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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非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给人们养老提供了保障,很多人在办理和缴纳养老保险时有许多问题,读文网小编给大家收集了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必备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以往的政府补贴都是针对特殊人群,而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贴范围大幅扩大,将普通参保人员都纳入其中。对参保缴费人员,统一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其中,对年满16岁、不满60岁的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该补贴直接存入个人账户,不能用于抵扣缴费;对年满60岁以上,且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人员,按一次性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也给予30元补贴,但可抵扣缴费。”
该负责人说,补贴涉及400多万符合条件的普通参保人员,目的在于提高个人养老保险待遇。而特殊人群的待遇可重复享受。
举例:一位一、二级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的保险费,政府要给予40元特殊补助,即个人实际每年只缴60元,加上重复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普遍缴费补贴,其个人账户每年储存总额则为60元+40元+30元=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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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学生由于交通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相对不强等原因,通常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很大,因此,农民学生一定要关注自身生命安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小学生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1、为什么农民朋友需要关注交通安全?
答:历年来,在全国各地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农民朋友受到的伤害最大。在道路交通中,广大农民是弱者,很容易受到强者――机动车的“攻击”而致死、致伤。所以,农民朋友要关注自身生命安全,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养成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良好习惯。
2、什么是道路交通?它由哪些基本元素组成?
答:衣食住行是人类生活的四大要素,其中行就是交通。通常,人们所说的交通仅指道路交通。道路交通是指人或物利用道路作为沟通渠道而进行的两地间往来移动的全过程。它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人类对道路交通的依赖性越来越大。自 1886 年德国人卡尔·本茨发明的第一辆汽车问世以来,世界上的汽车保有量已达 6 亿多辆,并以每年 6000 万辆的速度递增。机动车一方面在为人类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另一方面又在不停地残害人类自身。全世界自 1899 年在美国纽约发生第一起交通死亡事故至今,已有 4000 多万人死于车祸, 1 亿多人受伤,而且每年还以死亡 100 多万人、伤 1000 多万人的速度递增。道路交通由人、车、路、环境等基本元素组成。其中人指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广大交通参与者;车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路指道路,即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环境指道路上的通行空间及其周围建筑、设施、林木等景观与气候、废气、噪音以及各种交通现象所构成的静态和动态的交通环境。
3、“道路”是如何划分的?车辆、行人为什么要各行其道?
答:道路的划分是依法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将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由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上的通行方式尤其是行驶的速度差别很大,如果它(他)们都在同一车道内行驶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最先受到伤害的就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其次,都在同一车道内行驶很容易造成交通堵塞,机动车也就发挥不了它们的优越性。因此,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无论对是对机动车,还是对非机动车和人行都是有益的。另外,各行其道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最有效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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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的海滨、河流和小溪给人带来欢乐享受之余,也潜藏着安全危机,游泳前多一分准备和清醒,就可以带给我们欢笑,更可以避免可能的后悔与遗憾。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溺水方面的安全知识,供大家参考。
如何保证游泳的健康和安全,避免溺水事件的发生?对水情不熟而贸然下水,极易造成生命危险。万一不幸遇上了溺水事件,专家介绍,溺水者切莫慌张,应保持镇静,积极自救:
(1)对于手脚抽筋者,若是手指抽筋,则可将手握拳,然后用力张开,迅速反复多做几次,直到抽筋消除为止;
(2)若是小腿或脚趾抽筋,先吸一口气仰浮水上,用抽筋肢体对侧的手握住抽筋肢体的脚趾,并用力向身体方向拉,同时用同侧的手掌压在抽筋肢体的膝盖上,帮助抽筋腿伸直;
(3)要是大腿抽筋的话,可同样采用拉长抽筋肌肉的办法解决。
对于溺水者,除了积极自救外,还要积极进行陆上抢救:
(1)若溺者口鼻中有淤泥、杂草和呕吐物,首先应清除,保持上呼吸道的通畅;
(2)溺者若已喝了大量的水,救护者可一腿跪着,另一腿屈膝,将溺者腹部放在屈膝的大腿上,一手扶着溺者的头,将他的嘴向下,另一手压在背部,使水排出;
(3)若是溺者已昏迷,呼吸很弱或停止呼吸,做完上述处理外,要进行人工呼吸。可使溺者仰卧,救护者在身旁用一手捏住溺者的鼻子,另一手托着他的下颚,吸一口气,然后用嘴对着溺者的嘴将气吹入。吹完一口气后,离开溺者的嘴,同时松开捏鼻子的手,并用手压一下溺者的胸部,帮助他呼气。如此有规律地反复进行,每分钟约做14—20次,开始时可稍慢,以后可适当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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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村广大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大家的期待,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村民交通方面的安全知识,供大家参考。
答: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是交通指挥的一种辅助设施。交通标线分类方法较多,其中按交通标线功能可分为: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三类,共有 32 种 67 个图形。
