方的话是很不礼貌的,这样往往会削弱对方商洽的兴趣。在一般情况下,插话必须借助于一些特定的套话来实现,如“对不起,我能打断您一会儿吗?”或“请停一下” 。#p#副标题#e#
在商务洽谈中特别是进入讨价还价的磋商阶段,洽谈双方从各自代表的利益出发,对一系列问题进行磋商,或据理力争,或直言反驳,都希望洽谈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发展。但不管双方观点如何对立,意见分歧多大,都应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友好的辩论与磋商。磋商阶段是商务洽谈的关键阶段,也是最应注意洽谈礼仪的时候。商务洽谈中失礼的言行,大都发生在这个阶段。因此,谈判人员要把握好“利益”与“礼仪”的辩证关系,既要维护自身利益,又要不失礼仪。
(1)理智争辩,以“和”为贵。商务洽谈是“谈”出来的。一切洽谈都得经过双方谈判人员智慧的角逐、话语的较量方能达成妥协。洽谈的辩论阶段,双方人员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唇枪舌战,很容易感情冲动,稍不留神,就会由不同观点的交锋酿成谈判人员的个人冲突,生意可能因此而告吹。因此,在辩论中应坚持“和”为贵、坚持“就事论事,对事不对人”的原则,防止感情用事。
(2)事理交融,举证有力。在辩论中,必须条理清楚,表达严密,言词简洁,以据论理,善用逻辑,突出主题,不缠枝节。为此,在辩论前,谈判者应在思想上、资料上和语言表达上做必要的准备。“九备一说”乃洽谈者的经验之谈。
(3)体态端庄,用语谨慎。在洽谈中除前面已讲的“注意正确使用语言”以外,还要注意九忌:忌鼓动性和煽动性;忌无理纠缠;忌抓辫子、戴帽子和打棍子;忌挖苦讽刺;忌已知的不说,新知的穷说,不知的瞎说;忌手舞足蹈,动作不检点;忌尖音喊叫;忌不顾事实狡辩或诡辩;忌鲁莽轻率。应举止庄重,不伤大雅。如仪态端庄,彬彬有礼,宾主分明,则是有修养、有信心和有力量的表现;双腿合拢,双手前合,上体微前俯、头微低、目视对方,则表示谦虚有礼,并愿意听取对方的意见;向对方方向挪挪椅子,或走过去和对方凑近一些,对方会认为你很有诚意,想尽快成交,不再绕圈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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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是指彼此用一定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取得最后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那么,辩论有什么技巧呢?
1. 正方一辩的发言时间控制 正方一辩是整场辩论的第一个发言者,他没有驳斥的对象,要做的只是把事先准备好的稿子认认真真地念好。不过,如果能在念出最后一个字时,恰恰时间结束的铃声响起,可收到先声夺人之效。这一点极难,在我看过的几十场辩论赛中,只有两人能做到,而且也纯属运气,所以不必强求。 正方一辩还有一些战术,如在发言结尾向对方提出好几个问题,以图扰乱对方一辩发言,但对方如稍有经验,一般是避而不答,于是反而容易暴露本方的进攻点。一辩还常在结尾时说:“关于***将由我方二辩、三辩作进一步的阐述。”这种做法优点是在配合上显得连贯,缺点是可能会破坏一辩的整体气势。如果时间已到而稿子还未念完,可以把论点重复一遍,然后坐下。
2. 控制驳论的的比例 除正方一辩外,其余辩论队员都面临着如何在发言中处理驳论与立论的关系,初学者易犯的毛病:一是明明听到对方漏洞百出,却不知从何下手,好象武学中的全是空门,竟然成了没有空门;二是知道应该驳斥哪一点,一站起来就面红耳赤,恨不得一棍子把对方打死,但是由于无法有效地组织语言,说起来吞吞吐吐,观众看了都替他着急。 驳论应该注意的问题是: ①事先有所准备,对方可能从哪点进攻,做到心中有数,可以把想到的驳论分点写在卡片上,对方谈到哪一点,就抽出哪张卡片放在稿子开头; ②首先驳斥对方的常识性错误及口误,如对方背错了某句诗词或在某句话中漏掉了一些关键字而导致意思截然相反,都应该抓住机会予以痛击; 临场驳斥要注意对方发言中的开头一段,因为时间有限,如果驳斥其结尾,往往来不及组织语言; ③反驳的对象不要太过分散,不超过3点; ④最好是针对前一个发言者进行驳斥,如果中间已经隔了几轮发言,驳斥的效果会减弱。当然,对方的重大漏洞或关键的论点、论据例外; ⑤确实觉得反驳有困难可以只立论。