交通标志和其它交通信号一样,起到道路语言作用。具体讲:一是实行分道行驶,保证车辆、行人各行其道。二是渠化交叉路口的交通流,改善交叉路口通行条件,减少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三是指示和预告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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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农村火灾的主要原因有农民消防知识匮乏;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薄弱;居住比较分散;交通不便;易燃可燃物多,动用明火多等。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消防方面的宣传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不要用明火寻找物品或检查天然气、煤气、液化气是否漏气等。
二、使用炉灶时,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要在火炉周围堆放可燃物品,不得在炉笼上烘烤衣物,火炉周围要备有适量的消防用水。火炉的烟囱不要用可燃物质支撑,更不要用纸张、塑料布等易燃物质封堵烟囱接口或缝隙。
三、煤、柴炉灶扒出的炉灰,最好放在炉坑内,如急需外倒,要及时用水将余火浇灭,以防余火引着可燃物或“死灰”复燃。
四、烹煮食物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要随意离开厨房,人不在厨房时,必须将电、火、气等关闭。厨房内最好配备一两个家用灭火器。
五、不要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更不要在身体疲倦时或饮酒后吸烟。因为烟蒂的温度较高,如果掉在可燃物上,很容易引起火灾事故。
六、严禁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因为保险丝是由铅、锡、锑等低熔点合金材料制成的,当通过的电流超过额定值时,它会很快熔断,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如果用铜、铁丝代替,那么发生短路或超负荷时,保险丝就不会迅速熔断。
七、要加强对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妥善保管好火柴、打火机、酒精、汽油等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易燃易爆物品。
八、不要随意焚烧麦秸杆、稻草、垃圾、树叶等杂物,严禁野外用火。
九、农村养鸡、养鸭、养猪等养殖场所以及种植蔬菜、花卉、植物的大棚等场所一定要加强安全用火用电的管理,尤其是塑料薄膜、稻草帘、泡沫保温层等易燃物与供热管道及用电线路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十、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准确讲清起火单位、所在地区、街道、房屋门牌号码、起火部位、燃烧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以及所使用电话的号码。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在路口接应,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
十一、油锅起火后,要立即将锅盖紧紧盖上,或将切好的蔬菜倒入锅里,或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捂盖,这样可使燃烧因缺氧而停止。油锅起火不能用水扑救。
十二、当燃气罐着火时,要立即关闭阀门、切断气源,并用湿布、湿毛巾或棉被等盖住着火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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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问题的实质和核心是农民权益问题,农村法律是农民的保证,那么你对农村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5、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3)若根据前两项仍无法确定的,则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6、合同尚未到期,又被重新发包给第三人,两人都有合同,应由谁承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是应该保护的。
7、农户在农转非后是否可以自主处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
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除了全民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禁止买卖的。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据此,如果农户已经农转非了,自留山、自留地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意味着农户在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农转非的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种植果木或者有其他的投资,其种植的果木就是其承包生产的收益,则农户当然可以对种植的果木进行处理,获得自己劳作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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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文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你对农村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常用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四、农村妇女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农村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和城市妇女一样受法律保护。在人身权利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11项禁止的行为,这就是:
(1)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2)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禁此溺、弃、残害女婴:
(4)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5)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6)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7)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8)禁止收买被拐买、绑架的妇女:
(9)禁止卖淫、嫖娼:
(10)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11)禁此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在财产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障》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在婚姻、家庭共有导产中,不得侵害妇女的权益。农村划分承包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护。二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受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妇女组织控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合同有哪几种?
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购销合同。所谓购销合同,也叫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另一方支付价款并接受标的物的合同。农民交售定购粮、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出售果品等都属于购销合同范畴。
第二、加工承揽合同。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合同。
第三、货物运输合同。所谓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并收取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借款合同。所谓借款合同,是指贷款方将一定的数量的货币交付给借对方,借款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五、财产保险合同。所谓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的财产发生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时予以补偿的合同。
六、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合同条款应齐全,一份完整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基本的内容:标题,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2)合同内容要合法。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合同本身无效,另一方面还要受到有关机关的查处。
(3)签订合同的方式要合法。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当事人如果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该合同就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
(4)委托他人代订合同要注意明确委托权限和事项。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订合同,但是应当出具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姓名、授权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委托事项不明确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农民在签订合同时,还应当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情况,以免受骗上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七、什么是家庭暴力?婚姻法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成员家庭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以暴力的行为,如身体强壮在经济上占优势的一方以殴打、捆绑、禁闭、体罚等手段,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家庭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婚姻法作出了下列规定:
(1)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4)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八、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包括哪些内容?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员和组织群众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施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务公开;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进群众身心健康。同时,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九、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承担哪些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义务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1)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义务。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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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村法律法规也是有很多的改正,这些规定我们需要了解。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夫妻双方一方无经济收入而另一方又下落不明的,应如何给付子女抚育费?
答:首先,子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宣告另一方下落不明;
其次,依法核定另一方的合法财产并予以拍卖,以拍卖财产所获价款给付子女抚养费;
最后,如果下落不明一方亦无财产,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应依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2、离婚后又同居合法吗?
答: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是非法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若不办理复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首先应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2.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3.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父或母去世子女将如何继承父母的财产?
答: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按遗嘱分割遗产。
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首先要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此后仍有剩余遗产,按上述规定分割遗产。
5、遗嘱有几种形式?其法律效力如何?
答: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之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6、去世的人无子女,其遗产如何处理?
答:首先,查明被继承人有无遗嘱,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按其遗嘱处理;
其次,查明被继承人有无其他亲属,即有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或父母,如果去世的人有配偶或父母,由他们继承遗产。
第三,查明被继承人有无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他们继承遗产。
最后,如果所有继承人均不存,其遗产应归属国家。
7、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如符合法定情形,丧偶儿媳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8、什么是仲裁?仲裁有何特点?
答: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里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9、在我市有几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答:我市有3家仲裁机构。1.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土地仲裁,受理土地争议案件;3、葫芦岛仲裁委员会,受理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和民事纠纷。
10、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据此,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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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村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那么你对农村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关于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十四、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所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
1.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个人所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五、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十六、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十七、仲裁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十八、证据
《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十九、管辖
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涉及合同)。
二十、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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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正确分析法律信仰的涵义、我国农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才能找到培育农村法律信仰的有效对策。农村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的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2.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3)若根据前两项仍无法确定的,则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3.合同尚未到期,又被重新发包给第三人,两人都有合同,应由谁承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是应该保护的。
4.农户在农转非后是否可以自主处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
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除了全民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禁止买卖的。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据此,如果农户已经农转非了,自留山、自留地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意味着农户在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农转非的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种植果木或者有其他的投资,其种植的果木就是其承包生产的收益,则农户当然可以对种植的果木进行处理,获得自己劳作的收益。