辩论
3. 语言通俗化、口语化 初看辩论的人可能会觉得那些辩论稿满篇都是听不懂的新名词的辩手才是高手,其实恰恰相反。前面已经说过,辩手经过准备之后,对辩题的理解往往比评委深刻,这时,既要深得入,又要浅得出,发言时要避免使用专用术语,即使用也要作说明,此外,要多使用比喻、举例、排比等手法。如果能在发言中以幽默的语言或大义凛然的陈词引起观众的笑声和掌声,对评委会产生较大影响,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自由辩论。
4. 概念的模糊和清晰 其实不光是概念,很多场合都需要模糊的语言让对方找不到靶子,这似乎和第3点有点矛盾,但第3点指的是一般情况,而这里指的却是特殊情况。 举个例子:在“法治能消除腐败”的训练赛中,我持正方立场,这时我方面临的一个难题是怎样给消除下一个定义,消除的权威定义是使不存在,如果同意这个定义,显然不利;如果不同意,这个定义又实在太难驳倒,甚至很难防守。最后我方采用了这样的定义:法治能消除腐败,指的是法治的惩治、防范、监督、教育几种功能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实战效果颇佳,对方没有什么好办法指出我方这个定义错在何处,结果在枝节问题上作了大量的纠缠。 可以看出,概念模糊化目的是为了防守,这种概念的本意对已方是不利的又或者无法定义精确。相反,概念的清晰是为了进攻,如上例中反方当然要旗帜鲜明地提出消除就是使不存在,使腐败现象为零,这样才能加强进攻的力度。
5. 煽情 煽情是辩论中的常用战术,自由辩论中也应用颇多,但由于自由辩论中个人发言时间很短,使这种战术的应用受到限制。大规模煽情一般出现的规范发言中。 煽情时首先要投入感情,可谓慷慨激昂之时,声嘶力竭;沉痛哀伤之处,气若游丝。但也要注意不可过火,以不影响自己发言为度,切不可泣不成声,拍桌子等等,煽情内容也要注意有逻辑性,比如“法治能消除腐败”中,反方在对腐败问题痛心疾首之后,说“腐败如此严重,单靠法治独木难支”是有效的。而在“应该鼓励购买私人小汽车”中,反方大谈农村失学严重,去煽希望工程的情,就有点风马牛不相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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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文网网小编:辩论过程中各方所进行的论述与反驳,实际上都是一种论证过程,必须遵守论证的规则,使其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辩论中要综合运用倾听、提问、叙述、说服的技巧。
辩论的礼仪要求主要有:
辩论中不仅立场要鲜明,态度要严肃,语气要坚定,以使对方明确己方的观点,重视己方的意见。同时,要坚持让事实说话,话才更有力度。例如日本日铁公司曾按某项协议给宝山钢铁厂寄来一箱资料,原谈好寄6 份,寄来的清单上也写6 份,开箱一看却只有5 份,于是双方再度谈判。日方坚持说资料装箱时经过了几关检查,决不可能漏装,只可能是途中散失或开箱后丢失,且语气强硬,不容争辩,我方代表立即针锋相对地说:“很抱歉,事实是开箱时有不少人在场。开箱后立即清点,经过多次核实才向贵方提出交涉的。现在有三种可能:一是日方漏装;二是途中散失;三是我方开箱后丢失。如果途中散失,外面的木箱应受损坏,现在木箱完好,这一可能性应当排除。如果我方丢失,那木箱上印的净重应当大于现有资料净重,而事实是现有5 份资料的净重与木箱所印净重正好相等,因此我方丢失的可能性也应排除。剩下只有一个可能,即日方漏装” 。
这番辩论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而且处处让事实说话,收到了良好的言语效果,不仅辩论获胜,而且做到了有理又有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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