5.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6.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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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面对农村法律知识缺失的现状,如何重塑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实用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如何推选村民小组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2、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五、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如何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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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要以改革为动力,制度创新为着力点,全面推进群众的民主管理,不断强化职能部门的经济监督。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财务管理基础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它是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运用审计的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状况进行审查,并评价其经济责任,对审查结果作出公正结论,以达到严肃财经纪律,改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经营管理质量,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目的。
1、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概念
(1)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主体是地方法规、规章授权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建立的审计组织。
(2)审计的客体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农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其他单位等。
(3)审计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及地方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
(4)审计的内容是审计客体的财务收支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和经济责任。
(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任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任务,是由其审计对象、范围、内容和审计目的所决定的。按照《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检查集体资产及资金的运作情况,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的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任务:
1、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计划、预算和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评价,对各项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和审计服务。
3、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及项目执行过程进行审计。
5、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金的使用情况、完整性和安全性进行审计监督。
6、对农民承担的“一事一议”及其他费用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的利润及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缴国家税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承包收入及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10、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年终经营评价和离任责任审计。
11、接受本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务及有关单位和农民的委托进行的其他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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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村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实现群众的放心饮食、健康饮食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目标。那么你对农村食品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食品安全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区市场监管局:举办新《食品安全法》宣贯培训
8月14日,区市场监管局举办新《食品安全法》集中培训,区法学专家薛敏详细介绍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背景、目的及意义,食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以及新旧法的区别,新《食品安全法》的亮点。通过学习,参与培训代表对新《食品安全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全面掌握了食品安全标准知识,进一步增强监管过程中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用能力。
2、筑牢农村食品安全三道“防火墙”
在去年完成25个农村集体聚餐点建设的基础上,今年我区计划新增10个集体聚餐点,并落实农村集体聚餐5桌以上或就餐人数超过50人进行“申报——备案——指导”制度。深入开展“三小一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和肉品水产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会战”,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清除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取缔一批“黑工厂”、“黑窝点”,整治一批农村集镇农贸市场。
3、区卫生监督所:巩固提升“四小行业”卫生整治成果
区卫生监督所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公共场所“四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成立6个检查小组开展建城区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四小行业”卫生监管长效工作机制,每周至少安排两天时间对辖区“四小行业”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目前小浴室都张贴了禁浴标识,小理发店都配备了皮肤病人专用工具箱标识,公共场所“四小行业”卫生面貌得到较大改善。
4、高丰社区:美好家园需共同营造和维护
高丰社区在“两创”中除了绿化补种外,还对绿化带里的垃圾和枯枝进行集中清理,连地下车库的楼道门都油漆过,车库外墙面刷白后,整洁一新。小区外乱搭乱建的早餐摊、修车棚少了,市容市貌也得到很大提升
5、金桂苑社区:健康讲座长知识
近日,曹娥街道金桂苑社区邀请百官街道卫生院金永生医生为广大居民开展以“提高健康素养,享受健康生活”为主题的健康知识讲座,近50名居民参加活动。讲座中,有的认真记录着讲课重点,有的带来了平时服用的药物请教医生。通过这次健康知识讲座,大家对高血压的防治等有了更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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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各种不安全因素也随之增多,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安全生产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学校楼梯安全。学校的同一层楼上可能有几间甚至十几间教室,而且有的还有好几层楼。若同学们同时走出教室涌上楼梯,很容易出现拥挤,还有可能发生踩踏事件(如:2002年9月23日,内蒙古丰镇市某中学,就因为楼道灯泡损坏未及时更换,天黑放学时同学们挤着下楼梯,发生严重的叠压事故,造成21名学生窒息死亡,43名学生受伤)。所以,学校要加强管理,合理安排下课时间,及时维护楼道照明设施;家长家要教育自家的学生,不要在人多的时候抢着下楼,要相互避让,不起哄、不推搡,如前面有摔倒的同学,要及时扶起。特别是在突然停电、刮风下雨等特殊情况时,更要注意。
2、宿舍和家庭楼梯。住在多层楼的学生,一定要注意,下楼时不要急慌,不要为下楼梯而抢时间,更不要把楼梯扶手当玩具骑在上面滑行;手里的物品要包好拿稳,不要在楼梯上往下丢东西,以防砸伤下面楼梯上的人。住多层楼的居民,如果家中有小孩,一定要看护好,不要让幼儿单独上下楼梯,以防滚落跌伤;也不要让小孩将头、手伸进楼梯扶手的夹缝中,谨防发生事故。
#p#副标题#e#
十四、游园娱乐安全
1、不要到人多、拥挤的地方去。
2、水上娱乐时,小孩一是要有大人陪同,二是不要坐超员载人的设施。
3、玩电动游戏机时,一定要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要乱动乱碰,更不要将手伸进机壳内部,以免触电。
4、胆小、有先天性心脏病、恐高的游客,不能乘坐摩天轮、过山车、离心车之类的设施;其他游客乘坐时,一定要系好安全带,并按现场工作人员要求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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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朋友由于交通安全知识相对不强等原因,通常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很大,因此,农民朋友一定要关注自身生命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交通安全知识,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不超员
农民朋友经常驾驶微型面包车载亲朋好友集中出行。微型面包车车身结构强度不足,制动性能和侧倾稳定性差,若超员行驶,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加之农村地区道路狭窄,陡坡、急弯较多,容易发生侧翻、刹车失灵等问题,严重时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
二、驾乘车辆系好安全带
驾乘车辆不系安全带是很危险的行为。车辆发生碰撞、紧急刹车或侧翻时,安全带能将驾乘人员固定在座椅上,有效减少事故伤害,关键时刻还能挽救生命。据科学统计,使用安全带可使驾驶人和前座乘客遭受伤害的风险降低40%~50%,使后排乘客的致命伤害风险降低25%~75%。安全带――生命带,驾乘车辆时请一定要系好安全带!
三、货运车辆不超载
货运车辆超载,会导致轮胎因负荷过重而变形甚至爆裂,还容易使车辆转向困难、刹车失灵,进而导致交通事故。
四、不酒驾
酒后驾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饮酒会导致驾驶人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引起视觉障碍和身体疲劳,轻者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人员发生剐碰,重者危及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摩托车稳定性差,驾驶人饮酒后出现中枢神经麻痹、视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切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
五、不驾驶报废车辆
报废车辆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械性能差、零部件老旧,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容易出现半路熄火、刹车失灵、转向失控、爆胎等各种险情,危及驾驶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农民朋友一定要到正规地点购买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千万不能图便宜购置报废车辆。当自家车辆达到报废标准,要严格按照报废程序进行报废处理,切勿驾驶报废车辆上路。
六、驾乘摩托车要戴头盔
摩托车机动灵活但稳定性较差,在发生事故时致残率、致死率极高,因此,摩托车驾乘人员要按规定佩戴合适的头盔,据科学数据显示,佩戴高质量摩托车头盔能够有效减少头部伤害,将死亡风险减低40%,将严重伤害风险降低40%以上。此外驾驶人最好穿着颜色明艳的衣物或反光衣,切忌为挡风御寒反穿外衣,以免影响正常操作,引发事故。
七、不要改装校车、超员运行
校车应按要求取得校车标牌,校车驾驶人须具备校车驾驶资格。非法改装接送学生的车辆,超员运行,将严重影响车辆行驶的稳定性及操控性能,易引发交通事故。加之农村地区道路等级低、路况差,路边水塘、坑洞较多,幼儿、儿童的自救能力较差,发生事故后果往往十分惨重。
八、不乘坐超员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超员后,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并严重影响车辆转向和刹车性能,使车辆出现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危险情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九、摩托车、电瓶车不超载
摩托车使用方便,是农民朋友走亲访友、上集市购物的重要交通工具,往往会承载一家老小或大量物品。由于摩托车行驶稳定性较差,若再超载人员或物品,将增大车辆负荷,改变车辆重心,使驾驶人对摩托车的操控性变差,甚至出现前轮翘起、转弯困难等险情,严重威胁驾驶人、乘坐人及路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十、农用车辆不载人
三轮汽车、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都不是载人的交通工具,缺少对乘坐人的安全保护措施,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活动,一般车身较大,重心偏高,车辆安全性能差。此类车辆在坑洼不平、陡坡等路况下行驶、转弯或掉头时,易发生侧翻,导致乘坐人员伤亡。农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由于缺乏防护措施,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十一、危险品不能带上车
烟花爆竹、汽油、油漆等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上车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一定不要携带危险品乘车。
十二、危险路段行车要当心
农村道路等级低,受自然条件影响,有些路段依山傍水修建,坡路和弯道较多,视线不开阔。有些路段低洼积水,冬季易形成湿滑的冰雪路面,给行车安全带来威胁。农民朋友驾车行经此类危险路段时,一定要提前检查车况,尤其是刹车系统,避免长下坡刹车失灵,行车时注意保持车距,不要超车、猛打方向和急刹车,要谨慎驾驶,仔细观察,减速慢行,合理使用喇叭,不确定前面路况时,必要时要下车观察,确定路况安全后再通行。
十三、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非法营运车辆大都存在质量差、技术不达标、不符合安全检验及运行技术标准等问题,有些甚至是报废车辆,安全隐患严重,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村民出行一定不要搭载非法营运车辆或超员车辆,要到车站乘坐正规的客运车辆,确保自身生命安全。
十四、农村公路行车要减速
农村公路等级低,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健全,弯道多,路面较窄,路口处直角死弯较多,机动车与自行车、行人等混行,突发状况多,高速行驶易发生交通事故。通过农村路口时,需提高警惕,仔细观察,减速慢行,谨慎行车。
十五、遇到集市请绕行、慢行
通过集市、庙会等人群聚集路段时,请及时绕行。不能绕行的,要有耐心,减速慢行,尽量不要鸣笛,多通过后视镜观察周边情况,密切关注人群行走动态,应特别注意老年人和小孩,要与行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因拥挤而剐蹭背包、背篓或行人的其他物件导致交通事故。通过人群密集的地方要控制好速度,尽量不要倒车,如确需倒车,要有人指挥,否则易发生剐蹭或碾压事故。同时,农民朋友也不应在高速公路两侧摆摊售卖农产品
十六、临近牲畜不鸣笛
在农村地区行车,经常会遇到马、牛、羊等牲畜或畜力车,如果驾车临近牲畜时鸣笛或突然加速,容易使牲畜受惊失控,引发事故。路遇牲畜或畜力车,千万不能急躁,应提前在较远处鸣笛并减速,随时观察牲畜动态变化。发现牲畜两耳直立、行走犹豫或突然横穿、抢道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在超越畜力车或转弯时,要与畜力车保持足够的横向间距,以防畜力车颠行、摇晃或失控而发生事故。
十七、不在道路边乘凉
农村道路路面较窄,在道路变乘凉,会占去部分路面,使路面更窄,影响道路通行。同时,农村夜晚道路灯光条件较差,驾驶人视线不良,容易出现视觉“盲区”,导致事故发生。另外,在路边乘凉,车辆噪声、尾气及扬起的尘土均不利于身体健康。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健康,请不要在道路边乘凉。
一、等车时的注意事项
1、早晨上学,在指定的地方等候上车,不要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等车。
2、上下车时应注意等车停稳以后,因为在车子还没停稳,如果大家都去拦车的话,反而会让司机措手不及。如果上车都争先恐后的上,不巧被其他人挤倒,都可能发生事故,这样很危险,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有序上车,不要争抢。
3、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易燃易爆物品容易在挤压、碰撞、或车辆震动过程中引起燃烧和爆炸,严重危及大家的生命安全。也不要把锐利的用品,特别是管制刀具等带到车上,因为容易误伤到其人。
二、乘车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上车后往车厢里面走,站在车门口容易被人挤下车,拉好扶手。
2、车辆行驶的过程中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发生意外;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在车上要服从校车驾驶员和老师的管理,不要打闹,不要起哄。
3、乘车时要坐稳,没有座位要把双脚自然分开,手紧握扶手,不要在车上打闹,也不要随意走动,更不能在车上写作业。
4、最好不坐在司机旁边的副驾驶座位上,其实这个位置是最危险的地方,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受到伤害。乘车时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因为这样容易被过往的车辆碰到。
5、乘坐校车时不要离开自己的座位,否则遇到急刹车时有可能会摔倒甚至被甩出去。校车行驶过程中严禁打闹,校车在拐弯、刹车的情况下,惯性的作用非常大,要注意发生意外伤害。
6、切记要系好安全带。刹车的时候,由于惯性的作用人更容易向前倾倒碰撞。因此,乘车时一定要记得系好安全带。
7、不要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吃东西或喝饮料。避免行车中的颠簸和急刹车造成食物或饮料误入呼吸道,小朋友可能因为气管异物造成窒息甚至是死亡。
8、在乘车时千万不要随意按动车上的任何按钮或者打开车窗。
9、上下车一定要等司机把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然后有序地上下车,不要拥堵。
10、避免任何高声的或破坏性行为,防止分散校车司机的注意力。要有礼貌,尊重你的司机。因为对于司机来说,安全的接你上下学是一个巨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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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建设投入不断加大,农村公路也不断延伸,但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问题也慢慢暴露出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驾驶人是道路交通安全最主要的因素,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并具备娴熟的驾驶技术等相关知识。
1、驾驶人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而驾驶拖拉机等农用车辆的驾驶人则要经过农业主管部门的培训以及办理登记手续;
2、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并按驾驶证上注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3、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如刹车、方向盘、轮胎气压、机油、水箱、灯光等技术指标,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性能不全或不合格的机动车,对于已报废的、擅自拼装和改造其结构的机动车,绝不能上路行驶,发现已到报废期的、擅自拼装和改造其结构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将强制报废;
4、驾驶人不得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驾驶人驾车时,不系安全带、车门车厢没有关好、超员超速行驶、人货混装,以及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都是不安全的。有关科学实验表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人的头部一般会受到1800公斤至2870公斤的撞击力,而人的头部能承受的撞击力只有450公斤,佩戴安全头盔对于减轻驾乘人员的伤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无数惨痛的事实再一次警示大家,为了您的安全,驾乘摩托车请佩戴安全头盔。
5、已饮酒、服用管制药物或过度疲劳的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如果发现上述情况的驾驶人,公安交管部门将强行停止驾驶人驾驶车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多少个家庭因酒后驾车而支离破碎,多少个家庭因酒后驾车承受亲人离去的悲哀,所以为了您和家庭的幸福,请勿酒后驾车。
车辆是道路交通的主要因素,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除了正常上路行驶条件之外,还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新购买的机动车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车辆号牌、办理行驶证及相关手续后方可上路行驶;
2、机动车辆号牌应悬挂在机动车前和车后指定位置,载重汽车和拖拉机等应当在车身、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牌号,机动车辆的保险标志及安全检验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的右上角;
3、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客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4、货运车辆和大型、中型非营运客汽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5、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6、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7、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一次;
8、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时,必须提供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
道路通行条件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等,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这些标志的作用和用途。
1、交通信号灯是交通信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路交通的基本语言。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允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2、交通信号灯又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等。
3、交通标志。交通标志分为以下7种,
(1)指示标志通常为圆形和矩形,蓝底白色图案。用于指示车辆和行人按规定方向、地点行驶。如直行、左转、右转、停车等29种。
(2)禁令标志通常为圆形,白底红边,红斜杠黑色图案。是根据街道、公路和交通量情况对车辆加以禁止或适当限制的标志。如禁止通行、禁止停车、限制速度、限制重量、限制宽度等42种,起到禁止车辆或行人交通行为的作用。
(3)警告标志通常为等边三角形(或菱形),黄(白)底黑(红)边,黑色(或深蓝色)图案。用于警告驾驶人员注意前方路段存在的危险和必须采取的措施。如预告交叉口、道路转弯、铁路道口、易滑路段、可能落石路段、不平路面、合流交通等42种标志。
(4)指路标志:通常为矩形,蓝(绿)底白字和白色图案。
5用于指示市镇村的境界,目的地的方向、距离,高速公路的出入口、服务区和著名地点所在等,并沿途进行各种导向。如国道编号、里程碑、百米桩、分界碑、指路牌、地名牌,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加油站、修理站、停车场等的指示牌。辅助标志附加在主要标志上起补充说明作用。可分为表示车辆种类、表示时间、表示区间范围和表示距离等四种。另外,还有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道路交通辅助标志等。
4、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道路交通标线的作用是为了管制和引导交通,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和交通标志配合使用。在乡村较为常见的为双向单车道路面,中心分道线为黄色虚线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允许车辆越线行驶或者向左转弯。中心分道线为黄色实线的标线为禁止标线,表示禁止车辆越线行驶或压线行驶。而这种中心黄色虚实线表示,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越线行驶或向左转弯,虚线一侧则允许车辆越线行驶或向左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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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消防工作关乎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那么你对了农村消防安全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消防安全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2、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乡镇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形成以乡镇和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体系。定期举行消防实战演练,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
3、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群众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建立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居(村)委会主任负责制,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形成农村消防组织网络。
4、居(村)委会要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开展对外来人口的消防管理工作,指导他们安全用火用电,建立健全外来人口防火安全责任制,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
5、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完善火灾处置预案。特别是要把那些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发生火灾后将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集市、村寨等列为重点防火单位,制定详细的防火、灭火处置预案。
6、确定农村消防安全宣传负责人,成立村民义务消防宣传巡查队,在村头、主要路口和房屋外墙刷写消防宣传标语。在农村集市、大棚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容易发生山火、林火的地方设置明显的警示性消防宣传标语和口号。
7、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火灾隐患。
8、通过消防宣传进农村,要让村民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到2008年奥运会之前达到90%以上。村民应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得自救逃生常识、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扑救一般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9、各村应统一设立消防器材室,配备灭火器、手抬机动泵、水带、水枪、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设施。在主要街道、重点要害场所配备消防器材箱和报警专用电话,并将农村的水池、水井等天然水源建设成为消防水源,设置标志牌,建好取水平台或码头。
10、注意用电安全,要选择正规厂家的电源插座,不要图便宜而使用劣质产品,不能多插头共用一个插座。插座要插实插牢,防止插头松动,如果接触不良,就会造成电阻过大,容易发热产生高温或打火引发火灾。
11、使用电熨斗、电热器时要随时有人看管,用完后不要放在可燃物体上。尤其注意在停电后要拔掉电源,否则无人看管很容易引发火灾。
12、要及时关闭电源开关及天然气、煤气、液化气总闸门。外出前一定要关掉日光灯、电视机、录音机等电源,熄灭室内外一切火种。
13、不要用明火寻找物品或检查天然气、煤气、液化气是否漏气等。
14、使用炉灶时,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要在火炉周围堆放可燃物品,不得在炉笼上烘烤衣物,火炉周围要备有适量的消防用水。火炉的烟囱不要用可燃物质支撑,更不要用纸张、塑料布等易燃物质封堵烟囱接口或缝隙。
15、煤、柴炉灶扒出的炉灰,最好放在炉坑内,如急需外倒,要及时用水将余火浇灭,以防余火引着可燃物或“死灰”复燃。
16、烹煮食物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要随意离开厨房,人不在厨房时,必须将电、火、气等关闭。厨房内最好配备一两个家用灭火器。
17、不要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更不要在身体疲倦时或饮酒后吸烟。因为烟蒂的温度较高,如果掉在可燃物上,很容易引起火灾事故。
18、严禁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因为保险丝是由铅、锡、锑等低熔点合金材料制成的,当通过的电流超过额定值时,它会很快熔断,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如果用铜、铁丝代替,那么发生短路或超负荷时,保险丝就不会迅速熔断。
19、要加强对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妥善保管好火柴、打火机、酒精、汽油等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易燃易爆物品。
20、不要随意焚烧麦秸杆、稻草、垃圾、树叶等杂物,严禁野外用火。
21、农村养鸡、养鸭、养猪等养殖场所以及种植蔬菜、花卉、植物的大棚等场所一定要加强安全用火用电的管理,尤其是塑料薄膜、稻草帘、泡沫保温层等易燃物与供热管道及用电线路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2、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准确讲清起火单位、所在地区、街道、房屋门牌号码、起火部位、燃烧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以及所使用电话的号码。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在路口接应,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
23、油锅起火后,要立即将锅盖紧紧盖上,或将切好的蔬菜倒入锅里,或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捂盖,这样可使燃烧因缺氧而停止。油锅起火不能用水扑救。
24、当燃气罐着火时,要立即关闭阀门、切断气源,并用湿布、湿毛巾或棉被等盖住着火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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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读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从以下途径筹集:
(1)个人缴费。当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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